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投标营销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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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投标营销服务方案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v^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v^发展改革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制订,报^v^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v^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v^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v^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v^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v^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v^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v^发展改革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v^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九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八十二条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八十三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物业投标营销服务方案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推动我县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县精神文明委《关于成立大足县志愿服务队的通知》(足文明委201123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便民利民、和谐共建”为宗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进一步整合全县法律援助志愿者资源,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扶贫济弱的作用。
二、活动原则
1、自愿性原则。充分尊重法律援助志愿者个人意愿,鼓励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和选择服务项目,不带强制性。
2、公益性原则。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是法律援助自愿者自愿为群众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充分体现无偿、利他的基本要求。
3、实效性原则。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与活动开展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根据服务条件,把主观愿望与客观实际结合起来,把群众需求与服务能力结合起来,做到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
4、规范性原则。法律援助志愿者在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分队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服务活动。
三、活动内容
志愿者要围绕社会所需,群众所求,以生活困难群众、农民工为服务重点,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免费咨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服务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方法步骤
1.组建队伍。根据县精神文明办的通知,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分队有志愿者91人涉及18镇和部门。
2.开展培训。司法局要根据志愿者的实际,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供法律援助志愿者学习,以提高法律援助志愿者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
3.开展服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分队以集中服务活动与分散服务活动相结合。集中活动由服务分队统一组织,原则坚持每月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援助义务宣传,宣传法律援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援助条件、援助范围等知识,接受群众咨询;分散服务活动由法律援助志愿者根据具体情况及个人特长,定期不定期开展法律援助义务宣传、解答群众咨询、引导困难群众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经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等便民服务。
五、相关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各组成单位要把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活动列入年度法建工作计划,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主要内容。做好本单位的宣传发动和活动组织工作,引导更多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到法律援助志愿活动中来,要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突出服务特点,确保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活动有途径,为民服务有方向,展示风采有舞台。
2、营造活动氛围。开展志愿者活动期间,要高扬本服务队队旗,彰显我县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整体形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志愿者服务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例和先进个人,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自觉性,扩大服务活动影响力。
