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口单证员工作内容 出口单证工作程序(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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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证员工作内容出口单证工作程序篇一
(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开户申请表。
2、单位介绍信;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工商局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出口合同;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办结时间:单证齐全,当即办理。
(一)须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核销员证。(无核销员证的凭单位介绍信);
(二)办结时间:单证齐全,当即办理。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二)办结时间:单证齐全,当即办理。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3、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
出口单证员工作内容出口单证工作程序篇二
补办出口报关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⑷出口发票;
⑸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退运,若办理过退运,需在补回的报关单上重新签属退运情况。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与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海关提供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补办收汇核销单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⑶出口发票;
⑷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外汇管理局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由于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就不能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须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受托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时,需提供由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方可重新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⑸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审核
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数据与国家局提供的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已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国家局提供的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受托方(外贸企业)退税机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应给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退运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应向海关交验审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凭以办理退运手续。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未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还没有报给退税部门,则企业在次月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必冲减出口收入,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提交出具环节。
直接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已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无论是否审批,企业均应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收入,并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不需补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属以前出口的,则不得冲减下期出口收入,不得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缴入中央金库),在”以前损益调整”中调整。若退运的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证明;
⑷退运货物的运单及出口发票;
⑸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申请退运货物是否有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申请退运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是否已申报退税;
退运货物的商品数量、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数量、金额;
退运货物所属;
退运货物属以前的,且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部分退运(退运数量小于原出口数量)的,应补税额=原免抵退税额×(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
经审核,发现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发现申报过退税的退运货物需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冲减出口收入或补缴税款;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主管退税部门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出口退运戳记,标明退运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外币及人民币)、退运日期。
出口单证员工作内容出口单证工作程序篇三
各省属出口企业:
一、关于单证申报:
1.申报首次出口的商品时,出口企业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并附送购货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a类出口企业还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2.从新增供应商购货出口首次申报时,若同一申报批次中,从该新增供应商购入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超过10,000元的,出口企业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并附送供货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出口口岸舍近求远的,出口企业应提供情况说明并附送外销合同、货运合同、运输发票和入仓单等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通知自2011年7月 1 日起执行。
浙江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11年7月1日
出口单证员工作内容出口单证工作程序篇四
出口单证是指出口地的企业及有关部门涉及的单证,包括贸易合同、出口许可证、出口报关单、包装单据、出口货运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汇票、检验检疫证书、产地证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口单证基本单据流程,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票据行为
(1)出票
1)空白背书:背书人只签名,不加注。
2)记名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转让给指定的人。
3)限制背书: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限制性条件。
(3)提示票据在付款或远期的请求签见或承兑时,应由持票人将票据向付款人提示。
(4)签见持票人必须先向付款人要求签见,付款人见到票据后,除即期的即予付款外,远期的须在票据上签注签见字样,下签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如“自见票之日起计算30天后付款”等。
(5)承兑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6)参加承兑当票据提示给付款人被拒绝承兑时,在持票人同意下,参加承兑人作为参加承兑行为,由他在票据上批注“参加承兑”字样和签名、日期。参加承兑人不像承兑人一样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他只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始负付款的义务。
(7)保证票据的保证是保证人对票据的特定债务人支付票款的担保。
(8)付款即期是经提示即予付款,远期是到期付款。
(9)拒绝承兑和拒付持票人以票据提示,被承兑人拒绝承兑;或到期被付款人拒付,都应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由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付款地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出具证书的机构签发的证明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付的法律文件。持票人在取得拒绝证书后不须再作付款提示,即可向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10)追索日内瓦票据法规定,票据因时效消灭而丧失追索权。例如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有效期为3年,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作成拒绝证书日起或到期日起1年;汇票背书人因被追索而清偿票款并向前手转行追索,自清偿日起6个月内有效。
2.票据的种类
(1)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即期或远期)对指定的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指令。
(2)本票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本人。
(3)支票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
1.托运单据种类
(1)外销出仓单或提货单
(3)出口货物托运单
2.货运单据种类
(1)海运提单
(2)委托订舱更改单
(3)铁路运单
(4)承运货物收据
(5)大陆桥联运承运收据
(6)航空运单
(7)邮包收据
1.发票的作用
(1)买卖双方收发货物,收付货款和记帐的凭证。
(2)买卖双方办理报关。
(3)卖方缮制其它单据的依据。
(4)在即期付款不出具汇票的情况下,卖方即凭发票向买方收款。
2.发票内容
(1)应载明“商业发票”或“发票”的字样。
(2)应署有出口单位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3)应写明进口商的名称、地址。
(4)载明发票号码和合同号码。
(5)载明起运地和目的地。
(6)载明商品的描述。
(7)唛头及件号。
(8)必要的声明。
(9)进口证号码。
(10)出口商签章。
(11)贸促会认证。
(12)领事签证。
1.海关发票的作用
(1)供进口商报送核查货物与估价征税之用2)提供货物原产地依据。
(3)供进口国海关核查货物在其本国市场的价格,确认是否倾销等。
(4)便于统计。
2.各国的海关发票格式有许多不同,请具体操作时留意。
3.海关发票的缮制
(1)与商业发票的相应项目必须完全一致。
(2)须列明国内市场价或成本价时,应注意其低于销售的离岸价。
(3)经准确核算的运费、保险费及包装费。
(4)海关发票应以收货人或提单的被通知人为抬头人。
(5)签具海关发票的人可由出口单位负责办事人员签字,证明人须另由其他人员签字,不能是同一人。
保险单背后印有保险条款,正面应载明如下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
(2)唛头标记
(3)货物名称
(4)保险金额,一般按发票金额加10%。
(5)船名或装运工具
(6)开行日期
(7)费率,一般填“as arranged”。
(8)运输起止点。
(9)险别,一般按c.i.c.条款承保。
(10)赔款地点,一般在保险的目的地支付赔款。
(11)投保日期。
我国有多种不同签发机构签发的产地证,它们是: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产地证
2.普遍优惠制产地证明书
3.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地证明书
4.对美国出口原产地声明书
5.其它产地证明书
中国国家检验机构检验证书
(1)品质检验证明书
(2)重量检验证明书
(3)数量检验证明
出口单证员工作内容出口单证工作程序篇五
(一)一般要求
1、出境货物报检申请单;
3、厂检合格单;
(二)特殊要求
1、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货物出口报检,提供海关出口成品手册复印件。
2、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强制性认证、注册登记制度、质量准入和备案管理的出口产品报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3、出口食品和危险品报检,应提供“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口货物包装报检
1、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
2、包装生产企业厂检合格单;
3、包装检测合格报告及复印件;
4、申请出口危险品包装性能鉴定,需提供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声明。申请出口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需提供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声明。
(四)需要实施理化检测的货物报检
需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凭一份检测报告多批报检的,首次报检时提供检测报告原件,后续报检提供复印件。
二、进口货物报检需提供单据
(一)一般要求
1、进境货物报检申请单;
2、对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贸易和运输单据复印件;
3、进口流向货物应提供《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和《入境货物通关单》;
4、属进口加工贸易方式的应提供《海关加工贸易手册》;
5、代理报检的应提供《代理报检委托书》。
(二)特殊要求
1、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
2)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转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3)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范围内的提供3c证书。
2、入境验证民用商品,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范围内的进口法检和成套设备,需提供3c证书或3c免办证明。
3、出口退运货物报检:
1)海关出口报关单副本或复印件;
2)出口检验检疫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3)出口退运货物情况说明表;
4)国外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或报告。
附:相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