农村大院大门设计 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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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院大门设计 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方案篇一
为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方案》(农发〔20xx〕2号),我部制定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实施方案,请按照实施方案和以下要求,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农民辛勤劳动、国家扶持和社会力量的支持,采取“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多方参与”的建设机制和“省部共建、主抓靠县、行动在村、实惠到户”工作机制,通过部、省、县、镇、村上下联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形成推进的整体合力。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示范村的建设;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对口负责单位负责示范行动的组织实施,提出示范行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实施方案,指导编制示范村所在县新农村建设规划,配合做好示范村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县级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对口负责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建设工作。农业部重点是加强指导、总结经验、面上推进,在规划指导、资金扶持、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协助地方开展现代农业建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家园,培育新型农民,发展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基层组织。农业部成立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推进新农村建设有关事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对口负责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行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按照因村制宜、规划先行、突出特色、分类指导的要求,依据示范行动方案、行动实施方案等,做好示范村及其所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示范村建设规划,要体现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符合示范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实际;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量力而行;要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城乡统筹、乡村特色;要坚持“五要五不”的原则,避免乱占耕地、大拆大建。规划应包括建设目标、思路、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组织实施等内容,紧紧抓住“产业富村、科技兴村、生态建村、人才强村”四大重点,按照“一村一品”、“突出特色、全面发展”的思路,强调发展生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集中力量解决几项农民最急需、最关切的问题。规划政府投资要重点突出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类项目,重在引导扶持,不搞包办代替。示范村建设规划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县级和省级示范行动对口负责单位审核,抄送我部后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在今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示范村及其所在县新农村建设规划。各地可参照我部印发的《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省部共建示范村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农办计〔20xx〕43号)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推进新农村示范行动,要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持的同时,引导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建设美好家园。要以注重实效、量力而行、民主商议、突出特色为指导原则,确定示范村对口指导和服务单位,明确指导员,为示范村建设新农村提供指导及服务。我部为各地组织实施示范行动确定的对口指导与服务单位要深入示范村开展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提出开展指导与服务的工作方案;要做好示范村建设项目的选择与衔接,并加强沟通与协调,为示范村建设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要把农民愿意不愿意、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示范村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切实让农民受益。对示范村建设项目,农业部门能够支持的积极予以支持,需要其他部门支持的,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和对口负责单位要积极帮助协调和落实。
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对口指导与服务单位,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中,要深入农村,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善于发现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围绕中央的战略部署,以及《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xx〕3号)精神,加大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重点宣传各地推进新农村建设及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的主要做法及典型经验、中央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农业部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做法,各地试点、示范村建设进展情况等。我部将通过网络、新闻发布、报纸专栏等多种形式,对各地好的做法及经验予以积极宣传,充分发挥示范村的带动作用和辐射作用。
农村大院大门设计 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方案篇二
为进一步巩固殡葬改革成效,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推进移风易俗和乡风文明建设,规范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促进全区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殡葬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殡葬改革和公墓建设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推进全区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关于殡葬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节约土地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主线,立足殡葬难点痛点堵点,加快推进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保障群众殡葬公共服务基本民生需求,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新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一)坚持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选用荒山、荒坡、瘠地,禁止使用耕地和林地,不得在公路、铁路、航道沿线和住宅区、开发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建设公墓。
(二)坚持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按照节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按照埋葬骨灰的规定标准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墓利用率。新建墓穴一律使用卧碑。
(三)坚持突出公益惠民的原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选址应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公墓运营应充分体现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安葬墓穴应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
2020年新建老洲镇、周潭镇、铜山镇和安铜办事处4座乡镇级公益性公墓,扩建灰河乡、陈瑶湖镇公益性公墓,实现乡镇(办)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
(一)规划设计。根据辖区人口和公墓使用年限,合理确定乡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可采用一次规划、分批建设的方式滚动发展。按照省、市公墓建设规划要求,乡镇公益性公墓规划面积不超过50亩,圩区、平原原则上以建设骨灰堂为主,山区、丘陵地区在尊重当地群众意见和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建设公墓或骨灰堂。
(二)土地使用。乡镇公益性公墓用地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公益事业属性无偿划拨。尽量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地,禁止占用耕地,涉及林地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通过扩建方式建设乡镇公益性公墓的,若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公墓规划面积,需重新履行土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标准。乡镇公墓性公墓要有名称标识和界线标志,墓地应保持整洁、清静、肃穆。墓区划分合理,建有骨灰安葬区、祭祀区、办公区、绿地、公厕、消防、停车场、给排水、道路等设施,墓区绿化率要达到40%以上。积极推行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新建或扩建公益性公墓应全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墓位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减少硬化面积。骨灰格位应防火、防潮、通风,单个格位占用面积原则上不大于0.25平方米,有统一编号、有祭祀台等。骨灰寄存架之间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
1.建设单位申请书(或请示文件);
