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违规补课自查自纠报告 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承诺书(大全5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违规补课自查自纠报告 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承诺书篇一
一、本人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宣汉县教育科技知识产权局治理“违规有偿补课、乱订教辅材料”等有关规定。
二、本人不在外租(借)用场地或在家、在校为学生进行违规补课和辅导;不强制、暗示、介绍学生参加违规补课;不利用国家法定节日、寒暑假、双休日在校内给学生违规补课。
四、本人不参与各种类型的违规补课活动,不在社会力量等办学机构兼课;
六、不组织、动员、诱导和介绍学生给退休教师、社会其他人员和校外办学机构为补习生源从中获利。
七、不以“家长委员会”决定的名义组织补课并收费。
八、不强行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或统一代办征订教辅材料;
九、不推荐学生和家长订购推荐目录以外的其他教辅材料;
十二、不与书商勾结,以“高定价、低折扣、拿回扣”征订非法出版、侵权盗版教辅材料;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接受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承诺人:xxx
20xx年x月x日
违规补课自查自纠报告 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承诺书篇二
中国xxx贯彻落实xxx决策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印发通知,部署保险机构开展“加强内部管控、加强外部监管、遏制违规经营、遏制违法犯罪”(简称“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工作,主要目的是摸清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分类处置,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化解风险,确保保险业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检查重点包括公司治理及内控、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财务管理及偿付能力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风险。本次专项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保险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各公司组织开展自查、抽查、处理整改和报告撰写。第二阶段是监管部门督导抽查阶段。保险机构自查整改同时,监管部门督导公司自查整改。2015年3月至4月,监管部门审核评估公司自查报告,进行重点检查,并依法处理。
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要坚持“全面自查、鼓励自纠、强化责任”的总体原则,全面覆盖各类、各级机构,不留死角,主动揭示存在的问题并认真整改,认真履职尽责,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取得预期成效。要加强组织领导,总公司要立即由“一把手”牵头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尽快制定并实施自查工作方案,逐级督导抽查下级机构自查整改工作,汇总分析存在的问题,区分问题性质,从不同业务条线分别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中国xxx成立了保险机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督促落实、重大政策研究、重大问题协调等工作,由中国xxx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中国xxx机关13个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稽查局,负责统筹检查进度、协调检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工作。
2.帮我写一份自查报告
案件专项治理岗位自查报告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银监会、省银监局、市银监分局关于加强防范操作风险,落实案件专项治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东信联发[2005]19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我社制定了具体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方案,并组织全体职工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学习。
通过学习,全社上下对这项工作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这次工作旨在以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增强法纪观念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有效遏制案件高发的势头,确保我县农村信用社安全、合规、稳健经营。
同时使广大员工明确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认识到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危害性。根据实施的方案,在社领导的组织下,全社上下利用工余时间,再次认真地学习了我社制定的《**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员与复核员岗位职责暂行办法》、《**市**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违规处罚实施细则》、《**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市**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指标百分制考核办法》、《**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人员操作规程》、《**市**农村信用社2005年度财务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市**农村信用社干部职工劳动管理与违规处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通过学习,加深了对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印象,全社上下对照相关的条例,对一年以来的工作一一进行了回顾,目的在于查找操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便于及时补缺补漏,及时整改,逐步完善。下面,我社对自己的工作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自查。
一、业务方面1、一年多来,在应经常向主任汇报会计、出纳工作情况及内勤人员的思想、行为情况方面做得不够好,不够主动及时向主任提供这方面的信息。为使辖内的会计、出纳工作日趋规范,能够随着业务的发展,按照新的业务操作流程和规范,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适宜的、统一的操作规范,以加强内部管理。
2、信用社的主办会计,既是会计辅导员,又是二级稽查员,在抓好各项内控制度的落实的同时,能及时发现、解答和解决业务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做好事前辅导。能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会计辅导与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与整改,并及时向主任汇报发现的问题,取得领导的支持,以使各项制度的执行更加到位。
违规补课自查自纠报告 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承诺书篇三
《南通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xxx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35号)、《xxx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意见》(通委发〔20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控方面:
(四)违反集团(公司)管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购销管理方面: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八)违反购销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三)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七)违反工程承包建设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六)违反产权(资产)转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投资并购方面:
(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违反投资并购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改组改制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
(八)违反改组改制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方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二)设立“小金库”;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八)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方面:
(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违反风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 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八条 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二)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按以下绝对值或相对值孰低确定。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下。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上3%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3%以上。
以上绝对值或相对值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
(三)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包括会计记录、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依据以上四类材料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一条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未及时采取措施挽救损失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三十条 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
(三)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涉及市属企业管理的责任人,其责任追究工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部门联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察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监事会、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具体受理部门,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企业未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六条 金融类、文化类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按此办法执行,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属企业经营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通国资发〔2015〕180号)停止执行。
违规补课自查自纠报告 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承诺书篇四
关于禁止学校违规补课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专项
整治实施方案
漾月街道法雨完全小学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根据《教师法》、《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云教〔2009〕6号)、(曲教〔2014〕3号)及《师宗县教育局关于禁止中小学违规补课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实施方案》、《丹凤漾月街道关于禁止中小学违规补课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实施方案》、(教师发【2014】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确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深入开展治理教师组织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和违规办班收费补课的专项活动,树立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化教育改革,构建和谐教育。我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不正之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行业风气不断好转,营造有利于我校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保证,积极推进学校健康发展。
二、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转化意识。学校和个人要从维护整体利益和优化教育 发展环境的大局出发,切实抓好治理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在职教职员工正确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全体教职员工自觉纠正违规现象。学校将结合专项教育治理活动,以社会、家长、学生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师德师风和学校形象的标准,进一步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制度,大力弘扬敬业奉献的高尚师德,积极提倡教师对学生进行义务辅导,减轻学生过重课业收费。
4、全面禁止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5、全面禁止教师私自在民办教育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兼课并领取补课费。
6、全面禁止教师相互介绍家教生源或为社会其他人员介绍生源从中获利。
7、全面禁止教师向学生收取试卷费、考试费、材料费。
8、全面禁止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和其他学习用品。
9、全面禁止校级领导指使、授意、默许、纵容教师在校内外办班补课、有偿家教、家政。
10、全面禁止任何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
三、组织领导
组长:朱德法(校长)
副组长:陶岗(教导)、曾传蓉(政教主任)成员:班主任、任课教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漾月街道法雨完全小学教务处,陶岗兼任办公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学习教育阶段(即日起至4月11日)
1、学校组织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对专项教育治理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并启动开展。
2、通过座谈、大讨论等形式,大力学习宣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深刻认识有偿家教的危害性和治理活动的目的意义。
3、组织在职教职员工通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认真学习《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教育行政法规。
