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的管理制度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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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管理制度篇一
一、目的:为确保员工离职时,其工作能明确地转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离职时的处理程序。
1、辞职。
1.1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30天向其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
1.2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1.3辞职员工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递交行政人事部。
1.4审批通过后,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到离职日期当日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1.5辞职员工完成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后,将《员工离职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档、结算薪资。
1.6试用期职员或未签订劳动合同者,视岗位的重要性应提前3-7天提出申请。
1.7审批权限:。
2、辞退、除名。
2.1有以下情况的予以辞退:。
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
3)损害单位利闪,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各社会秩序的;
5)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成刑事处分的;
6)受到刑事处罚的;出现以上情况的员工由其部门经理填写《员工辞退通知单》呈准后,作辞退处理。部门经理级以上的由总经理填写。交由行政人事部审核。
2.2辞退员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员工辞退通知单》后,办理离职移交手续。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2.3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三天者,视为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
3、离职面谈员工辞职、辞退时,该部门负责人与该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2)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审查其掌握工作、进度和角色;
4)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5)《员工离职面谈记录表》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员工档案。
4.移交、监交。
4.1员工获准离职或作辞退处理时,依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4.2离职员工应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一式三份,并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监交人签名盖章。
移交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备查。
4.3移交事项。
1)现款、有价证券、帐表凭证。
2)原物料、财产设备、器具、印鉴。
3)规章、技术文件、业务等有关资料。
4)其他应交办事项。
5)未完成事项。
4.4监交。
1)经理级以上员工由总(副)经理监交,但情况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长指派专人协助监交。
2)主管级以下员工由直属经理监交。
5、薪资。
5.1除名员工不发放薪资。
5.2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及结算工资等相关手续。
5.3辞退员工薪资根据劳动法发放。
离职的管理制度篇二
为了规范离职操作流程,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主要职责。
3.1。
人事行政部负责员工离职面谈、离职的审批与离职手续的办理。
3.2各部门行政助理负责监办部门内交接工作。
4.制度内容。
4.1辞职。
4.1.1正式员工应提前三十日向上级主管及人事行政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写明辞职原因;试用期内员工提前三天向上级主管及人事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写明辞职原因。
4.1.2主管与员工沟通,了解离职原因,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经部门主管/经理签署意见后(如有辞职报告可附后),交人事行政部。
4.1.3人事行政部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后,了解离职原因签署批准意见。
4.1.4员工的辞职申请均需按照审批权限批准签字后交人事行政部确认备案。
4.1.5通过审批后,人事行政部通知离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4.2辞退。
4.2.1辞退正式员工须由该员工上级主管提前三十日以上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写明辞退原因(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后交人事行政部。
4.2.2人事行政部须核实辞退原因是否属实,签署审批意见。
4.2.3员工的辞退申请均需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签字后交由人事行政部确认备案。
4.2.4通过审批后,主管告知员工辞退理由和离职时间,安排员工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离职。
4.3.1离职人员在本部门工作移交完毕后,凭部门主管/经理及部门助理签字的《离职交接清单》至相关部门移交工作、物品。各部门接待交接的人员应认真检查相关记录,确保离职人员各项款项、物品及工作移交清楚、完毕。
4.3.2离职人员将完成的《离职交接清单》交至人事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人事行政部发放离职证明,办理养老保险等停止或转移手续,在一个月内,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日期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不负责咨询、办理等相关事项。
4.3.3离职人员的薪资,应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结算。离职薪资发放日期为公司发薪日期,不可提前发放。
4.4离职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进行赔偿。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4.1员工违反《保密承诺书》和《竞业限制协议》等有关规定的。
4.4.2转正后员工提出离职申请不满三十天且未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擅自离职的,或试用期员工提出离职申请不满三天且未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擅自离职的。
4.4.3员工未完成交接手续即离开公司的。
4.4.4员工拒不归还重要工作资料、钥匙及其他重要物品。
4.4.5其他一切有损公司形象与利益的行为。
5.相关记录表单:
离职的管理制度篇三
第1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入离职手续的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并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各店面各部门人员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一)入职。
1、由人力资源部通过网络、现场招聘渠道的员工和项目点自行招聘(包括内部介绍)的员工入职,应遵循以下程序:
(1)通过面试者持《应聘人员登记表》至项目点负责人报到。由店长安排进行试岗,时间为三天。试岗合格者,须员工本人在各项目点负责人处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就职书》。办理入职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有效证件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2)入职员工在缴纳工装押金后在各项目点负责人处领取工装,更衣柜钥匙,宿舍入住单等。
(3)各店负责人在员工入职7—15天内凭员工《应聘人员登记表》和缴纳的押金到财务部开据员工押金条。
(4)各店负责人凭员工的押金条到人力资源部备档,并把入职员工签订的《应聘人员登记表》和《就职书》交至人力资源部。
(5)入职完毕。
(6)入职一个月之内,项目点负责人需统一安排办理员工健康证。
(7)入职员工年龄女工须在50岁以下,男工须在55岁以下。
2、行政部门人员和主管级以上(含主管级)人员的入职办理须在人力资源部进行。应遵循以下程序:
(1)通过初次面试者持《应聘人员登记表》至部门负责人进行复试,复试通过进行试岗,时间3--7天。试岗合格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书》。办理入职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有效证件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2)入职完毕。
3、其他说明。
(1)由于收银岗位的特殊性,在新员工入职时,除须提供正常入职的必备资料外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作为担保资料(包括: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各一张)。如员工无法提供担保,项目点可根据情况,由项目点负责人担保员工办理入职。并签订担保书。担保书负责担保该员工在职期间的一切行为及后果。
(2)因特殊原因无法交纳工装押金的,可在征得员工本人同意,由项目点负责人代交或者担保延期(须出具担保书,且最长延期至该员工第一次领取工资),在担保期间,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损失由担保人承担。
各店特殊原因特批比例不得超过本店当月入职人数的5%。
(3)入职员工的《应聘人员登记表》须项目点负责人或厨师长签署薪资标准和岗位的部分,必须填写清楚并签字。否则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员工个人工资不能发放等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二)员工离职。
第4条离职类别及具体程序。
1、辞职。
辞职是指员工基于某些个人原因而不能或不愿意继续为公司工作,提出离开公司的请求。
各店一线员工辞职需遵循以下规定及程序:
(1)除不可抗因素外,各店一线员工提出辞职须向其直接主管领导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主管须在1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意见提交至项目点负责人。
