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工作总结(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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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工作总结篇一
2006年是我们商业银行业务突飞猛进的一年,也是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更新升级的一年。回顾一年的工作,我支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总行结算中心的各项支付结算制度,力求在办理每笔业务时能做到规范准确、快速迅捷,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一、把好结算第一关,做好开销户工作。
与其印鉴卡一起专门保管。
二、机构健全上下联动,齐心做好反洗钱工作。
我支行年初就已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并由支行一把手行长任组长,指导落实本支行反洗钱工作;设立了反洗钱岗位,落实由固定的人员负责反洗钱具体工作。基础台账健全,支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员工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并记录在册,建立了完整的工作台账。大额现金的支取,能按照总行的统一规定进行登记、审批、上报,对不符合规定或与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符的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并严格执行总行三级审批制度。我支行落实专人进行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工作,并能准确及时通过总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可疑交易。我支行能严格按人行有关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帐户。
三、认真审核客户票据,及时做好结算工作。
码时需签订使用支付密码承诺书并签章确认(遇单位密码器发生故障需重新下载时需单位出具证明),由复核进行账号下载工作,并告知经办在该户印鉴卡上加盖“凭密码支付”的印章,同时告知主管后由主管在电脑中将该户的支取方式改为凭密码支取支付,密码承诺书由专人保管,定期装订。除此之外,临柜人员在收到转账支票和进账单后,都要通过“同城企业户名查询”交易,查实客户所填账号户名相符后再做提出交易,从而提高了每笔业务的准确率。次日,支行指定专门人员对上个工作日的提出凭证与同城交易清单进行逐笔勾对。我支行营业部承接着开发区自来水公司委托代收水费的业务,有时一天要做上百笔的提出业务,而且有许多金额相同,这就要求勾对人员在勾对时,不仅要核对发生额,还要核对票据号码和流水号等要素,我支行的勾对人员能在规定时间内不折不扣地完成此项任务。在凭证送达结算中心前,还要将凭证再检查一遍,看看章戳是否齐全,支付密码是否用指定的笔书写等等。我支行能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同城代转户的使用规定,由会计主管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随着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全面上线,我支行能够按照人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大额和小额支付系统的会计核算工作。对于挂账业务能与发起行及时联系,查明原因后由主管审批做挂账入账或退汇处理,并能及时准确做好查询和查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四、抓好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防范和杜绝结算业务风险。
1、严格执行“密、压(押)、证”三分管制度。
我支行会计人员分工明确合理,能做好印章、印模、印鉴卡和压数机的保管使用工作,专人保管,柜员离岗或休假时能垂直交接由营业部主管进行监交并签章确认;平时上班时做到人离章收,人离机退,中午和营业终了必须入库(柜)保管并有交接手续。柜员密码定期进行修改,并做到口令不公开、柜员不串用。
2、抓好关键环节,防范结算风险。
我支行对单位验资或增资需出具证明的由主管和会计复核共同办理,杜绝一手清事项发生并建立了专门登记簿逐笔登记。近年来我行大力开展中间业务,我支行根据总行有关规定专门制订了全额银承汇票操作流程,严格按“先到位,再审批,先冻结,再出票”的流程操作,严禁对审批手续不全的业务进行操作。为防范操作风险,我支行能坚持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确保“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3、做好银企对账工作,防范经济案件发生。
企对账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由营业部主管负责对账工作。为提高回收率,我支行设计了专门的台账对参与银企对账的单位进行登记,详细记载了单位名称、账号、联系人及电话、已发和已收栏,为便于统计和查找还对银企对账单进行了编号。对于有未达账的由主管查明原因与单位进行沟通并在对账回执上注明。由于支行领导和结算中心的高度重视我支行三季度银企对账单回收率高达100%(税户除外)。
4、做好事后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结算质量。
我支行事后监督工作由营业部主管担任,按总行规定履行职能,认真审核凭证,并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对柜员进行风险提示。我支行营业部还有个星期四例会制度,在例会上由分管行长和营业部主管对平时业务中的易发差错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并共同商计对策和好的做法以防止差错发生,做到“缺什么,补什么”;在例会上及时将新业务、新文件及时传达给柜员,对于一些特殊的疑难业务由主管向人行会计科和结算中心请教直到将业务办好。在2006年度中我支行结算质量总体较高,在总行的各项检查和凭证抽查中名列前茅,差错率较低。
行结算中心的悉心指导。在此,我们要由衷地向以上部门表示谢意,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一如继往地执行人民银行和总行结算中心的各项规定,将我们支行的结算工作做得更好!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篇二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有关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制定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风险监测与报告: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日常风险监测工作,及时报告涉及区域金融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类重大风险、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金融案件等。
(二)金融统计。
金融统计数据报送: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和专题统计调查要求,各类上报数据完整、正确、及时。统计分析资料报送:及时上报各类统计分析资料,内容充实,观点鲜明,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新情况和新问题。
(三)会计财务及时按要求报送会计资料。会计核算基本制度,包括会计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业务操作规程等;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财务制度的修订、会计业务系统的升级、会计科目的变化、科目核算内容的调整等;其它会计财务资料,包括临时要求报送的资料等。
支付系统管理情况:认真做好支付系统建设和业务推广工作,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和支付清算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账户管理情况:能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备案、使用和档案的管理。所有开销户资料齐全。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均及时报告本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应急管理:成立应急管理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五)征信管理制度建设与岗位设置:明确归口部门及工作人员;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考核办法;能不定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征信系统运行管理: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查验借款人贷款卡及其有效性;配合人民银行贷款卡年审工作;能严格按规定查询、管理与使用企业与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档案资料;积极处理异议信息,无相关投诉。
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能做到上报数据及时、完整与准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工作;能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数据核对、定点监测、数据质量量化评分工作。
(六)反洗钱。
组织健全,岗位设置科学合理,职责明确,反洗钱组织机构有效开展工作。
内控制度完善,监督到位,积极开展反洗钱内控制度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自行开展或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做好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及时准确地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向上级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相关资料。
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打击洗钱犯罪。
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七)支付清算。
岗位管理:我行合理设置岗位,满足支付清算系统运行要求,人员及联系方式及时报送人民银行。
我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能严格遵守以下原则:(1)烙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票据支票我行在办理转账支票及现金支票业务时,能严格审票,确保金额,日期,收付款人名称无误,办理现金业务时,做到两人以上人数在场,单位购领支票时,必须填写购买申请单,并加盖公司印鉴。
运行管理:制定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做好系统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异常情况;遵守系统运行纪律和运行时间要求;做好清算账户资金管理,及时调度资金,确保各类支付业务及时处理和清算;及时报送运行维护自查报告。
维护管理:做好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维护和日常检查,保证设备完好、网络畅通、系统运行正常、备份设备随时可用;按时完成系统升级换版任务;做好运行文档管理、系统数据备份管理和设备系统变更管理。
故障处理:发生支付系统故障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排除,故障排除后及时报送《支付系统异常情况报告表》。
安全管理:做好支付清算系统信息安全工作,妥善保管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密钥、数字证书和系统登录识别信息。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篇三
人民银行县支行精神文明工作总结—砺炼风雨二十年文明之花绽开放苍峰毓秀,漾水欢歌,中国人民银行漾濞彝族自治县支行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重在建设、重视创建过程、注重创建实效。按照《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以及“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要求,以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为任务,把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贯穿于履行基层中央银行职责的全过程。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建设成绩明显,班子团结、务实、战斗力强;干部职工敬业、上进;支行先后获得州级先进单位、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州级青年文明号等十多项荣誉;团支部被成都分行命名为“优秀团支部”;20多人次被成都分行、大理中支命名为“优秀女职工”、“文明家庭”、“巾帼建功标兵”、“青年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1999年被命名为“县级文明单位”;xx年被命名为“州级文明单位”。xx至xx连续4年被县委、县人民政府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支行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取得长足进步,有力地促进了全县金融业的稳健发展。xx年末,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达43,870万元,是1986年的倍;各项贷款余额40,949万元,是1986年的倍。其中,城乡储蓄存款余额达26,108万元,是1986年的倍;xx年全年现金净投放16,040万元,是1986年的倍。支行内设机构和群团组织不断完善,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内设机构由1986年的简单设置发展到能适应履行中央银行县支行职能的办公室、国库会计发行股、综合业务股、保卫股三股一室,人员由6人增长到22人,干部队伍素质不断提高,职工学历由分设时以高中以下文凭为主,中专学历人员仅有1人,提高到大专学历占全行员工72%。实现了队伍知识化、专业化和年青化,支行内设工会、党组、党支部、团支部、女工小组等五个群团组织,为支行的精神文明建设增强了活力。
