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工作汇报 监督工作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我们应该重视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不断提升方案制定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机遇。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监督工作汇报 监督工作方案篇一
根据《关于印发新冠肺炎防控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教学〔20____〕117号)和《贺兰县20____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安排》(贺招委发〔20____〕16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卫生健康部门关于高考期间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安排,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为全面贯彻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考生,精准施策,抓实抓细各类教育考试组考工作各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及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由县卫健局主要领导牵头,成立贺兰县高考新冠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承担高考期间疫情防控、疫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医疗救治和健康状况异常考生综合评估等职责。
二、防控措施
1、医疗保障
牵头股室:医政股
配合单位: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
2、协助开展应急演练
配合教育部门开展高考入场模拟演练和疫情防控演练,重点加强对入场时间节点的把握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要点的掌控,结合考点设置、考场分布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区域和考生通道,切实提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派驻医务工作人员熟练掌握防疫基本技能和应急处置流程。
牵头股室:公共卫生股
配合单位: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
3、做好消毒等技术指导工作
负责考点和各考场的工作人员应该在卫健部门、疾控部门和医疗机构的指导下,要制定并严格落实清洁消毒制度,在考前和考后对学校环境进行彻底清洁。消毒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医用防护口罩和一次性手套等,同时做好手卫生消毒。
牵头股室:公共卫生股
配合单位: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
4、疫情突发事件及处置程序
(1)对考前14天考生身体状况异常和监测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需经考试医疗卫生保障小组专业评估,综合研判是否具备正常参加考试的条件。经考试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上报宁夏考试学院。
(2)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身体健康状况异常或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的考生或工作人员,由考点考试防疫工作小组专业人员进行个案研判,经县人民政府指挥部同意后,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考试结束后,考点医疗防控人员应立即带至隔离室或县人民医院按发热病人接诊流程,规范化就诊。检查结果由县联防联控专家组会诊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在隔离考场参加下一轮考试或做进一步治疗。
牵头股室:县常态化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和应急值守人员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坚守岗位,及时向考生讲解考点防疫措施、个人防护等注意事项,做好疫情防控宣传。
监督工作汇报 监督工作方案篇二
近年来,大同镇纪委在上级纪委和镇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严格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注重强化对镇党委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镇纪委在同级监督的探索和落实上有了长足的进步,有效促进和加强党委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建设。
一、基本情况介绍
****年**月底大同镇**个社区(村)纪委、**个纪检小组选举成立,**月阳光社区纪委选举完成,大同镇辖区内**个社区(村)实现纪检组织全覆盖。大同镇纪委现有专职纪委书记**名,专职纪检干事**名,兼职纪委委员**名,规范化谈话室**处。社区(村)现有纪检干部**名。
二、全面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监督。
镇党委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带头一层管一层,层层压实责任,镇纪委“真抓真做”共同推动“两个责任”履行。镇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镇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全面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过程监督,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杜绝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讨论事项敢于坚决发声。
同时,镇纪委强化对研定事项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纪检建议,并督促有关问题整改落实。一是做到监督检查范围全铺开。制定纪委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将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财务规范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财政资金审核发放情况等日常工作纳入检查范围。二是力求监督检查方式多样化。通过督查、暗访、测评、抽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将日常监督检查与*******等工作相结合开展专项督查。三是确保督查反馈问题病灶清。对督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暴露出的廉政风险点,坚持从制度、机制上找原因、查不足、寻漏洞,针对性地为党委制定、修改和完善规则制度提出纪检建议,并做好督查问题整改、制度规章修订的监督指导,进行不定期的“回头看”,巩固好、坚持好督查整改成果。
三、从严把关当好选人用人“评委”。
严守“入口关”。一是镇党委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镇纪委书记签字确认并对推荐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二是在选拔任用干部时,镇纪委全程参与投票推荐、个别谈话、组织考察等用人选人流程,并对人选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性意见,严把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
严把管理关。一是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不定期访谈等形式,及时发现干部在政治态度、思想倾向、能力素质上暴露的问题,及时给予提示提醒。二是编印《大同镇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突出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案为鉴。三是为二级机构负责人、社区(村)主要领导建立廉政档案,动态化更新,全覆盖管理,全面监管干部“廉情”。
严肃执纪关。镇纪委紧扣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案件,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执纪,2018年至目前立案审查违规违纪党员干部***人次,其中查处镇干部**人次,查处社区(村)“两委”干部**人次。其中违反工作纪律的**人,违反廉洁纪律的**人,违反生活纪律的**人,违反群众纪律**人。其中给予党内警告**人、党内严重警告**人,留党察看**人、开除党籍**人,继续保持了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
四、勤勉客观充当对上“电话亭”。
一是镇纪委每年将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以述责述廉述德报告书面形式,收集汇总、审核把关后向上级纪委报告。
二是从信访举报、巡视巡察、专项行动、明察暗访等多渠道多方式收集案件线索过程中,一旦发现有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信访举报或“一案双查”的问题线索,即移交或报广德市纪委监委备案。
三是在协助上级纪委监委对班子成员执行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外,镇纪委注重在平时工作交流、谈心谈话及8小时外了解掌握党委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变更情况。一旦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提醒当事人向上级纪委监委即时准确报告,并事后与上级纪委监委就当事人报告情况进行核准更进。
五、从严问责站好对内“纠察岗”。
一是运用“四种形态”,以红脸出汗为常态。适时结合专项行动开展督查,对政务服务大厅等部门开展暗访暗查,对民政资金延伸审计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清查。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对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亦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邀请市委党校干训部讲师,为班子成员开设廉政课堂,进一步提升廉政修养。
三是开展政治体检,自查自摆防微杜渐。按照市委统一部署,镇纪委组织开展“****”专题警示教育,组织全镇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围绕“*****”全面开展政治体检,查摆发现并收集个人问题***条,班子问题****条,并制定整改措施立行立改。
四是督促落实调研,充实决策理论依据。镇纪委制定调研工作提示单,提醒督促党委班子成员结合自身工作,深入开展调研,并要求按照时间结点报送有针对性的调研报告。目前,镇纪委已收到调研报告****篇。
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工作报告
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责任自查报告
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工作汇报
乡镇纪委监督责任工作汇报
监督工作汇报 监督工作方案篇三