(2)项目点负责人在接收到主管批复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出批复,并将最终批复结果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具体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作回访调查,记录辞职原因并作人事分析。
(3)员工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15天后至店面负责人处领取《员工离职审批表》,按照要求规范填写。
(4)按照公司离职流程,辞职员工须将一切与公司、工作相关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给相关负责人(前厅交接给主管,后厨交接给厨师长),并由各接收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期办理退住手续,并由宿舍长签字;工装需清洗干净退还至各店相关负责人处,由工装负责人在离职单工装处签明工装退还明细及工装相应扣款事项与金额;退还工号牌、更衣柜钥匙等,并由接收负责人签字确认。
(5)一切交接完毕后,辞职员工本人凭签批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到项目点负责人处退还工装押金。
(6)项目点负责人在离职员工离职后的7—15天内持《员工离职审批表》和员工工号牌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退手续。并凭员工押金条到财务部进行押金退领登记。
(7)员工离职手续完毕。
(8)人力资源部自员工离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剔除其档案,并在三个月后进行销毁。
行政部门员工离职流程同各店一线员工,最后签批为部门负责人,工装退还至人力资源部。
行政部门、各店主管级员工辞职需遵循以下规定及程序:
(2)营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将最终批复结果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具体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作回访调查,记录辞职原因并做人事分析。
(3)员工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30天后至项目点负责人处领取《员工离职审批表》,按照要求规范填写。
(4)按照公司离职流程,辞职员工须将一切与公司、工作相关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给相关负责人(前厅主管交接给分店店长,后厨交接给厨师长),并由各接收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期办理退住手续,并由宿舍长签字。若该员工与分店或公司财务部门有财务上的工作交涉,须依次从分店财务到公司财务交接清楚并由分店财务和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最后由公司财务经理签字确认。一切交接完毕后,由项目点负责人签字审批,最后由营运总监签字审批。
(5)辞职员工持签批完毕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退还工装(参见《工装管理制度》)等离职手续,最后凭行政人事签字确认的.押金收据到财务部退还押金。
(6)人力资源部自员工离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剔除其档案,并在三个月后进行销毁。
行政部门主管级员工辞职流程同各店主管级以上员工,最后签批为公司总经理。
项目点负责人辞职需遵循以下规定及程序:
(1)除不可抗因素外,项目点负责人辞职须向营运总监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2)营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将最终批复结果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具体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作回访调查,记录辞职原因并做人事分析。
(3)员工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30天后至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审批表》,按照要求规范填写。
(4)按照公司离职流程,辞职员工须将一切与公司、工作相关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给新任项目点负责人,并由接收人签字确认,在没有新任项目点负责人的情况下,经领导同意暂时将工作交接给指定人员;同期办理退住手续,并由宿舍长签字;若辞职员工与分店或公司财务部门有财务上的工作交涉,须依次从分店财务到公司财务交接清楚并由分店财务和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最后由公司财务经理签字确认;一切交接完毕后,由营运总监签字审批。
(5)辞职员工持签批完毕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退还工装(参见《工装管理制度》)等离职手续,最后凭人力资源部签字确认的押金收据到财务部退还押金。
(6)人力资源部自员工离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剔除其档案,并在三个月后进行销毁。
行政部门经理级员工辞职流程同项目点负责人,最后签批为总经理。
2、辞退。
辞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公司不得不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被辞退员工需遵循以下规定及程序:
(1)公司应提前3天通知员工本人,未提前3天通知者,公司给予3天的薪金作为对员工的补偿。(注:试用期员工试用期未满3天被辞退,公司不予发放此工作期间的薪金。),其他流程同辞职员工。
3、自离。
(2)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应工作交接完。
自离是指公司员工未按规定提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提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未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的、经批准但未交接完毕的、或在没有请假等任何一种情况下擅自缺勤、旷工超过三天者。
自离员工离职手续须遵循以下规定及程序:
(1)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项目点负责人应在发现员工自离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至人力资源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经济损失由店面或部门自行承担。
(2)未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的自离员工,公司按照规定扣除自离员工的工装押金及未结清工资余款、奖金等。
4、特批。
特批是指员工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得不离职但又不能遵循正常离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者。
特批员工离职手续须遵循以下规定及程序:
(2)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特批意见签署人承担。
(3)各店特批比例不得超过本店当月离职人数的5%。
第5条特别说明:
1、离职员工在离职前的工作薪酬按照公司工资发放时间以及要求统一发放。
2、离职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不接受任何电话、同事和亲友转达的辞职申请。
3、未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而擅自缺勤、旷工超过三天者,按自离处理。
4、未按入离职规范要求按时、正确入离职而造成的工作延误、个人工资不能发放等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或相关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6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7条本办法报总经理审批,自年月日起执行。
4.4.3新员工岗前实习结束后,办公室组织新员工填写《员工试用期考核评审表》,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试用人员在试用期的表现在《员工试用期考核评审表》的相应栏目填写考核意见,办公室将以此作为是否录用该人员的直接依据。考核合格者,办公室将按公司规定给予转正并签订劳动合同。
4.5员工内部调动。
4.5.1除公司行为的人员调动外,试用期满后员工在原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进行内部岗位变动。内部岗位变动分个人申请、部门需要、公司安排三种。岗位变动员工需将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到新岗位报到。
4.5.2岗位变动。
a.员工个人申请原则上必须征得原部门和将调入部门领导同意,同时必须符合将调往岗位任职资格要求,方可申请内部调动。员工将个人内部调动申请交办公室,办公室按规定核实具体情况后报总经理审批。
b.部门因工作开展需要调相关人员,原则上必须征得原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申请内部调动,办公室按规定核实具体情况后报总经理审批。
c.公司领导从公司发展角度出发安排相关人员岗位变动直接由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4.5.3总经理批准员工岗位变动后,由办公室向原部门开具《调令》,调员工到办公室报到为其安排新岗位,员工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办公室向调入部门开具《介绍信》,介绍员工到新岗位,由调入部门为其安排具体工作。
4.6.1员工离职分辞职、辞退、离退休等,离职的类别不同,员工个人和各职能部门办理的程序不同。
a.辞职员工应在离职前一个月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写明离职原因,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送办公室报总经理审批。试用期员工或未签订劳动合同者离职申请应于离职前一周填写。
b.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部门领导或公司领导认为员工不胜任岗位工作等,由部门领导填写《员工辞退申请表》,送办公室审查核准后报总经理审批。员工辞退相关规定按《员工奖惩管理标准》执行。
c.离退休员工离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4.6.2工作、物品的移交、监交。
a.员工获准离职或作辞退处理时,由办公室通知员工并与员工进行离职前的面谈,谈话内容包括:审查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阐明公司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回答职工可能提出的问题,征求对公司的建议和评价。
b.离职员工到办公室领取《员工离职交接单》,办理离职手续,部门尽快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离职员工按《员工离职交接单》上所列项目进行物品的交接,各相关人员及负责人应签章确认。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主管领导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指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主管领导自行接收。