一、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成绩突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明显提高,带动了全行各项工作稳步开展支行班子针对职工思想不稳、气不顺等长期困扰支行发展的“老问题”,以文明单位建设为契机,正视困难,迎刃而上,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从加强班子建设,强化思想政治工作保障入手,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政治理论素质和大局意识,保持清醒头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决策能力。在班子内部树立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意识。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上级党委的决定和批示不动摇,用实际行动引导职工、感染职工,做好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组织有力的坚强领导集体,保障了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好每月一天的党组中心组学习活动,加强班子成员间思想交流和沟通,积极践行“三个代表”,不推诿塞责,敢于承担责任。理论学习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总结、学习有笔记、有心得。通过学习、交流,增进了班子成员间的团结,班子的核心作用加强。
2、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团结带领干部职工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从小事抓起,从点滴做起,不贪大求全,不盲目乐观。在抓好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重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成立了专门的领导组,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实施,把创建工作贯穿于各股室、各部门工作的始终,做到文明单位建设有规划,年度有计划(方案),针对性和操作性强。以“争先创优”、“职工之家”、“青年文明号”、“巾帼建功”等细胞工程为载体,充分调动全行员工的积极性,全行上下形成齐抓共管的文明单位创建格局。
3、加强班子民主建设,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吸取经验教训,深刻剖析“一言谈”的危害性。管理工作中做到“三公开”、“三一致”的公正、透明办事原则,“三公开”即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涉及全行职工利益的重大决定公开,“三一致”即领导班子成员思想与党组的决定一致、言行与党组的决定一致、说服教育职工与党组的口径一致,成员之间做到相互补台而不拆台。为落实好行务公开,制定了《人行漾濞县支行行务公开实施办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星期一党组成员碰头议事制度,保持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重大决策事项全部经过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及时分析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善于倾听群众的心声和呼声,打造互信互赖、和谐文明的人际关系和干群关系。
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支行党组专门制定了《行长接待日制度》,实行班子成员值周,每周三接待支行职工、职工家属及有关单位的来信来访,解决和答复职工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沟通干群关系,化解思想疙瘩。树立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管理理念,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班子和班子成员在不同场合,不同方式与职工交心谈心80余次,做说服教育工作30余次。通过开展卓有成效的说服教育工作,职工的思想和心态朝着理性、稳定方向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干群关系。
5、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党纪国法,以身作则,坚决抵制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一方面成立反腐败抓源头工作领导组,制定了《人行漾濞县支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惩办法》,落实奖惩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合理分工,按“双百分”考核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层层考核,把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和各责任人,并与其他工作做到“五同”;另一方面按照《廉政准则》和中央金融工委“十个严禁”的要求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党风廉政知识教育,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了解和学习党纪政纪知识的自觉性,增强廉政意识,带头执行廉政各项规定。在坚决贯彻落实中纪委“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人总行“九个不准”以及分行“四个严禁”、“四个不准”的基础上,重点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五项要求”。开展好“警示教育”和“党风廉政宣传月活动”,组织全行职工观看《成克杰贪污腐败案》和《玉林金融腐败大案》等中纪委教育系列片,开展好警示教育;第三,建立健全了股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每年对领导干部收受礼金及有价证券情况进行清理登记,未发现有收受礼金等情况。第四、规范财务开支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的发生。坚持行长当家、会计理财,分管会计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和完善财务管理领导组,对5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均由财务管理领导组集体审批,定期召开领导组会议通报财务费用开支情况。按上级行的要求成立了大额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大额采购的审批和管理,支行办公楼装修改造中的大额采购、招待室改造、职工住宿楼修缮以及办公设备的更新均通过了采管会集体讨论决定。
1、坚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通过墙报、网络等载体,向职工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明确各个时期的学习重点和工作重点。发动和鼓励职工积极开展好以自学为主的读书活动,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把职工大会学习、股室学习和职工自学有机结合,学习与部门工作相结合,采取集体讨论,个人发表观点、职工大会交流等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学习方式,把枯燥的学习转变为提高职工表达能力,开拓思维空间的课堂,把每个职工的学习情况和学习心得纳入年度考核,做到学有所成,学有所得,学习效果明显。三年来,在组织学习好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重点组织开展了《中国人民银行干部理论学习读本》的学习活动,把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向深入,加强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学习过程中组织和鼓励职工积极撰写学习心得86篇,全行职工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贯彻党的路线和各项金融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
2、加强职工法纪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争当遵纪守法的带头人。为提高全行干部职工的遵纪守法意识,支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普法教育,重点组织学习了《宪法》、《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保密法》等法律,组织参与了大理州普法与严打斗争知识竞赛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知识竞赛活动以及县法制办组织的普法教育考试;根据上级行的统一安排,组织全行职工开展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等三法知识学习,并组织参与了知识竞赛活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建设法制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下发各级分支行贯彻执行。按照人行大理中支的要求,人行漾濞县支行组织了为期十天的学习,分别组织了职工大会学习和党组中心组(扩大)会议学习。通过开展法纪教育使支行形成人人讲法纪、事事有约束,自律与他律结合,教育与制度并重的良好行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消除安全隐患,3、加大职工学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有效提高全行学历层次和工作能力。在学历教育培训方面,支行坚持以鼓励自学为主,合理安排职工参加行属院校学习的方针。共有32人次参加不同院校不同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其中,8人参加本科以上脱产、函授和电大学习、15人参加(函授)专科金融专业学习、4人参加《高等专业证书》后大专学历教育。支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含《高等专业证书》后大专学历人员)人员15人,占83%,其中4人获得大学学历。支行学历结构得到明显提高;业务技能培训方面,重点加强新业务、新知识以及人民银行岗位任职资格的培训,通过学习培训,全行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和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得到提高,履职能力得到加强。
4、注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纪教育,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共有16人次获得中支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注意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考核工作。二十年来,共吸收新党员15人,党员人数占全行职工总人数的51%。
5、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行员行为,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为解决制度执行不到位,制度的保障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的问题,支行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根据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58个,对《请假制度》、《奖惩制度》、《信息考核制度》等行政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新制定了《车辆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方面,注重对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制度情况的考核,带班领导和办公室定时或不定时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严格奖惩,培养员工严谨的作风。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执行制度,带头遵纪守法,真正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支行领导班子深刻认识到,领导带头是制度有效贯彻执行的关键,从xx年下半年开始,无论是领导还是一般职工只要违反制度就按规定进行处罚。支行内部管理走上了“对事不对人”的管理轨道,内部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避免了工作中的随意性。
三、加强金融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好基层央行的职能作用。
1、认真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加。
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督促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漾濞县各金融机构结合农业县实际,重点支持核桃、苦良姜、烤烟等绿色农业经济的发展,探索出一条有农业县特色的农村金融发展之路。为加强对支农再贷款管理,制定了《漾濞县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操作规程》,对贷款种类、再贷款发放对象、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贷款的监管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有效地避免了再贷款风险。定期召开金融联席会议,分析货币信贷运行情况,通报监管信息,总结监管经验,协调金融工作,加强窗口指导,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组织召开金融联席会议24次。特别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支行及时召开行社负责人会议,就如何应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达成共识,对保全银行资产起到了积极作用。
2、以创建a级金融安全区为目标,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积极探索监管新经验。在漾濞县创建a级金融安全区领导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辖内金融秩序良好。xx、xx年度均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双降”考核指标。经测评两个年度均达到a级金融安全区。
