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政府建设规划图(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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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政府建设规划图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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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县xx宾馆试运行服务管理工作
加强xx宾馆试运行的服务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设施,力争明年(2019年)8月底正式运行使用,达到三宾馆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营业额力争达到280万元。
二、做好机关中心车队建设车库,修理厂房、办公室、一体化的建设
当前机关中心接收的车辆无处停放,长期在外暴晒、风吹雨淋,造成车辆老化,安全问题也无法保障。为确保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直各单位的正常公务用车,保证车辆安全运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将车队以西征用农用土地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力争建设成修理厂房及车库等。
三、厉行节约,做好各项接待工作
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申规范接待有关要求的通知》(若政办发[2009]185号)文件精神,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肃接待纪律、减少接待经费的支出、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公务服务接待水平。
四、克服各种困难,做好祁曼地区管理服务工作
做好祁曼地区xx宾馆、餐厅的管理服务及祁曼地区管委会、卫生院、公安分局等干部职工的就餐服务工作。同时认真负责地做好祁曼地区各单位、企业、各工商户的水、电、暖服务工作,维修和费用收取及上缴工作。
大连政府建设规划图篇二
作者:昆山市人民政府 点击次数:391
为了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代建制工程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根据项目类型委托具备项目建设管理条件的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间代甲方,根据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代建合同,代理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功能要求、质量和进度,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项目管理模式。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主要是指本市范围内项目使用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项目建设条件的,并且使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概算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及附属项目、构筑物和投资概算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装饰项目。其他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道路和园林绿化等项目仍由目前建设单位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上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及附属项目、构筑物和装饰项目,可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实施,也可申请实施代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源是指:
3.使用国有资产抵押的金融贷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4.其他利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昆 山市政府工程代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订代建制管理的重大政策,审查确定实行代建 制的具体项目,根据项目类型确定代建单位,协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相关部门职能,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的重大问 题和研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体制改革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拟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落实执行,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包括代建合同的签订和鉴证,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初审,参与竣工验收,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管理原则,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建设的各项规范程序实施建设,不得简化程序、违反程序实施建设。
2.逐步推进原则,目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由领导小组指定国有公司负责代建,待代建市场成熟后,可扩大代建范围,择优引进市场专业代建公司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
3. 职权明晰原则,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要求;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程序的规范性实施监督;市建设局负责对项目 建设的行业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市审计局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建立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拥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 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代建合同予以鉴证。
第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1.编制项目建议书,阐明项目的建设性质、用途、功能配置和建设内容,列出项目建设分项估算,初步确定项目投资总估算,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初审,着重对项目建设的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审定并确定项目代建方式。项目建议书一经审定,项目使用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自行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变更申请。
2.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论证,通过论证的可行性报告须按照规范建设程序报批。
3.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4.负责办理报建、环保、消防、动迁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委托经市拆迁办资质审核通过的社会中介拆迁公司实施拆迁。
5.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和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负责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手续。6.根据确定的施工图监督项目建设。7.初审代建单位提出的涉及项目功能的变更意见,确需变更的按规定办理项目变更审批手续。
1.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概算,严格控制项目概算不超估算,并将有关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概算超过估算10%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组织论证。
2.根据立项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细化设计,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编制全面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配合开展预算评审工作,确保预算金额不超过经批准的概算金额。预算金额超过经批准的概算金额5%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组织论证,并报领导小组审批。3.组织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负责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等。
4.严格按照施工图组织施工,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工期按计划完成。
