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内容四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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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会议记录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财行为,加强村级财务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关于在全县推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含办发【20xx】20号)、《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含财农村字【20xx】17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
1、村级收取的款项: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含租赁收入、资产变卖收入)。
2、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和代管经费。征占地补偿收入、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各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
3、往来款项:各项应收及应付的款项。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于取得收入的当月,足额交存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户。村报账员持收入票据记账联、银行缴款单(或银行转账存根联)、自制收入明细表或往来款项明细表,报镇(园区下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总出纳岗。总出纳核对票款无误后签字或签章,并转付“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账会计入账。
第四条村集体现金收入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缴交入户,所有的对公收入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缴存专户。非报账员代收的各种款项,应在收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报账员结清。
第五条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收入核算,依据财政部财会[20xx]12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按资金收入分类,明细核算。并按月对行政村反馈收入明细表或往来款项明细表,村报账员核对后报村主任签收。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代管支出及其他支出(含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等)。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村集体组织依据年初预算跟踪执行。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要遵守厉行节约、为民办事的原则,大力缩减非生产性开支。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规范化要求:
1、支出凭证要素齐全。村报账员在报账前要完善好报账手续,所有支出票据要有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财务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章。
2、支出程序依次为:经手人与证明人签署日期、事由,村财务审核人对票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村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名、镇包村干部对支出事项进行复核、镇纪检部门与“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加盖付讫章、最后交由代理会计入账。在各审核环节,如有不符合法规制度规定的单据,一律退回不得报销。
3、审批权限:1000元以下支出票据可由村级主要负责人及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共同签批。一次性超过1000元的大额支出由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镇包村干部加签审核意见,并上报镇纪检部门审核备案。
4、村级日常运转支出:
(1)办公费用。村级办公用品的购置及打字复印等办公支出按实际需要列支,事项明确清楚,采购手续完备。
(2)差旅费支出。村干部因公外出,县内需经村主要负责人同意,县外需报镇级政府批准同意。差旅费报销标准依据《含山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统一执行。
(3)电话网络报刊支出。村级因工作需要可安装电话、网络,但年费用支出额不得突破5000元;村集体征订的党报党刊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
(4)福利性支出及误工补贴。村两委工资福利支出严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标,支付时要附镇组织办批复。误工补贴按规定程序和标准,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
5、村内公益事业项目支出。需在镇政府指导下量力而行,做到事先有预算,事后有决算,资金使用及时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外发包的所有工程类支出须由工程承包商开据正规建安税票方可报账,同时还应附有工程预决算、竣工验收等附件。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实行“零招待制度”。日常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一条村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截留、平调或者挪用。严禁收入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严禁村级收入的体外循环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跟踪监督。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村组干部报酬及基本的办公支出,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重大支出事项须附会议决议或书面报告。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原始凭证的零星开支,统一使用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用支出票据,但票据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公开做到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复核后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须在村务公开栏内逐笔逐项按季进行公开。并将公开清样及现场照片报镇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代账会计备案。