3、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动态管理,督促各机构责任人切实负起资产安全管理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约见辖内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分析金融运行形势,制定、探索、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的方案和对策,共约见金融机构管理人员286人次,责成联社对辖内17名违章违纪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加大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力度,在完成好上级行统一布置的现场检查的同时,重点加强辖内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盈亏状况、资产质量、资金流动性及全局性的监管;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处置预案,增强风险预警预报能力。对辖内金融风险适时监测,对出现金融风险的机构及时发出告诫书,并对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防范意识。共向12个机构发出告诫书46份;在支行权限内做好金融机构设立、变更、撤并的报批工作;完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严格审批工作,无违规审批行为。
4、加强对金融运行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分析,及时准确反映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监管经验。共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108条。《漾濞县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农业新兴经济发展》调研报告被《大理日报》经济版头条刊用。《监管与服务并举,努力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一文在中支经验交流会上交流并推荐到成都分行。按时完成各种统计报表的上报。
5、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行为。在上级行下达的财务指标内合理开支各项费用,财务支出未突破上级行下达的指标;加强办公楼装修改造管理,支行成立了领导组负责工程施工,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组,加强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6、加强国库核算工作,提高核算质量,在全州人行系统首家推行《财政拨款主管法人签批制度》、《预算账户余额主管法人按月签对制度》、《农业税计提经费主管法人签批提取制度》、《国库票据专人送达签办制度》等国库资金管理制度,无延解积压税款、超范围、超额度拨款以及超计划退库等问题发生,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7、合理制定年度发行基金供应计划,未发生现金脱供情况。合理发行人民币券别,最大限度满足市场流通需要。根据流通需要;加大人民币反假防假知识宣传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采取广播、电视以及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深入乡镇开展“送人民币反假知识下乡”活动,接受群众咨询达1xx多人次,散发宣传材料46000余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加强行风行貌建设,展现新时代央行风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1、以创建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目标,绿化、美化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成绩裴然。本着节俭、高效、美观的原则完成了职工活动室和职工阅览室的建设,并完善了办公楼及庭院管理制度,营造职工团结、邻里和睦,文明娱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在中支的关心下,完成一号宿舍楼的改造以及支行庭院的绿化改造。结合支行办公楼装修改造,在费用紧张的情况下,投入较大资金,对“双文明”创建工作的硬件环境进行了改造和更新,使支行的行风行貌得到根本改观。一个“花园式”的办公和生活环境已基本建成。xx年支行被评为“全州卫生先进单位”。
2、学习先进、表彰先、弘扬正气已成为新时尚。在学习先进,弘扬正气中涌现出一大批支行引以自豪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好人好事。xx年6月,漾濞县太平乡两位农民拿着被火烧焦的四版50元券15张共计750元到某商业银行分理处要求兑换时,由于烧焦程度严重,券面一碰即碎,遭到业务人员拒兑。两农民又先后跑到其他营业机构,均遭遇到同样的结果。心急如焚的两位农民万般无奈之下来到人行漾濞支行营业室,支行发行人员热情接待了他们,在了解情况之后,立即与农行上街分理处取得联系,同时把15张火烧券用开水泡湿,再一片一片细心粘贴在白纸上,待晾干后,亲自拿着火烧券到农行上街分理处为两位农民兑换了完整人民币675元。同样是在xx年,支行发行人员主动退回某商业银行入库长款4万元。身边活生生的事例给全行职工上了感人的一课,全行职工的思想觉悟也由此得到升华与提高,好人好事在支行已不再是新鲜事。孙贤菊同志被成都分行命名为先进女职工;涌现出中支级和支行级先进集体13个,州级先进个人18个。帮贫扶困献爱心已成为全行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自1990年支行与黑马村结对帮扶以来,共计向村小学、村公所、扶贫农户损赠单位及个人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近5万元。组织职工积极参与“爱心成就未来”、“母亲水窖”、“助残活动”、“九八抗洪”等社会捐助活动,通过开展献爱心等形式培养职工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3、开展各种比赛、竞赛活动已成为拓宽员工知识面,提高自身素养的重要途径。支行先后组织全县金融系统开展“金融系统运动会”、“庆国庆歌咏比赛”、“金融杯三八系列体育活动”、“人行杯六一儿童节卡拉ok歌咏比赛”等群众性文体活动。积极参与中支举办的wto知识竞赛、“诚信与金融”演讲征文活动、会计知识竞赛、七一书法摄影比赛、《工会法》知识竞赛等各种竞赛活动,先后有二十多人次获奖;由工会牵头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群众性活动,通过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使职工的思想在活动中受到教育。
4、提高窗口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重新修订和完善了《服务承诺》,做到服务内容具体化、服务时间限时化,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为有效提高支行服务质量,支行聘请了金融、财税等相关部门人员担任行风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多次行风问卷调查和评议满意率均达到85%以上。支行95%以上职工参与了劳动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会计国库发行股获“女职工文明示范岗”先进单位和中支级“青年文明号”。
5、外宣工作硕果累累,已成为支行“双文明”建设的一朵奇葩。近两年来,全行掀起经济金融理论调研热潮,上报各种调研文章、信息350多篇。被中支采用80多篇,《漾濞县金融系统大力支持经济发展》、《人行漾濞县支行贯彻“七一”讲话求真务实办“夜校”》、《送温暖到彝寨》等文章和图片被新华社、《金融时报》、《金融信息参考》、《西南金融》、《云南日报》、《大理日报》、《漾濞新闻》等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用和报道。
五、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国家资财安全。
1、健全安全保卫领导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年初支行长与各股室负责人以及全行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使支行的综合治理工作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格局。结合实际制定了《重大自然灾害预案》、《防抢劫预案》等多项安全防范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
2、加强对要害岗位和要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杜绝安全事故。按照中支对会计、国库、发行、保卫、联行等重要岗位工作实行“红、黄牌”制的考核要求,制定相关责任制,明确各要害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增强岗位人员责任心,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要害岗位、要害部位、要害物资按月进行检查,对要害岗位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按照昆明中支岗位实施细则,合理调整和配置岗位人员,严格控制重要基础业务操作,杜绝安全隐患。
3、不断充实和完善内控制度,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相继制定和完善了《库房封闭式管理规章制度》、《办公楼用电管理制度》等各项内控制度31项,完善各种《登记簿》45种;完善了支行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重新修订了《保密制度》,加强对涉密事项的管理。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篇四
下面我们就谈下邮储银行发展支付结算业务的意义:
(一)支付结算业务关系着邮储银行资金的营运与企业生存。
场环境,增强获利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支付结算业务促使邮储银行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扩大其信贷资金的来源。
企业与单位在银行都开立了结算账户,银行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先进的结算工具,可以吸收大量生产流通领域的周转资金存入银行。同时,银行在办理结算时,款项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的过程中,经常会形成一定的在途资金,这些资金会随着结算业务量的增加而增加,虽然每笔数额较小且期限很短,但在一定时期内总有相当数量的资金沉淀下来,这部分资金可以被银行运用,从而为银行的放款和投资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促进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款项通过银行进行清算能及时迅速地进行资金划拨,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过程,减少流通环节的资金沉淀,从而加速资金和商品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与社会的“双赢”,这已成为商业银行目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篇五
2016年银行员工工作总结2016年是我负责工作的第3年,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大力帮助下,本人顺利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现将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1、强化服务意识,优质高效为一线服务。做为一名总行员工,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总行形象。在日常工作中,我注重对服务意识的培养,将人性化服务、亲情化服务融入到工作的点点滴滴中,扎实有效地践行“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想支行与客户所想,急支行与客户所急,高效率、高水平地为支行服务。
2、强化风险意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重点学习了《反洗钱法规汇编》、《个人金融业务营销手册》和内控管理制度等内容。同时,对照工作找差距、找问题,抓执行、抓落实督促员工不折不扣严格执行,从防范操作风险入手狠抓制度落实,逐步使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方向迈进。一是注重引导员工风险意识,防控操作风险。如三季度在领导的指导下重点加大对授权人员和柜员的监控力度,对广电支行、江南支行召开专题风险会议,下发风险提示,强化柜员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注重引导培养员工风险意识。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营业室经理日志》推荐到《心桥》,制定《2016年季度柜员考核表》,以目标为导向,促使员工成长。
4、强化队伍意识,提高条线人员综合能力。一是注重员工爱岗热情和工作能力的提高。持续开展“营业室员工轮岗体验”活动,此举得到行领导的大力支持,充分肯定为我行在加强案件专项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上的有力举措。二是注重沟通反馈控制行为偏差。适时与支行沟通会出差错、工作量、银企对账、业务授权等情况,有的放矢进行会计辅导。
峻的挑战,还缺乏一点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二是对一些业务还不够精通。掌握新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方法以适应我行的发展,这都需要我跟着形势而改变,提高自己的履岗能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业务全面的银行员工。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朝着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加强学习,我将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行里的新业务知识,并用于实践,以更好的适应我行发展的需要。
一概述。
电子银行的新增有效户的各个指标一直系统内排名靠前,其中网银户,手机银行户,电话银行户,短信金管家户。信用卡完成张,代理保险万。
三工作亮点和成效。
1成功建立衡南建行的品牌形象。
企业的开户带来了大批个人客户,个人客户带来了产品的营销,产品的营销又牢牢绑住了现有的高端客户,高端客户所属的公司账户开到我支行。这一系列的连锁效应就是我支行业务良好循环的一个缩影。这样的良好循环让我支行形成了一个牢固的发展关系:衡南支行,客户,第三方。
