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精选8篇)
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领悟所经历的事物,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篇一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辅警管理的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了辅警禁令。辅警禁令要求辅警不得从事任何盈利性的活动,以确保辅警的工作纯洁度和公正性。作为一名广州市某公安机关的辅警,我深有体会地认识到了辅警禁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辅警禁令可以确保辅警的工作专注性。作为一名承担维护社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辅警,我们必须时刻保持专注和高度警惕。如果辅警从事了盈利性的活动,不仅会分散注意力,还可能对正常的工作产生干扰。辅警禁令的出台可以使辅警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使命感,真正将工作放在首位,不受其他利益的干扰。
其次,辅警禁令可以保护辅警的权益和形象。辅警是社会治安维护的重要力量,他们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如果辅警从事不正当的利益追求,不仅会损害自己的职业形象,还可能导致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辅警禁令的实施,不仅可以保护辅警自身的权益和尊严,也能够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再次,辅警禁令可以规范辅警队伍的管理。辅警作为承担社会安全工作的特殊人群,他们的行为和言行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辅警禁令的出台有助于建立和完善辅警队伍的规范制度和法规,加强对辅警队伍的事后监督和管理。只有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任务,才能确保辅警队伍的整体效能和职业形象的提升。
最后,辅警禁令可以提高公众对辅警队伍的认同度。辅警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工作不仅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也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辅警禁令的实施,可以使辅警队伍的形象更加清廉和正直,公众对辅警队伍的认同度也会随之提高。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公众对警务工作的信心,还能够加强公众对辅警队伍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总之,作为一名辅警,我深刻体会到了辅警禁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辅警禁令的实施不仅可以确保辅警的工作专注性,还能够保护辅警的权益和形象,规范辅警队伍的管理,提高公众对辅警队伍的认同度。作为辅警,我们应该自觉遵守辅警禁令,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素质,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段:引言(100字)
交辅警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力量,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肩负着维护交通秩序、维护道路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一位交辅警来说,不仅需要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通过担任交辅警的工作,我深深感受到了自身的成长与变化,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责任与使命(200字)
作为一名交辅警,我时刻紧绷着责任和使命的弦。无论是炎炎夏日还是寒风凛冽的冬天,我都要坚守在交通岗位上,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有序。通过这份工作,我深刻理解到交辅警的责任不仅仅是指导交通和维护秩序,更是保护每一位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因此,我时刻保持警惕,时刻准备着,时刻保持“事故不能发生”的信念,尽最大努力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段:沟通与协调(300字)
作为交辅警,与市民的沟通和协调能力非常重要。在工作中,我时常需要向过往行人和车辆解释交通规则,疏导拥堵路段的车流量,以及进行相关的道路引导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懂得了如何用简练的语言和亲和的态度去交流,倾听对方的需求,并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而对于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或者沟通困难的情况,我也尽力寻找解决的办法,通过合理的解释和劝导,使双方都能得到满意的结果。
第四段:自我训练与提升(300字)
担任交辅警的工作让我深刻认识到,只有不断地学习和提升自己,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为此,我经常参加相关培训课程和学习交通法规,通过学习不断增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在实际工作中,我时常进行反思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通过这样的自我训练和提升,我在交通管理岗位上的表现得到了不断的提升,也得到了上级领导和市民的一致认可。
第五段:收获与感悟(200字)