5.申请开立专门的基建账户,设立项目基建账,合理核算项目建设成本。
6.负责编制项目进度支付凭证,按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并合理分配项目资金;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市政府市场化运作的要求,积极筹措金融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保证项目建设进度。
(2)项目建设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9.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汇总决算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配合开展项目决算审计。10.在项目资金结算完毕后,负责基建帐号的销户和基建账的结账工作。
11.协助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移交使用手续,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维护保养期内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12.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组织开展项目概预算和决算的审计,指导代建单位基建账务的会计核算,参与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按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代建拼盘项目的拼盘资金须按工程进度同步纳入市财政局扎口管理;有金融贷款资金的项目应实行信用额度、提贷审批的方式实施拨款,由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在提贷单上签署意见后方可提贷拨款。
第十二条 项目代建费用是项目建设成本的组成部分,由基准费用和奖惩费用组成,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定。
市财政局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预算,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核定代建单位代建基准费用。国有公司代建项目的基准费用核定标准为:项目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3%计算;投资预算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2%计算;投资预算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1%计算;投资预算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5%计算;投资预算超3亿元的部分,基准费用按投资预算的0.3%计算。以后市场专业代建公司的代建费用待签代建合同时另行制定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代建费用在市财政批准的项目代建基准费用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奖惩制度: 1.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投资预算与经审批的变更成本之和即项目投资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应将实际造价控制在投资控制目标内。如项目决算送审造价低于投资控制目标,则节余部分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80%部分上缴财政;如项目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则按超出比例相应扣减代建基准费用。
2.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或功能建设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在代建合同中约定扣减标准。对于获得苏州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程优质质量奖的项目,对代建单位分别按节余部分的5%、10%、15%给予奖励;对于决算送审总额超出投资控制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3.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管理规定,如有先变更、后审批的事项发生,该笔变更成本不得计入投资控制目标范围内。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未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或未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的,由代建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包括中止代建合同的执行。在此处理过程中,市财政局暂停项目建设资金拨款。
第十五条 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凡发现政府工作人员有收受贿赂、玩忽职守、贪污挪用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和各镇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自行选择代建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政府建设规划图篇三
通 知
大教工[2002] 3 号
各高等学校工会:
现将《大连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中国教育工会大连市委员会
2002年11月29日
大连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推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保障教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依据《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
第四条
学校党委应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定期听取、研究教代会工作,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解决教代会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
校长应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处理有关提案,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六条
教代会应支持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维护行政决策系统的权威。引导教职工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能力,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在本校职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事业费预决算、财务收支情况、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招投标情况、大额经费使用情况及其他属于重大决策方面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校内管理制度、职务(岗位)聘任办法及聘用(劳动)合同、奖惩条例、劳动保护措施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养老、工伤、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交纳、职工购房政策和住房公积金交纳、管理及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行政领导干部,听取学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和廉政措施执行情况报告,民主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条
学校重大决策未经教代会审议,不应实施。第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岗教师、干部、职员、工人,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权利的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在岗教职工人数确定比例:
80至200人,代表为40%至30%; 201至500人,代表为25%至20%; 501至1000人,代表为20%至10%; 1001至5000人,代表为10%至6%。
其中教学人员代表不少于60%,女代表、青年代表应占相应的比例。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选举时可以把他们的名额分到相应的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四条
每个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候选人的赞成票超过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始得当选。
第十五条
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的条件和选举程序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后,张榜公布,代表资格生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表其代表资格视为自 动免除:
1、调离原选举单位;
2、离校学习、工作一年以上;
3、退休;