c.《员工离职交接单》中所列移交事项应由主管领导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予更正。如离职员工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部门领导负责追索。
d.移交手续原则上必须在五天内办理完毕,办理完毕后,《员工离职交接单》应交由办公室保管,办公室最后审核《员工离职交接单》上所列事项交接完后,通过财务部为离职员工结算工资。
离职的管理制度篇四
为规范公司离职管理有所依循,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单位与员工个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个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个人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离职申报。
1、离职员工个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离职申请/通知单》报送直接上级及办公室。
2、员工离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的书面申报。
二、移交。
1、工作移交。
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签字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
(2)经管工作详细说明。
(3)《客户信息表》、《供销关系信息表》:(含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它相关信息)。
(4)培训资料原件。
(5)公司的技术资料(包括书面文档、电子文档两类)。
(6)项目工作情况说明。
a、项目计划书。
b、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c、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d、其它项目相关情况详细说明。
二、事物移交。
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1、领用办公用品移交至办公室;
2、公司配置的通讯工具移交至办公室;
3、考勤卡、(办公室、办公桌)钥匙、移交至办公室;
4、借阅资料移交至原保管处;
5、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移交至直接上级。
三、款项移交。
1、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
2、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财务。
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管人签字确认,并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认为交接完成。
四、结算。
1、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直接上级、办公室、总经理三级签字认可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2、结算部门:离职人员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办公室共同进行。
3、结算项目:
a、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b、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
(2)赔偿金: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办公室、财务进行核算。
a、物品损失赔偿金:公司为方便办公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归还。
新品按物品购入原价赔偿损失。
旧品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损失。
b、培训损失赔偿金:
赔偿金培训=培训费×(合同未满月数+6)/合同期限月数。
(3)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的款项结算,按照《公司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由财务进行结算。
(4)工资。
(1)合同期满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
(2)公司辞退的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公司经营状况等特殊原因的资遣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外,公司另外加付一个月基本工资。
(4)项目损失补偿金:项目开发人员违约性离职,其负责的开发任务未能完成和移交,应付公司项目损失补偿金。
项目损失补偿金=(项目开始至离职日之月数+3)×月工资全额。
注:因个人原因,在技术服务、项目、生产等工作中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在此管理制度中,具体办法参见各项管理条例中的细则规定。
五、关系转移。
1、转移前提。
(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签字为确);
(2)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确)。
2、转移内容。
(1)档案关系。
(2)社保关系。
3、公司内部建立个人档案中资料不再归还本人,由办公室分类存档。
第五章附则。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的。不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可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办公室,修改权归股东会。
离职的管理制度篇五
规范本公司员工离职作业流程,确保离职交接工作顺畅进行。
2.适用范围。
公司三职等(含)以下员工的离职作业。
3.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部为本制度的管理部门。
4.内容。
4.1离职类型及申请要求。
4.1.1辞职:自动请辞离职。
(1)三职等(含)以上须提前一个月申请。
(2)一、二职等须提前10天申请。
4.1.2辞退:解雇离职。
因故被解雇者,公司应事先通知员工,由其直属主管或部门经理提出申请。
离职的管理制度篇六
为适应公司人员岗位调整的需要,规范离职手续交接,避免因岗位交接引发的各种问题,使后续工作有序地进行。保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0.1范围:
适用于所有与公司建立有劳动关系的人员。
2.0.2适用情形:
2.0.2.1因客观原因或劳动关系双方主观原因出现的员工离职(含退休)情形。
2.0.2.2员工因机构裁并、组织结构变化、岗位轮换、晋升等不涉及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岗位调整情形。
2.0.3离职、离岗人员应作为交接方,到岗人员作为接收方,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交接事宜。
3.0.1交接方:各类离职、离岗人员。
3.0.2接收方:入职、调岗接替离职、离岗人员的人员。
3.0.3监督方:
3.0.3.1公司层级交接为人力资源部、审计法务部(交接层级划分详见5.0);
3.0.3.2基层单位、机关职能部门层级交接为本单位、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3.0.4审阅者:交接岗位的上级。
3.0.4.1公司层级为为主管领导;
3.0.4.2基层单位、机关职能部门层级为本单位、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4.0.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订、完善本制度。监督高层、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岗位调整、离职交接工作。
4.0.2审计法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监督高层、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岗位调整、离职交接工作。
4.0.3各基层单位、机关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基层员工岗位交接工作,中层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人员监督。
公司对岗位交接实行公司管理、基层单位及职能部门管理两层级管理制。
5.0.1公司层级管理:由人力资源部、审计法务部负责,对高层、中层、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的岗位交接实施监督。《岗位交接清单表》应一式四份打印签字,交接双方、人力资源部、审计法务部各执一份。
5.0.1.1公司层级管理的交接还需本岗位所辖部室或所辖的基层单位参与。
5.0.2基层单位、机关职能部门层级管理:各基层单位、职能部门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部岗位人员的岗位交接进行监督;涉及到重要工作细节问题,交接岗位直接领导应当参与。交接完毕后,将各方确认的《岗位交接清单表》一式三份打印、签字,交接双方、基层单位或职能部门各留一份。
6.0.1印鉴及资产。
6.0.1.1印鉴:部门保管及使用的公司和部门印鉴。
6.0.1.2现金及票证:尚未缴清的各项滞留现金及票证数量。
6.0.1.3电脑管理系统:凡持有各级各类电脑系统操作、管理卡或密码的人员,如发生岗位交接均应将所持专用卡、密码交回接收方。
6.0.1.4固定资产及在帐低值易耗物品交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或在帐低值易耗品。
6.0.2文档。
6.0.2.1在岗期间的所收的文件和领导批复文件。
6.0.2.2目标责任书。
6.0.2.3工作日志。
6.0.2.4计划及报表:所负责的未完成的计划和需要持续的报表。
6.0.2.5本部门上年度全年至交接期的业务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
6.0.2.6帐务资料:包括各种手工帐、物价台帐、某些部门及特定岗位具备的设备、设施、物品、资产等帐簿,特定岗位保管的单据、印鉴等。
6.0.2.7合同:在岗期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及报批文件等相关文件。
6.0.3内部岗位基本情况交底:
交接双方应将岗位情况做简要交谈,大致应涉及以下内容:
6.0.3.1本岗位特点、必须关注点、操作要点;
6.0.3.2所辖人员的基本情况;
6.0.3.3本部门近期潜存或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严重程度等等。
6.0.4办理中的事务:
凡正在办理中的重要事务,交接方均应向接收方详细做书面说明,其包括:
6.0.4.1与供方办理中的业务及进行中的谈判;
6.0.4.2与顾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问题;
6.0.4.3与公司内其他部门议而未决的事宜;
6.0.4.4为本部门员工尚未办清的事宜;
6.0.4.5本岗位应特殊交待的未清事宜等。
6.0.5外联关系:岗位所负责联系政府机构、金融机构等相关组织、联系方式、联系人员等。
7.0.1各方人员应以友善、合作的态度,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7.0.2接收方到新的岗位后,要充分利用交接的信息熟悉情况,掌握国家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法规及标准,理解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快速积累知识经验,提高能力,尽快适应新岗位的工作。
