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热门22篇)
合同可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降低交易风险。遇到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解合同起草的基本要求和技巧,对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都有很大的帮助。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一
(1)如果交船日期延迟至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的午夜12时之前,合同价格不作变动。
(2)如果交船日期自第七条所述日期之后延迟超过30天,则从交船日起的第三十天午夜12时起算。每迟一天合同价格减少____美元(usd____)。
除非双方对此另有协定,对延迟交船损失的补偿应从第五期合同价格的分期款项中扣除。但不论如何,最大延迟天数不应超过____(____)天包括买方同意在延迟____(____)天后接船,如本条1(3)所述,即扣除的最大额为____美元(usd____)。
(3)如果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延迟了____(____)天(为允许延迟天数加上不允许延迟天数的总和),买方可自行选择,根据第十条所述,解除或撤消合同。如果超过____(____)天,买方还未按第十条款通知取消合同,卖方可在此____(____)天后任何时间,将卖方估计的交船时间书面通知买方并要求买方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在收到通知的三十(30)天内或者取消本合同,或者同意在商定的新交船日接船,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本船未能在双方同意的新交船期交船,买方仍有权根据上述相同条款取消本合同。
(4)如果交船日期如第五、六、十一、十二和十三条所述而被延迟,则不应被视为延误交船,合同价格也不应降低,如果交船日由于第八条所述的允许延迟原因而延迟,则价格不作调整或减少。
(5)如果本船将早于本合同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则卖方应以电传通知买方,且该通知至少在预计新的交船日前____(____)天发出。买方按下述情况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奖金。
如果在规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内交船,合同价格保持不变。如果比规定交船日期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础上,每提前一整天,在合同价上增加____美元(usd____)作为奖金,由提前交船而增加的合同价总数应加在合同的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总数不应超过____美元(usd____)。
实际交船期是在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期之后,允许的延长交船期之前,卖方无权得到本条款1(5)所规定的奖金。
(6)如果卖方未能按其宣布的新的计划交船日交船,则卖方仍可在此之后的某一天交船。
在此情况下,为了确定对买方的违约赔偿(根据本条第1款(1))和买方取消本合同的权利(根据本条第1款(3)),卖方新确定的交船日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视为替代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原交船期。买方的上述违约索赔和取消合同的权利仍按第三条1(1),1(2)和/或1(3)的范围内执行。无论如何,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期(而不是卖方确定的新的预计交船日期)应视为买方有权违约索赔和解除本合同和卖方由于延迟交船违约赔偿责任的期限,如第三条1(1),1(2)和1(3)所述。
如果卖方实际上是在新的计划交船日之后但在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之前交船,卖方仍然可以按照第三条第1款(5)的规定获得奖金。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二
本船入级下述船级社,在设计吃水____米时,载重量为____公吨的船舶(以下简称本船),本船的卖方船号为____,其建造、安装和完成应按下列技术规格书进行:
(1)技术规格书(图号:____)。
(2)总布置图(图号:____)。
(3)舯剖面图(图号:____)。
(4)厂商表(图号:____)。
上述随附技术文件由本合同双方签字(以下合称为"说明书"),并作为合同整体的一部分。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三
(1)在本合同签订后,如果船级社及其他授权的法定机构修改或更改本合同和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规则时,买方或卖方在收到更改通知后应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传给对方,买方收到卖方(或反之)上述通知后____(____)天内,买方应书面将本船修改或变更的决定(如果有)通知卖方,并由买方自行决定是否在本船上实施修改或变更并传达该卖方。假如买方首先同意下述条款,卖方应及时对本船进行修改和更改。
a)关于实施此类修改或变更所发生的成本而引起的本船合同价格的增减;和/或。
b)关于实施修改或变更而引起的交船时间的延长;和/或。
c)关于实施这类修改或变更导致的保证载重量的航速的增减;和/或。
d)关于实施这类修改或变更导致本合同或说明书或两者的任何改变;
e)由于合同价增加而向卖方提供卖方满意的附加保证。
有关条款修改或变更的协议,应按上述有关说明书和/或图纸的同样方式处理。
(2)如果不论何种原因,双方不能就合同价格和调整,或交船期的延长,或保证航速和载重量的增减,或向卖方提供附加保证,或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如有)未能达成协议,则卖方有权根据合同及说明书的有关条款继续建造本船,买方也应继续遵守未作任何修改的合同及说明书的条款。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四
合同价格应由买方按以下分期款项向卖方支付:
(1)第一期款项。
数额为____人民币(美元usd____)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____(____%),应在本合同生效时或之前并且卖方已向买方提交和本合同附件"a"相符的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退款保函,并且卖方已收到本条第6款提及的由第一流国际银行签发的付款保函的同时由买方支付。
(2)第二期款项。
数额为____人民币(美元usd____)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____(____%)的款项,应在本船在卖方船厂开工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买方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说明本船已在卖方车间开工,要求立刻支付本期款项。
(3)第三期款项。
数额为____人民币(美元usd____)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____(____%)的款项,应在本船第一只分段铺龙骨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授权者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第一只分段已铺龙骨,并要求买方立即支付本期款项。
(4)第四期款项。
数额为____人民币(美元usd____)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____(____%)的款项,应在本船下水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授权者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本船已下水,并要求买方在本船下水后立即支付本期款项。
(5)第五期款项。
数额为____人民币(美元usd____)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____(____%)的款项加上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对本合同价格的修改或修正而导致的加减帐,应在交船日到期并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卖方应在预定交船日十(10)天前用电传或传真向买方发出本期款项的付款要求。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五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1)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账户,或其它由卖方临时指定的收汇行。
(2)第二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2)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的账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3)第三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3)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的账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4)第四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4)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的账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5)第五期(交船时付款)。
买方应在预定交船日至少三(3)个银行工作日之前,在卖方指定银行以买方名义存不可撤消的现金存款。有效期为三十天,数额为本期款项(按本合同条款,金额可能作调整)。同时出具一份不可撤消的指示,声明一旦卖方向该银行提交由买方凭买方授权代表和卖方签发的交船和接船协议书的副本,该存款归卖方所有。如有利息,归买方所有。
如果本船交船在上述三十天内没有实施,买方有权于到期日撤回该存款及利息。但是卖方通知买方新的交船日期后,买方应根据上述同样条件进行现金存款。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六
在买方接受本船时,卖方应将下列文件(取决于第五条2中的内容),连同交接船证书提交给买方。
(1)卖方按说明书进行的本船试航报告;
(2)本船设备、属具含说明书规定的零备件等的清单,由卖方制定;
(3)卖方按第六条第五款指定的消耗材料、储备品清单;
(4)卖方按说明书制定的本船完工图;
(5)卖方提供的载重量和倾斜试验报告;
(6)按合同和说明书要求在本船交付时需提供以下全部证书:
……。
各类证书需由有关当局或船级社出具。本船需满足本合同签字时业已生效的有关规范规则。所有证书应有一份原件交本船留存,二份副本交买方。
如果在交船时船级社或卖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无法出具完整的证书,卖方需提供船级社或卖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具的临时证书,而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卖方应将正式证书提交买方,对此,买方应予以接受。
(7)卖方出具保证声明,即本船的任何留置权、费用、索赔、其他妨碍买方所有权的事项均不存在或已结清。特别是本船的交船港所在省或国家的赋税或费用绝对无关,也与卖方在交船前在其分包商、雇员和船员在本船试航或其他场合中发生的全部债务绝对无关。
(8)卖方开具的商业发票。
(9)卖方提供的销售账单。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七
本合同具备下列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与说明书已签字;和。
(2)卖方收到根据本合同第二条3(1)和4(1)规定的第一期分期付款;和。
(3)卖方收到根据第二条第6款由买方一流国际银行出具的并由中国银行及卖方认可的保函;形式如合同附件"b"。
(4)买方收到根据第二条第7款由中国银行总行银行部出具的退款保函,形式见本合同附件"a"。
不论什么理由,上述各项条件中有一项或几项没有实现,则本合同应视为无效,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八
所有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通讯应使用以下地址:
买方:
地址:
电话:
电传:
传真:
卖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传:
若地址变更,变更方应用挂号信通知对方。若未给对方以变更通知,则对方以前知道的地址,将被视为是正确的地址。
所有有关本合同的通知、要求、请求、说明书、建议和通讯,在到达对方地址后即视为已递交、答复确认电传或传真在发送时即视为已递交。
所有有关本合同的通知、通讯、说明书和图纸应用英文书写,本合同双方无义务将其译为其他语言。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九
卖方应自行对本条所保证的本船或设备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缺陷进行必要的修复和/或更换。这些修复和/或更换应由卖方完成。
但是,如果卖方不能修理本船,如果卖方的更换材料、部件的运输将影响或推迟本船运行,那么在此情况下,买方可自行选择在其他地方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但买方无论如何应首先尽快地用书面通知或书面确认的电传,告知买方将要修理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本船及其运行没有推迟,其运行未受损害,卖方有权由自己的代表或船级社代表,核实买方提出的缺陷的性质和范围。在此情况下,卖方在检验结束后,应迅速用电传通知买方,承认或拒绝这类缺陷属其担保提供范围。在一般情况下,随后指派的保证工程师,将代表卖方。
出现下列情况,卖方应立即将包括此类修理或更换含运输费的实际成本,或按日本、韩国、新加坡主要船厂实施类似修理或更换的平均费用包括其运输费用取其低者以美元电汇给买方。
(1)卖方承认按本条应补救的缺陷,或。
(2)卖方在收到买方缺陷通知后三十天内,不接受也不拒绝上述缺陷,也不请求仲裁。
任何争议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十
(1)当按上述规定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后,如果认为适当,卖方完全有权建成或不建成本船,在此状态下卖方可公开或私下出售本船,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无须对买方由此招致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若出售本船,卖方应用电传或书面通知买方。
(2)若出售已完工的本船,卖方出售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销售费用和由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支付未付的各期款项和/或合同价格差额及利息,利息按前述相关条款的规定,其利息计算自各到期日起算至售船收益日止。
(3)若出售未完工的本船,卖方出售本船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销售费用和成本,由于买方违约对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支付建造本船所有成本(这里所指的建造成本应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和/或卖方为设备和/或未安装到船上的材料所付费用);和/或卖方已支付和/或要支付的本船任何费用、开支、消费和/或专利税减去卖方保留的分期款项,并补偿卖方因取消和解除本合同遭受的合理数额的利润损失。
(4)在上述任何一情况下,若售船收益超过前述按照规定所需支付的总额时,卖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无息付给买方。但付给买方的各款项,如果有,数额不应超过买方已支付的各期款项的总额和买方供应品的成本。
(5)若售船收益不足支付前述应付款项的总额,买方应按卖方要求立即支付其差额。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十一
甲方:
乙方:
建造本合同说明的一艘,经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船舶建造合同。
第1条船型、数量和工程编号。
本合同工程船为钢质船体,柴油机动力装置,单螺旋桨推动。共建造一艘。工程编号:---。
第2条技术依据。
2.1、船舶根据乙方提供的经送审的(ccs审图中心许可)船、机、电完整设计建造图纸,及详细生产设计图纸及光盘。甲方按现有的设备、设施、场地等条件进行建造。
2.2、以下技术文件和其它有双方认可的并由双方签署,同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21、技术说明书。
2.22、主要技术图纸。
总布置图/机舱布置图/基本结构图/解剖面图/电力负荷计算书/线型图/容积图。
2.23、主要机电设备及制造商表;船、机、电供应品明细表。
2.3、用来建造和安装在船上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消防设备、导航设备、救生设备及辅料均有乙方提供,并应是船检认可的船用产品。(如钢板预处理、钢管镀锌,按船舶检验要求及规范购置舾装件及提供加工完整舵、轴系统等标准件。)所有的材料设备运至厂。
2.4、船舶建造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或行业标准。采用的工厂造船标准及工艺,须经船检部门认可。
第3条建造规范依据。
3.1、满足技术说明书和图纸的要求。当技术说明书和图纸的要求高于船检造船规范和有关修改通报时,应以技术说明书和图纸的要求为准及csqs标准。
3.2、船舶应符合技术说明书指明的公约、规则和要求(以下通称“规章要求”),包括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龙骨安放完毕前的规章要求。
第4条船舶规格及时间。
4.1、船体:
总长:米;船长(两柱间):米;型宽:米;型深:米;设计吃水米。
4.2、主推进装置:
柴油机一台,最大持续功率为kw,机舱内辅助机械、甲板机械等按技术说明书要求提供并安装。
4.3、船速:试航速度不小于节。(与甲方无关)。
4.4、建造时间年月日,交船时间年月日。
第5条价格与付款。
5.1、合同价格:
本合同造船总价约为人民币整。
5.1.1、本合同中第2.3条款合计人民币为----万元整。
5.1.2、本合同中的造船工时价预估人民币整。按船舶建造后的实际空船重量结算约。5.1.2.1、甲方承担船舶辅助吊车费、胎架及支撑费、搭拆脚手架费、码头费、无损探伤费、管系酸洗、施工需要的设备/专用工具费、各项试验/试航费(不包括所需油料)。
5.1.2.2、甲方承担船舶的所有冷作、电焊、涂装、舾装、室内装修、管系制作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的人工费用及必须的零碎机加工费用。
5.1.2.3、甲方承担船舶耗用的焊条、焊丝、碳棒、陶瓷垫片、氧气、乙炔、二氧化碳气体。
5.1.3、本合同中除5.1.1款项外的其它费用预估人民币----万元整。
5.1.3.1、船台费---万元/艘,施工设计费、放样费、舾装件、尾、舵轴系统及主要机械加工另计。
5.1.3.2、船舶检验费、拖轮费、巡航费、下水费按实际结算,保险费按船舶总价(按---万元计算)的‰(按甲方公司保险条款要求,费用按实际由甲方代付乙方承担,受益人为甲方),税金按建造工时总价的--支付(按最终决算销售完税额--支付),上述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
5.1.3.3、乙方自带的设备、材料码头至作业区域的运费及上下车费,每吨按元另行计算。甲方提供现场办公室一间。
5.2、付款:
5.2.1、合同签订乙方应先支付给甲方定金造船总价的%,三个工作日内汇入。
5.2.2、第二期付款:开工之日,乙方支付船厂造船总价的%。
5.2.3、第三期付款:开工之日起天,乙方支付船厂造船总价的%。
5.2.4、第四期付款:下水前一天,支付船厂造船总价的%。
5.2.5、在试航前天,双方将产生的加减帐项目清算,确定船舶的最终造价,船舶法律交接时,乙方支付甲方余款的全部。
5.2.6、在建造过程中如不正常过度浪费,下料不当(不超过%),所损失费用按实际由甲方承担,废料归甲方所有。
5.2.7逾期天按正常结算交付,超期每天按元/天,以天为限。
第6条监造。
6.1、乙方驻厂监造代表及其权利。
6.1.1、本合同签定后,乙方派出监造代表驻厂,参加船舶监造。监造代表应由乙方正式任命并指定首席代表。
6.1.2、船舶建造过程中,双方商定的检验和试验项目,在甲方检验后,提前小时提交检验通知单。监造代表接到通知单后,无故不参加检验和试验时,甲方可在验船师出席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2、甲方职责:
6.21、甲方应为接船人员提供办公场所,交通、住宿、伙食,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7条工程变更和修改。
7.1、船舶在施工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或变更本船工程内容、材料及设备配套,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船检认可后,达成修改工程协议。修改工程协议为合同组成部分,由此修改或变更而引起本合同交船期的变动,价格的调整等问题,均以双方代表签字认可的修改工程单为准,费用另行结算。
7.2、本合同签定后,如船检要求或船舶施工需要符合其他法定而进行修改的,甲方应立即用书面方式告知乙方,双方应为此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7.3、乙方自带的设备、材料的ccs证书,由乙方负责提供。
第8条试航和试验。
8.1、通知:
甲方在试航前天应以书面方式将试航的时间和地点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船舶试航的通知天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收到通知。如乙方代表无故未能参加试航,甲方可在没有乙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执行试航计划。试航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下水后不作进坞处理。但在下水时造成船体及设备损伤,所有费用均有甲方承担。
8.2、试航方法:
试航按双方认可的试航大纲进行,如任何一项试验项目不能满足合同或技术说明书及船检的要求,甲方须进行再试验和/或试航,并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相应费用。
8.3、接受船舶:
船舶试航结果满足试航大纲、技术说明书及船检的要求,拆检项目完成,缺陷修复,负责相应的证书,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接受船舶。
第9条船舶交接。
9.1、船舶技术交接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船舶的技术交接时间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天内(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实际开工日期算起),交接地点为甲方码头。
9.2、技术交接前,全船的货舱、机舱、生活区及公共场所、及其他各舱,全部清洁干净。各机电设备完好运作。
9.3、技术交接毕,双方签署船舶技术交接证书。确认技术转交乙方。
9.4、船舶技术交接文件:
9.4.1、船舶技术交接毕,甲方应将技术说明规定的正式文件及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交给乙方:
1)、符合合同、技术说明书规定的试航报告。
2)、符合技术说明书要求的船舶设备清单,船舶设备证书。
4)、船舶质量说明书。
5)、船舶检验证书。
6)、其他文件,如乙方需要的。(乙方自带的设备及材料清单或证书除外)。
9.5、船舶的法律交接。
在乙方支付全部造船款后,双方在甲方码头完成船舶的法律交接,签署船舶法律交接证书。法律交接时的船舶状况应与技术交接时的船舶状况一致,正常的磨损除外。
9.6、产权与风险。
在船舶法律交接完成前,该船的产权与风险属于甲方,在船舶法律交接完成后,移交给乙方。
10.1、船舶在厂期间,甲方应对船舶的安全负全部责任,甲方应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消防管理。乙方自负安装、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资格认可。
10.2、船舶在厂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如发生失火或全部或部分损害,甲方应即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即时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事故报告。由于乙方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的原因则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事故报告,并作出相应的措施和处理。
第11条交船时间延误。
11.1、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到船舶完工的期间,由于下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战争、地震、海啸、洪水、台风或因自然灾害使船舶严重破坏或造成的交船延误。应视为不可抗拒或充许延误。
11.2、由于乙方原因引起返工,而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按现行船舶修理标准收取费用,并顺延周期。
11.3、如因船舶设计、材料、设备等原因引起船舶无法验收,由乙方负责处理,造船周期顺延;如因甲方施工质量原因引起船舶无法交验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12条质量保证。
12.1、材料、设备、工艺及设计的保证:
船舶技术交接后固定件十二个月,运动机械设备六个月内。甲方对船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凡是由于施工质量及材料、设备缺陷、安装工艺问题,而引起的各种故障、损坏,甲方保证免费修理和更换。乙方应严格按船舶操作规程作业。否则由此引起的各种故障及损坏由乙方自负。乙方自备设备及材料或安装调试的工程由乙方自负。
12.2、关于故障的通知:
一旦发现属于保证范围内的任何故障,乙方应尽快书面通知甲方,说明故障损坏的性质及程度,甲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答复乙方进行处理。
12.3、甲方接到乙方关于船舶发生故障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提出处理意见。如果船期不受影响,或船舶仍能安全航行,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处理意见。如果对故障的性质发生争议,须经当地验船师证实,如属于保修范围内故障,由甲方尽快负责修理或更换。
第13条其他事宜。
13.1本合同双方之间引起的任何争执,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或人民法院起诉。
13.2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单方面均不准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14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十二
代号: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
6.船旗国和登记国。
7.呼号。
8.船型。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
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
11.总载重吨位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
12.船级。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
15.交船港。
16.交船时间。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18.还船港。
19.连续日通知。
20.进干船坞周期。
21.航行区域范围。
22.租期。
23.租金。
24.支付币种及方式。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
27.抵押如无抵押免填。
28.保险。
29.依第11条或第12条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依第11条或第12条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付给谁。
32.潜在缺陷。
33.适用的法律。
34.仲裁地点。
35.租用/购买协议。
36.如协议有包括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则列明附加条款条数。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
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栏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
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东。
签字: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15栏栏中列明的港口中租船人指定的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使用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本租船合同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8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2.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6栏栏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
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19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东要紧密地和租船人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7栏栏中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交付的话,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看来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的话,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予何日备妥时尽快给租船人发通知,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条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航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1栏栏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不管本租船合同中有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
5.检验。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况。起租检验的费用和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和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需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
6.检查。
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和检验或指示一位正式授权的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以查明船舶的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坞,则船东有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处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状况时,则检查和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只有在查得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规定的状况时,检查和检验费用才由租船人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和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或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如有需要,租船人应不时将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务通知船东。
7.财产目录和消耗的油和供应品。
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水和未启封的供应品,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支付费用。
8.保养和营运。
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上保养做法进行保养。另除了第12条所规定者外,他们应使第12栏栏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对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应立即采取步骤在合理的时间内搞好,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将租舶从租船人处撤回,船东这样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议书,这样做也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结构改变或添置花钱多的新设备,费用超过第28栏栏内船的水险价值5%,则第25栏栏内接到的仲裁员们有权合理地重新谈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谈判时要考虑到租期还剩多少时间,并对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可以决定在有关方面之间如何分担的比例。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油类者其他污染损害的要求,为了使船舶不受处罚或交付费用,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港口、地点、任何国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须安排经济保证或承担经济责任,不论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已合法地提出这些要求,这义务是存在的。租船人应安排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费用由租船人单独负担,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则船蒙受的一切后果均应由租船人给予赔偿。
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计划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时,租船人须安排船舶参加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或其他类似的强制性计划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内都参加此类计划。
租船人应为船舶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的航行、营运、燃料供应和在租期内随时需要的修理负担费用和作安排,租船人应支付关于船舶的使用和营运的各种和各类性质的费用和支出包括外国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税款。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即使由于某种原因系船东所委派,但他们实际上是租船人的雇员。
租船人应遵守船员的登记国和租船人自己的国家关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规定。
在租船期内船只将保留现在的船名和悬挂第6栏栏内船旗国的旗帜,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的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他们的烟囱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时间作为租期内时间计算。
每次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原样。
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和装置,条件是在还船时将同样的或实际上相等的这些装备等以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一般的损耗除外。租船人应在租期内不时地对那些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使用的设备项目加以调换。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耗损或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增添设备,但租期结束时,如果船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拆除这些设备。
船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租来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租船人应予保存和维修,租船人应承担船东签署的有关的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偿还船东支付的所有有关费用和为符合无线电规定所需要的新设备。
租船人应在需要时安排船舶进坞,清洁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后每18个月内进行一次,除非第20栏另有协议。
9.租金。
租船人应按第23栏栏内列明的每日历月的包干金额付给船东租金,从船只交付给租船人的日期时间开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协议的包干金额,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将船还给船东的日期钟点为止。
租金的支付除第1月和最后1个月的租金外,如本条的附条适用的话,应于每个月的第一天用现金不打折扣预付,货币和支付方式如第24栏所列明,支付地点见第25栏。
第1个月和最后1个月的租金如不足1个月则按照当月日历月的天数比例计算,并照此预付。
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船舶灭失或最后一次收到听到船舶的电讯的日期和时间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预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结算。
如拖欠租金超过7个连续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议书,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续的干预,亦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对延迟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东保证并没有将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栏另有列明者。船东只保证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将船作任何抵押,经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称“经批准的抵押”,而经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称“经批准的承受抵押者。”
11.保险和修理。
在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投保各险的样式须经船东书面批准,船东不得无理拒绝给以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应维护船租双方及“经批准的承受抵押者”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险方面维护他们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如果租船人没有按上面附条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险的任何一种,船东应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应在7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如租船人没有那样做,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可能对租船人有的其他索赔要求。租船人经船东和承保人批准,应进行所有属于投保范围的修理和承担给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费用以及属于保险范围的收费、开支和债务。
关于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规定的相对或绝对的免赔额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负责安排修理和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根据本条的附条进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
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29和第30栏栏内所列各方的金额。船东或租船人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此项需要的保险的承保人同意的书面的副本,总的必须经承保人同意。
在按本条的附条的要求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船东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租船人将船只委付给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按本条附条的规定所投保的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8栏栏中所更的金额。
12.保险、修理和船级。
在租期内船东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和战争险,保险单格式如附件。对属于保险范围内的船舶灭失或船舶、船机装置的损坏,或为了免除属于保险范围的对船舶或船东提出的索赔,或为了解除船舶或船东的责任义务而支付的费用,对此船东、承保人没有任何权利向租船人要求赔偿或代位取得赔偿。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的共同的名义。