4、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达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代表严重违纪或不能正确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的,原选举单位可以提出罢免和撤换。
第十九条
代表空缺应及时报告学校工会,并按代表产生的程序补选。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未被选为代表的领导干部、离退休的教职工、家属和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3、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5、定期向选举单位教职工报告参加教代会工作、履行职权情况,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实行例会制度,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定时开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问题经民主管理委员会通过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例会时出席会议的代表不得少于应到会代表的2/3,否则会议不能召开。
离校学习、工作达半年,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不作为“应到会人数”。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效票数为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票。
每次教代会采取的表决方式经教职工代表通过后执行。第二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设执行主席主 持各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处理大会期间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l、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落实教代会提案的工作情况;
4、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代表中提名;也可以根据需要在非代表中聘请,但必须经教代会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教代会的工作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1、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有关方面安排好代表的活动;
3、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工大会制度,对本单位事务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民主管理委员按代表比例的5%-15%组成,成员应当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占多数。
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应由党委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应由学校工会主席担任。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每次例会都应在代表中征集提案。代表应针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和程式提出提案,交教代会讨论和决定。
提案征集工作应于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进行;代表应在会前两周将填好的提案表报到工会。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的一般提案由一人提出,三人以上复议;重要提案由一人或几人提出,十人以上复议。
第三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的提案进行审核,确 定立案。
未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八条
立案的提案经民主管理委员会通过后,转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于教代会开会前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交给工会并转给提案人,征得提案人满意。
第三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处理情况,由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教代会对提案进行评选,对优秀提案及其提案人予以表奖。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提案落实情况及学校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学校行政部门必须主动配合检查,认真汇报情况。
检查后写出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报党委,并反馈给行政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工会提出代表检查工作的内容、时间、方式,经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工会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代表评议教代会制度。每次教代会闭幕时由代表填写《测评表》,对本次教代会的内容和形式给予评价。
工会将代表的评价及意见汇总,经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党委和行政处理。
代表的评议情况和党政的处理情况应向代表和教职工公布。第四十四条
教代会建立民主恳谈会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针对学校一定时期的重要工作或热点问题,由学校行政公开校务,听取代表意见,民主恳谈会的内容、时间及参加人员由民主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内容包括:
1、确定会议中心议题
2、拟订筹备工作方案
3、根据中心议题征集提案
4、督促起草主题报告及其他文件
5、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前期审议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6、提出主席团建议名单
7、拟定会议议程和日程
1、做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补选代表的决议草案
3、审议通过大会议程和日程
4、通过表决、选举办法
5、选举大会主席团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1、校长做主题报告
2、行政负责人做学校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处理报告
3、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或有关事项的说明
4、民主管理委员会做教代会工作报告(包括代表检查、代表评议情况处理及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等情况)
5、讨论
6、大会表决或选举
7、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发言
8、进行大会总结或致闭幕同
1、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
2、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筹备工作报告及请示报告
3、代表选举资料(基层选举情况报告、代表名册、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名单
5、大会议程表、日程表
6、校长工作报告、其他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文本及其说明
7、教代会决议(决定)及表决情况
8、教代会提案表及提案工作报告
9、主席团、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活动记录
第六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工代表;
2、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4、组织、指导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7、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要配备专职委员负责民主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基本精神也适用于其它各种形式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第五十三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或
3、主持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修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由大连市教育工会解释。
大连政府建设规划图篇四
大连市政务公开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
一、全国政务公开发展历程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1.服务型政府概念的提出
20xx年2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党校的省部级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高级研究班上的讲话中首次使用这一概念;20xx年3月5日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2.从政府与社会关系上探究的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中心概况
