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优秀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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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一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召开三届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和年预算草案的报告》(送审稿)、《东莞市住房公积金20年度报告》(送审稿)、《20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送审稿)以及《关于明晰部分业务管理工作的请示》相关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东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6个科,5个办事处。从业人员73人,其中,在编60人,非在编13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25712家,新开户单位7089家,净增单位6523家;实缴职工133.23万人,新开户职工32.26万人,净增职工2.88万人;当年缴存额98.12亿元,同比增长10.63%。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620.85亿元,缴存余额238.6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77%、6.93%。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2家,比上年增加0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82.65亿元,同比增长29.1%;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84.23%,比上年同期增加12.05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382.19亿元,同比增长27.59%。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8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67万笔31.53亿元,同比增长11.67%、27.55%。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9.11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21万笔248.05亿元,贷款余额143.8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24%、14.56%、9.45%。个人住房贷款率为60.27%,比上年同期增加1.39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6家,比上年增加0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应收贷款本金0亿元,实收贷款本金0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6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亿元。
(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0亿元,当年归还0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0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97.57亿元。其中,活期0.14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46.50亿元,1年以上定期30.7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20.23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60.27%,比上年同期增加1.3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69606.31万元,同比降低12.68%。存款利息收入23422.3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46080.59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103.35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47421.47万元,同比增长92.93%。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40421.87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4686.6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304.15万元,其他支出8.8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22184.84万元,同比降低59.76%。增值收益率0.96%,比上年同期减少1.66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241.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369.0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573.87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901.43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1208.20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4383.8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9179.8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3485.75万元,同比增长22.10%。其中,人员经费1872.25万元,公用经费243.38万元,专项经费1370.1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723.03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5‰。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无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账贷款情况,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4383.87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5.03%。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我市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情况。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0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为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33.99%、2.21%和10.63%。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97%,国有企业占0.93%,城镇集体企业占1.25%,外商投资企业占14.6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8.1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98%,其他占17.04%。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53%,国有企业占4.38%,城镇集体企业占1.41%,外商投资企业占32.3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9.6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77%,其他占13.89%。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71.55%,中等收入群体占24.99%,高收入群体占3.46%。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25.23万笔82.65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4.6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2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6.49%,租赁住房占13.33%,其他占21.63%);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5.33%(离休和退休提取占4.2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6%,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8.7%,其他占0.74%)。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69.3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5.68%,比上年同期增加3.8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91601.57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0.23%,90-144(含)平方米占61.29%,144平方米以上占8.48%;新房占54.6%,二手房占26.4%。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17.63%,双职工申请贷款占82.37%,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12.41%,中等收入群体占73.45%,高收入群体占14.14%。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964笔44281.9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72609.06万元,异地贷款余额58625.45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0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0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0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我市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情况。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3.45%,比上年同期增加28.7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机构职能、归集银行、贷款银行等方面均无变更或调整。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等。
2016年3月24日起,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离职可按《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东公积金委〔2015〕1号)第五条第(六)款“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办理提取。
2016年4月1日起,调整租住本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1)每月提取限额从540元提高至1500元。
(2)提取比例从月缴存额的60%提高至月缴存额的65%。
(3)提取的时间间隔从不少于3个月调整为通过自助服务渠道办理的可每月提取,临柜办理的每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
2016年5月4日起,我市新增物业管理费提取和装修提取两种住房公积金提取类型。
2016年11月18日起,我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从20%提高至30%。
2.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缴存基数上限的确定方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粤建金〔2016〕126号)和《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精神,2016年7月1日起,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从月平均工资的5倍降低到3倍,上限为22995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单位)上限由7934元调整为5519元。
缴存基数下限的确定方法: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15〕16号)和《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20)》精神,2015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元/月及2016-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水平保持不变确定。
2016年7月1日起,我市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由20%下降至12%,下限为5%。
从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没有调整,职工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2.2016年10月上旬,启动智能客服——百事通,广大职工通过登录该平台,咨询常见业务问题,即可得到智能客服的自动回复;10月下旬,推出了“东莞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及自助服务一体机,可自助查询业务指南、账户情况及办理部分业务。
3.2016年11月,“商贷”信息互通取得重大突破,“商贷”逐月划扣还贷银行由1家增至8家。
4.2016年12月,依托新系统加快扩增归集银行,完成了前期人员培训、设备配置等准备工作;积极落实行责权清单,将此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和其他事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均申请改为公共服务事项,并按照省委要求统一修订了三项业务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基本完成核心系统建设,已申请基础数据标准贯彻和结算应用系统相关财政预算,目前预算已经获市政府审批,计划年内完成项目投产。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6年度共对88个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总额297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115宗。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南京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三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烟台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3名委员,20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了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增值收益实现及分配情况、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计划安排意见。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烟台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8个科,7个管理部,7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65人,其中,在编153人,非在编1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年,实缴单位9166家,新开户单位917家,净增单位515家;实缴职工81.87万人,新开户职工3.1万人,净增职工0.57万人;当年缴存额72.83亿元,同比增长13.83%。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429.94亿元,缴存余额211.6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40%、15.16%。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比上年增加1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44.97亿元,同比增长13%;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1.75%,比上年同期减少0.25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218.26亿元,同比增长25.94%。
(三)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83万笔59.52亿元,分别同比降低3.68%、增长7.15%。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5.33亿元。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万笔272亿元,贷款余额194.5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99%、28.01%、29.69%。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1.9%,比上年同期增加9.9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7家。
(四)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20.22亿元。其中,1年以内定期3.37亿元,1年以上定期4.17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12.68亿元。
