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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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一
1、建立健全了执法队伍。一是组建了正科级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准编制16人,配备了车辆、摄像机、录音笔、制服等执法装备,核拨了执法经费每年八万元,做到了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装备“五落实”;二是全面实行了持证执法制度,严格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大队16名工作人员全部办理了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执法;三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制订培训学习计划,组织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相关知识的培训,不断增强他们的执法水平。
2、规范了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一是规范了执法程序,建立健全了巡查、立案、调查、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等制度,规范了取证、鉴定、检测、查封、扣押等办案程序,基本做到了流程清楚、规定具体、期限明确;二是统一了执法文书,根据商务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附件中商务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格式,大队统一了办理案件各环节所有法律文书的格式,并规范了填制方式;三是实行了案卷管理制度,做到一案一卷,手续完备,按时归档;四是严格执行了罚没款和执法经费收支两条线制度。
3、开展了扎实有效的执法工作。一是实行三个机制,实现了三个提高。动态监管机制,高密度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抽查、临查、暗访等执法检查活动及商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商务执法的影响力;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了与公安、农业、工商、安监、消防、质监、药监等部门的密切联系、有机合作,共同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和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成品油站点,提高了执法效力;举报投拆机制,健全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开通12312在线举报投诉窗口,实行举报投诉奖励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积极性,提高了商务执法监管的覆盖力。二是严查案件,维护市场秩序。近年来,共查处了3起私屠滥宰案件,取缔了9个窝点(含非法摊点),罚没款1.8万元,收缴了不合格肉品1123公斤,城区定点屠宰率连年均达到99.99%;查处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30起,取缔无证加油站(点)16个,收缴罚款10.6万元。通过强化商务执法,使一些商务法律法规得到了有效实施,生猪屠宰和成品油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及时纠正,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二)存在的问题。
1、执法经费不足。商务执法工作量大面广,远涉各个乡镇,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每年8万元的执法经费,用于市区、乡(镇)、村正常巡查开支都不够。如想拓宽执法领域,深入开展商务执法工作,满足广大群众对商务执法的要求,必须增加执法经费。
2、拓宽领域较难。商务法律、法规、规章虽多,老百姓对商务领域诸多违法违规行为反映也强烈,但至今我市商务执法仍仅仅停留在生猪屠宰和成品油经营市场管理两个领域,酒类流通、洗染业、家电维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众多领域,因种种原因没能有效开展执法工作。
3、检测手段缺乏。没有检测设备和相关技术人员,在执法工作中,面对来源不清、有疑问的酒类及劣质成品油不能检测,无法识别,束手无策。
4、法律依据偏弱。在当前的商务执法工作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大都没有或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权,刚性不足、缺乏操作性。面对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不能查封扣押,手段软弱无力,虽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定了商务执法查封扣押权,但面对持刀的屠户,如果没有公安部门的保驾,也是难以实施。再有就是即使查实了违法行为,下发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由于缺乏强制执行权,又难以得到法院的配合,导致执法效果不理想。
1、贴近民生,拓宽执法领域。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生猪屠宰管理职能即将移交农业部门。下一步商务执法是弱化调整,还是开拓领域、强化深入,是摆在商务部门面前的现实问题。我觉得,危机更是转机,我们应该主动作为,拓宽执法领域。如何拓宽?就是要广泛征集、梳理商务领域中群众急切需要商务执法来维护他们权益的地方,这就是我们拓宽商务执法领域的契机,抓住他,通过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耐心周到的服务,有理有据的处罚,执法为民,就可以将商务执法领域不断拓宽,推向深入。
2、高位推动,解决经费问题。
稳定充裕的执法经费是商务执法工作有效开展的根本保障。当下各地方财政不是很宽裕,商务执法工作要想从本不宽裕的地方财政中分享足够的预算,靠地方商务部门协调效果不大。如果国家商务部或省商务厅能出面,高位谋划、协调推动,促使县级政府保障商务执法稳定足够的经费应该成为可能。
3、转变观点,贴心服务促执法。
商务执法可以说是项刚刚开始的新工作,广大群众有些陌生,面对关注民生、服务百姓的以人为本时代,商务部门应该彻底转变观念,摈弃简单粗糙的执法思想,开展柔性执法。通过向广大消费者提供深入细致的政策咨询、知识宣传服务,让他们了解、认可、支持商务执法;通过对经营者提供业务培训、工作帮扶,促使他们文明、守法经营;在争取绝大多数人支持的同时,对极少数知法犯法、顽固不化的违法违规者进行严厉查处打击,维护好、实现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为民商务。
4、政策支持,保障商务法规实施。
针对现行一些商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执法和行业管理中缺乏可操作性,刚性不足等问题,希望上级商务部门贴近基层工作实际,多出台细化的、易于操作的政策措施,来保障商务法规的有效实施。同时,强化上级商务执法支队建设,不断加强对县级商务执法工作的指导,提升基层商务执法水平。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二
摘要:乡镇行政执法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显著。随着“互联网+乡镇”的不断推进,采用信息化手段来建设和武装乡镇行政执法队伍变得更为可行和重要。通过乡镇信息化建设来推进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以提高乡镇行政执法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使执法行为更为规范、标准和透明,将对现代化乡镇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央1号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乡镇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严格的乡镇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乡镇部《“十三五”全国乡镇农村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顺应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深化行政执法电子政务业务系统建设”。作为依法治国的一部分,乡镇行政执法不仅是我国乡镇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乡镇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而乡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度对于执法行为的透明、执法水平的提高和执法力度的深入,有着决定性作用。
乡镇信息化是指利用信息技术为乡镇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提供技术手段和方法,调控乡镇活动全过程,以促进乡镇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乡镇行政执法是乡镇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法律授权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采取各种监督执法手段,对乡镇生产过程,特别是农资产品市场进行管理和整治的活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乡镇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乡镇信息化在乡镇行政执法中的应用主要指在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建设和运用各类信息平台,发布农资产品的供求信息、招商信息、乡镇产业政策等信息,监管农资市场,规范乡镇行政执法行为。
泰州市是长江经济带的乡镇大市,也是乡镇部认定的第二批全国现代乡镇示范区。在泰州市政府印发的“泰州市现代乡镇发展‘十三五’专项规划”中,明确提出“互联网+”现代乡镇建设工程,要求“以乡镇投入品为重点,开展移动监管执法系统”。
近年来,泰州市乡镇综合执法支队以服务“三农”为目标,不断加强自身执法队伍的建设,认真学习乡镇相关法律法规,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在维护农资产品市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贡献,也积极促进了泰州地区的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泰州市有7家具备乡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9支执法队伍98名执法人员,执法领域涉及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机,日常执法的重点在农资产品市场监管(乡镇投入品监管)、乡镇资源与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乡镇知识产权保护等4个方面,主要包括农药管理、种子管理、肥料管理、兽药管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农机管理、动植物检疫、动植物保护等方面。截至20底,全市共组织乡镇行政执法活动3.5万多次,出动执法人员7万多次,对辖内1200多家农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从源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
1信息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我国的乡镇行政执法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已近四十年,信息技术在乡镇执法领域应用少,执法人员普遍采用传统的人工方式进行执法监管和案件查处,导致执法过程中信息查询难、提取证据难、检打多分离、执法效率低,常常贻误违法线索的发现时机和证据的及时提取及登记保存,严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及时认定和查处。而且在缺少公共信息平台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乡镇行政许可信息、乡镇投入品检测信息存在发布滞后、发布渠道分散、覆盖面窄、发布内容不全、更新不及时、查找不便等问题,各辖区在事后监管中往往各自为战,致使一些违法行为无法从源头得到有效查处,大大降低执法效率和质量。2建设经费不足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各级政府对乡镇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项目的投入也越来越多,但对乡镇行政执法专项经费的拨付却缺管重视,投入明显不足,致使日常执法手段落后、取证困难、处罚不公,无法满足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的长远发展,严重影响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许多基层乡镇行政执法机构由于经费保障不足,使得乡镇行政执法信息互动与共享等只能靠传统的方式互通消息,没有通过信息化的手段与建成的乡镇投入品监管系统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对接,不利于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的.与时俱进。3人员信息素质参差不齐一方面,乡镇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离不开信息化手段的支持,需要精通信息技术的人才参与,而当前许多基层的乡镇行政执法人员都是从乡镇类专业人才,或是从其他部门抽调至执法机构,并非专业人员,所学专业也都是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农学专业,缺少法律专业人才和信息类专业人才,日常工作中也难将信息化建设与乡镇行政执法有机结合在一起。另一方面,许多执法经验丰富的、年龄稍大的执法人员习惯于传统的执法方式,对信息化执法的热情不高,接受信息化技术的能力稍弱,不愿主动参与信息化执法建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的建设与推进。
