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范文(15篇)
观察是发现细节、捕捉信息的重要方式。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回顾和总结,它对我们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掌握以下技巧,让你的写作更加出色。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一
:《紫颜色》是爱丽丝沃克的代表作,通过对女性意象和男性暴力的描写来揭示女性在男权社会中所遭受到的伤害,从而表达出强烈的女性主义思想。本文主要对小说《紫颜色》中女性主义思想的表现进行了分析,以期能够帮助读者加深对小说思想的理解。
爱丽丝沃克的《紫颜色》主要是通过描绘当时生活底层黑人妇女的生活状况来表达妇女在生活、政治上的平等,追求妇女的人格独立和精神解放,也就是作者自己所坚持的妇女主义,这种思想在爱丽丝沃克的很多作品中都得到了相应体现,《紫颜色》是其中的代表作。
从文本上来分析,小说《紫颜色》中女性主义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一是在小说语言的运用上,《紫颜色》中运用的是美国黑人常用的方言土语,与一般小说中的标准英语语言不同,由于《紫颜色》中主人公是一名黑人女性,因而在选择语言时作者也特意选择方言土语来作为主要的文本语言,一方面是能够通过黑人方言来表现黑人和白人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运用方言来表现小说内容和内部故事架构也能够推翻以白人文化为中心的一种文化现状,而这一点对于女性主义的表现也具有重要作用;二是在文本结构选择上,小说《紫颜色》采用书信体结构方式来表现小说内容,这种书信体能够将小说要表达的女性声音直接表现出来,并且利用女性之间对于书信的好感来增强女性之间的联系纽带。而且《紫颜色》在书信体上也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女主角不是与周围人或是小说中其他角色进行通信,而是用黑人土话来向上帝写信,将自己的困惑、愤怒等向上帝情书,而后在主角的女性主义观萌芽之后,她的写信对象也发生了改变,从上帝变成给普通人写信,从给男人写信变成给女人写信,从给白人写信变成给黑人写信,而最终的写信对象就是黑人妇女,其实就是主角自己,充分表现了女性主义观。
(一)、女性和自然一样都是男权等级社会的受害者。
这一观点在当时妇女运动中表现的比较明显,生态女性主义观认为女性只有通过将生态运动和妇女运动充分结合起来才能够树立起正确价值观,才能在社会上获得一定地位,获得女性权利,将女性和生态自然放在相等的位置上。在小说《紫颜色》中这一点也得到了体现。女主角西丽从麻木到后期觉醒独立经历了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当时那个社会黑人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最为低下的,受到诸多压迫,女主角西丽就是这样一位黑人妇女,从小就肩负着照顾弟弟妹妹的责任,同时还要承受来自继父的性压迫和侵犯,这种经历使得西丽变得沉默寡言,而在之后继父更是将她嫁给了一个老男人,而结婚之后的西丽生活并没有发生好转,西丽在遭受虐待和侮辱时,往往要求自己和树木一样不说话、不反抗,和树木一样沉默遭受着来自外界的压迫,西丽和树一样都是当时那个社会的受害者,这一点在西丽的信中也可以看出。此外,在西丽妹妹奈蒂的叙述中,树木也是大自然遭受人类工业文明伤害的主要象征。男权主导下人西方文明唯利是图,这种高速的发展往往是以破坏大自然和人类原始、质朴的生存方式为代价的。在奥林卡村树木遭到大面积的砍伐,这种经历与主角受到压迫的经历非常相似,因而从这里可以看出爱丽丝沃克有意将女主角和自然生态直接联系起来,让其拥有相似的经历,从而表达自然生态和女性一样都是受害者,人类对自然的压迫也是现实中男性对女性的压迫表现。
(二)、女性与自然生态之间的.和谐关系。
生态女性主义观认为女性和自然生态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并通过这种联系来表达现实中女性所受到的压迫和不公。在小说中,西丽在一开始受到欺凌时常常自我安慰自己是一棵树,以此来获得心灵上的安慰,而当西丽女性主义思想觉醒之后,她决定摆脱当前的这种生活状况,离开黑人丈夫,这时她在信中高喊着“我坚信我就在这里”这句话是西丽对于自己存在的肯定,也表明西丽的内心在发生变化,而导致这种变化出现的原因主要是来自于自然界的鼓励。西丽在自然界中发现了自然生态的美好,认识到这个世界上还是存在美好的,自己要努力发现周围的美,并勇敢地认清现实争取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因而西丽在内心思想上也与之前发生了巨大变化,而表现在外部上则是不再一味自我安慰,而是通过改变衣着和穿戴来改变自己,这也表明西丽对于生活还保留着激情和热爱,而这份对生活的热爱和激情都是自然给予的,由此可以看出,小说中西丽与自然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是西丽生活的支柱。而在小说其他方面的描写上也表现了这种女性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像是西丽信中提到的奥林卡村妇女,她们居住的地方、耕种的田地都是来自于大自然,这都显示了女性与自然之间的密切关系。
综上所述,小说《紫颜色》的最后西丽认清了男性对女性压迫、剥削的实质和基督教的麻痹性,不再逆来顺受,而是做起了自己生活的主人。奈蒂和其他传教士也回到美国,不再试着以基督教改造信仰大自然的非洲文明,这充分表明了爱丽丝沃克的生态女性主义思想,将精神和命运与大自然相联系是爱丽丝沃克女性主义的主要精髓所在,而小说《紫颜色》则将其充分表达了出来。
[1]雷唯蔚.浅析书信体小说《紫色》的双重性叙事艺术[j].艺术科技,2015(04).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二
从服务需要与服务质量特性的对应关系中,可以对服务质量特性归结为以下几点:
(1)功能性:服务发挥作用和满足体育消费者需要的程度。
(2)经济性:体育消费者得到不同程度的服务所需要的费用是否合算。
(3)安全性:服务过程对体育消费者健康、精神、生命及货物和财产安全的保障程度。
(4)时间性:服务在时间上满足体育消费者需求的程度,包括及时、省时和准时。
(5)舒适性:服务过程的舒适程度,包括设施的适用、舒服、方便与环境的整洁、美观和有秩序等。
(6)文明性:服务过程的文明程度,包括亲切友好的气氛、和谐的人际关系等。
综上所述,体育场所服务质量是通过人或物对顾客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上所满足的程度而表现出来的。
5对体育场所服务质量的意识是管理体育市场的基础。
目前,我国体育市场的经济体制是由体育消费者、体育场所的投资者、政府3个成分组成,他们对体育场所服务质量的意识,是体育场所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管理体育市场的基础。
体育消费者是体育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成分。他们认为服务质量,一方面是为了满足体育训练、比赛、活动、娱乐的需要,持币选择购买体育场所的服务;另一方面是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进行自我保护,以保证享受到与货币等值的生理和心理服务。体育消费者的服务质量意识应是发展体育市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体育场所的投资者是体育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成分。他们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拥有经营自主权和竞争权利。体育场所一方面向消费者销售自己的服务商品;另一方面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运行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决定了体育场所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买卖关系,体育场所之间的关系是市场经济的竞争关系。
政府是体育市场经济体制不可缺少的成分。政府承担着宏观调控的任务,利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保证和促进体育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体育服务产品的供给,干预和调节体育市场的运作过程,以保障体育根本任务的'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场所的服务质量意识是由体育消费者,体育场所、政府的服务质量意识构成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体育消费者要求体育场所能够提供满意的服务,同时要求政府保护其合法权益;体育场所必须满足体育消费者的要求,同时接受政府的监督,并且要求政府保护其合法的权益;政府在对体育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并给予奖惩的同时,必须保护体育场所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这3个基本成分的服务质量意识存在互相关联、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关系,并构成社会服务质量意识链,链的正常运转是体育市场正常运行与提高体育场所服务质量的保证。
6体育场所的服务既要市场调节,也要政府宏观管理。
6.1市场是体育场所服务质量发展变化的主要调节和推动力量。
服务质量是体育场所满足体育消费者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服务质量反映供求关系,是资源配置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对资源配置起调节和促进作用,对体育场所服务质量的发展变化也起调节和促进作用。
体育场所为了盈利,必须提高职工素质,加快科技进步,降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体育场所设施设备的利用率,以此来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所以,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体育场所会自觉提高服务质量,否则,体育场所就会亏损。
体育场所为了获得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利润,必须增加服务品种,提高服务产品的功能性、安全性、舒适性、时间性、经济性、文明性等质量性能,必须不断推出市场需要的服务项目,减少或者停止供过于求的服务项目。体育消费的需求是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变化的,而需求所决定的服务质量也必须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提高。所以,供求规律是体育场所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需求的重要规律。
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竞争越激烈,优胜劣汰也就越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场所间的竞争主要是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的竞争。为了在竞争中取胜,体育场所必然想方设法提高服务质量或降低服务价格。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质量的好坏是消费者选择体育场所的优先条件;在同等质量的条件下,价格也是消费者选择体育场所的优先条件。随着体育竞技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注重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已成为体育场所竞争胜负的关键。因此,竞争规律是促进体育场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
市场的3大规律对体育场所服务质量的调节作用是共同的、必然的、经常的,这3大规律使服务产品的生产要素和体育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体育场所的服务产品不断满足体育市场的需求,使体育场所的服务质量不断得到提高。
6.2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是服务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市场调节所存在的短期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点,也能够使市场的竞争和生产出现无政府状态。
在体育场所的激烈竞争中,经营者通常是追求短期效益,对体育场所内应设置,但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的服务项目一般不关心,甚至不提供安全保护和便民措施,使体育消费者得不到高质量的服务。因此,市场调节对体育场所的服务质量难以发挥作用。
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往往是通过市场价格来了解体育消费者的需求方向,有利可图时大家都去经营同一服务项目。他们并不了解该项目在总体服务项目中所占的比重及其发展前景,不了解服务项目已经发生的隐性过剩。这种盲目性造成了体育场所服务项目的重复建设和资源的浪费。
由于从市场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服务产品的生产,存在着时间差,因此市场调节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市场调节的这一缺陷,有可能造成体育场所服务商品供给和需求的脱节。
有些体育场所在利益的驱动下,置体育消费者的需求于不顾,将场地出租,经营非体育服务项目,或者在体育服务项目中经营,从中获利,使体育场所的竞争和生产出现无政府状态,服务商品两极分化,影响了体育事业的正常发展。
除此之外,体育事业也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市场对公益性服务的质量难以进行调节。
综上所述,体育场所的服务商品在市场调节的同时,也需要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发展体育场所服务这一新兴行业,需要制定长期战略和发展规划,并通过体育产业政策加以实施。
7结论与建议。
体育场所服务业的服务质量是体育市场管理最基础的内容,也是体育场所、体育消费者共同关心的问题。只有按照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建立体育市场规则,制定出体育场所服务等级标准,规范体育场所服务产品的生产要素,对体育场所服务业进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防止体育场所的服务商品出现竞争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才能使体育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建议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中国体育场所服务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管理法规,对体育场所服务业实行标准化管理。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三
在新时期,由于女性消费能力的进一步提高,社会中更是出现了一些专门针对女性消费需求的空间,女子美容瘦身中心、女子俱乐部、塑身中心、婚纱摄影、女性餐厅、女性书店等一系列女性休闲会所与娱乐空间鳞次栉比。从中我们也可以发现,社会空间形态也正在由一个专属于男性的空间逐步衍变成男女共同参与的空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我们对室内空间设计女性化的认同和肯定。
女性主义室内空间设计的造型特点。
在日常的设计中,很多设计师和受众都将室内空间的性别设计上定位了产品的造型,这一点在装饰品和家具造型的设计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尤其是在一些高档次的设计产品中。众所周知,在法国的路易十五时期,在宫廷内部兴起了沙龙形式的聚会,也正是在这种场合下专门设计出了针对穿着带衬裙的礼服的女士座椅,并美其名曰侯爵夫人。尽管今天我们已经无法想象这一椅子的造型和特点,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绝对不是一把造型朴拙、四腿粗人、结构简单的原木椅子。对于女性而言,曲线是其最具有代表性的线形特征,这一特点不同于简单而又直率的直线,而是对女性优雅、柔美的感性特征的形象概括。正因为如此,曲线也就成为了女性主义室内空间设计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造型语言,即便是在简约主义风格大行其道的今天,女性主义室内空间也常常通过界面造型和家具造型上丰富多变的曲线来表明自己的性别特征。此外,花形也是女性主义室内空间设计中所经常用到的另外一个重要的造型元素。花形的材质主要包括木质雕刻花形、金属浇铸花形以及布艺塑造花形等几大类。从某种角度上而言,花象征着一种精致迷人的'女人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人们的需求。在居室生活中,通过花形茶几、沙发等以鲜花或者花瓣作为造型语言的花形家具的使用可以增加室内设计的情调,使整个居室都散发着迷人的气息。心形作为曲线和花瓣形相互结合下产生的一种视觉形象,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也被寄予美好的寓意,也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才使心形成为了女性主义室内空间设计中所常常用到的造型元素之一,并得到很多设计师和女性受众的喜爱。事实上,这种心形不仅在背景墙、天花造型中可以得到巧妙的运用,而且还能将其运用到灯具、小件家具、装饰品等多种家居设计中。从而使其产生优雅、可爱、柔美等不同的女性空间效果。
