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潜水泵型号 矿用潜水泵的规格型号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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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潜水泵型号 矿用潜水泵的规格型号篇一
为进一步完善煤矿集团公司化管理,有效发挥各集团公司作用,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搞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及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文件精神,按照市、县有关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平安发展、和谐发展”的发展理念。发展壮大煤炭企业,提高煤炭生产集约化、机械化程度,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和安全保障程度,做大做强煤炭企业,实现煤炭产业持续、安全、快速发展。
三、适用范围
在***县境内注册的集团公司和所属煤矿在***县的境外集团公司。
二、相关要求
(1)、各煤矿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以企业兼并、收购、参股等方式开展好兼并重组工作,且公司产能规模不低于200万吨/年;
(2)、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所属矿井或子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施全面综合管理;推进公司化管理,实现由个人办矿向集团化办矿的实质性转变,实现由粗放型管理向现代企业集约型管理的转变。
(3)、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规范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经营全面管理,切实担负起被兼并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各集团公司要制定本公司全面的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及公司发展规划,及时将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行业标
准融入实际工作。
(5)、各集团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配齐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专业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对各煤矿严格执行技术审批等制度。
(6)、各集团公司要对照与县签订的目标责任状,拟定当年煤矿综合机械化设备使用计划,并与所属煤矿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执行公司对所属煤矿的考核制度。
(7)、实行公司产能分解,每年初根据县下达的产量任务指标,将产量计划分解到矿,每天由公司统一调度,当天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汇报至相关部门。
(8)、各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每月必须召集所属煤矿负责人召开不少于1次的安全调度会,各煤矿交流发言,以便发现解决各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各集团公司要认真学习、掌握、领会各级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到每一个煤矿,避免给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带来误区和盲区。
(10)、各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深入煤矿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周必须到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检查指导,检查不少于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及问题要下达整改意见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瓦斯、水害等重大隐患的要及时责令停产、停建,并督促煤矿编制针对性的整改方案,经公司同意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报请集团公司复查,复查必须下达复查意见书。
(11)、各集团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公司监管队伍的自身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强管理的监管队伍,对所属煤矿进行实时监管。
(12)、强力推行煤矿集团公司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各煤矿企业生产动态情况联网监控。
(13)、针对各级行业监管部门的检查指令,集团公司
要认真督促所属煤矿按要求编制整改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查把关,指导煤矿落实整改工作。
(14)、针对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指令文书,需申请复查验收时,集团公司必须对所属煤矿先行复查,合格后才予报请监管部门复查,否则将不予受理。
(15)、各集团公司要保障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破解煤矿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存在难题:如对矿井布局、通风系统布置、防突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派高管技术人员现场参与协助,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
(16)、各集团公司要积极参与新技术、新装备更新改造(如瓦斯发电等),鼓励所属煤矿开展煤炭深加工利用等。
(17)、各集团公司要督促和指导所属煤矿执行各项政策要求,完成特殊时期、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着力消除安全隐患,使煤矿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18)、各集团公司要积极认真配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工作,按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如会议的召开、资料的报送等)。对不认真完成或拒不完成上级部门交待任务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煤矿潜水泵型号 矿用潜水泵的规格型号篇二
藻渡煤矿潜水泵管理规定
经调查、统计分析,潜水泵损坏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检修质量不过关,二是管理不到位使用不当。
为了扼制我矿潜水泵损坏严重的现象,降低生产成本,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减少因潜水泵损坏造成的人、财、物等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争创节约型企业,现特对我矿潜水泵的检修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单位在撤除运出井外检修潜水泵时,必须登记清楚该潜水泵上井前的使用单位、使用地点、潜水泵的型号、上井时间、检修原因。并将检修内容及材料上报机电科,检查发现一台次未登记或登记不全、不清楚的罚机运队责任人50元。
二、潜水泵使用单位必须将潜水泵的管理责任到人,检查发现一台次未责任到人的罚单位主管人员200元。
三、带潜水泵的起动开关所使用的保护必须齐全,整定电流合要求,保险丝的容量与所带潜水泵的额定容量相匹配。检查发现一台次保护甩掉不用的罚检修安装电工100元。
四、潜水泵在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防止在搬运过程中造成设备的损坏。发现一台次因搬运不当造成人为损坏的罚责任人200元。如造成设备报废的,责任人按该设备原价的60%赔偿。
五、入井使用的潜水泵必须登记清楚领用单位、使用地