(一)高度重视,把握信息化发展方向。
在“互联网+乡镇”飞速发展的今天,乡镇行政执法也必然要求用信息化的手段来改造原有的执法方式和手段,使执法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透明化。可以说,实施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是推进乡镇行政执法工作由传统方式向电子化办公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要对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有正确且清晰的认识,将执法信息化建设列为工作的重点;根据实际工作和未来工作的发展需要,做好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规划;制定年终考核方案,敦促各个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重视对乡镇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提升各层次人员的信息化意识。
(二)政策倾斜,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
在高度重视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的基础上,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行政执法机构的资金投入,设立专项执法经费,为乡镇执法和乡镇投入品监管的信息化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借助“互联网+乡镇”东风,整合项目经费,购置现代化移动执法终端,建设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乡镇投入品和农产品监督抽检及结果等共享信息平台,建设集基础信息查询、执法抽检管理、投诉举报和监督管理、日常检查管理、行政调解等功能于一体的执法信息系统,并主动与乡镇投入品监管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等已建设完成的乡镇类信息化项目进行对接,形成乡镇行政执法协调联动、规范统一、信息共享、迅速及时的工作局面,提高乡镇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提高执法监管效率,提升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执法人员的形象。
(三)加强培训,建设信息化人才队伍。
科学统筹,分析现有执法工作信息化需求和当前执法机构的人才结构,科学做出规划,引进部分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分批分期加强对当前执法人员进行信息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使用信息系统进行日常业务处理的意识,重点加强对日常业务所涉及的信息系统的操作应用培训和各种现代化执法设备的使用培训,以进一步提升他们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执法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切实提升乡镇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努力形成一支执法熟练、装备齐全、精准高效、统一规范的乡镇行政执法队伍。
四、结束语。
乡镇信息化是乡镇现代化发展的基础动力,而乡镇行政执法作为保障现代化乡镇发展的中间力量,重视乡镇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信息化意识,以乡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载体,使乡镇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现规制统一化、工作标准化、办案流程化、重要节点可控化,切实地推进乡镇行政执法领域信息化应用的发展,提高乡镇行政执法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对现代化乡镇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环境保护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环境保护部委托其派出的环境保护督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纳入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对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时,执法人员(以下统称“后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后督察人员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
后督察人员有义务为被督察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结束后,负责具体实施后督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报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一)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监察机关、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后督察人员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并将督察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及时向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馈,同时责成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处理。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反馈,或者联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后进行,并不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60日期限限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四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的问题,影响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要妥善解决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就必须结合国情,从完善行政立法,改革执法模式,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树立行政法治观念及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等方面逐步完善。
〔关键词〕。
行政执法;行政程序;监督责任;主动性;执法模式。
行政执法问题是法律领域的难题,它不仅仅是实践层面的问题,也是理论层面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本部分主要阐述关于行政执法的基础理论问题。
1.行政执法的概念。与其他传统行政法理论概念不同,“行政执法”这一概念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首创,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进入新时期,我国明显加快了行政法立法建设的步伐,为我国行政执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保障。总而言之,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活动。2.行政执法的特征。(1)主动性。行政执法必须依职权自觉地采取行动,是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权力。要主动行使而不是被动作为,否则就产生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主动性是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重要区别。行政司法很重要的一个特征是事后性的救济,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不主动申请,司法机关就不得主动地采取行动。在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定中,一方面是依相对人申请执法,另一方面则是依职权执法。总之,行政执法体现的是“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2)具体性。相比较行政立法的普遍性和抽象性特征,行政执法具有个案性和具体性等特征。行政执法覆盖了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行政执法本质上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它大多都是针对具体的人员和具体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因而具有具体性。(3)强制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公共管理职权行为,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的手段,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法律的强制性。行政执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若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则行政相对人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以达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权威的目的。
1.行政执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民主社会中,公共权力的形成是通过公民让渡一部分权利实现的。行政权力的行使关系重大,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这就要求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律实体法和法律程序法。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运用到实践中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政府行使好行政管理权对公民权利的实现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职权从法理上分析是人民赋予的,因此,行政执法的使命之一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2.法治政府的建设有赖于行政执法。依法治国内在地要求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因此,针对中国当前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法治政府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法治政府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应是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按照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业。这才能做到与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相符合。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等才是法治政府的特征表现所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体现的是行政执法的原则。3.行政执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显而易见,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是民主法治的重要保障。行政权的行使与公民日常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实际操作层面,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对化解社会矛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而违反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只会日益加剧民间矛盾,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不利的。因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始终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推行依法行政。
(一)行政执法的依据缺乏规范性。