在租期内,租船人应按照船东书面批准的格式投保保赔责任险、并支付费用。对于格式船东不得无理拒绝批准。如果租船人没有按附条所规定的要求安排保险,船东应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应在7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赔要求。
如由于租船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此处规定的任何保险失效的话,租船人应赔付船东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赔偿船东所有索赔的要求,而这些原本应属保险的范围。
租船人在经船东或船东的保险人批准后应安排所有属于保险范围的修理和承担支付按本条附条规定的保险的承保范围的所有与这些修理有关的杂费以及收费、开支和债务。对于这些开支租船人在提供帐单后通过船东保险人取得偿还。
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的可能相对或绝对免赔额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负责和安排进行,并清付发生的有关花费和开支。
按照本条的附条和的规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成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进行这些修理期间需要使用和营运船只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船东不予负责。
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29和第30栏栏内所列各方的金额,船东或租船人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在必须经承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此项附加保险的承保人书面同意的副本。
按本条的附条的要求,为船只安排了保险,而船只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船东,由船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
在船东按照本条的附条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本租船合同将从招致这种损失的事故的发生日期终止。
租船人在船东提出要求时,应迅速办妥所需要的有关文件,以便船东将船舶委付给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损的索赔要求。
按本条附条的规定所投保水上险和战争险的船只价值系第28栏中所列的金额。
尽管有第八条的规定,双方协议根据第12条的规定,如适用的话,船东应在船的租期内使船始终持有未过期的船级证书。
13.还船。
租船人应于租船合同到期时按第18栏栏列明的一个安全和不冻的港还船。租船人应给船东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于14天的确切通知,预告预计还船日期,还船港口区域或还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变化应立即通知船东。
如果船舶奉命进行的该航次结束时可能超过租船合同到期日时,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以便他们完成该航次,但条件是要可以合理地计算出该航次可以在确定结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时间完成而还船。
船舶在还船时应具有与交船时同样的或一样好的结构状况和条件,自然损耗不影响船级的除外。
还船时,船舶的检验周期应该是最近期的,船级证明应至少还有第14栏栏内双方协议的那几个月的有效期。
14.无船舶留置。
租船人将不承受也不同意继续存在由他们或他们的代理人招致的可能对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和利益有优先权的留置或债权。租船人进而同意在租期内在船的显著地方牢牢地订上一个内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的财产,租给,按照租船合同的条款,租船人或船长均无权利、权力和许可造成、招致或允许任何留置强加在本船。”
租船人对在租期内当船舶在其控制下发生的对船的任何性质的留置,对于由于租船人对船舶的营运,或由于其对船舶或船舶营运方面的疏忽而发生的对船东的任何索赔,租船人将予船东以赔偿和使船东不受损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营运船舶产生索赔或留置而被扣船,租船人应负担费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使船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获释,以及负担费用,安排保释金以使船获释。
15.船东的留置。
关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赔,船东可以留置的有货物,第二承租人付给原承租人的运费和承运货物的运费,而租船人对于预付了钱而没有所获可以对船进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带,均归租船人受益,而为此遭受的损坏的修理费用应由租船人负担。
17.残骸的迁移。
如船舶成为残骸或航行的障碍,对于船东因此而应付的不论多少金额,租船人应赔偿船东。
18.共同海损。
如有共同海损则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或在事故发生时通用的修订的该规则进行理算。
19.转让和光船转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东书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将本租船合同转让,亦不得将船舶转租,但船东不得无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转让,光船转租要以船东所批准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20.提单。
租船人对本租船合同项下,为装运货物签发所有提单都要加上一个首要条款,该条款要有在本行业中强制适用的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义务、责任的法规,如无法规,提单应包括英国海上货运法,提单也应包括新杰森条款和互有过失碰撞责任条款。
租船人同意赔偿船东由于船长、高级船员或代理签署提单或其他单证而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1.银行担保。
租船人作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中的义务的保证,承担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银行担保和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如第26栏。
22.征用/买进。
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租本船,不论“征租”发生在租期内什么日期,也不论在“征租”的时间多长,是无期限的,还是有期限的,也不论在租期的余下时间是否继续“征租”,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认为因此失效或终止,而租船人应按租船合同订明的方式连续支付规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该合同中的规定终止为止,但是“征租”时船东已收到或将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赔偿将在余下的租期内或“征租”期内付给租船人。
当征租租金付给租船人时,本租船合同项下的租金同时要付给船东。
如由于船舶被强制买进或所有权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征用致船东对船舶的所有权被剥夺时,那么,不论这“强制买进”在租期内那一天发生,本租船合同将被认为从“强制买进”那天起终止。如果那种情况发生,租金要付到“强制买进”的日期和时间,租金不退。
23.战争。
由于任何实际或威胁性的战争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海盗或敌意行为,或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对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货物的恶意损害、革命、内战、内部动乱,或由于国际法的施行致一个区域有危险时,不得指令船舶驶向或让船继续驶向该危险区域的任何地点,亦不得将船安排进行或投入进行该危险区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务,亦无论如何不得使船面临或遭受由于实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风险或处罚,亦不得载运任何可能带来下列各种风险的货物,即使船遭受交战或战斗中的政权或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扣留、俘虏、处罚或其他任何种族的干预等风险,除非事先取得船东的同意。
关于船只的离港、抵港、航线、挂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权遵照其船旗国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该政府许可的代理,或声称代理他的任何个人的命令或指示办事,这也包括根据船只的战争险条款有权发出这种命令或指示的任何委员会或个人。
如在下列任何二个国家之间爆发战争:英国、美国、法国、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如果船旗国卷入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革命或内部动乱,妨碍船只正常营运者,船东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于是,本租船人按照第13条的规定将船还给船东,如船上有货物,则在目的港卸完货后还船,如在本条所述情况下船被阻止抵达或进入目的港,则船在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货后还船,如果船上没有货物,则就在当时所在的港口或船在海上的话,就在船东指示的附近一个开放的安全港口办理还船。在各种情况下,应按第九条的规定继续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况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规定将适用到还船为止。
如果为了遵守本条的有关规定而所做的,或因此未履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均不能认为是不照本合同办事。
24.佣金。
对于本租船合同项下所有的租金,船东要支付佣金给第31栏所列的经纪人,佣金率见第30栏,但在任何情况下,佣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违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没有全部付足时,应负责的一方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
如双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东要赔偿经纪人佣金损失,但遇到这种情况,佣金不得超过一年租金的佣金。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十三
合同编号:
立合同双方:
承租方:中港第三航务。
出租方:
承租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用出租方船舶,配合承租方施工。为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工程项目的优质、按期完成,经双方洽商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租用船舶的名称、型号、规格。
(船名),型号、规格等详见海上船舶检验证书。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承担,及配合现场(海上)的一切施工作业。
(二)、出租方必须全天候(24小时)服从甲方现场调度指挥和工作安排。出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性质或航区。如有改变需征得承租方同意,并经航管部门批准。
-1-。
五、租用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暂定),准确租期以承租方书面指定专人通知为准。租期自船舶进入施工现场并能正常工作使用之日起计算至所做工作完成之日止结束。租期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
六、租费及付款方式:
(一)、月租费为元/月,单价元/天。月租费中已包括:船员工资、劳务费、淡水、机油、船舶及人员保险、避风费、航道费、港务费、营运费、保修费、管理费、调遣费、利润、风险、税金、燃料费等一切费用。不足月的租费按实际租用天数计算。
(二)、船舶的避风由出租方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费用。不能作业的天数按元/天扣除。
(三)、出租方凭承租方书面指定专人签单确认后,下月结算上月的租费。承租方按双方书面确认支付%待出租方合同结算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出租方开具正式的发票收取进度款和结算款,并应指明开户银行账号。承租方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
七、双方的各自职责。
(一)、承租方负责出租方船舶现场的调度工作。
因,使承租方蒙受损失,出租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损失赔偿)。
(三)、出租方必须出示被租用船舶的合法有效证件(船舶证书、国籍证书、船员证书、航行证书、营业证书、驾驶证照、船舶财产保险及所有权证书等)及港监或航管部门要求出示的证件并提供复印件,船舶设备、人员配备必须符合航行、使用安全的要求。出租方在配合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法规、法令,以及承租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承租方的统一管理。如出租方证件不能被港监、海事、航政部门通过,后果和损失均有出租方承担。
(四)、出租方船舶如不适用本工程作业,承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五)、出租方需办理船舶一切险和船员的人身保险,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并提供此船舶和人员保险保单复印件。
(六)、出租方原则上不得调换已被海事部门审查认可的船长、轮机长。如需调换必须按有关部门规定程序实施。
(七)、对于出租方在履约过程中造成的对出租方本身、承租方以及任何第三方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及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均由出租方自己负责,承租方免于责任。
(八)、出租方必须听从承租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停泊;确保本合同中所列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九)、出租方船员应保管好承租方的货物及物品,租船结束后如数归还给承租方,如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灭失,由出租方负责赔偿。
(十)、若因大风等自然灾害给出租方船舶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八、安全与环保。
(一)、双方均应加强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遵守港监和航管部门的航行规定,按操作规程操作,保证安全、杜绝事故。
(二)、出租方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被租用船舶设备、人员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出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三)、出租方人员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一经作业,就表示出租方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作业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由出租方自负。
(四)、出租方对船舶载重必须每次检查,不能超载、每次载重必须按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五)、租用期间,船舶及船员的自身安全由出租方自己负责。在作业过程中,因出租方原因发生的事故由出租方自行上报、调查、处理、赔偿、结案,并上报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承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出租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承租方要求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有效地执行。
(七)、双方另订《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九、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租用期内,除了船舶本身的原因,经航管部门确认为不能继续使用外,出租方不得自行提前将被租赁船舶调离,如擅自调离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支付万元的违约金。
(二)、出租方应服从承租方一切生产调度,若出租方船舶及船员不服从指挥调度、未经承租方调度同意而私自调动船舶或为第三方作业,承租方除不负责此期间的租费外,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由出租方负责赔偿。并需出租方另付每天元的违约金。
(三)、因船舶故障、事故处理或船舶缺员等出租方原因造成船舶不能正常开航、作业的,该期间的租费承租方不予承担,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由出租方负责赔偿。并需出租方另付每天元的违约金。
(四)、合同期内出租方如发生违章、违规行为(包括航行、作业、治安、消防),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根据施工需要及工作情况,遇国家、政府、业主要求缓建或停工、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缓建及工程提前完成,承租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
十、其他事项。
(一)、未经承租方书面授权专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有关确认均无效。
(二)、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确认及经海事部门资格认可后生效,至全部费用结算付清后自行失效。
(三)、出租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一切债权债务等纠纷,均与承租方无关。
(四)、本合同一式份,承租方执份,出租方执份。
承租方(章):出租方(章):代表人:代表人:联系人:船长: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签订地点: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十四
承租方:大连海昌臵地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承运人:大连财神岛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租赁乙方登陆艇、驳船进行建筑材料、设备等海上运输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标的及租赁期限。
1、甲方在长海县广鹿岛的旅游开发项目建设所需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设备、工具等通过租赁乙方的登陆艇、驳船进行海上运输,由大连桃源码头运至长海县广鹿岛码头。
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项目工程进度需求合理安排船舶,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采购的前述货物进行运输,保证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
3、租赁期限自本合同签订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止,如甲方项目工程提前竣工,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如截至20__年12月31日止,甲方项目仍未全部竣工,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继续负责甲方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货物的运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合作期限。
二、货物运输安排。
1、甲方根据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在每月的25日前向乙方下达次月的建筑材料、设备进场计划,乙方保证根据上述计划,调派80吨、160吨的登陆艇及450吨的驳船等船只,按时将货物由桃源港运至广鹿岛港口,并在运输过程中做好相关的防护工作(防雨、防潮、防倒臵、易碎保护等),货物明细详见附件,具体以每月甲方下达的运输货物计划清单为准。