建设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12345”市民呼叫中心、民意网(民心网大连分平台)]、公共资讯(政府信息查阅)服务区、城建档案馆、云计算中心和智慧城管服务平台等配套便民服务设施构成。20xx年8月,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民意网(民心网大连分平台)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中心)、大连产权交易所(简称“四大市场”)、城建档案馆等整体搬迁至中心,中心开始启动运行。
中心按照“综合化、规范化、便民化、效能化、透明化”的服务理念,坚持物理平台与网络平台同步建设、双轮驱动,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着力打造市民电话与网上综合诉求、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电子政务技术五大政务服务平台,向企业和市民提供方便快捷规范透明的综合性公共行政服务,实现行政审批服务、市民综合诉求电话与网上受理、公共便民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技术服务、智慧城管、城建档案查询等八项功能。
服务大厅。
家库管理、统一现场人员管理、统一保证金管理、统一电子监控管理”。
政务公开平台依托“政府信息公开网”和“四级政府信息查阅体系”,全面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信息、基层政务事务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电子政务技术平台借助网络信息化手段,将智慧化服务理念和手段引入公共行政管理和服务各个环节,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互通互联,打造我市智慧化城市建设的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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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政务公开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 韩明轩
:《学理论·中》20xx年第08期
一、全国政务公开发展历程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1.服务型政府概念的提出
20xx年2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党校的省部级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高级研究班上的讲话中首次使用这一概念;20xx年3月5日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2.从政府与社会关系上探究的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
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是指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依法行政的行为准则、公众需求导向的服务模式及回应民意的政府责任。
3.服务型政府的定义总结
从广义上讲,服务型政府既包括政府部门的公开,也包括执政党的党务公开、人大立法活动的公开、法院的审判公开、检察院的检务公开,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是涵盖了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全方位的公开;从狭义上讲,服务型政府仅指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面向利益群体、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在内的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概念
大连政府建设规划图篇五
为推进我镇殡葬改革工作,提高殡葬管理的执法水平,确保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镇殡葬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专项整治的组织指导、督查、实施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深化平坟还田活动。从年月日起,利用个月的时间,全面平毁土散坟,确保高速公路、铁路、姜溱公路沿线00米以内以及工业园区、农田及水源保护区、集镇规划区无坟头。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平坟还田范围,使全镇范围内所有土散坟在年月日前得到彻底平毁。
(二)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堂建设与管理。集中精力、人力加大公益性墓地管理,在原有的基础上,改善墓地环境,基本解决“平有所去、死有所葬”问题,达到“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管理规范”的目标。
(三)抓好殡葬市场的整顿。严禁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和土葬用品;坚决取缔无照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企业和个体商店;杜绝丧事活动中看风水、打丧鼓及沿路抛撒纸钱、冥币等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和尚入户操办佛事活动;禁止民间艺人参与丧事活动,规范吹奏人员的丧事活动行为;杜绝无牌、无证、报废的车辆以及违规经营车辆从事殡葬运输业务。
(四)巩固火化成果。火化率达0%,杜绝土葬、骨灰装棺土葬和乱埋乱葬,新发生的骨灰全部进入公益性墓地安葬。
三、工作步骤
整个专项整治活动分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平坟还田、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殡葬改革工作牵涉面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群众性、政策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和支持。为了推进我镇殡葬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从宣传发动、摸清底数、制定政策等方面入手,全面启动我镇殡葬改革工作,大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殡葬改革的浓厚氛围。依据国家、省、市关于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制定出台殡葬管理政策,全面开展殡葬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分别对土葬、骨灰装棺、乱埋乱葬、假僧、假道人员和封建迷信职业者、民间吹奏、说唱艺人和从事封建迷信品制作、销售、无证无照经营丧葬用品等行为进行全面调查登记。
(三)平坟还田阶段:从月日起,由镇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公安、民政、国土、生建等部门,以村为单位,对各村墓葬情况进调查摸底,制定平坟还田计划;从月25日起,组织全体镇村干部采取包干到组的形式,利用大寒的有利时机,动员群众自平自迁坟墓,力争春节前基本平毁散坟,确保高速公路、铁路、姜溱公路沿线00米以内以及工业园区、农田及水源保护区、集镇规划区无坟头;从年 月 日起,以村为单位,组织党员干部,对未平毁的乱散坟,采取强制措施,全部予以平毁,做到平迁一处,复垦一处,杜绝死灰复燃,确保年 月日前达到无坟镇的目标。
(四)总结验收阶段:在市组织验收前,我镇组织自查自纠,验收合格后,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迎接市验收小组的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宣传教育在先。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市殡葬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通告》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将这些规定下发到村组,使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各级政府对殡葬管理工作的要求,让基层干部做到有法可依,群众做到心中有数。另外做到面上宣传和重点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着力做好丧葬人员和丧事事主的教育、疏导工作,帮助他们认清从理封建迷信的危害,自觉移风易俗,做到厚养薄葬,丧事新办。
(二)坚持整体联动。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民政科要切实担负起平坟还田扼制土葬、乱埋乱葬和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等工作;国土所要做好对造坟者查处和平坟还田工作。宗教、宣传、广电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其场所的管理,要适时对殡葬管理工作进行宣传,营造殡葬管理专项整治的浓烈氛围;文化站要加强对民间闲散吹奏、说唱艺人的管理,规范民间闲散人员参与丧葬经营活动。工商所要对丧葬用口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查处制作销售棺木窝点,取缔封建迷信用品制作销售和无照经营丧葬用品行为。
(三)坚持定期督查。镇殡葬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对村进行督查,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殡葬专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