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基金资产信托合同(专业15篇)
合同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编写合同时,应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词语,以免引发争议。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一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 “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金融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收费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 日期: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二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____年__月__日。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三
协议单位: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货价____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x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元,信托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x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x,再由丁x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__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x,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x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x交存承兑票款,丁x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____‰,共计____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x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____元,于丁x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办理。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
丙方__________(公章)丁方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四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五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 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账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账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 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账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六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xx人民银行____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xx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收费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七
受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八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资产信托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委托方:姓名___,年龄___,国籍___,住(居)所地___
受托方:姓名___,年龄___,国籍___,住(居)所地___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信托资产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三章信托权利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信托报酬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九
为方便纳税人税费的缴纳,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实现“一户通”扣缴税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纳税人授权地税机关与其开户银行鉴订委托扣缴协议的要求,就甲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委托扣缴税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纳税人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地方税、费、基金的收取并进行资金清算。
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xx人民银行____支行对委托缴税业务的管理。
三、为确保该项业务的正常运行,双方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甲方职责:
1、负责与纳税人签订扣款协议书,负责分户扣款协议书信息的采集、维护工作。
2、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管理本单位的扣缴网络系统,并与乙方联网,保证本单位扣缴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3、负责向纳税人发放纳税通知和提供完税凭证;受理纳税人投诉,负责解释有关扣缴数据的查询;对确认应减收或补收的,负责处理退款或补收等相关事宜;对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委托缴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通过“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委托扣款款项必须经过付款授权。甲方生成的电子数据必须符合系统规定的要求,并在当期扣缴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提供规定格式的委托扣款数据信息。
5、因业务发展等原因要求变更业务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制定落实应用开发和调试计划。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一户通”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调整时,应提前通知甲方。
2、协助甲方进行用户端程序(包括通信程序或接口程序)的开发。
3、负责与浙江省xx机构间有关委托缴税业务及技术的协调。
4、负责“一户通”系统收费数据信息的接收、转发。
5、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维持系统的安全运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6、负责协调扣缴税款的资金划转事宜。
四、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甲方在正式运行“一户通”系统后,按核定支付标准在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五、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且长期有效。但因缴款业务等外部环境变化,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在双方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原条款执行。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xx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十
受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_________。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_____》,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信托资产。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三章?信托权利。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信托报酬。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十一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金。
2.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当事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证券登*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账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账户。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
指《蓝天*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信托人(签章):_________经理人(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十二
所谓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按照委托人数目的不同,资金信托又能分为单独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的即为单独资金信托,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的,则为集合资金信托。
委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
受托方:姓名,年龄,国籍,住(居)所地××。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信托资产。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三章信托权利。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十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_________》的有关精神和要求,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_________,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_________。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_________。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银行或其继任人。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账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账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本基金章程指《_________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_________。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_________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_________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账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十四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房产(或______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__________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___平方米。(或: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____房产楼层_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为_____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____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____%;即_____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_____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
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__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______%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或:乙方出租____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__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双方抵押________房产后____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乙方同意从____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____月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名称:__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合同范文)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本合同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仲裁机购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签订。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省乙方:_________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
基金资产信托合同篇十五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十五条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十六条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十九条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二十条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