8.0.1岗位交接需由交接人制作《岗位交接清单表》,并在《岗位交接清单表》中按项汇总清单数目,交接双方可根据岗位性质,选择、增减交接清单内容,双方清点实物及单据数目后签字确认。
8.0.2岗位交接涉及相关部室管理的财、物或文件资料,由相关部室对其进行评审。财、物或文件资料保管使用需进行变更的,按要求进行变更。
8.0.3公司层级管理的岗位交接,由审计法务部与人力资源部全程参与,交接自岗位任免文件发出或离职申请发出或退休审批手续通过开始,交接时填写《岗位交接清单表》,交接完成后,发生岗位调整的基层单位、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做为审阅者签字。
8.0.4基层单位、机关职能部门层级管理的岗位交接,由各基层单位及职能部门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全程参与,交接自岗位任免文件发出或离职申请发出或退休审批手续通过开始,交接时填写《岗位交接清单表》,交接完成后,发生岗位调整的基层单位、职能部门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做为审阅者签字。
8.0.5凡审阅者对岗位交接内容提出异议,交接双方均应按审阅者要求补充完善,审阅者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完毕。
9.0.1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9.0.2员工岗位交接后相关手续按公司相关制度办理。
9.0.3岗位交接原则上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9.0.4本制度在执行中若与财务部、审计法务部制度不一致,则以财务部、审计法务部制度办理。
9.0.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离职的管理制度篇七
1.目的:为确保员工离职时,其工作能明确地转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订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有限公司员工离职时的处理程序。
3.离职管理
3.1辞职
(1)员工因故辞职,应于*个月前向其部门经理及总经理提出
书面申请。
(2)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辞职员工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及《员工离职面谈记录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递交行政人事部。
(4)辞职员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辞职答复函》后,办理离职移交手续。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5)辞职员工完成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后,将《离职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结算薪资。
(6)试用期职员或未签订劳动合同者离职申请应于二日前提出。
3.2辞退、除名
(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其部门经理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呈准后,作辞退处理。
(2)辞退员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函》后,办理离职移交手续。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3)辞退员工完成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后,将《离职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结算薪资。
(4)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公司者,视为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除名员工必须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行政人事部方可结算薪资。
*.*离职面谈
员工辞职、辞退时,该部门负责人与该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2)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审查其掌握工作、进度和角色;
(4)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5)《员工离职面谈记录表》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员工档案。
4.移交、监交
4.1员工获准离职或作辞退处理时,由行政人事部发给《离职通知书》依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4.2离职员工应填写《移交清单》*式*份后,并由移交人及监交人签名盖章。移交清册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份,*份送行政人事部备查。
4.3移交事项
(1)现款、有价证券、帐表凭证
(2)原物料、财产设备、器具、公章
(*)规章、技术文件、业务等有关资料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离职的管理制度篇八
为规范公司离职管理有所依循,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条理。
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一、单位与员工个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个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个人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离职申报。
1、离职员工个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离职申请/通知单》报送直接上级及办公室。
2、员工离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的书面申报。
二、移交。
员工离职应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工作移交。
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签字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
(2)经管工作详细说明。
(3)《客户信息表》、《供销关系信息表》:(含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它相关信息)。
(4)培训资料原件。
(5)公司的技术资料(包括书面文档、电子文档两类)。
(6)项目工作情况说明。
a、项目计划书。
b、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c、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d、其它项目相关情况详细说明。
二、事物移交。
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1、领用办公用品移交至办公室;
2、公司配置的通讯工具移交至办公室;
3、考勤卡、(办公室、办公桌)钥匙、移交至办公室;
4、借阅资料移交至原保管处;
5、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移交至直接上级。
三、款项移交。
1、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
2、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财务。
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管人签字确认,并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认为交接完成。
四、结算。
1、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直接上级、办公室、总经理三级签字认可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2、结算部门:离职人员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办公室共同进行。
3、结算项目:
a、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b、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
(2)赔偿金: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办公室、财务进行核算。
a、物品损失赔偿金:公司为方便办公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归还。
新品按物品购入原价赔偿损失。
旧品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损失。
b、培训损失赔偿金:
赔偿金培训=培训费×(合同未满月数+6)/合同期限月数。
(3)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的款项结算,按照《公司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由财务进行结算。
(4)工资。
(1)合同期满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
(2)公司辞退的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公司经营状况等特殊原因的资遣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外,公司另外加付一个月基本工资。
(4)项目损失补偿金:项目开发人员违约性离职,其负责的开发任务未能完成和移交,应付公司项目损失补偿金。
项目损失补偿金=(项目开始至离职日之月数+3)×月工资全额。
注:因个人原因,在技术服务、项目、生产等工作中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在此管理制度中,具体办法参见各项管理条例中的细则规定。
五、关系转移。
1、转移前提。
(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签字为确);
(2)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确)。
2、转移内容。
(1)档案关系。
(2)社保关系。
3、公司内部建立个人档案中资料不再归还本人,由办公室分类存档。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的。不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可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办公室,修改权归股东会。
离职的管理制度篇九
1、目的:
建立规范、完整的离职管理制度,保证酒店工作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料资产的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酒店所有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
3、职责:
人事行政部负责办理离职人员离职手续,酒店其它各部门负责协助办理。
4.1.1实习期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七天在人事行政部领取《离职申请表》,并向部门。