与男性的性格相比较而言,女性的性格显得更加感性一些,所以在色彩的选择上偏向于一些色彩比较亮丽的颜色。因此,粉红、粉紫、紫色系列是女性主义室内空间的常用色系。因此,在设计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运用这一点。反映在色彩上,在设计的过程中我们便可以充分借鉴这一特点。粉红色作为甜美的专用色,与具有感性意识的女人非常匹配。正如一些人所说的:“在有粉红色的地方一定会存在暗香飘动。事实上,在日常的设计中,如果在卧室内部用粉红色加以装饰的话,一定会使我们的心情变得愉快起来,即便是在局部加以装饰的话,也能使整个居室设计变得温馨甜美。如果能够将这一甜美的颜色运用到窗帘、沙发、桌布、靠垫家居装饰品时,无疑会给我们的生活营造出一个甜蜜的生活氛围,从而能够使我们尽可能地从紧张的工作中释放出来。此外,在一些娱乐性空间中也常常将粉红色作为室内装饰的一个主要色系,从而达到突出空间特质的目的。与粉红色相比较,粉紫给人的感觉显得更加妩媚。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才使粉紫是时尚界和设计界中被谨慎运用的色调。但是从2008年开始,粉紫突然在家居空间设计中得到了大范围的使用。小到灯具、枕头、靠垫,大到家具,粉紫色给室内空间披了成熟女性的外衣。紫色与粉红、粉紫相比更为稳重与中性,它的点缀性使用更多地体现出女性知性、坚强的一面,在女性色中属于偏男性特征的色彩,满足了女性受众中不同类型的需要。
就女性主义思想而言,女性更容易比男性接近自然。这一思想贯穿到了女性主义的行为中。因此,在女性主义室内空间中对材质的使用也能从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一些自然的观点。在材质的选取上,很多女性更加钟爱于本色木质和柔软布艺。本色木质所具有的温馨舒适的质感能给女性以一种安全感,因此,在设计中很多客户在室内空间的设计过程中往往都会选择本色的木材作为设计的首选。在布艺中,棉、麻、丝等天然的材料现在相当受女性欢迎,小到桌布、沙发布、抱枕,大到窗帘、沙发、床单等,这些软装饰将女性的感性体现得淋漓尽致,同时也为室内空间倍添温馨感受。金属、石材等硬、冷的材料体现出理性刚直的强烈男性特征,在女性主义室内空间设计中受欢迎程度则明显偏低。
结语。
正如英国著名的女作家维吉尼亚吴尔夫在维多利亚时代所写道的那样,作为一个女性,其迈向独立生活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便是要有自己的房间。这一观点在提出以后,便迅速得到了诸多女性的一致认可,并得到了他们积极的响应。对于维吉尼亚吴尔夫所说的这种房间也就成为了象征女性思想、经济独立的重要特征之一。这也为女性空间设计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就女性空间的设计而言,不仅仅是对现存建筑空间中存在着的性别审美形式问题的修正,还应该真正从空间的本质上入手,来实现建造真正属于女性的空间形式语言。伴随着人类社会文化的日益进步,女性主义空间在社会中也一定会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和舞台。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必须要对这一空间设计予以高度的重视和认真的思考。并寄希望与通过设计师的设计立场观点、思想感情和审美情趣来深刻地反思和变革自身个体和社会整体的传统性别关系。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四
孔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人的天赋素质相近,个性差异主要是因为后天教育与社会环境影响(“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因而人人都可能受教育,人人都应该受教育。他提倡“有教无类”,创办私学,广招学生,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学校教育的垄断,把受教育的范围扩大到平民,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
他主张“学而优则仕”,学习了还有余力,就去做官。他的教育目的是要培养从政的君子,而君子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修养,所以孔子强调学校教育必须将道德教育放在首要地位(“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
孔子在教学方法上要求老师“有教无类”、“经邦济世”的教育观,“因材施教”、“启发式”的方法论、注重童蒙、启蒙教育。他教育学生要有老老实实的学习态度,要谦虚好学、时常复习学过的知识,以便“温故而知新”、新知识引申拓宽、深入,“举一而反三”。
孔子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礼”和“仁”。其中“礼”为道德规范,“仁”为最高道德准则。“礼”是“仁”的形式,“仁”是“礼”的内容,有了“仁”的精神,“礼”才真正充实。
在道德修养方面,他提出树立志向、克己、践履躬行、内省、勇于改过等方法。“学而知之”是孔子教学思想的主导思想。在主张不耻下问、虚心好学的同时,他强调学习与思考相结合(“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同时还必须“学以致用”,将学到的知识运用于社会实践。
他最早提出启发式教学。他说:“不愤不启,不悱不发。”意谓教师应该在学生认真思考,并已达到一定程度时恰到好处地进行启发和开导,他又是在教学实践中最早采用因材施教方法的教育家。通过谈话和个别观察等方法,他了解和熟悉学生的个性特征,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个学生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培养出了德行、言语、政事、文学等多方面的人才。
孔子热爱教育事业,毕生从事教育活动。他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不仅言教,更重身教,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感化学生。他爱护学生,学生也很尊敬他,师生关系非常融洽。他是中国古代教师的光辉典型。
孔子的教育活动不但培养了众多学生,而且他在实践基础上提出的教育学说,为中国古代教育奠定了理论基础。由于孔子保守的政治态度,因此对待经济制度的改革也反映了保守的思想。
比如鲁宣公十五年(西元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从法律上承认私田的合法地位,是春秋时代的重大经济改革;但是据《左传》说,孔子修《春秋》时记载“初税亩”,目的是批评其“非礼也”。而民众不富足,国君没有富足的。
在《论语·尧曰》中还记载,孔子主张“因民之利而利之”,即对民众有利的事情才去做。另一方面,他又主张赋税要轻一些,徭役的摊派不要耽误农时。
《论语·述而》记载,孔子还对当时的为政者进行说教,要求为政者不要过于奢侈,要注意节俭。他说:“奢则不逊,俭则固。与其不逊也,宁固。”同时,还主张“节用而爱人”。这里面包含了把孔子“仁”的思想运用于经济领域。
孔子三大教育方法。
循循善诱,启发教学。
2.因材施教,各取所长。
论语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子路与冉有向孔子请教同一个问题,听说了一件事,要不要马上去做?孔子对子路说:“有父兄在,不可以如此。”对冉有却说:“可以去做。”孔子的另一个学生公西华对此发生疑问,孔子解释说:“冉有退缩,故鼓励其进取;子路则勇于进取,故使之知有所退缩。”这个故事就是比较典型的因材施教的例子。如上面所说,孔子的学生之所以各有所长,也正是他因材施教的结果。再则是要有一个老老实实的学习态度。孔子教育子路说:“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再如教育子张以“多闻阙疑”、“多见阙殆”。这种老老实实的态度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行为,是合于“礼”的规范的。孔子入太庙而每事问,有人提出质疑:“谁说他知道礼呢?入太庙而每事问。”孔子答以“是礼也。”就是说这种态度本身就是合于“礼”的规范的。其三,重实事教育,包括对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时人、时事的评价以及孔子自己的立身行事,都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对人、事的品评在《论语》中有很多的篇章,不再赘述。至于孔子的立身行事,孔子本人这样对学生说:“二三子,以我为隐乎?吾无隐乎尔,吾无行而不与二三子者,是丘也。”这就是说我之行事,对你们没有什么隐瞒的。孔子之行事,《论语》中也记载得比较多,有学生引以为荣的,也有使学生发生质疑甚至于为学生所诟病的,但这种无所隐瞒的坦荡胸怀亦足以为人师表。
3.有教无类,诲人不倦。
孔子以前,“学在官府”,只有贵族子弟有权受教育。因而也只有贵族子弟才有当官的资格。但到了孔子的时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都在下移,这就为私人办学提供了机会。孔子正是抓住了这一机会,开始了其创办私学的职业生涯,希望通过兴办教育来培养“贤才”和官吏,以实现其政治思想。在教育的对象问题上,孔子明确提出了“有教无类”的思想。“有教无类”的本义是无分贵族与平民,不分国界与华夷,只要有心向学,都可以入学受教。孔子的弟子来自鲁、齐、晋、宋、陈、蔡、秦、楚等不同国度,这不仅打破了当时的国界,也打破了当时的夷夏之分。孔子吸收了被中原人视为“蛮夷之邦”的楚国人公孙龙和秦商入学,还欲居“九夷”施教,就说明了后一点。孔子弟子中有来自贵族阶层的,如南官敬叔、司马牛、孟懿子,但更多的是来自平民家庭的,如颜回、曾参、闵子骞、仲弓、子路、子张、子夏、公冶长、子贡等。而平民教育更能体现孔子“有教无类”的精神实质。孔子“有教无类”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其“性相近也,习相远也”的人性论。“性相近”说明了人皆有成才成德的可能性,而“习相远”又说明了实施教育的重要性。正是基于“人皆可以通过教育成才成德的”的认识,孔子才作出了“有教无类”的决断。“有教无类”思想的实施,扩大了教育的社会基础和人才来源,对于全体社会成员素质的提高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孔子“有教无类”的思想在教育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五
“乌托邦”(utopia)一词源自文艺复兴时期英国作家托马斯・莫尔的小说《乌托邦》。“乌托邦”的词意含糊dd既表示努力追求“福地乐土”的崇高,又表示寻找“乌有之乡”的徒劳dd反映了乌托邦思想固有的含混性以及它同历史的含糊不清的关系。乌托邦精神正是女性主义的根本精神。因为,在历史上真正的两性平等从来不曾存在也从未被实现过,这正是一辈辈女性的生存现实,所以女性主义精神所追求的是一种“乌有之乡”;但乌托邦精神也是女性主义的本质所在,因为女性主义者总会揭示出当前社会的种种矛盾和丑陋,男权主义、等级压迫、种族主义、生态危机,勾画与现实世界形成强烈对比的未来世界――“福地乐土”,并且提供了一系列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和途径。现代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的思想内涵可概括为三点:第一,消灭社会性别压迫,代之以人的全面发展;第二,消除种族压迫和等级制度,代之以民主和平等;第三,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妇女主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具体内容。
20世纪60年代后期,伴随着美国的民权运动,女权运动也空前高涨。1970年米利特的《性的政治》这一女权主义经典作品的问世,激发了一批反映女性意识觉醒的作品。女权主义小说在高峰期主要以妇女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中的各种见解为“内容”,因而出现了大量描写妇女的性生活和受*待的日常事务小说,其表现比过去更为袒露,更富有同情意味,但手法上并无新颖之处,某些小说只是成功地公开了一般属隐私的妇女生活的某些方面。而艾丽斯・沃克在创作中常以揭露黑人女性的悲惨境遇为主题,以寻求改变黑人女性命运的良方为己任,对美国民权、女权运动的问题产生深入思考,针对美国社会中存在的性别主义、种族主义、生态危机,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解决方案――妇女主义(womanism)。沃克在散文集《寻找我们母亲的花园》(insearchofourmother’sgardens,1983)的扉页上写下妇女主义的奋斗宗旨:“妇女主义者热爱音乐,热爱月亮,热爱自然之灵,致力于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完整,包括男人和女人”。这一主张的终极目标已经超越了种族、性别局限,甚至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消解人与自然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它倡导人们建立一个新的'社会秩序,一个男人与女人,各种肤色人种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精神家园和物质家园。这些主张都与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内涵不谋而合,是现代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的具体再现。
(一)消解两性二元对立关系,消灭社会性别压迫,建立新型两性关系。
艾丽斯・沃克在作品中描写的黑人男性充满在白人社会的价值标准与理想幻灭的扭曲下失去理性、绝望、痛苦的个性,而他们的绝望与愤怒往往会转化为对黑人妇女的残酷粗暴。这种传统女性是在南方黑人社会中常常出现的――善良、任劳任怨、逆来顺受,对于男性来说,黑人女性永远只是他们满足性欲的对象和工具。事实表明,充满性别压迫的父权制社会体制才是黑人女性几百年来悲惨命运的始作俑者。
以黑人女性的遭遇为例,沃克向所有女性提出了拯救自我的方案――妇女主义。首先,沃克启发女性形成意识觉醒,摆脱父权制社会规定给她们的传统角色,重塑自己的性格形象。我们在沃克1976年的小说《梅丽迪恩》中可以发现主人公就是这样的一位觉醒女性。
第二步,沃克向女性同胞们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法――姐妹情谊。在黑人妇女有限的生存空间中,来自于周围男性――父亲、丈夫、兄弟和白人男性的只有暴力和压迫。要想拯救自我,她们只能求助于自己的母亲、姐妹、其他女性朋友。沃克提出女同性恋的方案只是为了让女性们能相互信任、相互团结、共同抵御男性压迫,这一手段的提出也是为了从根本上摧毁父权制社会的存在根基。妇女主义思想就是要用女同性恋的方案来颠覆男性的逻各斯中心主义,让女性取得心理及生理上真正独立成为可能。
第三步,妇女主义者在取得了独立自主之后,并不是要与男性彻底决裂、对立。沃克在著名小说《紫颜色》中就成功的塑造了这样的妇女主义者――茜莉,她们对男性抱着一种宽容的人文主义关怀,通过实现自己的独立来帮助男性们改变对女性的看法和态度。对男人们之前奴役、*待自己的行为不计前嫌,协助男性调整自己,重塑两性之间平等、宽容、尊重、和谐的新型关系。
沃克的妇女主义思想重新考虑女性的价值和生存状态,以改变女性的现状为己任,勾画了一个两性和谐共存的理想未来。它目的是取消男权中心体制,同时“走出激进女权主义的狭隘空间,清楚地向人们表明:女性受难的同时男性也在受难,女性解放的同时也是男性的解放,它探寻的不只是女性的解放而是全人类的健康发展。”
(二)消灭种族主义,瓦解人类社会等级制度,实现各种族人民的和谐共处。
在美国现存的社会状态下,种族歧视就是等级和特权制度存在一种典型体现。艾丽斯・沃克的妇女主义者也以反对种族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剥削关系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从17世纪初期的奴隶交易开始,黑人民族的悲惨命运就被锁定其中。整个黑人民族一直都有着追求自由、平等和非暴力的美好梦想。作为被压迫的对象,黑人妇女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她们要接受来自于白人男性,白人女性,黑人男性的整体剥削。因此,对她们而言反对种族主义与反对性别主义的斗争是交织在一起的,她们的独立和自由是与整个黑人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的。妇女主义者的的奋斗目标是“致力于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完整,”这是妇女主义者对全人类美好未来的一种勾画,也正是她们伟大的跨种族、跨性别的宽容情怀的一种体现。为了实现人类最终的和谐共处,妇女主义者首先要学会把这些昔日蹂躏、*待她们的、被白人折磨的扭曲变形的黑人男性团结成为平等、独立的男性战友和同事,妇女主义者不是分裂主义者,她们对渴望改变和寻求进步的男性有着强烈的宽容情怀。
(三)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寻归自然,主张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的平等共存。
