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优秀
总结不仅仅是总结成绩,更重要的是为了研究经验,发现做好工作的规律,也可以找出工作失误的教训。这些经验教训是非常宝贵的,对工作有很好的借鉴与指导作用,在今后工作中可以改进提高,趋利避害,避免失误。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总结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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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免责事由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金钱之债不适用该规则。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解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3)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不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2)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当事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除外。
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均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交付”才是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
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解释】动产的所有权、风险和孳息的转移均与“交付时间”有关,考生应区分两种情况:(1)先订立买卖合同后交付设备的,直接找到交付时间;(2)先占有设备后订立买卖合同,不用再交付了,以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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