行政执法应当是依良法去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并且必须是对良法的严格执行。但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1.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第一个层面,无法可依是指在执法实践中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这些无法可依的行政执法不仅在物质上给当事人造成伤害,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精神层面的.侵犯。而且,行政执法的强制性特征也会容易使当事人遭受到精神层面的损害。因此,这些受到违法行政执法侵害的当事人在情理和法理上都应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国目前颁布实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未对这样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保障。第二个层面,有法不依是在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情况下选择不去接受其法律约束,并且去选择法律法规以外的规定。有法不依造成的结果是损害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会让人产生这样一种意识:法律也不过如此而已。长此以往,社会上就容易形成有法不依的恶劣传统和心理定势,公民对法律也容易产生轻视的看法,有法不依关系到法律的权威性。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表现在适用了不该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没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存在于现实的我国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如,有一部分职业素质不高的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会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是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以及漏判,最终损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甚至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执法不严。
执法不严违背了执法必严的重要原则。执法不严表现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树立正确的观念,放纵违法行为,任意放弃自身的行政执法职责,消极执法。实践中,执法不严的情况比较严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看待执法活动。现实中,因执法不严发生的事件不胜枚举,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安全关系民生,格外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现实中发生的一件件安全事故,反映出了执法不严的情况亟待改善。在执法严格的国家和地区,一旦被怀疑有问题的产品会立即采取召回程序,直到调查清楚了才能恢复销售。因此,执法不严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对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秩序也是一种破坏。执法不严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违法不究。违法不究破坏的是法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违法受追究。对于一些较轻微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不严没有起到对这些案件制止的效果;而对于一些重大的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探究基本的案情,还要将这些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以达到对社会公众的教育意义。如果执法不严,就难以达到那样的效果。执法不严也较容易产生有法不依的情况。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应是相对应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不强化这种责任意识,其结果是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得不到追究,依法行政就难以实现。
(三)不文明执法。
执法不文明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目前行政执法人员有部分是从行政机关的其他部门调过来的,其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在执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不文明执法的现象。尤其是还有一些行政机关雇佣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他们的法律素质、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可想而知,而且实际情况中,也常有不文明执法现象的出现,例如“临时工”的事件在媒体报道中也频频出现。有些执法人员没有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把自己始终摆在管理者的位置,缺乏为民服务的意识。群众的尊严和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犯。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一些野蛮执法、执法扰民等不文明现象。另外,在执法人员的业务管理上,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的过于行政化的手段影响了执法人员对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处理。
(四)不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中的法律程序法,从法理上分析,行政执法程序对依法行政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执法实践有着重要的约束价值,同时也有助于防范违法行政情况的出现。但在我国现实的法律背景下,行政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体现的是在执法实践中将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纳入特定的规则系统中,如果执法程序不规范的话,造成的后果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行政执法容易出现混乱的局面,例如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利、未按程序流程来实施相关行政处罚等。久而久之,广大民众与行政机关矛盾就会激化,民众毫无安全可言,会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让理论的力量得以体现,这是被实践经验所证明的。法学理论不论多么完善,也要通过现实的法律制度加以检验。行政立法是完善行政执法机制的基础,行政立法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有着深远的意义。法治完善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是当前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完善行政立法既要重视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也要重视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性。我国当前的行政立法建设还较为落后,因此,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任重而道远。
执法制度建设是完善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行依法治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治体系。具体来说,就是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形成对执法人员的良好监督机制,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来处理行政事务,以达到行政目标的基本体制。作为行政机关最经常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执法对行政相对人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职能和政策监督职能尚未分清的现象还大量存在着,且缺乏协调和监督,主要表现为执法扰民、多头执法等问题,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严重的破坏影响了政府的权威性。党的十六大对改革行政执法模式十分重视,会议强调要加强执行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构建行政执法的新模式,从而建立行为规范、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模式。
在当前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执法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督是典型的内部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形式发挥着重要的功能。然而各种监督形式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以至出现监督不到位、监督权虚设、监督机制运转不良等情形。在我国现实的法治状况中,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都难以起到监督的实效。因此,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就显得十分必要,以便很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上述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处理:(1)加强媒体舆论的监督;(2)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3)加强人大的监督;四是改革司法机关的监督。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仅要求制度建设,还要求观念的更新。历史经验表明: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和指南。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观念先行。在我国执法实践中,要首先树立正确的观念,通过勤奋学习去获得法律知识和理解法治原则,是需要一些时间的。让行政执法人员树立现代行政法治的新观念,要转变观念,推动法文化的革新,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之一。这主要包括:(1)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2)树立行政程序的观念;(3)树立尊重人权的观念;(4)树立监督责任的观念;(5)树立行政服务的观念.(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要完善我国目前行政法治的状况,还须逐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1)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不作为;(2)行政作为不够规范;(3)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不强。上述这些问题,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离不开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素养的提高。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的职业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关系到行政机关工作的成效和形象。我国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着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也有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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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五
1、通过集中整治行动,助推常态化管理。
一系列行动,切实有效地改善了徐家桥集镇脏、乱、堵的状况。并带领中队队员加强了对徐家桥集镇的日常巡查。通过集中行动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来加强对集镇的管理,实现预期管理目标。
2、立足乡镇,服务乡镇积极探索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在乡镇辖区全面展开的工作机制,为更好地服务辖区乡镇经济建设和发展,探寻与乡镇工作配合的最佳结合点,使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在辖区全覆盖,使和谐执法服务为民的理念深入辖区单位和群众心中。中队协调局机关与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关于理顺乡镇拆控违工作机制”的专题会议。并以此为切入点不断加深与乡镇人们政府在行政综合执法领域的合作。形成了执法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回顾一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组织要求和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1.支部建设、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还不够健全,考核、监督、奖惩的机制还有待完善。2.我本人由于工作繁忙,没有能抽出更多时间加强理论知识学习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克服困难,认真加以解决。