3、建立活动档案。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活动登记制度,每次服务活动后要在活动记事簿上如实填写活动时间、活动内容。
4、各单位每月底应将活动组织开展情况及开展活动的图片资料报送县文明办和县司法局法律援助科。
物业投标营销服务方案篇三
中标后递交有关资料、证件的原件承诺书
投标人名称(公章):招标编号:东采公〔2012〕277
注: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必须承诺假如中标后,在结果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业绩合同原件等)到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核对。
如不能提供原件核对或经查实有做假的,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交给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
2.
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
物业投标营销服务方案篇四
近几年来,随着xx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 平和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各村的拆迁小区和商业性的开 发小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然而由于历史、区域性发展 与建设、集镇规划等问题,并没有全部实行专业化、市场化 物业管理。为加快推进xx平安和谐社区建设,制定一套规 范的、符合xx实际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在全镇小区推广是 及时且必要的。
在xx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xx的城镇建设也得到了 突飞猛进的发展。居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个个新建起来的小区为居民打造了一个舒适、优美、和谐、 文明的家园。全镇范围内,已经实行正式的物业管理的小区 有金都华庭、丽景花苑、锦绣家园、金湾花苑等6 个;而各 村的拆迁安置小区如宗言村和谐苑、xx村卧龙湖小区、三 房巷的周南花苑等都是由村委代管或基本没有管理。
(一) 商业住宅小区
习惯的差异,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存在一定的差距。虽然经 济发展了,但城市化进程相对滞后,如果不从农村实际出发, 完全照搬城市物业管理模式,就是引发很多问题,锦绣家园 和金湾花苑已经因为沟通上的不通畅造成物业管理和小区 业主之间发生矛盾与摩擦。所以,对于xx镇的商业小区而 言,物业管理也需要因地制宜。
(二) 农村拆迁小区
各村经济的发展及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促使拆迁小 区建设进入到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在管理模式上都是由各 村自行管理,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造成管理效果参差不齐, 引发一系列问题。
1、 安全问题:目前,很多村的拆迁小区因没有建设完毕, 还有后期工程正在进行,所以没有进行封闭式的管理。 小区道路虽装有监控设备,但基本形同虚设,早安全上 造成了隐患。
2、 卫生环境问题:拆迁小区使村民原来的闲散的聚居模式 变为集中的居住模式。原来只要自扫门前雪就行,现在 多出很多公共地方需要大家共同维护,但由于小农思想 的影响,很多村民就疏忽了这一块,造成一些公共区域 (如楼道)垃圾成灾。
3、 绿化问题:小区建成伊始,绿化设施齐全,环境优美。 然而过不多久,花圃都成了村民各自的菜园子,甚至还 出现为了争点方寸之地令邻里之间产生矛盾。村里没有 办法,只能让铲车铲掉重新种上绿化,但紧跟着村民又 会种菜,于是,在村委和村民之间就会进行一场你栽我 铲,你铲我栽的持久拉锯战。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 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
4、 维护问题: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房屋时一年新、 二年旧、三年乱、四年破。由于缺乏定期的、专业的房 屋维护,很多拆迁小区的房屋状况都出现了一定的问 题,影响了房屋的使用年限。 所有这些凸显出来的问题,都在提醒我们,在全镇实施 统一规范的物业管理是非常迫切的,它对全镇经济建设、精 神文明、文化素质的提升起着重要的作用。
1、 为全镇的小区合理规划物管区域
物管是区域化管理,首先明确各区域边界,物管区域划 定与规划相匹配,考虑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建筑规模、社区 建设,以方便人们生活、生产,合理利用区域资源。以便于 管理为原则,形成一定规模面积与一点能够数量的常住人 口,有独立或相对分界线的居住小区。
2、 为老居住区域完善物业管理基础设施,协调部门关系。 政府在镇区老居住区加大投入,改善小区的基础设施和 生活环境,改变一般散沙的现象,完善至物管的基本状态, 并要与国土、房管、建设、卫生、公安、规划等部门协调好, 做到全体配合,各自做好本职工作,不越位、错位和缺位, 共同推进老小区的物业管理。
3、 加强宣传,增强居民物业管理意识 物业管理是新生事物,存在一个逐渐熟悉与接收的过 程,政府应当以多种形式向社区居民宣传《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提高 居民对物业管理法的认知度,逐步使其树立依法管理的意 识。通过周边物业管理示范小区,使居民清楚认识到小区引 入物管的优点,使之逐步树立有偿服务的意识,通过讲座、 讨论、问答等多种交流方式,生动形象地普及物管常识,提 高居民群众对物管的认识程度,使其逐步树立自治管理意 识。
4、 制定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虽然物业管理有了《物业管理条例》,但条例主要针对 新建商住小区,对拆迁安置小区管理关注不多。我们应该在 《物业管理条例》这一大框架下,根据本地区特点,以《物 业管理条例》为指导,制定适应于本地区的、可操作性强的 物业管理办法与细则,从而以法律手段推进xx的小区物业 管理。
5、 成立物业管理科,全程跟进小区物业管理 xx是个经济发达的工业重镇,新兴的生态名镇。城镇 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的格局在规划和建设。各式小区在快速建 设成长中,随着居民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的提高,对工作于 居住环境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一支专业的物业管理队伍,为 xx镇创造一个优美、舒适、安全、方便的人居环境。同时 也体现出xx政府为民造福,加强城镇管理的一个重要举 措。
