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拒绝收房通知书交给谁(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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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房通知书交给谁篇一
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与贵公司于2013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本人作为买受人购买了贵公司开发的房地产住宅项目——某某某1期号楼区单元室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本人已通过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方式向贵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共计人民币元。由于贵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即20 年月日前交付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等,构成严重违约。特向贵公司发出本拒绝收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如下:
一、贵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法定交付条件
贵公司出具的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无验收日期,不符合验收合格证的填写规范,无法律效力;此外,在交房当天无法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2000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 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据此,“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现贵公司拒绝出示上述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表明房屋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合同第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买受人购买的是商品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合格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合同约定,买受人认为,由于贵公司在交付房屋时,未能出示法定及约定的证明文件,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由贵公司承担。
二、贵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及销售允诺
(一)小区公建及配套设施不符合约定 1.小区道路为简易水泥道路,多处存在断裂,不易通行; 2.小区绿化率承诺%,实际绿化为0,甚至工地还有很多垃圾堆,与沙盘展示相差太大;
3.车位暂不能交付使用,而且也未公布车位收费标准;
(二)房屋存在的问题
1.安防系统:楼道单元门未安装,不能保障业主安全; 2.入户可视对讲:作为一个广告宣传为高档小区,没有入户可视对讲系统;
3.电梯采用三线品牌电梯,无电梯调试验收合格证明; 综上所述,买受人认为,贵公司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日期前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的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已构成逾期。为此,购买人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要求贵公司对不符合约定的部分限期整改,能够整改的必须整改,不能整改的部分可以其他方式替代(比如现金或其他方式的补偿。)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限贵公司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对上述所有问题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买受人将不再另行书面通知。如贵公司逾期60日仍不能交付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买受人将从20 年 月 日起计算贵公司逾期交房期限,并根据合同第 条之约定依法行使合同解权即退房,并要求贵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拒绝收房通知书交给谁篇二
拒绝收房通知书
成都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买受人与出卖人成都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贵公司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发出的收楼通知书,我方按照约定于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点到达贵公司指定收楼地点。由于贵公司没有向买受人出示由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没有达到贵公司承诺的交房条件,我方特此书面提出拒绝收房,请贵公司以书面形式七日内回复交房时间,并要求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我方损失。
一、贵公司未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1、贵公司没有向买受人出示综合验收报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以及《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小区竣工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才可以交付使用。
2、贵公司没有达到《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条件:安防设施按设计规范到位。按照《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建设的通知》要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设计应同时具备以下所列条件:(周界防护系统(围墙、围栏或电子周界);楼宇对讲系统;
3、电视监控系统。海骏达蜀都1号在2012年6月30日不具备电视监控系统。
3、贵公司没有按照《邮政法》第二章第十条要求设置信报箱。按照《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新建住宅中设置信报箱的通知》:建设单位在组织住宅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信报箱作为重要内容一并验收。海骏达蜀都1号在2012年6月30日没有设置信报箱。
4、贵公司没有达到《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海骏达蜀都1号在2012年6月30日没有配置齐全的消防设施。
二、合同违约
根据买受人与贵公司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贵公司违反第十五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贵公司交付的商品房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配钢化夹胶玻璃栏杆,而变更为铁质栏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同类装饰材料和设备代替”的合同约定)。
三、赔偿
由于贵公司的上诉问题,事实已经造成违约,我方现向贵公司提出下列赔偿要求:
1、按合同第十二条的逾期交房责任规定的向我方赔偿违约金。
2、我方前来收房的交通往返费用,误工费。
3、我方因贵公司延迟交房而发生的租房租金及物业等费用。
4、我方保留因贵公司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出示相关验收证书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投诉的权利及诉讼的权利。
买受人:
2012年7月6日
拒绝收房通知书交给谁篇三
拒绝收房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与贵公司于20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合同”),本人作为买受人购买了贵公司开发的房地产住宅项目--***1期号楼区单元室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本人已通过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方式向贵公司支付了全部房款人民币元。由于贵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即20年月日前交付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等,构成严重违约。特向贵公司发出本拒绝收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如下:
一、贵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法定交房条件
1.贵公司拒绝出具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首先,依照《****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第五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对住宅工程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对每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的专门验收。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并在住宅交付使用时交给住户。但贵公司未能出具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2000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 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据此,“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现贵公司拒绝出示上述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表明房屋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买受人购买的是商品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合格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合同约定,买受人认为,由于贵公司在交付房屋时,未能出示法定及约定的证明文件,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由贵公司承担。
二、贵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及销售允诺
(一)小区公建及配套设施不符合约定
1.贵公司擅自变更住宅及小区规划,增建房屋,将多处规划绿地改建变电站,该等变更,既未事先预告,也未事后通知;
2.小区绿化率承诺42%,实际绿化目前只有几棵小树和一些大坑,甚至工地还有很多垃圾堆,与沙盘展示相差太大;
3.车位少且暂不能交付使用,而且也未公布车位收费标准; 4.5.6.(二)房屋存在的问题
1.安防系统:合同约定24小时监控,红外线安防系统(实际没有安装)。
2.入户可视对讲:合同约定可视对讲安装到用户房间并调试合格(实际没有安装)。
3.水电气
4.通讯设施
5.6.7.综上所述,买受人认为,贵公司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日期前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的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已构成逾期。为此,购买人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要求贵公司对不符合约定的部分限期整改,能够整改的必须整改,不能整改的部分可以其他方式替代(比如现金或其他方式的补偿。)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限贵公司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对上述所有问题予以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买受人将不再另行书面通知。如贵公司逾期60日仍不能交付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买受人将从20年月日起计算贵公司逾期交房期限,并根据合同第条之约定依法行使合同解权即退房,并要求贵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特此通知!