来年的工作打算:
一、把支部党建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不断加强党支部建设: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一步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抓好支部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广泛地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增强创新机制。积极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党建工作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开展。
二、切实抓好乌山、白箬片区行政执法工作:突出徐家桥集镇、友仁集镇的亮点;管理好高乌大道沿线的卫生责任区单位;进一步落实金州大道两厢占公共用地堆放物料的整治工作;做好片区个人建房拆违、控违工作。为镇域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六
第二十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第二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第二十二条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七
行政执法工作是政府规范自身行政行为的首要目标。xxxx年,我镇为进一步拓展思路,创新方法,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为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治导向和坚实的法制保障。特制订工作目标与计划如下:。
一、深入分析当前的行政执法工作,我们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要求。首先是日趋完善的法制环境要求我们加快推进行政执法步伐,其次是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法律意识要求我们严格行政执法,最近新形势下对政府施政能力的要求催逼我们加快推进行政执法。全镇上下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任劳任怨,扎实工作,深刻认识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推进行政执法工作,为本镇“保增长、快转型、促发展”大局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法制保障。
二、深入学习,提高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能力。
狠抓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镇定行政执法进程,主要四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贯彻《决定》的配套制度。建立完善《湘漓镇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机关干部学法制度》和各行政服务单位问责制度等。指导、督促全镇各单位、部门按照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以及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规划。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行政执法宣教工作。组织湘漓派出所、城管部门、司法所、水利农机部门、计生服务站等重点行政执法单位、部门,按月开展行政执法广场宣传咨询活动,现场接待群众投诉,提供法律咨询并及时下发各类法制宣传资料。三是强化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坚持以“严格要求、突出重点、简便灵活、重在实效”为原则,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考核办法,按照“双百分”的考核方式,以及年初下达的年度行政执法工作目标任务,突出抓好平时工作和工作过程的考核,提高考核实效。今年我镇继续开展“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发挥示范的典型带动作用。四是规范重大决策行为。进一步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指导全镇各单位、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并落实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各项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事项和量化标准,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八
对于商务行政执法来说,主要就是包括商务主管单位对于公民以及法人等组织相关的商务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还涉及相关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管理等内容。经过上述统计分析,当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商品、食品,这些都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问题。当前,各级政府正在加大管理力度,秉承依法行政的原则,重点整治营商环境问题,不断深化和加强商务领域的执法监督活动,尽管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依然在实践中还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存在着执法能力不强、监管职责分散以及保障体系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
1.商务立法落后且存在法律法规支持不足的问题。在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应该秉承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才是开展顺利执法工作的必要条件。涉及商务领域中的各项事务,具有非常繁杂的特点,涉及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非常多,商务部门由于执法依据级别较低,存在者不明确的责罚问题。部分规章中并没有对于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明确规定,或存在较为单一化的处罚规定,不符合实际需求。
2.商务执法队伍各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纵观我国的.商务执法队伍的建设,普遍存在组建时间有限,部分地区甚至没有正规的商务执法队伍,这样的背景下,则会造成相关的编制、人员、经费、配置等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整体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力不高,尽管具有良好的工作热情,但在专业化的执法能力方面缺失存在欠缺,还处于不断摸索的状态。另外,加之对于商务执法工作的不重视,存在着执法设备投入有限,经费运用紧张,难以实现配置相应的防卫器材、执法服装以及执法车辆等设备,造成执法效率受到一定影响。
3.由于不成熟的联动机制尚造成分散的执法力量情况。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正在朝着更为广泛的领域发展,传统的“单打独斗”的模式已经不再适用,而需要公安、质检、工商、卫生、文化以及检验检疫等相互之间的配合,这样才能形成有效合理的统一化的法制框架。当前,我们在协作机制方面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1.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以规范商务执法。结合实际发展情况,逐步实现商务立法的不断完善,来进行修订相关商务领域中条规条款,加强各个部门的商务立法进程,保证执法程序有条不紊进行,具体将商务执法内容以及处罚种类予以明确,保障处罚措施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的进一步加强,不断保证相应的规章制度进一步配套,实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加强相关的宣贯工作,重视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要求执行不到位的内容应快速进行整改,明确每部法规、制度都能落实到实处。同时,结合实际来认真梳理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要求责任分解到个人,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进一步强化队伍综合能力。第一,保证硬件条件进一步加强,从政府角度,应该重视对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扶持力度,要求队伍的标准化建设,特别应保障队伍建设中的人员、经费、执法装备、确证检测等方面的配置问题。
第二,重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的提升,进一步加强培训能力,保证具有较高的综合执法能力。通过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保证执法人员具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和思想素质能力,重点通过相关涉及商务领域中的法律知识为培训要点,切合实际来制定相关的执法队伍学习培训计划,重点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法律法规、道德教育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专家学者以及有经验的同志来进行商务领域执法相关的内容。
第三,保证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重视执法管理规范化的工作。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能有效贯彻落实好在各规章制度中,符合实际的形势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精细化的换页管理,通过一系列的有效手段来重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中的责任、职能以及权限方面的问题,进一步从立案到调查取证,以及后续的处罚,每个环节都应该明确相关领导责任。不断通过各项制度的完善,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水平,做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队伍建设问题。
3.通过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来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合作。结合实际来重视执法联动配合问题,保证商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配合以及衔接,重视各个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配合,包括相关的出入境检验局、市场监管局、公安以及工商等部门相互配合执法,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加快办案效率,充分发挥预期的联合执法作用,实现高效的息共享机制和相互函告机制。
考虑到实际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情况,应该保证有效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进行深入改革,保证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化,保证商务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重点加强新形势下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的建立以及完善,重点明确商务执法工作的方向,不断配套且完善相应的执法环境,这些则是不断完善商务执法工作所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九
第八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第九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第十条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第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其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七条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