(五)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91.9%,比上年同期增加9.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69227.19万元,同比降低0.17%。其中,存款利息收入11504.4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7722.72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41281.17万元,同比增长109.41%。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37712.95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682.0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886.1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27946.02万元,同比降低43.69%。增值收益率1.41%,比上年同期减少1.4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8837.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282.4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826万元。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282.42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826万元。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890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893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3455.97万元,同比降低2.66%。其中,人员经费2231.61万元,公用经费1021.05万元,专项经费203.31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无逾期个人住房贷款。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当年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38907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5.95%、0.7%和13.83%。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3.86%,国有企业占28.76%,城镇集体企业占0.85%,外商投资企业占9.5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4.4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4%,其他占1.21%。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4.37%,国有企业占33.77%,城镇集体企业占0.96%,外商投资企业占23.0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6.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62%,其他占0.8%。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7.91%,中等收入群体30.94%,高收入群体占1.15%。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6.23万笔44.96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5.9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8.6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6.12%,租赁住房占1.2%,其他占0.06%);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4.0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5.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25%,其他占8.5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8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8%,比上年同期减少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95000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6.78%,90-144(含)平方米占58.47%,144平方米以上占4.75%;新房占80.37%,二手房占19.63%。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33.65%,双职工申请贷款占64.93%,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1.42%。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71.87%,中等收入群体占28%,高收入群体占0.13%。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455笔15855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9844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5871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8.64%,比上年同期减少6.3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最高基数确定方法:烟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基数确定方法:不低于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30日: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13145元;最低缴存基数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1450元,市直及其他县市区均为1600元。(《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烟住〔2015〕23号)。
2016年7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为14976元;最低缴存基数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为1550元,市直及其他县市区均为1710元。(《关于确定20住房公积金最高、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烟住〔2016〕16号)。
据《关于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文)要求,已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全部予以调整,且允许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单位申请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现缴存比例执行标准: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低于6%,不高于12%,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单位可申请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
(二)当年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文件,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三)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按住建部信息系统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组织系统改造,目前已经完成了系统研发、测试及人员培训工作,根据中心安排择机实施系统上线。接入结算应用系统项目已纳入政府采购招标环节。
(四)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6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起案件,均在执行中,维护了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四
1.实缴单位数:指当年实际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2.实缴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3.当年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4.缴存总额:指截至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金额。
5.缴存余额:指截至年度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6.个人住房贷款率: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7.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8.资金运用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
9.融资余额:指截至年度末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尚未归还的非住房公积金资金金额。
10.当年管理费用支出:指当年公积金中心实际支出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公用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专项经费: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11.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计算。
12.缴存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低收入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中等收入指收入介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含)—3倍之间,高收入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五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机构概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现有27名委员,20,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等事项,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厦门市20住房公积金决算、厦门市20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厦门市住房公积金预算、关于批准平安银行厦门分行等四家商业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请示、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业务流程的请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报告。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厦门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内设8个科,2个管理部。从业人员63人,其中,在编45人,非在编18人。
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年,实缴单位25397家,新开户单位6165家,净增单位3724家;实缴职工80.21万人,新开户职工22.17万人,净增职工3.90万人;当年缴存额113.07亿元,同比增长17.83%。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702.51亿元,缴存余额263.2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18%、11.06%。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与上年保持不变。
(二)提取:。
2016年,当年提取额86.85亿元,同比增长27.63%;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6.81%,比上年同期增加5.90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439.28亿元,同比增长24.64%。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0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10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4万笔85.8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54%、19.08%。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6.15亿元。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5.15万笔475.77亿元,贷款余额283.0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70%、22.01%、21.28%。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07.54%,比上年同期增加9.06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9家,与上年保持不变。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未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应收项目贷款本金,无回收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4.60亿元,已全部收回,项目贷款无余额。
(四)购买国债:。
2016年,未购买、未兑付国债,期末无国债余额。
(五)融资:。
2016年,当年融资额38.30亿元,当年归还4.70亿元。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51.30亿元,融资余额37.30亿元。
(六)资金存储:。
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18.83亿元。其中,活期0.13亿元,1年以上定期0.10亿元,协定存款18.60亿元。
(七)其他:。
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07.54%,比上年同期增加9.06个百分点。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16年,业务收入88284.86万元,同比降低7.19%。存款利息收入1528.3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86754.88万元,其他收入1.66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16年,业务支出51460.67万元,同比增长24.10%。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35810.61万元,委托归集手续费支出1875.6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501.46万元,贴息支出2994.60万元,融资借款利息支出6215.95万元,其他支出2062.38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16年,增值收益36824.19万元,同比降低31.38%。增值收益率1.48%,比上年同期减少0.90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9864.4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879.9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079.74万元。2016年,上交财政20管理费用1536.9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3700.73万元。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15066.96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7243.5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774.70万元,同比增长21.58%。其中,人员经费1187.53万元,公用经费228.35万元,专项经费358.82万元。
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90.24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67‰。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0.70%提取。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个人贷款,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13226.96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7%。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截至2016年底,项目贷款已全部结清,无项目贷款逾期情况。当年未计提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未使用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项目贷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840万元。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7.18%、5.11%和17.83%。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24%,国有企业占6.59%,城镇集体企业占0.70%,外商投资企业占7.7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3.0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36%,其他占34.30%。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4.84%,国有企业占18.46%,城镇集体企业占1.42%,外商投资企业占21.4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9.1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44%,其他占23.25%。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6.40%,中等收入群体占29.30%,高收入群体占4.30%。
(二)提取业务:。
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71.14万笔86.85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4.6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3.7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8.99%,租赁住房占1.74%,其他占0.12%);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5.4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5.2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29%,其他占9.87%)。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24.9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0.08%,比上年同期减少1.5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37565万元。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53.66%,90-144(含)平方米占40.97%,144平方米以上占5.37%;新房占64.69%,二手房占35.31%。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43.39%,双职工申请贷款占56.61%。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0.84%,中等收入群体占64.22%,高收入群体占14.94%。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274笔21470.70万元,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1470.7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1147.60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4657笔316902.4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46.82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2990.76万元。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6165笔390978.50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3931.12万元,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的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21.82%。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市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2个,贷款额度4.6亿元,均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中,滨海公寓项目贷款额度2.6亿元,洋唐居住区a09地块项目贷款额度2亿元。建筑面积共50.6万平方米,可解决8602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2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
