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市场管理手段 土地整治措施5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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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管理手段 土地整治措施篇一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34号 【发布日期】2004-06-14 【生效日期】2004-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闽政办[2004]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精神,巩固前一阶段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福建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为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巩固前一阶段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依据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是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去年以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与深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在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基础上,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一)坚决贯彻。要坚决执行《紧急通知》六条要求,做好六个方面治理整顿,严格执行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等“三个暂停”的规定。
(二)搞好结合。各地要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前期进行的开发区清理、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六项内容与已经部署过的专项检查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搞好衔接。
(三)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住土地供给关,有效控制投资规模。在全面清理检查基础上,重点检查去年以来的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行为。
(四)明确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治理整顿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及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五)加强督查。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和本方案的安排,及时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业厅、建设厅、监察厅和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结合专项检查,适时对各设区市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和验收。
二、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基本内容
根据《紧急通知》要求,从现在开始,要集中半年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在全面清理检查基础上,重点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做到底数清楚、内容详实、不缺不漏。治理整顿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理检查2003年1月1日以来的全部用地审批情况,重点清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填写上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调查统计表》,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或分拆批地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二)清理检查2003年1月1日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重点清理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土地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三)检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情况,整顿占而不补、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等问题;
(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与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侵占或挪用使用费等问题;
(五)清理检查被征地农民集体补偿安置情况,整顿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和随意降低补偿标准等问题;
(六)清理检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第(一)、(二)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省发改委提供项目审批情况;第(三)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结合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一并进行;第(四)项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负责;第(五)项工作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和省审计厅负责,结合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一并进行;第(六)项工作由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部署方案进行。
三、工作步骤与进度安排
(一)认真自查。自查由各市县(区)政府负责进行,自查内容主要是检查2003年1月至2004年4月间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具体清查要求详见附件)。各设区市要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上,集中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6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新上项目用地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汇总上报给省国土资源厅,同时提交清理整顿报告并抄送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建设厅、监察厅和审计厅。
(二)全面督导。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和省审计厅对全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督导,督导以听取汇报为主要形式。对清理检查和整改工作措施不力的地方,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导。
(三)统筹抽查。除督导外,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还将对已经部署的其他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专项抽查,开展专项抽查时,将对以上六项治理整顿工作一并检查,形成检查结果综合报告。
(四)严格验收。对于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各设区市按原有部署确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牵头部门提交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治理整顿六项内容必须在9月中旬前完成汇总,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9月中旬起,省国土资源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监察厅和省审计厅等部门对各设区市深入开展土地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四、政策界限
(一)对《紧急通知》下发后经清查发现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紧急通知》下发后发生顶风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
(二)经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五、工作要求
(一)从严要求,保证进度。始终坚持“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集中精力,抓紧时间,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绝不走过场,保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达到治理整顿目标。
(二)加强配合,搞好协调。这次治理整顿涉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要继续发挥已经形成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的优势,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共同完成好深入开展的治理整顿工作任务。
(三)严格执法,查处案件。继续实行重大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公开曝光”的工作机制,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坚决执行中央政令,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附件: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调查统计表(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土地市场管理手段 土地整治措施篇二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出台
国土资源部经商六部委同意后,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求及时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6月底前向我部提交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清理整顿报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经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同意,国土资源部近日就《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求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治理整顿,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就《紧急通知》中关于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要求,《实施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坚决贯彻,搞好结合,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加强督查。各地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及时制定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并认真组织部署。
《实施方案》就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中的各项任务进行了分解。
“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由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项目审批情况。
“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结合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组织的基本农田保护检查进行。
“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
“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负责,按已有的部署进行。
“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负责,按已有的部署进行。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这项工作的时间进度。对“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要在今年6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清理整顿报告,并抄送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进行抽查。其他专项检查工作,原则要求各省(区、市)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并分别向各牵头部门提交报告,由国土资源部综合汇总向国务院报告。
《实施方案》规定,在省级政府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进行全面督导、统筹抽查、从严验收。