第十五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于村级的各项支出,凭报销凭证和原始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作为支出和记账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及时登记“不规范票据退回清单”,并退回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实行村级财务电算化。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建档,分村建账、分村核算,并负责各村会计账目、村集体资金、会计信息和档案等方面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十七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月核算账务,并于次月15日前将各村财务收支情况反馈给村委员会;按季将村组的财务收支及公开公示情况录入上传至资金监管系统。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收入,须使用税务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一律使用县农经部门统一印制的“村级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非经营性票据的领销存制度,严格“统一供应,按月缴验,票款一致,以旧换新”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条月末或季末,财政所(分局)对各村结存的票据进行清查,查验票据的使用及收入缴存情况。当年未用完的票据应收回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村级代账会计要设置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资源总账、明细账进行逐项登记管理。村级要配备资产、资源保管员,负责财产、物资的进出与保管,按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村级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以及无偿划入、接受捐赠时,村级组织应提供购置发票、采购审批意见书等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发生处置资产、资源,即变卖、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情形,村级组织应根据财务计划办理,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后报镇政府批准。作价转让的,要合理估价或公开出让,并及时收回价款。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的资产、资源承包或租赁,经村集体“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决定,由村委会办理承包、租赁手续,签订合同,及时收缴承包金或租金。重大的固定资产资源承包或租赁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五条要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确须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开支,出纳有权拒绝付款,核算会计有权拒绝入账。严格实行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村收入不开据或虚列支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村民监督委员会及包村干部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经镇纪委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级财务管理纳入镇财政所(分局)资金监管范围,实施有效监管;每年组织村级财务审计,不定期检查盘点村级库存现金。
第二十九条镇级政府要全面推行镇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管理改革,加强村级收支管理。严格村级债权债务监督管理,严禁村级新增举债和垫付集体资金,逐步化解村级债务。
第三十条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审计中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部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镇(园区)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会议记录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完善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盱眙县行政村(居委会)和组等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会计实行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乡镇农经站(会计服务中心)统一委派代理,每位委派会计可兼职2~5个村会计业务,村级配备报帐员。委派会计由农经站财会人员兼任,农经站会计人员不足的,可由乡镇组织业务人员选送县委农工部培训,经考试获取会计证书后聘用。村报帐员享受村主要干部待遇。
第四条委派会计实行持证上岗、轮岗制度,可与村委会换届同步,每三年轮岗换村一次。
第五条坚持村级集体资金和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硰,实行“村帐乡镇记”、乡镇代管”办法。
第六条实行村级统一报帐-度。每月3—5日为村报帐员和总帐会计集中报帐会审做帐日。
第七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
1、总帐会计工作职责:
(3)组织好派驻村各类报表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编报工作;
(4)监督财务支出,拒绝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入帐;
(5)做好集体资源资产的清理登记、核算和管理工作;
(6)协助乡镇农经部门做好其它工作。
2、报帐员工作职责:
(3)协助总帐会计核对帐目,收集汇总、编制装订各类财务和统计表册;
(4)正确使用和管理各类票据,负责现金、存款的收付存业务,逐笔做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的登记工作;(5)按时参与民主理财,负责村务公开工作。
第八条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乡镇农经站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九条收入管理
(3)集体资产和资源对外发包、租赁取得的各项收入:
(4)集体资产变价收入;
(5)回收债权收入;
(6)其他收入。
2、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3)农业税附力口、省对县贡秡的15%、0%,统一实行村级“三项资金”专户管理办法,专户设立在乡镇农经站,专项用于规定范围的村级运转开支。
3、村级核算收入范围的资金,必须按标准组织清收,足额拨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严禁擅自立项或突破标准向农户额外筹款,不准加重农民负担。
第十条支出管理
1、村级各类资金的使用必须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预决算计划。年初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好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逐项细分安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存监督。年末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决算,确保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和收支不倒挂,杜绝新的不良债务发生。
2、坚决压缩村级非生产性支出。
(5)村其它办公费用实行每年xx控制,定项限额的使用办法。每村每年办公费控制在xx元以内,由乡镇农经站统一控制,审用a集体绡兡,年度各项费用总额不得突破村级“三项资金”的累计总额。
3、村组两级劳务用工费用不得由集体列帐开支,需动用劳力,应按户劳力依次轮流派工,年终按工日调节平,或结转下年度。
第十一条各村必须设立现金、存款日记帐,分别对本村货币资金进行核算。报帐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必须如实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确保帐实相符。总帐会计与报帐员必须定期核对现金与存款帐户,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各村库存现金月末帐面余额不准突破200元限额。
