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汇总17篇)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和约束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掌握合同的基本要素,可以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和效益。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一
1.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
2.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
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
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账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
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
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
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
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
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
7.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
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
8.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
9.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按照会计标准核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
10.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
11.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
12.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使用。
如果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
如果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需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
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
13.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
14.订单、通知书、印鉴卡、登记簿、帐册和有关文件的格式,均由贵公司订购使用。
15.本委托书内约定的内容,如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贵公司酌情修改或补充,通知本人认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纠纷,在国内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法律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败诉的一方单独承担。
17.本委托书的规定对于本人以后委托贵公司代理买卖商品及其有关业务全部有效,本契约将一直有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契约。
本人还委托贵公司代表本人签署和执行本人账户内的交易。
18.本人一切买卖订单的发生均可被视为本人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仅供本人参考之用,并非交易获利的保证。
19.贵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应被视为本委托契约的一部分,由双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签订本委托契约的同时接受贵公司交易规则的副本。
20.本人特此声明已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约书各条文的内容,特签名如下。
签署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签章)。
身份证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权证上市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发行的权证(代码:_______;简称:_______)符合上市条件,接受其权证上市。
第三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方相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监管。
第四条乙方承诺并保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现有或者将来新制定、修改的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等。乙方在权证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履行。
第五条乙方应当在权证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交纳上市初费,但可免交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交费标准为每只权证20万元人民币。乙方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延期交纳金额的0.03%的违约金。乙方权证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乙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及甲方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甲方可视市场的需要,对乙方发行上市的权证实施暂停交易。
第七条乙方同意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向甲方申请终止权证上市或由甲方终止其权证上市:(一)权证存续期满;(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三)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协议未约定的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则、细则、通知、办法、指引执行。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乙方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
第七条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
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九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当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
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
甲方根据褓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四条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
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_________元人民币为基数(按_________万股股本计),每增加_________万股股本,月费增加_________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
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
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乙方的上市股票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若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四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的规定,为方便乙方采用电话自助交易方式对甲方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进行申(认)购,赎回等交易,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必须是在甲方直销中心开立了基金交易账户的投资者。
二、本电话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设置分红方式、交易查询、密码修改、转托管、传真对账单。
三、本电话交易通过客服电话语音系统实现,电话号码为_________。有关办理电话交易的具体程序参照甲方电话交易说明执行。
四、乙方通过电话下达的交易指令,均以电脑记录资料为准,乙方对其进行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五、乙方申请开立电话交易时,须设立密码。甲方根据乙方输入的交易账号和密码作为判认电话交易的依据。
六、乙方务必注意电话交易密码的使用和保密,定期更换密码。凡使用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电话交易申请于每基金开放日_以前的为当日交易申请,以后的电话交易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
八、乙方认购,申购申请,应在足额资金汇入甲方基金销售专户后提出。否则,该申请将被挂存,以五日内资金实际到账日为申请日,若五日内资金仍未到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九、乙方赎回申请,应在交易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余额时提出,否则电话交易系统无法接收该申请,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十、甲方因不可预期的线路拥塞、传输不良、通讯中断、断电、电脑或电话系统故障、天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收到或延迟接收乙方申请,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但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响。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传真号: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五
甲方: 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六
(1998年3月实施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
第五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在本所上市,应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三)基金合同;
(四)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备案的确认文件;
(八)上市交易公告书;
