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地质灾害工作开展工作的汇报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模板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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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工作开展工作的汇报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篇一
我乡位于县最南部,与重庆市梁平县接壤,幅员面积32.06平方公里,辖6个行政村,2个社区。共49个村民小组,总人口约1.8万人。全乡地形以平坝为主、低山丘陵为辅,我乡地质灾害分布主要以为主,其他各村小规模的滑坡也分布较广。目前,排查发现地质灾害点5处,危及面积405亩,其中耕地235亩,威胁农户86户294人,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52万元,给我乡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党委委员,副乡长薛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分别从党政办、社事办、建管办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传达贯彻指挥部决策;组织抢险救灾力量,协调各部门关系;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收集有关的地灾,按时上报监测报表;公布抢险救灾临时规定。
(二)抢险及转移安置组:武装部长、副乡长柏海川任组长,分别从经发办、派出所及民兵组织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指挥抢险救灾队伍及时奔赴一线,组织群众撤离;负责组织抢险车抢险当路的畅通;维护险区内社会治安等。
(三)后勤保障组:党委委员、副乡长李继明任组长,分别从社事办、财政所、文化站、卫生院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发放,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灾区水源、食品卫生;负责妥善安置灾民,迅速组织力量修复灾区电力、通讯设施等,保证灾区用电和通讯通畅等。
(四)村社职责:各村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救灾。
在辖区内重大地质灾害点及其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确定和发布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建立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及防灾责任人。
有地灾害险情的村、社、企业的监测人员和防控灾责任人必须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发现险情变化,并做好记录,报告乡防灾领导小组。
广泛宣传、让受灾户人人明白,户户清楚本区域灾害发生时的预警信号及撤离路线、灾害发生前的前兆。
对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严重危房户,及时发送搬迁通知书,限期搬迁户和观察使用的危房户分别建卡,跟踪调查,随时掌握搬迁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后,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积极转移、搬迁安全区域,开展抗灾自救工作,恢复生产。
三、防灾责任人及监测员:
指挥长:
副指挥长:
成员:
四、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乡国土资源所要会同地质灾害防灾抢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2、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地质灾害预防预警的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源的共享,不断提高监测质量。
3、加强汛期值班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在汛期(每年四月至九月),防灾抢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凡逢暴雨时,按照县防汛防旱领导小组的部署,防灾抢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乡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认真接听本辖区内的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4、加强险情巡查
乡、村、组在汛期,要组织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巡查、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和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对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要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5、加强汛期灾害预报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弱到强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五个等级,三级、四级、五级时预报。
三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四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
五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
乡人民政府接到本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民。
6、加强隐患治理和避险安置工作
加快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排危除险工作。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采取避让安置,对暂时受威胁的住户进行临时转移安置,威胁较大或不能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住户,进行异地搬迁安置,妥善做好协调工作。
地质灾害工作开展工作的汇报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篇二
一、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工作情况
都有巡查记录。落实防治措施,落实群测群防责任体系,落实隐患点监测员,设立地质灾害隐患点警示牌10块。
二、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机制
制定《乐业县20xx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实施。建立防治责任制,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状8份。发放工作明白卡及避险明白卡88份。
三、 存在问题
我县地环工作量大,点多面广。交通不便。另一方面是人员少,没有车辆,部分地灾点排查、巡查不到位。
四、 下步工作打算
继续对没有排查、巡查的地质灾害点进行全面排查、巡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地质灾害工作开展工作的汇报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篇三
为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安监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杨德君担任组长,副局长沈天义任副组长,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监局综合股,负责开展安监局行业领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安监局提前部署,研究制定了《20xx年汛期地质灾害工作方案》及《20xx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下发至各股室和辖区内各相关企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地质灾害和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开展汛前地质灾害等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做到超前预防有力、严密防控到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准备。