1、 简易物业管理
在各项设施、规模等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社区或村委可 采用简易物业服务。由小区内失业人员、低保和离退休人员 组建服务队,提供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环境卫生保洁为主 的服务,在镇物业管理科的督导下,具体由各村委、社区负 责。
2、 专业物业管理 条件好,设备齐全的小区,可通过业主大会,选聘专门 的物业管理公司进驻小区进行管理。具体筹备由村委社区负 责,镇物业管理科做好统筹和协调工作。
3、 业委物业管理 在条件成熟的区域,业主自己选出一个比较精良的管理 委员会,全权负责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民主的制定各项规 章制度。所有业主都要自觉爱护房屋及公共设施;维护安全 与环境卫生。如有业主违约,将会按照既定的规章制度按约 处理。如此民主自治的物业管理,形成成本低,效率高的双 赢局面。
综上所述,我镇的小区物业管理应当是“三位一体”的 管理模式,即业主、物业公司、村(社区)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追求效用和业主利益最大化的物业管理。这是政府加 强公共社会管理、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抓好典型,以点推 面,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巩固成果,统一管理,从而形成 齐抓共管、共管共建的局面,最终实现平安和谐社区这一目标。
物业投标营销服务方案篇五
我司很荣幸有机会能受邀参与贵单位在****市的保安服务工作,如能成功赢得贵公司的项目,定将以我们强大的专业安保服务优势,并努力协助贵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竭诚作出应尽的贡献。为贵公司及我司树立一个良好的品牌企业形象。
安徽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是依托安徽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护卫安全顾问有限公司成立的一家民营服务的保安企业,是经安徽省公安厅批准特许经营保安业务,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保安服务企业,在全国有12家分公司,是一家大型的保安连锁服务企业。
务、守护服务及巡逻服务方案,派出专业保安人员提供门卫、巡逻、防盗、防护等保安服务。 公司成立以来,始终以“确保安全,优质服务”为宗旨,充分利用在保安行业及军事管理中积累的经验,凭借优质的服务和高素质的队伍、军事化的管理和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案协助客户单位积极做好安全、消防工作,树立企业形像,确保服务企业的资产安全,并深得客户单位的信赖。通过严格管理和训练,不断提高保安队伍的个人素质和业务水平。公司保安队伍迅速发展,并不断扩大规模,业务量逐日递增,目前保安员工达8000人之多。公司将以忠诚的态度、优质的服务以及合理的价格,竭诚为您提供安全舒心的办公、生活环境。
公司现有主要来自专业学校、部队复转军人等各类专业服务人员,在由退休警官、退伍军官组成的高素质管理团队带领下,为客户提供人防、技防、停车场管理等多种服务。并积极参加各种辅警维稳任务。先后荣获“全国优秀保安服务单位”、“保安服务先进单位”等荣誉。
1、保安人防服务
派驻保安人员;提供门卫、巡逻、守护等专业保安服务;
2、保安咨询服务
为客户提供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预警方案、安防技术开发等安全咨询服务。
3、保安技防服务
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技防工程规划及安装等服务。
3、保安管理服务
根据客户授权范围代表客户对内管理、对外协调的工作。
4、特种保安服务
为大型社会活动、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现场及明星要人提供特保服务。
5、停车场管理服务
为客户停车场负责经营管理服务。
****银行*****分行现有 个网点,所需保安人员 名。(根据各营业网点情况及所处周边各种环境具体人员安排如附页一表,实际人数根据现场及贵单位的要求可再进行实际调整。)
一、保安管理服务模式
(一)管理理念和目标
1、组建一支专业化制度健全的保安队伍
保安管理的有效与否将直接影响银行网点的安全,甚至影响银行的社会形象。因此我司介入后,将以高标准、严要求组建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服务一流”的专业化保安队伍。高素质的保安队伍需要有严明的管理制度,完善的用人、培训制度和完善的自我激励机制同自我约束机制,员工只有通过严谨的管理,以及有效的培训、考核和监督,才能使个人素质得到保持和提高,才能形成整个队伍的高素质。并建立健全切实可行且符合****银行***分行营业网点保安服务项目的保安管理制度。
2、加强安全防范,做好治安联防工作
视“安全”为“命脉”,结合银行的实际情况,采用“人防”、“物防”与“技防”相结合,加强与银行的联络沟通,在“群防群治”环境下做好银行网点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
3、注重消防管理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和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原则,建立三级防火责任制,做好防火安全检查,确保银行网点内的消防安全。
4、维护公共秩序,规范交通车辆管理
以“安全”为重心,“服务”为目的,努力维护银行网点的公共秩序,营造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办公及服务环境。
(二)管理模式
1、组建一支专业化的保安队伍
以半军事化、规范化、服务型的标准来管理保安队伍,出色完成银行网点的各项安全保卫任务。所有保安人员招聘都必须通过严格的考核、筛选,择优录用(骨干队伍从公司在公司中择优选拔)。注重保安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素质的培训,并将保安工作纳入银行管理的“一体化”管理之中,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学习,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以及保安技能、服务意识和各种突发事件处理的培训,着重以实践操作为主,力求达到一专多能,培养并形成公正、廉洁、高效的保安服务队伍。
2、建立健全保安管理制度