2011年2月1日,修订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正式施行。由于专利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的特殊地位,能否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需要,保护专利权利人与社会利益将成为专利行政执法的首要任务。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稿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起草的过程中,有关方面曾经就是否改革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过讨论。尽管最后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没有改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现状,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也没有对专利行政执法进行大的改革,但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专利行政执法的进一步加强。文章针对专利行政执法中制度的缺陷及不足做出归纳,结合国外专利行政执法的先进经验,总结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专利行政执法改革的理论体系。
(一)现状概述。
我国目前对专利权的保护实行行政执法和司法两种形式,也称为“双轨制”,即人民法院审理和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相结合的执法保护体系。在我国,专利管理机关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管理和执法双重职能的实施专利法的行政主管机关。除采取行政解决方式外,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规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比司法部门担负起了更多的执法任务。
在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对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有三种救济方法,即当事人协商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其中,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便属于行政保护。
第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诸如暂扣、查封、没收侵权产品等执法手段。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专利管理机关缺乏查证、保全等有力有效的专利执法手段,没有吊销营业执照、没收侵权产品等能够迫使违法分子就范的其它惩戒措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为人的主动配合,甚至处处受到被请求人的抵制和刁难,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由于没有有力有效的专利行政执法手段,已严重影响了专利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直接导致了专利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的频频发生。
2专利管理机关缺乏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职能。
严重侵权行为包括目前较多的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现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此往往很无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诉讼,需要到各地去取证,维权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时耗力,对于多数企业和权利人来说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制度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此类案件更加容易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增加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区域知识产权局为了加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发挥行政执法的整体优势,在实践中形成了若干个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圈,这些专利执法协作圈在程序上提高了执法效率,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权的保护。但是,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1)忽略了行政相对人在专利执法协作法律关系中的地位;(2)订立的专利行政执法协议未向社会公开;(3)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执法过程缺乏监督。
鉴于很多国家都是专利、商标、版权合署执法,或者至少是专利、商标合为工业产权与版权并行执法,几乎没有像我国这样专利、商标、版权执法各自为阵,且相互差异很大的状况,所以以下的介绍是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层面,而非单纯专利行政执法。
美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要是有警察机构和海关部门负责,之外还有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后三个机构的行政保护构成了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色。ustr主要负责处理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对美国知识产权主体的侵犯事宜;itc主要负责处理外来产品对美国本土知识产权的侵犯,阻止外来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进入美国;海关则负责具体采取措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入美国。
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限于行政管理、行政处理和行政服务,而行政处理的具体内容也与我国的行政处理有很大差别,它集中处理的主要是在商标或专利申请过程中的行政纠纷,不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等纯民事纠纷。
此外,法国、德国、日本,这三个国家都规定了针对专利侵权的刑事救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警察这一行政部门调查专利侵权的`刑事责任问题,而且,其刑事救济没有设置门槛,实际上包括了我国的行政查处。
1注重执法队伍的专业化,以及各专门力量之间的联动。
知识产权侵权等纯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与调解各国依各自历史传统、法治进程及现实需要的不同而不同,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大众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行政权威和专业性的认可,以及我国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实际,研究行政处理、调解与司法对接的合理办法,以更好地发挥行政的效率。
3知识产权行政服务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
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可以有力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当前我国正在倡导并积极推进服务性政府建设,知识产权行政服务不能缺少,而这一职能是应当由目前承接了大量繁重行政执法任务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来承担的,所以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的分离是大势所趋。
基于上文对于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现状的分析和国外经验的介绍,为了完善和加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逐步削弱专利行政执法地位,提高司法部门地位。
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而治权的重点又在于治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社会的复杂性为行政权力创造了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行政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自由无度,对它必须有所制约,司法权是法治的有效保障。今天,发展并完善市场经济已成为基本国策,减少行政部门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这为我国司法部门带来较之以往对社会关系更强有力的调整权力的可能性。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司法力量的增强和审计经验的积累,从发展趋势上看,行政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权限与范围应逐步缩小,司法审理的范围与权力应逐渐扩大,因为这符合法治的要求。同时从法律效力来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无疑会更具有权威性,因为司法具有最终解决问题的法律效力。
1现阶段实现完全司法保护是不现实的。
虽然从总的、国际上的趋势来看,逐步提高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削弱行政执法是主流,但在现阶段实现完全司法保护是不现实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原因在于:
(2)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法律文化并未在我国这样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根深蒂固,这也导致了整个司法运行的环境过多的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预,同时,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又进一步限制了审判水平的提高。这一系列因素导致了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得不到大家的认可,这使得人们往往习惯性的服从了行政力量的管理。
(3)从国家政策来看,所以,正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要“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在相当长时间内仍将是司法保护的有益补充,并将予以加强。
2在现阶段应该加强并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具体有如下建议:
(1)加强专业化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鉴于现有法律规定和行政体制的限制,可以尝试先成立专门的执法处或执法大队,同时推动国家一级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整合,统一负责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版权等的审查、注册和登记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垂直领导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或者如果一统知识产权各部门有困难,至少要剥离其各自原有的直接行政执法职能,为下一步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队伍作铺垫。待条件成熟时,以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为基础,集中现有的工商、专利、版权执法队伍、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中心和文化执法大队等执法队伍,组建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队伍,作为实行全国垂直管理的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队伍。
(2)加大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第一,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列为专项行动中的重点打击对象,多部门联动合力查处。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都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其中“雷雨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特别是以打击恶意、群体及反复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和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在目前没有立法授权,可以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宜将这类行为列入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通过专项的联动,借助公安、质检、工商、海关、新闻媒体等多部门的力量,从生产源头、市场监管、进出口环节等多渠道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扩大影响,奖惩并举,强化对严重专利侵权的威慑和打击,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专利权人利益。