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68.90%,比上年同期增加29.72个百分点。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6年度,机构及职能无调整、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自201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月工资收入;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月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规定执行。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432元,下限为150元。
自2016年5月1日起,缴存比例上限统一调整为12%,下限5%保持不变。
2016年2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决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目前分别为0.35%和1.1%),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
2016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未调整。
(1)缴存方面。
2016年6月22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2016年度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公积金管〔2016〕2号),明确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上限为6432元,下限为15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提取方面。
2016年3月2日,为配合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取消“职工必须符合某项支取条件、才能划转其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规定。凭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工作人员即可办理所冻结账户的资金划转手续,不再把“当事职工是否符合某项支取条件”作为资金划转的前提。
2016年3月25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施行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制度。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将按业务分类被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以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骗提”职工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
2016年6月2日,住房公积金提取收件业务及网上提取业务办理时限施行新规,按照“工作日*24小时”来计算办理时限,由之前的日对日改为点对点,取件时间精确到小时。
2016年6月3日,开具政策性住房情况证明业务办理时限由8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2016年8月10日,职工租赁商品住房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无须再提供无房证明,改由承办银行通过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获取职工住房信息。
2016年9月13日,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政策试行一年期满后自动终止,其间共有703户家庭、894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9443.5万元为父母、子女支付了购房款。
2016年9月18日,“莫兰蒂”台风对厦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时间开通“莫兰蒂”台风受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绿色通道,并将办事时限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压缩到“即来即办”。
2016年10月3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用新的业务收发件系统,进一步规范受理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该系统采用二代身份证刷卡确认,根据办理时限新规及办理原因自动生成取件时点,由电脑自动打印收件回执单,告别传统手工开具收件收据模式。
2016年11月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信息共享数据,优化职工本市购房网上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由人工审核改为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
2016年11月1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再次扩大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范围,推出外地户口离厦、离退休、还公积金贷款本金三项职工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业务。上述业务可全程网上办结,职工无须再到市或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提取金额次日转入职工账户。
(3)贷款方面。
2016年2月1日,我市推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厦门户籍职工或配偶,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贷款额度、利率和最长期限等贷款政策与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2016年3月1日起,根据《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为0.8。
2016年5月1日起,根据《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为0.6。
根据厦公积金管〔2016〕3号,自2016年7月15日起,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根据厦公积金函〔2016〕26号,自2016年10月10日起,我市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模式。2016年4月11日起,正式开启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化模式。通过科技手段建立贷款业务预受理平台,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批系统,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秒”批,借力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交易、抵押登记等业务数据,进一步整合、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的提速增效,通过整合优化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时限大大缩减,由原来的29个工作日缩短至19个工作日。
2.实现贷款业务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厅增设纯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网点。该服务网点委托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办理,该公司为其受理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免费提供提前放款阶段性担保,在受理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最快可在受理当日获得审批结果。通过该服务网点受理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快可在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放款。
3.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业务。进一步拓宽个人网上提取范围,新增外地户口离厦、离退休、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三项个人网上提取业务,优化了本市购房个人网上提取审批流程。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址()上先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后,即可在官方网址上的“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内,根据需办理的业务种类进行申报。公积金中心实时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账到其公积金联名卡内。职工可在网上服务大厅查询审核进度,查看审核金额或审核不成功原因,随时了解网上提取业务办理情况。
4.加强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全力打造涵盖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平台号:xmzfgjj)、“厦门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安卓版/苹果版/wp版)和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五位一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服务平台。截至2016年12月31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访问量达1667.86万人次;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用户累计注册30.52万人,使用530.78万人次,单位用户累计注册14.2万户,办理业务6.37万笔;微信公众平台总访问量达到571.55万人次;手机app总访问量达到11.43万人次;12329热线累计接听量达到316.54万人次。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
(1)2016年4月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网上受理平台暨优化贷款模式系统改造》项目,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不动产交易信息跨部门核查、审批全流程实现机审,压缩了工作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2)2016年11月完成《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优化(暨2016年便民举措改造)》项目,个人购房、离退休、外地户口离厦等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现网上受理、相关信息跨部门联查、审批、授权转账等全流程机审,让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多走网路”、“少走马路”。
2.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情况。
做好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作。一是完成了国标与在用的业务系统数据库的差异性分析,开展了贯标工作系统改造的可行性论证,提出了项目建设需求。二是以国标及《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为指导,2016年10月启动手机app项目,严格按照国标要求统一对外接口标准,并于12月完成开发,进入测试阶段。三是待手机app项目完成上线运行后,再着手对在用的业务系统按国标和技术规范进行改造。
3.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
2016年3月26日,中心已实现与住建部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采集系统的成功对接,完成资金划转业务全流程(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电子化。
2016年未发生该情况。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2016年未发生该情况。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016年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六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6名委员,20,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和20预算编制的报告》和市财政局《关于南平市住房公积金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南平市人民的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政拨款经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6个科,10个管理部。从业人员74人,其中,在编54人,非在编2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5386家,新开户单位238家,净增单位172家;实缴职工17.40万人,新开户职工2.77万人,净增职工0.35万人;当年缴存额22.90亿元,同比增长14.17%。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150.38亿元,缴存余额68.9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96%、12.7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与上年一致。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15.13亿元,同比增长22.21%;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6.07%,比上年同期增加4.35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81.46亿元,同比增长22.8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5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9万笔14.42亿元,同比增长12.34%、23.21%。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65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65万笔100.48亿元,贷款余额62.1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50%、16.76%、14.29%。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0.15%,比上年同期增加1.25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与上年一致。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
(四)购买国债:2016年度本中心未购买国债。
(五)融资:2016年未进行融资,归还借款0.1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1.13亿元,融资余额0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7.31亿元。其中,活期0.14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18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5.99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90.15%,比上年同期增加1.2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20803.04万元,同比降低10.79%。其中,存款利息收入1613.4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9189.5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12253.28万元,同比增长96.47%。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10995.64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544.5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665.17万元,其他支出47.9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8549.76万元,同比降低49.95%。增值收益率1.33%,比上年同期减少1.7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180.72万元,提取管理费用850.6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518.38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850.66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314.51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4797.70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9449.6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831.68万元,同比降低32.17%。其中,人员经费622.93万元,公用经费56.87万元,专项经费151.8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343.28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553‰。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累计计提的.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贷款余额4%以上的,不再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4797.7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3.9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38%。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3.30%、2.08%和14.17%。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0.31%,国有企业占13.25%,城镇集体企业占1.31%,外商投资企业占0.4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0.2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29%,其他占2.19%。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9.90%,国有企业占20.53%,城镇集体企业占0.66%,外商投资企业占0.5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7.4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8%,其他占0.31%。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0.84%,中等收入群体占38.41%,高收入群体占0.75%。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6.21万笔15.13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1.4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2.1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9.08%,租赁住房占0.19%);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8.5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7.2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5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91%,其他占3.83%)。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2.6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8.78%,比上年同期减少1.1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32445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29.48%,90-144(含)平方米占65.53%,144平方米以上占4.99%;新房占69.47%,二手房占30.53%。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22.21%,双职工申请贷款占77.59%,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20%。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6.34%,中等收入群体占43.11%,高收入群体占0.55%。