女性主义乌托邦思想认为: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掠夺,与对女人的压迫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沃克的妇女主义主张是女性主义乌托邦思想的再现。妇女主义者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统治和压迫,主张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之间建立一种平等、稳定、和谐关系。沃克指出:“妇女主义者热爱音乐,热爱月亮,热爱精神…”。由此可见,“自然之爱”是妇女主义者的根本之爱。她们“热爱精神”,这里的精神是指创造并维持万物的无所不在,保罗万象的无形之物,万物皆有灵。妇女主义者认为,大自然的花草树木,虫鱼鸟兽都是与人类一样拥有灵性的,无贵贱高低之分的。在小说《梅丽迪恩》中,主人公对自己曾祖母有这样一段描述中,她生活在名叫“圣蛇”的农场里,一天当她站在一块洼地中间晒太阳的时候,忽然感觉到自己好像进入到另外的一个世界,她感觉到内心深处无比的喜悦空灵,好像自己已经离开地面飘飘欲仙了。这种感受让曾祖母好像获得了新生,从此她拒绝一切信仰,到暮年时只喜欢在院子里走来走去的沐浴阳光,因为太阳是她唯一信仰的神灵。
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只有尊重自然,回归自然,才能感受到自然的灵性,进而得到心灵的进化和修复,人们的精神世界不会再混乱和困惑,生活也会变得宁静,和谐。从生态角度来看,人类只有视自然为朋友,尊敬自然万物,才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否则会造成对自然无穷尽的掠夺,引起生态危机,恶化人类生存环境。沃克在小说《父亲的微笑之光》中曾流露出这样的观点,人类“以金钱和欲望为基础的发展观和生活方式必将给真个世界和自然带来各种不幸和灾难。”妇女主义思想中对人类不断恶化的生存境况及未来进行冷静思考,提出消解人类中心主义,回归自然的方案也是现代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具体体现。
三.结语。
妇女主义是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的真实再现,对现实诸多问题提出理想的解决方案,因为高于现实,是一种没有实现的理想,具有“乌有”之精神特点,但是乌托邦的真正意义不在它对理想社会的具体规划和实际可行性,而在于内在的乌托邦精神,即批判性,超越性和目标性。批判性指对美国现实各种问题不满,激励人们对理想进行生生不息的追求;超越性和开拓性指它提出停止对女性、弱者、地球停止剥削,实现人类生存完整和人与自然和谐稳定的美好蓝图。虽然超越现实,却可以成为一种清晰明见的目标,使人们的行动从被动过渡的趋势变为主动争取的自由。
参考文献:
[3]walker,alice.bythelightofmyfather’ssmile.newyork:randomhouse,1998.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六
摘要:妇女主义是艾丽斯・沃克为治疗美国社会的各种顽疾――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环境恶化等问题提出的一套实验性的解决方案。它倡导人们建立一个新的社会秩序,一个男人与女人,各种肤色人种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精神家园和物质家园。妇女主义对诸多现实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与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内涵不谋而合,是现代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的具体再现。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七
毫不夸张地说,体育是一面镜子,国家、社区、男人、女人通过它看到了自己。《全球化世界中的体育和外交政策》的编辑们和作者们都遇到了挑动神经的言论和巨大的挑战。出版这样一本书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之一就是需要平衡所选登的文章,这是因为投稿人数众多,且他们的写作风格、理论视角和写作目的各不相同。读者认为编辑者的介绍性综述尤为有用。它对读者识别各位作者的核心论点有重大价值。这种综述是为了评述这些按主题分类的文章而编排结构的。马奎尔认识到了图希所忽略的东西,也就是后工业国家在定义全球化的意识形态和运转方式时的优势。熟悉马奎尔的研究的人会认同他之前有关劳动力迁移和体育运动的大部分论述。本文是这本书的很好地总结概况,能吸引读者去阅读作者在该论题上的更多研究。可以论证的是,在全球体育偶像这方面,马奎尔的立场很有差别。
马奎尔写到北京奥运会的金牌获得者“无疑会立马成为名人,享受那几分钟的名气”,而对中日外交关系的分析表明,最有实力和最值得获得名气的中国运动员或日本运动员很可能不会得到邻国的祝贺。特勒、基德和唐纳利在《体育对外交政策的追求》的文章中论述了运动在追求和平和实现基本人权的过程中能起到的干预作用。虽然这三位作者的主题相同,但他们的论述方式有不同之处。英格丽特勒详细叙述了联合国为实现和平与发展的目标而采取的相关举措。虽然读者会发现文章中对联合国的特别工作小组的报道、出版物、目标和目的的叙述有一定作用,但却没有对结果进行任何分析。诚然,提出解决像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要怎样对抗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民众骚乱、暴力事件和战争这个问题的方案固然是好的。但是,由于缺乏成功或失败的证据,剩下的就是行政“愿望清单”,而没有“最佳实施”的实例。
基德和唐纳利的文章极大地平衡了特勒论文的描述性本质。正如特勒像一个志愿者一样工作,而布鲁斯基德就像国际体育运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一样不知疲倦地工作。基德的论文中包含了一些描述性数据,但作者进一步针对发展,运动员获得更好表现的练习,以及对体育强势集体和处于劣势和组织不利的集体同台竞争的这种根深蒂固的任人唯亲的直接记录,提出了论述充分的建议管理方案。很明显,基德的任人唯亲记录涉及到了赞比亚官员,这些人掌控着一个国家的体育事业,能够削减体育资金支持,也能够为之申辩。彼得唐纳利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奥组委这类重要国际组织采取的可识别原则和失败的成功证据相比。因此,人们了解到,邀请参加或参与体育竞技比赛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采取的一种基本人权,但是欧洲国家的所有竞技运动只吸引了不到一半的那些经常参赛的国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阅读这三篇文章的一个起点就是注意唐纳利的推荐,“参加体育比赛的机会可能会使各个阶级的人群为赢取人权斗争的胜利而学习技巧和动机,证明这种情况的.更加系统的证据。”对体育强势集体和处于劣势和组织不利的集体同台竞争的这种根深蒂固的任人唯亲的直接记录,提出了论述充分的建议管理方案。很明显,基德的任人唯亲记录涉及到了赞比亚官员,这些人掌控着一个国家的体育事业,能够削减体育资金支持,也能够为之申辩。彼得唐纳利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奥组委这类重要国际组织采取的可识别原则和失败的成功证据相比。
马奎尔认识到了图希所忽略的东西,也就是后工业国家在定义全球化的意识形态和运转方式时的优势。熟悉马奎尔的研究的人会认同他之前有关劳动力迁移和体育运动的大部分论述(见《全球体育竞技场》)。本文是这本书的很好地总结概况,能吸引读者去阅读作者在该论题上的更多研究。可以论证的是,在全球体育偶像这方面,马奎尔的立场很有差别。马奎尔写到北京奥运会的金牌获得者“无疑会立马成为名人,享受那几分钟的名气”,而对中日外交关系的分析表明,最有实力和最值得获得名气的中国运动员或日本运动员很可能不会得到邻国的祝贺。简而言之,正如马奎尔所强调了劳动力迁移和全球化之间关系的复杂性,马奎尔和麦科特之间的不同视角同样表明了超越国界的全球体育偶像的复杂性。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八
法律价值论文对对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进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价值的含义,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关键字:法律价值;观点;思路。
一、概括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
(一)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继承和发展康德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国等国。
他们把法律价值看做是仅凭信仰去把握的领域,界定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义性。
在新他们把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看成是只能凭信仰把握的领域,其内容就是分配正义原则。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看来,法律价值是相对的。
2.新自然法学派。
这一学派也是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亦可称之为复兴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律价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义和应发挥的作用;也可以指实在法所赖以生存和得以产生的基础;还可以指对其评价的标准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这三者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自然法。
还指它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对其评价的标准;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统一,自然法。
在这一学派法学家眼里,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是绝对的,但是其最高价值还是正义。
3.社会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中的一个派别,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派。
它强调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又译社会学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他们认为法律价值是一个社会评价和制定法律的依据和标准,而这个标准只能是从经验所获得,并通过理性来安排行为和调整关系,使得其在浪费和阻碍最小的情况下,使得整体大局利益得到最大的优化和效果。
(二)东方法学流派主要是我国学者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在于满足主体的内在的需要、效益和利益为内容,并且法律的作用、变化和存在于法与主体的统一关系当中。
法与主体的统一是由主体性为主导来决定的。
表现在外在形式上,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和它所包含的价值量的大小。
所以,法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什么作用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和满足人们所需要的最佳的生活方式。
2.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在主体的有用性和满足其需要的积极的作用。
法律不仅仅是只具有服务性和工具性,它本身也具有其自己的价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的本身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保护机制、调整机制和程序机制,还包括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所赋予的特殊的文化价值,所以说法律的自身价值是指它能够实现其工具使命所应当具有的素质。
如果离开了其工具性的价值,那么我们讲的法律价值就无从谈起了。
3.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与社会当中人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而与人的这个关系又是法律对人的效用、意义和作用和人对于这个作用的评价。
他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一种主客体的关系论。
说的是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机制,是课题的作用、属性和存在等对于社会当中的人的意义和效用,也可以说是这种客体所能满足的主体的需要。
人的关系说,强调价值不能够离开主体也不能够离开客体,而与此同时他们又认为价值不是主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不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
这样一来,对法律价值的概念的解释就模糊化了。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
(一)法律价值概念不能等于法律的效用,不是一个属性的范畴。
法律的本身所包含的法律的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发挥的何种作用等等都仅仅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条件和基础。
虽然法律的所具有的客观的属性对理解和解释法律的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相比而言,法律价值的内在的尺度和主体才是其主导因素。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律价值应该指的是这样一种将法律满足主体意志、需求和愿望和其本身的作用、功能相结合所形成的“第三种东西”。
这一说法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他在后来的阐述中则认为:法律价值总的来说指的是法律对社会的有序性的增进和维护。
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有用性相混淆,有点狭隘。
(二)法律价值的概念相比于商品价值等等概念更为特殊和复杂。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客体是劳动产品。
在这一价值关系当中,主体和客体都是确定的。
而法律价值的客体指的是法律,它不仅仅属于一种精神客体和现象,还是一套价值的规范。
由此,人们可以从了两个不同的层次上来研究法律价值: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工具,即人们自身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当做是客体而把法律作为价值的规范来研究;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对象,即把法律看作是客体来进行研究法律的价值。
应当说明的是上述两个不同层次来研究都是数以法律价值的必要内容,但是,法律价值是否仅仅就只是包括上述两个层次呢?很多学者不太赞同,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价值的根本意义在于法律如何来为人们服务,我们所倡导和弘扬的是人的主体性的法律价值。
三、实现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一)创新法律制度。
一是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大胆地立、改、废。
适时地进行法律的创新和修正工作是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科学合理的立法工作始终是建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认真亚久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的,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并且最找法律制度的规律及其程序,大胆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
二是用法律制度去完善社会的控制机制。
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的分析我国当前所出现的社会各类的违法和矛盾冲突,健全各种相关法律机制,并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进行解决和调节,使矛盾和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更新法律理念。
一是,要明确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的使命。
法律史适应当前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饿立法的重点就是要在为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之上,最好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公正。