第二,推动地方立法,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2008年《专利法》修改加大了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出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赋予相应的执法手段,但是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等严重专利侵权的调查取证和行政查处手段仍然不足,或者说至少没有跟商标执法看齐。当下权宜之计是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来加强相应的执法。
(3)强化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制止的措施。
第一,完善行政处理的程序性规定,细化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
现行《专利法》第60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都没有具体规定行政处理的程序,即没有行政处理决定如何作出,实体上依据何种标准,程序上遵循何种规范以及如何限制的规定,极易导致暗箱操作和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且“责令停止侵权”毕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处理不当,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在当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法指导的情况下,有必要在专利行政执法系统内制定出台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程序办法,设定违反执法程序的责任种类和救济措施,以期规范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加大对违反责令停止侵权决定的惩罚力度。
目前,对违反责令停止侵权决定的惩罚力度小,侵权人对决定不以为然,导致责令停止侵权决定的形式化和当然化。虽然《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这一规定也暴露出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弱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限,责令停止侵权决定做出以后,需要依靠侵权人的自觉履行才能得以实现。如果侵权人一直拒不履行,此责任的实现必将陷入困境,因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势必又会面临重重的审查,即使法院配合,按照目前民事判决、裁定执行率严重低迷的状况,以行为为执行标的案件,其执行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有必要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寻求更有效的执行方式。
第一,在协议中具体规定专利执法协作的事项条件。
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网上信息交流、案件移送,协助调查取证及办理重大案件等方面的协作,在这些方面,各区域专利执法部门是必须协作的事项,应尽自己最大义务去帮助完成这些行政任务。从各区域的协作的本意来看,都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保护专利权。但协作机制绝对不能成为主管部门之间逃避职责的理由,只有符合应当提供协作的条件,能达到协作目标时,各主管部门才必须协作。
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协议表面上看是行政主体之间缔结的内部行政合同,实质上会产生对外的法律效果,属于外部行政协议。凡是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一切有关事务,都应当公开其信息,让公众了解行政部门的执法意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这是政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公民对政府的行政事务的一种有力的监督方式,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协作协议应当主动向公众公开。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一
专利行政执法是监督和管理专利法律规定的重要手段,它对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创新和提升国家创新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自从我加入专利行政执法队伍以来,我深刻感受到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挑战与重要,下面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准确理解执法职责。
作为一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首先需要准确理解执法的职责与限制。执法不仅要针对违规行为进行打击与制裁,更重要的是要引导和推动企业进行合规操作。同时,执法人员还需要明确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并对执法对象进行公正的评判。只有准确理解职责,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使命。
第三段:注重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提升。
专利执法工作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作为支撑,因此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掌握专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了解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和国内外的先进经验,都是提升专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在具备法律基础上,还需要注重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执法行动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四段:倾听与引导,做好沟通工作。
专利执法工作中,往往会遇到涉及不同领域和利益相关方的复杂问题。如何有效沟通和引导,成为一名成功的执法人员必备的能力。首先,要倾听当事人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诉求,理解他们的问题和困惑。然后,根据执法的公正原则和法律规定,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引导。在沟通过程中,一定要保持中立和客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第五段:加强联动与协同,形成合力。
专利执法工作需要多方合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在执法过程中,我体会到加强内外部联动的重要性。与其他执法机构、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享信息和资源,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和违规行为。此外,执法人员之间也要加强内部的协同合作,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结尾:
通过参与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我深刻认识到专利行政执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科技创新和提升国家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准确履行执法职责,注重沟通与引导,加强联动与协同,为建设创新驱动型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二
第二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关通知书。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应当当场清点,制作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清单应当交当事人一份。
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三)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属实、理由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三)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四)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三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三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是为基层水利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各种组织与机构形成的有机整体。年,中央、国务院出台1号文件聚焦水利,对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作出重要部署。把握历史机遇,加快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既是实现农村水利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解决基层小型水利工程建管“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泉州市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历史沿革。
泉州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水利事业的发展,陆续有所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设员建站期。
20世纪60年代,南安等县(市、区)就设有乡(镇)水利工作站,吸收农民水利技术员管理农村小型水利水电,以后陆续有所发展。特别是20世纪60、70年代,随着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开展,到1985年,全市129个乡(镇)中,有101个建立了水利水电工作站。
(二)成长定型期。
1986年,国务院全面部署开展建立健全乡镇水利站的工作,有关部门出台了定编定员文件。1988年,为加强和完善乡(镇)水利水电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各项工程效益,泉州市重新核定乡(镇)水利水电、水土保持管理站事业编制361人,其中水利水电干部126人,工人218人,水土保持干部3人,工人14人,主要用于解决长期从事水利水电工作的临时工转正,以稳定基层水利队伍。到1990年底,全市129个乡(镇)中,有117个建立水利水电工作站,共有全民职工269人(干部53人,工人216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1人,初步形成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框架,为农村经济社会特别是基层水利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三)改革发展期。
1990年以来,由于乡镇机构改革、基层水利工作弱化等原因,部分乡镇水利站逐步被合并和撤销。年,安溪县在“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建设过程中,成立了用水户协会,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村级供水工程建后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逐步建立村级供水工程的管理、维护新机制,并逐步在全县推广。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后,泉州市加强和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在全省率先全面落实11个县(市、区)防汛办主任核定为副科级领导职数以及6个县(市、区)、市属6家水利防洪工程单位各增加一名副科级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领导职数,并招收45名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基层一线。截至2013年底,泉州市现有农民用水户协会569个,有142个乡镇设有水利工作人员。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泉州市基层水管单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乡镇直管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利与农业、林业等管理职能合并,如泉港区乡镇所设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二是单独保留的水利(水保)站。实行以乡镇为主、县级水利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如永春县一都镇水利工作站等。据统计,泉州市155个乡镇中,共设各类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含水利、水保职能)123个,占乡镇总数的79.4%,在编在岗水利(水保)员196人。近年来,随着乡镇机构改革的`推进,许多基层水利管理单位形成乡镇与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多头管理的,职责夹杂不清,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工作人员队伍不稳,部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责任、防汛责任难以落实,安全隐患突出,水利突发应急事件和水事纠纷无人处理。