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并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对行业企业进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自我防御意识和自救能力,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有情况及时上报,形成群测群防的工作格局。
安监局认真制定并执行了汛期值班带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严格按要求开展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有效确保了汛期及时收集上报行业领域内地灾信息。
安监局认真分析我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列出工作内容,把握监管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按照检查方案,安监局重点检查了四川永晟化工有限公司、中石油新店加油站、xx市汇泽建材有限公司、xx市永恒机砖制造有限公司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企业汛期安全工作。重点查看了企业安排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汛期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等,督促企业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避险演练工作,加强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值班值守。
地质灾害工作开展工作的汇报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篇四
xx县地处高山峡谷地带,地质结构脆弱,地质灾害隐患点多、线长、面广,历来地质灾害易发、多发、频发。20xx年我县经过汛前的巡排查,现有灾害隐患点220个(不包含磨西、新兴),“4.20”xx地震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42个,遍布全县各乡镇,地理环境复杂,涉及群众众多。地质灾害类型多样,泥石流111处,滑坡45处,崩塌24处,不稳定斜坡39处,地面塌陷1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县人民政府编制印发了《20xx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御预案》,成立了xx县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设立了综合协调、事故调查、现场抢救、治安防范、医疗救治、交通管理、善后处理和办公室等抢险救援工作组。形成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组织协调抓落实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参与的齐抓共管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和机制,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20xx年5月27日,县政府召开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专题安排部署20xx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同时,县政府落实了专项经费,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普及知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的防灾意识
提高全民防灾意识是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此,县国土资源局把加强防灾宣传、普及防灾知识作为重点,20xx年3月19日,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了全县各乡镇分管地灾防治工作乡镇长和国土员开展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培训;4月3日,县国土资源局在德威乡组织召开了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汛前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会。县国土资源局在4月22日“世界地球日”在xx桥广场开展了宣传日活动,通过对国土员、监测人员及广大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大力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政策法规以及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等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切实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思和自我防护意识,提高了全社会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创造了人人关心地质灾害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1.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体系建设。20xx年3月县国土资源局启动了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的填制,并对各乡镇应急避险场所及撤离路线进行进一步落实,发放两卡一表2万余份,安装制作地质灾害隐患点标识标牌100个。
2.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汛前,县国土资源局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全县在建工程项目、矿山企业签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细化。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动态巡查和灾情(险情)速报制度,发现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上报、及时处置;一旦发生险情或灾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领导亲临现场、靠前指挥,避免地质灾害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
3.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拉网式排查。根据省、州工作安排,县国土资源局会同驻泸汛期督导员,在汛前对全县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同时各乡镇发动驻村干部、群众及专职监测员随时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逐一落实监测责任人和具体监测人,对原有的监测人员进行核对排查和必要的调整,做到“点点有人管、处处有人抓”。
4.严格落实汛期各项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
(一)项目基本情况
我县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项目共分为九大类,建设资金共计2.0255亿元。分别为xx州xx县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项目、xx州xx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国土资源应急能力建设、xx州xx县地质灾害勘查项目、xx州xx县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xx州xx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维护项目、xx州xx县地质灾害排危除险项目、xx州xx县2处重点小流域地质灾害综合整治项目、xx州xx县2个重点城镇地质灾害综合整治项目。
(二)工作推进情况
1.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截止目前,已全面完成全县242处隐患点“两卡一表”更新工作、监测责任人及监测人员复核及培训工作,该项目已完成。
2.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共160户(xx114户、xxx46户)。截止目前,已完成132户(xx114户、xxx18户),其余28搬迁对象已承诺在主汛期来临之前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主动搬迁。