二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解决矛盾,协调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落实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和建立的助推器,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得以进行的首要环节。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中,依法治国在发挥法律价值的作用和满足人们的需要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和策略,致力于法律文化的构建和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从而实现守法的自觉化。
参考文献: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九
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释论文将以案例为研究对象,运用法律方法进行分析研究。
摘要: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独特的法律思维与法律知识,在处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对立的难题时,达到法律判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最终实现法的公平正义。
因此如何运用法律方法,把事实与规范有机联结在一起,才是法律方法论所要研究的基本问题。
案情简介:2月起,原告漆建国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银利来公司的建筑工程,漆建国组建建筑工程队已有几年时间,工程队人员经常保持有十几人以上。
但由于既无营业执照,又未依法登记,属非法用工。
唐国生20正月参加漆建国的工程队,在拆除一栋旧厂棚时不幸从房顶摔下受伤。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唐国生和漆建国建筑务工队的劳动关系,认定唐国生所受之伤为工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漆建国一次性赔偿唐国生各种损失共计72455元,在漆建国无能力赔偿时,由银利来公司承担。
漆建国、银利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在47988.75元范围内对唐国生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二,伤者医疗费用等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以及应该怎样承担。
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工伤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在劳动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
根据法律方法的的文义解释,本案被告在原告的工程队接受原告的安排,从事其安排的工作,获得相应的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三大特征。
所以一审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都认为漆建国所组建的建筑工程队是未依法登记的单位。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所以被告唐国生应属漆建国建筑工程队的职工。
这些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解释就是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案应按公司事故处理的原因所在。
但笔者认为像本案原告这样没有资质的工程队在我国农村广泛存在,所谓的工程队其实也就是个人雇佣的形式将周边的农民组建起来的,因此组建者与工人之间应该适用劳动关系调整还是运用雇佣关系调整,值得商榷。
此类民间工程队人员流动性很大,组建者个人财力也非常有限,由组建者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几无可能。
而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中的工程队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不符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所以在发生此类案件时到底应该按照工伤事故处理还是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法律解释。
二、法律适用问题。
1、对原告漆建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该案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原告漆建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但笔者对此保留意见,认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决更合理,原因不再赘述。
2、对原告银利来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判决原告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银利来公司未直接与发生劳动关系,不是唐国生的用工主体,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也未作为当事人参与工伤认定程序,《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也没有赋予银利来公司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工伤认定的过程和结果银利来公司处于完全被动承受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均未规定应由发包方的银利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判决由银利来公司对漆建国所承担的工伤事故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根据体系解释理论,笔者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就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案件,发包方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继而发生事故,发包方应与承包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既然认定该案属于工伤事故,那么对伤者造成的损失就应按照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的标准予以赔偿,不应该对发包方和承包商采取不同的赔偿计算标准。
此类案件发生之后劳社部出台了发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通知的出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给了同一规定,也支持了笔者的观点深感欣慰。
法律方法中的法律解释对于法律疑难问题的解决有重要作用。
该法律解释应该符合国情符合社情,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务中要运用好法律方法对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规定模糊的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填补法律漏洞。
此类非法定的解释具备合理性之后,立法者要及时对此解释进行固定,使法律保持稳定性与灵活性。
「摘要」本文从最近学术界的热点话题入手,接着对法律解释做了简单分析,然后分析了陈兴良教授和张明揩教授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再分析了德沃金和波斯纳德法律解释论,并对之做了比较。
在对这个热点问题作了一些梳理后,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
第一部分:问题提出。
前天在陈兴良老师所在我们读书小组会上讲了关于拉伦次的法学方法论一书。
陈老师认为,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
并且讲了两种方法论,一种是法学研究方法,一种是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而拉伦次这里的方法论是主要讲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所以在这一章里,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因为法律要适用,从逻辑上讲,必须先对法律本身进行阐释,这是严格遵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推理的格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而在法律是适用中,法律本身和法律的解释就是大前提,而具体的案情就是小前提,然后将大前提套到小前提上,就可以得出结论。
在这次在深圳召开的刑法方法研讨会上,关于“冒充军警”的解释问题争论很厉害,其关注的焦点是对这个“冒充”如何解释?一个问题是当一个真的军警去抢劫时,是不是算抢劫最的这个加重情节?更进一步,当一个真的军警和假的军警一起抢劫时,怎么去看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说到底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
因此我想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分析。
第二部分:法律解释的简单分析。
解释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文中,它的拉丁化拼法是hermeneuein,它的词根是hermes.hermes是在希腊神话中专司向人传递诸神信息的信使。
他不仅向人们宣布神的信息,而且还担任了一个解释者的角色,对神谕加一番注解和阐发,使诸神的意旨变得可知而有意义。
因此,“解释学”一词最初主要是指在阿波罗神庙中对神谕的解说。
由此又衍生出两个基本的意思:(1)使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2)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1〕。
法律与解释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法律发达史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发达史,反之亦然。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是在解释中发展的,也只有在解释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与适用。
曾经辉煌过,曾经失落过,但法解释与法同在,这就是法解释的历史命运。
(2)通常的解释方法是文理解释。
在法律解释的理论中,始终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个大的派别。
主观主义的观点认为,法律解释实际上是对立法者原意的考证,因而法律解释就应该去探究立法者原来立法的意思和目的,而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去改变立法原意。
反之,在客观主义者看来,立法者一旦进行了立法,法律就已经独立于立法而存在了,它具有其自身的意义,因而随着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法律也的含义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所以客观主义者们认为法律解释可以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来赋予其与时代并进的含义,而且这是法律解释者们的责任。
在当代法学家眼中,绝对的主观主义和绝对的客观主义都有失偏颇,一般都主张侧重于一边的折衷主义。
有的人可能偏向主观主义,有的人则偏向客观主义。
具体到这个案例中,“冒充军警”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从立法者原意来说,当然是指非军警来冒充军警,立法者也没有想到会出现真的军警抢劫时怎么处理?但事实上就有这种情况发生。
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揩就认为真的军警也应被视为包括在这个加重条款里,他的理由是这里的“冒充”扩大理解为“作为”。
其实质是认为真的军警抢劫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反之,陈兴良教授主张对此不应当扩大解释,而应严格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这和他一贯主张的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是一脉相承的。
其理由是在现代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罪行法定的思想深入人心,应该严格遵循形式解释,而不能进行实质解释。
而张明揩则主张倾向于客观主义解释,认为对法律应该依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利于司法的解释,实际是主张实质解释。
第三部分:对目前学术界两种观点的解释。
主观解释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法律解释目标在于探讨立法者于制定法律当时事实上的意思,解释结论正确与否的标准就在于是否准确地表达了立法者当时的.意思。
法律的字面含义是重要的,因为要根据字面含义来推测立法者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推定,字面含义正是立法者意图的表达。
但字面含义并没有决定性的意义。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十
【文章摘要】现实主义创作手法是杨映川小说创作的主要方式,她的小说刻画了在21世纪中国现代都市大背景下,诸多在物欲与爱情之间痛苦交织的男女形象,特别是打造了一系列游走在都市爱情中的女性形象群。本文尝试从生态女性主义批评视域观察杨映川小说中的女性,以《淑女学堂》这部长篇小说为例,通过对文中女性形象生命原型的审视和解读,打破男性与女性强弱分明的二元对立,实现女性的文化自觉和性别自觉。
杨映川出版的长篇小说《淑女学堂》,以两名艺校毕业的女性宋紫童和龙婷婷单枪匹马在都市奋斗的生命史为主线,揭示了更为鲜明、深刻的两性生存悖论,具有强烈的生态女性主义色彩。本文尝试寻找作者笔下女性形象的生命原型,挖掘生存悖论的源头所在,以此实现人类与自然、男性与女性共生的生态女性主义终极目标,从而求得女性真正意义上的的独立和解放。在人类为中心的现代高度文明的社会中,男性中心主义的文化传统渗入人类骨髓,女性被驱离她们的身体,同时也被禁锢于她们的身体。女性形象作为“他者”处在弱势地位,承载着太多的苦难,从中国社会发展的的现代化进程中追踪女性的生命价值和意义,梳理在“人类-自然”、“男性-女性”二元对立冲突中的生命原型,发掘女性形象带血带肉的生存经验和审美体现,体现女性个人生命真实的生态和本质,从而“改变人们对女性与自然的态度,以期能够改善全人类、其他生物以及整个地球的生存状态”。
1家园意识——女性精神家园的缺失。
中国本土的女性写作有着自己独特的精神资源和传统,在融入西方生态女性主义文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文化中阴阳和合的自然观,提炼出当代女性“她,何以为家?”生命原型。“家园意识”立足于女性自我的生态整体主义的宇宙观,从中提炼出女性形象与生态命题,寻找到女性她的灵与肉在当代社会纷繁芜杂的深穴中幽突奔走、颠沛流离的根源。《淑女学堂》中的女性在都市奔走的的目标正如宋紫童在与龙婷婷吃辣椒酱拌饭时恶狠狠的说:“我们算是投错胎了,我们一定要努力呀,将来我要穿名牌,我要开小车,我要住别墅!”女性在大都市闯荡,出于人对生存现状的不满,因而总会不断地迁移或者改变自己的生存环境。因而,生态主义叙事中的“家”意象始终不自觉的出现在女性作家以及她所描述的女性形象身上。鲁枢元在出版的《生态文艺学》(出版)中提到,(西方)“现代文明中的一切偏颇,一切过错,一切邪恶,都是由于女性天生的严重流失、男人意志的恶性膨胀造成的结果。”因此,女性在社会中“算是投错胎”,谋求一份职业或创造一番事业异常艰难,因为“这些职业打上了纯粹男性文化劳动的标记。”小说中宋紫童、龙婷婷艺校毕业之后在求职的道路上历经坎坷,连生存都难以保障,在这由男性掠夺自然创造的现代文明中,虽然女性天然地具有大自然的生态特征,但并没有得到另眼相待。现代文明照耀下的“家园”,并没有给予身处在其中的自然与女性一个美丽的“家”,相反带给女性的是畸形、残缺的身体。小说中野心勃勃的宋紫童,将“嫁得好”作为寻找精神家园的途径。现实中的“家”是残缺的,母亲的早逝,父亲宋承业只是个卖油豆腐的小贩,作为父亲,他鄙俗、自私自利,他所创造的“家园”悬挂在父权、男权制度下。按照传统,孩子读书所需的学费、生活费等,父母责无旁贷。但在这个家庭中,女儿要想上大学必须要和父亲进行谈判,甚至用到威胁不给他养老才说服父亲给出学费。而宋紫童上大学的第一件事就是将自己的名字改掉了,将父母起的名字“宋艳丽”改成“宋紫童”。改名事件象征着男女两性博弈中女性的胜利,宋承业是衰落的父权象征,但同时也是悬挂在宋紫童头上的无形的“包袱”,不断提醒自己的处身和在家中的地位。父权制度营造下的“家园”不适合女性的成长,甚至给女性带来创伤,宋紫童潜意识追求的爱情、事业双丰收恰恰是因为家园的破碎造成的。