通过担任交辅警的工作,我不仅得到了交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也获得了很多宝贵的人生经验。我深刻感受到了“责任”这个词的重量,学会了关心和帮助他人,并用心对待每一个交通参与者。我也明白了只有辛勤付出和不断努力,才能取得成果。同时,我还结识了很多朋友,与他们相互学习、相互沟通,从中获得了友谊和成长。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懈,为城市的交通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100字)
担任交辅警的工作,让我深刻体验到责任与使命的重要性,提高了自己的沟通与协调能力,也通过学习和学习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这段经历对我的人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将继续用心对待这份工作,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为道路交通的安全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篇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刚才我聆听了高政委的讲话,深受教育和鼓舞,高政委为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政治教育课。赵书记、邱主任宣读的《条令》和《规定》为我们今后如何担当辅警工作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回想一年前,我们带着稚雅与好奇、带着希望与执着,共同加入到公安这个庞大的队伍中。今天,经过历练的我们早已褪去了稚嫩的外衣。回首过去,留下的不仅是辛劳的忙碌和默默的奉献,可以说过去的一年,我们成长了、成熟了??,经过一年的辅警生活,我们真正的懂得了辅警的内涵。
辅警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辅助力量,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执行服务群众、巡逻防范、协助社会管理、处理后勤事务等工作。而作为辅警在这一年的工作中经历过“跳楼女”的第一现场;处理过棘手的杀人案件;也接到过报警人自首的特殊电话。我们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对警察这个神圣的职业有了全新的认识和解读。我们深知,警察需要的是睿智的头脑,足够的胆识和机敏的观察,而绝非肤浅的完成任务。只有为百姓办实事、办好事、解民扰、救民困,才是一名警察的神圣职责。
为此,我们要按照局领导的要求不折不扣的去履职尽责,一是在工作中要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每天8小时的工作要合理安排,拒绝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决不脱岗,决不在上班时间玩游戏。8小时之外要坚持学习。要想成为一名符合新时代所要求的名副其实的人名警察,只有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增强个人素质才能达到最终达到目标。同时,我们不仅要在工作中做出表率,维护自身形象,而且在公共场合也要做到表里如一,严于律己。二是在服务上要树立良好形象。我们每天面临的人群是老百姓,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我们要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有礼节、有修养、不混装,不使用粗鲁语言、不滥用职权。对前来办事的群众要来有迎声、去有送声、问有答声,并以耐心、热心、细心的态度接待。严格杜绝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而影响到公安形象的现象发生。三是在纪律上要严格遵守辅警条令和规范。刚才高政委提到的饮酒、打扑克、麻将,还有酒后开车等,我们这个群体中确实。既然提出我们就改,有问题我们就解决。规范自己的不良行为不仅能提高警察这个职业的形象,而且对自己来说也是增强了个人涵养的过程。在任何一个岗位上的辅警都是做到“三守”。即遵守三项纪律、四项铁规、五条禁令;遵守辅警纪律条令;遵守警容风纪规定。
我们不能忘记警察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我们更不能忘记警察的忠诚就是无私坚守。所以,做为新一代有朝气的青年人。我们要立场坚定,时刻铭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局党委及前辈们的带领下,严守纪律,恪尽职守,努力做一名合格的辅警,用实际行动向局党委和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篇四
作为一个交辅警,在过去的岁月里,我亲身经历了许许多多的事情。这是一个繁忙而又充实的岗位,虽然辛苦,但我从中收获了很多。通过与司机、行人及其他交警人员的交往,我体会到了交辅警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其中的挑战和乐趣。下面我将分享一些我在这个岗位上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
首先,我发现了交辅警的工作责任重大。作为一个交辅警,我们负责在路口维持交通秩序和安全,为行人和司机提供便利。我们需要了解交通规则和法律,并且时刻保持警觉,以防止交通意外的发生。我们需要忍受高温、寒冷和下雨,时刻待命,确保交通通畅。这个工作并不轻松,但我意识到,只有尽职尽责,才能确保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
其次,交辅警工作中经常面临各种挑战。在繁忙的交通路口,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时,司机会不遵守交通规则,拒绝接受我们的指挥。有时,行人会不看红绿灯而擅自穿越马路,给自己和其他人带来了危险。我们需要巧妙地处理这些矛盾和争执,以确保安全和秩序。这需要我们具备高度的耐心和沟通能力。通过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我学会了如何更好地与人相处,注重倾听和理解对方的观点。
此外,交辅警的工作给了我许多快乐和满足感。当我看到道路畅通,司机和行人都很遵守交通规则时,我会感到一种成就感。我充满了自豪感,因为我为道路的安全和秩序做出了贡献。此外,我与其他交警和交辅警的团队合作也给了我很多乐趣。我们互相支持,相互合作,共同面对各种挑战。通过团队合作,我们变得更强大,可以更好地完成我们的任务。