2.异地贷款:2016年,当年发放跨地区异地贷款66笔1857.50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857.5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831.12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中心未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中心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0.17%,比上年同期增加10.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6年度中心未进行机构及职能调整,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等。
1、2016年南平市属单位职工每月单方最高缴存额为1792元,中央驻闽单位职工,职工每月最高缴存限额单方为2986元。省属驻延单位(含各县市)及企业单位职工,每月最高缴存限额单方为2986元。最低限额保持不变,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2、自2016年4月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予以规范调整,一律不超过12%。
3、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4、自2016年5月起,将全市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上调5万元、即延平、建阳区双职工最高贷款额调整为45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5万元。邵武、武夷山、建瓯、浦城、顺昌、松溪、政和、光泽双职工最高贷款额调整为4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同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期限,由原来连续足额缴存一年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2016年新增了34台二代身份证识别仪并嵌入到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10台自助查询终端和8套排队叫号系统,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全面梳理现有住房公积金办事规范,进一步规范、统一、简化办事要件和流程,取消职工贷款收入证明要件,贷款业务个人收入可按缴存基数反推计算;取消提取业务单位盖章手续,做到“即到即办、即时办结”,为职工办理贷款、提取业务提供便利。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目前已开通的有:12329服务热线、12329短信平台、中心网站、自助终端及公众号。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配合省建行项目组完成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升级改版工作。
2、重新建设中心大会议室会议系统及财务报表系统并顺利投入使用。
3、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工作将根据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统一安排开展。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6年度中心未出现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016年度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规定,现将全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汇总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全省共设17个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个独立设置的分中心。从业人员2482人,其中在编1482人,非在编1000人。
(二)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全年实缴单位117417家,新开户单位15698家,净增单位10749家;实缴职工872.24万人,新开户职工70.43万人,净增职工22.65万人;当年缴存额914.94亿元,同比增长12.32%。
截至20底,缴存总额5815.74亿元,缴存余额2770.0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67%、9.55%。
(二)提取:全年提取额为673.52亿元,同比增长39.03%;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3.61%,比上年同期增加14.14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3045.72亿元,同比增长28.39%。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1.92万笔746.2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19%、47.20%。全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79.85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4.90万笔3571.54亿元,贷款余额2242.8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33%、26.41%、26.25%。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0.97%,比上年同期增加10.72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10亿元,当年应收贷款本金2.19亿元,实收贷款本金2.19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23.2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29亿元。
(四)购买国债:全年未购买国债,当年兑付国债0.40亿元,收回国债0.11亿元,国债余额0.34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51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存款额549.83亿元。其中,活期39.03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40.36亿元,1年以上定期252.79亿元,其他存款117.65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80.99%,比上年同期增加10.61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业务收入914345.14万元,同比降低4.24%。其中,存款利息收入251538.1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651734.9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4.97万元,其他收入10967.15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业务支出483520.05万元,同比增长72.25%。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437743.74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20160.65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4782.84万元,其他支出832.82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增值收益430825.09万元,同比降低36.09%;增值收益率1.61%,比上年同期减少1.2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91550.3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8346.6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81883.35万元,待分配增值收益9044.77万元。
全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48165.31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36123.69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51299.9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14061.00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52696.12万元,同比增长6.67%。其中,人员经费20612.85万元,公用经费7933.38万元,专项经费24149.8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9‰。
全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449549.94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00%,与去年持平;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0.45%,比上年同期增加0.08个百分点。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未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年末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75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60.34%,比上年同期增加51.43个百分点。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3392.07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145.15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为25.24%。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0.04%、2.67%和12.32%。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8.59%,国有企业占14.00%,城镇集体企业占6.07%,外商投资企业占4.9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5.1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37%,其他占8.95%。
图42016年缴存单位按单位性质分类占比图。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2.47%,国有企业占28.64%,城镇集体企业占6.52%,外商投资企业占7.0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7.2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1%,其他占6.79%。
图52016年实缴职工人数按所在单位性质分类占比图。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5.99%,中等收入群体占39.94%,高收入群体占4.07%。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510.89万笔673.52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0.6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4.1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7.12%,租赁住房占2.14%,其他占7.25%);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9.3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2.6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25%,户口迁出所在市或出境定居占1.30%,其他占4.20%)。
图52016年提取额按提取原因分类占比图。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906.3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7.27%。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236101.33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19.11%,90-144(含)平方米占65.34%,144平方米以上占15.55%;新房占77.04%,二手房占22.96%。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30.87%,双职工申请贷款占68.20%,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93%。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2.68%,中等收入群体占54.23%,高收入群体占3.09%。
图62016年贷款人数按收入水平分类占比图。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7497笔241502.1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69689.2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19520.22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6446笔203821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231.73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605.74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6450笔203936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605.74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全省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城市4个,试点项目22个,贷款额度24.28亿元,建筑面积共172.77万平方米,可解决22297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18个、额度13.18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2个、额度4.1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2个、额度7亿元。21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3.16%。
六、其它重要事项。
1.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2.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住建部、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自7月1日起,全省全面落实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程序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截至年末,超比例缴存的2819个单位13.6万人全部规范到位,减轻单位负担3.7亿元;317个困难企业13.8万人降低了缴存比例,减轻企业负担3亿元;12个困难企业7.1万人缓缴了住房公积金,减轻企业负担4.3亿元。
(二)开展专项检查情况。
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督导各地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政策,大力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去库存”。
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工作大检查,确保信息披露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配合国家廉政风险防控重点抽查工作组对聊城市和东营市胜利油田分中心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服务改进情况。
推进全省12329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顺利完成平台硬件设备建设、机房建设、专网搭建以及短信平台、综合管理平台软件开发,威海、泰安、济宁等6个城市实现与省短信平台对接,为缴存职工提供统一规范的短信服务。
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工作,为缴存职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八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自贡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9名委员,20,召开自贡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的报告》,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度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拟向社会披露的报告》、《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采用银行借款方式融资解决资金流动性紧缺问题的请示》、《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审批权限授权的请示》、《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编外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设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相关问题的请示》。书面表决审议通过了《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办法的请示》、《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自贡市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6个科,5个区县管理部。从业人员84人,其中,在编43人,非在编41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年,实缴单位2164家,新开户单位154家,净增单位130家;实缴职工12.40万人,新开户职工1万人,净增职工1万人;当年缴存额16.29亿元,同比增长14.47%。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100.79亿元,缴存余额51.1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28%、10.39%。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2家,比上年增加0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11.48亿元,同比增长20.46%;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0.46%,比上年同期增加3.5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49.67亿元,同比增长30.06%。