买受人:(签字)
20年月日
拒绝收房通知书交给谁篇四
拒绝收房通知书
湖南未来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我们是贵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来蜂巢的业主4栋业主,最近喜获收房通知书,倾注一辈子积蓄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家,我们怀着万分激动、喜悦与期待5月1-10日赶往收房。而我们未来蜂巢开发者--贵公司却给了我们一个意想不到的“惊喜”—层高由3米变成了2.9米,而且合同也被篡改过。并且国家规定的收房必须出具的相关文件都没有。我们无比心寒,痛彻心扉。我们无法接受这突如其来的“惊喜”,试图向贵公司寻找答案,但却得到贵公司诸多无理无赖甚至荒谬的答复。我们已出奇愤怒,是可忍孰不可忍。为此,我们未来蜂巢四栋业主特集体联名向贵公司发出此拒绝接收房屋通知书,理由如下:
1、合同约定我们四栋层高为3米,但实际测量层高只有2.9米,与合同相差十公分,与贵公司开盘宣传的层高3米不合符,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
2.没有《住宅质量保证书》
3.没有《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
4.没有《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5.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
6.没有面积实测报告
7、燃气为公用设施,与水、电、暖为房屋必须的配套设施,开通燃气接口是贵公司作为房屋开发商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8、小区公共设施、绿化、电梯达不到验收合格标准。
9、门窗没有3c标识,电表没有功能标识。
10、小区的消防没有验收合格。
11、阳台,与合同也不符。
综上所述,鉴于贵公司的严重违约、违法行为,依据法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精神,希望贵公司以积极的姿态,本着优良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做好妥善解决未来蜂巢问题义务及责任;我们将保留行使一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由于你们消极作为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贵公司承担。请贵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前就前述所有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如逾期未予答复,我们将依法行使退房权利,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将由贵公司承担。我们将通过邮政特快的方式向贵公司送达本书面通知,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未来蜂巢四栋一期业主
2009年5月15日
转发:给常熟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拒收函!(从其他论坛转来的,以后收房也要仔细点咯)楼主
wenddy1125 发表于 搜房网森林半岛业主论坛
给常熟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拒收函!
各位业主看看需要修改什么?包括shimao的朋友
to:常熟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cc:常熟市房地产管理局
常熟市物价局
常熟市消防大队
常熟市规划局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黑龙江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
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常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常熟市消费者协会
常熟市人防办
常熟市政府办公室
常熟市委书记***
常熟市市长王建康
我们3,5,6号部分业主已收阅常熟世茂的敬告业主书,现我们决定与贵司进一步交涉以下事宜,故向贵司发出拒收函:
根据贵司与业主(们)签定的高层公寓买卖合同及实际情况,我们(世茂3,5,6号楼高层公寓业主们)认为贵司已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了逾期交房的事实,还有不少方面与当初销售宣传资料(广告)不符,且有不少方面与合同不符,现列举部分问题,希望常熟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世茂)本着合情合理的原则给予答复和解释,并提出解决方案!我们分别于2007年1月7日,1月14日,1月16日三次与常熟世茂相关人员交涉,并发相关告知书,但未得到常熟世茂签字盖章的正式书面答复!如贵司不在1月20日之前给予正式书面答复及解决方案,我们将提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存在问题,保留进一步追诉权利,并向媒体嚗光争取舆论压力!