2身体意识——女性肉体、情感的发现。
在科技文明急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女性/自然遭到男性/人类的掠夺和占有,重新成为依附性的存在。女性要通过自己的美貌、身体、才华吸引男性,以期男性给予她们爱与希望,给予她们一个家园,本身就是一个可悲的现实。小说中的“淑女学堂”开设的`是琴棋书画、家庭理财、家庭教育等课程,目的是培养具有传统气质的淑女形象,这是男权社会中男性对女性的要求。用“女人帮”的话说是将女人推到一个最卑微的境地,教会女性依附家庭,取悦丈夫,而女性自我的发展并没有放在主要地位。男权文化秩序的规约影响了女性性别角色、性别气质的塑造,使淑女学堂培养的女性成为男人的审美对象,这是对女性内心深处一种更为有力的无形束缚。故“淑女学堂”的存在恰恰是现实社会的映射,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庸,并按照男性的标准来塑造自己,培养出一个个标准淑女,正是男权社会给女性带来的身体束缚和心理束缚。生态女性主义认为,女性自我的发现就在于承认、维护女性源于自然的肉体、情感存在和发展的独特的生态权利,以女性自我的生态主义的价值立场维护两性之爱的合乎自然的精神向度。因而,当这种要求遭到父权制的世界观和生产方式的统治时,两性之爱变成了相互对立,自然与女性共同被排斥于主流文化之外,成为缺乏灵性的、被动的“肉机器”,遭到严重的贬抑和无情的控制。恰如小说中“女人帮”理事覃亚敏被出轨的丈夫葛铁山抓到现行的时候说的话,“男人是用橡胶做名声,摔不破打不碎;女人是用玻璃做名声,稍有磕碰便粉身碎骨。”女性被男权社会的等级制、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统治而无情边缘化了。小说无情的揭露了这样的社会现实,为女性敲响警钟。小说中“女人帮”的出现寄托着作者深切的希望,“女人帮”的姐妹们一方而坚守着传统道德规范,另一方而又成为“小三”“二奶”的受害者,她们集结在一起相互交流经验,相互安慰取暖,共同对付负心男人和情敌。作为家庭主妇的覃亚敏遭遇丈夫的背叛,不得不求助于“女人帮”。在“女人帮”姐妹们的开导下,覃亚敏开始关注自己的发展,有了自己的事业,能够坦然地而对丈夫的背叛,甚至迎来了爱情和婚姻的第二春,嫁给了小自己一轮的男人,女性自我主体得以确立。杨映川在此倡导的是一种自立自强的女性价值观,呼唤长久以来埋没在家庭中的女性的自我意识的觉醒,唤醒处于弱势处境的女性,强调女性不要将生活的重心放在男人身上,要为自己活,而不是为男人活。
3母性意识——母性家园的寻找。
现代人对自然总是保持一种对立的态度,现代文化是在克服和征服自然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因此,“逃离地方”,逃离生养之地,去投奔另外一片热望之土:城市。现代人逃离地方的过程也就是逃离自己所嵌入的自然和文化的背景的过程,同时,也是在人化自然中重新创造和建构文化自我的过程。小说中的女性们远离故土,奔跑于更大的城市,在逃避自己和逃离家园的同时,也在新的城市建立起新的“自己”以及新的“家园”。小说中从故土带来的自卑感一直萦绕在宋紫童的心理,尽管她通过代理名牌服装,跻身中产阶级,从自卑慢慢走向了自信。她倾心于苏璜,为他学习做蛋糕、弹钢琴、学茶道、懂时事经济等,经过不断的修炼,脱胎换骨,举手投足尽显优雅,俨然成为一名真正的淑女。但宋紫童在苏璜的母亲这个真正的大家闺秀面前,无所遁形,苏母一眼就看清了宋紫童的本质,“打她进门的那一眼,我就看出她的出身了,尽管她很漂亮,表面上也很懂事,其实啊,说白了,还是俗气。”“由很多东西是后天学不来的,她再把自己装点得琴棋书画样样精通,更显得她是个功利的女子。”当代女性主义美术评论家岛子在探究女性主义艺术学理中发现,坚持女性的性别差异是以回归母性秩序——女神时代为指趋的,母性秩序亦为家园意象。故以亲历的此在来思考彼此,真正开始触及自身的真实历史和身份,是小说文本在生命知觉的表现中发现并坚持女性本质、寻找母性家园的重要指征。宋紫童骨子里的“家园意识”是她极力想掩饰的,似乎通过“淑女学堂”的学习来达到去掉“家园”带给自己的女性本质,但最后功亏于溃。究其根源,母性家园的丧失促使宋紫童对家园的无感,甚至极力摆脱真实的历史和身份,她妄想通过“淑女学堂”的历练来弥补母性家园的缺失,但最终以失败告终。杨映川塑造的宋紫童、龙婷婷在进行不断地超越,她认为女性成长不再是纯然的性别对抗,更注重的是对人性悖论的发现,女性的挣扎与奋斗恰恰是生命原型的诉说。女性作为在现实社会中的“他者”,只有重新确立对性别体制的反思,探寻遗失的家园意识、身体意识以及母性家园,找到归属地,才能寻找到“我是谁”以及“我要成为什么样的人”的价值追问的答案。家应该是天下最幸福、最温暖的地方,女性只有追问到家的人性根源:相爱的两个人的生命、情感、灵魂的结合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
【参考文献】。
[1]杨映川.淑女学堂:像个男人一样去奋斗[m].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20。
[2]王明丽.生态女性主义与现代中国文学女性形象[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
[3]王红萍.中国女人的一个世纪[m].北京:九州出版社,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十一
一、教师角色得以转变。
中国几千来尊师重教的传统,把教师定位于“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赋予了教师极高的地位和权利,于是,拉开了教师和学生之间教与学的距离。因此,教师只仅仅就是腋下夹一本教课书,手中捏着一支粉笔,一副严肃的冷面孔,站在讲台上侃侃而谈的“授课”机器,学生则是“填鸭式“的被动地接受知识的施教机器。在这种教师唱“独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角戏”、“一言堂”的课堂氛围中,学生一味养成了总是看着教师的脸色行事,没有十足把握不敢轻言,不敢尝试的陋习,哪里还谈得上自主学习?可想而知,在这种死气沉沉的课堂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也是千篇一律,毫无棱角可言。
自从我接受新课程实验任务后,总感觉走进语文课堂,迎面而来的是一种全新的气氛,其的角色不知不觉地改变了:不再是居高临下的权威,而是“学习共同体”中的“平等中的首席”,是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合作者,语文课堂成了师生共有的互动活动场所。在课堂上,我始终面带笑容,动不动就走下讲台,让学生自主、探究、分组、合作学习;俯下身子,与学生互动、交流、点拨、帮助学习。
时而俯下身子,倾听学生天真地回答;时而对学生独到的见解,大加赞赏;时而和学生融为一体,或读或演……即使学生误解了,说错了,也不大声斥责,而是耐心解释,引导其弄清真实情况,并对其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示谢意,感谢他(她)能把老师当作朋友一样而说了心里话。他们不仅听得进学生的不同意见,甚至是批评之声,而且对自己做得欠妥之处也能勇于承认,真诚检讨。正是因为我与学生处在了一种平等的地位,在这种“自由、安全”的课堂环境下,师生之间处于零距离状态中,我始终以对话的方式就某个问题彼此间不断地交换着意见。我和蔼可亲、平易近人了;学生则把对老师深沉的爱转化为学习语文的积极性,毫无顾忌,畅所欲言,自然是思维更活跃,情趣更高涨,学习效率更高了。
我认为:教师角色的全新转变,还体现在教师的课堂教学语言中。我常常尝试这样的课堂语言:“孩子们,你们准备好了吗?我们可以开始了吗?”“请同学们用自己喜欢的方式朗读课文。”“你这一遍比前一遍读得好多了,再来一遍会更棒!”“你理解得真透彻,比老师说得更有道理!”“你的想法真奇妙,还能想出不同的办法吗?越多越好”……在这种商量的口吻中,自主的前提下,耐心的引导中,赏识的激励下,学生的兴趣,能力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在学生的心目中,始终感到的是老师是自己可以依赖的大朋友,是来帮助自己学习的,学生在学习中有什么困难、想法,也乐于大胆地提出来,和我一起讨论,共同解决。整个语文课堂你一言,我一语,气氛热烈,生动活泼,各种奇思妙想,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常常令在座的老师为之振奋,来自童心的精妙回答时时令旁听者拍手叫好。“我在背课时怎么就没有设计到呢?”这是教师们课下交流时经常感慨的。学生动了、课堂活了,这才是真正有利于学生素质的发展,语文素养的提高,创新精神得以培养、创造能力得以提高,这是我走进新课程的第一收获。
二、学生学习方式得以改变。
“语文课程标准”的重要理念之一是让学生真正成为语文学习的主人。过去,由于受老师、知识、应试等旧观念的影响,带着问题读书的这种学习方式逐步被异化为教师用陈旧、琐碎的提问牵着学生走的“一问一答式”的方式,使语文教学由“满堂灌”继而转入“满堂问”的被动学习的误区。整个学习过程缺乏生气,学生也疲惫不堪,兴趣荡然无存。我在新课程实验中,倡导的是“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让学生带着问题走进课堂以激发兴趣,带着问题走出教室以拓宽思路。在我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引导下,学生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合作意识得到有效培养,能够大胆质疑,人人参与活动,个个品尝成功。
比如:《雨点》一课的教学我是这样设计的':一开始导入新课,我就让学生看课题,提问题,主动为自己制订学习目标,创设“悬念”,学生能够提出:“学了这篇课文,我想知道雨点都落到了哪里去了?它去干什么?”有的学生还提出:“雨点还会落到哪里,有什么作用?”“雨点是怎样形成的?”等等。带着这些问题,让学生自读课文,自主学习,通过多种形式的读去感悟,还不懂的地方做上记号,以便组内合作、交流时,向会的同学请教,相互启发,取长补短。在进一步深入学习的过程中,采用“小组合作”形式,让每个学生参与学习,首先由小组长整理组内同学的疑问,并有秩序地组织大家共同讨论。你看,每个学生都有了充分参与和表现的机会,形成了主动参与、互动互帮的局面。虽然学生的回答还很幼稚,考虑还不周全,但那种强烈的表现欲令人感动。然后各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推荐代表在全班交流,汇报本组合作学习的情况。最后,我在此基础上,评价哪个小组讨论得最好,介绍得最生动,提出的问题最有价值。这样既激发了个体思维,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又达到了集思广益,收到了互帮互学的效果,培养了学生的团队精神。进入质疑环节,有的学生还提出“雨点是怎样形成的?”等问题。虽然超越了教参、教案和教材,但这正是学生通过参与学习,积极动脑,进而思维活跃,求知欲增强的结果,何等可贵呀!这也是以往课堂教学中所缺乏的。由于学生的学习方式发生了改变,使得整个语文课堂更显得生机盎然。
三、学习习惯得以培养。
以前在语文教学中,我过多地注重了知识的传授是否扎实、到位,而忽略了与语文学习相关的有关习惯的培养。参加新课程培训后,才知道学习语文虽是一辈子的事,要循序渐进,日积月累,但也有一个捕捉最佳时机,形成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扎实根基的问题。小学生可塑性极强,是打好学习基础、养成良好习惯的最佳时机,抓好这个时机做工作,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不予重视,一旦形成一些不良习惯,再想去改变或矫正,就事倍功半了。
走进新课程,我首先感到眼前豁然一亮的是:语文课本,每册教材都将“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作为教学内容,并以专门篇幅呈现在书的开篇,形成了整个小学阶段的“学习习惯”的系列。这是落实《新课程标准》中关于课程内容改革的具体举措,是语文教学内容革新的突出表现,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形象性、整体性的特点,这也是以往教材中不足的。教学内容的丰富,必然导致教学观念的更新,教师在用好教材,用足教材的同时,也自然而然地注重了习惯的培养。于是,我在课堂上,除了关注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以外,还在不断地提醒学生应注意像读写姿势、握笔、听讲、发言这些小问题,很是令人欣慰。你千万别小看这些“小问题”,这些小问题抓出成效,才能抓好其它方面的习惯,学习习惯夯实了,才能对语文学习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其它学科的学习,乃至终身学习都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记得王尔德有这样一句名言:“起初是我们造成习惯,后来是习惯造成了我们。”学生时代播下优良的种子,便可羸得未来的丰收。但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是一种长期行为,绝非一日之功。
正如叶老所言:“要养成一种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习惯,必须经过反复的历练。”走进新课程的教师已重视到了这一点,并正在课堂教学中不断地加强习惯方面的培养,他们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一点一滴地加以引导,满腔热忱地给予鼓励。我深信:只要教师在进行学习习惯培养的过程中,有恒心、耐心和爱心,“反复抓,抓反复”,一定会使学生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进而激发起他们喜欢读书、写字、交流、探索的欲望,帮助他们树立起学习的自信心,使他们终身受益。这也是当今语文课区别于以往语文课的一个亮点所在。新一轮课程改革,已经让我倍享其“鲜活”的灵性,也为学生们撑起一片自由翱翔的天空。
语文教学“鲜活”的魅力,已经变课堂为学堂和乐园,使师生在共同成长中,共享语文教学的快乐!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十二
关于什么是法律思维,这里不再详述。法律人的特殊思维方式,叫做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断。很多人可以纳入法律人的范畴,如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仲裁员、企业法务人员,等等。其中,法官、律师是法律人的典型。须要注意,法官进行法律思维,与律师进行法律思维肯定有所不同。法官的法律思维与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也有差别。根本原因在于,法官执掌裁判权,其法律思维的特殊性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
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判。与律师和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比较,法官的法律思维首先是目的不同。律师从事法律思维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目的是探求法理,其在课堂上分析案例或者撰写论文研究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探求法律上的理论,研讨判决是否正确及其理由。法官不是站在当事人一方,也不是要探讨法律理论,法官法律思维的目的是公正裁决案件。
法官从事法律思维,其目的在于公正裁决案件,这是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四中全会《决定》特别要求“公正司法”、“每一个案件都要体现公正”。我认为这一提法非常正确,触及到法官法律思维的本质。这一提法是科学的,有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实践意义。法官裁判案件会有各种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这些解释意见和裁判方案可能都有其理由,法官最终采纳哪一种解释意见、哪一个裁判方案,必须以达成公正裁决为唯一判断标准。所有的解释意见、裁判方案,都必须接受公正性检验,只有符合公正性、能够达成公正裁决的意见和方案,才是正确的和应当采取的。
法律生活与社会生活很难有绝对的真理。法学界讨论法律问题,往往有不同观点,各种观点都可能有其道理,但无论有什么样的道理,最后都必须服从公正这一判断标准。如果不能达成公正的裁决,那些道理都是假的,都是错的。法官进行法律思维,必须坚持以公正性为最终的判断标准,简称公正性标准。反过来,我们衡量一个已经做出的判决,或者评价法官,也必须坚持以公正为判断标准。这一点在我们多年的实践中没有得到始终一贯的强调,有时偏离了这个标准。
这里特别要谈谈关于判决书的说理问题。现在不少观点强调判决一定要加强说理,甚至以说理作为评判判决的标准。这个问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学界就曾提出。法官在判决中当然要说理,但是否应以是否说理及说理是否充分作为评判案件判决甚至作为评价法官的标准呢?对此存在争议。我当时就认为,裁判目的是公正,即使说理不够充分,仍然是公正的判决。宪法要求我们法官进行公正裁判,并没有要求我们法官一定要说理,不要将法官混同于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应当认识到,要通过判决书说服当事人、说服社会,有时是很困难的。法官不是理论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裁决案件,强调判决说理,往往忽视判决公正,偏离了法官的职责。