2、广鹿岛的登陆、卸货地点双方共同现场确认,驳船的卸货港口为广鹿岛多落母港;
三、租赁费用及付款方式。
2、乙方根据租赁单价、运输次数及验收单据在每月的30日前与甲方结算当月运输费用,甲方支付给乙方月运输额运费的80%。余下的20%费用应当自该月运输费结算日起三个月届满后5日内给付。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支付运输费用超出20天,从第21天起每延期一天,甲方需承担应付款额0.3‰的滞纳金;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耽误材料、设备运输,如果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视为乙方违约。
3、甲方在收到乙方正规运输发票后,按合同约定进度向乙方支付运费,支付方式为转账支票。
四、货物运输流程。
1、甲方租用乙方的船舶只限于运输建筑材料、工具设备工作,不得进行其他营运工作;
4、乙方装船前负责到港待运货物的清点、检验工作,确认无误后签字接收并将货物装船;
-2。
6、乙方应对其所承运的材料、设备等投保综合险,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出现的缺失或破损,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投保相关保险,除全额赔偿甲方货物损失外,还须承担甲方相关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乙方在装船前,应当对甲方指定的项目公司交付运输的货物数量、包装及毁损情况进行严格的检验,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按照甲方要求及时组织运输。因乙方疏于检验而导致运输货物毁损的责任不清的,乙方应当与甲方指定的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的实际运载能力不能满足甲方的施工进度,或乙方在运输时间或货物的运输服务质量方面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可以同时租赁其他承运人船只或委托其他承运人进行运输或在支付完乙方已经完成的运输服务费用后,单方终止合同,另行选择其他船运公司,且不构成违约。
9、乙方运输的货物到港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项目公司均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对货物的毁损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当及时予以确认。但乙方不得因甲方提出异议而拒绝卸货装车或其他的留臵方式拒绝交付货物。
10、甲方对承租船舶具有调度权,船舶的人员配臵、航行安全、技术操作由乙方的船长负责,如甲方需要在船上进行另增设备等工作,须经过乙方同意方实施,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船体及船上设备的损坏,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修复期间内不免除租金的缴纳,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如因驾驶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理。
六、违约责任。
1、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因乙方未尽必要的安全防护、检验和注意义务,或其雇。
-4。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大连海昌臵地休闲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电话:
时间:20__年月日。
乙方:大连财神岛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电话:
时间:20__年月日。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十五
4)、船舶质量说明书。
5)、船舶检验证书。
6)、其他文件,如乙方需要的。(乙方自带的设备及材料清单或证书除外)。
9.5、船舶的法律交接。
在乙方支付全部造船款后,双方在甲方码头完成船舶的法律交接,签署船舶法律交接证书。法律交接时的船舶状况应与技术交接时的船舶状况一致,正常的磨损除外。
9.6、产权与风险。
在船舶法律交接完成前,该船的产权与风险属于甲方,在船舶法律交接完成后,移交给乙方。
第10条船舶安全。
10.1、船舶在厂期间,甲方应对船舶的安全负全部责任,甲方应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消防管理。乙方自负安装、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资格认可。
10.2、船舶在厂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如发生失火或全部或部分损害,甲方应即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即时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事故报告。由于乙方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的原因则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事故报告,并作出相应的措施和处理。
第11条交船时间延误。
11.1、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到船舶完工的期间,由于下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战争、地震、海啸、洪水、台风或因自然灾害使船舶严重破坏或造成的交船延误。应视为不可抗拒或充许延误。
11.2、由于乙方原因引起返工,而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按现行船舶修理标准收取费用,并顺延周期。
11.3、如因船舶设计、材料、设备等原因引起船舶无法验收,由乙方负责处理,造船周期顺延;如因甲方施工质量原因引起船舶无法交验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12条质量保证。
12.1、材料、设备、工艺及设计的保证:
船舶技术交接后固定件十二个月,运动机械设备六个月内。甲方对船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凡是由于施工质量及材料、设备缺陷、安装工艺问题,而引起的各种故障、损坏,甲方保证免费修理和更换。乙方应严格按船舶操作规程作业。否则由此引起的各种故障及损坏由乙方自负。乙方自备设备及材料或安装调试的工程由乙方自负。
12.2、关于故障的通知:
一旦发现属于保证范围内的任何故障,乙方应尽快书面通知甲方,说明故障损坏的性质及程度,甲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答复乙方进行处理。
12.3、甲方接到乙方关于船舶发生故障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提出处理意见。如果船期不受影响,或船舶仍能安全航行,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处理意见。如果对故障的性质发生争议,须经当地验船师证实,如属于保修范围内故障,由甲方尽快负责修理或更换。
第13条其他事宜。
13.1本合同双方之间引起的任何争执,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或人民法院起诉。
13.2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单方面均不准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14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十六
(作为出租人)。
和
公司。
(作为承租人)。
(直接租赁)。
(编号:rzzl-cb201---00)。
日期:20x年月日
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201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
(1)东方信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出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职务: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开户行: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以下简称“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书性质。
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租赁船舶。
本协议书所称租赁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选定,与。
出卖人、承租人在年月日签署的《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编号:rzzl-sfmm201-00详见附件八)项下船舶。租赁船舶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书附件一《租赁船舶详单》。
第三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3.1承租人以使用租赁船舶为目的,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承租租赁船舶;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的选择,于年月日与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并承诺按本协议书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2租赁船舶的购买价款为《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即总金额元整人民币(小写:)。此金额仅为概算成本,实际成本以出租人最终实际支付总额为准,包括向出卖人所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如果实际成本超过《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利率及租金支付方式相应调整租金。
3.3双方确认,出租人除向出卖人支付船舶购买价款及出租人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自行缴纳的税款外,与履行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其他税款、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包括出租人购买租赁船舶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出租人的船舶国籍登记、所有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其他与船舶购买、光船租赁相关的一切费用、税收(包括此后国家新开征的税种)。
3.4本协议书项下租赁船舶由承租人代表出租人从出卖人处接受交付。承租人代表出租人接受租赁船舶后,即视为出租人已按本协议书约定向承租人交付了合格的租赁船舶。承租人在书面告知出租人后,可以直接向出卖人指定交船港、交船时间。承租人应做好接受船舶的一切准备工作。
承租人在接受租赁船舶后,应当在三(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致出租人)》(格式详见附件三)。即使承租人怠于出具《租赁船舶接受书(致出租人)》,亦应视为出租人已全面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租赁船舶交付义务,承租人亦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出租人未能适当履行租赁船舶交付义务。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十七
买方应在卖方指定时间内,将说明书中规定的由买方自费提供的供应品提交给卖方船厂。
如果买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该供应品提供给卖方,且将影响交船,则本船的提交按所延迟的日期相应推迟。买方应赔偿由于其供应品延迟而使卖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此赔偿款在交船时结清。
如果买方供应品交付延期____(____)天,则卖方为不损害自己的权益,有权在不将该项目安装到船上去的情况下继续建造本船,买方应接受按此完工的船舶。
在买方供应品送交卖方后,卖方应负责按说明书规定将项目存储和处理并安装到船上,不另收费。
在买方供应品运达后,双方应负责共同开箱检查,如果发现损坏且无法安装,则卖方有权拒收该买方供应品。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十八
(船号:_____)。
本合同由依照____法律组建和存在,____并以____为注册营业地的____为一方(以下简称“买方”),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在,以中国____为注册营业地的____船厂为另一方(以下简称卖方)于____年__月__日订立。
兹证明。
鉴于本合同所含的双方的约定,____卖方同意设计建造、下水、装配、完成一艘____船,____并在完工和试航成功后出售给买方,具体细节,将在第一条中说明。本船将悬挂____旗,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和接收前述船舶,并根据以下条款中所述金额付款。
第一条说明和船级。
1说明。
本船入级下述船级社,在设计吃水____米时,载重量为____公吨的船舶(以下简称本船),本船的卖方船号为____,其建造、安装和完成应按下列技术规格书进行:
(1)技术规格书(图号:____)。
(2)总布置图(图号:____)。
(3)舯剖面图(图号:____)。
(4)厂商表(图号:____)。
上述随附技术文件由本合同双方签字(以下合称为“说明书”),并作为合同整体的一部分。
2船级和规范。
包括机器和设备在内的本船建造,应该按照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以下简称“船级社”)获得____标记记录并且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规则和规范。
买方应和船级社商定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监造师(以下称“监造师”),在卖方的船厂对本船进行监造。
所有和船级社有关的和为满足合同签字日前颁布的在本合同所要求的说明书中叙述的与规则、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船舶建造的专利权使用费(如果有),除非另有规定及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均由卖方支付。为建造本船过程中所用的关键图纸、材料和工艺无论何时均需按照说明书叙述的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实施检查和实验。
船级社关于是否符合船级规范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本船主要技术参数和尺度。
(1)船体:
总长:约____m。
两柱间长:____m。
型宽:____m。
型深:____m。
设计吃水:____m。
(2)推进装置。
本船按说明书应配备一台____型主机。
4保证航速。
卖方保证按说明书要求本船的装载条件下的试航速度经修正后不低于____节。
试航速度应根据风速及浅水效应进行修正。速度修正的方法应按说明书中的规定。
5保证燃油消耗。
卖方保证主机的燃油消耗在台架试验、正常连续输出工况以及燃油值为____千卡/千克时,不超过____克/马力。
6保证载重量。
卖方保证本船的载重量在满载吃水____m,海水比重1.025的情况下,不少于____公吨。
本合同使用的“载重量”一词,应符合说明书里的有关定义。
本船的实际公吨载重量应由卖方计算并经买方校核,所有为此计算所需的测量应在买方监造师或买方授权者在场时进行。
如果卖方和买方对此计算和/或测量有分歧,应以船级社的决定为准。
7分包。
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并负责将本船任何一部分的建造分包给经验丰富的分包商,但此类分包的提交和最后上船安装工作应在卖方的造船厂完成,卖方仍应对分包工作负责。
8注册。
本船应在交船及验收后,由买方根据____法律注册登记,一切费用由其自理。
第二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期限。
1合同价格。
本船购买价格为____万人民币(美元usd____),由卖方净收得(以下称“合同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条提及的买方供应品的费用,并将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如有,作加减帐处理。
2币种。
本合同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任何费用均应以人民币(美元)支付。
3支付期限。
合同价格应由买方按以下分期款项向卖方支付:
(1)第一期款项。
数额为____人民币(美元usd____)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____(____%),应在本合同生效时或之前并且卖方已向买方提交和本合同附件“a”相符的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退款保函,并且卖方已收到本条第6款提及的由第一流国际银行签发的付款保函的同时由买方支付。
(2)第二期款项。
数额为____人民币(美元usd____)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____(____%)的款项,应在本船在卖方船厂开工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买方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说明本船已在卖方车间开工,要求立刻支付本期款项。
(3)第三期款项。
数额为____人民币(美元usd____)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____(____%)的款项,应在本船第一只分段铺龙骨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授权者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第一只分段已铺龙骨,并要求买方立即支付本期款项。
(4)第四期款项。
数额为____人民币(美元usd____)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____(____%)的款项,应在本船下水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授权者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本船已下水,并要求买方在本船下水后立即支付本期款项。
(5)第五期款项。
数额为____人民币(美元usd____)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____(____%)的款项加上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对本合同价格的修改或修正而导致的加减帐,应在交船日到期并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卖方应在预定交船日十(10)天前用电传或传真向买方发出本期款项的付款要求。
4支付方法。
(1)第一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1)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账户,或其它由卖方临时指定的收汇行。
(2)第二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2)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的账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3)第三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3)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的账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4)第四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4)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的账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5)第五期(交船时付款)。
买方应在预定交船日至少三(3)个银行工作日之前,在卖方指定银行以买方名义存不可撤消的现金存款。有效期为三十天,数额为本期款项(按本合同条款,金额可能作调整)。同时出具一份不可撤消的指示,声明一旦卖方向该银行提交由买方凭买方授权代表和卖方签发的交船和接船协议书的副本,该存款归卖方所有。如有利息,归买方所有。
如果本船交船在上述三十天内没有实施,买方有权于到期日撤回该存款及利息。但是卖方通知买方新的交船日期后,买方应根据上述同样条件进行现金存款。
5预付款。
买方有权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预付款,并至少应于三十(30)天前,书面通知卖方预付款项,此预付款项不包括本船的任何价格调整。
6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担保。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时向卖方提交一份由第一流国际银行(以下称“保证人”)签发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卖方为受益人,并为卖方银行和卖方认可的不可撤消、无条件的执行保函,此保函保证买方履行支付合同价的第二、三和第四期款项的义务。