点、潜水泵的型号、入井时间、检修原因、检修人、领用单位。检查发现一台次未登记或登记不全、不清楚的罚责任人50元。入井潜水泵要办理入井手续。
六、经检查凡是线圈烧坏的潜水泵,不论什么原因每kw罚使用单位100元,材料费用仍使用单位赔偿所以关材料。
以上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綦江区藻渡煤矿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0日
煤矿潜水泵型号 矿用潜水泵的规格型号篇三
供电车间潜水泵管理规定
一、目的:
由于近期系统车间206、240b频繁出现故障,为了确保潜水泵长周期运行,避免出现烧损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内容:
1、2、潜水泵电源回路的开关应选用漏电开关。潜水泵运行前,值班人员需用500v摇表摇测电机绝缘,电机绝缘应不低于0.5mω。
3、潜水泵运行前,值班人员需用500v摇表摇测电机进水保护两个探针的绝缘,绝缘不应低于20 mω。
4、设备承包人每周应对潜水泵进行监测,如果设备处于停机状态,应摇测潜水泵三相绕组绝缘情况和进水保护探针绝缘情况;如果设备处于运行状态,应测量运行电流,并用万用表测试进水探针电阻值。同时,承包人要对测试结果做好记录。
5、如果电机监测过程中发现问题,承包人要及时联系车间主管技术员,根据实际情况,对潜水泵进行检修。
三、考核
如果潜水泵出现烧损、轴承落架等故障,按照供电车间电动机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对设备承包人、班长、主管技术员进行考核。
供电车间2014-1-19
煤矿潜水泵型号 矿用潜水泵的规格型号篇四
煤矿调度管理规定(2011年版)
**煤电股份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事故汇报及抢险处理 2 第一节 事故汇报 2 第二节 抢险处理 5 第三章 生产调度及汇报 7 第一节 生产调度 7 第二节 生产汇报 9 第四章 雨季“三防”和冬季“三防” 11 第一节 建立“三防”管理机构 11 第二节 雨季“三防” 12 第三节 冬季“三防” 13 第五章 下井汇报 14 第六章 附 则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调度管理,强化调度指挥,充分发挥调度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调度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值带班制度、生产调度会议制度、生产协调会议制度、事故追查分析制度、调度业务学习制度、调度交接班制度、调度资料保管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调度信息体系,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对调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调度汇报要及时、真实,杜绝迟报、漏 报、虚报、瞒报等现象。
第六条 调度工作人员应掌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熟知《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调度工作人员应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 调度工作人员必须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第二章 事故汇报及抢险处理 第一节 事故汇报
第九条 发生事故时必须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及时、准确向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汇报。
发生重大事故(冒顶埋人、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突水、火灾事故等)时,必须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立即向值班领导、主要领导、总工程师、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十条 重大事故汇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在发生事故30分钟内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及时汇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二)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必须将事故快报在24小时内报送公司调度中心;对当时伤情不清的,必须在医院鉴定后24小时内补报事故报告。
重大事故汇报程序图
第十一条 值班调度员听取事故汇报时必须记录准确,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值班调度员向有关领导汇报时必须记录汇报时间、领导姓名、领导安排的处理意见,并记录领导意见的传达与落实情况等。
第十三条 生产矿井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当班汇报:
(一)影响范围为一个工作面且影响时间3小时以上(包括3小时)的。
(二)影响范围为一个采区且影响时间2小时以上(含2小时)的。
(三)影响范围为整个井下生产且影响时间为30分钟及其以上的。
(四)生产系统更换设备等影响生产1小时及其以上的。
(五)全矿范围跳电,主扇停止运行的。
(六)因责任事故造成井下中央变电所、重要车间停电5分钟内未恢复供电的。
(七)压风机风包和出风管路因积尘着火、爆炸,压风机捣缸的。
(八)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环形管路炸管的。
(九)主提升机发生放大滑,过卷蹲罐,卡箕斗、卡罐、提升容器坠物、断尾绳、尾绳相互缠绕的。
(十)主要运输巷道因事故中断运输四小时以上的。
(十一)主运输皮带因事故影响生产四小时以上的。
(十二)发生斜井跑车事故的。
(十三)矿车坠井以及电机车碰头、侧撞、追尾的。
(十四)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 地面生产系统、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汇报:
(一)凡影响生产时间达3小时及以上的。
(二)因地面生产系统更换设备等影响生产1小时及以上的。
(三)大面积停电影响生产和安全的。
(四)地面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淹泵房。
(五)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六)地面铁路运输,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而影响煤炭外运长达2小时的。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者,必须及时汇报:
(一)井下发生重伤或死亡
事故的。
(二)地面发生轻伤(需住院治疗的)或轻伤以上事故的。
(三)一次事故造成二人以上轻伤的。
(四)放炮崩人、炮烟熏人的。
(五)垮棚、冒顶、冒顶埋人或堵人的。
(六)瓦斯窒息、中毒事故的。
(七)井下出现高温火点、一氧化碳超限或明火的。
(八)透水,误透老峒、老塘的。
(九)坠眼,车辆放大滑的。
(十)井下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积聚的。
(十一)煤和瓦斯突出的。
(十二)瓦斯和煤尘爆炸的。
(十三)主扇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0分钟的。
(十四)全矿停电时间超过10分钟的。
(十五)井上下触电事故的。
(十六)井下淹泵房的。
(十七)其它重大事故的。第二节 抢险处理
第十六条 对矿(基层)汇报影响生产的一般性事故时,由当班调度员联系有关业务处室(科室)负责处理并汇报当日值班领导。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事故时,必须及时、准确的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并做好原始记录:
(一)采掘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时,必须调清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现场组织抢救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故处理经过等,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做好原始记录。