应当看到,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很多法官很正直,非常公正,却不擅长说理,撰写一份说理充分的判决有困难。这样的法官是大多数。反之,不可否认有个别法官特别擅长说理,但其公正性有疑问。我到各地法院讲座,都明确表示不赞成强调裁判说理。因为,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立法者已经将道理说清楚了,我们法官依法判决就可以了。需要法官说理的案件通常是特殊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事实认定。一些复杂案件事实查明中证据较多,法官采纳什么证据,不采纳什么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法官进行案件事实认定,在证据采信方面要适当说理。二是法律适用。在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不清晰的时候,需要通过解释予以明晰、进行扩张或者限缩,对于法律未有具体规定的案件,需要适用诚信原则或者根据立法目的补充法律漏洞,这种情形就应当适当说理。
对于裁判说理,要冷静看待。只能要求适当说理,不应当要求充分说理。说理说得越多,往往出现瑕疵,容易被人抓住把柄。“言多必失”,这是社会生活经验。一段时间强调说理,一些法官的判决书写得很长,就像写法学论文,甚至还嫌不够,还要在判决书之后再附上所谓“法官寄语”。有的判决本来是公正的,就因为说理太多出现瑕疵,被当事人抓住把柄到处上访。这是有教训的。
如何评价判决,进而如何评价法官,应当始终坚持公正性标准。说理只是附带的。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条准确,就是一个好的判决。实际上,好些情形是无须说理的,例如“欠债还钱”,有什么道理好讲?引导法官提高理论水平包括中文写作水平、判决书写作水平,我是赞成的。但首先是裁判公正,其次才是判决书写得好不好。
法官的人格和理性是公正的最终保障。因此最高法院特别强调法官队伍的建设。我今天不谈法官的人格方面,主要谈法官的理性。法官的理性,包括法律专业基础,熟练进行法律思维,掌握各种解释方法,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裁判经验。判决书的撰写和是否擅长说理,当然也属于法官的理性方面。
二、法官法律思维中的被动性与主动性。
法官法律思维的特征在于,在某个范围内法官是被动的,在另外的范围内法官是主动的。简单表述为,法官的被动性和主动性。这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因为法官是裁判权执掌者,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法官法律思维的特殊性,即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时,既有被动性的一面,也有主动性的一面。这与律师的法律思维、法学教授的法律思维,是不同的。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被动,对于哪些事项法官应当主动,界限在什么地方,我们对此要有清楚的认识,做到该主动的要主动,该被动的要被动。下面先谈被动性。
(一)法官的被动性。
第一,法官受“诉”的限制。原告之“诉”限制了法官,简单说就是原告诉什么,法官就审什么。人家不告,法院无从受理案件。这是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被动性一面。
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涉及到共同被告的时候,存在原告告谁、不告谁的问题。过去我们法院常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近年来慢慢在改变。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但受害人只起诉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现在法院已经很少依职权增列共同被告,大多是进行释明。在法官释明提示原告之后,如果原告仍然坚持只告其中一个而不告另外一个,则应尊重原告的意愿,视为原告放弃对另一个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这个共同被告,案件也可以查清楚,法庭应当只判本案被告承担其在共同责任中应分担的责任份额。如果因为没有增列某一个共同侵权人,导致案件事实查不清楚,法官就要判决当事人败诉。因此法官在释明时,应提示原告万一因缺乏共同被告查不清案件事实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法官释明的界限。什么事项可以释明,什么事项不可以释明?究竟是释明权,还是释明义务?关于释明权和释明义务问题,是学理问题,今天我们不讨论。所谓释明,是指法官在法庭审理中,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资料和法律观点存在模糊、瑕疵和疏漏时,通过发问或者告知,以提示当事人予以澄清或者补充的诉讼行为。释明的范围,限于诉讼关系的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特别在法律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常见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应当提示当事人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责任,或者是依据侵权法追究侵权责任。至于当事人依法主张免责、主张减轻责任,是其权利行使,不在释明的范围内。
第三,由谁“找法”?适用哪个法律条文裁判本案,应当由原告决定。过去的教科书中讲“法官找法”,即法官在初步查清案情之后,要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在审判实践中,原告起诉状中已经提出了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过去的教科书说是法官“找法”,审判实践告诉我们是原告和原告的代理人“找法”。这一点,我也是经过好多年才悟出的。法官的职责只是判断原告找的法条是否适当。
原告诉状中所建议法庭适用的法律条文,现今法律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就是支撑其请求权的法律根据。法官的职责是判断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亦即所建议的法律条文是否适当。怎样判断?不是法官自己进行研究,而是看被告对此是否抗辩以及如何抗辩。如果被告不抗辩,原告提出根据合同法第几条追究违约责任,被告对此不抗辩或者不否认违约,法官就据此认为原告提出的法律条文是适当的,进而适用该条文裁判本案。如果被告对此进行抗辩,法官就应当审查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当然不应适用原告建议的条文;如果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当然就要适用原告建议的法律条文。
被告的抗辩,通常可以分为:适用范围抗辩、构成要件抗辩、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属于事实的抗辩。这两种抗辩都在讲本案事实,而查清本案事实是法庭的职责,对于适用范围抗辩和构成要件抗辩,即使被告不主张抗辩,法庭也要进行审查,因此法官对于被告是否主张抗辩可以进行释明。
免除责任抗辩、减轻责任抗辩,是被告用另一个法律规范对抗原告的请求。该法律规范的实质是赋予被告主张免除责任、减轻责任的权利。因此,免除责任抗辩和减轻责任抗辩,属于权利的抗辩,被告有处分权。如果被告不抗辩,法官不应释明。例如,诉讼时效经过发生被告的抗辩权,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对于这两种抗辩,法官不能进行释明,也不应主动审查。这是请求权基础问题。法官只是判断原告建议的法律规范是否适当,判断的方法是看被告是否抗辩及审查其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二)法官的主动性。
法官在审判中并不是无所作为的。法官主动性的范围在哪里?下面介绍哪些问题或者事项,我们的法官应当主动审查。
第一,关于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分配举证责任。事实认定要根据证据,法官要认定案件事实,对本案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分配的权限,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例如,关于是否付款事实的认定,应当让付款方(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让接受付款方(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是现金付款,付款方手里有对方出具的收据;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付款方手里必定有银行的付款凭条。关于是否交货事实的认定,要让交货方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社会生活经验,如果已经交货,他手里必定有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代理人或者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出具的收货凭据。应当注意,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掌握信息资料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间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多年来困扰法官的问题,举证责任的承担不是固定不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不能排除法官的活动,法官有分配举证责任的主动权。
二是举证责任转换。法官不仅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负担,而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权决定举证责任的转换。“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是僵化的、绝对的。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要求原告举证,也不是都要求达到充分证明的程度。例如当事人主张已经付款,拿出银行划款的凭条就可以了,虽然仅根据该划款凭条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此时,对方如果争执说没有收到款项,则法官应当责令对方承担否定付款事实的举证责任。这涉及到事实抗辩,法官应当要求抗辩方就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举证。原告提出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存在,虽然达不到充分证明的程度,法官应当转而要求被告就该项事实的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换,是法官认定事实的灵活手段。
三是法官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某些案件事实,法官不应当要求当事人举证,而是自己依据社会生活经验予以认定。这叫“经验法则”,或者“日常生活经验的推定”。另外,有的案件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了判断标准,法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说明义务和取得书面同意的规定。如果没有说明、没有取得患者方面的书面同意,法官即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如果未尽到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法庭即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如果不知道本案具体情形“当时的医疗水平”,可以委托权威专家鉴定,实际是由权威专家告诉法庭“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是什么,再由法庭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还有,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不可推翻的过错推定的规定,如果具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法庭就应当直接认定被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第二,法官对合同有效性的审查。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院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几乎都有一段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例如“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这样一段话。我当时就提出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争议,为什么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呢?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案件都要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告起诉追究被告违约责任,如果被告抗辩说自己不违约,表明双方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没有争议,争议在被告是否违约,法庭应当审查被告是否违约,不应当去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如果被告抗辩说没有合同、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法庭须判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种情形才需要审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是否所有的案件法官都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呢?当然不是。合同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法官应当主动进行审查。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一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庭都应主动审查。法律上规定合同无效,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庭应当主动审查。因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属于法院的职责。在法律理论上,上述条文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庭须依职权予以适用。此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制规则,也属于强制性规定。规制格式合同条款,属于国家保护消费者的特别制度,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法官也要主动审查。
第三,对合同内容公正性的审查。法庭对于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有进行公正性审查的职权。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法庭对合同内容是否公正有主动进行审查的职权,任何合同、合同条款和约定都必须接受公正性审查。
例如,合同约定了巨额违约金,约定违约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甚至超过若干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如果属于被告缺席审判,或者被告未以抗辩方式请求法院调整,这种情形,法庭应当对违约金约定进行公正性审查,并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第六条否定其效力。
再如,合同约定“无论出现什么情形的违约,哪怕是轻微违约,都有权解除合同”。法官如何对待这种条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将法定解除限定为根本违约及一般违约导致合同落空的情形。合同法不允许一方随意解除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轻微违约不能解除合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此,法庭应主动适用第六条诚信原则,否定该项约款的效力。