最后,我发现交辅警这个岗位也充满了学习的机会。通过与驾驶员和行人交谈,我学习到了很多关于交通规则和法律的知识。通过观察和亲身经历,我也提高了自己的交通意识和安全意识。在处理各种问题和挑战时,我也学到了如何保持冷静和应对压力。这些经验和知识将对我的未来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交辅警这个岗位既是一项重要而又具有挑战性的工作。我们承担着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责任,在工作中面临各种问题和挑战。然而,这个岗位也给了我们许多快乐和满足感,以及许多学习的机会。交辅警的工作不仅仅是维持交通秩序,更是培养了我们的责任感、团队精神和应对能力。我会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在维护交通安全的道路上做出更大的贡献。
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篇五
内容提要: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一、定位依据:基于公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理思路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 [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二、辅警主体定位的法治化路径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 [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三、主体定位的相关理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 [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 [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 [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 [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四、相关规定的清理和规范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一)统筹立法:公安部制定《辅警条例》
由公安部负责制定《辅警条例》符合《立法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公安部的部门立法可以最大程度的反映公安实践需求。该条例的制定可以参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对辅警的性质、组织原则、行为规范、经费来源、责任义务、监督奖惩等做出概括的规定。这就要求该条例应该对各种辅警或者协管员进行统一概括规定,分散在公安部其他文件中的辅警规范必须符合该条例的要求,不得抵牾。
与警察执法所面临的主要困惑一样,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辅警辅助行为的依据和分寸,再加上本身的知识储备和训练水平有限,辅警的辅助执法充满挑战。“职权法定”是行政主体获得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有没有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职权,关键要看该行政主体有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以《警察法》第8条为例,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采用强制措施。但是当辅警在此情境下协助公安机关维持辖区治安管理工作时,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单独对涉嫌违法行为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即属于因没有职权依据而主体违法的情形。从实践来看,辅警显然不能剥离其作为人的主观能动性,类比为警察的执法工具,而应该在区分高权性警察权和低权性警察权、强制性警察权和任意性私权利等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合理、准确、灵活等原则发挥其实际效能。辅警协助执法同样面临怎么去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尺度,在诸种情形下辅警的职责如何具体行使等依然模糊,这实际上不仅涉及到辅警行为的基本定性、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基础和应用规范,也涉及到辅警行为的理想分类和具体展开。
(二)区别立法—地方制定《辅警条例》
在现有制度下,由于公安部不能解决辅警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这使得《辅警条例》的法律规范必须进一步做出保留,具体的规范和操作则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有效解决,在某种意义上,《辅警条例》类似于美国联邦的模范法典,成为地方立法的主要参考。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应该根据社会管理需要制定《地方辅警条例》,一般情况下,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条例与《辅警条例》基本原则和体例保持一致,在公安部《辅警条例》允许的概括授权范围内,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可以结合地方特色予以具体化。在《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中,我国地方立法主体还包括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它们可以在省级《辅警条例》的权限范围内予以适当调整。已经制定省级政府规章的地方,可以通过人大立法将规章升格为法规的形式,从而解决长期以来辅警法律地位空白或者模糊的问题,正式确定辅警的定位和性质。