(三)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8万笔14.96亿元,同比增长1.32%、20.04%。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06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4万笔77.08亿元,贷款余额49.7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16%、24.09%、21.82%。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7.24%,比上年同期增加9.12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比上年增加0家。
(四)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2.09亿元,当年归还0.45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2.09亿元,融资余额1.64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2.77亿元。其中,活期0.02亿元,1年以上定期1.86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0.89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97.24%,比上年同期增加9.1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8555.58万元,同比降低6.53%。其中,存款利息收入3665.8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4885.10万元,其他收入4.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8227.69万元,同比增长22.56%。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6919.95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712.81万元,其他支出594.9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10327.89万元,同比降低21.39%。增值收益率2.11%,比上年同期减少0.85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970.8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318.59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4038.45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318.59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11367.03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9880.8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39542.3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309.54万元,同比增长23.5%。其中,人员经费641.40万元,公用经费71.83万元,专项经费596.31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3.33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07‰。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9880.81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2%。
(二)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6.39%、8.75%和14.47%。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6.31%,国有企业占7.35%,城镇集体企业占1.25%,外商投资企业占1.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6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57%,其他占10.63%。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5.22%,国有企业占18.24%,城镇集体企业占1.18%,外商投资企业占1.5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4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46%,其他占11.88%。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9.77%,中等收入群体占49.55%,高收入群体占0.68%。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4.14万笔11.48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2.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7.6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4.57%,租赁住房占0.19%);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7.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6.6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45%,其他占10.5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8.0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5.28%,比上年同期减少0.0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6440.96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4.6%,90-144(含)平方米占62.47%,144平方米以上占2.93%;新房占82.6%,二手房占17.4%。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63.91%,双职工申请贷款占36.09%。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5.17%,中等收入群体占54.77%,高收入群体占0.06%。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282笔8305.1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1591.7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0888.59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
截止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42.88%,比上年同期增加7.9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当年机构及职能无变化,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化。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按照《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等3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自公积金管委发﹝﹞5号)文件规定,2016年缴存基数限额:上限为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3943元;下限为上年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380元。全市缴存比例为7%-12%,无变化。
(1)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规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原按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
(2)贷款利率。2016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年内未调整,即:五年以下(含五年)为2.75%,五年以上为3.25%。2016年1月1日起将存量贷款利率调整为按此利率执行。
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无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具体为:普通商品房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5万元;再交易房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其中: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银行转移贷款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5万元,且小于其银行贷款本金剩余余额。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有效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一是优化业务流程。还清公积金贷款由上月申请、下月办理调整为即时办结;优化按年提取业务流程,将职工公积金委托按年提取协议签订由原贷款办结后签订调整为签订贷款合同时一并办结。二是增设服务窗口。在政务大厅新增1个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3个服务窗口,有效缩短了职工办理业务等候时间。三是完善服务设施。中心7个公积金服务网点全部实现免费wifi全覆盖,提供手机充电服务,为办事群众提供周到舒心的服务;各网点增设了自助终端,方便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信息及相关政策情况,修改个人基础信息和打印相关资料;扩容了归集窗口排队取号系统,扩大了业务受理量。四是开展业务培训。先后组织缴存单位和房屋开发企业经办人员培训,促进了缴存业务规范开展,贷款办理便捷高效。五是创新宣传手段。借助《行风热线》、自贡电台fm97.7直播节目等平台与职工互动交流;大力开展公积金政策宣传进企业、机关、社区、学校、医院等“五进”活动;寄送10万余份附有公积金政策的公积金对账单。
2.快速推进服务平台建设。
一是完成了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门户网站、网上业务大厅、微信、手机app、自助终端、12329服务热线、短信系统等服务渠道初步建成,并开展上线测试。二是有序推进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作为全国16家、全省唯一的试点单位,完成了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测试,并向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提交测试报告。三是推进网站集约化建设。落实市政府关于网站集约化建设要求,确定了新建网站的内容设置和页面布局,丰富、完善了网站内容,为群众提供便捷的“一站式”网络服务。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统筹谋划系统升级改造。
一是优化业务系统。调整公积金委托按年提取签约流程,在公积金贷款合同执行时,同步生成按年提取协议,简化职工签约流程。二是制定业务系统升级改造方案。根据行业领先核算理念,积极谋划业务软件升级工作,探索贷款自主核算、商贷按年提取等新功能。
进一步深化落实公积金“贯标”工作成果,综合服务平台所有数据字段命名及设置均严格落实《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有效规范数据标准,便于数据采集及分析。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九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产权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不含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实际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计算租金:一人户40平方米,二人户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户60平方米。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
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四条职工(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被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及所辖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四)租住公租房的,应当提供《公租房租赁合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第十七条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十九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和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复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中低价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10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铜川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召开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1、审议通过《关于在市域内各金融机构存储公积金基本原则的意见(试行)》,2、审议通过《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为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见》,3、审议通过《关于五户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年公积金的请示》,4、审议通过《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转公”贷款实施细则》,5、审议并原则通过《铜川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担保实施细则》,6、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放宽贷款条件提高公积金使用率的意见》,7、审议通过了《铜川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增值收益分配意见》,8、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铜川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细则》,9、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资金使用率的意见》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铜川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3个科,5个管理部。从业人员55人,其中,在编20人,非在编3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1663家,新开户单位78家,净增单位-135家;实缴职工7.9万人,新开户职工0.11万人,净增职工-0.8万人;当年缴存额5.59亿元,同比增长(降低)-8.96%。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37.60亿元,缴存余额17.7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46%、7.9%。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8家,比上年增加1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4.29亿元,同比增长(降低)-44.93%;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6.74%,比上年同期减少50.13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19.85亿元,同比增长27.5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78万笔1.8亿元,同比降低21.21%、9.55%。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24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5万笔18.69亿元,贷款余额10.9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1%、10.66%、5.39%。个人住房贷款率为61.69%,比上年同期减少1.43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与上年持平。
(四)购买国债:2016年,未购买国债等有价证券。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6.8亿元。其中,活期0.62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3.08亿元,1年以上定期3.1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61.69%,比上年同期减少1.4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6697万元,同比降低2.53%。存款利息收入332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37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2761万元,同比降低20.89%。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64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12万元,其他支出2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3936万元,同比增长16.38%。增值收益率2.28%,比上年同期增加0.5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73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0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0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00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953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605.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440.4万元,同比降低23.21%。其中,人员经费131.5万元,公用经费43.5万元,专项经费265.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或增值收益)的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3953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3.61%,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7.51%、-9.2%和-8.96%。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0%,国有企业占5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9.2%,国有企业占58.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中等收入群体占80%,高收入群体占15%。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8054万笔4.29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0.8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4.0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8.88%,租赁住房占25.17%,其他占2.8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9.14%(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5.6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3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47%,其他占10.72%)。