(二)发生突水事故时,必须调清出水时间、地点、水量、水温、水源和可能波及到的范围,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情况,现场疏、排水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三)发生煤(岩)、瓦斯突出事故时,必须调清煤(岩)、瓦斯突出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突出物堆积状况,巷道堵塞情况,瓦斯浓度和波及范围,灾区和可能受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情况,遇险人员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四)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必须调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波及范围,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的撤离情况,遇险人员情况,火源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五)发生火灾事故时,必须调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灾区通风、瓦斯、煤尘和一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情况,现场灭火情况,火势情况,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的撤离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第十八条 对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人身和非人身事故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矿)值班调度员接事故汇报后,立即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向当日值班领导汇报,由值班领导负责处理和安排有关业务处室(科室)追查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二)由公司(矿)值班调度员负责将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反馈到矿调度所(基层单位)并督促执行。
(三)由矿调度所负责及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传公司调度中心备查。
第十九条 各矿医院(所)在接到抢救工伤的调度通知后,必须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工伤抢救的准备工作,同时在初诊结束后,20分钟内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伤进行抢救。
第二十条 各矿医院(所)要将工伤治疗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第二十一条 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抢救调度命令后,必须按救护规程规定赶赴事故现场,并将事故处理情况定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矿)值班领导负责当日公司(矿)安全生产的安排和处理工作。发生下列事故时,由当日值班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追查处理:
(一)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机电事故,公司机运管理部(矿机电科)负责。
(二)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顶板事故,公司生产技术部(矿技术科)负责。
(三)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透水、地测责任事故以及瓦斯超限事故,公司通防地测部(矿地测科)负责。
(四)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公司安全监察局(矿安监处)负责。
第三章 生产调度及汇报
第一节 生产调度
第二十三条 交接班时必须将上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领导指示交接清楚。
第二十四条 接班后及时跟踪调度上班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班中全面调度各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情况、主要系统运转状况,并及时汇报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重要采掘工作面和领导交办事项要重点调度。重点调度应做到:
(一)高瓦斯区域
1.每次通风排查会议所提出的重点头面,必须进行跟踪调度。
2.遇瓦斯超限时,必须调清瓦斯超限的时间、地点、范围,瓦斯浓度及瓦斯超限的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并及时汇报、处理,做好原始记录。
3.石门揭煤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要调清现场实际情况、进度和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做好记录。
(二)水文异常区域 1.临近采空区、断层破碎带及其他可能出水地区和缩小防水煤柱、提高回采上限开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调清工作面的进度、采高、顶板和地质变化情况以及现场采取的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记录。
2.出现水患(异常)时,必须要求现场停止作业、撤出威胁区人员,调清出水的时间、地点、出水量、水温和采取的措施等,及时汇报处理,做好记录。
(三)采掘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安装时,必须调清切眼顶板、支护、隐蔽工程情况及采取的措施。2.采煤工作面初放期间,推进度、顶板冒落情况、特殊支护和采取的措施等。3.采煤工作面收作期间,必须调清工作面支护、顶板、出口、通风、瓦斯、水 4.掘进工作面开工拨门期间,必须调清支护、顶板、放炮管理和采取的措施等。
5.掘进巷道贯通施工期间,要调清贯通剩余距离、每班进尺情况、被贯通巷道的瓦斯、水、顶板和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6.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或异常带时,必须调清断层或异常带的实际情况、顶板情况、水和瓦斯变化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
(四)矿井停产检修期间,必须调清检修进度、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交班前全面调度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调清存在问题。
第二十八条 必须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并督促落实,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认真填写调度日志和有关牌板,并做好值班、交接班,重点调度等记录。
第三十条 调度记录要字迹清楚、内容完整、详细规范。
第三十一条 汇报问题要及时、准确,用语文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各类传真、电文和通知要及时处理、分类归档。
第三十三条 调度交接班应做到“五交清”,即交清当日(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交清安全生产事故、重点工作情况;交清领导指示、上级通知通报的贯彻执行情况;交清待处理问题;交清下一工作日(班)的生产任务。
第三十四条 调度资料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班、日调度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
(二)调度日报、旬报和文字分析资料要保存2年以上。
(三)有关通知、通报、传真电文要保存2年以上。
(四)死亡事故记录、重大非伤亡事故专项记录、非伤亡事故分类综合统计资料要永久保存。
(五)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对外公布。第二节 生产汇报