还有这样的情形,合同约定,以债务人一方的第三人的行为,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或者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购房合同约定,如果购房人自己的债务人向购房人支付款项,购房人才向出售方支付房款;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如施工单位不能按时竣工则预售方有权解除合同。这种约定的实质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履行义务、将自己一方的风险转嫁给对方,剥夺对方的合同权利,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于这样的合同约定和约款,法官应当主动审查其是否公正,经审查认为不公正的,如果属于格式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否定其效力;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则应适用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否定其效力。
第四,关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法官应当主动审查本案合同是否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都是双方串通的,当事人自己不会主张其无效,法庭应当主动进行审查。这类合同往往违反社会生活经验,违背常情、常理。凡是反常的案件和奇怪的案件,大抵属于规避行为和虚假行为。例如,标的额一个多亿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之内目标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为合同解除条件。不说在港交所,即使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一年之内也绝难做到。双方当事人同时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和一份回购协议,也是反常的。属于规避金融管制的行为。
上世纪90年代末出现不少反常案件、奇怪案件。例如,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出借人是典当行,借款人是银行,典当行要求法院判决银行归还借款。实际是典当行违法收当承兑汇票,将所收当的承兑汇票交给被告某银行营业部,由该银行营业部出具借款凭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金等),然后将汇票交给地下钱庄,由地下钱庄向该银行营业部付款,地下钱庄再持汇票到承兑银行承兑。原告典当行和被告银行营业部提交给法庭的借款合同,是虚伪表示。被掩盖的典当行、银行营业部、地下钱庄之间“串汇票”的违法行为,属于隐藏行为。现实中存在规避行为、虚假行为甚至虚假诉讼,法官不要轻信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陈述,凡是可疑、反常、奇怪的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往往是假的。为稳妥起见,我们至少不要匆忙判决。
第五,关于法律漏洞填补。法律不可能完美无缺,总会遇到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这种情形称为法律漏洞。这种情形,法官应当运用各种漏洞补充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未有规定的案件。常用的补充方法有,适用习惯法、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者限缩、反对解释,及直接适用诚信原则。运用各种方法填补法律漏洞、裁判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案件,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裁判实践中已经有好多成功的经验。
例如人民司法第12期刊登的2010青民二商终字562号民事判决: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经过5年时间,致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其将不再行使解除权时,依据诚信原则,不允许其再行使解除权。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债务人也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这种事后抵押无效。前一判决创设“权利失效”规则,后一判决创设“事后抵押无效”规则,体现了法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重大意义。
第六,行使自由裁量权。民法中有好多法律条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侵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未成年人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什么性质的侵权责任?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均未明确规定,实际是委托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自由裁量:如果教唆人、帮助人有赔偿能力,可判决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如果没有赔偿能力,则可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再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使用人责任的规定,未明确使用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不可以对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被使用人行使追偿权,实际是包含了一项委托授权:由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决定是否许可使用人行使追偿权。此外,侵权责任法有关“相应的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同样是委托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凡是条文有“相应的”一语,均包含对法官的委托授权:单独责任不能判全额赔偿,补充责任不能补充全额,究竟判决全额的百分之几,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件自由裁量。
第七,法官的衡平权。如果造成的损失金额过大,应不应该判被告全额赔偿?例如出租车与豪车相撞,出租车不过几万块钱,造成对方几百万损失,即使出租车一方负全责,判他赔对方几百万行不行?违约责任案件,合同总金额才几十万,判违约方赔偿几百万行不行?法庭要考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的平衡问题,法庭有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职权,我们可以称为衡平权。法官行使衡平权,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当然要有法律依据,我们的合同法、侵权法都有这样的制度。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中,法庭据以协调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末句规定的不可预见规则,以及情事变更解释规则。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供法庭最后权衡双方利害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法庭审理侵权责任案件,计算出来的损失金额过大,法庭觉得都让被告赔偿,一是被告赔不起,二是即使赔得起也不公正,就要适用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规则,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将赔偿金减少到法庭认为比较公平合理的数额。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当然要认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至于怎么认定他有过错,是法官的智慧。你开豪车就要比开普通汽车更加仔细小心,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这就是过错。你家祖传几代的古董花瓶,没有采取特别措施保护,随便摆放在客厅,以致被客人损坏,这就是过错。裁判的目的是,作出一个法庭认为比较公正合理的判决,法律规则是供法庭达成目的手段。
三、当前法官法律思维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混淆解释论与立法论。审判实践中的一种倾向是,法官在讨论案件时,往往无视法律规定、脱离法律条文,引用学术观点甚至外国理论,谈论案件应该怎么样处理、不应该怎么样处理。问题是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讨论某项法律(法律制度、法律条文)的制定或者修改,探讨其理论根据、立法理由和具体方案,当然可以引用学术观点和外国理论,这叫立法论。法官讨论具体案件如何裁判,应当紧扣本案应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及为什么应当适用该条而不应适用别的条文,分析该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政策判断及司法解释,这叫解释论。法谚云:任何法律条文不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的职责是解释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裁判待决案件,绝不是为待决案件创制法律规则、提出立法方案。法官在讨论待决案件时,必须从法律条文出发,紧扣法律条文,讨论何以必须适用该法律条文裁判本案。解释论是法官的本职工作,仅在本职工作之外,讨论某项法律的制定、修改,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或者撰写学术论文,才有从事立法论的可能。解释论和立法论,一定要严格区分,不允许混为一谈。
第二,死抠法律概念。由于我国的民事立法逐步完善,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加之我们的法官大多经过法学院专业学习,因此容易套用法律概念来解决问题。例如有法官问“原告只要求退货,没要求退款,怎么办?”须知法律概念与生活用语不一致,法律上叫“解除合同”,但生活中通常说“退货”。买方“退货”,卖方当然要“退款”。法律概念不能叫“退货退款”,因为解除合同的结果还可能有损害赔偿。
再如被告(一楼住户)在露台上擅自搭建,对原告(二楼住户)造成妨害,法官认为是“共享空间”问题。实际是物权法上的“违章搭建”,无须使用所谓“共享空间”概念,适用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章搭建”的规定,判决责令拆除即可。再如,被告名义上是公司,但既没有公司机构(董事会)也没有公司账薄,经营财产与个人财产混而不分,有法官认为应“揭穿公司面纱”。实际是名为公司、实为个体经营,按照清产还债程序,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再由被告个人赔偿即可,没有必要套用所谓“揭穿公司面纱”概念。
还有,合同法司法解释,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这当然是对的,但这两个概念不能到处套用。有法官问,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为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实际上公司法第十六条既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也不是管理型强制规定,而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这样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须适用合同法第五十条表见代表规则。
第三,忽视法律逻辑性。例如,法院审理无效合同纠纷案件,有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判决合同无效就完了,不处理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的返还问题。当事人提出返还请求,法庭告诉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另案起诉。还有的法院,在审理违约责任案件当中认为合同无效,就利用所谓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原告按照告知变更为依据第五十八条要求返还财产之诉后,法庭作出返还财产的判决。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合同并不违法,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本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二审法院遇到了难题:一审已经变更为请求返还财产之诉,二审没有办法改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二审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只能有一次,第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如果一审法院重审仍然维持原判,第二次上诉上来,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必须改判,但二审法院没法改判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按照民法原理,法律行为的无效,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但一定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要件(原因),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第五十二条加上第五十八条才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法庭在依据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应当依职权适用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
再如,法庭审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案件,也不能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就完了。应当注意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两个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依据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属于善意,并且想要得到标的物,他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主张善意取得。只要买受人主张善意取得,法庭就必须再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如果经审查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法庭就应当判决买受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如果买受人不主张善意取得,或者买受人虽然主张善意取得,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这两种情形,法庭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认定合同无效之后,还要依职权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判决恢复原状,双方退货退款。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适用,必须买受人主张,法庭不能依职权适用,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无需任何人主张,法庭应当依职权适用。忽视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性这个问题,民法学界也有责任,我自己也是近年才认识到。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十三
托马斯哈代是英国十九世纪后期最负盛名的批评现实主义小说家之一,他的作品反映了人类和社会、人类与自然以及人类与社会习俗、宗教、法律、道德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大部分哈代的小说都是以英格兰西南部的乡村生活为背景的,那里是托马斯?哈代的家乡,也是由于资本家入住英国乡村之后出现了极具戏剧性变化的地方。由于看到了资本主义对于乡村生活的巨大负面变化,哈代的作品大多反应的是威塞克斯或全英国社会的悲剧故事。他不仅仅抨击了现实传统,还做出了很大的革新。一方面,他对于威塞克斯地区的描述实际上反映了英国兰西南部的自然风光、淳朴民风、社会习俗以及文化氛围,这是在其他作品当中很少能顾见到的;另一方面,由于他的作品中尽是现实主义的描写,托马斯?哈代对于人类的心理描写和分析也能够做到淋漓尽致,不拖泥带水。他讲美丽的自然风光和复杂强烈的人物心理巧妙的糅合在了一起,使人们在领会自然风光的时候,也能够深深领会到哈代为人们带来的情感。
