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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招生计划篇一
项目负责人:
所 属 单 位: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制 二 ○ 一七年四月
表 表 1 1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经费 批准经费:
万元;已拨经费:
万元;支出:
1.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2.主要研究成果(不含最终成果)的基本内容、创新性及其转化应用、社会影响;3.所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等。(2000 字以内。)注:本表可加页。
表 表 3 最终成果摘要报告 1.最终研究成果的框架和基本内容;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3.研究方法;4.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等。(著作类成果限 3000 字,论文类成果限 2000 字)注:本表可加页。
财务部门意见:
表 表 6 声明及审核意见
声明 明 本人提交的所有研究成果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特此声明。
项目责任人或首席专家(签章):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意见 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结项材料是否齐全;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在哪
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申请书模版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书
社科项目结题流程图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招生计划篇二
2005年下半年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安排
2005年下半年全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宣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落实我校第一次党代会精神,以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重点,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在健全制度、创新形式、突出实效上下功夫,切实抓好全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一、学习内容
2、中央关于纪念长征胜利70周年的系列文件与有关会议精神
3、关于科学发展观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关论述
5、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
9、其他形势与政策教育材料
二、具体安排
1、第1—10周(8月22日——10月30日)
学习重点:深入理解教学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我校评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要求及主要任务,确保评估达目标的实现;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先进典型;认真贯彻落实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思 考 题:
2、第11—19周(10月10日——12月31日)
学习重点:深入理解和正确把握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了解“十一〃五规划”的主要内容;进一步结合学校实际学习关于科学发展观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关论述,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与温家宝总理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批示精神,在全校形成科学、和谐、节约的良好氛围。
思考题:
(3)结合我校实际,谈谈对实施人才强校、加强科技创新、推进学校国际化等发展战略的理解和看法。
节约型机关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实际,谈谈自己对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思考与看法。
三、学习方法及要求
1、各学院(系)、职能处(部、室)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保证至少每两周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月学习时间不少于6学时,并做好理论学习的组织工作及考勤、记录、总结工作。
2、学习要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习与讨论相结合、学习理论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及时解决广大教职工思想、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3、各单位、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教职工的理论学习,党委宣传部将加强对全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指导,并适时组织学习辅导报告,以切实推进全校政治理论学习的开展。
党 委 宣 传 部
二○○五年九月六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招生计划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利用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旨在鼓励学校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制度与文化氛围,探索符合基础研究基本规律的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与人员评价制度。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代表学校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体现前瞻布局的研究工作,重点支持青年教师、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学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项目按预算制课题方式管理,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科技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议、评审;科技处、财务处、研究生院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分配、使用、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设置
主要用于资助35岁以下,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及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尚未独立承担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在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自主选题的交叉性研究或探索性前沿研究。
2.种子基金项目
主要用于教师该学年内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课题,经通讯专家评审取得参加会议讨论资格,但最终由于名额限制而未获得资助,有望在下一取得突破的项目。
3.研究生创新项目
主要用于支持在校研究生开展自主创新研究、为争取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而进行的专项研究。
4.开展新兴学科研究 支持青年科研人员或团队在一些新兴学科领域开展前瞻性研究。
5.南开大学杰出青年人才培育项目
原则上用于资助40岁以下、已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的青年教师,对其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进行培育。
6.重大项目培育研究
支持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交叉学科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开展交叉研究,为“973”计划、“863”计划培养项目源。
7.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主要组织以组建申报国家创新群体、教育部创新团队为目标的重大研究计划。
8.平台重大科学研究
主要用于资助现有国家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自主设立的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
9.具有重大产业化前景项目
为国家及地方的经济发展培育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项目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原则 上每年申报一次,采取集中申报和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立项资助项目。项目执行期除种子基金项目为1年外,其他项目一般为2至3年。具体项目申报、执行及结题要求,以当年学校发布的申报指南等通知文件为准。
原则上不支持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请,但鼓励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的交叉合作。
第八条 每位负责人只能同时承担一项在研的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承担过研究生创新项目或青年教师创新项目的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同类项目;有在研本类项目但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新项目。
第九条 申报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时,项目申请人必须提供近期关于该自主科研项目内容的检索、查新报告,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事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
第十条 资助项目方案在校内公示无疑议、支持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后,学校科技处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关系,并对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在实施、验收或考核评价过程中,须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提交各种报告、统计材料等,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须以适当形式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由于承担者的主观原因而不能正常执行和结题的,学校将消减、停止或收回资助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集中核算。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
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任务书和学校批复的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有进展但经费不足的,项目负责人可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
1.设备费。是指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设备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含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差旅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5%。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保护 费等。
8.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外单位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10.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合计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按预算分拨付,首批经费于项目批准立项后即给予拨付。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经费预算按项目执行结算。
项目执行当预算经费有结余的,结余经费可结转到下一执行,但项目负责人应相应调整下一预算。项目结题后,若经费还有结余,则予以收回,并作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新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制定各类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立项、评审、执行、结题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并有权在实施过程中作出修改。
第二十二条
2010年4月16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招生计划篇四
第二十八条 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前一周内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后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我校收费标准执行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的规定,学费标准为:农林类专业3025元/学年·生;理工、外语类专业4950元/学年·生;文史类专业3850元/学年·生;艺术类专业9900元/学年·生;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内学习期间学费36000元/学年·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费按照对方大学当年标准收取;少数民族预科班学费以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为:1000-1200元/学年·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专业奖学金、勤工助学、社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联系部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电话:
招生网址:http://
官方微信号:zhshwnwsuaf(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生办)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招生计划篇五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教育部统一领导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招生计划数及生源情况与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并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征集志愿录取。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报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2018年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提档和录取专业。
第十八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原则: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b级,其中文史类专业选考科目为历史,理工类专业选考科目为物理。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投档分数相同时,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等级排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
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原则:按照招生计划数100%提档,录取专业时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条 浙江省考生录取原则:按照浙江省投档规则录取,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考生录取原则:在选考科目符合所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依据考生位次顺序录取。如所报专业已录满,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同一科目组范围内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
第二十二条 其他省份考生录取原则:
1.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2.对于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位次顺序录取。实行顺序志愿省份,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位次顺序录取;如果所在省没有相关规定,学校依次按照考生的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排序确定录取。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要求:
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部分课程采用全英文授课,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其他专业(类)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类)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类)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及艺术类专业(环境设计)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2018年已公布的相关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专项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等类型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被录取为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不能报考研究生,毕业后直接到定向单位就业。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我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