第三十五条 班日汇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班实际产量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影响生产的各种因素(采掘工作面条件变化,生产、提升、运输等主要系统发生的事故以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全事故。
(三)各综采、机采工作面当班割煤情况。
(四)矿井原煤日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入洗原煤量和精煤产量。
(五)高瓦斯头面的瓦斯情况。
(六)水文变化情况。
(七)矿值、带班领导名单。
(八)矿井分区队回采产量。
(九)当班煤炭外运情况。
第三十六条 班日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早班汇报时间:7:00~8:00;中班汇报时间:14:00~15:00;夜班汇报时间:21:30~22:30。
(二)矿井分区队回采产量汇报时间:7:00~8:00。
(三)矿井原煤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入洗原煤量、精煤产量及综、机采园班割煤刀数汇报时间:15:00前。
(四)矿值、带班领导名单汇报时间:17:30前。
(五)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每班不少于3次。
(六)出现瓦斯异常时,必须在当班汇报。
(七)水文异常且水量超过5m3/h的必须在当班汇报。
(八)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时,必须在当班汇报。
第三十七条 随机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将工作面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传公司调度中心。
(二)巷道贯通施工期间,必须汇报日进度和剩余距离。
(三)采煤工作面收作前,必须将接替面的准备情况汇报公司调度中心。
(四)各级安监部门停头(面)情况应在头(面)被停当班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调度中心。
第三十八条 月度总结汇报材料应包括月度生产指标完检修期间,必须调清检修进度、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交班前全面调度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调清存在问题。
第二十八条 必须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并督促落实,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认真填写调度日志和有关牌板,并做好值班、交接班,重点调度等记录。
第三十条 调度记录要字迹清楚、内容完整、详细规范。
第三十一条 汇报问题要及时、准确,用语文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各类传真、电文和通知要及时处理、分类归档。
第三十三条 调度交接班应做到“五交清”,即交清当日(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交清安全生产事故、重点工作情况;交清领导指示、上级通知通报的贯彻执行情况;交清待处理问题;交清下一工作日(班)的生产任务。
第三十四条 调度资料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班、日调度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
(二)调度日报、旬报和文字分析资料要保存2年以上。
(三)有关通知、通报、传真电文要保存2年以上。
(四)死亡事故记录、重大非伤亡事故专项记录、非伤亡事故分类综合统计资料要永久保存。
(五)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对外公布。第二节 生产汇报
第三十五条 班日汇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班实际产量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影响生产的各种因素(采掘工作面条件变化,生产、提升、运输等主要系统发生的事故以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全事故。
(三)各综采、机采工作面当班割煤情况。
(四)矿井原煤日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入洗原煤量和精煤产量。
(五)高瓦斯头面的瓦斯情况。
(六)水文变化情况。
(七)矿值、带班领导名单。
(八)矿井分区队回采产量。
(九)当班煤炭外运情况。第三十六条 班日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早班汇报时间:7:00~8:00;中班汇报时间:14:00~15:00;夜班汇报时间:21:30~22:30。
(二)矿井分区队回采产量汇报时间:7:00~8:00。
(三)矿井原煤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入洗原煤量、精煤产量及综、机采园班割煤刀数汇报时间:15:00前。
(四)矿值、带班领导名单汇报时间:17:30前。
(五)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每班不少于3次。
(六)出现瓦斯异常时,必须在当班汇报。
(七)水文异常且水量超过5m3/h的必须在当班汇报。
(八)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时,必须在当班汇报。
第三十七条 随机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将工作面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传公司调度中心。
(二)巷道贯通施工期间,必须汇报日进度和剩余距离。
(三)采煤工作面收作前,必须将接替面的准备情况汇报公司调度中心。
(四)各级安监部门停头(面)情况应在头(面)被停当班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调度中心。
第三十八条 月度总结汇报材料应包括月度生产指标完制度,及时通报防汛工作情况。
第五十三条 防汛值班领导要坚守岗位,掌握雨情汛情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第五十四条 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注意天气变化情况,根据需要及时成立和组织抢险队伍。
第三节 冬季“三防”
第五十五条 冬季“三防”要做到人力、物力、财力“三落实”。
第五十六条 结冰期前,矿井要对地面生产系统、排矸系统、主副井口、绞车房、变电所、压风机房等岗位,车辆、管道、通道等设备设施,重点岗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冬季“三防”工作方案,于11月10日前报公司调度室。
第五十七条 必须确保在结冰期前安装或检修好取暖锅炉,整修和保护好通往井口、等候室、洗煤厂、出煤系统、排矸系统、浴室等岗位的供气和供水管道,整修好井口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主扇风机房等要害地点的墙壁和门窗。
第五十八条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井筒结冰。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要强化用火、用电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和矿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要害部位及易燃、易爆场所用火、用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要认真安排好治安保卫人员的值班和巡查工作,切实做好矿区的防火、防盗和综合治安工作。
第六十条 运送职工上下班大客车的单位要加强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和车内保暖。
第六十一条 结冰期前对矿内、外的低压供电线路要进行全面整理,杜绝乱拉乱挂现象。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注意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调度防寒、防冻情况。
第五章 下井汇报