负责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辞职员工为管理层以上职务或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4.1.2离职员工将《离职申请表》逐级报请,经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经理批。
准后,人事行政部会同其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通知辞职员工最后工作日,同时部门负责人安排工作交接。
4.1.3离职员工离职时按《员工离职手续清单》内容依次办理,人事行政部负责。
为其办理工作服、办公用品、档案资料等酒店物品的收回工作和工资计算工作;财务部结清借款或其它;相关部门结算其赔偿扣款或其它。以上内容交接完毕后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经理签署意见后,离职手续方视为完成。
4.1.4部门考勤员负责统计其本月考勤,且各类相关单据单独成套。
4.1.5人事行政部将获批的《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手续清单》、工资结算说明。
等各类资料汇总整理后,报送财务部作为制定工资和发放工资的依据。财务部将所有资料存档。
4.2.1正式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在人事行政部领取《离职申请表》,并向部门负。
责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4.2.2离职员工将《离职申请表》逐级报请,经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经理批。
准后,人事行政部会同其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通知辞职员工最后工作日,同时部门负责人安排工作交接。
4.2.3离职员工离职时按《员工离职手续清单》内容依次办理,人事行政部负责。
为其办理工作服、办公用品、档案资料等酒店物品的收回工作和工资计算工作;财务部结清借款或其它;相关部门结算其赔偿扣款或其它。以上内容交接完毕后部门负责人、人事行政部经理签署意见后,离职手续方视为完成。
4.2.4工资中如涉及保险,人事行政部会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多退少补,出。
具保险结算说明,并经财务部负责人签字认可。
4.2.5部门考勤员负责统计其本月考勤,且各类相关单据单独成套。
4.2.6如未到绩效工资发放时间,不再结算绩效工资。同时当月减少离职员工社。
会保险,领取离职工资时返还其社保接续卡。
4.2.7人事行政部将获批的《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手续清单》、工资结算说明。
等各类资料汇总整理后,报送财务部作为制定工资和发放工资的依据。财务部将所有资料存档。
4.3.1出现符合法律规范、酒店制度情形,酒店以书面形式下达辞退、开除并解。
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监督办理员工离职手续。
4.3.2工作交接和结算参照前述款项执行。
4.4.1财务人员离职程序:无论财务人员是否为正式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
离职申请,并自愿为在职期间出现的财务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和协助调查的义务。
4.4.2驾驶员离职程序:除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离职外,人事行政部需调查该员工。
在工作期间的出车记录、维修记录和违章记录,如有罚款和因本人驾驶原因出现的维修,需补齐罚款和维修费用后方可离职。
4.5.1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不辞而别或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致使酒店无。
法办理或迟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由员工本人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5.2员工在未发放奖金前离职的,自动失去各种奖金评定资格,离职后不再发。
放任何奖金。
4.5.3员工离职后,必须在最后工作日的后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所有离职的相关。
手续。
4.5.4离职工资发放后,员工必须在45个工作日之内领取,若有违者,酒店将视。
为自动放弃离职工资。
4.5.5离职员工因故无法办理离职手续或领取离职工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领取,但委托人必须出具离职员工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和离职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两个证明缺一不可。
4.5.6有下列情况时,审批人有权不予以批准或推迟批准:
4.5.6.1员工辞职申请时有账务未清或阶段性工作开展未完成。
4.5.6.2根据劳动需要,特殊时间段(酒店生产任务紧张)不办理离职手续。
4.5.6.3员工辞职不能越级审批,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程序逐级审批。未按程序逐。
级审批或擅自越级审批的,任何部门均有要不予以签批办理辞职手续。
4.6复职:
4.6.1凡因违纪而被开除,酒店一律不予再次录用。
4.6.2正常离职者在离职三个月后可向酒店申请复职。
5、附则:
5.1本制度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5.2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解释和补充。
离职的管理制度篇十
为确保员工离职时,其工作能明确地转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订定本办法。
(一)辞职。
1、员工因故辞职,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附件一),并依《分层负责办法》的核决权限呈核。
2、公司职员离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
3、试用期职员或未签定劳动合同者离职申请应于七日前提出。
(二)辞退、除名。
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其直属主管填写《奖惩申请单》呈准后,作辞退处理。
2、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公司者,视为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
3、有关辞退条款,依《员工奖惩办法》执行。
(三)离退休。
1、员工合乎退休条件时得自动申请或命令退休,退休办法另订立。
(一)员工获准离职或作辞退处理时,由人事课发给《离职通知书》(附件二)依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二)离职员工应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后(附件三),并由移交人及监交人签名盖章。移交清册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人事课备查。
(三)移交事项。
1、现款、有价证券、帐表凭证。
2、原物料、财产设备、器具、公章。
3、规章、技术文件、业务等有关资料。
4、其他应交办事项。
(四)监交。
1、副课长级以上主管及同等人员由处(副)长或厂(副)长监交,但情况特殊者,仍由总经理指派专人协助监交。
2、组长级以下同等级人员由直属主管监交。
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由人事课依《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及结算工资等相关手续。
1、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2、凡违纪辞退、除名的员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补偿。
3、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4、移交人于离职6个月内,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事情,除应负担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需受连带处分。
1、本办法由人事课制定,奉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2、参考文件:《员工奖惩办法》。
3、附件名称:
附件二:离职通知书。
附件三:移交清册。
离职的管理制度篇十一
1、请假必须向领班以上管理人员申请,经上报店长批准后方可。未经批准不得先行离岗,未办请假手续不在岗者视为旷工。
2、请假期满,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3、考勤指纹机和考勤记录为请假证明。
4、所有员工请病、事假均100%扣除相应天数工资。
5、病事假当月不发全勤奖。
1、员工休假采用轮休制,时间由店长根据店铺需要的排班表决定。
2、根据学校放假实际情况,店铺员工休假原则上实行倒休制,即店铺营业期间每月休假一天,其它三天及相应月份法定节日公休倒休到寒暑假,薪资每学期开学后第一次发工资时一并发放(无全勤奖及社保补贴,因为已经在各月份中发放)。
3、部门负责人公休需店长同意,店长公休必须提前告知投资人。
4、暑假期间:
1、三、四、五、六月为店铺全月正常运营月份,店铺员工每月休假一天,其它应休天数共计12天;二月、七月共计应休3天,总计应休15天。
2、法定公共假日:清明节一天,端午节一天,
劳动节一天,除去假日当月已实发3天工资外,剩余6天,连同以上六个月共计应休15天公假,总计21天。
5、寒假期间。
八月公休1天,九、十、十一、十二共计13天应休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元旦1天,法定节假日5天,除去假日当月已实发5天工资外,共计10天,总计23天应休。各店应按报到实际时间计算。
6、寒暑假工资计算:
全勤奖、社保补贴因为已经分摊到各月中,所以寒暑假工资只发放基础工资。
寒暑假整月工资:对每学期按时报到,按时放假的员工并且全勤,发放整月工资,相当于寒假奖励7天、暑假奖励9天的基础工资。
寒暑假非整月工资:是指报到以后或没到放假时间离职的工资,按每月实际天数累计计算。
离职的管理制度篇十二
为降低员工流失率,规范离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酒店各部门。
一、定义:本制度中离职指主动辞职、辞退、开除、自动离职。
(一)主动辞职:
1、范围:员工要求脱离酒店,与酒店解除劳动关系。
2、辞职申请:酒店正式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附件1),否则以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金。试用期员工必须提前七天申请,否则以七天工资作为通知金。申请时间以书面记录为准。
3、辞职面谈:所有辞职员工必须经辞职面谈程序,以掌握员工辞职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辞职审批: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附件5)。
5、离职交接:辞职员工必须在最后工作日前与各相关部门办理完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附件2),经相关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6、离职结算:辞职员工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
(二)辞退。
1、范围:有以下行为者酒店可做辞退处理:
1)工作能力不适合职位要求;
2)酒店经营机构调整;
3)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