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8.54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4.48%,比上年同期增加0.3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970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5%,双职工申请贷款占45%,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50%。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5%,中等收入群体占63%,高收入群体占2%。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50笔1238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36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330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6.82%,比上年同期减少14.9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二)2016年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为准。20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度铜川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192元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铜川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标准,低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部分和单位补贴部分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度,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的规定,即2016年2月21日以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按照归集时间区分利率档次,当年归集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0.35%计息,上年结转的公积金按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1%计息,2016年2月21日以后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计息。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利率为2.75%,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上利率3.25%;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调整利率后新增贷款执行新贷款利率,调整前的贷款次年执行新利率。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三)2016年中心推出便民服务“十二”条,中心各管理部开通wifi,绿色服务窗口,集中上门服务,预约上门服务等。在各管理部安装公积金政策和公积金余额查询一体机。12329客服热线开通语音自助服务和人工服务,运行平稳。
(四)2016年6月公积金电算化新系统正式上线运营,10月通过住建部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双贯标验收。我中心继榆林公积金中心后,我省第二家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双贯标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一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安庆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增值收益分配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审议通过《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审议通过《安庆市住房公积金20年度报告》;审议通过《2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保障房建设补充资金分配方案》;审议通过《关于盘活住房公积金部分存量资金的方案》;审议通过《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有关事项的报告》;传达省住建厅20住房公积金工作要点;审议通过《提请管委会研究贴补担保公司停止收费期间担保费有关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7个科室,6个管理部、2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18人,其中,在编82人,非在编3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年,实缴单位3667家,新开户单位176家,减少单位421家;实缴职工21.57万人,新开户职工1.73万人,减少职工1.12万人;当年缴存额36.82亿元,同比增长17.45%。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216.24亿元,缴存余额99.0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52%、13.08%。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同上年。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25.36亿元,同比增长11.51%;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8.88%,比上年同期减少3.66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117.15亿元,同比增长27.61%。
(三)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5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5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78万笔26.16亿元,同比降低16.13%、7.16%。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0.28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61万笔145.59亿元,贷款余额91.3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97%、21.9%、21.03%。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2.24%,比上年同期增加6.06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8家,比上年增加2家。
(四)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1.65亿元,当年归还0亿元。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1.65亿元,融资余额1.65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9.43亿元。其中,活期3.87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0.94亿元,1年以上定期0.22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4.40亿元。
(六)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92.24%,比上年同期增加6.0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35871.46万元,同比增长2.33%。存款利息收入8417.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27454.16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20512.48万元,同比增长41.91%。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16363.98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1775.77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369.84万元,其他支出1002.89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15358.98万元,同比降低25.44%。增值收益率1.63%,比上年同期减少0.8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9215.3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253.7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889.87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253.73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813.77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9421.22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2776.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27万元,同比增长13.2%。其中,人员经费1140.35万元,公用经费241.63万元,专项经费614.2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为零,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为零。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零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39421.22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31%,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零。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0.3%、-4.94%和17.45%。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4%,国有企业占12.44%,城镇集体企业占1.01%,外商投资企业占0.7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8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04%,其他占6.9%。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0.15%,国有企业占27.4%,城镇集体企业占1.43%,外商投资企业占1.5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3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33%,其他占5.76%。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5.39%,中等收入群体占61.51%,高收入群体占3.1%。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38.92万笔25.36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1.3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7.4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3.41%,租赁住房占0.55%,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8.63%(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5.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84%,其他占2.68%)。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92.4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7.17%,比上年同期减少11.1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41061.85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14.14%,90-144(含)平方米占76.79%,144平方米以上占9.07%;新房占75.4%,二手房占24.6%。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65.15%,双职工申请贷款占34.85%,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3.05%,中等收入群体占74.9%,高收入群体占2.05%。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396笔13844.7万元。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0910.6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9868.66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5.45%,比上年同期减少25.9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经2015年12月第三次管委会审议通过,增加中信银行安庆分行、安庆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机构及职能当年没有调整。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等。2016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1250元,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1853元,省垂直管理单位执行省直规定标准。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为5%—12%。2016年12月27日,安庆市政府出台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意见》(宜政秘〔2016〕228号),全文共四条,具体是:(1)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具体贷款额度与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还款能力挂钩。(2)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为20%;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为30%。首次贷款已还清、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为3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为4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停止发放第三次公积金贷款。停止办理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3)职工购买住房,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和偿还住房贷款。停止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办证费用(契税、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执行前已签订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并已支付首付款开具发票的,申办公积金贷款仍按《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宜政秘〔2015〕140号)执行。根据人民银行、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自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当年结息年利率为1.5%;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按人民银行2015年10月23日发布的要求执行,五年(含)以下和五年以上贷款利率分别为2.75%、3.25%。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按照市政府要求,市中心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和贷款承办银行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实现了“一站式”服务。全面启动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启用触摸查询机,开通微信等服务渠道。拓展12329热线功能,在人工接听基础上,实现自助语音服务。充实“网上业务大厅”服务功能,开通网上汇缴和信息查询模块,实现单位汇缴和个人信息查询网上办理。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落实信息化建设工作,按规定程序完成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招标采购工作,与工、建、农、中、交等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开展业务模拟测试,做好基础数据贯标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前期准备工作。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无其他需披露的情况。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二
2xx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坚持扶企惠民主题,突出监管服务,通过实施一系列贷款新政和便民服务举措,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严格防范风险,使住房公积金使用效能得到提升,为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和支持百姓实现住有所居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实施利民新政,支持职工购房。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该中心按照“扩内需、保增长、重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思想,适时调整了公积金贷款政策,去年底出台了公积金8大新政,将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提高到5万,同时降低了首付比例,延长了贷款期限,提高缴存基数,放宽了贷款资格要求。贷款新政的实施,为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为让更多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贷款新政,市公积金中心在充分利用报纸、网站、广播电视、广场咨询加强宣传的基础上,还创新宣传方式,与文联、作协联合举办“我与住房公积金”有奖征文,开展公积金条例有奖知识竞赛活动,广泛开展“住房公积金服务进万家”活动,发放“市民手册”、“企业手册”2万份,使公积金制度更加深入人心。
二、坚持扶企扩面并重,努力扩大覆盖面。
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该中心坚持围绕大局,服务全局,把支持企稳回升作为工作中心,对确因企业下行、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实行降低缴存比例、延缓缴存期限的政策。上半年为近1家企业减缓公积金缴存。与此同时,对有条件缴存公积金而未开户的单位加强催建催缴,扩大公积金覆盖面。
三、推出八大便民举措,提升服务效能。