3成功打造一支和谐精英团队银行可持续发展依托的是整个员工队伍的战斗力和潜力。衡南支行是一支年轻队伍,也是一支朝气蓬勃,不怕挫折,积极向上的队伍。在支行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这支队伍有严谨的合规操作意识,对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准则有清醒的认识,风险防范和内控管理做的非常好,除了会计核算之外,这支队伍团结协作,主人翁意识强烈,以行为家,把整个队伍的发展与自身的发展牢牢绑在一起。即便是在经费不足,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依然热情地工作,完成市分行安排的各项任务。
四2016年工作措施1目标:要迅速形成一个县支行的业务规模,全口径存款达到3.5个亿,贷款余额1个亿,中间业务收入200万左右。2措施:1)做好市场调研工作,继续营销大的对公项目。衡南县域经济发展还在上升期,还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有待挖掘。我支行近期将促成县财政局更多的专项资金科室在我支行开户,依靠财政局这个源头,延伸下游公司项目;促成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在我支行开户,联动下游房产公司或私人客户开户;营销没有涉及的农,林,水利项目,走进县域的医院,部队和学校。
2)提高团队整体核心竞争力。工商银行已进驻衡南,必须提高整个团队的忧患意识,而不能在现有成绩面前沾沾自喜。只有更迅速地发展才能不被激烈的竞争给淘汰,只有不断地前进和完善自身素质才能屹立不倒。服务必须更上台阶,完善网点的硬件设施和环境护理,减少客户排队时间,拓宽客户交易渠道,为高端客户更优质的温馨服务。员工提高产品知识更新能力,加大业务学习力度,以最专业的素质让客户信服。3)加强信贷营销,使中间业务收入成为亮点而不是短板。加强对中小优质企业的营销和筛选,加大投放力度,继续与企业和政府进行良好互动,采集有效地资讯,大胆走出去营销,实现中间业务收入的大幅度增长。4)总结归纳现阶段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去粗取精,吸取兄弟行的宝贵经验,以空杯的心态进入支行的成长期。继续把“客户”和“服务”两大主题放第一位,并不断地升级适应日趋激烈的金融竞赛,编制客户树状结构图,科学管理现有的客户,不停地总结和细分客户群体,不同的客户群体设定不同的维护方案。
五展望。
好市场节奏,抓住关键要素,提高营销技巧,我们就一定能够抓住发展机遇,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篇三:2016年银行工作总结范文2016年银行工作总结范文2016年,作为银行人员的我在党组的领导下,在金管、计统、农金等监管专业同志们的大力支持下,协助行长较好地完成了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履行了自己在分管金融监管综合岗位的职责。总结回顾一工作,现将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如下:2016年我继续负责综合监管的全面工作。为充分调动该股职员的整体工作积极性,实行规范化管理,,年初我就安排对综合监管人员进行重新组合,做到岗位到人,责任分工明确的工作管理体系,经常参加综合监管每周定期召开科务会,安排布置的各岗位工作,及时沟通情况。通过上述举措,xx年综合金融监管工作又有新起色,内控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较好地解决了人员不稳定的问题。另外,我与监管股负责人按《金融监管责任制》和行内制定的《量化细化实施细责》,把每一个被监管专业、每一项监管责任真正分解落实到人。按时完成了监管责任的分解落实工作,从而明确了监管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做到了:人员落实、制度落实、责责落实、任务落实、检查落实。认真按季进行考核,将每个人员岗位责任与目标化管理结合,充分发挥了金融监管各岗位人员的职能作用。
一、银行监管与合作监管。
内迅速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做好银行工作计划,认真贯彻和落实银行业监管现场会精神,加快监管电子化的步伐。
按照xx年10月银行业现场会的要求,认真组织了监管人员对银行业监管文档、非现场监测数据系统、金融行政监管子系统等应用程序进行了逐项落实,切实保证了监管实务操作与计算机应用的全面落实。我行监管部门从xx年起严格按照电子化监管的要求,认真贯彻监管电子化和文本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监管实务操作在计算机中的应用,保证了中心支行与我行之间的监管信息与实务操作的沟通,通过监管电子化的建设,切实提高了监管的各项基础工作水平。
3、继续严格加强对银行业行政监管、确保监管的合规性。
(1)、xx年,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一是严格执行了任职前考试、谈话制度,分别对3名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任职前的考试、谈话,同时完成了对2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二是在xx年9月组织完成了辖内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的考试及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试及考核结果装入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档案存档。
(2)加强对机构准入和退出的监管,在积极支持银行机构改革的同时全年完成了银行机构退出4家、迁址1家、降格2家。
各家商业银行的机构撤并要在积极支持机构改革和调整的同时,按照机构撤并规定的要求作好审批工作,保证了银行业机构撤并所申报的资料完整、审批材料的合规,在一季度对2016年机构和人员上报的材料进行一次复审,凡不符合规定或要素不全的一律在一季度末之前进行了纠正,复审结果于xx年2月20日前上报到银行科。
真做好金融机构年检工作。按照呼盟中心支行的要求,我们早在xx年4月就开展了对银行业机构的年检工作,依照上年年检各项要求履行了手续,年检中没有走过场,现场检查面达100%。年检报告于6月20日前上报了银行科。
4、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制,切实履行了监管职责。2月底前,按照人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监管责任制实施细则》等制度和办法,完成了支行与农村信用社联社签定监管责任状、支行主管行长与监管股长签定监管责任状和监管股长与监管员签定监管责任状,制定了监管a、b制,明确了监管职责、责任和目标,使各项监管责任制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5、采取签定监管责任状和按月对新增贷款合规性进检查等措施,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端正服务方向,加大支农力度,全面推动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一步控制和压缩大额贷款的发放。全年我支行克服了全国普遍流行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利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对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合规性进行按月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联社和各社,并督促其及时改正。通过检查,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50%以上投放于农牧业,投向总体上达到合规,但部分农村信用社存在当年新增贷款的大部分发放给国有企事业单位、发放垒大户大额单户贷款和贷款抵押担保手续不合规等情况。
6、高度重视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进一步化解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今伊始,我支行把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加强对沉欠贷款的清收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风险贷款和呆滞、呆帐贷款的清收力度,进一步落实去年年底支行监管部门和联社共同制定的责任清收和岗位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当做首要工作来抓,截止11月末,我支行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共收回风险贷款1,472万元,占全部风险贷款66.4%,取得较好的成效。
二、货币信贷与统计。
一年来,我组织带领综合监管全体职工,对辖区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监管,按月对信贷资产质量、缴存准备金进行监控,为及时掌握辖内金融机构贷款投向,为货币监管提供依据,我们按月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资金状况进行简析,按季进行综合分析。全年共上报经济金融形势分析12份,信贷资产质量分析三期;动态反应12期,调查报告12期,按月及时上报工业企业景气调查报告及表12期。全年按时完成了利率管理现场检查、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和信贷咨询系统登录情况检查工作,使我辖区违规问题明显减少。为支持信用社和地方经济,共为信用社申请再贷款2800万元(50为头寸贷款),至12月15日已收回1860万。此外,我还积极组织调查研究和信息调研工作,一年来由我审稿把关共向上级行上报“地区金融发展状况调查、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情况调查、地区助学贷款情况调查、生态环境趋势调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损失率情况调查、中间业务调查、房地产业务发展情况调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情况调查、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等12项指令性调查任务。
三、取得的成绩及收获2016年在全体综合监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行党组的正确引导下,使我负责综合监管工作明显提高,主要表现为:一是各项管理制度已初具雏形,有了一定的基础;二是全员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并有了一些工作经验;三是搞了一些分析、预测、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了部分可借鉴的依据,为今后工作打下了基础;四是监管手段有所改进,力度进一步加强;五是我本人经常跟随检查,学到了很多知识,工作能力有所提高。
银行营业员个人工作总结2016年已经到来,回顾过去的一年,我收获颇多。在领导和同事的关心、帮助下,通过自身不断努力学习,各方面均取得一定的进步。在这里我简要的总结一下我在这一年中的学习工作情况:
一、工作态度方面。
我自参加建行工作以来,一直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地提高自己,以便使自己更快地适应银行的工作环境。通过阅读书籍资料,掌握银行各种业务操作流程,勇于发现问题,在不懂的问题上,虚心向各位前辈请教,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二、工作学习方面。
在建行的这一年里,我是在营业部工作。银行属于服务行业,工作使我每天要面对众多的客户,在营业部充分的体现了这一点,为此,我常常提醒自己善待别人,便是善待自己。在这里学到了一部分银行基础业务,比如:人民币存取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城交换等。让我充分的体会到银行的工作最重要的就是仔细。每一个帐号,每一个小数点对一笔业务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我通过自身的学习、领导和同事的教育帮助,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更加胜任自己从事过和正在从事的岗位工作。在这一年,我作为一名建设银行员工,亲身感受了银行股改给我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带来各方面的巨大变化--如经济增加值、关键绩效考核指标等概念的引入,使经营部门的经营理念真正从过去只注重量的扩张转变为注重质的提升,以及由此带来的岗位分工和收入分配的显着变化。各种规章制度的出台,对于我们建行规范经营提出了许多更为明确和细化的要求,工作中注重细节管理、精细化管理,针对违法违规行为,也有了更多的预防和惩戒措施,特别是行内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向我们再一次地敲响了警钟--工作不仅要得好、快还要合法、合规,不仅要懂得亡羊补牢,重要的还在于未雨绸缪。
时代在变、环境在变,银行的工作也时时变化着,每天都有新的东西出现、新的情况发生,这都需要我跟着形势而改变。学习新的知识,掌握新的技巧,适应周围环境的变化,提高自己的履岗能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一个业务全面的建行员工,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使我所努力的目标。当然,在一些细节的处理和操作上我还存在一定的欠缺,我会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磨练自己,在领导和同事的指导帮助中提高自己,发扬长处,弥补不足。2016年对我来说是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新的一年里我为自己制定了新的目标,那就是要加紧学习,更好的充实自己,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工作的挑战。面对严峻的挑战,加强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今年会有更多的机会和竞争在等着我,我心里在暗暗的为自己鼓劲,要在竞争中站稳脚步。我会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我坚信能很好的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完成行里的各项指标。我也会向各位前辈和其他同志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交流好的工和经验,共同进步,征取更好的工作成绩!篇五:2016银行支行年终工作总结2016银行支行年终工作总结2016银行支行年终工作总结xx年对**支行来讲,是辛勤耕耘的一年,是适应变革的一年,是开拓创新的一年,也是理清思路、加快发展的一年。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路支行坚持年初制订的工作思路,克服重重困难,团结一致,勇于开拓,在坚持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以发展为主线,以利润为目标,以高品质、专业化服务为手段,积极扩展市场、创新产品、培育客户,实现了各项业务的全面、快速增长。现将xx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经营业绩。
1、负债业务:截至11月底,我行全口径存款时点达到60978万元,较年初增长2358万元,其中对公存款余额达28614万元,较年初增长1525万元,储蓄存款时点余额32364万元,较年初增长833万元。截止11月底全年全口径日均存款余额为60625万元,较年初增长1020万元,其中对公存款日均已浮出水面,较年初正增长39万元,余额为27517万元;储蓄存款日均余额为33108万元,较年初新增981万元。