所谓女权主义是指人们认为女性是被男性和男权主义社会所压制,这种压制现象是由于人们居住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心理环境结合影响的。女权主义批评家通常主要研究哈代及其笔下人物的爱情、婚姻以及关于性方面的道德准则。并且女权主义理论可以追溯到不同的女性主义流派,包括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公平和性别女性主义、文化女性主义等等。
本文站在女性主义的角度上来探讨苔丝的悲剧,试通过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分析资产阶级社会阶级镇压女性主义这一现象。
关于女性主义和翻译领域的相互结合,是现代社会在翻译领域的一个重点拓展和突破,同时也撼动了许多人对于翻译技巧与特点的传统观点。
在国外,翻译学家早已开启了对于女权主义和女性主义的研究模式。在20世纪的80年代初期,许多女性主义翻译学家便在加拿大进行关于女权主义的翻译研究,这次的会议之后,女权主义的翻译理论便开始崛起,大量的女性主义翻译学家在如此的目标之下做着大量的翻译研究与实践。女性主义的世界观、语言学和翻译实践在不断地被扩充,人们开始要求建立一种淡化男性中心的意识,突出女性在这个社会上的地位和作用,推翻男女不平等的观点,并促使翻译成为一种解放女性的新方式。
在国内,由于我国封建文化延续了近千年,人们很难从社会上和心理上承认宣扬女性主义的重要性并且真正地将这一主义和理论发扬至全社会。男性总是活跃在各个领域当中,并且女性的角色仅仅存在于家庭和少部分的职业领域当中。当人们听到有关女性解放的消息出现时,通常来讲会引起人们的强烈反对,并且提倡这一想法的人会被认为是看不清社会规律的人。并且,关于女性主义的翻译理论研究在我国要远晚于西方的研究。在20的时候,《当代西方翻译理论探索》一文中便提到了关于女性主义对于翻译理论范畴的影响。笔者便试图结合中国特色的女性主义翻译理论,将《德伯家的苔丝》中女主人公苔丝进行人物分析,试借助中国的女性翻译理论观点来研究在表达方式和策略上的苔丝的形象。
首先,苔丝的产生是由于工业革命的出现,资本主义市场正在不断地侵蚀着欧洲各个角落,其中也包括着偏远的英国西南部农村。小农经济的逐步瓦解致使农民濒临破产,人们生活上的穷困潦倒也为他们的精神和思想上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经济负担,因此,作为男权社会观点下的弱势劳动力,女性的角色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之下就会显得尤为悲惨,她们的命运无法受到自己掌控。苔丝就是这样一个悲惨的角色,被剧烈变化的时代、身边伪善的和举棋不定且言行矛盾的所迫害和影响,最终导致了悲惨的结局。
女性主义的研究,最好的方式便是选择男性和女性译者版本的《德伯家的.苔丝》进行研究和对比。
(1)肖像描述。
在这样一组对比翻译中,我们不难看出,译文一是出自女性译者之手,而译文二是出自男性译者之手。由于男女性的生理特征,社会环境对其的影响不尽相同,他们的表达方式,看待事物的观察视角,对待事物的期望和用词也就截然不同。在译文一当中,显然女性采用的是更为温婉柔和的方式去描绘书中温柔的苔丝的形象,使用了“艳若牡丹”“光彩照人”“风姿绰约”这些词,深深地表达了苔丝这一女性形象的温婉;然而再反观译文二,诚然,的确将原文的意思意思不变的表达了出来,然而使用的“增添了美丽”这种表达方式,会让读者感受不到原文作者想刻画出的苔丝的美好与温柔的形象。
(2)动作描述。
译文一:苔丝的脸正埋在椅子上,她跪在椅子前,双手抱头……。
译文二:苔丝的脸俯在椅子座位上,似乎跪在椅子前,双手交叉放在头顶……。
在这样一组对比当中,很明显我们能够看出二者在意思的表达上并没有任何的歧义,然而在表达方式上却全然不同。译文一的表达用词比较柔和,整个画面一气呵成,让人感受不到任何动作的僵硬和画面的违和。然而译文二当中使用的“俯”“双手交叉放头顶”这样的词汇,就令人无法产生出对于苔丝的怜悯之情,不仅感受不到苔丝的绝望,更有一种仿佛在读关于罪犯的描述一样。
四、结语。
翻译作品和女性主义看似是两个不相关的主题,实则具有很深的社会意义。很多译者在做翻译的时候不应当为了翻译这个活动而进行翻译,更重要的是要领会说话人的意图,站在翻译的角色之中做出语言的转换,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其文化的观点和态度。很多男性译者在翻译的过程中,由于无法领会关于女性的柔美与婉转,其语言的表达并不能够很好地表现出作者的意图,这样一来不仅使其译作品黯然失色,重要的是也会使得某些渴望得到宣传的女性主义观点埋没于此。同女性主义相关的翻译作品研究仍旧为数不多,笔者希望借此文章为接下来的研究抛砖引玉。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十四
摘要法律方法是作为法理学中的一个日益凸显的概念,自本世纪以来受到了法学研究者的密切关注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研究。
本文通过概述法律方法的研究进程及热度,并着重对现阶段法律方法基础问题、法律方法内容等方面存在的主流观点及一些有代表性的新兴观点进行综述,以求为关注法律方法的研究者提供的较有意义的参考。
在21世纪前,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讨,但那时的“法律方法”与当下法学界的法律方法的截然不同的,在当时主要是指“通过经济法制对国民经济领导机关的管理活动和经济组织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随着西方解释学在我国学界的广泛传播,我国的法学经历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转换,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视角正逐渐为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取向所超越,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进路,而这一之研究取向跟法治秩序之建构甚相契合。
学者们日愈意识到,应该超越对法治价值及其必要性的呼唤,对法治的研究进入到如何操作的阶段。
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已经历了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到法官续造,直到法律论证的嬗变轨迹。
但是由于我国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外的研究成果和思想,研究起步晚,且司法哲学的欠缺,有学者认为我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法律方法基本属于一种法律涵摄方法。
陈金钊教授在《法律方法论》一书中开篇就说到“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却又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对于此,我们无需胆怯,而是更应清醒得看待我国法律方法的研究现状。
方法论的女性主义的论文篇十五
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与抑制防范机制未能相互照应,存在着一定程序的脱节。
因此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和高效性。
一、法律谈判的基础。
(一)法律谈判的概念。
法律谈判是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代理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对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和妥协,是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法庭诉讼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价后,借助律师的技能(如法律研究技能、案情研究技能、证据挖掘技能、答辩技能、代理技能等等)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博弈。
(二)法律谈判涉及的主体。
法律谈判一般涉及四方主体: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律师之间,即使在相同的法律与职业规范约束之下,对纠纷的性质、纠纷解决方案的预期及其相互认可程度不可能完全一致。
(三)法律谈判的前提。
法律谈判的前提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基于谈判愿望所形成的“互赖关系”,即当事人通过确立希望达到的目的与要求,并结合对方的目的与要求以共同实现目标的相互依赖关系。
正是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相互信赖关系为法律谈判的开始、进行乃至成功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谈判的原则。
(一)法律谈判的结果。
解决纠纷的法律谈判有两种结果,一是达成谈判协议;二是谈判限入僵局,但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的共同愿望或期待。
显然,只有认真并准确地把握法律谈判的过程,才能达成当事人彼此满意的协议。
谈判的最后阶段也是目标预期即将实现的时候。
谈判双方或多方从要达到的目标与利益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与互谅互让的态度,在沟通中了解,在竞争中协作,最终才能达成双方或多方满意的协议。
这种结果是博弈的结果,是双赢的结果,更是和谐的结果。
(二)法律谈判的主要原则。
坚持平等互利,主动追求互动,力争把自己的利益要求与对方一起放入一个共同的愿景之中加以修正、变通、权衡,是达成纠纷解决合意的最佳或现实路径。
平等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一致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互利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目标利益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对话才不至于损害双方或第三人的利益。
但是,平等互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收获是均等,而是承认其在合理基础上的不等。
无论是平等原则,还是互利原则,其实现过程均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文明对话进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理性的对话是形成合意的基础。
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谈判的平等互利原则,就必须确立互信与包容、竞争与协作、和谐与共享的谈判观念,在协商对话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追求双赢。
三、法律谈判的优势。
第一,法律谈判是纠纷各方可以通过“妥协”解决纠纷。
和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不同,法律谈判基于感情和理性的对话模式,在法律范围内主动地实现互动,各方不断从各自最初的立场和要求向对方靠近,通过妥协,以平等、和平及尽量友好的方式解决纠纷。
这种非对抗的方式解决矛盾,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
第二,“妥协”并不是法律谈判的惟一结果。
在对话的过程中,各方会对自己原有的要求做出一些修改或变通,为实现各自的目标而创造出解决的方案,这体现了一种不计前嫌、共谋出路的精神。
这种纠纷解决的态度就在于保持社会平衡。
这种对故有关系的巩固和对外来关系的发展的纠纷解决途径,符合了我国当前对于求和谐、促发展的要求。
第三,法律谈判对法律的反作用促进了其应用力度的扩大。
法律谈判对法律规范及其边界的影响和作用,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甚至可以反过来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许多规范或原则都是在此消彼长的谈判中逐步形成的。
纠纷当事人追求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合理的结果的目标,扩大了对法律谈判的应用需求。
通过法律谈判避免和减少可议纠纷进入司法领域,缓解诉讼压力。
四、法律谈判的注意事项。
法律谈判的最大危害或禁忌莫过于代理律师过于相信自己的知识资源与技能水平,往往是仓促上阵打无准备之仗。
为了掌握谈判的主动权,代理律师必须认真做好谈判前的相关工作。
首先,要知己。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细致疏理案件材料,倾听委托人的陈述与要求,并作好记录,然后分清案件的性质,如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轻微刑事纠纷、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纠纷、各类事故纠纷、涉外商务纠纷等等。
其次,要知彼。
律师接受委托后,还必须搜集与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对方代理律师的基本情况,如对方的经营、习俗、信仰、诚信、资信、财务等因素,若是涉外商务纠纷,还必须弄清楚对方的法律制度、政治宗教状况、文化背景等。
同时还应仔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效活动范围,即是否有权处理谈判事项,谈判利益是否合法,对所要争取的目标与利益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益等等。
再次,要明确谈判目标。
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律师必须与当事人商量通过法律谈判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
通常情况下,谈判目标的设定包括三个层面:理想目标、折衷目标、基本目标。
理想目标就是对目标实现的最好预期,也是律师最大限度的工作目标,这种目标是谈判实践中很少达到的;折衷目标是比较满意的一种目标预期,如果这一目标实现了,法律谈判也就成功了;基本目标是在谈判情势不利或对方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下的一种目标预期,法律谈判必须要有这种保底式的目标预期,因为在谈判过程中随时会出现种种难以预计的不利因素。
尤其要指出的是:在遇到对方综合情况明显处于弱势情况下的两种预期:一是如果不及时达成协议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是体现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少受惠者”原则,这一点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与提倡的。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和谐社会建设,建立一套系统的、有效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也是必然的。
我国现已初步形成了以诉讼为主,兼容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地消弭了绝大多数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
在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的背景下,国际商务、劳动争议、人身侵权等纠纷日益凸现,建立并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其价值理念及运用效果在我国当前的主要纠纷解决方式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也起到了协调与互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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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谈判的研究【2】。
法律谈判在欧美国家,它是指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后,借助律师技能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利益博弈。
当法律谈判被被翻译并介绍入中国时,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思考。
一、法律谈判在我国的本土化。
(一)谈判与为什么要谈判。
按照一般认识,谈判是人们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满足各自需要,通过协商而达到意见一致行为和过程。
谈判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它存在于我们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