7退款。
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具有预付款性质。若买方解除或取消合同,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条款时,卖方则需按买方指定的账户电汇退还买方按本合同付给卖方的全部美元金额,其中包括从电汇付款日开始到退款为止的利息(利息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
卖方应该在合同签订日同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北京中国银行总行银行部签发的与附件“a”格式一致的退款保函,作为对买方的保证。
如果双方对卖方偿还买方已付的一期或数期款项的义务和对买方要求中国银行总行退款有所争议,应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由卖方或买方提请仲裁。中国银行总行应停止或延迟付款,直至买卖双方间的仲裁裁决公布,除非按照英国法律仲裁裁决由卖方退款和按英国法律卖方已放弃或不再实施任何上诉权时,中国银行总行没有义务付款。如果卖方不履行裁决或判决,则中国银行总行应付清仲裁裁决范围内规定的退款金额。
第三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本船的合同价格应随以下条款的规定而予以调整。双方理解,任何合同价格的减少,是由损失的补偿而非罚款的方式来实现的:
1交船。
(1)如果交船日期延迟至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的午夜12时之前,合同价格不作变动。
(2)如果交船日期自第七条所述日期之后延迟超过30天,则从交船日起的第三十天午夜12时起算。每迟一天合同价格减少____美元(usd____)。
除非双方对此另有协定,对延迟交船损失的补偿应从第五期合同价格的分期款项中扣除。但不论如何,最大延迟天数不应超过____(____)天包括买方同意在延迟____(____)天后接船,如本条1(3)所述,即扣除的最大额为____美元(usd____)。
(3)如果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延迟了____(____)天(为允许延迟天数加上不允许延迟天数的总和),买方可自行选择,根据第十条所述,解除或撤消合同。如果超过____(____)天,买方还未按第十条款通知取消合同,卖方可在此____(____)天后任何时间,将卖方估计的交船时间书面通知买方并要求买方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在收到通知的三十(30)天内或者取消本合同,或者同意在商定的新交船日接船,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本船未能在双方同意的新交船期交船,买方仍有权根据上述相同条款取消本合同。
(4)如果交船日期如第五、六、十一、十二和十三条所述而被延迟,则不应被视为延误交船,合同价格也不应降低,如果交船日由于第八条所述的允许延迟原因而延迟,则价格不作调整或减少。
(5)如果本船将早于本合同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则卖方应以电传通知买方,且该通知至少在预计新的交船日前____(____)天发出。买方按下述情况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奖金。
如果在规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内交船,合同价格保持不变。如果比规定交船日期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础上,每提前一整天,在合同价上增加____美元(usd____)作为奖金,由提前交船而增加的合同价总数应加在合同的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总数不应超过____美元(usd____)。
实际交船期是在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期之后,允许的延长交船期之前,卖方无权得到本条款1(5)所规定的奖金。
(6)如果卖方未能按其宣布的新的计划交船日交船,则卖方仍可在此之后的某一天交船。
在此情况下,为了确定对买方的违约赔偿(根据本条第1款(1))和买方取消本合同的权利(根据本条第1款(3)),卖方新确定的交船日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视为替代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原交船期。买方的上述违约索赔和取消合同的权利仍按第三条1(1),1(2)和/或1(3)的范围内执行。无论如何,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期(而不是卖方确定的新的预计交船日期)应视为买方有权违约索赔和解除本合同和卖方由于延迟交船违约赔偿责任的期限,如第三条1(1),1(2)和1(3)所述。
如果卖方实际上是在新的计划交船日之后但在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之前交船,卖方仍然可以按照第三条第1款(5)的规定获得奖金。
2航速不足。
(1)如果实际航速(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的速度)比第一条第4款所述的保证航速低0.3节,则合同价格不应改变。
(2)如果本船的实际航速(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的速度)低于第一条第4款所述的保证航速0.3节,从0.3节算起(包括0.3节),本合同价格应作如下减少:
小于0.3节usd。
大于等于0.3节小于0.4节____usd。
大于等于0.4节小于0.5节____usd。
大于等于0.5节小于0.6节____usd。
大于等于0.6节小于0.7节____usd。
大于等于0.7节小于0.8节____usd。
大于等于0.8节小于0.9节____usd。
大于等于0.9节小于1节____usd。
(3)如果实际速度(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确定的速度)低于保证速度(____节)1节以上,则买方可自行选择根据第十条拒绝接船和取消合同,或根据上述方式减少船价后接受本船,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____人民币(美元usd)。
3燃油消耗量。
(1)如果造机厂台架试验测出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本合同及说明书规定的保证燃油消耗值等于或少于百分之____(____%),则合同价格不应改变。
(2)如果台架试验测出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证燃油消耗值大于百分之_____(____%),那么____%以上的油耗按每超1%,合同价格减少____人民币(美元usd____),(不足百分之一的部分按比例计算)。
(3)如果台架试验测得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证燃油消耗大于10%,即油耗超过____克/制动马力/小时,买方有权做出选择,按第十条拒绝接船和取消本合同或减少船价后接受本船,最高减少金额为____人民币(美元usd____)。
4载重量。
(1)如果根据技术说明书在规定的设计吃水状态下测得的实际载重量比保证载重量(____吨)低____吨以内,则合同价格不予减少。
(2)如果载重量不足超过____吨,每超过1吨,合同价格则减少____人民币(美元usd____)。
(3)如果本船实际载重量低于保证载重量____吨以上,则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所述拒绝接船和取消本合同,也可减价接受本船,合同价格减少最大不得超过____人民币(美元usd____)。
(4)如果本船的实际载重,在规定设计吃水状态下,超过____吨的保证载重量,超过载重量____吨以下,合同价格不予增加,超过____吨的每1足吨合同价格增加____人民币(美元usd____)。
由于载重量增加而增加的合同价总数应加在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数额不超过____人民币(美元usd____)。
5解除合同的效力。
双方在此明确并同意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如果买方按合同本条条款规定解除本合同,买方仅享有第十条所规定的权利和赔偿,无权享有上述或其他地方所叙述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四条监造和检查。
1买方监造师的指派。
买方将自费按时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以下称为监造师)。监造师应由买方书面委任,并常驻在卖方的船厂,负责对在建船及其主机、辅机进行检验和监造。卖方保证为监造师进入中国按时办妥必要的签证,监造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买方负责给予卖方申办签证通知。
2图纸认可。
本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____天之内共同商定需送交买方认可的图纸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在监造师抵达卖方船厂之前,清单中规定的图纸应寄送至买方,买方应在收到后____(____)天内(不包括邮寄时间)将认可或注解的图纸寄回卖方。
在监造师抵达卖方船厂的同时,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陈述授权监造师可代表买方认可或不认可清单中所列的但尚未寄送给买方的图纸。监造师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____天内将这些图纸连同认可或注解一并返回。
如果监造师或买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通知卖方认可或不认可,则视为这些图纸已被自动认可。
经买方或监造师认可的图纸应视为最终的图纸,其任何改变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3监造师的监督和检查。
对本船的机械设备及舾装的必要检查由船级社和/或卖方的检查小组在整个建造过程中实施,以确保本船完全按照合同和说明书进行建造。
在交船前的所有时间内,监造师有权按照双方商定的试验清单参加试验及在卖方船厂、分包厂或任何加工地或本船有关材料的储存地检查本船及其机器、附件。如果监造师发现本船的建造或材料或生产工艺不符合或将不符合合同或说明书的要求,监造师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如果同意买方的意见,则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改正。买方应向卖方承诺和保证,监造师按照双方同意的检查步骤、日程和一般的造船惯例进行检查,并使建造成本的增加和建造误期时间减少到最低程度。
卖方应在其造船厂或就近处免费提供买方监造师的办公室和其他必要的设施。在本船建造期间直到交船日,监造师可自由出入本船及其机器、附件及和本船有关的施工场地和材料加工储放场,包括卖方的船厂、车间、仓库,从事本船施工的卖方分包商和材料仓库。如果卖方分包厂在本市以外地区,那么前往该处的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监造师在市内的交通由卖方提供。
4卖方的责任。
在本合同项下买方雇佣的监造师均被视为买方的员工,买方、监造师或买方的雇员或代理人在船上/或卖方或分包商的厂区,参与建造本船而发生人员受伤,包括伤亡在内,只要不是因卖方、卖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卖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造成,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只要不是因卖方、卖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卖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所致,买方监造师、买方雇员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财物的损坏、灭失等,买方概不负责。
5薪水及费用。
按本条,监造师或由买方雇佣的雇员的薪水及日常开支,均由买方自理。
6进度报告。
买方有权在本船建造期间任何时候要求卖方报告本船进度情况。
7监造师的更换。
卖方有权书面要求买方更换对建造本船不称职和不满意的监造师,并说明理由。如有必要,买方将派员至卖方船厂调查此事,如果买方认为卖方要求合理,即应尽快更换。
第五条修改、变更和加帐。
1如何实施。
本船建造所依据的说明书和图纸,可在本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后的任何时候予以修改或变更,如果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修改根据卖方的合理判断不会严重影响卖方所承担的其他义务,且买方同意按下述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交船时间和本合同其它条款(如果有)。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同意尽力满足买方的此类合理要求,使上述修改和/或变更以合理的费用和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完成。此类修改或变更的协议应包括一份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如果有)的协议和交船时间推迟或提前的协议,并向卖方提供卖方满意的附加保证,或合同的其他更改或由于更改而改变说明书的协议。上述修改协议或变更说明书应由双方互换鉴定书或电传而生效,双方交换的函件或电传应作为建造本船说明书的修改部分,并作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一部分。在修改和/或变更说明书的协议达成后,卖方应按此对本船的建造进行修改,包括任何增减项目和建造相关的工作。如果双方因无论何种原因未就调整合同价格、或延长交船时间或提供卖方附加保证或修改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则卖方没有义务接受买方的任何修改要求。
2规范、规则等的改变。
(1)在本合同签订后,如果船级社及其他授权的法定机构修改或更改本合同和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规则时,买方或卖方在收到更改通知后应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传给对方,买方收到卖方(或反之)上述通知后____(____)天内,买方应书面将本船修改或变更的决定(如果有)通知卖方,并由买方自行决定是否在本船上实施修改或变更并传达该卖方。假如买方首先同意下述条款,卖方应及时对本船进行修改和更改。
a)关于实施此类修改或变更所发生的成本而引起的本船合同价格的增减;和/或。
b)关于实施修改或变更而引起的交船时间的延长;和/或。
c)关于实施这类修改或变更导致的保证载重量的航速的增减;和/或。
d)关于实施这类修改或变更导致本合同或说明书或两者的任何改变;。
e)由于合同价增加而向卖方提供卖方满意的附加保证。
有关条款修改或变更的协议,应按上述有关说明书和/或图纸的同样方式处理。
(2)如果不论何种原因,双方不能就合同价格和调整,或交船期的延长,或保证航速和载重量的增减,或向卖方提供附加保证,或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如有)未能达成协议,则卖方有权根据合同及说明书的有关条款继续建造本船,买方也应继续遵守未作任何修改的合同及说明书的条款。
3材料和/或设备的代用。
如果按本合同或说明书的需要用于建造本船的材料和/或设备无法及时采购而满足交船,在卖方提出合适证据并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后,卖方可以提供达到船级社和建造本船所适用的规则、规范要求的材料及设备。
4买方供应品。
买方应在卖方指定时间内,将说明书中规定的由买方自费提供的供应品提交给卖方船厂。
如果买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该供应品提供给卖方,且将影响交船,则本船的提交按所延迟的日期相应推迟。买方应赔偿由于其供应品延迟而使卖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此赔偿款在交船时结清。
如果买方供应品交付延期____(____)天,则卖方为不损害自己的权益,有权在不将该项目安装到船上去的情况下继续建造本船,买方应接受按此完工的船舶。
在买方供应品送交卖方后,卖方应负责按说明书规定将项目存储和处理并安装到船上,不另收费。
在买方供应品运达后,双方应负责共同开箱检查,如果发现损坏且无法安装,则卖方有权拒收该买方供应品。
第六条试航。
1通知。
卖方以书面或电传并经书面确认的方式至少提前三十(30)天发出通知,并提前七(7)天确切通知买方和监造师关于本船按照规格书所述进行试航的时间和地点,买方和监造师要立即认可已收到该通知。买方代表和/或监造师应在船上见证该试航,并在试航期间检查本船的性能。若买方和监造师收到通知后,买方代表无法参加本船试航,本船的交船日期将因此根据买方代表迟到的天数做相应的延长。如在上述通知收到后,买方代表无法参加本船试航引起试航延迟七(7)天以上时,买方将被视为放弃参加本船试航的权利,卖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对此,买方必须在卖方和船级社会签的证书基础上于试航后并对本条提及的修正处修改后方接受本船。该证书用以证明本船符合合同和规格书要求,并在各方面均是满意的。卖方特此保证为买方代表按时办妥必要的入境签证,否则,试航将推迟至买方代表抵达卖方船厂时为止,由此引起的延迟不得作为本合同第八条中的允许延迟。但是如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和/或规定,卖方无法接受买方代表的国籍和其他个人资料,那么应卖方电传要求,买方应立即更换该代表或数名代表。否则本合同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期,若气候恶劣,该试航将推迟至气象条件许可时的次日进行。本合同双方理解到,试航所在的中国水域,其气象条件多变,而且事前并无警报。为此,本船试航期间若气候突变恶劣,阻碍试航继续进行,同意将本船的试航中止和推迟至天气好转的次日进行,除非买方以电传方式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以天气突变前所作的试航为基础接受本船。如果因气候恶劣而推迟试航,该延迟应视为本合同第八条中的允许延迟。
2如何实施。
(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在本船试航期间和试航时,卖方必须自费提供必要的船员以符合安全航行的条件。试航应按规格书规定的方式进行,并满足规格书规定的性能。
试航路线由卖方确定,试航应在配备有速度测定设施的试航水域内进行。
(2)为满足规格书规定的试航条件,卖方应为本船提供所需的水、燃油和油脂,买方提供润滑油和液压油。双方提供的上述物品均应符合主机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在试航和试验期间所消耗的水、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和油脂类费用由卖方承担。
3试航载重吃水。
买方根据本条第二款(2)规定提供试航所需供应品外,卖方应提供本船所需的淡水和试航所需的备品,使本船达到规格书规定的试航载重吃水所需的压载(淡水、海水或其他规定的压载物)由卖方付费。
4验收或拒验的方法。
(1)当卖方通知本船试航结束时,买方或买方的监造师应在此之后六(6)个工作日之内,以电传并用书面确认方式通知卖方接受本船或连同有关理由拒绝接受本船。
(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本船或本船任一部分包括其设备不符合本合同规格书要求,卖方应会同监造师检查故障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故障进行修改,若有必要重新进行试航,买方不承担额外费用。当卖方通知这些修改和/或重新试航完成时,买方应在此六(6)个工作日内根据卖方所作的修改和更正后和/或重新试航的情况以电传并以书面确认的方式接受本船或连同有关理由拒绝接受本船。
(3)如果买方未能在上述(1)和(2)款规定的六(6)个工作日之内以电传并以书面确认接受或连同有关理由拒绝接受本船,买方应被视为已接受本船。
(4)本合同双方若对本船试航、试验的结果产生任何分歧、则应按地十三条规定的仲裁办法予以解决。
(5)买方不能因试航和/或进一步试航后有保留意见或备注而拒绝接受本船。卖方必须在按本合同交船前完成此类修改(如果这些修改被卖方接受)。
5剩余消耗品的处置。
在买方接船时,本船还剩有卖方为试航提供的燃油、淡水或其他消耗品,买方同意以交船港的现行市场价向卖方购买上述物品,买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3(5)和4(5)规定付款。
买方应自费为试航提供润滑油和液压油,买方将以原价偿还上述试航实际消耗的润滑油和液压油,买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3(5)和4(5)规定付款。
6验收的有效性。
按上述规定,只要本船符合本合同和说明书,买方以书面或电传通知卖方接船应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如果卖方符合下述其他条款规定的全部程序交船,买方不得拒绝卖方正式提交本船的要求。
第七条交船。
1时间和地点。
根据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完成试航(或可能的重新试航)并为买方接受后,按技术说明书要求,本船将在____年___月____日或之前在安全系泊状态下由卖方在卖方船厂连同所有入级证书和法定证书交给买方,如果本船建造或本合同的履行因本合同许可的原因延迟交船,上述日期可予以顺延。
上述日期或按合同条款延迟的交船日期称之为“交船日期”。
2何时和如何实施。
如果买方和卖方各自履行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本船的交付应在卖方向买方提交确认交船的交接船证书以及买方向卖方接船证书的同时立即生效,交接船文件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生效。
3应提交给买方的文件。
在买方接受本船时,卖方应将下列文件(取决于第五条2中的内容),连同交接船证书提交给买方。
(1)卖方按说明书进行的本船试航报告;。
(2)本船设备、属具含说明书规定的零备件等的清单,由卖方制定;。
(3)卖方按第六条第五款指定的消耗材料、储备品清单;。
(4)卖方按说明书制定的本船完工图;。
(5)卖方提供的载重量和倾斜试验报告;。
(6)按合同和说明书要求在本船交付时需提供以下全部证书:
……。
各类证书需由有关当局或船级社出具。本船需满足本合同签字时业已生效的有关规范规则。所有证书应有一份原件交本船留存,二份副本交买方。
如果在交船时船级社或卖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无法出具完整的证书,卖方需提供船级社或卖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具的临时证书,而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卖方应将正式证书提交买方,对此,买方应予以接受。
(7)卖方出具保证声明,即本船的任何留置权、费用、索赔、其他妨碍买方所有权的事项均不存在或已结清。特别是本船的交船港所在省或国家的赋税或费用绝对无关,也与卖方在交船前在其分包商、雇员和船员在本船试航或其他场合中发生的全部债务绝对无关。
(8)卖方开具的商业发票。
(9)卖方提供的销售账单。
4产权和风险。
本船的产权和风险只在交船时才转移至买方。如上所述,双方在充分理解交船之前,本船和其他设备的产权完全为卖方所有,卖方承担风险。
5船舶的驶离。
买方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后即拥有本船,并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后七(7)天内将本船驶离卖方的码头。若买方未能在上述七(7)天内将本船驶离卖方的码头,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在此后的任何时间立即移开本船,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船舶停泊费。
6本船招标。
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无法在本船按合同和说明书建造完成后接船,卖方有权在上述所有必备程序完成后招标出售本船。
第八条交船时间的推迟和延长。
1推迟原因。
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本船的建造和交船前所履行的条款(包括分包商的)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诸如战争、封锁、革命、暴动、战争动员、国内骚乱、**、罢工、破坏、工厂关闭、当地气温超过35℃、天灾、公害、瘟疫或其他流行病、地震、潮汐、台风、飓风、风暴或其他非卖方或其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视情况而定),以及任一描述的不可抗力,无论其性质前面是否指明,或卖方遭受损失或卖方工厂或其分包厂或本船的任何部分遭受火灾、洪水或其他有可能非卖方或其他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或由于设备和/或材料供应厂商破产,由于上述不可抗力的原因所产生的推迟时,卖方对此类推迟不承担责任,本船交付日期予以顺延,船价不得有任何扣减,但总的延长时间不应超过所有此类推迟的总和并受本条第三款中买方取消合同的权利和本合同所有关于所有权和允许推迟交船时间的相关条款的制约。
2推迟通知。
在卖方认为有权按本合同宣布推迟交船时,卖方应在推迟发生之日起七(7)天内以电传并以书面确认的方式通知买方推迟的日期和原因。
同样,此类推迟结束后七(7)天内,卖方应以书面或书面确认的电传通知买方推迟的终止时间,并确定由于此项延迟原因引起的本船交付的最大推迟日期。买方在收到该通知后三十(30)天内未能对卖方要求推迟交船做出反应,则被视为买方放弃反对推迟的权利。
3超时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
如果所有允许推迟和非允许推迟的累计时间达到或超过____(____)天,但不包括第十三条所述的由于仲裁或买方违约或买方供应品延付引起的推迟,也不包括第五、六、十一和十二条中允许的延长或推迟交船的日期,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条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以电传方式通知卖方取消本合同,该取消通知需经书面确认。卖方可在上述累计推迟时间之后的任何时候书面要求买方做出选择,这时买方在收到该要求后三十天内通知卖方其取消意图,或同意将交船日期延长至双方同意的日期,在此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再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推迟而引起取消,买方仍有权按上述有关条款取消合同。
4允许推迟的定义。
由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原因导致的推迟,但不包括本合同条款所允许的任何其他交船日期的延长应理解为(并在此称为)允许推迟,并区别于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需调整船价的非允许推迟。
第九条质量保证。
1材料和工艺的保证。
在卖方将本船交付给买方后12个月内,卖方保证对本船、其船体、机械设备及其所有部件和所有由卖方和/或本合同中的其分包商制作完成或提供的包括材料、设备(但由买方或以买方名义提供的任何部件除外)发生因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和/或制作工艺错误引起的缺陷承担责任。
2缺陷的通知。
买方发现属于本保证范围内据以索赔的缺陷或偏差后,应立即以书面或书面确认的电传通知卖方。在买方的书面通知中应详细说明缺陷的性质和由此引起损坏的程度。卖方在保证期到期后三十天内未收到缺陷通知,卖方对保证期到期之前发现的缺陷不承担义务。在保证期到后三十天内应电传通知发生的缺陷,需要说明缺陷的性质和损坏的程度,则随后的索赔视为符合要求。
3缺陷的修复。
卖方应自行对本条所保证的本船或设备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缺陷进行必要的修复和/或更换。这些修复和/或更换应由卖方完成。
但是,如果卖方不能修理本船,如果卖方的更换材料、部件的运输将影响或推迟本船运行,那么在此情况下,买方可自行选择在其他地方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但买方无论如何应首先尽快地用书面通知或书面确认的电传,告知买方将要修理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本船及其运行没有推迟,其运行未受损害,卖方有权由自己的代表或船级社代表,核实买方提出的缺陷的性质和范围。在此情况下,卖方在检验结束后,应迅速用电传通知买方,承认或拒绝这类缺陷属其担保提供范围。在一般情况下,随后指派的保证工程师,将代表卖方。
出现下列情况,卖方应立即将包括此类修理或更换含运输费的实际成本,或按日本、韩国、新加坡主要船厂实施类似修理或更换的平均费用包括其运输费用取其低者以美元电汇给买方。
(1)卖方承认按本条应补救的缺陷,或。
(2)卖方在收到买方缺陷通知后三十天内,不接受也不拒绝上述缺陷,也不请求仲裁。
任何争议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卖方的责任范围。
卖方对在上述担保期满后发现的缺陷不负责任。
卖方对由于本条第一款所述原因引起缺陷或损坏负责,卖方责任局限于上面第一款中规定的担保期内,由于一般磨损或不是由于上面第一款中规定的缺陷而导致的该船设备损坏,卖方无义务修理。发生在海上或其他地方的火灾、意外事故、或错误处理事故、疏忽或故意疏忽,是由买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包括该船官员、船员、乘员或在该船上工作的人员引起的,而不是卖方及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引起的,因而造成该船及设备损坏,卖方不负责任。同样,对于那些由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以外其他人的修理或更换而造成的本船设备任何部件的损坏,卖方不负责任。
根据本合同条款,卖方将本船交给买方后,解除了本合同所述的一切责任和义务(保留第九条所明确规定的对买方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材料、设备、设计缺陷或其他缺陷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由于卖方忽略或错误导致的损失的责任或义务。卖方不负责买方在本船所承担的义务中的间接损失或特定损失或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浪费时间,损失利润或收入或滞留费用在内的费用。
本条担保及卖方责任与义务是专有的和不可替代的,于此表示买方放弃了其他补救、保证、担保或责任,无论这些权利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由法律赋予还是其它(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性、适销性和间接损坏方面的责任)规定的,是否由卖方疏忽所引起的。该担保不能延长、变更或改变,除非买卖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
5保证工程师。
卖方应指派一名或二名保证工程师作为卖方代表,从本船交付之日起为该船服务十二(12)个月。买方及其雇员应给予该保证工程师充分的合作以便其履行卖方代表在船上的职责。买方应按照该船轮机长待遇给予保证工程师,并应向其提供食宿,卖方和/或保证工程师对此不承担费用。
买方应每月向保证工程师支付____美元(usd)作为各项开支,其中包括工资。买方还应承担在服务期满后飞返中国的旅费及保证工程师在履行其职责时与卖方方面通讯联系的费用以及(如有)其医药费和住院护理费。买方及其继承人和/或指定人有责任向卖方和/或保证工程师和/或卖方赔偿保证工程师的个人伤害,包括死亡、或保证工程师财产的破坏、损失或缺损,如果该死亡、伤害、损失和/或缺损是由于买方,其继承人和/或指定人或其雇员和/或代理人的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误造成的。
有关本款细节,合同双方应按照本款内容在交船时另行签订一份协议。
第十条买方的取消、拒收和解约。
1
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给卖方的付款为预付款。如果买方行使其根据本合同条款准许的取消和/或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买方应以书面或书面确认的电传通知卖方。这种取消和/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应于卖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
届时,卖方应立即以美元向买方退还其因本船而向卖方支付的所有款项,除非卖方对买方的取消和/或解除有争议而提请仲裁。如果卖方对买方上述的取消和/或解除本合同有争议而提请仲裁,或卖方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时,卖方不退款,买方也无权要求中国银行根据退款保函退款,直至仲裁庭的裁决生效,裁定买方胜诉,买方的取消和/或解除是合法的,并由仲裁庭通知卖方为止。如果买方由于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累计推迟____(____)天或因第三条1(3),2(3),3(3)或4(3)的规定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卖方有退款义务,那么卖方应以美元按百分之____(____%)的利率一并付给买方。利息自该款项被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收到之日或卖方根据第二条4(2),4(3)或4(4)指定的其它银行账户收到买方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卖方向买方电汇退款之日止。但按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总损失而实施取消或解除本合同,那么应根据此要求的数额向买方退款,不计利息。
3
在卖方向买方作此退款后,本合同各方对他方的责任、义务将完全解除。
第十一条买方违约。
1违约定义。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买方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规定之义务。
(3)卖方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按时提交本船,而买方没有接船。
2违约通知。
若买方因上述付款或履行义务违约,卖方应于本条第一款所述之违约发生之日,用电传通知买方,买方应立即用电传向卖方确认上述通知已收到。若买方在三(3)个日历日内不向卖方发出电传确认,应视为买方已按时收到上述通知。
3利息和费用。
(1)如果买方对于本条第1(1)和/或1(2)规定的进度款项付款违约,自付款到期日后的15天期间,买方应按年利率为百分之____(____%)支付分期付款利息,十五(15)日之后按年利率为百分之____(____%)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如果买方未按本条第1(3)规定接收该船,应视为买方第五期进度款付款违约,并应支付按前述利率计算的利息,自第七条第7款规定的准备交船之日起算(包括当时在内)。
(2)如果买方违反了前述1(1)、1(2)或1(3)的规定,除本合同有关规定条款外,买方不应支付卖方因买方违约而支出的成本、费用和开支。
4交船前违约。
(1)若买方出现本条第1(1)、1(2)或1(3)所规定的违约,可根据卖方选择,将交船日按买方违约持续时间推迟。
(2)若买方出现本条第1(1)、1(2)或1(3)所定义的违约,并持续十五(15)天,卖方可行使下列权利和补救措施。
b)(适用于买方对本条1(1)所定义的违约)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第五期款项、利息以及根据本合同规定出售本船所花费成本和/或费用,有权宣布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款项到期,在宣布后,卖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按其签发的保函条款立即支付所有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款项。
5本船的出售。
(1)当按上述规定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后,如果认为适当,卖方完全有权建成或不建成本船,在此状态下卖方可公开或私下出售本船,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无须对买方由此招致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若出售本船,卖方应用电传或书面通知买方。
(2)若出售已完工的本船,卖方出售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销售费用和由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支付未付的各期款项和/或合同价格差额及利息,利息按前述相关条款的规定,其利息计算自各到期日起算至售船收益日止。
(3)若出售未完工的本船,卖方出售本船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销售费用和成本,由于买方违约对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支付建造本船所有成本(这里所指的建造成本应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和/或卖方为设备和/或未安装到船上的材料所付费用);和/或卖方已支付和/或要支付的本船任何费用、开支、消费和/或专利税减去卖方保留的分期款项,并补偿卖方因取消和解除本合同遭受的合理数额的利润损失。
(4)在上述任何一情况下,若售船收益超过前述按照规定所需支付的总额时,卖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无息付给买方。但付给买方的各款项,如果有,数额不应超过买方已支付的各期款项的总额和买方供应品的成本。
(5)若售船收益不足支付前述应付款项的总额,买方应按卖方要求立即支付其差额。
第十二条保险。
1保险范围。
自本船第一只分段上船台之日起至本船完工、交付及买方接收之时止,卖方应自费向中国一流保险公司投保本船及运至船厂用于建造、安装到本船上的所有机器、材料、设备及舾装件,包括买方供应品。
到交船日,保险总额应该至少等于,但不限于买方付给卖方各期价款的总额,其中包括买方供应品的价值。上述保险单应以卖方名义出具,此保险单下的一切损失向卖方支付。
2保险赔偿费的使用。
(1)部分灭失。
如果本船在交付和买方接收前,本船属于保险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坏,且该损坏未对本船造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卖方将凭本条第1款所指定的保险单获得保险赔偿,并将其用于修理损坏部分,以满足说明书中所列的船级社及其他团体、当局的要求,也不向买方追加额外费用,买方应按合同接收按本合同及说明书完成的本船。
(2)全损。
若本船认定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则卖方应当:
a)根据合同双方协议,按本合同条款继续建造。在此情况下,按前述保险单所得保险赔偿应用于重新建造和/或修理本船损坏部分和/或重新配备买方供应品,而不向买方加帐。但是合同双方须首先书面同意因重建工作实际需要,交船日期合理顺延及包括合同价格在内的合同其他条款的调整。
b)如果出于各种原因,合同双方未能对上述事项达成协议时,卖方应立即不计利息地向买方退还买方按本合同已向卖方支付的所有分期付款以及买方船上供应品保险赔偿金额,至此本合同被视为已取消,合同各方对他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到此终止。
在收到有关本船实际或推定全损的电传通知后三十(30)天内,买方应根据本款内容书面或电传通知卖方对此是否同意,若买方未对卖方做出此类通知,则将视为买方对此不同意。本合同将视为被取消和解除,买方获前述退款,且应适用本条条文。
3卖方保险责任的终止。
卖方对本船的保险责任在本船交付和为买方接受时即告停止和结束。
第十三条争议和仲裁。
1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交船期的变更。
若就交船的争议问题提请仲裁时,卖方无权延长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期,买方也无权在规定的交船日期或卖方新定交船日期推迟接收本船。如果出于仲裁而影响本船建造,卖方可以延长第七条所定的交船日期,仲裁裁决应包括允许推延交船日期的期限。
第十四条转让权。
合同双方都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其他个人、商号、公司、或法人团体,除非事先征得双方同意。
第十五条税务和关税。
1税务。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中国境内的税务,如果有,包括印花税(如果有的话)应由卖方负担。卖方在中国境内或其他地方获得的用于建造本船的设备或装备,其税务和/或关税应由卖方负担。
2关税。
根据合同/或说明书条款将要或可能由买方从国外提供安装到本船的材料和设备以及由买方从国外提供本船航行用的备件、食品、物资在中国境内征收的关税以及出口本船或其部件、设备的出口关税费用(如果有),应由卖方向买方补偿并保证买方利益不受损害。
除上述的税务和关税外,其他的税务和关税,如果有,应有买方负担。
第十六条专利、商标和人持有。当本合同其他条文相反,卖方基于本条的责任,将不随任何具体期限届满而终止。
卖方在此承担的保护范围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给卖方的设备或部件。
第十七条通知。
所有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通讯应使用以下地址:
买方:
地址:
电话:
电传:
传真:
卖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传:
若地址变更,变更方应用挂号信通知对方。若未给对方以变更通知,则对方以前知道的地址,将被视为是正确的地址。
所有有关本合同的通知、要求、请求、说明书、建议和通讯,在到达对方地址后即视为已递交、答复确认电传或传真在发送时即视为已递交。
所有有关本合同的通知、通讯、说明书和图纸应用英文书写,本合同双方无义务将其译为其他语言。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具备下列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与说明书已签字;和。
(2)卖方收到根据本合同第二条3(1)和4(1)规定的第一期分期付款;和。
(3)卖方收到根据第二条第6款由买方一流国际银行出具的并由中国银行及卖方认可的保函;形式如合同附件“b”。
(4)买方收到根据第二条第7款由中国银行总行银行部出具的退款保函,形式见本合同附件“a”。
不论什么理由,上述各项条件中有一项或几项没有实现,则本合同应视为无效,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第十九条解释。
1适用法律。
双方同意本合同和每一条款均按____国法律解释并有效。
2不一致性。
本合同说明书中所有文字和要求是用来阐述、解释和完善本合同的要求的。但如果说明书的文字和要求与合同条文不一致的解释,在此情况下,应以本合同条文为准。说明书与图纸也是互相解释的。如果有的内容,图纸上标明但说明书未作规定或说明书有规定而图纸上未标明,应视为两者都包含此内容。如果说明书与图纸相矛盾,以说明书为准。
但在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同意对说明书进行的修改,可能会引起合同与说明书不一致或矛盾时,则以修改或变动为准。
3定义。
没有指明“银行日”或“工作日”的“日”应理解为“日历日”。
在此证实,有关各方于本文开头写明的日期正式签署本合同。
买方:
(签名)。
姓名:
职务:
证人:
卖方:
(签名)。
姓名:
职务:
证人:
承造方: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十九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号机渔船(登记号码_______字第________号)船舶检查簿号码(______字第_____号)一艘出租与乙方为捕鱼使用的目的,而乙方愿依约承租。
第二条本租赁期间议定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满_______年间为限。
前项期间于甲方可随时伸缩。
第三条租金约定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整,乙方应以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数提缴清楚,不得有迟延短欠现象。但甲方向乙方受取租金时,应出立收据与乙方收存,其收据应贴印花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甲方于租约订立同时,将第一条所载租赁标的物的渔船及船舶机器备品全部在___________港码头现场交付乙方,而乙方验收清楚。