2、辞退审批:员工所在部门申报《酒店离职申请书》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3、辞退通知:正式员工酒店将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4、辞退补偿:酒店因经营调整辞退正式员工将根据以下标准给付补偿金。在酒店工作满一年以上者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不足半年者补偿200元整。补偿工资以辞退前的月基本工资为参考。
5、离职交接:被辞退员工必须在最后工作日前与各相关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经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6、离职结算: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
(三)开除。
1、范围:有以下行为者酒店可做开除处理:
1)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给酒店造成损失;
3)违反社会公德影响酒店声誉;
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审批: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3、离职交接:被开除员工必须在三日内与各相关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经相关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4、离职结算: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由酒店开除员工无离职补偿。
(四)自动离职:
1、范围:员工连续旷工三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2、程序:各部门一旦发现有员工未正常出勤,应即时与该员工联系落实其未出勤原因,如联系不到或确定自动离职后上报《酒店离职申请书》及《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因未及时上报而对酒店造成的损失由各部门承担。
三、离职申报。
1、各部门经理是本部员工离职申报责任人,因未及时申报而对酒店造成的损失由各部门经理人承担。
2、离职申报必须以书面形式,即《酒店离职申请书》为准。
3、各部门必须在每月2日前上报《部门人员编制及损益表》(附件4)和《酒店离职人员汇总表》(附件3)。
离职员工档案酒店将保存三年。三年后按规定自行销毁。
五、附则。
1、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
六、附件。
1、《酒店离职申请书》。
2、《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
3、《酒店离职人员汇总表》。
4、《部门人员编制及损益表》。
5、《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离职的管理制度篇十三
为保障员工与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当员工离职时,其工作能明确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订定本办法。
1、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1.1个人离职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离职申请表》。经部门直接主管及部门负责人同意,人资行政部审核原因事实后,报总经理及总裁批准。对公司有意挽留的员工,人资行政部在了解员工离职真相后,积极帮助对方解决问题,尽可能减少人才损失。
1.2《离职申请表》得到批准后,由员工上级主管直接负责本岗位工作交接,并积极配合其他部门进行相关事宜交接,交接过程中填写《工作交接清单》及《离职手续完备表》,由交、接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
1.3离职人员到人资行政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停办手续。
1.4在适用期内,提前三天提出辞职申请;
2、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1解除条件。
2.1.1个人绩效考核为“无法忍受”,且经过培训无明显改进的;
2.1.2因公司组织结构、经营业务调整、经营亏损等原因造成必须裁减人员的;
2.1.4因病或工伤,超过国家规定的休养期,仍不能胜任公司安排岗位工作的;
公司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但对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2.1直接主管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人资行政部核实,报总经理及总裁批准。
3、当然解职。
当然解职包括因合同期满、触犯刑律等原因离职。按现实情况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遵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二条离职手续。
1、员工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均应履行交接手续,填写《离职手续完备表》及《工作交接清单》,部门负责人配合人资行政部进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严格按照《离职手续完备表》中的规定执行,包括归还公司物品、欠款、清点库存等。
3、员工未依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或未按规定时间离职,应以一个月薪资作为赔偿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损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4、人资行政部负责配合离职员工办理工资、保险、人事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三条薪酬结算。
1、工资结算日以员工正式离开公司之日为准,于次月公司发薪日发放薪资。辞退或被开除人员在办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续之当日计算发放薪资。
2、离职人员如有绩效奖金,奖金发放依照公司《绩效及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经总裁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离职的管理制度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员工离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若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可以依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四条若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若公司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且员工符合裁减标准的,公司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的,应依公司规定提前三十日填写《离职申请表》提出申请,叙明包括但不限于离职原因、预定离职日期等事项,经部门主管核准后,再交由人力资源呈请总经理核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第八条无论员工基于上述何种情形而离职,均应按本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第九条员工应于离职前交还所有工作工具,如公司租赁房(包含钥匙、门禁卡、水电燃气卡等租赁房内的物件)、代公司保管的公司印鉴、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公务用车、工作手机、工作手机卡、工作制服、经营借款及其它公司办公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员工工作配备的工作证、行李箱、文件夹、办公文具等物品),各部门应对交还的工作工具进行登记汇总,并出具确认清单。
第十条员工应于离职前对工作内容进行交接,对于不属于自己的信息资料和工作成果,应将其移交给公司指定的其他员工并出具清单,交接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品生产制造工艺、供应商联系名册、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各类合同、网站功能代码、工作系统及网站账户密码、办公软件账户密码、财务资料、法律事务信息、未公布的工资福利和人事调整方案、未公开的办公室会议记录、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规章制度等等,接收的员工应对照离职员工出具的清单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交接内容无法按时交接的,为不影响员工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应提出书面延期交接的申请并保证在离职后按时完成工作交接,因员工延期交接产生的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员工提请离职后的x个工作日内,财务部门应对其在公司的账务进行清算,核查其在公司借款金额、未报销金额、未结算工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代通金以及其他钱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中所涉及的个人支付部分)。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对员工在公司的借款进行核查后,可与员工申请报销经审批通过的金额进行抵消,并应在x个工作日内通知员工,员工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的x个工作日内将未能抵消的剩余应还部分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对员工在公司未报销的金额进行核算且经在公司的借款进行抵消后,若有剩余未给予的报销款,公司应在抵消后的x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员工支付该笔报销款的时间,并应于该通知的时间如期悉数支付员工的剩余报销款。
第十六条员工的工资应计算至最后工作日,当月最后工作日之后的日期不再核算工资。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若公司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则公司应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该代通金按照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第十八条若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是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支付员工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
第十九条若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可在提前通知期内安排员工休假,未安排休假或休假未满的,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假期间的工资;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无需向其支付未休假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可补偿天数按以下方式计算:
第二十一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的,若因员工的原因导致服务期无法履行完毕,则公司可向其主张最高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数额的违约金;员工已经履行了一部分服务期的,公司向其主张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了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资料费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中所涉及的个人支付部分,公司可以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金等项目中代扣。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x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员工应在领取书面证明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离职证明的内容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年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若在公司向员工出具书面离职证明后,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离职证明丢失或毁损的,公司不再有义务向其再次出具书面的离职证明。
第二十六条员工的档案包括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法律而保管的个人机要档案与公司根据自身需要而留存的员工所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若员工入职后其个人机要档案由公司进行保管的,公司应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若员工入职后其个人机要档案由其他单位进行保管的,公司应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知该保管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日内及时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自建的员工的人事档案应保留x年。
第三十条凡本管理制度未能涉及的范围均按国家及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广泛讨论、与工会协商后公告执行。
第三十二条如需重新修订将另行公告或发文通知,所有条例将遵照修订后之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制度为公司机密,严禁随意传播。
离职的管理制度篇十五
1.离职种类(开除、辞退、辞工)。
1.1开除/辞退:员工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岗位责任纪律或不能胜任工作,达到开除/辞退级别。
1.2辞工:由员工本人提出,正常辞工申请要提前十五天与书面形式提出。
1.3自动离职:连续旷工3天者或月累计旷工达3天、年累计旷工4天者,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之离职,作自离处理。
1.4急辞:个人发生紧急事件当天提出辞职需当天离开公司的离职行为。
2.离职申请规定:。
2.1开除/辞退:限离职当日办妥移交手续,当天立即离开公司。
2.2正常辞职:。
2.2.3其它人员辞职需提前10天提出申请(以行政部收到的离职申请书为准)。
2.3急辞工:当天提出申请当天结算离开公司。
2.4对于雇员辞职之申请,本公司有权不准或根据需要核定其离职生效日期。
3.离职审批权限规定:。
初审(提报)。
复审。
审核。
核准。
部门主管。
部门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总经理。
4.薪资。
4.1薪资计算到离职生效日期前一天为止;
4.2未休之累积有薪假期以薪资付给;。
4.3个人提出急辞申请视为单方违反合约,必须扣除30%的工资。以作为违约责任。
4.4辞退时公司不另作辞退补偿或生活补助等。
4.5离职人员其薪资离职时即时发放。
5.离职交接。
员工离职时,部门主管负责回收离职人员之领用物品(参考总办之领用物品登记表)并作好交接,若有应缴而未缴回之公司的资产、文件、物品将给予原价扣款,拒交或遗失有关证件者,每证罚款30元。
6.1当事人提出离职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书》交各级主管及总办审批。
6.2生效日由部门主管/行政主管在场进行物品及工作交接,完后由保安队长/行政主管一起到宿舍清点物品等,并开具《物品放行条》,经同宿舍人员签名后当事人将物品提至四期大门口,当班保安在《物品放行条》上签名确认,当事人再将其返交到总办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及结算工资。
6.3结算完工资后,保安监督当事人离开公司,不得逗留。
7.离职注意事项。
7.1未签准离职以前或已签准生效日前,必须在本岗位正常上班,如旷工、不服工作调动或工作散慢者,主管可申请作相关处罚。
7.2离职生效期内,当事人不得请任何事假。
7.3任何离职办理手续后当天18:00前必须离开公司,不得在公司借宿。
7.4辞退或开除之员工不得再进入公司范围,包括会所、办公室及宿舍,如发现在职人员在以上区域接待被辞退、开除之员工,当事人处中过处罚。
8.应用表单。
8.1《离职申请/结算单》。
8.2《物品放行条》。
离职的管理制度篇十六
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员工离职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相关定义。
公司是指公司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
人事管理部门是指履行离职管理职责的总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和分公司综合管理部。
离职是指公司和员工结束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协商解除、员工辞职(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视为员工辞职)及被动解除、公司辞退、经济性裁员及劳动合同终止等情形。
公司辞退是指公司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四条总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总部、分公司班子、外派财务负责人及中心(含电销中心、财务机构管理中心及客服呼叫中心)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前述人员以外分公司所辖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各部门及其管理者均无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有提请人事行政管理部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建议权;分公司及所辖机构的各层级管理者均无解除或终止所辖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有提请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建议权。
第六条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与不同程度的奖惩,直至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离职流程。
第一节协商解除。
第七条若公司动议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人事管理部门应征得员工同意,并就薪资结算、工作交接等事宜达成一致后,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八条若员工动议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征得人事管理部门同意,并就薪资结算、工作交接等事宜达成一致后,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九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和方式解除。
第二节员工辞职。
第十条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员工辞职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5、《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单》采取直接送达的,自送达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自投邮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
第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员工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入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因公司过错致使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2、人事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司工会,并通过适当途径进行调解;。
3、若员工反映事实确凿并经调解无效后,由人事管理部门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流程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
第三节公司辞退。
第十四条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3)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元及以上;。
(4)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达人民币【】元及以上;。
(5)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
(6)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达人民币【】元及以上;。
(7)伪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
(8)无正当理由,对季度、年中/年终考核结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签字认可的;。
(9)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导致公司遭受人民币【】元及以上的重大损失的;。
5、提供虚假信息或实施其它欺诈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经考核为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在下一个考核周期仍考核为不胜任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
(2)销售序列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季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经培训或转岗后下一季度考核仍为不合格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公司以非过错性辞退或过错解除而辞退员工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人事管理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同时附上相关材料;。
