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设立分公司的议案(10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设立分公司的议案篇一
1. 拟设立分公司名称: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 分公司性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
3. 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具体地址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方能确定)
4. 经营范围:计算机新产品开发、研制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引进、技术服务。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
计算机网络工程研究、设计、安装、维护。智能化安装施工、电气设备和信号设备的安装。
5. 分公司负责人:何
上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7-23
设立分公司的议案篇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在义乌设立分公司。20xx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此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定。
本次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1、拟设分支机构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2、分支机构性质: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营业场所:义乌市
4、经营范围:、钢结构及配套板材设计、安装,幕墙的设计和施工。
5、分支机构负责人:王
上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三、设立分支机构目的、存在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设立目的: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凡在公司住所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公司设立义乌分公司,有利于更好的开拓市场,提高公司产品区域地区的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
2、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上述设立分支机构事宜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风险。
1、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设立分公司的议案篇三
公司为更好地拓展深圳政府行业的业务,需要提高本地技术服务支持力量,拟在深
圳设立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 拟设立分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 分公司性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
3. 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具体地址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方能确定)
4. 经营范围:计算机新产品开发、研制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引进、技术服务。批
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
计算机网络工程研究、设计、安装、维护。智能化安装施工、电气设备和信号
设备的安装。
5. 分公司负责人:何健明
上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7-23
设立分公司的议案篇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详见公司20xx年3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xx-019)。近日,全资子公司已经完成了工商登记手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名称:湖北国创高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高庆寿
注册资本:1000万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石油、天然气能源项目与新能源项目的投资;能源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能源工程服务;能源项目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营业期限:长期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设立分公司的议案篇五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拟向其总经理杜凡丁先生的妻子黄丽萍女士及其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房产作为办公楼,交易价格5,004,864元。
本次房产购买涉及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中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过去12个月内,昆明飞利泰与上述关联企业共发生一笔关联交易,总计涉及金额881,379.68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经营发展的需求,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飞利泰”)拟购买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国际青年社区6栋13楼作为其办公楼,房屋面积为1,042.68㎡。
20xx年9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交易双方在云南省昆明市签署了《房屋转让合同书》,根据《房屋转让合同书》,本次房产购买交易价格为5,004,864元。
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系昆明飞利泰总经理杜凡丁先生的妻子黄丽萍女士及其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购买房产事宜构成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根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系昆明飞利泰总经理杜凡丁先生的妻子黄丽萍女士及其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2号孵化器标准厂房(投资大厦)1层
法定代表人:黄东辉
股东:黄东辉、黄丽萍
注册资本:20xx万人民币
营业范围:项目投资及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xx年12月31日,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总额28,793.22万元,资产净额1,662.70万元。20xx年度营业收入165.00万元,净利润-149.13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拟购买的房产位于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漫大道与林溪路交叉口昆明国际青年社区(迅图国际)6幢13层。根据昆明正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昆正序房估字【20xx】第【kmzgs731】号)显示,该房产建筑面积1,042.68㎡。
截至目前,该房产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割,尚未办理各自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仅有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整个大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证号:昆国用(20xx)第00060号,土地使用权人为: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坐落: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56-1号地块;地号:216-0603-0124-1;图号:2761.25-508.252761;地类(用途):科教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61年8月24日;使用权面积:26,666.72平方米。
交易标的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房产利用状况为闲置状态,具备转让条件。
(二)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房产交易价格以昆明正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昆正序房估字【20xx】第【kmzgs731】号)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协商确定。根据前述《房地产估价报告》,标的房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334,351元,本次交易最终交易金额为人民币5,004,864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甲方: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1、本合同标的房产位于迅图国际研发中心6栋13层1601-1606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房产”),属框架结构,该房屋所在建筑层数地下2层,地上16层。该房屋建筑面积1042.6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19.62平方米。到本合同签署日为止,本合同房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受让本合同房产单价为4800人民币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本合同房产建筑面积为1042.68平方米,房屋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伍佰万肆仟捌佰陆拾肆圆整(5,004,864元)。