第十三条各村用于零星开支的备付金限额200元以内,实行领用、报结的管理办法。即:每月报帐员从总帐会计处预借,每月终了或用完,报帐员应及时向总帐会计报结帐据,经批准后再行预借。零星款项以外的收支结算,由村出具手续,委托乡镇农经站办理业务。
第十四条各村不得擅自借款,确需借款的,要经村民主理财、议事组和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出具借款请示,乡镇农经站审核,报乡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借取。
第十五条村级使用的攡据按照“统一供应,按月(季)缴验,票款一致,以旧换新”的原则管理,采取领销、报结办法,实行县、乡、村三级监控。
第十六条村级使用的收a昡统的正规凭证,其它票据一律禁止使用,更不得以“白条”顶帐。
第十七条各村领取票据时,必须分别由乡镇财政和农经部门在“票据领销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领、发票据经手人必须在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八条村级使用票据,必须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票据序号和内容连续填写,不得跳页、隔号或隔本使用作废票据;票据填制齐全后,由财会人员签章,同时加盖村级“财务专用章”(由总帐会计保管)。
第十九条村报帐员向总帐会计报帐时必须如实汇总填制“财务报结单”,实行带票、带单、带据(入库资金有效证件)结报,严格履行有关交接手续。
笫二十条、村级财务审核审批,由村委会主任审核,村党支部书记审批。入帐票据必须如实填写业务发生时间、数量、金额、内容摘要,由经办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村级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生产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能够直接利用或经开发可以长期利用的村组集体资源(山地、滩涂、水面、堤埂等)必须列入集体资产范畴,采取无价进帐、有值核算的办法管理。对能够直接以价值形式表示的村集体资产,必须建立健全总帐、明细帐进行核算管理;对无法以价值形式表示的村集体资源权属也必须建立台帐纳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村可以通过招标发包、租赁、拍卖和抵押、入股、协议转让等多种形式对集体资产进行利用。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必须事前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经村党支部、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集体研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拟订好书面合同、契约、协议,实行公开、公正、公平方式发包,加强管理,防止流失。集体资产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本村发展再生产、村内社会公益事业和偿还村级债务。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资产的购置、维护、报废必须认真履行申报、评价、核准等手续程序。购置、维护、报废集体资产必须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村级财务实行按月民主理财
1、民主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议事组。要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选举的办法,公开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议事组。其成员要通政策、懂财务、身体健康、办事公正、关心集体、原则性强;理财、议事组组长一般应由党员担任,成员由党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主要干部不参选理财、议事组成员。村民主理财、议事组人数视村规模而定,2500人以下的村一般分别为5人组成,2500人以上的村一般分别为7人组成。
2、民主理财、议事组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村干部不得指定和任命理财人员。对不能正常参加理财议事活动,或违反有关理财议事制度的人员,可以提交村民代表会予以辞退、补选。
3、村民主理财日定为每月5日(特殊情况由乡镇统一调整),村里的每笔收支事项,每张原始凭证都必须经民主理财组审理核准,加盖理财专用章,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入帐。当期发生的业务事项,必须当期出据入帐,因特殊情况,无法取据入帐的,会计人员应在本期理财中向理财组说明情况并登记,否则在下期的理财中视为无效票据。理财结束后,理财组全体成员必须在理财结果报告单上签名,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同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备案。
第二十六条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审计
1、每年村民主理财组对本村财务收支核算情况集中审计一次,审计日期定为每年2月份,结合乡镇专项审计同时进行。
2、年度审计工作程序:
(2)认真核查本期收支事项和会计记录及其核算情况;
(3)认真核实债权债务及其他各类明细a期桱桱建议的落实情况;
(6)向村“两委”汇报并参与研究处理有关存在问题;
(7)审计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清点、交还帐据,并履行回交手续;
(8)出具审计报告,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全县每年3月份作为上年村务集中公开月。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为上一季度的村务公开日。
第二十八条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村级经济发展规划、人口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农村政策、村级财务收支、集体资产变动、各种物资发放、债权债务变动明细,税费征缴明细、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理财议事结果报告单等,公开内容要真实可信,准确无误。
第二十九条村务公开形式,采取村民代表会公布和村务公开栏公布同时进行。每期公开资料必须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总帐会计和民主理财组成员签字确认,形成一式三份书面材料,村委会、村民主理财组各执一份,上报农经站一份存档。
第三十条实行村务公开跟踪服务、回访、督查制度。每期公布结束后,村委会主要领导要接受并答复村民代表的质疑,村民主理财议事组要广泛征求、收集、反馈群众的意见,乡镇农经站等有关部门要逐村督查、记录,及时处理遗留问题,以确保提高村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十一条村财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各类重要的经济活动书证资料和反映村级社会经济成果的各类报表资料等,它们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社会经济活动情况的主要资料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村财务档案资料实行规范装订、分级管理、完整保管的原则。会计档案和永久性保存资料,必须统一交到乡镇农经站归桰朡;资料由村总帐会计立卷保管,最短保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做到“五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霉变。
第三十三条会计档案移交,应编制交接手续,署明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
第三十四条会计档案查阅,应到保管人员处填写查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会议记录篇三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村(含居,下同)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对涉及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细则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的原则性规范,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事项均遵循本细则。