第六十三条 矿领导带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带班领导应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带班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检查巡视情况和带班地点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矿井每月28日前排定下月矿领导带班计划,并报公司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
第六十四条 矿井重点头面跟、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一班三汇报”,即每班开工前、班中、班末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安全生产情况。第六十五条 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部室负责人下井须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所到矿井、现场存在的问题及安排解决情况。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公司原《调度管理规定》(**煤电生技﹝2010﹞12号附件8)同时废止,解释权在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
煤矿潜水泵型号 矿用潜水泵的规格型号篇五
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进度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陕西省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前期工作
第一条
煤矿基本建设项目,依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立项。第二条
资源整合矿井,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后视同立项。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第四条
基本建设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省局文件另有特别规定以省局文件为准)。第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报省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批复。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的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环境保护专篇。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项目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八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初步设计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初步设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第九条
县煤炭工业局初审上报可研、设计文件时要将矿井设计各系统能力及审查意见一同上报。
第十条
资源整合矿井,依据批准的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可研与初设合并),审批权限同第八条。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安全、消防、卫生等专篇,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炭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招投标制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3〕47号)文件执行,任何项目单位不得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在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备案登记后,方可参加煤炭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经录用后在县煤炭工业局备案。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县煤炭工业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设计、监理、施工、质监等单位以及专业人员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审查报告及图纸由审查人员签字。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具备以下批准文件或证件。
(1)立项批文;
(2)采矿许可证;
(3)批准的环评文件;
(4)批准的地质报告;
(5)可研报告批文;
(6)初设批文;
(7)安全、环保等专篇设计批文;
(8)验资证明;
(9)安全施工措施及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完成以下相关手续。
1、项目单位办理征地手续。
2、“四通一平”基本完成。
3、依法进行了招标。
4、监理委托、质监注册。
5、施工图设计进行了会审,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审查。
6、建立了项目法人负责制,组建了工程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了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后,逐级上报开工申请,办理开工审批卡,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转入基建。开工审批权限同初步设计。
二、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即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以及其它规定,必须遵照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初设、开工、竣工验收等审批制度,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督制、承包合同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必须接受煤炭工业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重点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和村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和问题;特别要加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作用;正确理解和处理投资和工期的关系,以实现建设项目的最大投资效益。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依法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合理安排作业程序,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和设备选择,严禁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主运输、主提升和回采工作面的设备选型或建设能力。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技术上外力无法抗拒以及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设计的,建设单位申请,县煤炭工业局现场核查,确认合理后,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按规定报市、省煤炭煤炭工业局审批。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批准工期内完成工程的,要重新核实工期,提出申请,视同变更设计对待。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要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施工图设计一经审查通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一律不得交付施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以标准化矿井建设为起点,竣工后要达到标准化矿井二级以上标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各类原始资料、图纸的收集、整理,做好建档工作。