第二,区别立法必须防止地方利益的非理性以及任意性。地方必须严格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即便是公安机关内部制定的文件,也不得违反上位法。安徽省滁州市在其政府文件中提出,各区县应依据《安徽省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暂行)》,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清理、务求实效”的原则,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对现有社会治安辅助人员进行进一步清理整顿,“将公安机关直接使用管理的协管员、辅警等治安员统一纳人各市、县保安公司管理,身份置换成保安,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和协管员、辅助人员行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28]这种方式模糊了辅警和保安的界限,因为保安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于辅警的治安力量,保安制度的独立运行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非常好的机制,而将辅警潜伏进保安队伍,名为保安,实为辅警,很可能使公安机关对安全和秩序的社会管理趋于一元化。不仅没有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相反,由于辅警藏身于保安队伍之中,警察和保安的关系,由此前的间接指导变成了直接管理,警察任务被扩大、警察权限则被稀释。对于没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必须严格依照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未升格前),不得予以扩大或者限制解释。如甘肃省金昌市在制定交通协管员规定时,明确“依据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数额”的情况下,提出“适当增加协管人员定额,有效缓解交通管理警力不足的问题”,[29]就超越了上位法规定的权限。区别立法的关键不在于地方的经济、人口基础和人事安排的惯例,而是地方安全和秩序的现实需求,这样,地区的文明程度、历年的发案数目和群众的安全指数等将成为核心评价标准,以此可以相对合理的确定地方辅警总量,也可以确定辅警具体任务和工作权限。
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篇六
在大队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关心下,结合大队和自身工作的具体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思考研判,扎实勤奋工作,在各方面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圆满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现将参加工作以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领导批评指正:
关于“德”方面
一方面:我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武装自己,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场坚定,是非分明。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文明执法”“执法为民”。以新时期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人民警核心价值观严格要求自己。始终坚持“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原则,认真倾听事件双方人员的辩解和困难群众的诉求。 另一方面:自己始终坚持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尊重家人、尊重民警,在家听家长的话,在单位听领导的话,在工作中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对自身和同事们在工作、生活、思想上出现的情绪波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掌握、及时协调、及时鼓励,坚持职业道德养成教育,消除心理障碍,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进行工作。
关于“能”方面
在工作中,自己从事的是协同民警处理110接处警、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坚持各方面的业务学习,注重全方位的提高自己,工作做到有分析研判、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组织实施。在协同民警同志接处警和处理各种事件的工作中,根据不同的事件和服务对象,采取不同的、灵活的方法加以控制和服务;根据不同的事件性质、事件缘由等,采取多方面的、认真的听取事件双方的发生原因,确定准确的调解方式和处理方法。采取科学灵活的工作措施,科学合理的安排自己的本职工作。自己在业务能力、协调能力、研判能力和服务群众的能力等方面均得到了很大提高。
关于“勤”方面
在工作中,虽然自己只是一名协同民警办案的辅警,但在大队领导的指导和关心下始终起好模范带头作用,规范着装、服从命令。在大队自己是辅警,必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但又是清洁员,在休息室里,能主动的清扫卫生,整理物品,保持室内的清洁,让上班的同事和民警保持良好心情。
还是巡逻车的保养员;接班后第一件事,就是拿着扫帚清扫车内卫生,和同事一起清洗车身,检查车内设施好坏。无论刮风下雨,从不迟到早退。个人工作态度是端正的,敬业精神是挚诚的。
关于“绩”方面
说到成绩,和工作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民警同志相比,对于我这个才工作了不到4个月的辅警来说实在有些微乎其微。但是在我的心中就是因为这一点点小的成绩,才让我更坚实了警察的这条道路。作为一名辅警,我们的工作是平凡的,但在平凡的岗位中,我始终坚持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把群众的难处当作自己的难处,设身处地的为人民群众着想,不管是对于百姓纠纷、求助、打架、盗窃等等110接处警工作,还是为平安顺利召开的保卫卡点工作我都尽量做到最好。通过自己辛勤付出,受到领导和同事的充分肯定的同时,也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正是这份信任不断的鞭策着我,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任劳任怨的工作作风,并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争取在顾总业绩上能有更大突破和创新,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