2、资产业务:截止11月底,我行贷款余额为40273万元,比年初新增万元。9月底,我行向**项目成功营销4亿元贷款,并分别于9月底投放2亿元、11月置换1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有效调整了我行的贷款结构,提高了利息收入水平。同时,我行今年在房地产项目贷款营销上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分别营销**、**两家优质房地产企业贷款各5000万元,为我行房地产金融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全年累计收息达到634.26万元,资产质量良好。全年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达13189万元,手续费收入达到6.6万元。
3、中间业务:今年我行对中间业务收入的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并积极拓展中间业务收入的各种渠道,积极组织收入,提高收益水平。截止11月底,全年累计中间业务收入达172万元,比去年增速达到215%。其中10月份我行收到第一笔财务顾问收入7.5万元,以及国际结售汇收入2800元,开拓了新的中间业务空间。代理发售国债1651万元,基金1300万元,信托280万元,各类保险25万元,理财产品中间业务收入达到**万元。
4、国际业务:今年我行国际业务有了较大的进展。通过营销**科技、**等有进出口业务的贸易企业,我行仅10月和11月就完成对公企业国际结售汇82.59万元,国际结算量达到71.71万元。11月,经上级行批准我行开办外汇储蓄业务后,我行积极行动,对前台员工进行多次国际业务培训,悬挂宣传条幅进行业务推介,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开始办理业务,为我行今后国际业务和外汇理财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电子银行业务:为了给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高科技服务,减轻前台压力,今年我行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提出了较高的目标。截止11月底,我行共发展企业网银客户14户,个人网银273户,callcenter签约287户,网银结算量达到32393万元。
6、其他方面:xx年**路支行在结算服务、核算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同时也积极参与**支行举办的各种活动,在行庆50周年合唱比赛中,我行做为牵头行,积极准备,组织有序,与营业部、黄河支行组成的参赛队一举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
二、主要工作回顾。
1、围绕增强价值创造能力,提高经营水平。
在xx年的工作中,**路支行始终坚持以提高价值创造能力为目标,以增加收入、创造效益为工作成效的评价依据,对每一项产品、每一个客户进行认真地梳理,挖掘潜力客户和潜力产品,合理调配人员,达到提高经营水平的目的。今年,我行充分认识到省行理财中心的潜力,通过与省分行个人客户部的多次沟通,利用理财中心的优美环境,开通对公高端客户窗口,不仅完善了理财中心的功能,也提高了对公高端客户对我行的满意度,实现了对客户的差别化服务。此项举措对我行的服务水平是一个很大地提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今年的业务发展中,我行将对公客户进行了细分,有信贷业务的客户和存款余额较大的客户由客户经理进行维护,小额客户由前台通过优质服务进行维护,要求每天专人统计余额变动,大额进出情况,并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为客户提供量身定体的服务方法。初步形成多层次的营销网,如前台柜员通过余额大小或者大额进出筛选出潜力客户推荐给客户经理,客户经理负责上门走访维护,并由前台客户经理进行方便快捷的核算服务。今年以来客户经理维护的优质客户户数增加了42%,存款余额增加22%。
2、积极推行绩效管理,提高支行管理水平。
年初伊始,我行率先推出《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为每一个中层干部量身定体,制定了绩效管理目标、绩效管理综合评估和相应的激励约束办法,经过科学的推算,对每一位中层干部所在的岗位不同,分别进行不同的设定,并由行里与中层干部的各自不同岗位相互进行认定。通过绩效管理的推行,使中层负责人的责、权、利相匹配,以鼓舞中层负责人的工作热情和主观能动性。经过半年多的运转,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效果已得到充分的体现。部分部门也在本部门内部对员工进行了试运行。我行试行的绩效管理办法也得到了金水支行相关部门的关注和认可,准备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推广。
为了调动客户经理的积极性,5月份我行出台了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和相应的考核办法,由于激励约束有力,使客户经理充分发挥自身潜力,积极营销客户,主动承担行内大客户的维护工作,我行对公业务有了较大的起色。今年我行自行上报申请审批的项目全部得到省分行认可并顺利通过,使**科技、等信贷业务的投放为我行今年以及明年的对公业务、国际业务发展奠定了基础。
3、从严把握核算质量,防范资金风险。
今年,面对dcc上线、员工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差错率较高等情况,我行从严把关,要求员工提高核算质量,积极防范资金风险。通过强化培训、一对一老带新等方式,迅速提高核算水平。对会计主管的工作给予有力的支持,对核算差错出台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员工的业务水平在短时间内达到了迅速的提升。同时,在人员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将b级柜员岗位后撤,做好全行后台稽核工作,从严把关,使我行的核算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
4、强化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今年,我行加大了培养优秀人才的力度,把内容繁多的学习培训多层次分布在立体培训网中,让全行员工得到良好的教育,成为适应建行改造和社会竞争的所需人才。员工的培训主要从以下几个途径展开:1)积极组织员工参加上级行培训,全年参训132人次,是力度最大的一年。特别是支行在人员短缺、业务繁忙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让每一个前台员工脱产11天专心学习。2)、支行自行组织对全体员工的深化培训。专项制定学习计划,每周安排2个晚上培训。培训采取多样化的学习形式,如每次由3名员工做讲师进行背课,使每个人既是学生又是讲师,收到了很好的效果。3)、加大对客户经理、中层负责人、业务骨干的提升培训。组织读书活动,推荐《细节决定成败》、《成功人士的七个习惯》等优秀书目,开展想座谈,使骨干人员得到有效的素质提高。
5、把安全防范溶入日常管理,防微杜渐,继续创造安全无事故。
安全是各项业务发展的基础,是第一要事。对外我行密切关注社会形式,严防不法分子的侵害。从早接款晚送款,到出入通勤门,我行都制订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每一个员工遵照执行。做到人人熟悉防抢预案,定期演习。对内签订职工联保责任书,员工思想动态调查报告。设立专职稽核员,对帐务全程监控,并制订核算差错处罚办法,有效遏制了业务差错和违规违纪现象。今年处罚相关责任人20多人,消灭隐患30多起,有力保证了我行业务发展。
6、工会把家园文化深入推广,团队凝聚力越来越强。
今年工会注意家园文化建设,给每一位过生日的员工当日送上一份鲜美的蛋糕。同时组织员工参加了合唱、跳绳、乒乓球、篮球运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特别是由支行领导带队的合唱团,经过精心排练,在20多家支行参加的比赛中一举夺得第一名,使支行团队凝聚力空前加强,员工踊跃参与团队活动。
三.存在的问题。
1、前台服务存在差距,客户投诉时有发生。今年我行发生一起有效投诉一起,严重影响了我行的信誉。
2、客户经理队伍有待于加大。现有客户经理只是维护了对公客户,如果加上对私客户维护,显然人力不足。
3、对公、对私业务发展措施落实不到位,需要树立全员营销理念,以推动业务快速发展。
4、网银、电话银行签约推广力度不大,柜面客户排队的压力依然很大。
四、xx年工作规划xx年发展思路:以学习《决定》为发展契机,围绕增强价值创造能力,深入挖掘人员和业务潜力,积极组织各项业务发展,坚持走高端路线,创新经营,规范发展,防范风险。
1、指标规划:对公日均新增3000万元,储蓄日均新增xx万元,中间业务收入有更大突破,实现180万元;储蓄存款争取突破4亿元。国际业务、电子银行、客户拓展指标争取完成金水支行下达的任务。
2、继续推进绩效管理,促进全行经营绩效的全面提高。
3、扩充经营人员队伍,增设客户经理岗位,从核算主导型向价值创造型转化。
4、会计达标通过一级验收。
5、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使每个员工适应业务大综合的需要。
今年以来,我们___支行紧紧围绕上级分行盈大利、争大行的战略目标,聚精会神拓展三大基地,一心一意深挖创利资源,使我们的经营局面全面扭转,综合排队跻入全市先进行列。下面是我行今年几项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
1、各项存款增势稳健。在我行网点不断撤并收缩的同时,全年增存仍然高达4000万元,各项存款总额已达3.6亿元。其中储蓄存款净增3600万元,余额已达3亿余元;对公存款净增700万元,余额为5000万元;同业存款受信用社年末贷款投放加大影响,较年初下降300万元,余额为600万元。
2、经营利润正在好转。账面利润亏损万元,加上应付利息红字76万元,考虑消化历史包袱万元,实际亏损为万元,同口径比较,减亏万元。
4、中间业务势头强劲。中间业务收入已完成83万元,达到分行年初下达105万元任务。
计划的80%。
6、卡市场逐步成熟。今年共计营销信用卡6000张,目前信用卡总量已突破一万张,达到11200张。在以信用卡为载体营销客户,拓展业务方面,我们已经培育出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据统计,我行卡存款已达到3100万元。利用卡结算、卡储蓄、卡消费的客户越来越多,并已成为我行中间业务的主要创收手段。取得以上经营成果,已实属不易。从今年面临的形势来看,是十分复杂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利息清收缺口较大。景华公司停产并被长城资产公司依法查封,导致我行今年少收利息至少100万元;生产资料公司、鱼虾安等企业经营不善,今年归还利息基本无望,该项原因可减少利息收入30万元;原专项类企业田村油脂厂、临晋面粉厂等拖欠利息严重,预计年底将无法结清应予以归还利息约100万元。以上三项合计,今年我行利息收入预计将减少230万元。二是贴现业务持续萎缩,不但导致增收利息的年初目标未能实现,同时由于去年贴现业务呆账准备金计提84万元,在去年利润中反映以后,今年由于贴现业务萎缩(目前主要原因是票源不足,利率不高),分行将按比例要扣减同额利润50万元,因而将进一步加剧我行利润亏损缺口。三是模拟拨备对利润造成较大影响。按照分行下达模拟拨备计划基数(按信贷五级分类),我行为12857万元,截止十一月底实际基数为13092万元,高于分行计划基数235万元,该项数字将直接从考核利润中减除。面对这个艰难的环境,我行员工开拓进取、积极拼搏、埋头工作、发展自己,使我行已经全面走出经营低谷,各项业务发展态势呈现良好局面。归纳一年来的工作,主要做法是:
一、塑形象,拓空间,提升核心竞争能力近年来,金融市场的竞争态势非常激烈,对此,我们不敢有似毫懈怠。在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方面,积极寻求发展途径,充分发扬传统优势,大胆探索未知领域,全力创新营销机制,使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得到全面提升。此方面,主要做了三项工作。
一是抓形象工程,展农行风采。年初,积极响应上级行迎新春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号召,利用春节前后,向社会广泛送福,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隆重的形象宣传活动。一方面邀请当地知名书法家,印制业务宣传年画,在电视台特邀播出电视连续剧以及通过行长向客户拜年,在府前广场组织声势浩大的书写迎春对联活动,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到上半年,全行储蓄存款净增达4000万元,特别是城区存款增势更是突飞猛进,为全行业务经营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在加强形象宣传中,我们精心策划、认真组织,配合市分行文艺演出团在府前广场隆重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大型演出活动。在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又抓住这个扩大农行影响的良好时机,邀请甘肃省歌舞团与两会代表以及企业界朋友,举办了农行情大型文艺晚会。我们还积极扶持了残疾人事业,向弱势群体献爱心,理顺了与党政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社会关系,为农业银行在___县的深入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二是抓规范管理,促作风转变。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篇六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关于加强支付手续费减费让利工作的通知》(银管支付〔20xx〕63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关于加强降费让利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等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我行”)有序开展减费让利宣传活动,落实减费让利工作,现将减费让利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2.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共8个收费项目。自20xx年9月30日以来,截止20xx年1季度末累计减免万元。
银行账户服务费:我行已免收取客户本外币对公活期账户开户手续费和本外币对公账户管理年费2个收费项目。自20xx年9月30日以来,截止20xx年1季度末,共减免开户手续费万元。
1.安全认证工具管理年费和管理费,无年费及管理费。
2.安全认证工具工本费,安全认证工具现行收费标准为全部减免。
降费项目的实际累计降费规模达到万元。
标准类商户借记卡收单服务费为,25元封顶。优惠类商户收单服务费,我行现无优惠类商户。降费项目的实际累计降费规模达到万元。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保证支付结算业务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关于确保广东地区支付结算业务安全稳定运行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xx]323号)文件精神,本社于二00九年十月一日至十月十对辖内信用社支付结算业务及内控管理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支付系统的自查。