第四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依法对村集体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此细则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镇街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度),对有关原则性条款量化、细化,但不能与此细则相低触。
第六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必须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村集体年初应当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运转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预算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建、兴办企业投资、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计划等。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备案后,向村民公开。预算外开支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追加预算,并报镇街备案。预算执行情况要半年一次听取群众意见,财务决算情况年终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七条严格村集体收入管理。村集体收入是指村集体的发包收入、租赁收入、土地征占用补偿收入、奖励补助收入、资产变卖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捐赠收入以及其他集体性质的资金。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会计委托代理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入账。收款票据由村会计领用,每本票据用完后,要将存根及时交镇街委托代理中心统一保管。
第八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村集体在收到现金后必须在2日内交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存入开户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建立村级备用金制度。村级备用金数额标准由镇街按村规模和经济条件确定限额比例,杜绝挪借公款、白条抵库。
第十条严格代管资金支取管理。村级支取代管资金要严格审批手续,支取代管资金时,村首先要向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提交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资金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由镇街具体规定。对同一项目的资金要一次性申请,严禁拆项分次申请,村级对支取资金报账时,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对支出票据与书面申请要逐项核实,发现与申请项目不符合的不准入账。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对村干部补贴、差旅费、电话费、租车费等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超过标准部分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一)严格控制村干部享受固定工资的人数及工资标准,除村书记、村主任、会计、计生专职主任实行固定工资外,其他人员提倡误工补贴方式。村干部固定工资具体标准由镇街根据村规模进行确定。
(二)对因公出差的,要一律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补助标准为:镇街范围内的会议、活动不予补助,不得公费租车或报销租车费;市内、市外每天的误工补贴标准由镇街自行规定;外出学习培训凭通知及举办单位出据的发票,由镇街分管领导审批报销。严禁公款旅游。
(三)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一旦发现对当事人处以开支金额双倍的罚款。
(四)严禁用公款安装私人电话,购买手机。经济条件好(年集体收益在3万元以上)的村可补助村干部一定数额的电话费,电话费发票金额超过补贴标准的由个人承担。当年无收益或低于3万元收入的村不予补助。
(五)村干部离职补助要按照镇街规定标准执行,不得突破规定标准。
(六)严格控制村级招待费,确因村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要列支招待费用,镇街应依据各村年集体经营性收入状况,规定比例标准,确定村级招待费用限额。发现超过限额的招待费,按招待费总金额20%-30%的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主理财小组、村书记、村主任审批。大额度开支,除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还要报镇街分管领导审批,报账时附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对手续不完备或不合理开支,审批人拒绝审批。
第十三条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经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正规原始发票的,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支出凭证,并注明支出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报账。严禁使用“白条”记账。
第十四条严禁跨期报账,当月发生的收支业务经审批后,即应向会计报账,最迟不得超过本月。凡因特殊情况当月不按时报账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村会计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及时报告村领导或镇街经管站,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六条村级一般设立由5-7名成员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不履行职责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培训。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会议记录篇四
一、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财政、财务、税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负责搞好财务工作。
二、坚持一支笔审批报帐和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的原则,切实履行财务人员的工作职权。出纳和会计有权拒绝白纸条入帐和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收未经经手人签字和领导审批的票据。财务人员应主动当好村民委员会的参谋,经常分析财务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三、不得以白纸条作库存现金,不得私借或挪用公款,不得将村集体现金以个人名义借贷,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向村民委员会借支现金。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审核会计的财务收支单据,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印鉴的单据,会计不得入帐。
五、财务人员应如实提供财务发生情况,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和审计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