今年以来,针对住房信贷消费增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大幅提升的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推出了8大便民服务举措。按照科学、合理、全面、高效、只填一张表的要求,实施了公积金贷款流程再造,对贷款全部流程全面梳理,注意分析每个流程中可以简化的表格、程序,重新制定了工作流程,贷款效率大大提高;坚持领导和机关人员值班制度;实行服务窗口导服制度;第一次向城区、邗江近1.5万人发放贷款对账单;向贷款人免费提供复印服务等,最近正在研究实施全市统一公积金客服热线,以切实为贷款人提供一流服务。
四、严格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
按照贷款量激增但贷款质量不减的要求,市公积金中心出台了多项防范风险举措,强化对分中心、管理部逾期考核,与房管局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合作,实施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社会化试点,同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及时排查业务运作隐患,坚决拒绝操作性风险,全年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逾期率控制在16%以下,远远低于建设部规定指标,各分中心、管理部个贷逾期全部为零。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三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6名委员,全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台州市住房公积金20年度报告、年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计划执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2016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分配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1、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2、关于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3、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台州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4个处室,9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92人,其中,在编115人,非在编77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7265家,新开户单位1347家,净增单位977家;实缴职工38.64万人,新开户职工6.16万人,净增职工2.74万人;当年缴存额62.70亿元,同比增长16.92%。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398.11亿元,缴存余额173.5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69%、13.21%。
全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比上年相比未发生变动。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42.44亿元,同比增长7.76%;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7.69%,比上年同期减少5.76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224.56亿元,同比增长23.3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8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183笔48.90亿元,同比降低10.21%、3.97%。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27笔6.21亿元,椒江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41笔3.64亿元,黄岩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21笔4.50亿元,路桥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36笔4.70亿元,临海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82笔5.88亿元,温岭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84笔9.83亿元,玉环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69笔4.29亿元,天台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36笔4.41亿元,仙居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38笔3.69亿元,三门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49笔1.75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7.72亿元。其中,市中心2.69亿元,椒江分中心2.51亿元,黄岩分中心1.64亿元,路桥分中心1.71亿元,临海分中心2.49亿元,温岭分中心2.22亿元,玉环分中心1.39亿元,天台分中心1.23亿元,仙居分中心0.77亿元,三门分中心1.07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7167笔302.37亿元,贷款余额177.8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37%、19.29%、21.26%。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02.45%,比上年同期增加6.8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比上年相比未发生变动。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没有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期末贷款余额为零。
(四)购买国债:2016年,全市没有购买国债,国债余额为零。
(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16.08亿元,当年归还7.90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23.38亿元,融资余额14.18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12.44亿元。其中,活期1.45亿元,1年以上定期1.90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9.09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02.45%,比上年同期增加6.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58473.46万元,同比降低6.59%。其中,市中心8522.34万元,椒江分中心8625.27万元,黄岩分中心5092.31万元,路桥分中心5167.87万元,临海分中心7799.94万元,温岭分中心8592.58万元,玉环分中心4898.97万元,天台分中心4065.05万元,仙居分中心2708.21万元,三门分中心3000.92万元;存款利息收入4904.9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3561.07万元,其他收入7.4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36045.5万元,同比增长118.25%。其中,市中心6385.17万元,椒江分中心5738.30万元,黄岩分中心3048.73万元,路桥分中心3221.31万元,临海分中心4308.24万元,温岭分中心4769.79万元,玉环分中心2669.94万元,天台分中心2285.24万元,仙居分中心1645.46万元,三门分中心1973.30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8128.56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34.6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305.59万元,其他支出5576.74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22427.96万元,同比降低51.33%。其中,市中心2137.17万元,椒江分中心2886.97万元,黄岩分中心2043.58万元,路桥分中心1946.56万元,临海分中心3491.70万元,温岭分中心3822.79万元,玉环分中心2229.03万元,天台分中心1779.81万元,仙居分中心1062.73万元,三门分中心1027.62万元;增值收益率1.38%,比上年同期减少1.77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3674.72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117.4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635.82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384.92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129.80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855万元,椒江分中心上缴2246.01万元,黄岩分中心上缴1346.71万元,路桥分中心上缴1286.32万元,临海分中心上缴2563.35万元,温岭分中心上缴2703.98万元,玉环分中心上缴1415.26万元,天台分中心上缴1031.88万元,仙居分中心上缴395.22万元,三门分中心上缴286.07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27771.06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4664.76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4333.65万元,椒江分中心提取7839.93万元,黄岩分中心提取3894.87万元,路桥分中心提取3268.16万元,临海分中心提取7467.33万元,温岭分中心提取10129.96万元,玉环分中心提取3488.59万元,天台分中心提取2773.03万元,仙居分中心提取747.63万元,三门分中心提取721.6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3179.49万元,同比增长36.51%。其中,人员经费1884.07万元,公用经费471.59万元,专项经费823.83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63.03万元,其中,专项经费为163.03万元;椒江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17.5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75.77万元、37.13万元、204.63万元;黄岩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53.3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25.17万元、39.97万元、88.19万元;路桥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86.8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60.78万元、134.81万元、91.28万元;临海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39.2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60.62万元、59.61万元、19万元;温岭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1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32.11万元、44.51万元、41.38万元;玉环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29.7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37.20万元、38.55万元、53.98万元;天台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34.02万元,其中,人员、专项经费分别为255.46万元、78.56万元;仙居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06.9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85.42万元、104.89万元、16.61万元;三门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30.8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51.54万元、12.12万元、67.1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212.09万元,逾期率0.119‰。其中,市中心0.089‰,椒江分中心0.007‰,黄岩分中心0,路桥分中心0,临海分中心0.007‰,温岭分中心0.007‰;玉环分中心0.933‰,天台分中心0,仙居分中心0.505‰,三门分中心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增值收益的60%提取。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27771.06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7.1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7%。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5.54%、7.63%和16.92%。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8.62%,国有企业占12.9%,城镇集体企业占1.25%,外商投资企业占1.2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9.5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71%,其他占11.80%。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0.45%,国有企业占19.17%,城镇集体企业占0.78%,外商投资企业占2.8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1.2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05%,其他占2.47%。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8.47%,中等收入群体占46.80%,高收入群体占4.73%。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39.64万笔42.44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8.4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8.6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8.78%,租赁住房占0.67%,其他占0.3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1.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1.1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6.48%,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70%,其他占1.23%)。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23.94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7.68%,比上年同期减少0.4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53305.14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19.79%,90-144(含)平方米占52.48%,144平方米以上占27.73%;新房占64.72%,二手房占35.28%。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21.34%,双职工申请贷款占78.65%,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01%。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2.23%,中等收入群体占62.33%,高收入群体占5.44%。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135笔7017.7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4305.5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3651.37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326笔161352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40.79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938.25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495笔169925.70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939.16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56.80%,比上年同期增加5.7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2016年,根据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规定,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上调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相比上年,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增加利息1.58亿元。
(二)2016年,为进一步优化招才引智环境建设,切实支持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中心和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台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在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都给予高层次人才较大幅度的政策优惠。
(三)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公积金扩面工作提出的新需求,中心出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四)为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和受益面,取消了工商户缴存的户籍限制,并出台《台州市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五)出台《台州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将自由职业者纳入缴存公积金的范围。
(八)为进一步规范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出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包括调整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计算方法,由原来按职工月缴交额变为按职工年平均缴存余额来计算额度,公积金贷款政策更为公平合理。
(九)为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经管委会讨论通过了《关于解决公积金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建议意见》,采取多渠道融资,有效缓解资金压力。
(十)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调度和存放,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和廉政风险,实现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中心出台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十一)出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和银行竞争性授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中心所有资金须纳入竞争性规范管理。2016年,市中心成功招标三批次银行授信贷款,共计9亿元,节省融资成本近466万元。