保安管理是否有效,需要有一整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为此,我司介入服务后,将根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日常管理运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含《安全管理规程》、《安全检查工作规程》、《银行网点管理规程》、《保安队值班管理规定》、《队长、领班岗位工作规程》、《消防防火作业管理规程》、《巡逻岗工作规程》、《应急分队工作规程》、《保安交接班制度》、《保安执勤管理规定》、《火警应急处理流程》、《治安事故应急处理流程》等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做到行为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物业投标营销服务方案篇六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六、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不出卖资质,让他人挂靠投标;
八、不恶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九、不扰乱开化县招投标市场秩序;
十、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十一、通过资格预审入围,无故不按时领取招标文件、不按时参加标前答疑、不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愿意接受取消本投标人在开化县范围内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投标报名资格。
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愿意接受开化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化县招投标中心作出的限制交易、停止交易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的处理。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素材本站
2021年6月16日
物业投标营销服务方案篇七
一、本着“诚信服务,师生至上”的宗旨,做到微笑服务,礼貌待客,为广大师生提供卫生可口的饭菜。
二、不断丰富菜肴品种,提高食品质量,努力让每一位用餐人员吃好吃饱,使广大师生满意。
三、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加工食品生熟分开,烹调认真规范,餐用具要做到餐餐消毒,物品整洁,摆放有序,内外环境卫生优良。
四、本档口保证:每周被公司检查批评不超过1人/次;每月被学生投诉不超过1人/次;每季度被甲方领导投诉不超过1人/次。
承诺单位:白切风味套餐 代表人:
时间:2018年6月30日
物业投标营销服务方案篇八
为规范机关物业管理,依法依规经营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提高物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在办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成立市行管办物业管理工作组,全权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工作由办公室和财务科负责。
按照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对行管办所有物业实行公开招租、租赁经营。
1、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不损坏。
2、机关负责物业主体结构的养护和维修,负责水电表前管线的协调管理。
3、物业所属地面、下水道、化粪池、卷闸门、门窗、水电表后管线及其他附属设施等皆以现有状况实行租赁,租赁后其保养和维护概由承租人负责,如有损坏应恢复原状。
4、水电费总表与各分表差额(损耗)均摊,由相关承租人负责。
5、承租人必须依法经营,严禁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尤其是经营易燃和爆炸性物资,一经发现及时报有关执法部门查处。
6、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定期排查,经常督促承租户注意火灾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7、租赁期间,因周边关系产生的一切影响概由承租人自主协商处理。
8、承租方因经营装修或悬挂广告牌等,必须征得租赁房产所有权机关的同意,不能改变主体结构,新添固定设施或装修待合同期满后来修去丢的原则,无偿交机关所有。
1、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经营特种行业(如餐饮等),承租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租金要根据市场行情调整涨跌。
2、合同保证金:承租人必须交纳年租金总额的50%,即相当于半年租金作为承租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若无违约行为,保证金无息退还,翌年续租转为翌年保证金。
3、租金:租金标准随行就市,参照同地段同房质的租赁价格,公开、公平、公正对外招租。租金交纳每年分两次交清:一年一签的,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纳半年租金,当年6月份交清下半年租金;对特殊行业如餐饮等超长承租的必须在年末12月份内交纳翌年上半年的租金,未按要求及时交纳租金的无条件解除合同。
4、因政策需要,如规划需要、机构改革等不可抗力造成无法继续租赁的,自然终止所签合同,机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所有物业管理由市行业管理办公室物业管理工作组负责全权管理,由行办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2、物业管理费由物业领导小组按财务规定负责存取。
3、物业管理费在缴纳国家相关税费后,由物业管理工作组根据行办的实际需要负责开支,审批程序是:物业管理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经办签字,副组长负责审核,组长一支笔审批。
1、物业管理工作组要定期开会,研究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宜,集体决定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2、如遇承租人不按期交纳租金或租赁间发生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工作组负责处理。
3、所有租金与水电费分别收取。
4、依法依规管理租金,按政策照章纳税。
物业投标营销服务方案篇九
行业管理统一化:由国家发改委进行统一协调,将原^v^、财政部和商务部等各部门分别主管的方式,逐渐整合成一个地域内相对统一的集中采购监管平台,如以省和市级指定政府机构为管理平台、以区县一级为业务实施层面,将本地区行政范围内所有涉及政府公共支出建设和采购的项目整合到这个监管平台中进行信息公开、统一监管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对专业人员“招标师”采取考试合格和职业资格注册等管理手段,对拟进入本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标准统一的行业准入审批、年审和监督管理。采购代理服务全面化: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只是分别从事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国际招标或其它监理、造价等专项咨询服务,而是必须能够做到对工程建设项目或企业采购业务所有相关服务提供全面化的整体性咨询服务。大量目前只能从事政府采购业务或其它非技术主导型招标业务的小型代理机构在综合型招标咨询服务集团的市场份额挤压和委托人择优汰劣的选择下最终将被淘汰出市场。