(二)基层水利服务单位经费保障困难。
由于基层财政困难,县(市、区)水利服务单位核定的“两费”(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标准较低,落实比例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如安溪县百里渠管理处,现有工作人员7人,全部是镇聘职工,工资仅为1000元左右/月。
(三)基层水利服务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缺乏。
一是队伍老化。目前,在岗在编的基层水利(水保)员40岁以下仅97人,相当一部分已接近退休年龄,年龄在40岁以上的人,占在岗人数的29%。二是人才流失。现有乡镇水利工作人员直接由乡镇政府聘用,总体待遇不高,加上乡镇水管单位地处偏僻,具有一定水利专业的水管人员频繁出走,单位往往成为“空巢”。三是素质偏低。全市现有乡镇水利员中,具有水利技术的人员14人,仅占从业人员的7%,大部分水管员往往兼任农业、林业等管理服务职能,不仅未具备水利专业知识,甚至连基本的水利培训都没接受过,基层水利工作步步维艰,难以开展。
近年来,乡镇水利服务管理单位体制不顺、经费不足、服务能力不强、职工队伍不稳等问题日益恶化,服务职能逐步减弱、退化,导致一系列连环“恶果”: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后管护机制缺乏,“三无”(无机制、无人员、无资金)现象日趋严重,导致农村水利工程难于维持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对群众生产生活和农村经济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针对上述情况,应进一步加快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改革,探索建立职能明确、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转协调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确保农村水利工程效益正常发挥。
(一)加快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改革。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是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基石”。当前,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职责不清,公益性、经营性服务混为一体等现象相当普遍,对水利工程的管护作用发挥有限,政府保障难以落实。因此,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必须加大改革力度,理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性质与职能:一是确定基层水利服务单位的公益性职能。对此,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已经明确作出规定,要求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农村水利管理等公益性职能,对新形势下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进行了准确定位。地方政府应给予重视支持,在建立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时,明确其公益性职能、合理核定编制,并将原有混杂的经营性服务彻底分离出去,交由市场运作。在机构人员编制配备方面,要以专业、精干、效能为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农业灌溉面积、受益人口、农村水利工程数量及建设情况等因素进行确定,尤其是要提高并保证一线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比例,确保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正常、长期开展。二是科学设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在明确公益性职能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蕴藏开发、农业生产特点、水利设施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科学设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如在以农业生产为主、水利建设和管理任务较重地区,可考虑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水利工作站,在流域相对集中、依赖中大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地区可考虑以流域或区域为单位建立水利工作站。统计调查表明,泉州市155个乡(镇、街道)中,有140个镇要求成立水利工作站,其余15个乡(镇、街道)要求设立11个水利中心站。三是理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管理体系。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是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核心力量,对水利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相对较高,应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乡镇政府进行协管,即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导机构人员调配和业务指导,在考评、晋升、调动则充分听取所在乡镇等地方政府的意见。鉴于基层水利专业人才普遍稀缺的现状,实行上述“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可有效避免乡镇各自为政的现象,从而集中有限人力、物力资源,切实满足农村水利建设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服务需求。
(二)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运行机制。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基层水利服务需求呈现多样化、专业化、即时化、常规化等多元特点,单一的公益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已无法满足当地群众的需求,进而催生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防汛抗旱服务队、喷微灌设施维修队等准公益性或经营性的专业服务队伍、服务机构。一是农民自发成立的用水合作组织。乡镇水利站撤销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长期缺位,由农民自发成立的用水合作组织应运而生。年,安溪县的茶农自发兴办了农民用水户协会,主要从事受益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维护、工程用水分配、水费收取等工作,有效解决了茶园的灌溉用水问题。二是准公益性的专业服务队伍。一般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如2008年7月,经市编委同意,泉州市水利局下属的水利水电工程局加挂“泉州市防汛抗旱专业技术抢险队”,负责承担应急出险水利工程抢险排险技术方案的实施和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主要负责晋江流域及洛阳江流域水面水葫芦等漂浮物清理任务。三是经营性的专业服务机构。近年来,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具有高端化、科技化、信息化等特点的专业服务机构越来越受欢迎。这类机构往往以企业、公司的形式运行,以提供设备维护、工程管理、提供人员培训等服务为主,经营对象不仅有普通群众,甚至一些专业力量不强的基层水行政部门。如2013年,南安市在福建省率先组建成立迅捷防汛抗旱应急服务队,有效地应对日趋严峻的防汛抗旱形势。通过几年的探索实践,泉州市已初步形成以公益性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为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准公益性的专业服务队伍和经营性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辅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基本可满足全市水利建设管理需求。
(三)强化落实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保障措施。
建立以公益性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为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准公益性的专业服务队伍和经营性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辅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引导。首要的就是加快公益性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公益性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是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主体和基础力量,应当作为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机构编制、经费拨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以泉州市为例,为解决水利设施“重建轻管”的积弊,政府有关部门在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加强水利工程管护方面作出不少探索创新:如出台《小型水库和山围塘安全管理办法》,聘请水库(山围塘)专兼职管理人员2108人,落实小型水库和山围塘的维修养护经费654万元/年、管理人员工资362万元/年,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出台《泉州市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实施意见》,全市增设乡镇水利工作站142个,核定人员编制336名,人员经费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年,针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管问题,制定出台《泉州市公益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办法》,每年落实财政专项管护资金6000多万元。在加强公益性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同时,泉州市还通过出台政策、落实补助资金、简化审批手续等方式,积极培育、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并着力探索、建立防汛专业抢险队、抗旱服务队、水利科技推广服务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管理模式。目前,全市已有农民用水户协会569个,参与农户80261户,管理面积17.4万亩;各类专业服务机构20多家。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四
中国各个地区地形复杂,所具有的生态系统也多种多样,物种相当丰富。在林业建设中,首要任务应是对当前现存的天然林以及珍贵物种进行充分的保护。对于造林工作的开展,应该要效法自然,做到因地制宜。对造林所在区域的自然地形、地貌、水文、植被以及历史背景等进行充分、综合的考虑,尤其需要对原有的地带性森林植被以及水体进行保护,根据当地的的地势,对乡土植被的地位以及作用进行充分体现,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植物组合的多样性以及稳定性,适合栽种林木的就栽种林木,适合种草的则种草。与此同时,还需要根据功能分区、对具有不同主导功能的森林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例如在河湖渠等水网的沿岸需要对水岸林建设进行强化,让其能够发挥出更好的防洪固堤、净化水质、改善土壤等各项功能。
2、合理调整林业政策。
2.1从生态保护逐步转变为发展生态经济型林业。
森林不仅仅可以保护改善气候与生态环境,还能够提供休闲游憩的'场所,具备重要的经济价值。为此,可以利用森林资源来提供一定的经济来源。首先,需要加速对森林生态休闲产业的发展。要不断发展森林生态休闲基地,并对相应的配套设施进行完善,不断提升服务的水平。其次,对非规划林地造林的发展进行重视。要鼓励农村居民在可以利用的地方种上适合当地的珍贵树种,同时还需要对处置权进行放开,对收益权进行保护。最后,加强林下经济发展。要鼓励农户积极利用林下土地资源以及森林生态系统的独特优势,大力发展林下种植、养殖等立体的符合生产经营模式。
2.2合理调整造林树种结构。
在过去,造林基本是采用单一树种,这样虽然能够快速地增加森林覆盖面积,但是对于生物多样性以及造林保护都是不利的。为此,需要对林种、树种结构单一的情况进行改进,合理调整造林树种结构。
2.3对传统经营方式进行转变。
