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市场工作总结(实用6篇)
工作学习中一定要善始善终,只有总结才标志工作阶段性完成或者彻底的终止。通过总结对工作学习进行回顾和分析,从中找出经验和教训,引出规律性认识,以指导今后工作和实践活动。怎样写总结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总结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建筑市场工作总结篇一
三、不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或营业范围承揽工程;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予施工;
五、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六、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十、严格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十二、不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十三、不发生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若有违诺,自觉接受市建委的行政处罚,并自动离开保山市建筑市场。
单位盖章: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2015年9月9日
一、遵守制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珠海市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强管理。保证管理人员到位、管理机构健全;防止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三、信守合同。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不发生因已方原因造成的重大违约事件。严格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发生因拖欠工资造成集体上访事件。
四、合法经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格照章纳税。不发生受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
如发生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本公司愿意接受市建设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暂停在珠海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本人签名及盖私章):
驻珠海行政负责人:(签名)
日期:
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在本工程投标活动中严格按照《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遵照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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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遵守制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西省、南昌市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强管理。保证管理人员到位、管理机构健全;保证文明施工,防止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三、信守合同。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不发生因已方原因造成的重大违约事件。严格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发生因拖欠工资造成集体上访事件。
市外企业因拖欠工人工资事件,驻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市建委通知不到场处理的,愿意接受暂扣《信用管理手册》和“企业ic卡”的处理,直至有关事件处理完毕并付清工人工资。
四、合法经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格照章纳税。不发生受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
如发生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本公司愿意接受市建委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暂停在南昌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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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苏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严格遵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此,本企业在苏州从事建筑活动期间,特作出如下郑重承诺,否则将自愿退出苏州建筑市场。
一、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的管理;
三、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擅自施工;
九、认真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企 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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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工作总结篇二
建筑市场是建设工程市场的简称,是进行建筑商品和相关要素交换的市场。下文是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规范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建筑产品交易的活动及其场所。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和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交易各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从事建筑产品的交易活动,应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应当使用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
第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二)对建筑市场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进行资质管理;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
(五)发布建筑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
(六)监督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
第十条 建筑市场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不得利用职权索贿受贿。
第三章 资质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二)建筑施工;
(三)建设工程监理;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资质证书定期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吊销。逾期不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的,必须到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重新办理资质手续或注销登记。
禁止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地在省外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来陕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其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向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建造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咨询工程师。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从事质检、安全、资料管理等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发包承包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四)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
(三)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一个单位进行总承包,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或群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开发包给承包单位。
实行设计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设计进行专业分包。
实行施工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开发包。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倒手转包。
总承包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总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总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范围及方式,依照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办理规划定点、征地拆迁手续和有关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包揽工程;不得在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
第五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建设工程的价格预测系数、价格结算系数、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规定放开价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实行市场价格。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程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必须与中标价格一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有权制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必须遵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
