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借款民事上诉状 民事债务上诉状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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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民事上诉书民事欠款上诉状篇一
被告: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x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系商业合作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至20xx年xx月xx日止,累计欠款数额达人民币x元。但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迟迟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订单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归还欠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_合同法》与《_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欠款民事上诉书民事欠款上诉状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xx,男,汉族,xxxx年1月7日生,农民,住xx市xx区棉花庄镇安东村王庄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侯家桥16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特上诉贵院。
上诉请求:
2、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请。
事实与理由:
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事实错误。
1、(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经结算李明生和被告梁xx承包的金陵名府工程二标段12号、13号楼木工工程量为4636平方米,总计价款125172元。不符合事实。
2006年被上诉人南京四建承建新亚置业有限公司金陵明府工程,xxxx年4月9日被上诉人南京四建项目部经理包小明与李明生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将金陵明府工程二标段12#、13#楼四层以上工程图纸范围内木工的有关一切工作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李明生,双方约定27元/㎡,面积按照实际的施工面积计算,工程款按主体封顶模板拆除十天内付至工程款的80%,其余部分两个月内付清。工人的生活费按每人每月400元分两次发放。前木工组遗留下的部分工程量,两层以上内外墙拆模清理封顶后材料起钉堆放整齐,被上诉人付李明生6000元一次性包定,双方并约定由于阁楼施工的特殊性,阁楼按照正常面积的倍结算工程款。
事实上(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查明的实际面积4636平方米,并没有包含7楼阁楼面积部分,查明的计价款125172元亦未包含阁楼面积价款,也未包含6000元起钉费。经估算阁楼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左右,其阁楼面积部分的工程款应为48600元。因此总计价款应是179772元。
其次项目部经理包小明与李明生签订的承包协议中,约定工人的生活费按每人每月400元分两次发放。申诉人所招集的施工人数平均为40人/日正常工作,40名工人生活费400元/`月,即40人*400元/月*4个月=64000元。而实际上,南京四建连工人的生活费都未完全支付,部分生活费都是由上诉人梁xx垫付。
2、(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截至xxxx年8月13日,被告南京四建实际给付了原告梁xx151312元,超出应支付工程款26140元,不符合事实。
事实上上诉人梁xx与被上诉人南京四建根本没有签订任何承包协议,上诉人作为木工组的施工人员,在其施工中协助分包人李明生招集人员施工,其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更不是工程的分包人,也从未参与合同签订。被上诉人南京四建没有与上诉人结算过任何费用,上诉人亦未领取过上诉人支付的任何工程款。因此,审理查明南京四建实际给付了梁xx151312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次,工程的总工程款应是243772元(上述已做了说明),因此说超出应支付工程款26140元更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3、(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李明生所承包的木工工程施工人员由原告梁xx负责召集并分配使用,其召集来的工人工资款均有其从被告处领取的工资款中予以发放,不符合事实。
xxxx年4月30日甲方南京四建与乙方李明生签订一份附加协议,从该份附加协议中的第二条:乙方签订协议人李明生从明天早上6:30必须按时在施工现场亲自负责乙方施工人员,协调安排保证施工进度,12号楼五层结构,5月2日上午必须保证浇注混凝土。第四条:从明天开始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保证人数按时上班,包中服从甲乙双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如乙方不能保证进度,乙方人员必须明天(5月1日)自动清场,责任乙方负责,不在要求甲方的工程款,甲方也一概不负责。乙方必须承担该工程的有关损失。从以上两条中明显可以看出该协议的乙方指名的特定人是李明生,申诉人所召集来的工人是由甲方被上诉人和李明生分配使用的.,而不是由申诉人召集和分配使用的。
从该附加协议第五条:生活费、工资款由李明生亲自领取。可以看出生活费和工资款上诉人没有领取过,同事也没有领取的资格和义务。一审法院查明申诉人从被申诉人处领取工资款没有事实依据。
4、(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实为审理查明,其实一审法院并未实际调查,而是机械的照搬xx市楚州区人民法院(xxxx)楚民一初字第385号判决书中的审理查明部分。
一审中,被上诉人仅提交了楚州区人民法院(xxxx)楚民一初字第385号等判决书(该判决书上诉人正在申诉中)作为本案的证据,并未提交其他有利证据,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在没有做出实际调查前,就草率的照搬(xxxx)楚民一初字第385号判决书中的审理查明部分,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事实的查明以及证据的认定等程序。该草率行为有违民事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判决书只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参考,而不是作为本案事实的最终证据,试想倘若先前判决有失真实,而法院在审判时不进行实际调查一味的照搬先前之判决,最终只会造成无止尽的错案循环的局面。上诉人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实际调查,查明本案的事实,而不是草率的照搬事实。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所依据的证据(xx市楚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足。
一审中,被上诉人仅提交了楚州区人民法院(xxxx)楚民一初字第385号—392号、723号判决书(该判决书上诉人正在申诉中)作为本案的证据,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书虽已生效,但所认定的事实有违真实,已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上述判决上诉人已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正在审查过程中。
上诉人认为仅凭xx市楚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无法认定本案事实的,关于本案的工程总面积、工程总计价款、工程款结算金额、结算方式、结算对象等诸多事实都有待于法院做出进一步调查以及鉴定才能认定,在被上诉人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为避免造成错案循环,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实际调查和鉴定(以上已作出阐述)。事实上,一审法院仅以上述判决书来认定本案事实既是违反法律程序亦是有失谨慎的。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体现法院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希望贵院能查明事实,还当事人公道的判决。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梁xx
xxxx年12月11日
欠款民事上诉书民事欠款上诉状篇三
被告: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x元;
3、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3000由被告承担;
4、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年5月14日被告xxx共同向原告xxx借款10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xx年6月14日下午银行下班前一个小时将借款还清给原告,超过银行下班时间另加100元交通费;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xx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债务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抵押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xx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据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本金60000元,另加计利息18470元,违约金61000元,委托律师费3000元。各项共计人民币142670元。
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约定和《_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欠款民事上诉书民事欠款上诉状篇四
被告: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 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具状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