3.国土资源应急能力建设。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整合资金,在田坝新区与县政务中心打捆建设。
4.应急排危项目。应急排危共计5处,包括泸桥xx子村二组滑坡、泸桥镇押卓庄子村斗地沟泥石流、冷碛镇和平村小藏避不稳定斜坡、兴隆镇和平村瓦板崖滑坡与田坝乡木角村木角小沟泥石流共5处地质灾害隐患点。截止目前,已全部完工。
州xx县地质灾害勘查项目。已全面完成38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勘察工作(该项目由州国土资源局实施)。
6.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根据评审情况,专家同意取消了8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将对其余30处地质灾害治理点(xx县24处、含海螺沟6处)进行工程治理。我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30个点分为六个标段开展工作。4月26日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抽签工作。截止目前,已有13个点进场开工(不含海螺沟分局6个点),其余各点正抓紧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待完成调查后进场施工。
州xx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维护项目。该项工作将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成后启动。
8.小流域综合整治项目、重点城镇综合治理项目。小流域综合整治项目包括兴隆沟小流域、潘沟小流域。重点城镇综合治理包括泸桥镇重点城镇、田坝乡重点城镇。6月8日在州政务中心完成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比选工作,确定四川兴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力争7月20日进场施工。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基层地质灾害防治人员防灾技能有待加强;全县没有从事地质工作的专业人员,地质灾害防治的经济基础薄弱,经费投入不足,技术水平偏低。监测预警监控手段单一落后,缺乏有效技术支撑,严重影响防治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有待加强。部分群众缺乏地质灾害防治知识,避险知识和技能不足,自我保护和主动避让意识较差,仍有部分房屋建在地质灾害隐患点上,给国土部门防灾监测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三)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推进困难。一是项目征地、协调工作难度大;二是部分项目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导致无法施工,影响工程进度。
(四)基础设施防灾抗灾能力弱,特别是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难以抵御地质灾害。
(一)精心组织,继续抓好排查巡查。按照省、州汛期地灾防治工作和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继续依托专业力量加强汛期地巡排查工作。
(二)进一步加快推进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实施。严格按照省、州的要求,加快推进地灾治理项目的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三)加强值守,建立地灾快速应急机制。切实抓好地灾防治值班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落实,加强地灾预测预报,确保上下信息畅通。
各位领导,在省、州国土资源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我们克服了“4.20”xx地震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带来的严重影响,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加强监测巡查、隐患治理,做到了“点点有人管、处处有人查、事事有人抓”,实现了“平稳度汛、人员零伤亡”目标。今年我县的地质灾害防治形势更为严峻,加之xx新城、雅康高速公路、s211复建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的不断推进,防治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困难挑战客观存在。我们将站在“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于泰山”的高度,科学研判形势,充分估计困难,周密制定措施,强力抓好落实,推进地质灾害防治从被动应付转向主动防控,从单兵作战转向群防群治,从事后排危转向源头治理,牢牢把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动权,努力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生命工程”,加强地质灾害动态调查,狠抓防范工作,落实部门联动防灾责任、坚持果断预防避让机制,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长效防治,深入扎实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地质灾害工作开展工作的汇报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篇五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工作开展工作的汇报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篇六
为保障我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为灵宝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发生灾害后为抢险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专业组,办公室设在市地质矿产局。
市人武部负责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受灾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建设局、水利局、电业局、物资总公司、石油公司等部门负责特种工程抗灾抢险,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它严重灾害的抢险任务。
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市民政局、粮食局、教委、物资总公司等部门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产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的教学秩序。
市水利局、建设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居民的给排水等公共设施进行抢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进行抗灾性能鉴定,组织搭建临时住宅。
市公安局负责情报信息工作,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利因素。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网通、移动、联通等公司负责修复通讯设施,保证抗灾救灾信息畅通。
市电业局负责组织修复输变电设施和电力调度等,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修复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市地质矿产局会同市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预算、筹措和拨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负总责。
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在灵宝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各乡镇、各专业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成立抢险救灾领导机构,组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配备抢险救灾装备,备足救灾物资,确保发生灾害后,抢险救灾队伍能够快速出动,及时救援灾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务必于5月30日前将抢险救灾机构及抢险救援队伍人员名单报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