建筑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建筑产品的审查、供应单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条 发包单位未经施工承包单位同意,不得超越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设计单位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不得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三) 国务院各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包单位必须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毁损。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建设、劳动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建设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设备材料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受委托单位委托,依法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委托方负责。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人、监理内容、所授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提供技术、经济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受委托单位委托,按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供资料信息和咨询意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依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
委托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
第四十四条 招标代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主持招标,对委托单位负责,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具备发包条件自行发包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倒手转包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五十条 在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妨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中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是指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并体现建筑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整个市场系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
其分类方式有如下几种:
1.按其交换范围或地理场所可分为国际建筑市场(亦称海外承包市场)和国内市场,国内市场又可分为城市、农村、部门、地区等建筑市场,或分为宏观建筑市场与微观建筑市场。
2.按产品特性和形态可分为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和非实物形态建筑产品市场。
3.按市场性质不同可分为简单建筑商品市场(指手工作坊时期的)、资本主义建筑市场、社会主义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工作总结篇三
合同编号:甲方:授权代表:乙方:授权代表:经甲方介绍,乙方【独家】【非独家】委托甲方协助购买位于 的房地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确认购买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房地产的使用性质为 。
2.建筑时间 (以房产证为准)。
3.房地产【建筑面积】【套内面积】: 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
4.该房地产售价在 元( 元)或以下。
5.乙方同意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其他: 】。
6.税费缴交方式【各付各税】【税费全部由买方支付】【税费全部由卖方支付】。
7.交楼状况及时间: 。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核实房地产权属资料并如实告知乙方,乙方如需甲方提供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甲方应给予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当带乙方察看可供乙方购买的房地产。
3.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房地产交易方面的咨询。
4.甲方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乙方提供中介服务,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房地产买卖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5.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乙方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2.甲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乙方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的,乙方应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支付甲方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条约定的条件买房,定金不予退回,如业主不按
第一条约定的条件出售该房地产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尽快促使乙方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
第五条 费用给付。甲方于取得业主同意出售房地产文件,并促成乙方与业主签署买卖合同后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元( )。甲方促成乙方与业主签署买卖合同后,乙方【需要】【不需要】甲方代办房地产【交易过户】【入住手续并结清有关费用】【其他: 】手续。
第一条约定的条件出售该物业的书面文件,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劳务费 元。(该费用不得超过中介服务费)。
第七条 法律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 。
2.甲方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或未尽义务,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甲方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3.因乙方未能及时履行义务,导致甲方未能促成乙方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4.乙方与甲方介绍的客户私下交易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
第八条 文件送达。双方发给对方的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以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甲方 份,乙方 份。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
建筑市场工作总结篇四
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成绩
这次综合检查共涉及城区在建的22个项目。通过检查,对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4个项目下达了停工通知,对4家企业和4个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决定进行立案调查。
在这次建筑市场检查中,各公司高度重视,能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开展专项检查。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多数工程项目各参建主体能遵守建设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设计图文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项目管理资料比较规范齐全。
西湖1号e2地块5#楼、竟陵唐街c区等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在市场检查中下达停工通知作了政策法规宣传后至今仍在违法施工中。
三、整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重心
1、我处正在对以上四个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并进行立案查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以增强建筑市场检查执法的.实效性和执行力。
2、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市场检查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按“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的要求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怠于整改和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从重从严处罚,以增强市场检查执法的实效性和执行力。
3、加强建筑市场薄弱环节的管理。把规避招标、无证施工、挂靠经营、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款拖欠等作为治理重点,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促进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
4、加强对建造师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建造师超执业范围,一人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担任项目经理等违法情况,将严格依照注册建造师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进行处罚。
特向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汇报!
2016年4月6日
一、**项目
问题:土方有遮盖措施,但是没有盖严实,工地现场有大量回填土裸露。
整改方案:立即整改,
整改措施:组织人员对裸露土方进行全方位覆盖。
二、 **小区项目
问题:门口没有洗车设备,没有喷洒扬尘措施。
整改方案:立即整改
整改措施:立即在门口设置冲洗设备,对车辆进行冲洗。工地新增喷洒小车,对施工现场进行扬尘措施。
三、**项目
问题:有大量土方裸露,施工道路都是沙土,没有发现洗车设备。
整改方案:立即对裸露土方进行覆盖