2、将解除理由通报公司工会;。
3、按公司规定,呈报公司领导批准;。
5、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交接清单所列项目逐项办理交接及离职手续。
第四节经济性裁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超过公司全辖员工总数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公司工会意见后,裁减人员的方案向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1、与本公司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第十八条经济性裁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2、提前30日将裁员方案(草稿)通知工会,并同时提交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在提前通知期届满前根据工会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完善,在30日的提前通知期届满后实施裁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节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公司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终止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3、由人事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节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实施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或经济裁员:
2、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涉及工伤员工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一节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员工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确定的离职日的当日前往所属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信息技术部等部门,将其工作职责、所经管的财物及事务、未办及未了事项、保管的文件等,进行工作交接。该工作交接无误,才可以视为其已经办结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条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公司可安排离职审计,经审计无误,并且其依第二十三条完成工作交接的,才可以认为其已办结工作交接。
第二节债务清算。
第二十五条离职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后凭《离职交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人事管理部门领取《离职薪资结算表》,并据此发放工资。
离职人员薪酬结算截止日为员工离职流程审批完结之日,薪酬支付、福利发放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在培训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约定,员工违反协议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2、公司与员工订立有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在公司依约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应依据协议的相关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员工办结工作交接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在试用期提前3日或正式合同期间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的;。
3、合同到期,公司在不降低现有劳动待遇的前提下征求继签意愿时员工表示不续签的;。
4、员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5、若员工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分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按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向其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八条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员工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均应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或约定支付赔偿金。
1、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经公司核实确认解除理由不充分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2、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员工拒不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基于实际损害原则或者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的约定支付赔偿金。若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员工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后,违约金不足以抵充实际和预期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第三节离职证明、档案及社保办理。
第二十九条离职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结工作交接后的3日内,公司向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三十条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为离职人员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四节离职面谈。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辞职而离职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应进行离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听取员工意见,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于颁行之日开始施行。
离职的管理制度篇十七
第一条目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无论任何原因离职,均依本制度处理,若有特例,须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二章离职类别。
第三条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1、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3、以完成一定项目工作为前提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或负债具体某项项目的员工,原则上必须完成该项目工作(所做项目完成以出具报告并收到反馈意见书为准),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但如确因情况特殊,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必须保证离职后积极配合公司未完成项目后续工作的进行,即做到随叫随到,公司有义务支付该员工离职后完成后续工作的报酬,具体报酬以该员工原基本工资为基础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四条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公司效益原因裁员者。第五条开除: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者。第六条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日以上、自动脱离其工作岗位者(自动离职无工资结算)。
第三章离职手续办理。
第七条离职申请的审批。
1、员工申请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领取),经批准后,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离职表》。辞退员工或合同期满不续签不需员工自己填写,由用人单位直接主管填写《员工离职表》,依人事权限审批。
2、用人部门直接主管在核实个人提出辞职的审批表时,应安排与辞职员工进行面谈,了解辞职具体情形及真实原因,征询其对公司的意见并将意见整理人力资源部。
3、员工离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工论处。第八条离职工作移交。
1、工作移交: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员工离职表》完成审批后,及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4、《员工离职表》批准后,离职人员办理相关工作移交手续,如因交接不清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者,企业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1、员工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2、领用的办公用品移交;
3、企业配置的通讯工具移交;
4、(办公室、办公桌)钥匙的移交;
5、借阅资料的移交;
6、各类办公工具的移交;第十条款项移交。
2、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公司财务部;
1、工资结算与核发:离职人员已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者,依其在岗最后一个月实际出勤核发工资,在次月工资发放日(次月20日)发放;离职手续未办理完备者,其工资暂不予发放,直至离职手续办理完毕时才给予发放。
2、应付但未付的奖金、佣金;
3、、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3)如以上(1)、(2)项未结算清,财务部不得办理工资结算。第十二条关系转移。
1、转移前提。
(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签字为准)。
(2)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准)。
2、转移内容。
(1)社保关系:在办理完所有交接手续后,由公司协助离职人员在一个月内办理完转移手续。
(2)其他关系(党、团组织)。
第四章附则。
1、本制度不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