2.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3.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时间安排。改扩建公墓应于2020年3月份动工;新建公墓应于2020年4月份前完成公墓选址、土地征用和相关报批手续,2020年5月份启动公墓建设。新建、改扩建均在2020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未按时间进度要求建成的,市、区财政原则上不予奖补。
(一)资金投入。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统筹安排,市、区财政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助。扣除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外,区级财政给予适当奖补(新建乡镇级公益性公墓不超过30万元、改扩建不超过25万元)。项目竣工后,由市、区民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乡镇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一次性拨付到位。乡镇公益性公墓管护经费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可从墓穴销售款中列支。公墓要单独建帐,帐目要清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二)政策保障。乡镇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建设管理,用于安葬本辖区内居民去世后的骨灰,不得对外经营。乡镇公益性公墓应凭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不得预售“活人墓”。公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乡镇公益性公墓要强化财务管理,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乡镇公益性公墓要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墓穴出售登记、档案管理等制度,按规定参加年检。
(一)提高思想认识。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乡镇(办)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公墓选址、规划、设计等各项工作,确保公墓建设稳步有序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乡镇公益公墓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有关乡镇(办)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落实负责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调度工作进度,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切实抓好任务落实。
(三)强化部门协同。乡镇(办)要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协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部门做好公墓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公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完善土地使用手续。协调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作。协调区财政部门做好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保障工作。协调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公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坚持统筹推进。要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推进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在进行建设的同时,切实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加大违法违规殡葬设施整治力度,依法打击乱埋乱葬和违规建设殡葬设施行为,确保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取得预期成效。
(五)加强监督考核。将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纳入区政府对乡镇(办)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健全完善督查考核机制,组织专项督查组,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对进度缓慢的进行约谈、督办、通报批评,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年度有关乡镇(办)年度工作任务考核的重要依据,确保按期完成乡镇公墓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任务。
农村大院大门设计 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方案篇三
为加快全镇新农村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全镇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按照区文明委的有关要求,镇党委、政府决定自20xx年3月份开始,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实施以创建文明建制镇、文明生态村、文明街路和文明户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2110工程。
年内确保星级文明镇创建成功,确保全镇有2个村成为星级文明生态村示范点,确保每个村创建一条文明示范街路,每个村选树10个星级文明示范户。
(一)星级文明镇创建主要工作任务。
1、建立完善镇直机关干部学习工作管理制度。将20xx年做为机关作风建设年,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服务型机关,培养思考型、创新型干部”活动,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2、滤布建立完善综合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结合全镇机关干部包村工作,构建“镇有大厅、服务队,村有服务点,组有联络员”的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型政府建设。
3、进一步加强市场环境整治。与工商、税务等驻镇企事业单位共同配合,开展市场环境建设专项整治,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
4、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思想教育活动。通过深入开展以提升青少年思想道德文化素质为主题系列活动,在广大青少年中树起崇尚道德、崇尚文明之风。
5、千方百计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继续加快农业产业化和工业经济发展步伐,以项目建设为中心,20xx年确定30个农业产业化和工业发展项目,进一步加快全镇经济发展。
6、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筹措资金对镇中心街部分路段进行改造;规划建设居民小区;筹资改善镇卫生院医疗条件;对镇中学进行维修改造;开展镇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强绿化、美化,在镇区内规划植树500亩。
(二)星级文明生态村、文明示范街路创建主要任务。
1、各村要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两委”班子成员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制度,切实建立勤政廉政行为规范的村级工作机制。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推行群防群治的工作措施,增强农民人人参与防范打击治安刑事案件的意识,全村治安案件逐渐减少,刑事案件达到零发案目标。
3、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组织引导农民开展健康向上富有成效的文化体育活动,杜绝迷信、等不文明活动;组织农民积极参加科技教育学习培训,力争每户掌握至少一门致富技术。
4、制定全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村要制定本村五年和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工作阶段性、计划性和连续性,确保本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5、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本村荒山荒坡治理,每年有计划地治理荒山荒坡。
6、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建设。全村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入学率达100%,普及义务教育。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确保农民小病不出村。每年开展1―2次环境卫生整治,落实卫生责任制,确保村内各街路卫生整洁,垃圾及时清理。村内主街路做到门前“四包”,门内达标,并保证路面硬化,安装路灯,无乱堆乱放、摆摊占地现象。
(三)十星级文明户创建任务,按区里标准施行。
(一)成立领导组织。为确保2110工程扎实有效开展,镇村两级分别成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和安排部署创建工作。
(二)实施专人负责专项推进。太和镇村分别有一名领导专门负责组织实施创建工作,定期确定工作计划,并对其中重点难点工作实施专项推进。
(三)加强经验交流和示范引导。全镇通过定期在有关村召开两个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现场会),以及到外地参观学习等措施,互相交流学习创建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推进全镇的整体创建工作。
农村大院大门设计 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方案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提升全市农村公路建养管工作水平,推进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农村公路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和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活动为抓手,不断深化管养体制改革,加快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通过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规范化建设活动开展,进一步理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形成推动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的强大动力,进一步夯实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水平提升的软硬件基础,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农村公路服务城镇化和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重要作用。
201x年建设10个,20xx年建设10个,力争201x年底前,全市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建设标准见附件),实现场所建设、人员配备、资料管理、工作制度、权责清晰“五达标”,初步达到农村公路基层站所“决策管理科学化、养护作业规范化、路网管理信息化、养护服务精细化、路政管理法治化”的目标,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管养。