《实施方案》还对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中有关政策界限进行了明确。对《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门依照法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实施方案》还要求,各地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从严要求,保证进度;加强配合,搞好协调;严格执法,查处案件,坚决执行中央政令,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记者 汤小俊)
国土资源部网站 2004年05月20日
土地市场管理手段 土地整治措施篇三
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公告
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公告2007-02-02 23:04:2
5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特别是县城规划区内,通过强化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利益驱动,非法占用土地,私自买卖土地,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挠乱了土地市秩序,导致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
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现将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指示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及重要制度,集中开展清理清查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依法查处县城规划区内及城乡结合部扰乱土地市场秩序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原则是:突出重点,全面清查,处理到位。这次清查整顿的重点是城市规划区内及城乡结合部各类土地违法案件,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
史,面对现实的精神,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土地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指挥部,县长任指挥长、主管土地工作的副书记、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公、检、法、国土、建设、城建、规划、纪检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单位抽一名主管领导任指挥部成员。各有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执法工作队,开展联合行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清查范围及处理办法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擅自在耕地上私搭乱建房屋、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罚款。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8、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擅自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家其他土地收益金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费用。对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非法批准减免国家其他土地收益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0、涂改、伪造、倒卖土地证书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
11、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
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行为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上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5、采取欺骗手段或未按规定批准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16、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17、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约定,闲置土地满二年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18、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19、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四十六条、《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无效,没收非法收入,并可处以非法收入额50%以下的罚款。
20、未按《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及登记,并可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21、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批准文件无效。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在越权、非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予以拆除或没收,由此给土地使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赔偿。
土地市场管理手段 土地整治措施篇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防止突击批地,抑制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现在开始,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
(三)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
(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
(五)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
(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治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结合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有关工作认真组织清理检查,对清理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和验收。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治理整顿期间,全国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治理整顿结束后,对因检查和整改不力,经验收不合格的地方,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继续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直至达到规定的整改要求。
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批准;对已经国家批准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卫生、教育等项目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对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要暂停修改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
三、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十分重要的内容。要认真贯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要把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作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重点,着重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通过检查和整改,切实纠正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摸清基本农田现状,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进一
步明确地方政府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的责任,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不得进行跨市、县的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对已发生的要坚决纠正。
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政府调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维护规划和计划的严肃性。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对擅自突破用地计划的,也要追究责任并扣减下一用地指标。各类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属于农用地的,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计划统一管理。
五、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严格保护耕地的法定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要依照地方有关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各地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占地的数量,进行耕地占补平衡,补充的耕地要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原有耕地相当;严格控制易地占补平衡,未经国务院批准,不许跨省域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国土资源部门要把上述要求列入考核和检查的内容,切实做好把关工作。
六、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管理及批后核查、执法监督的责任。抓紧研究改革征地制度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办法,制定限制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完善用地定额标准,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是今年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经济大起大落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责任,加强配合,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特别是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04年4月29日
土地市场管理手段 土地整治措施篇五
采石业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采石业的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行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因采石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我区采石场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区采石场的发展,经历了自发性开采、大规模开采、矿业秩序整顿三个时期,现在逐步向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有序管理的阶段过渡。80年代时期,除为满足自身建设所需的小采石场外,几乎没有商业性质的采石场。随着城市建设步伐不大,客观上造成了建筑材料需求量激增,建筑石料供不应求。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该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到90年代初的房地产高峰期,采石场数量最多达185家,有的甚至没有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就开采,采石场遍及全区北部乡镇各村落。并且矿石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日益加大,造成公路损坏,严重威胁交通安全。
随着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一方面大批采石场因亏本经营而纷纷关门倒闭。另一方面,由于矿业秩序混乱,政府先后对采石场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清理活动。至目前,我区尚有采石场89家。
二、总体目标
力争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区的普通建筑石料矿山数减少20%—30%,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及交通主干道两侧、旅游风景区周边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山企业规范装载,矿石运输车辆规范运输。通过整治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各地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巩固整治工作成果,坚决杜绝非法采石和违规装载,规范合法企业开采销售行为,使破坏和污染矿区生态环境的局面得到遏制,做到开发与保护并重,促进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全区范围内的各类采石点。