每月2日前向县煤炭工业局报送主要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安全施工责任制,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作业措施,加强职工安全素质教育,强化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文明施工,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负责承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擅自变更设计或设备型号行为的,有责任及时制止;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及时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向煤炭工业局报告,并有权拒绝出具监理报告。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任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省、市煤炭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令停建等处罚。
1、未按煤炭建设程序办理开工审批的煤炭建设项目;
2、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出煤或边建设边生产;
3、未经批准擅自对设计进行修改;
4、无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
5、施工队伍与资质不符;
6、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县煤炭工业局要设专职局领导主抓基本建设工作,要有专职人员和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建设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县煤炭工业局要与建设单位签定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内容的目标责任书。对所辖建设矿井的竣工时间排队公告,确保各建设矿井按时投产。
第三十五条
各县煤炭工业局要对所辖建设矿井的工程进度、投资情况汇总表等相关统计资料每月5日前准确、按时报送市煤炭工业局。第三十六条
各县煤炭工业局对建设矿井一月要检查督查一次,市煤炭工业局进行抽查,每季度对建设矿井的情况总结通报一次。
三、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改的矿井建设工程,联合试运转,使用审批卡方式审批。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提出联合试运转申请,逐级上报经有关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其审批权限同初步设计。
第三十九条
联合试运转工作可分为空负荷、半负荷、全负荷三个阶段进行组织,逐步由以施工单位为主平稳过渡到以接产单位为主。试运转期限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满必须停止联合运转。
第四十条
煤矿联合试运转以系统联动、调试和检修为主,以出煤为辅。联合试运转期间尽快完成各专篇的单项验收和质量认证工作。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提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逐级上报环保局进行验收,验收同环评的审批权限。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及时报请煤监部门进行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其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2、安全验收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申请,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验收。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提出消防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建设单位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及时报请劳动职业卫生部门验收,其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进行检测检验,出具《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报告书》。
2、由建设单位提出劳动职业卫生验收申请,报建设单位所在地卫生部门组织进行验收。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如有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要请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无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应作出决算报告、财产移交清单。
第四十六条
以上各单项工程均验收完毕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求如下:
1、矿井的提升、通风、排水、井下运输、回采工作面、输变电、通讯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井下防尘洒水、安全设施按设计建成,联合试运转正常。
2、地面生产性工业建筑按设计基本建成,非工业性办公、生活福利设施按规范标准化标准建设完成。
3、未按设计建成的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不影响安全生产。
4、安全、环保等设施按专篇设计要求建成,并经专项验收合格。
5、工程质量经质量监督站质量认证合格。
6、有竣工图、竣工报告,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并整理分类,具备归档条件。
7、建设单位已按生产需要组建了接产机构,按规定配备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规章制度已建立,特殊作业人员已经培训合格,具备上岗资格。
8、安全监控、产量监控、人员定位三大监控系统安装完善,运行正常。
第四十七条
煤矿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县煤炭工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验合格报市煤炭工业局验收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局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的项目竣工验收县煤炭工业局初验合格后,报市煤炭工业局组织竣工验收,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第四十八条
县煤炭工业局在初验时,应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下发<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4〕241号)文及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规定、规程严格把关,尤其对各主要系统即:主提升、主运输、回采工作面设备型号逐一核对核查验收,对擅自提高系统能力或设备选型的一律不得认可。申请报告要附初验意见和资料。
第四十九条
市煤炭工业局接到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科室和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分专业组对建设项目各类工程、各个系统进行实地查验,审阅工程技术档案,查阅县煤炭工业局意见,审查联合试运转记录以及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结果,对建设项目做出全面的评价,签署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签定书。
第五十条
以上条款若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