经对辖内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农信银业务系统的检查,除个别社存在大额支付往账未经有权人审批现象外,未发现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存在问题已下事实确认书,限期整改。
二、银联支付系统的自查。
(一)本联社共有atm机5台,均为在行atm机。到检查日止,5台机具使用正常,但存在部分信用主相关人员对atm机巡查工作未达到要求次数;前后台岗位轮换时,柜员未及时对atm机密码进行变更等现象。
(二)至检查日止,本联社共有pos机45台,目前使用正常,未发现其他风险隐患。
三、内控管理情况的自查。
对印、押、证的管理进行了重点检查。辖内信用社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能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各类印章的启用、使用和保管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中发现有个人名章长时间闲置桌面、员工调离本社但未及时登记停用日期的情况,已当场要求改正。要求所有员工重视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杜绝印章、凭证管理上的漏洞。单位存款账户管理方面,存在个别信用社账户资料已过有效期而未及时更新、开立的单位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单位负责人姓名与客户所提供的开户资料负责人身份不一致现象,已督促其限期整改。
通过本次自查自评,联社上下内控意识也得到进一步增强,明确了内控管理工作对于自身发展及落实外部监管要求的重要意义。同时,各业务部门进一步梳理了日常内控管理工作流程,辖内各信用社在经营活动、业务管理和操作中,将严格遵循“内控优先”原则,优化流程,规范操作,加大检查监督和机具使用巡查的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内控管理,做到警钟长鸣,坚持不懈,严防各类风险的发生。
xx联社会计结算部。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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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工作总结篇八
致:(施工单位)。
我单位承建的郑东新区综合交通枢纽区地下道路工程:在劳务施工期间,特别是在春节期间,在劳务费用结算、支付和劳务人员管理方面我单位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劳务人员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不拖欠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承担因劳务管理和农民工工资管理不善而造成一切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
2、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并承诺发生一起(次)因劳务结算纠纷、拖欠劳务费用或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或因与劳务公司(或劳务人员)堵门(包括政府行政事业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公司本部、监理单位和工地现场),堵路、上访、投诉(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劳务监察、媒体等有损建设单位名誉的一切投诉行为)、拉条幅、媒体曝光、自残和威胁等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造成不利影响和名誉损坏行为的,除《劳务合同》的约定处罚行外,并处罚金20万元/一起(次)。
题协商解决不成时,采取(1)请监理单位各建设单位协调(2)请社会劳动仲裁机构仲裁(3)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形式或进行法律诉讼解决。
4、督查和管理劳务费用支付到每个劳务人员手中,对出现的劳务合同、劳务结算、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的各种纠纷和问题做到认真细致妥善的解决纠纷和问题,不发生一起(次)上述过激行为。
承包人:劳务公司(签章)。
负责人(签章)。
二0xx年元月五日。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篇九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支付结算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三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第十四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第十五条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十七条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十八条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帐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二十条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第二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第二十四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第二十七条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第二十八条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十九条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第三十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第三十二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第三十四条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三十五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三十七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本条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第三十八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第三十九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一)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二)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第四十条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四十四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四十五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四十六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二)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
通知书。
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七条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四十八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四十九条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第二节银行汇票。
第五十三条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五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五十五条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第五十六条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出票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五十七条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
申请书。
”,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第五十九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帐银行汇票的除外。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六十条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三)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四)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五)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六)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六十一条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六十三条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六十四条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二)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三)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六十五条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第六十七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该帐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帐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及其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七十条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帐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帐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第七十一条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三节商业汇票。
第七十二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七十七条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七十八条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条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一条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第八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购销合同。
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第八十四条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八十五条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八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第八十七条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第八十八条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第八十九条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二)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一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九十四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九十五条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第九十六条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四节银行本票。
第九十七条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帐,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第九十九条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第一百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
第一百零三条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第一百零四条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五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一百零六条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五)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一百零七条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二)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一百零八条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第一百零九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第一百一十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入帐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第一百一十三条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五节支票。