大力发展人工林,需要积极转变人工林经营方式,实现可持续经营。在人工林建设过程中,要对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进行保护,让森林的复合功能能够得以发挥,更好地保护生物多样性。林地整理开发必须采取科学的土地利用方式,保留山顶的林木以及原生植被,在山场中部需要预留原声植被草带,并根据山场坡度、坡向的具体情况,适度地营造出防护林带、行道树。总之,生态文明建设深化带动的是全方位的发展,林业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需积极运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各种观念来指导,为林业建设提供更多的支持,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五
二、“钓鱼执法”的概念。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年9月8号,张军(化名)在去往公司的路上,遇到一名请求搭载他车的男子。张军以其为私家车不载客为由拒绝了该男子的请求,但该男子随即表示胃疼,请求张军载他到前面不远处,并且表示愿意付费。于是,张军出于同情便同意将该男子送到前面不远处,但是表示不收取任何费用。然而,当张军将该男子载到目的地的一转弯处时,该男子抢拔了车钥匙,随后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便出现,扣押张军的车,还以违规载客为由对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2009年10月14号晚8点,刚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的孙中界(化名),在上海浦江闸航路口遇到一名年轻人欲乘车,但该乘客上车后仅4分钟,便要求孙中界将车停靠在闸航路,然而刚一停车,孙中界便受到了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执法大队以其“涉嫌非法营运”为由扣下金杯面包车。这就是当时轰动一时的上海钓鱼执法案件,本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取证方式。首先派出一人伪装乘客搭乘私家车,要求在指定地点下车,停车后再由早已准备好的交通执法部门出面,进行行政处罚,由于停车后执法大队立即出现,可以“人赃俱获”,避免“黑车”交易的隐蔽性和迅速。但是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的此种取证方式,有人称之为钓鱼执法,认为其不仅违背了道德还违反了法律,属于“非法证据”。
那么什么是钓鱼执法?我认为钓鱼执法是对诱惑取证的滥用。要了解钓鱼执法,我们需要首先明白什么是诱惑取证。所谓行政执法中的诱惑取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于那些有违法犯罪意图或倾向的行为人,或者已经有一定证据证明其一直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很难收集其违法的重要证据的行为人,行政执法人员为其提供一定的条件引诱其违法,当其从事为其提供机会或便利的违法事项时,将其现场抓获的一种特殊行政执法手段”。与此相类似的概念还有诱惑侦查。诱惑侦查是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采取的侦查策略,前提是有诸多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违法犯罪的'意图和倾向,在这种情况下进行侦查,此种手段受到了程序上的严格限制。而钓鱼执法是通过设置执法圈套,引诱没有违法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的意图,从而对其进行制裁。上述的两个案例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三、分析“诱惑取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证据法治要求在收集、提供证据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并且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和定罪量刑环节都要以证据为基础,真正做到以证据定案。因此我们需要从法律上分析诱惑取证的合理性与和合法性。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严格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并且要以法律所允许的方式进行。对于完成形态和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利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对于预备形态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权进行处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行政机关并不能对此处罚。诱惑取证要求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一直从事违法行为,并且有明显的违法意图。那么一直从事违法行为表示该犯罪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状态,此时行政机关只是提供一个“催化剂”,并没有改变行为人的意图,而提供“催化剂”的目的也是为了便于取证。如果不使用诱惑取证的方法获取证据,案件就很难破获,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所以,行政机关在有确切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违法意图和倾向时,采用诱惑取证是合理的。现行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3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由于诱惑取证不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所以并不适用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性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诱惑取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次,诱惑取证是在获取证据以惩罚那些本来就有违法意图并且已经从事违法行为,之后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打击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有益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性权益,反而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收非法侵害的行为。所以诱惑取证获得的证据不是非法证据。所以诱惑取证是合法的。
四、“诱惑取证”与“钓鱼执法”的区别。
综上,诱惑取证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违法意图并且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的违法证据,而不是引诱、教唆没有违法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违法行为,所以诱惑取证应当是允许的。例如:行政机关有线索表明刘某有一堆违禁物品准备卖出,但行政机关并不知道该违禁物品被放置在何处,也不知道刘某准备何时在何地卖出这些违禁品,此时工作人员假冒购买者与刘某联系,在交易过程中将刘某抓获,“人赃俱获”刘某也无法辩解,极大地提高地办案效率和解决了取证难的问题。但是如果行为人并没有违法的意图,执法人员为了获得某些利益或者完成任务,准备犯罪条件,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的意图,然后在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候将其抓获,这是不被允许的。
例如:一位便衣警察对某女子说:“给你100元钱,陪我过夜。”该女子不同意,警察增加到500元,她还是不同意,警察最后出1000元,这个女子勉强同意了,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不得以卖淫为由将该女子抓获。因为该女子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产生的违法意图,不具有主观危害性,尽管该女子禁不住诱惑准备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是她并没有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利益。但若是该女子一直从事卖淫活动,这次只是认为出价太低而拒绝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是可以以此为证据对该女子进行处罚。类似的“黑车”事件,执法人员派出的人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乘客,也就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没有被行为人破坏,客观上并不存在应受制裁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出,诱惑取证和钓鱼执法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在执法机关提供犯罪条件之前存在违法意图或犯罪目的,执法机关是否有一定的证据表明行为人一直存在违法行为。
五、诱惑取证的正确适用。
诱惑取证应适用于那些违法行为隐蔽,收集证据不易,但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并且需要考虑到面对诱惑和利益,绝大多数人的抵抗能力是有限的,法律决不允许随便使用诱惑取证的方式。诱惑取证的正确实施,不仅需要实体上的合法,在程序上也应当有严格的规范。在行政机关内部应该建立一套严格的程序,具体规定哪些违法行为适用诱惑取证,并且规定适用诱惑取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的条件,并非每一个行政人员都可以进行诱惑取证。同时行政人员在实施诱惑取证之前必须提交一定的材料或者证据,经过特定机构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诱惑取证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证据法治的要求,是行政机关顺应时代发展,探索出的一种合理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但是适用不当就很可能会超出必要限度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求行政机关把握好“度”,避免出现钓鱼执法的现象,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保障司法公平。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六
第四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通过寄交、直接送交、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九号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同时废止。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七
第四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六)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侵权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行为人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五)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第四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二)订立假冒他人专利的合同的,以收取的费用作为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假冒专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处罚决定书写明的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行政执法论文篇十八
在清楚了。
开题报告。
的基本内容之后,还需要明确各项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开题报告中的七项主要内容中,除研究进程安排、主要参考文献以外,其他五项内容:拟选题目、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选题的研究现状、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研究的创新点及重难点存在着内在逻辑关系。
拟选题目,也就是论题,处于内在逻辑关系的中心,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是研究者对论题的典型性、特殊性及研究目的的把握,选题的研究现状是研究者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总结、评述,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是研究者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论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创新点和重难点是深入研究的具体呈现。在选题的研究现状与选题依据、研究意义、主要内容和思路的对比中,才能突显和说明研究者的创新。反之,研究者只有在全面搜集资料和掌握、借鉴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才可能在自己的研究中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形成研究内容中的重难点。
对开题报告各项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的把握,有助于学生在开题报告的写作中建立逻辑思维,用整体的观念对待开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