一、逾期交房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贵司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标准(详见合同),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同时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所有业主均未在2006年12 月31日前完成收房程序。虽然常熟世茂已于2006年12月18日取得相关部门的“竣工备案表”,但事实上3,5,6号楼并未达到常熟世茂与业主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交房标准(有照片为证)。现我们置疑常熟世茂如何在小区完全不符合交付条件下取得所谓的“竣工备案表”?!并要求相关参加验收的勘察单位(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设计单位(黑龙江建筑设计院),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监理公司(江苏建发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常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给出相关解释,我们保留追究以上验收单位的法律责任!现列举部分事实:
根据合同第八、九、十三、十四条规定,贵司应完成3,5,6号楼宇小区的水、电、煤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及公共设施,但至2007年1月1日止,此三幢楼周边道路、绿化及底楼台阶仍未完工,楼宇周围及楼内仍有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仍处于施工状态中,完全不符合交房标准(详见照片); 地下车库人防工程未完成,楼道内消防设施未安装完毕,户内可视对讲及报警系统未安装;信箱等配套设施也未安装到位。小区智能化设施不完善,安防报警系统,车辆管理系统、家庭紧急按钮、楼内红外线电视监控系统未开通等。
还有,我们要请教相关的消防验收单位,既然楼道内的消防设施都未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安装到位(有照片为证),3,5,6号楼又是如何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通过相关的验收的呢?(事实上直到我们第二次和世茂交涉时,2007年1月14日为止,还有部分消防设施在安装。)而且根据我们了解,部分不明事实真相的业主收房后碰到一系列问题,比如,根本无
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因为常熟的房产局根本还没有常熟世茂所提供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文件和备案!试问?? 单凭这一条,能说我们3,5,6号楼已经具备交楼条件了么?!
国家明文规定:未经验收的住宅不能交付使用,其中住宅质量和取得竣工备案表仅是其中一项,因为一个工程只有当土建、消防、电梯、燃气、民防、规划、环保和档案等部分全部验收合格以后才算是一个合格工程,才具备交付条件;否则,哪怕其中一个部分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都不能说这个工程已经合格而具备了交付条件!
请问相关的验收单位,既然事实上常熟世茂3,5,6号高层公寓完全不符合国家相关交楼标准,你们又是如何通过对其验收并颁发相关证书和备案的呢?
二.与合同不符的地方:
合同约定3,5,6号楼地上为37层,地下一层;现地上只有33层;
拒绝收房通知书交给谁篇五
拒绝收房通知书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们是贵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xx业主。在贵公司x次延期交房后的x月中旬开始,我们陆续收到贵公司发出的收房通知书。我们怀着期待的心情在x月x日开始赶往贵公司收房。而在收房现场却让我们看到一个无法接受的的事实:“xxxx”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设施仍在紧张施工。小区内施工现场凌乱,道路无法通达,国家规定的收房必须出具的相关文件不能提供。贵公司利用部分业主急于住房的心理,强制收房业主与贵公司签定 “收房后认可房屋具备交房条件,房屋质量问题自负”的协议。我们无法接受这种现实,试图向贵公司寻求答复,也曾请政府出面协调,但却得到贵公司诸多无理甚至荒谬的答复。现因贵公司多次违约,特向贵公司发出拒绝收房通知书:
1、贵公司拒绝出具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法律规定的证明--三书一证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 交接”约定: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2、依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第二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对住宅工程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
收时,必须对每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的专门验收。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并在住宅交付使用时交给住户。但贵公司未能出具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2000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 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据此,“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现贵公司拒绝出示上述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表明房屋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
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示范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条件,包括四种情况下可以交付: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第1种,那么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其当地建设管理机构发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为标准。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取得了备案证,就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否则,视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现有判例。买受人认为,由于贵公司在交付房屋时,未能出示法定及约定的证明文件和证明文件不全,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由贵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鉴于贵公司的严重违约、违法行为,依据法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精神,希望贵公司以积极的姿态,本着优良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做好妥善解决泰和世家二期问题义务及责任;我们将保留行使一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由于你们消极作为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贵公司承担。请贵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前就前述所有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如逾期未予答复,我们将依法进行维权,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将由贵公司承担。
xx业主
附:拒绝收房业主签名表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