(九)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基金管理人申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本所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代办委托协议。
第七条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上市通知书》,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上市协议。
第八条《上市交易公告书》披露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办理。
第九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基金管理人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本所缴纳上市费用:
(一)上市初费:3万元人民币;
(二)上市月费:5000元人民币;自上市当月开始计算,按年预缴。
第三章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后,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基金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基金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基金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所。
第十四条本所对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实行事先审核,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与本所之间的信息披露事宜。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万的,每月交纳元;超过万的,每增加万,月费增加元,最高不超过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缴纳,最高不超过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亿元的,每月交纳元;超过亿元的,每增加万元,月费增加元,最高不超过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年月日年月日。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八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甲方:
乙方:
日期: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九
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_________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_________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_________的,每月交纳_________元;超过_________的,每增加_________,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_________%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_________元的,每月交纳_________元;超过_________元的,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_________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_________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_________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_________%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_________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十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_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__________万的,每月交纳_____元;超过__________万的,每增加__________万,月费增加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_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_____%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_____亿元的,每月交纳_____元;超过_____亿元的,每增加__________万元,月费增加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_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判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十一
导语:下面是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披监管问答》及其相关内容,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上交所昨日对外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参考使用。这是上交所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优化监管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上交所相关人士介绍,自2013年上交所推出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以来,沪市公司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信息披露质量逐步提高。但是伴随着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类型的多样化和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的提高,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规则的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新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对规则理解不足、把握不准的`情况,违规可能性和风险客观上加大。
上交所在强化一线监管的同时,寓服务于监管。结合监管实践,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前解读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解答公司疑惑,形成《监管问答》。将风险防范的端口前移,告知在先、提示在先,降低违规发生概率,通过优化监管服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据了解,本期发布的《监管问答》内容上涵盖上市公司在日常信息披露业务中常用的、问题集中度较高的业务类别,共分四部分,除业绩预告、政府补助、独立董事选任外,考虑到2016年年报披露将至,还特别纳入了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内容。
在内容上,此次《监管问答》结合以往监管案例,梳理各类业务风险集中点。一方面,针对于重要规则条款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明确解释、扫清误区、统一认识;另一方面,对于实务中经常出现的、规则适用方面的各种疑问,如披露标准、披露时点、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相关决策程序等,针对不同业务类别,各有侧重地提示规则要点和要求,明确监管标准,有效提示风险。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十二
各上市公司: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误导性信息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不正常的影响,禁止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1、在公共传播媒介中有下列传闻时,上市公司有义务立即作出澄清:上市公司从未发生,也未在拟议中的事项;上市公司正在拟议中,从未公开披露过的事项。
2、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前,应事先报证券交易所审查。除报送公告全文外,还应同时报送有关传闻在公共传播媒介中传播的原始证据(书面资料或音像资料,提供音像资料的,还应有其他书面旁证),并将上述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关于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职责分工及建立上市公司动态监管体系的意见》的规定做出对上市公司的澄清公告准予公布、不予公布或暂缓公布的决定。
3、各指定报刊在刊登上市公司澄清公告前,应取得该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书面同意。
4、澄清公告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不得以公司有关人员的谈话或答记者问等其他方式发布。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也不得载于公司的其他公告之中。
5、澄清公告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上发布。
6、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发现公共传播媒介中有涉及上市公司的传闻时,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上市公司在接到书面要求后应立即发布澄清公告,对拒绝发布公告的,证券交易所应立即暂停其股票和其他证券的交易。
7、澄清公告的内容可以涉及有关市场传闻的来源,但只能对其作出客观说明,不应作主观评价,不应使用恶意或挑衅性的语言。
8、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因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在作出涉及违规事项的澄清公告时,应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有权依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告的披露时机、方式、内容提出要求。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和有关当事人,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十三
五月中旬工信局领导莅临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并针对我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下达了《工作整改意见书》。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开董事会议,按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成立以来业务开展及经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并拿出了整改方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自查自纠,明确了下一步的经营思路,现将我公司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成立以来发展情况:
1、社会效益明显。
我公司去年7月业开业到今,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公司自成立为__中小企业、个体工商业主累计担保贷款__笔,总额达__亿元。据不完全统计,年可增加财政税收近__余万元,创造再就业机会万余人次,有效地保证了中小企业的正常运营,促进了__州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企业盈利,银行降险,财政增收,担保发展的“多赢”局面。
2、公司担保实力提高。
公司经过一年的运作,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得到很大提高。公司从成立到现在担保总额达__亿元,收取保证金__万元、担保手续费收入__万元。公司对于担保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等做了深入的研究。
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清查财务账目;
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对所有已发生的业务资料,全面审核、整理归集装订成册;
开展保后检查,对所有已担保客户进行上门调查,同时对应收未收的担保费、手续费进行催收,形成了一套完成的风险防范体系。
担保资金的增加和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大大加强了公司的担保实力和担保能力。
3、公司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今年进入三月份以来公司进行了领导班子的调整,__辞去总经理职务,总经理由__担任;调整副总经理的主管工作,__主管办公室、档案室工作;__主管风险部工作;__主管担保业务部工作。管理机构的调整有效提高了公司的运作效率,为民族融联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自查中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2、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足,管理上存在漏洞;
3、部分担保客户保证金、手续费迟迟没有收回;
4、短期借款规模不合适;
5、职工劳动合同签订迟缓,相关职工劳动保险手续没办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十四
各市场参与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作出如下修改:。
一、每个交易日9:25至9:30期间,交易主机不再接受竞价交易申报。第3.3.1条修改为: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二、调整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证券交易的条件。删除第3.6.1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及第(八)项。
三、债券协议大宗交易实行实时成交确认和行情揭示。第3.6.7条修改为:“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3.6.9条第(一)项修改为:“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当日最新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
四、对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第3.6.3条第三款修改为:“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第3.6.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当天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申报。”
本通知自5月9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修订)》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请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等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十五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和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3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推荐人。
第一节股票上市协议2.1.1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本所申请并签订股票上市协议。
2.1.2股票上市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上市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其制定与修订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上市费用及其交纳方式;
(四)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五)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规定;
(六)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七)违约责任;
(八)仲裁条款;
(九)本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2.1.3上市公司逾期缴纳上市费用,本所按日欠费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二节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2.2.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两个月内,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备案。董事、监事签署该文件时必须由一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见证,向董事、监事解释《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2.2.2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
[1][2][3][4][5]。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十六
各会员单位、开户代理机构:
近期境内、境外投资者b股开户量大幅增加,为了规范b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加强b股证券帐户的管理,方便境内投资者开户入市,现就做好b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做好境内投资者办理b股开户有关咨询及服务工作,本所将提供有关b股开户业务操作的详细资料,请各单位务必做好内部培训工作。
二、各会员单位、开户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证券帐户开立办法》(见附件1),审核投资者开户资料,留存身份证、银行进帐凭证等文件的复印件,保管好《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原件,指定专人负责开户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本所将随时进行检查,对违规开户机构本所有权取消其代理开户资格。
三、各b股结算会员务必在2月26日前确保开通b股实时开户系统,实现通过电子系统即时办理b股开户,即开即用。其它会员单位获得本所b股经纪商资格后,应及时向本所申请b股实时开户代理资格,与本所签订b股开户代理协议书,建立b股实时开户电子系统(具体办法见本所国际结算部202月20日印发的《关于启用b股实时开户通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各开户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b股开户凭证的管理,按开户时间顺序装订成册,不得漏缺。如果一家法人机构拥有多个开户网点,应指定专门部门定期汇总、整理各开户网点的'开户凭证。
五、境内个人投资者开户费用每户120港元,其中20港元由开户代理机构收取,100港元由本所收取。
六、境外投资者办理b股开户的程序、办法、费用仍维持原来作法。
七、开户代理机构如尚未启用b股实时开户系统,暂仍按原来的传真方式向本所国际结算部传送b股开户资料(境内居民个人开户资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及银行进帐凭证、《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本所b股开户传真电话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证券帐户开立工作,推动b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本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证券帐户,须本人亲自办理,并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银行进帐凭证及其复印件;
(四)本所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文件。
[1][2][3][4]。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合同篇十七
各暂停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暂停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利,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现就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应当继续严格遵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切实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则规定的有关义务。
二、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月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公司重组进度报告并公告,明确说明公司是否按重组计划的进度执行、有关计划的完成情况及其效果等。
三、自2001年第三季度起,暂停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及本所的有关要求编报并披露季度报告。
四、预计中期将出现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预亏公告并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且公司在中报披露前应当至少再发布二次预亏及风险提示公告。
五、预计年度将出现亏损的,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首次预亏公告并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且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应当至少再发布二次预亏及风险提示公告。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要求的,公司还应当按照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