(一)动员发动。市局公路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发动和工作部署,各县区也要广泛动员,统一思想认识,提高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的积极性,按照统筹规划、分批实施、保障数量、确保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目标,科学编制建设方案,高质量高标准设计,稳步有序的开展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工作。
(二)实施阶段。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建设活动的总目标和年度具体要求,细化年度任务,分解具体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多措并举的抓好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的推进落实。重点加强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全程跟踪建设进展,定期专题会议调度,及时处理解决影响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的突出问题和不利因素。积极归纳和推广活动中的有效手段和成功经验,促进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建设期间,市局将对县区进行1至2次实地检查,各单位要做好建设情况的阶段性总结工作。
(三)考核验收总结阶段。市局将对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和总结评选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各单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好做法和先进经验,探索建立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和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农村公路管理站规范化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公路乡镇管理站规范化创建活动是提升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高度重视,优先推荐具备管养文明示范乡镇评选条件的乡镇参与规范化建设活动。要加大对乡镇农村公路工作的督导,加强协调,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的开展。
2、科学规划,合理实施。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根据乡镇所处地理位置、区域经济发展和乡镇“四位一体“交管所情况,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批次,分批实施。设立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的可与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联合办公,并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未设立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与乡镇政府协调解决办公场所,并配齐办公设施设备和必要的养护工具。
3、认真审查,严格控制年度建设数量。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审查申报建设单位,优先推荐上报建设条件好的乡镇进行建设,确保农村公路管理站建设一个,达标一个,充分发挥典型引导和示范作用。各县区确定建设单位后上报市局公路处,由公路处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每个县区年度建设名额,并进行公布。
4、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制度。市局公路处制定建设考核验收标准,每年12月30日前组织验收考核,评出名次。对通过验收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进行表彰,并给予5—10万元补助奖励;对建设工作开展不力、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将核减所在县区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
农村大院大门设计 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方案篇五
x年省政府下达我市目标任务是解决19万农村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其中x区万人,x区万人,x区万人。
2、供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40升;
3、供水的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
4、供水工程当年必须供水到户。
资金筹措原则上比照x年度筹措方式,各区做好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工作,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政府是本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计划编制、资金筹措和建设管理。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实用),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最新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配套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xxx门负责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和用水户代表核定合理的供水价格;xxx门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
工程建设按照项目建设六制要求组织实施,明确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队伍和工程监理的选择,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按工程建设要求实行合同管理。对通过市场化运作,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建或改建的水厂,要明晰产权,谁投资建设,谁负责管理。
工程开工建设前,要利用适当形式公布工程建设内容、供水人口、投资预算、筹资办法、责任人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竣工后,各区要按照《x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的要求,及时整理资料,进行区级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务局提出市级验收申请;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最新部门进行市级验收;市水务局根据验收情况,适时向省水利厅报请省级抽验。验收合格的工程随即公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立即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建设合同和建设管理的最新规定严肃处理。各区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和管道安全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1、落实管护主体
区、乡(镇)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管理,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办法进行管理。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经营方式逐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
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还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跨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 业主职能。单村供水工程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行使 业主职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掌握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经营,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 (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以民营资金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采取bot方式融资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事前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由民营投资者经营管理。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2、强化行业监管
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要经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对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租赁或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或补偿供水工程的政策性亏损。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单位接受水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3、合理制定水价
建立有偿供水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各区水务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受益群众一起,按照省水利厅《转发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新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涉及的最新收费比照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精神及电价等优惠政策,并根据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折旧、人员工资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供水水价。
对于经济困难的农村居民用水,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回收成本和实现盈利,同时兼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农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4、规范水费收缴
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5、实施优惠政策
规模较大的水厂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规模较小的水厂用地仍属农业用地性质,由乡镇和村自行调剂解决。落实省物价局、水利厅《最新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电价的通知》精神,规划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最新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