4、做出三个承诺:教师向学校学生承诺,不参加违规补课和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学生向班主任承诺不参加违规补课和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学校向学生家长承诺不参加违规补课和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二)、自查自纠、集中整改阶段(4月12日至9月15日)
1、我校将组织教职员工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问题、找差距、比不足,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对能认 真开展自查并积极整改且未造成大的社会影响的,既往不咎;对不如实自查且不自纠的,学校将先予以严肃处理并书面报告中心学校。
2、我校将认真开展自查,逐年段、逐班、逐个教师进行彻底排查,准确掌握每位教师是否参与有偿家教情况;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整改方案,全面清理整改。
3、我校通过组织教职工集体宣誓、做出公开承诺等形式,组织教职员工做出不从事有偿家教的书面承诺,并明确违规处理规定;校长代表全体教职员工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通过召开家长座谈会、聘请学校监督员、发放《致学生家长一封信》、投诉信箱等形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我校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有偿家教问题,采取切实措施,督促教师立即停止有偿家教行为,切实做到整改不彻底的教师不上讲台。
凡在4月10日后,仍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职员工,一经调查属实将严厉查处,严惩不贷。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16日至9月15日)
在集中整治期间以及今后,学校将加大督查乱补课的力度。学校将采取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途径获取举报线索,在重点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等时段)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各班级、教室、校园等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核实,坚决遏制乱补课现象的再度出现。这次集中整治活动的目标:一是减轻学生和家长的负担,按教育规律办事,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二是使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和良好师德师风,知荣明辱,为人师表;三是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进行总结。
我校本着“规范管理、从严治校”的原则,持之以恒地将治理活动开展下去,继续把治理有偿家教活动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保持实效,维护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推进我校健康持续发展。
2015年4月3日 教师拒绝违规补课和有偿家教
承诺书
一、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县教育局关于教师不得进行有偿补课的文件精神。
二、不从事有补课和有偿家教;
三、不强制、暗示、介绍学生参加补课和有偿家教;
四、不接受学生家长补课和有偿家教的请求。
五、不以其它形式协助他人提供补课和有偿家教;
六、不私自外出补课和有偿家教;
七、关爱每个学生,无偿为学生释疑解惑,尽心尽力帮助学困生,让每个学生都得到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我将自觉履行以上承诺,请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若因有偿补课被 查处,两年内,学校综合考评和职称晋级实行一票否决。
承诺人签字:
单位公章:漾月街道法雨完全小学
2015年4月3日
违规补课自查自纠报告 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承诺书篇五
教师,担负着教育下一代的重任。做的是教书育人的事情,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无论面对怎样迷离的尘世,我们更应始终坚持一面廉洁的大旗!“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近年来,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和部分家长望子成龙心切等因素的影响,个别教师以盈利为目的,采取补课、辅导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严格禁止有偿家教,端正教师的师德师风,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净化教育环境,树立优良的教学行风,学校组织学习了泰安市教育局《泰安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通过学习我有了深刻体会。
我希望每一位教师都有这样的认识:教师搞“家教”,有损师德和师表;我的学生找“家教”,我的责任未尽到。我们要用自己的言行告诉他人也告诉自己:教育是奉献不是索取,教育是公益不是功利;教师先自重,才能受尊重! 教师应该树立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明确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教师职业行为中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提高贯彻执行职业道德规范的自觉性,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
第一,一个教师只有热爱学生,才会依法执教,无微不至地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才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竭尽全力地去教育学生;才会自觉自愿地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更好地做到为人师表、廉洁从教。
第二,献身教育,为人师表;教师工作的性质是教书育人,我们每一位教师都应树立正确的幸福观,提高自己的认识能力,把教育作为一种崇高的事业放在首位,乐于奉献,为世人做出表率。现代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一生以“爱满天下”为座右铭,正是为了祖国未来无数的“瓦特”、“牛顿”、“爱迪生”,教师将满腔的爱尽情赋予了学生。教师们两袖清风,一无所有,但教师却富有,我们拥有无数学生对我们爱的回报。
第三,自我约束、廉洁从教教师廉洁从教,除了法律法规约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引导外,主要靠教师用廉洁的标准来进行自我约束,自觉保持清廉纯洁的作风,这是廉洁从教的最深厚的思想基础。孩子是祖国的花朵,看看他们的眼睛,如星星般明亮,如泉水般清澈,是那样的纯洁。在这样的纯洁面前,哪怕说错一句话都是对他们的亵渎;在清泉般的眼神里,更多的是对老师的执着和无比的信任。我们每一位教师,都要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以自己高尚品行和聪明智慧,教书育人,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将自己的美好形象永远留在学生的心坎里;使学生从小就懂得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从而逐步懂得做什么样的人,怎样做人。
总之,教师之所以受人尊敬,不只是因为教师职业是神圣的,担负着传道、授业、解惑的任务,更重要的是担负着培养一代又一代人怎样做人,怎样做一个好人。正如鲁迅所说:“他们吃的是“草”挤出来的是“牛奶”。从精神上灵魂上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的青少年。然而,教师置身于现实生活中,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如何能做到洁身自好,不追随物欲,敬业爱岗,做好教育人的工作,做一个名符其实的好教师,必须高度自尊、自重、自强不息、严以律已、分清是非善恶。在社会这个大染缸中要保持廉洁自律,坚持高尚情操,就要不断加强人生观、世界观和师德的学习和修养,努力促进道德认识,不断地自我评价、自我约束、自我调控,及时矫正和调整教师行为中失误,抵制不良风气和腐朽思想的侵蚀,保持行为的端正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