第一百一十四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一百二十条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款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帐。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帐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第一百三十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第一百三十一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一百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和代理收单结算业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申请发行信用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
(二)相应的管理机构;。
(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所属分、支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一百三十五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一百三十六条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并发给信用卡。
第一百三十七条单位卡帐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帐户。
个人卡帐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帐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帐户。
第一百三十八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一百三十九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卡银行应建立授权审批制度;信用卡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一百四十三条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智能卡(下称ic卡)、照片卡可免验身份证件。
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
(四)信用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第一百四十五条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
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帐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帐。
第一百四十八条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帐。
第一百四十九条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个人卡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以及凭密码在pos上支取现金的可免验身份证件。
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交持卡人签名确认。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信用卡、身份证件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千元。
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一百五十四条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第一百五十五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帐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帐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帐存入。
第一百五十七条个人卡持卡人或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理。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经审查并收妥现金后,在存款单上压卡,将存款单回单联及信用卡交给持卡人。
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信用卡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第一百五十八条发卡银行收到代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或本系统联行划转的各种单据审核无误后,为持卡人办理收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的,应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帐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帐户可以转帐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第一百六十条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
(一)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二)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三)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帐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银行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该银行的业务公章。
第一百六十五条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帐号的,帐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第一百六十七条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第二节汇兑。
第一百六十八条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汇款人名称;。
(六)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七)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八)委托日期;
(九)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第一百七十二条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第一百七十三条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第一百七十四条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帐户,并向其发出收帐通知。
收帐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帐户的凭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帐户,该帐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转帐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帐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帐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帐户。
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第一百七十七条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第一百七十八条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一百七十九条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第一百八十条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三节托收承付。
第一百八十一条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一百八十六条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一)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二)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三)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四)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
证明书。
(五)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六)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七)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八)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帐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帐单。
第一百八十七条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付款人名称及帐号;。
(四)收款人名称及帐号;。
(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八)合同名称、号码;。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条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一)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对于军品托收,有驻厂军代表检验产品或有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的,收款人还应当填制盖有驻厂军代表或指定人员印章(要在银行预留印模)的结算通知单,将交易单证和发运证件装入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填明托收号码;同时,在托收凭证上填明结算通知单和密封袋的号码。然后,将托收凭证和结算通知单送交银行办理托收。
没有驻厂军代表使用代号明件办理托收的,不填结算通知单,但应在交易单证上填写保密代号,按照正常托收办法处理。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第一百九十一条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采取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一)验单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帐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二)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篇十
工伤先行支付制度就是在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又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支付,下面是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第九条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
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篇十一
本次支付结算工作的检查期间为年月日到年月日,根据要求我行认真组织了综合管理部、综合业务部的相关人员对我行的支付结算业务和各项管理工作开展了自查,包括综合管理、支付系统管理、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账户管理。经自查,我行辖内网点能够依法经营,内控制度健全,并能按照相关法律和人民银行要求办理各项业务,未出现重大的操作性错误。
(一)综合管理。
1.我行积极参加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要求准备相关会议资料,会后及时向相关人员传达会议精神,组织学习相关内容,贯彻执行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2.我行按时报送年度支付结算工作总结,涉及支付结算工作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案例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根据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年度支付结算金融服务报告、支付通讯等支付结算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3.加强支付结算人员新业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二)支付系统管理。
1.我行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按照现代化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业务处理办法、手续办理各项支付业务。规范直接参与者地方押密钥的领用、登记和保管,制定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管理岗位职责并合理设置人员岗位。
2.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建立了清算账户和同城清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了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作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3.按时报送支付清算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业务测试、模拟运行、业务需求及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等相关材料,搞好支付结算综合反映。