关于“思”方面
我始终以共产主义为旗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工作中坚决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并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认真学习“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端正作风,切实提高自己的素质。在思想上坚决抵御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等一切腐朽思想的侵蚀。促使自己成为一名作风优良的人民辅警。
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和学习,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可,但同时也认识到自己存在着许多不足。
首先,由于工作实践不长,实践经验有所不足。在业务方面理论运用还不是很成熟,需要进一步的学习业务理论知识,并认真向每一位民警求教,汲取各位同事的宝贵经验,适应工作上的需要。
其次,在出警工作和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些法律知识还不是很成熟,需要进一步的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将针对自己的这些不足,加强学习,虚心向老同志学习,把老同志处理事件方面的实践经验化为己用,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更深入的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真正成为一名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人民辅警。
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篇七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严峻,人民辅警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重要力量。作为普通市民的一员,我有幸成为人民辅警,走进街头巷尾,同民众一起奋战在防范犯罪的第一线。在这里,我不仅学到了很多与人为善、公平正义相关的道理,也有了许多关于人民辅警的心得体会。
首先,人民辅警要有责任心。作为人民辅警,我们要时刻保持对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高度责任感。在工作中,要具备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精神,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一次夜巡任务中,我遇到了一位老汉晕倒在路边,我立即向附近的医院求助,直到确认老人安全后,我才继续巡逻。虽然事情小,但通过这些平凡的事情,我深刻体会到人民辅警的责任重大,要时刻保持警觉。
其次,人民辅警要有爱心。作为人民辅警,对待群众要充满爱心,要时刻以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工作中,我们要与群众建立良好的关系,倾听他们的声音,了解他们的需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我曾经遇到一位家庭生活困难的老太太,我主动向她伸出援助之手,并帮助她申请了相关社会救助,解决了她的困难。这一切都得益于内心深处的一份爱心,让我能真正为群众做出贡献。
再次,人民辅警要有职业素养。作为人民辅警,我们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熟悉法律法规,熟练运用警务技能。在工作中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只有做到明理、公正、廉洁,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和尊重。在我的工作中,我时刻以身作则,不仅在日常执勤中严守规章制度,还注重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升自己的职业水平。
最后,人民辅警要有团队精神。作为人民辅警,我们常常需要与其他警力合作,共同完成任务。在集体中,要积极主动地与他人沟通交流,发扬团结合作的精神。在一个抓捕行动中,由于信息不准确,行动进行了多次,最终才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这次行动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仅是因为成功完成任务,更重要的是我们展现了团结协作的力量,成功战胜了困难。
人民辅警是社会治安的守护者,是公民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守门人。通过担任人民辅警,我深刻认识到人民辅警的重要性和使命感。同时,我也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了“人民至上”的理念,懂得了与人为善、尽心尽力地为他人做好事的重要性。今后,我将继续努力,以饱满的热情和责任感投入到人民辅警的工作中,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辅警从警心得体会篇八
辅警个人心得体会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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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是幸运的,我们的第一堂课,理论课堂教育,授课宗旨是让我们需要端正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了解自己马上要进入的工作岗位职责,需要做好心理以及身体素质的全面准备。学习中让我明白了,就算一个小小的职位,也有至关重要的职责所在。