全国共有5000多家招标机构,其中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仅100家左右。在行业对标中我们发现,业绩规模较大的招标机构无一例外都是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这类机构完成了全国招标行业八成以上的招标总额,其余机构的经济性质复杂,总共完成的招标额不足行业总额的二成。
1、政府资源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因此,招标主体多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或部门。与政府部门关系密切,或者隶属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的招标机构,则更容易获得政策的支持,也更容易接到招标业务。这一因素对于招标机构承接招标项目,尤其是重大项目非常重要。
2、资质级别
招标资质是招标机构的从业门槛,目前行业内主要有四项资质:国际招标资质、工程招标资质、政府采购资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质,分别由国家商务部、^v^、财政部、发改委颁发。每项资质均对应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对招标机构的人员、业绩、工作质量等都有一定的要求,招标机构要承接招标项目,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现在的5000多家招标机构中,绝大多数只具有乙级及以下的资质,很多大型招标项目都不能参与。四项资质均齐全且都是甲级资格的招标机构不到60家,占招标机构总数的1%左右,因此,甲级招标资质也是相对稀缺的资源,是业务扩张的坚实基础,甲级资质数量是体现招标机构优势的一项重要指标。
3、项目业绩
有大的行业才有大的企业。招标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专业性服务行业,其项目业绩的衡量,必须参考行业内的总体情况。招标机构的项目业绩反映出其规模、经验、业务范围等多个方面优势,是机构综合实力的有形体现,也是赢得客户认可的关键所在,这对于开发招标业务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行业内招标机构虽多,但业绩规模大的机构却为数不多,年均招标额超过10亿元的只有接近100家,50亿元以上的更是不到50家。项目业绩规模大的招标机构完成的项目多,业务范围广,重大项目的经验丰富。与客户洽谈业务时,具有同类型招标项目经验成为客户选择招标机构的一项重要因素,尤其是对于重大投资项目,没有类似项目经验是很难介入承接招标工作的。在这方面,起步早,项目业绩规模大的招标机构就具有先发优势,而业务范围的开拓和项目经验的积累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因此新成立的招标机构一般也很难接到大型招标项目,而这反过来又影响制约着其发展。
4、质量管理
招标工作不仅要求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还要尽可能为用户采购到物美价廉的产品,在科学严谨性方面要求高,招标机构要有可靠的工作质量作为保障,才能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招标服务。自2000年起,一些招标机构开始逐渐引入iso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认证加强内部质量建设,增强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使各种类型的招标代理服务均按照标准化要求和程序进行实施和资料存档,加强了对委托人的支持性服务。目前招标代理机构是否通过iso质量认证也成为了客户选择委托招标项目的重要考虑因素。
1、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性顾问服务模式:顺应行业发展方向,利用专业经验和行业优势结合招投标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积极推行招标采购服务顾问制,同时兼顾采购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
2、加强针对从业人员和委托人的专业培训:由于目前招标代理专业服务水平不高、招标程序表面化、不能给招标人带来明显的实际效益,形成了招标代理的服务费打折比例过高、必须满足业主不平等条件、外地和私营招标机构不择手段加入竞争等严峻的经营压力。究其根本,是招标代理服务的性价比不高,最终导致招标人或业主委托招标意愿的降低和对招标代理机构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的怀疑。
所以,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是整个招标代理行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应该重视对业务人员的培养和储备,安排合适的资深专家或机构负责人专门负责人力资源培养计划和相关培训工作。同样,采购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对采购效果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统一、定期安排对采购单位相关主管人员的政策性宣讲和招标采购实务分析方面的专项培训。
3、尽快建立招标代理行业服务标准、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招标代理工作需要以高效优质、标准化的服务取得委托人和主管部门的认可,是与现代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分不开的。由于目前行业服务标准尚未形成,造成各个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最终影响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社会印象。
通过建立由行业协会牵头拟订、招标代理机构共同遵循的行业服务标准,推动招标代理服务机构进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真梳理、及时更新完善标准化服务和流程,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并及时进行反馈修正实施,可以使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质量及管理效率大大提高,从而达到提高客户满意度、降低管理成本、加强业务发展和辐射能力等目的,推动招标代理行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