(三)结算管理。
我支行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业务处理手续和实施办法组织结算业务管理。规范支付结算工具创新业务、有关票据结算凭证的印制和结算印章的刻制,以及对票据、重要结算凭证、结算印章、银行汇票密押、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应用的管理。同时,认真、及时做好支付结算数据的统计和编报工作,努力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结算管理方面的情况调查及专题文字材料。
(四)银行卡管理。
1.特约商户管理。我行已建立商户风险评级及风险审批制度,营销客户经理、pos后台管理人员以及市行、省行审批人员、监控检查等岗位相互分离,严控商户准入及审批管理。我行暂无低扣率、零扣率商户,也不存在异地拓展商户。发展特约商户都经过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充分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到现场调查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情况,并在pos业务管理控制台中登记商户信息。我行按照要求在银联商户信息注册平台进行商户信息注册。特约商户在银联商户信息注册系统中信息与真实信息相符,包括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收单机构代码、受理机构代码、地区代码、商户状态、终端编号等内容。
2.我行发卡业务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未发现违规现象。
3.及时监测银行卡交易与使用管理情况,定时查看报表管理平台上的.发卡数、已发卡账户总存款金额和平均余额,配合人行完成银行卡数据的统计和编报工作。
(五)账户管理。
1.单位账户。从自查情况看,我行在开立单位账户时做到了:一是加强开户代理人身份识别,要求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必须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电话核实;二是强化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合规性审核,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个人身份进行核查,对存有疑义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通过工商管理局、质监局网站对其进行核实;三是强调办理单位结算账户各项业务流程监督,要求办理各项单位结算账户业务必须全程录像监控;四是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结算账户资料文件,账户资料必须于保险柜保管,并落实双人管控原则,未经有权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账户资料;五是严格执行已开立账户资金使用规定,通过系统和人工双重控制,规范客户使用账户办理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与可疑交易报告规定相结合,防范客户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非法交易;六是加强印鉴卡、重要空白凭证等业务单证管理,将空白印鉴卡视同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密重要空白凭证控号管理措施,对外出售凭证纳入系统控制,并需确认购买人身份。
2.个人账户。我行对个人账户的自查重点要求在:是否开立匿名、假名个人结算账户、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境内个人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是否开展联网核查等。经查,我行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未发现违规现象。
通过本次自查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管理工作总体上较为有序,未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各项支付结算法规执行较为到位,相关人员具备基本业务素质。但是经过检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1)针对复杂多变的银行突发事件,我行各项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还不够完善,应急演练工作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缺少应对经验。
(2)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存在支票影像截留业务成功率不高的问题,没有全部实现与人民银行影像支票系统对接,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开展存在困难。
针对本次自查发现的问题,我行将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认真执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经营,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提高我行的支付结算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支付体系的安全。
建立健全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组织机构,不断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危机处置应急演练。加强员工培训,提高自律意识。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技能竞赛等方式,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支付结算相关规定,杜绝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
强化宣传,提升竞争力。加大对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结算、银行本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支付结算服务品牌的宣传工作。
支付结算工作总结篇十二
本次支付结算工作的检查期间为xxxx年1月1日到xxxx年12月31日,根据要求我行认真组织了综合管理部、综合业务部的相关人员对我行的支付结算业务和各项管理工作开展了自查,包括综合管理、支付系统管理、结算管理、银行卡管理、账户管理。经自查,我行辖内网点能够依法经营,内控制度健全,并能按照相关法律和人民银行要求办理各项业务,未出现重大的操作性错误。
(一)综合管理。
1.我行积极参加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要求准备相关会议资料,会后及时向相关人员传达会议精神,组织学习相关内容,贯彻执行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正常进行。
2.我行按时报送年度支付结算工作总结,涉及支付结算工作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案例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并根据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年度支付结算金融服务报告、支付通讯等支付结算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3.加强支付结算人员新业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
(二)支付系统管理。
1.我行严格执行支付系统清算纪律,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按照现代化支付系统、支票影像系业务处理办法、手续办理各项支付业务。规范直接参与者地方押密钥的领用、登记和保管,制定支付系统地方押密钥管理岗位职责并合理设置人员岗位。
2.加强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建立了清算账户和同城清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了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作和各项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顺利开展。
3.按时报送支付清算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业务测试、模拟运行、业务需求及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等相关材料,搞好支付结算综合反映。
(三)结算管理。
我支行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业务处理手续和实施办法组织结算业务管理。规范支付结算工具创新业务、有关票据结算凭证的印制和结算印章的刻制,以及对票据、重要结算凭证、结算印章、银行汇票密押、数字签名等安全措施应用的管理。同时,认真、及时做好支付结算数据的统计和编报工作,努力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结算管理方面的情况调查及专题文字材料。
(四)银行卡管理。
1.特约商户管理。我行已建立商户风险评级及风险审批制度,营销客户经理、pos后台管理人员以及市行、省行审批人员、监控检查等岗位相互分离,严控商户准入及审批管理。我行暂无低扣率、零扣率商户,也不存在异地拓展商户。发展特约商户都经过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充分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到现场调查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情况,并在pos业务管理控制台中登记商户信息。我行按照要求在银联商户信息注册平台进行商户信息注册。特约商户在银联商户信息注册系统中信息与真实信息相符,包括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收单机构代码、受理机构代码、地区代码、商户状态、终端编号等内容。
2.我行发卡业务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未发现违规现象。
3.及时监测银行卡交易与使用管理情况,定时查看报表管理平台上的.发卡数、已发卡账户总存款金额和平均余额,配合人行完成银行卡数据的统计和编报工作。
(五)账户管理。
1.单位账户。从自查情况看,我行在开立单位账户时做到了:一是加强开户代理人身份识别,要求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必须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电话核实;二是强化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合规性审核,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个人身份进行核查,对存有疑义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通过工商管理局、质监局网站对其进行核实;三是强调办理单位结算账户各项业务流程监督,要求办理各项单位结算账户业务必须全程录像监控;四是按照规定妥善保存结算账户资料文件,账户资料必须于保险柜保管,并落实双人管控原则,未经有权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账户资料;五是严格执行已开立账户资金使用规定,通过系统和人工双重控制,规范客户使用账户办理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与xxx可疑交易报告规定相结合,防范客户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非法交易;六是加强印鉴卡、重要空白凭证等业务单证管理,将空白印鉴卡视同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密重要空白凭证控号管理措施,对外出售凭证纳入系统控制,并需确认购买人身份。
2.个人账户。我行对个人账户的自查重点要求在:是否开立匿名、假名个人结算账户、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境内个人办理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是否开展联网核查等。经查,我行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个人结算账户业务,未发现违规现象。
通过本次自查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管理工作总体上较为有序,未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各项支付结算法规执行较为到位,相关人员具备基本业务素质。但是经过检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1)针对复杂多变的`银行突发事件,我行各项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还不够完善,应急演练工作落实不到位,相关人员缺少应对经验。
(2)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存在支票影像截留业务成功率不高的问题,没有全部实现与人民银行影像支票系统对接,支票影像交换业务开展存在困难。
针对本次自查发现的问题,我行将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认真执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经营,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提高我行的支付结算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支付体系的安全。
建立健全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组织机构,不断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危机处置应急演练。加强员工培训,提高自律意识。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技能竞赛等方式,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支付结算相关规定,杜绝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
强化宣传,提升竞争力。加大对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结算、银行本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等支付结算服务品牌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