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30日内,即20xx年10月5日支付前述房屋总款的100%,即人民币伍佰万肆仟捌佰陆拾肆圆整(5,004,864元)。
4、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经乙方同意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人(因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外)或者拒绝将本合同房产转让给乙方的,甲方除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房款外,还应根据约定转让价款总额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拒绝受让本合同房产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转让价款总额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扣除乙方应付违约金后,将乙方已支付的房款余额无息退还给乙方,并有权自行处置本合同房产。
6、除本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期限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房产购买,一方面将增强昆明飞利泰资产的完整性及独立性,为其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亦可稳定公司客户,增强客户和员工的信任感和忠诚度。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xx年9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关联企业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房产系为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需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房产购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房产购买价格系根据昆明正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昆明飞利泰向昆明迅图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房产。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9月5日
设立分公司的议案篇六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应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名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并征询相关股东意见,征求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后,认为下述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确定为本次换届选举董事人选:
1、提名、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提名、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可无)
上述x位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组成公司第x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通过对上述xx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的审查,董事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为了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第一届董事会的现有董事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将继续履行董事职责,直至新一届董事会产生之日起,方自动卸任。
x公司
xx年xx月
设立分公司的议案篇七
公司为更好地拓展深圳政府行业的业务,需要提高本地技术服务支持力量,拟在深
圳设立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 拟设立分公司名称: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 分公司性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
3. 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具体地址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方能确定)
4. 经营范围:计算机新产品开发、研制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引进、技术服务。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计算机网络工程研究、设计、安装、维护。智能化安装施工、电气设备和信号设备的安装。
5. 分公司负责人:何
上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7-23
设立分公司的议案篇八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议程
会议主持人 宣布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一、宣读关于提名 先生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 先生担任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三、根据当选公司董事长 先生的提名,聘任 女士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四、宣读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并全体董事签字
五、与会董事阅读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记录并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关于提名 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各位董事:
我代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董事推荐 先生为股份公司董事长候选人。
现就其个人简历介绍如下:
董事长候选人 先生:
请各位董事审议。
股份公司全体董事
年 月 日
设立分公司的议案篇九
雷军在两会的两个提案:《公司法》修改和打造现代智慧农村
《公司法》修改:雷军一共提了四条修改意见,其中前三条 “接受人力资本出资”、“开放优先股、允许股东权利自由约定”、“解决股东之间股权比例约定限制”、都是关于回归 “自由约定” 原则;第四条 “推行公司章程工商备案制” 则是减少股东自由约定的障碍。
简单来讲,创投圈最熟悉的风险投资机制,如我想投资一家公司 10 万元、占它 10%的股份,这在公司法的规定下是不能实现的,它要求股东必须根据出资额的大小来占有相应股份,不能随意商谈占股比例。而我们之所以能够实际这样操作,实际上是走了比较复杂的 “打擦边球” 方式。另外,《公司法》中对于出资的方式限定较为狭隘,比如互联网公司最大的资产 “人力” 便不能算在其中,雷军希望条款能够承认更多的出资形式。而能够平衡创业者和投资人利益的优先股制度,也没有在《公司法》中体现,即使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呈现,也理解的较为狭义。
至于公司章程工商备案规则修改,则是基于我国要求公司章程必须接受工商局备案和审查,但股东约定、权利很少体现在章程中,导致容易出现创业者和股东间不知到底是按股东权利还是章程来处理问题,伤害投资人利益。
农村互联网:农村互联网普及率约为 31.5%,只有城镇互联网普及率 65.8%的一半左右,差距其实就是机会。我国的 8 亿农民很有可能跳过 pc 信息化时代,而直接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
不过雷军表示小米公司并不会直接投身农村互联网市场,他更多的是通过其创建的顺为资本来投资相关的创业公司。
一般而言,可以把农村互联网创业机会分成农业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周边服务 (如金融、物流) 以及农村消费电商等方向,而鉴于农民生活的单调性,适合其精神需求的娱乐方式也存在较大机会。其中产前集中在农资电商、土地信息等;产中集中在农业种植技术,农机具设备等;产后则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流通上,这也是目前创业项目最为集中的地方(可在 36 氪查看 “食材 b2b” 相关文章)。
针对上述领域,顺为资本已经投资了美菜、什马金融、农分期、好豆、一公里、51 订货网、快手、汇通达等农村互联网项目。
雷军对于农村互联网的提案主要提到: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智能手机向农村的供应,让更多的农民上网;鼓励具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回乡创业;鼓励社会资本(非银行贷款)提供农资、农机设备等贷款服务;倡导各级政府将数据打通,通过云计算解决资源分配、信息不对称问题。
此外,雷军也对政府提出了一些额外建议,比如减少复杂的审批环节,呼吁进一步减税(高通骁龙 820 芯片成本 400 多元,但还要额外交给政府逾 19%的税)。
设立分公司的议案篇十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接受质询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
(4)损害赔偿义务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1)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中小股东如果不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根本无法谈及其权益的保护。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文内容比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实践中也存在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此予以了修正,扩大了股东的相关知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
(2)股东大会召集权
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权
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