整改措施:已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覆盖,新增洗车设备。
四、 **项目
整改方案:立即整改
整改措施:已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覆盖,工地已经有冲洗设备,及时对地面进行洒水、砂石料及车辆进行覆盖。
五、 **项目
问题:没有看见洗车设备,土方有遮盖,盖不严。
整改方案:立即整改
整改措施:立即购买冲洗设备放在工地大门口,对土方进行覆盖。
六、**
问题:大量土方遮盖不严
整改方案:立即整改
整改措施:组织人员对大量土方进行覆盖。
建筑市场工作总结篇五
三、不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或营业范围承揽工程;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予施工;
五、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六、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七、不发生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项目工程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3、项目工程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承接工程;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6、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发生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0、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11、因拖欠农民工资造成集体上访且情节严重;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
2、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工程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
5、未依法签订监理合同,搞同体监理,搞“阴阳合同”或私下协议;
7、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质量、安全隐患;
8、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
9、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11、监理人员执业行为不规范,工程资料不规范、不齐全,归档混乱;
12、工程监理业务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13、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资质、营业执照等变更手续;
监理人员的合理流动,以不正当手段招揽或限制监理人员的正常流动;
17、对不合格建材或其他设备材料等把关不严应用到工程上;
18、按照规定,应-招标的工程项目或应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而未经招标即开展监理工作,或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在工程监理业务招投标活动中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
19、擅自压低监理取费标准,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或私下协议;
21、以诋毁对方、相互压价、变相超标准降价等不正当行为招揽监理业务;未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文件要求的有关监理取费办法采用插值法计算取费标准。
23、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
24、财务账目不清,受到税务部门处罚;
25、由于企业原因与员工发生纠纷造成上访。
28、受到业主或其他参建单位投诉并查实属于监理企业责任。
29、受到其他未载明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3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手机: 日期:
保山市建设局:
一、遵守制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云南省、保山市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强管理:保证我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到位、管理机构健全;防止、杜绝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三、信守合同: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不发生因我方原因造成的重大违约事件;严格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发生因拖欠工资造成集体上访事件。
四、合法经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格照章纳税。不发生受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
如发生上述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本公司愿意接受市建设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暂停在保山市开展的一切经营活动。
承诺单位(盖章):大理市天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盖字或盖章):
日期: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
3、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4、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承接工程;
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6、将承包的工程建设业务转包、违法分包或使用无资质专业和劳务队伍;
7、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8、发生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11、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手机):
日期:
建筑市场工作总结篇六
第一条 租用说明甲方租用乙方的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服务”是指甲方以专线形式接入乙方的互联网端口),接入的地点详见业务定单。
第二条 租用种类,数量甲方租用乙方_________互联网专线电路,数量为_________条,速率为_________,地址数量_________个。
第三条 租用期限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为甲方所提供的服务的开通日为甲方所租用电路的起始日,由于乙方对甲方给予优惠价格,甲方至少租用期限为从起始日计算________年。
第四条 服务条款
1.甲方与乙方的互联网电路维护界面以_________光电收发器_________为界。
2.乙方应保证甲方租用电路的正常使用。对于电路故障,经确认如属于乙方责任内故障,乙方将在自接到甲方申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33条关于电信障碍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电路障碍经确认,属于甲方维护界面内,由甲方自行解决。服务合同范选!
4.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关于电路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未获得行业管理部门入网许可证的终端设备,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2.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淫秽色情和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在甲方租用的电路使用期限内保证服务的畅通和日常维护。
2.甲方在租用乙方的电路上所从事的业务应遵守国家互联网的有关规定和法规,否则,乙方有权停止提供该项服务。
第七条 开通与中断补偿
1.甲方租用的电路,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中断,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处理好的,乙方对甲方应予以补偿。补偿的方式为延长服务时间,即在甲方服务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中断时间的两倍作为补偿服务时间。
2.如果乙方因测试电路等人为原因中断服务,乙方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因甲方提出测试电路要求,以及网络扩容割接引起的线路中断不包含在中断补偿范围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为商业机密,不得外传。
2.协议期间,甲、乙双方任一方不得随意退出协议。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因不可抗拒力影响,不能履约的任一方应提前15—30天通知对方。
4.合作过程中,协议中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增补条款。
5.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各项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光纤工程建设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九条 甲方支付费用及支付时间
1.协议约定,甲方按_________方式向乙方缴纳互联网使用费。费用按_________计算,标准价格(年,季度,月)_________元,给予的优惠价格(年,季度,月)_________元。电路竣工用户签字确认后,乙方开始向甲方收取费用,电路竣工____日内甲方需交纳首月网费;甲方按期交纳接入服务预付款,为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2.乙方免收甲方一次性光纤工程建设费用约_________元人民币,并赠送光电收发器。
3.甲方向乙方交纳网络调试费_________元。
4.乙方电路结算月是指上月____日至本月____日,不足15天按半月收费;超过15天,不足一个月按全月收费。
5.如甲方逾期不交纳费用,乙方有权对甲方电路做停机处理,同时在甲方欠费期间不办理任何业务,并且照常收取费用。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6.对于现金和转帐支票用户,乙方应在每月____日前将甲方租用乙方本月电路月租费的付款通知传真甲方。甲方于次月____日之前将本月租用费支付至乙方指定帐户;对于转帐托收用户,乙方将在次月自动托收。交纳租用费逾期超过五天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追回欠费。
7.甲方租用乙方的服务费用按本协议有关条款执行,如我国现行电信资费的规定标准发生变更或调整,则需经双方另行商定价格,并进行书面确认后按商定标准执行。
第十条 双方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有一样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签字盖章生效。服务合同范选!
第十二条 如双方发生争执尽量友好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