后续我们进入了体能培训、开始熟悉工作环境,这让我从最开始对工作岗位浅显的认识,慢慢开始加深了解。平时注重规范自己的警荣、警姿是我们必须迈好的第一步。通过这几天的学习实践,留在心里最深刻的两个字,就是责任,在工作中我们需要有极强的责任心,无论我们在哪个岗位,都要坚定自己的责任心,争取零失误完成每一项工作,对工作负责的同时也是在对自己负责。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勤于思考,善于学习,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更要多问、多听、多学习。时刻保持高昂的学习热情,不断提升自己,善于总结,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认真完成每一项工作。
非常荣幸我能步入这个大集体,我会好好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我想这次工作经历将会在我的人生道路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最后非常感谢这些天领导与同事们的教导与照顾,愿我们以后能成为工作上、生活上彼此陪伴的好帮手、好伙伴。
长在阳光下,生于新社会,俗称80、90后,大家总是习惯把我们这代人和“叛逆”、“散漫”、“娇气”等词联系在一起。作为这代人中的一员,曾经的我也认为警察就是那个身怀绝技,然后拔枪_逃犯的高大巨人,他威武、严肃、正义凌然,和日夜奔波只为调解家长里短的琐事沾不上半点边。第一天进入新单位熟悉工作,我的所见所闻却让我感受到公安工作完全就不是想象中那么回事,警察的队伍里确实有一部分办案能手,破案精英,他们像巨人般扮演着队伍中的核心角色,但更多的还是奔波在基层,一生都未受到过嘉奖,却仍默默无闻地维护着社会和谐稳定的普通民警们。
时光流逝,转眼间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已经有三个星期,这些天的工作锻炼使我稍稍褪去了初来时的那种羞涩,在那些手足无措的短暂岁月里我也学到了很多东西,熟识了很多同事跟领导。初到东港派出所,得知分配到的岗位是灵秀社区社区民警,我是又兴奋又忐忑。兴奋的是社区民警对于我这个曾在社区工作过的人来说是再合适不过,我也相信自己能够较快地适应这份工作,可兴奋之余更多的是忐忑。正因为我有过之前的工作基础,所里的领导对我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我的_更给我提出了三个月必须熟悉社区情况,熟练开展社区民警各项工作的高要求。这对我这个门外汉来说,是一次不小挑战与磨练,工作环境的陌生,专业能力的匮乏甚至让我的步伐微微有些沉重。
值得庆幸的是,在我身边有那么几个工作经验丰富又热心肠的老社区民警,海春哥,老储_……如同家中的长辈亲切和蔼,又如同工作上的_言传身教,他们用自己的工作经验告诉我要如何才能处理好社区与警务之间的关系,又如何通过各种信息渠道了解管控人员的动态。简单而充满哲理的话语,质朴而真情实意的教导,他们总能用温情的词句在我面对突如其来的工作感到体力不支之时鼓励着我、支持着我。他们的谆谆教诲也不断地提醒我,从入职第一天开始我就已经是一名真正的人民警察,不能总以实习生、试用期来为工作不熟、业务不通、技能不会找借口,我们每一天都应该要以向一名合格的公安干警为目标努力成长。
“要把信念化作支撑起工作斗志的力量”。
新警入警宣誓仪式上,记忆最深的是夏政委说的那句话“工作三十年,如果要说有什么亏欠的话,那就是对家庭的亏欠”。工作三周,我也只回家过两次,因为住在所里可以方便我向同事学习业务。当父亲为我戴上警帽,见我略微有些消瘦心疼不已,但他也只是轻声安慰我“万事开头难,今后的日子还长着,要一步一个脚印把工作做好,家人都会支持你。”
工作前,我曾跟一位老民警聊天,他说,作为一名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已经决定了我们的大部分时间都要贡献给工作,给家庭的时间是少之又少的。警察工作虽然辛苦,可换来的是这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在你守护的是一方群众的稳定安宁,其他所的同事也以同样的方式守护着你家人的平安。是的,既然我们选择了这份职业,就要热衷于它,只有始终保持那份对工作的热忱,将信念化作支撑起工作斗志的力量,这样才能战胜眼前很多的困难,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不要小瞧了社区民警,咱们社区民警力量大”。
公安工作的艰辛,所有民警都有深刻的体会,而社区民警的繁琐,我想只有当过社区民警才知道。_说,社区民警是个繁琐的活,处理的大多数都是群众家长里短的小事,但我们又是基层警务不可或缺的一份子,群众间的小事若能在苗头上得到妥善解决就不会发展成大事,这样也可以避免发生很多的治安案件,甚至更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记得刚接手工作的第一天我接到一个群众来电:由于受大风影响,某小区内有辆停在路边的电瓶车在半夜总是发出报警声,吵得居民无法休息,同幢的居民意见很大。我在了解清楚情况后,通过电瓶车牌查到了车主,但车主一直联系不上,于是我打算上门走访。刚到楼下,有居民看到我,情绪很激动,说是如果我们再不处理他就打算把车砸了。通过我耐心地开导,最后也找到了车主说明情况,终于将这起邻里纠纷顺利化解。后来想想,要是我在联系不到车主后就把这事搁置了,本来只需十几分钟就能调解的邻里纠纷或许就会演变成一个治安案件,给其他同事带去不必要的麻烦。可见,社区事情虽小,民警半点马虎不得啊!
同样在一个辖区内最熟悉辖区情况的也非社区民警莫属,哪家是出租房,哪家有高危监管人员,哪家有可疑的流动人口,一点点的信息就可能为办案民警提供重要线索,为破案省下不少时间与精力,但这也要求我们要踏踏实实地做好日常的基础工作,将小区动态了然于胸,才能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
老同志告诉我,作为社区民警的我们与其他民警不同,不仅要会“接地气”也要学会“积聚人气”。所谓的“接地气”就是要常下社区,访群众,解民困。三周的工作,我感受到社区民警与社区工作有着很多相似之处,只不过社区民警工作范围更广、方式更专业、办事更严谨,任务更艰巨,责任更沉重。社区给群众创造的是愉悦的生活环境,而社区民警更多能给予群众的是一份安全感。从社区干部到社区民警的角色转换,改变的是之前的一些工作方式方法,延续的是与群众交流态度与耐性。同时我们不仅要为自己“积聚人气”,也要为公安民警“积聚人气”,树立良好的公安形象,这就需要我们从一点一滴做起,以小事不推,大事主动的态度履行好社区民警的职责,见到群众给他们一张笑脸,接受意见及建议时用“好的”代替“知道了”,要求群众配合时多加一句“师傅麻烦你了,谢谢你的配合,期待我们下一次的警民合作!”