1.1 职业病的定义
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2 职业病的种类
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发布《职业病目录》,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等十大类115种。
1.3职业病的构成要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2.1 我国职业病的现状及特点
近十年来,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发病人数从20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其中主要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严重。
据有关部门粗步估算,我国现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危害的职工总数超过2亿人,每年因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2000亿元;平均每年新发职业病人数高达2万,其中尘肺病发病数占80%,急、慢性中毒约占20%;现存累计患者67万余人,而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报告数字。因职业危害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大于因工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2.2 从“开胸验肺”事件中暴露的问题
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在郑州振东耐磨有限公司打工,做过杂工、破碎工,其间接触到大量粉尘。2007年8月开始咳嗽,当感冒久治未愈,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职业病法定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下的诊断却属于“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即有尘肺表现。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该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鉴定防治体制的弊端。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职业病已成为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也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性发展的一个严重障碍。我国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数量、职业病人死亡数量和新发现病人的绝对数量均居世界首位,成为职业病危害最严重国家之一,而我国职业病的鉴定与防治工作却与世界先进国家有较大差距。
2.3 我国职业病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2.3.1 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卫生的统一立法,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分别管理自然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
2.3.2 职业卫生监管体系严重缺陷,监管职责不明
我国在进行机构改革时,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从劳动部转归到卫生部,后又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职能划转到安监部门。我国分割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由安监和卫生两部门从不同方面履行职责,给实际工作带来严重困难。2003年机构调整后,卫生部门失去了执法权,不能再到企业进行现场执法,而《职业病防治法》中又规定它是执法主体。安监部门由于职能划分不合理,缺少执法主体法律依据,尚未完全承接此项职能。
2.3.3 职业卫生监管和技术服务力量薄弱、职业病监测网络不完善
目前,全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而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的却不足10万家。国家对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培训少,企业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更是鲜有,导致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人员的断层。实际工作中,从事职业卫生管理的人员常常是兼职工作,特别是企业,常配备一些对工艺和毒物知之甚少的人员从事管理。
2.3.4 企业防治观念淡薄,责任意识薄弱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重不足,不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很多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依然严重,卫生防护设备陈旧,职业卫生条件恶劣;用人单位有意无意地忽视职业病危害的存在,不履行职业病告知义务,不组织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劳动者体检;劳动者发生健康损害时,立即辞退或中止与劳动者的劳务合同,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2.3.5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复杂
(1)尽快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标准,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明确执法主体,使职业病防治工作操作性更强;调整政府机构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职能分工,将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纳入统一管理,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效联动机制。
(2)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并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将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进行考核。同时,要增加职业病防控的经费投入,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3)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的整治,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与此同时,切实有效的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落实“三同时”审查,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4)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如充分发挥职业病工伤保险体系的作用,强化我国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机制的作用,并将职业病的诊断和康复同时纳入工伤赔偿(保险)系统。
(5)建立完善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的组织系统,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
(6)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健康教育与促进,加强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增强个人防护的自觉性。
(7)积极探索适应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服务模式,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流动职业人群的健康管理机制。特别是完善健康档案和健康证制度,强化就业前体检和职业病检查。
(8)加强职业病防控的技术服务力量,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实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同时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9)实行重点管理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企业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10)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
(11)政府应针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缺失,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的办法,依法保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12)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的职能。全国总工会在福建、浙江、山东、河北、陕西等五个省份试点“工会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
(13)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引导公众科学防治职业病。
监督工作汇报 监督工作方案篇四
(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
通过组织组织丰富多彩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镇、村一级政府工作人员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新职能的认识,进一步增强食品药品单位负责人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识。
(二)调查摸底阶段(1-3月)
认真安排部署,通过进店入户、掌握情况、全面排查、发放监督意见书和安全承诺书等工作方式,对辖区范围内所有食品药品单位进行集中排查摸底,更加全面、精准地掌握辖区内食品药品单位基本情况。
(三)整治规范阶段(3-12月)
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开展整治规范工作,以粮油、蔬菜、水果、豆制品、食品药品小企业小作坊、卤制品、肉类食品、奶制品、保健食品和儿童食品、药店、卫生站药品等为重点品种,并以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市场流通、餐饮等主重点环节,以农村集镇、校园及周边等为重点区域,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及季节性消费为重点时段,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进行深入打击。
(四)检查总结阶段(12月)
总结前段时间工作过程当中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监督工作汇报 监督工作方案篇五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