(二)整治重点:
1、矿山企业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2、无证非法开采、不按设计方案开采,滥采乱挖破坏矿产资源行为;
3、矿山企业不按规定违规装载,不履行治超职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
4、矿山企业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造成矿山地质环境严重破坏问题;
5、矿山企业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6、矿山企业达不到规定的开采规模标准的。
7、矿山开采破坏山体植被问题。
8、非法转让采矿权问题。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
依照省…..文件的规定,一是对以下类型小采石场实施停产整顿:①越层界开采的;②一个矿体多宕口开采且相邻宕口之间隔离带不足30米的;③未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或台阶高度、平台宽度、边坡坡面角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④爆破安全距离、避炮设施或爆破器材库不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⑤遇有断层或岩石节理、裂隙发育或岩层倾向和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未采取有效防止边坡塌方、滑落安全措施的;⑥露天深凹开采未采取有效防止透水淹没、预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的;⑦未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及雇主责任险的;⑧相关证照不全或已过期的;⑨违规装载,不履行治超职责的;⑩其他不具备安全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的。二是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矿企业列入关闭对象:①严重污染环境且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开采企业、矿产品加工企业;②采用扩壶爆破作业以及其它严重违反民爆器材管 理使用规定的;③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④低于规定50万吨/年的生产规模;⑤对拒绝整合的矿山(整合方案另行制定);⑥山体植被绿化比较完整的矿区;⑦严重违规、多次违规,拒不履行治超职责的;⑧交通主干道正面直观两侧可视范围内1500米的矿山;⑨符尖路两侧(区旅游风景区线路)的矿山;⑩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关闭的。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被整合小采石场必须先关闭后整合。
(二)编制矿产资源规划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编制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划修编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矿山数量及逐年减少目标,具体划定并扩大现有禁采区范围,限制建筑用砂石矿山的开采总量,资源的合理开发及深加工的途径等四个方面。规划的编制同时兼顾乡镇规划。
(三)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一是明确整合对象为一矿多宕口、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和个体矿山集中区以及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二是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十二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省…文件精神,制定整合方案,采取得力措施,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关小并大,实行“统一开采、集中加工、分散经营”。按照“禁采区关闭、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的原则,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和矿山环境治理能力。
(四)严格矿业权管理和审批
一是严格新设矿业权市场准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资质管理,整顿期间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石厂项目。确需设立的,必须经区非煤矿山联席会议审查后报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实行公开有偿出让。二是严格现有矿业权管理。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严格按照省0……文件规定的出让基准价执行。同时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缴纳采矿权价款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五)加强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一是污染严重、群众多次投诉、没有安装除尘设备的采石厂2011年7月实行停产整治;二是没有安装除尘设备的采石厂2012年实行停产整治;三是2011年没有补办环评手续的采石厂2012年实行停产整治;四是没有完成停产整治任务的采石厂责令停止生产;五是2011年允许采用湿法生产的采石厂在生产过程中要加水喷淋降尘,除尘设备除尘效果不好的采石厂适当加水喷淋降尘;六是被责令停产整治和停止生产的采石厂,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公安部门停止办 理炸药使用审批手续,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停产整治任务,经环保部门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七是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采治结合,逐步建成有先进除尘降噪设备,从粉碎到装载全封闭厂房式的环保型采石厂,实现采石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一是全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缴工作自2009年1月开始,届时对未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采矿权人,新设矿山不予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在采矿山不予办理延续、变更、转让、年检等手续。二是采矿权人全面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经验收合格的,由区财政部门及时返还保证金。逾期不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支付治理费用,并依法对采矿权人作出处理。对拒不缴纳或无力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矿山,要予以关停,并依法追究矿主责任。三是建立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机制。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治理,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有关收费项目给予适当减免。
(七)加大查处力度,集中整治各种违法开采和污染破坏环境行为。
要总结以往整治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辖区所有采石企业进行一次排查,对已关闭矿山进行全面复查,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污染破坏环境等问题,对存在的矿山安全隐患进行除险加固。进一步加强合法采石企业的日常监管,结合矿业权核查工作,对所有合法企业设立矿界标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严厉打击非法采石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开采行为,采取没收设备、拆除非法工棚、摧毁开采道路等方法予以彻底取缔,对非法开采情况严重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八)加强源头管理,深入开展“治超”活动 一是货源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制定的…….文件精神,配备必要的计重设备,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测规定,对进出厂区、货场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严把货运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出场关,杜绝违规及非法改装车辆装载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厂)。
二是对一月内抄告违规生产企业三次的,和一年内连续违规生产企业六次以上十次以内的,分别情况:(1)不按规定装载的;(2)使用无牌无证车辆运输的;(3)使用非法改装车辆装载石料的;(4)不按规定使用装载单,擅自放行车辆驶出该生产企业的。将由治超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分别给予吊、扣、销许可等处罚。
三是货源单位自备生产车辆要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对 装载货物驶出货场(厂)的运输车辆要监督其采取必要的防扬撒措施方可放行。
(九)建立和完善治理整顿工作协调监管机制和制度。充分发挥区政府非煤矿山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部门联合协作,及时研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实行联防联治。要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制度和便捷的违法案件通报渠道,有效防止无证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健全完善动态巡查、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始终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防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反弹。
五、明确职责,联合执法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治理工作。
1、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小采石场依法作出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指令,并组织整改验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小采石场,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小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对区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予办理延续。
3、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小采石场的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销售矿产品的行为,对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依法注(吊)销营业执照。
4、区环保部门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和矿产品加工企业予以查处,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和矿产品加工企业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5、区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区政府决定关闭的小采石场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监督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的小采石场暂停供应民用爆炸物品;负责维护小采石场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对在资源整合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置。
6、区经信委加强行业监管,负责矿山生产能力核定,依法履行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职责,审核矿山从业人员资格,按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对矿山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积极推进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达不到规定的,提请政府实施关闭。
8、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因资源整合而关闭的小采石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财政政策支持,同时加强对配套经费 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9、区供电部门负责供电管理,彻底拆除私开及关闭矿山电源,严厉打击私开及已关闭采石矿山的偷电行为,严肃查处违法供电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供电者的责任。
10、区林业部门负责矿山占用林地的审核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缴,严厉查处非法占用、破坏林地违法行为。
11、区税务部门负责查处矿山开采企业及加工企业的各种偷、漏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