“小事连着民心”,大多数群众是盼公平、讲道理的,我们每天都要了解辖区治安动态,解决群众矛盾,检查店面消防,排查暂住人口,要熟练处理好这些工作也非一日之功,只有在实践中换位思考、反复磨练、积累经验,培养果断地处理能力,才能在工作中得心应手。
“业务学习,需要巧劲,两专四心,才能做好群众工作”。
在这三个星期的学习中,_告诉我业务的学习和工作的开展都需要巧劲,蛮打蛮干导致的结果往往只能事倍功半,要善于使用“巧劲”,便能以四两拨千斤的姿态,将看似艰巨的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但值得注意的是,“巧劲”并不是投机取巧,业务学习是不能投机取巧的,实力与经验永远是获得成功的前提。这股“巧劲”就是我们常所说的“两专四心”。所谓的两专,第一是专业,要有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的处理案件的技能,结合日常的工作经验才能得心应手地开展工作。第二是专一,要对社区民警这份工作专一,对所在的单位专一,对管辖的社区居民专一,将他们像家人一样对待,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忧,在开展工作中要随机应变,举止要端庄,行为要规范,言语要文明,既能与群众打成一片,又不失自己的身份,要向群众展示一个一身正气、信得过、靠得住的人民警察良好姿态,在群众心目中塑造起秉公执法的形象,有问题乐意对民警倾诉,有矛盾愿意找民警化解。
此外,做好群众工作要有“四颗心”。首先是要有一颗谦虚的心,要放下姿态,当好一名“小学生”,向_学习、向同事学习、向群众学习。在所里有资历深厚的老民警和辅警,还有年纪比我小经验却比我丰富的90后民警,不管年老的还是年轻的,只要他愿意我就肯“拜师学艺”。再者,要有一颗热情的心,要热情主动地为群众送服务,只有把自己的位置摆低了,群众才把你看高,你沉下去了,群众的信任度就上升了。第三,要有一颗主动的心。社区民警的工作千头万绪,倘若什么事都是群众找上门,那我们的工作将会变得相当被动,要做好工作必须学会化被动为主动,要使警务跟着民意走,民警围着群众转,这样才能形成警民良性互动的和谐局面。最后,就是要有一颗责任心。说起责任心,我还记得第一次将我的“民警公示牌”上墙时的情景,公示牌不过是长宽不足50cm的宣传板,起初我觉得这只是块牌子罢了,刚巧有位小区业委会的大爷走进社区警务室,他热情地向我打招呼:“哟,咱们社区又来了个新民警啊,以后小区平安都靠你啦!”大爷的话突然让我感到肩上沉甸甸的责任,今天我把“民警公示牌”挂在墙上,这也意味着从今天起我就应该鼓起勇气承担起这份责任。
公安工作是个挑战,也是一个历练,虽然会有委屈和怨言,但热爱公安事业的情结,支撑着我们在平凡的岗位上无私奉献。只要用心去干工作,每天的太阳都是新鲜的,每一个岗位都有新的故事,我愿扎根基层,成为一名社区民警,我愿扎根基层,甘愿做一颗闪光的种子,为舟山新区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4月11日,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即:“七条禁止性规定”,党组书记、主任董玉玲结合我委实际,就贯彻执行“七条禁止性规定”作了重要讲话。委党组制定了《关于全面执行“七条禁止性规定”的意见》,通过学习教育,感触很深,下面谈谈自己肤浅的认识。
-产-党员,又是委党组成员,一定要带好头,按照规定条款,坚决执行。关于出台奖励政策的权限规定,20__年年终目标考核后,个别县市区人口与计生局领导要求市上给奖励政策,自己在没有请示领导的情况下,擅自出台奖励政策。学习“七条禁止性规定”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自己一则无权、二则违纪,必须警钟长鸣,坚决改正。
领导是群众的榜样。认真执行“七条禁止性规定”,树立良好的风气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如何在机关内部形成“有令就行、有禁就止”的浓厚氛围,领导是关键。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率先垂范,用榜样的力量去感化和带动每一个职工。好的风气,既是抓出来的,也是带出来的。只有树立了良好的风气,才能带动和促进机关作风的好转,才能保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正确执行。
制度是有效的保证。全面执行“七条禁止性规定”,必须要有规章制度来保证,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加强机关管理的途径。机关以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还须不断完善。委主任办公会对机关及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进行了修改,从“帐户管理、政府采购、支出审批、权限规定、公开监督”五个方面作出了硬行规定,同时还完善了学习制度、会议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通过检查督促,要确保已有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口与计生局对委机关工作人员遵守“七条禁止性规定”情况的反映,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启发教育和示范教育的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