第五条租赁标的船舶应缴一切有关税捐由甲方负责,与营业有关税捐尽归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关于船长或其他船员的雇佣以及解雇均由乙方的做主,甲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乙方应以善良管理的注意保管租赁物,并应以租赁物的性质而使用。
第八条租赁标的船舶的修缮,除船舶机器的曲轴气筒汽筒盖活塞部分,由甲方负担外,其余机器的损坏损失的修理由乙方负担。
前项修缮若属甲方部分时,乙方应即通知甲方鉴定后,始得进行,其进行期间不拘长短,属于何方的负担不得主张减少租金。
第九条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设改造时,应经甲方同意始得为之,不得擅自进行,否则造成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前项如经甲方同意所增设改造部分于合同终止时,全部归属甲方所有,乙方决不向甲方请求任何补偿。
第十条租赁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雇佣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毁损或失火焚烧灭失或沉没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但天灾地变或事变战争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使用除第七条的规定使用外,并应遵守政府法规,绝不得用于资匪等不法行为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让第三人使用或转租让与等情况。
乙方违反前项约定时,除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外,乙方应负完全责任,如有损害时亦应负其赔偿。
第十二条租赁期间存续中如甲方将租赁物的船舶所有权转移与第三人时,应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应以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
第十三条本租约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的船舶及机器修复油漆,并在__________港内交还甲方。
第十四条租赁船舶的机器备品另作目录交与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时于乙方负补充之责。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订明事项依照《民法通则》及《海商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规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二十
接受委托方(甲方):合同编号:
委托方(乙方):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交通部交水发【】360号文件精神,为保障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业发展,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将船名为号总吨载重吨(客位)(内河级)千瓦自有船舶,委托甲方经营和安全管理,委托期间,乙方资产所有权不变;以甲方的名义从事营运,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乙方应按营收的%或按元/月(年)向甲方缴纳委托经营管理费,交费方式或。
三、为增强抗风险能力,甲方向乙方收取风险保证金,具体标准及结费方式。
四、接受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组织被委托船舶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2、负责对委托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船舶维修保养和安全落实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驻港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方案,并且督促乙方实施整改)。
3、帮助提供货源信息,组织货物配载,安排船舶运输。
4、代开票证和代结运费;代购燃、油料和机械配件;代向管理机关征收和解缴船舶税金和航运规费。
5、代办船舶年检、年审事宜;代办船舶、船员保险。
6、帮助协调委托人在经营中的纠纷,处理海损及商务质量事故,并承担被委托方在委托管理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7、接受委托方不得再转委托。
五、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被委托的船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接受委托方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和干涉委托方的名誉和正当利益。
2、服从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按章缴纳国家各项税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委托管理期间,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应及时向接受委托方报告,船舶需要维修或报停,应在十日内提前报备接受委托方。
4、乙方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甲方经营管理而改变。
六、委托经营共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需延签的,另行签订。
七、本合同生效及终止时一个月内双方交清标的物,并至审评机关办理有关证书和相关手续。
八、委托管理期间,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如有一方违约,则赔偿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元人民币。
九、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或意外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到当地航管机构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委托期间,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十一、其它违约。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双方签字盖章,至省港航局审批后生效。
接受委托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船舶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二十一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号机渔船(登记号码_______字第________号)船舶检查簿号码(______字第_____号)一艘出租与乙方为捕鱼使用的目的,而乙方愿依约承租。
第二条本租赁期间议定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满_______年间为限。前项期间于甲方可随时伸缩。
第三条租金约定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整,乙方应以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数提缴清楚,不得有迟延短欠现象。但甲方向乙方受取租金时,应出立收据与乙方收存,其收据应贴印花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甲方于租约订立同时,将第一条所载租赁标的物的渔船及船舶机器备品全部在___________港码头现场交付乙方,而乙方验收清楚。
第五条租赁标的船舶应缴一切有关税捐由甲方负责,与营业有关税捐尽归乙方负责缴纳。
第六条关于船长或其他船员的雇佣以及解雇均由乙方的做主,甲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乙方应以善良管理的注意保管租赁物,并应以租赁物的性质而使用。
第八条租赁标的船舶的修缮,除船舶机器的曲轴气筒汽筒盖活塞部分,由甲方负担外,其余机器的损坏损失的修理由乙方负担。前项修缮若属甲方部分时,乙方应即通知甲方鉴定后,始得进行,其进行期间不拘长短,属于何方的负担不得主张减少租金。
第九条乙方对于租赁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设改造时,应经甲方同意始得为之,不得擅自进行,否则造成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前项如经甲方同意所增设改造部分于合同终止时,全部归属甲方所有,乙方决不向甲方请求任何补偿。
第十条租赁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雇佣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毁损或失火焚烧灭失或沉没的,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但天灾地变或事变战争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篇二十二
本合同由依照________法律组建和存在,并以_________为注册营业地的_________为一方(以下简称'买方'),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在,以中国_________为注册营业地的_________船厂为另一方(以下简称卖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立。
兹证明。
鉴于本合同所含的双方的约定,卖方同意设计建造、下水、装配、完成一艘______船,并在完工和试航成功后出售给买方,具体细节,将在第一条中说明。本船将悬挂______旗,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和接收前述船舶,并根据以下条款中所述金额付款。
第一条说明和船级。
1.说明。
本船入级下述船级社,在设计吃水__________米时,载重量_____公吨的船舶(以下简称本船),本船的卖方船号为__________,其建造、安装和完成应按下列技术规格书进行:
(1)技术规格书(图号:____________________)。
(2)总布置图(图号:____________________)。
(3)舯剖面图(图号:____________________)。
(4)厂商表(图号:____________________)。
2.船级和规范。
包括机器和设备在内的本船建造,应该按照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以下简称'船级社')获得标记记录并且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规则和规范。
买方应和船级社商定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监造师(以下称'监造师'),在卖方的船厂对本船进行监造。
所有和船级社有关的和为满足合同签字日前颁布的在本合同所要求的说明书中叙述的与规则、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船舶建造的专利权使用费(如果有),除非另有规定及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均由卖方支付。为建造本船过程中所用的关键图纸、材料和工艺无论何时均需按照说明书叙述的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实施检查和实验。
船级社关于是否符合船级规范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本船主要技术参数和尺度。
(a)船体:
总长:约__________m。
两柱间长:__________m。
型宽:__________m。
型深:__________m。
设计吃水:__________m。
(b)推进装置。
本船按说明书应配备一台__________型主机。
4.保证航速。
卖方保证按说明书要求本船的装载条件下的试航速度经修正后不低于__________节。
试航速度应根据风速及浅水效进行修正。速度修正的方法应按说明书中的规定。
5.保证燃油消耗。
卖方保证主机的燃油消耗在台架试验、正常连续输出工况以及燃油值为__________千卡/千克时,不超过__________克/马力。
6.保证载重量。
卖方保证本船的载重量在满载吃水__________m,海水比重1.025的情况下,不少于__________公吨。
本合同使用的'载重量'一词,应符合说明书里的有关定义。
本船的实际公吨载重量应由卖方计算并经买方校核,所有为此计算所需的测量应在买方监造师或买方授权者在场时进行。
如果卖方和买方对此计算和/或测量有分歧,应以船级社的决定为准。
7.分包。
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并负责将本船任何一部分的建造分包给经验丰富的分包商,但此类分包的提交和最后上船安装工作应在卖方的造船厂完成,卖方仍应对分包工作负责。
8.注册。
本船应在交船及验收后,由买方根据法律注册登记,一切费用由其自理。
第二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期限。
1.合同价格。
本船购买价格为__________万美元(usd),由卖方净收得(以下称'合同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条提及的买方供应品的费用,并将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如有,作加减帐处理。
2.币种。
本合同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任何费用均应以美元支付。
3.支付期限。
合同价格应由买方按以下分期款项向卖方支付:
(1)第一期款项。
数额为__________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应在本合同生效时或之前并且卖方已向买方提交和本合同附件'a'相符的由北京xx银行出具的退款保函,并且卖方已收到本条第6款提及的由第一流国际银行签发的付款保函的同时由买方支付。
(2)第二期款项。
数额为__________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项,应在本船在卖方船厂开工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买方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说明本船已在卖方车间开工,要求立刻支付本期款项。
(3)第三期款项。
数额为__________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项,应在本船第一只分段铺龙骨后三(3)跟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授权者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第一只分段已铺龙骨,并要求买方立即支付本期款项。
(4)第四期款项。
数额为__________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项,应在本船下水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授权者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本船已下水,并要求买方在本船下水后立即支付本期款项。
(5)第五期款项。
数额为__________美元(usd)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项加上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对本合同价格的修改或修正而导致的加减帐,应在交船日到期并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卖方应在预定交船日十(10)天前用电传或传真向买方发出本期款项的付款要求。
4.支付方法。
(1)第一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1)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帐户,或其它由卖方临时指定的收汇行。
(2)第二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2)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的帐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3)第三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3)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的帐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4)第四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4)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银行通知,转入卖方的帐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5)第五期(交船时付款)。
买方应在预定交船日至少三(3)个银行工作日之前,在卖方指定银行以买方名义存不可撤消的现金存款。有效期为三十天,数额为本期款项(按本合同条款,金额可能作调整)。同时出具一份不可撤消的指示,声明一旦卖方向该银行提交由买方凭买方授权代表和卖方签发的交船和接船协议书的副本,该存款归卖方所有。如有利息,归买方所有。
5.预付款。
买方有权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预付款,并至少应于三十(30)天前,书面通知卖方预付款项,此预付款项不包括本船的任何价格调整。
6.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担保。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时向卖方提交一份由第一流国际银行(以下称'保证人')签发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卖方为受益人,并为卖方银行和卖方信可的不可撤消、无条件的执行保函,此保函保证买方履行支付合同价的第二、三和第四期款项的义务。
7.退款。
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具有预付款性质。若买方解除或取消合同,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条款时,卖方则需按买方指定的帐户电汇退还买方按本合同付给卖方的全部美元金额,其中包括从电汇付款日开始到退款为止的利息(利息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
卖方应该在合同签订日同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签发的与附件'a'格式一致的退款保函,作为对买方的保证。
第三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本船的合同价格应随以下条款的规定而予以调整。双方理解,任何合同价格的减少,是由损失的补偿而非罚款的方式来实现的:
1.交船。
(1)如果交船日期延迟至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期后的第30天的午夜12时之前,合同价格不作变动。
(2)如果交船日期自第七条所述日期之后延迟超过30天,则从交船日起的第三十天午夜12时起算。每迟一天合同价格减少________美元(usd)。
除非双方对此另有协定,对延迟交船损失的补偿应从第五期合同价格的分期款项中扣除。但不论如何,最大延迟天数不应超过____()天包括买方同意在延迟()天后接船,如本条1(3)所述,即扣除的最大额为__________美元(usd)。
(4)如果交船日期如第五、六、十一、十二和十三条所述而被延迟,则不应被视为延误交船,合同价格也不应降低,如果交船日由于第八条所述的允许延迟原因而延迟,则价格不作调整或减少。
(5)如果本船将早于本合同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则卖方应以电传通知买方,且该通知至少在预计新的交船日前()天发出。买方按下述情况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奖金。
如果在规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内交船,合同价格保持不变。如果比规定交船日期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础上,每提前一整天,在合同价上增加美元(usd)作为奖金,由提前交船而增加的合同价总数应加在合同的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总数不应超过美元(usd)。
实际交船期是在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期之后,允许的延长交船期之前,卖方无权得到本条款1(5)所规定的奖金。
(6)如果卖方未能按其宣布的新的计划交船日交船,则卖方仍可在此之后的某一天交船。
如果卖方实际上是在新的计划交船日之后但在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之前交船,卖方仍然可以按照第三条第1款(5)的规定获得奖金。
2.航速不足。
(1)如果实际航速(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的速度)比第一条第4款所述的保证航速低0.3节,则合同价格不应改变。
(2)如果本船的实际航速(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的速度)低于第一条第4款所述的保证航速0.3节,从0.3节算起(包括0.3节),本合同价格应作如下减少:
小于0.3节usd。
大于等于0.3节小于0.4节usd。
大于等于0.4节小于0.5节usd。
大于等于0.5节小于0.6节usd。
大于等于0.6节小于0.7节usd。
大于等于0.7节小于0.8节usd。
大于等于0.8节小于0.9节usd。
大于等于0.9节小于1节usd。
3.燃油消耗量。
(1)如果造机厂台架试验测出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本合同及说明书规定的保证燃油消耗值等于或少于百分之____(___%),则合同价格不应改变。
(2)如果台架试验测出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证燃油消耗值大于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那么__________%以上的油耗按每超1%,合同价格减少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不足百分之一的部分按比例计算)。
(3)如果台架试验测得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证燃油消耗大于10%,即油耗超过__________克/制动马力/小时,买方有权作出选择,按第十条拒绝接船和取消本合同或减少船价后接受本船,最高减少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4.载重量。
(1)如果根据技术说明书在规定的设计吃水状态下测得的实际载重量比保证载重量(_____吨)低________吨以内,则合同价格不予减少。
(2)如果载重量不足超过______吨,每超过1吨,合同价格则减少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3)如果本船实际载重量低于保证载重量________吨以上,则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所述拒绝接船和取消本合同,也可减价接受本船,合同价格减少最大不得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4)如果本船的实际载重,在规定设计吃水状态下,超过__________吨的保证载重量,超过载重__________吨以下,合同价格不予增加,超过__________吨的每1足吨合同价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由于载重量增加而增加的合同价总数应加在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数额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5.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监造和检查。
1.买方监造师的指派。
买方将自费按时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以下称为监造师)。监造师应由买方书面委任,并常驻在卖方的船厂,负责对在建船及其主机、辅机进行检验和监造。卖方保证为监造师进入中国按时办妥必要的签证,监造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买方负责给予卖方申办签证通知。
2.图纸认可。
本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天之内共同商定需送交买方认可的图纸清单(以下'清单')。在监造师抵达卖方船厂之前,清单中规定的图纸应寄送至买方,买方应在收到后()天内(不包括邮寄时间)将认可或注解的图纸寄回卖方。
经买方或监造师认可的图纸应视为最终的图纸,其任何改变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3.监造师的监督和检查。
对本船的机械设备及舾装的必要检查由船级社和/或卖方的检查小组在整个建造过程中实施,以确保本船完全按照合同和说明书进行建造。
在交船前的所有时间内,监造师有权按照双方商定的试验清单参加试验及在卖方船厂、分包厂或任何加工地或本船有关材料的储存地检查本船及其机器、附件。如果监造师发现本船的建造或材料或生产工艺不符合或将不符合合同或说明书的要求,监造师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如果同意买方的意见,则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改正。买方应向卖方承诺和保证,监造师按照双方同意的检查步骤、日程和一般的造船惯例进行检查,并使建造成本的增加和建造误期时间减少到最低程度。
4.卖方的责任。
在本合同项下买方雇佣的监造师均被视为买方的员工,买方、监造师或买方的雇员或代理人在船上/或卖方或分包商的厂区,参与建造本船而发生人员受伤,包括伤亡在内,只要不是因卖方、卖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卖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造成,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只要不是因卖方、卖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卖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所致,买方监造师、买方雇员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财物的损坏、灭失等,买方概不负责。
5.薪水及费用。
按本条,监造师或由买方雇佣的雇员的薪水及日常开支,均由买方自理。
6.进度报告。
买方有权在本船建造期间任何时候要求卖方报告本船进度情况。
7.监造师的更换。
卖方有权书面要求买方更换对建造本船不称职和不满意的监造师,并说明理由。如有必要,买方将派员至卖方船厂调查此事,如果买方认为卖方要求合理,即应尽快更换。
第五条修改、变更和加帐。
1.如何实施。
2.规范、规则等的改变。
a)关于实施此类修改或变更所发生的成本而引起的本船合同价格的增减;和/或。
b)关于实施修改或变更而引起的交船时间的延长;和/或。
c)关于实施这类修改或变更导致的保证载重量的航速的增减;和/或。
d)关于实施这类修改或变更导致本合同或说明书或两者的任何改变;
e)由于合同价增加而向卖方提供卖方满意的附加保证。
(2)如果不论何种原因,双方不能就合同价格和调整,或交船期的延长,或保证航速和载重量的增减,或向卖方提供附加保证,或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如有)未能达成协议,则卖方有权根据合同及说明书的有关条款继续建造本船,买方也应继续遵守未作任何修改的合同及说明书的条款。
3.材料和/或设备的代用。
如果按本合同或说明书的需要用于建造本船的材料和/或设备无法及时采购而满_____船,在卖方提出合适证据并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后,卖方可以提供达到船级社和建造本船所适用的规则、规范要求的材料及设备。
4.买方供应品。
买方应在卖方指定时间内,将说明书中规定的由买方自费提供的供应品提交给卖方船厂。
如果买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该供应品提供给卖方,且将影响交船,则本船的提交按所延迟的日期相应推迟。买方应赔偿由于其供应品延迟而使卖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此赔偿款在交船时结清。
如果买方供应品交付延期()天,则卖方为不损害自己的权益,有权在不将该项目安装到船上去的情况下继续建造本船,买方应接受按此完工的船舶。
在买方供应品送交卖方后,卖方应负责按说明书规定将项目存储和处理并安装到船上,不另_____。
在买方供应品运达后,双方应负责共同开箱检查,如果发现损坏且无法安装,则卖方有权拒收该买方供应品。
第六条试航。
1.通知。
2.如何实施。
(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在本船试航期间和试航时,卖方必须自费提供必要的船员以符合安全航行的条件。试航应按规格书规定的方式进行,并满足规格书规定的性能。
试航路线由卖方确定,试航应在配备有速度测定设施的试航水域内进行。
3.试航载重吃水。
买方根据本条第二款(2)规定提供试航所需供应品外,卖方应提供本船所需的淡水和试航所需的备品,使本船达到规格书规定的试航载重吃水所需的压载(淡水、海水或其他规定的压载物)由卖方付费。
4.验收或拒验的方法。
(1)当卖方通知本船试航结束时,买方或买方的监造师应在此之后六(6)个工作日之内,以电传并用书面确认方式通知卖方接受本船或连同有关理由拒绝接受本船。
(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本船或本船任一部分包括其设备不符合本合同规格书要求,卖方应会同监造师检查故障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故障进行修改,若有必要重新进行试航,买方不承担额外费用。当卖方通知这些修改和/或重新试航完成时,买方应在此六(6)个工作日内根据卖方所作的修改和更正后和/或重新试航的情况以电传并以书面确认的方式接受本船或连同有关理由拒绝接受本船。
(4)本合同双方若对本船试航、试验的结果产生任何分歧、则应按地十三条规定的_____办法予以解决。
(5)买方不能因试航和/或进一步试航后有保留意见或备注而拒绝接受本船。卖方必须在按本合同交船前完成此类修改(如果这些修改被卖方接受)。
5.剩余消耗品的处置。
6.验收的有效性。
第七条交船。
1.时间和地点。
2.何时和如何实施。
如果买方和卖方各自履行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本船的交付应在卖方向买方提交确认交船的交接船证书以及买方向卖方接船证书的同时立即生效,交接船文件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生效。
3.应提交给买方的文件。
在买方接受本船时,买方应将下列文件(取决于第五条2中的内容),连同交接船证书提交给买方。
(1)卖方按说明书进行的本船试航报告;
(2)本船设备、属具含说明书规定的零备件等的清单,由卖方制定;
(3)卖方按第六条第五款指定的消耗材料、储备品清单;
(4)卖方按说明书制定的本船完工图;
(5)卖方提供的载重量和倾斜试验报告;
(6)按合同和说明书要求在本船交付时需提供以下全部证书:
……。
各类证书需由有关当局或船级社出具。本船需满足本合同签字时业已生效的有关规范规则。所有证书应有一份原件交本船留存,二份副本交买方。
如果在交船时船级社或卖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无法出具完整的证书,卖方需提供船级社或卖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具的临时证书,而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卖方应将正式证书提交买方,对此,买方应予以接受。
(7)卖方出具保证声明,即本船的任何留置权、费用、索赔、其他妨碍买方所有权的事项均不存在或已结清。特别是本船的交船港所在省或国家的赋税或费用绝对无关,也与卖方在交船前在其分包商、雇员和船员在本船试航或其他场合中发生的全部债务绝对无关。
(8)卖方开具的商业发票。
(9)卖方提供的销售帐单。
4.产权和风险。
本船的产权和风险只在交船时才转移至买方。如上所述,双方在充分理解交船之前,本船和其他设备的产权完全为卖方所有,卖方承担风险。
6.本船招标。
第八条交船时间的推迟和延长。
1.推迟原因。
2.推迟通知。
在卖方认为有权按本合同宣布推迟交船时,卖方应在推迟发生之日起七(7)天内以电传并以书面确认的方式通知买方推迟的日期和原因。
同样,此类推迟结束后七(7)天内,卖方应以书面或书面确认的电传通知买方推迟的终止时间,并确定由于此项延迟原因引起的本船交付的最大推迟日期。买方在收到该通知后三十(30)天内未能对卖方要求推迟交船作出反应,则被视为买方放弃反对推迟的权利。
3.超时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
4.允许推迟的定义。
由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原因导致的推迟,但不包括本合同条款所允许的任何其他交船日期的延长应理解为(并在此称为)允许推迟,并区别于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需调整船价的非允许推迟。
第九章质量保证。
1.材料和工艺的保证。
在卖方将本船交付给买方后12个月内,卖方保证对本船、其船体、机械设备及其所有部件和所有由卖方和/或本合同中的其分包商制作完成或提供的包括材料、设备(但由买方或以买方名义提供的任何部件除外)发生因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和/或制作工艺错误引起的缺陷承担责任。
2.缺陷的通知。
买方发现属于本保证范围内据以索赔的缺陷或偏差后,应立即以书面或书面确认的电传通知卖方。在买方的书面通知中应详细说明缺陷的性质和由此引起损坏的程度。卖方在保证期到期后三十天内未收到缺陷通知,卖方对保证期到期之前发现的缺陷不承担义务。在保证期到后三十天内应电传通知发生的缺陷,需要说明缺陷的性质和损坏的程度,则随后的索赔视为符合要求。
3.缺陷的修复。
卖方应自行对本条所保证的本船或设备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缺陷进行必要的修复和/或更换。这些修复和/或更换应由卖方完成。
但是,如果卖方不能修理本船,如果卖方的更换材料、部件的运输将影响或推迟本船运行,那么在此情况下,买方可自行选择在其他地方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但买方无论如何应首先尽快地用书面通知或书面确认的电传,告知买方将要修理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本船及其运行没有推迟,其运行未受损害,卖方有权由自己的代表或船级社代表,核实买方提出的缺陷的性质和范围。在此情况下,卖方在检验结束后,应迅速用电传通知买方,承认或拒绝这类缺陷属其担保提供范围。在一般情况下,随后指派的保证工程师,将代表卖方。
出现下列情况,卖方应立即将包括此类修理或更换含运输费的实际成本,或按日本、韩国、新主要船厂实施类似修理或更换的平均费用包括其运输费用取其低者以美元电汇给买方。
(1)卖方承认按本条应补救的缺陷,或。
任何争议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_____。
4.卖方的责任范围。
卖方对由于本条第一款所述原因引起缺陷或损坏负责,卖方责任局限于上面第一款中规定的担保期内,由于一般磨损或不是由于上面第一款中规定的缺陷而导致的该船设备损坏,卖方无义务修理。发生在海上或其他地方的火灾、意外事故、或错误处理事故、疏忽或故意疏忽,是由买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包括该船官员、船员、乘员或在该船上工作的人员引起的,而不是卖方及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引起的,因而造成该船及设备损坏,卖方不负责任。同样,对于那些由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以外其他人的修理或更换而造成的本船设备任何部件的损坏,卖方不负责任。
根据本合同条款,卖方将本船交给买方后,解除了本合同所述的一切责任和义务(保留第九条所明确规定的对买方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材料、设备、设计缺陷或其他缺陷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由于卖方忽略或错误导致的损失的责任或义务。卖方不负责买方在本船所承担的义务中的间接损失或特定损失或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浪费时间,损失利润或收入或滞留费用在内的费用。
本条担保及卖方责任与义务是专有的和不可替代的,于此表示买方放弃了其他补救、保证、担保或责任,无论这些权利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由法律赋予还是其它(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性、适销性和间接损坏方面的责任)规定的,是否由卖方疏忽所引起的。该担保不能延长、变更或改变,除非买卖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
5.保证工程师。
卖方应指派一名或二名保证工程师作为卖方代表,从本船交付之日起为该船服务十二(12)个月。买方及其雇员应给予该保证工程师充分的合作以便其履行卖方代表在船上的职责。买方应按照该船轮机长待遇给予保证工程师,并应向其提供食宿,卖方和/或保证工程师对此不承担费用。
买方应每月向保证工程师支付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作为各项开支,其中包括工资。买方还应承担在服务期满后飞返中国的旅费及保证工程师在履行其职责时与卖方面通讯联系的费用以及(如有)其医药费和住院护理费。买方及其继承人和/或指定人有责任向卖方和/或保证工程师和/或卖方赔偿保证工程师的个人伤害,包括死亡、或保证工程师财产的破坏、损失或缺损,如果该死亡、伤害、损失和/或缺损是由于买方,其继承人和/或指定人或其雇员和/或代理人的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误造成的。
有关本款细节,合同双方应按照本款内容在交船时另行签订一份协议。
第十条买方的取消、拒收和解约。
1.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给卖方的付款为预付款。如果买方行使其根据本合同条款准许的取消和/或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买方应以书面或书面确认的电传通知卖方。这种取消和/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应于卖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3.在卖方向买方作此退款后,本合同各方对他方的责任、义务将完全解除。
第十一条买方违约。
1.违约定义。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买方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规定之义务。
(3)卖方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按时提交本船,而买方没有接船。
2.违约通知。
3.利息和费用。
(1)如果买方对于本条第1(1)和/或1(2)规定的进度款项付款违约,自付款到期日后的15天期间,买方应按年利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支付分期付款利息,十五(15)日之后按年利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__%)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如果买方未按本条第1(3)规定接收该船,应视为买方第五期进度款付款违约,并应支付按前述利率计算的利息,自第七条第7款规定的准备交船之日起算(包括当时在内)。
(2)如果买方违反了前述1(1)、1(2)或1(3)的规定,除本合同有关规定条款外,买方不应支付卖方因买方违约而支出的成本、费用和开支。
4.交船前违约。
(1)若买方出现本条第1(1)、1(2)或1(3)所规定的违约,可根据卖方选择,将交船日按买方违约持续时间推迟。
(2)若买方出现本条第1(1)、1(2)或1(3)所定义的违约,并持续十五(15)天,卖方可行使下列权利和补救措施。
(ii)(适用于买方对本条1(1)所定义的违约)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第五期款项、利息以及根据本合同规定出售本船所花费成本和/或费用,有权宣布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款项到期,在宣布后,卖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按其签发的保函条款立即支付所有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款项。
5.本船的出售。
若出售本船,卖方应用电传或书面通知买方。
(2)若出售已完工的本船,卖方出售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销售费用和由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支付未付的各期款项和/或合同价格差额及利息,利息按前述相关条款的规定,其利息计算自各到期日起算至售船收益日止。
(3)若出售未完工的本船,卖方出售本船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销售费用和成本,由于买方违约对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支付建造本船所有成本(这里所指的建造成本应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和/或卖方为设备和/或未安装到船上的材料所付费用);和/或卖方已支付和/或要支付的本船任何费用、开支、消费和/或专利税减去卖方保留的分期款项,并补偿卖方因取消和解除本合同遭受的合理数额的利润损失。
(5)若售船收益不足支付前述应付款项的总额,买方应按卖方要求立即支付其差额。
第十二条_____。
1._____范围。
自本船第一只分段上船台之日起至本船完工、交付及买方接收之时止,卖方应自费向中国一流_____公司投保本船及运至船厂用于建造、安装到本船上的所有机器、材料、设备及舾装件,包括买方供应品。
2._____赔偿费的使用。
(1)部分灭失。
如果本船在交付和买方接收前,本船属于_____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坏,且该损坏未对本船造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卖方将凭本条第1款所指定的_____单获得_____赔偿,并将其用于修理损坏部分,以满足说明书中所列的船级社及其他团体、当局的要求,也不向买方追加额外费用,买方应按合同接收按本合同及说明书完成的本船。
(2)全损。
若本船认定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则卖方应当:
(i)根据合同双方协议,按本合同条款继续建造。在此情况下,按前述_____单所得_____赔偿应用于重新建造和/或修理本船损坏部分和/或重新配备买方供应品,而不向买方加帐。但是合同双方须首先书面同意因重建工作实际需要,交船日期合理顺延及包括合同价格在内的合同其他条款的调整。
在收到有关本船实际或推定全损的电传通知后三十(30)天内,买方应根据本款内容书面或电传通知卖方对此是否同意,若买方未对卖方作出此类通知,则将视为买方对此不同意。本合同将视为被取消和解除,买方获前述退款,且应适用本条条文。
3.卖方_____责任的终止。
卖方对本船的_____责任在本船交付和为买方接受时即告停止和结束。
第十三条争议和_____。
1._____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