(十二)为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维持住房公积金供求平衡,出台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预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十三)2016年,中心重新和中、农、工、建、交五大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公积金贷款业务手续费率从原利息收入的5%下降到3%,全市全年由此可节省费用近1000万元。
(十四)2016年11月,市本级向社会宣布公积金贷款发放不排队,从而结束了长达两年的因资金紧张原因带来的贷款轮候,同时全市各分中心的贷款发放时间也进一步缩短。
(十五)2016年,中心进一步优化提升服务,取消原公积金提取5日-25日限制,实行全月服务,同时中心还实行午间不间断服务及双休日预约服务,方便职工办事。
(十六)建立健全了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内容包括:公积金微信公众号、12329热线电话、公积金短信服务等。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功能,开通了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及手机app,使职工足不出户即可享受智慧公积金的指尖服务;大厅添置自助服务终端,大大节省了客户排队等候时间,提升办事效率。
(十七)服务进一步拓展,在台州循环经济集聚区、椒江区政府门口(青年路)、温岭太平街道、临海杜桥等地方共开通了8个公积金业务延伸网点,借助银行在硬件和软件服务上的优势,方便职工办事。
(十八)2016年,新一代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住建部、省专家联合检查组“双贯标”验收。我市成为浙江省第一个全市实现“全贯标”的城市,实现了公积金提取实时到账。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四
xxxx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定员13人,下设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产管理科、住房公积金管理科3个科室,主要从事油田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以及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等住房专项资金管理业务,同时挂xxxx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xx公司分中心牌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上隶属xx公司直属单位,在住房公积金业务上接受xxxx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和指导,作为被授权人每年与其签定授权书,按授权范围从事管理和开展业务。直接管理xx公司、xxxx公司分公司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中油测井公司xxxx事业部、东方地球物探公司xxxx事业部和xxxx地区教育局xxxx教培中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现状。
(三)住房专项资金情况。
住房专项资金是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逐步积累起来的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xxxx公司住房专项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住房补贴。目前这三项资金的累计余额:7.5亿元。
2、住房维修基金。
3、住房补贴。
二、xx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健全率实际完成100%,达到了考核指标100%的要求;
5、安全工作符合专项考核办法要求,实现了安全无事故;
6、资金安全符合专项考核标准要求。
三、xx主要工作。
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指挥部党委和指挥部的领导下,不断加强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调研,规范油田住房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积极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努力提高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与运营水平,做了以下主要工作:
(一)分析总结房改经验,研究确定发展方向,不断推动油田住房分配货币化向纵深发展。
一是系统总结油田“十五”期间房产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制订“十一五”发展计划,并根据油田发展规划、住房现状和职工住房需求,提出了油田“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
二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油田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全面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组织开展住房****出租政策及房价体系调研论证,拟订了《xxxx公司深化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改革、合理调整油田住房价格实施意见》,在不同层面征询意见,现已形成了意见草案,提交指挥部研究决策。
三是根据集团公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解决职工遗属住房困难的意见》,拟订了本油田采取发放一次性住房困难补助办法解决职工遗属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经指挥部及油田公司共同研究通过,得到了全面落实,把集团公司和xxxx公司对职工遗属的关心照顾及时送达住房困难的职工遗属。
四是组织开展油田外站待派住宅的清理和需求分析,制订外站待派住宅分配排队打分标准,开展抽样测评分析,拟订了《油田调售外站待派住房的实施意见》,提交指挥部研究决策。
五是根据油田现有房源和无房职工状况,结合“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在xxxx石油基地九区和兰州等外站建设住房的计划,以缓解房源紧张矛盾,满足油田职工的住房需求。
六是根据指挥办公会议安排,就xxxxxxxx物业管理处《关于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等人员搬迁酒泉基地有关费用的请示》,起草批复意见,做了回复处理。
(二)努力建设公平、公正、公开。
的住房分配制度,不断提高油田房产管理水平。
一是认真落实“三公开、一排队、一监督”(即:待派房源公开、住户信息公开、住房调售结果公开、职工按打分排序自主选房、接受群众监督)的住房调售制度,坚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页的“房产信息”窗口公布住房调售程序、规则及住房分配信息,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使住房调售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并耐心向申请住房职工解释住房调售政策,及时化解矛盾。
三是及时与xxxx油田沟通有关酒泉基地二期工程建设住房的房源分配事宜,达成了建成住房优先满足xxxx公司房源计划的初步意见。
四是协同xxxxxxxx物业管理处,完成了长期在xxxx矿区工作职工搬迁酒泉基地工作,及时为搬迁职工办理原住房退售手续和购买酒泉基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不断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服务模式,强化资金管理,全面提高油田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三是合理安排资金办理金融业务,确保油田职工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今年1-10月份累计业务收入1044.04万元,为职工个人账户分配利息878.96万元,实现增值收益165.08万元。
四是根据中油集团公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财务资产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等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调查和自查的通知、自治区建设厅和xxxx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落实整改措施的通知要求,中心成立自查整改工作组,对油田住房公积金等住房专项资金的建账、缴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和全面自查,先后迎接集团公司审计部、财务资产部安排的住房专项资金的内部和社会专项审计以及自治区对油田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整改工作的督查,对自查、审计、检查出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完善了油田住房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和基础工作。
(四)调整理顺管理机制,规范完善内部管理,提升中心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是根据中心工作职能和业务需要,调整理顺内部机构,并根据指挥部人事部门统筹安排,按照《指挥部机关和直属单位、驻外机构机关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岗位聘任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公开竞聘方式选拔聘任中、初级管理人员,建立起了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用人机制。
二是完善中心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党风廉正责任制和业务运行规则,坚持不懈的抓好法纪教育和廉政建设,并根据指挥部xx工作部署,明确中心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将中心xx业绩考核指标及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科室。
三是按照指挥部开展“安全环保基础年”活动要求,开展整章建制,制订修订了中心岗位责任制和《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财务印签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资产设备管理办法》、《管理费用及办公材料领用管理制度》等19项内控制度,细化和规范中心基础工作和业务管理,认真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推动中心各项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四是把创建学习型部门、提高员工素质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来抓,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组织开展业务交流,要求、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学历考试、职称考试,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创建“自我超越、改善心智、团队精神和系统思考”的学习型组织。
五是牢固树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突出服务”的工作理念,制订服务规范,细化服务措施,公开办事程序,落实“首问负责制”和“限时结办制”,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为油田各单位和广大职工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2009年工作设想。
2009年,xxxx公司的房产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将顺应国家。
和集团公司改革,在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对石油独立工矿区的有关政策,完善油田内部住房交易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与服务模式,逐步实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进一步提高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与运营效益。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指挥部“市场提升、持续创新、打造品牌”三大战略和经营目标,在保持油田房改政策连续性和平稳性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符合石油独立工矿区政策的油田住房制度,不断推进职工住房向社会化、市场化、商品化过渡。按照“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总要求,加强住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政策和执业程序,防御资金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工作目标。
3、资金安全达到专项考核标准要求;
4、安全工作达到专项考核办法要求;
5、可控管理费用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
(三)重点工作。
1、严格住房分配制度,坚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调售油田住房。
要严格职工住房调售制度,认真落实“三公开、一排队、一监督”的住房调售规则,定期公开待派房源,公开住户信息,公开调售结果,接受群众监督,使住房调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2、建立油田内部住房交易市场,完善油田房产管理制度。
首先要引入房产市场交易机制,配套完善有关住房购买、承租、退售、置换、继承、转让、过户等方面的政策、制度、程序与标准,建立符合住房交易市场化管理原则和油田实际的住房内部交易市场,推进油田房产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社会化服务的进程。其次要组织开展维修基金使用情况调查,研究制定指挥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逐步建立业主委员会决策、中心管理帐户资金、物业申请立项、计划审查预算、房管下达费用通知、审计审定决算、中心财务部门核销的工作程序和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管理和使用住房维修基金。
3、启动职工住房权属登记业务,规范住房产权产籍管理。
要在协调油田外办及离退休职工管理部及时办理外站已售住房产权证的基础上,与地方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进行咨询协商,启动油田职工住房权属登记业务,根据房屋产权管理需要和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的设立、转移、变更、预告、注销等进行记载、公示,以规范油田住房产权产籍管理,实现住房管理由实物管理向产权产籍管理转变。
4、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及运营管理,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一是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政策,做。
好油田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资金管理工作,及时结转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利息,通过合理的资金运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油田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监管,做好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的核定。三是按照修订后的《xxxx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做好职工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管理与服务。
5、继续做好xxxx公司住户搬迁酒泉基地工作。
xxxx“下山”的二期工程建设已接近尾声,xxxx局初步计划于xx底或2009年初组织住房分配和搬迁,我们要及时与xxxx局沟通酒泉基地住宅房源分配事宜,并制定xxxx公司有关住房分配搬迁、旧房退售、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方案,顺利实施酒泉基地住房分配与搬迁工作。
6、规范、完善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制度,做好住房补贴的审批、发放管理。
要进一步完善油田职工住房普查档案资料管理,健全油田职工住房补贴档案,规范住房补贴审批发放资料,不断完善住房补贴审批业务,确保住房补贴审批发放规范、有序运行,并加强与集团公司房改部门联系,及时完成住房补贴清算工作。
7、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业务管理与服务水平。
要不断加强中心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发布、工作动态、业务指南、政策宣传等方面内容及信息服务功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升级,拓展服务项目,开展延伸服务,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房产管理政策咨询与业务服务,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和“限时结办制”,为油田各单位和广大职工提供热情、优质、高效的服务。
8、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业绩指标。
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育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执业素养。要不断规范业务,强化内部管理,努力工作,积极进取,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业绩指标。
回顾总结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落实管理服务职能和实施专业化管理方面尚存在不足,在推进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和市场化运作方面尚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指挥部的总体部署,围绕指挥部的中心任务,树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集中精力,抓好落实,做出成效,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xx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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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五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现将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负责省直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工作。内设办公室、财务部、稽核(政策法规)部、信息部、信贷部、归集部、12329客服部、识字岭营业部、河西营业部和友谊路营业部共10个部室,其中识字岭营业部、河西营业部和友谊路营业部为3个对外服务网点。从业人员77人,其中,在编38人,非在编39人。
中心网址:
公众微信个人号:湘直公积金xzgjj-wx。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实缴单位2719家,新开户单位391家,净增单位301家;实缴职工39.46万人,新开户职工6.22万人,净增职工2.95万人;当年缴存额61.64亿元,同比增长16.85%。截至年底,缴存总额373.21亿元,缴存余额178.7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78%、16.96%。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4家,较上年无变化。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35.72亿元,同比增长17.85%;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57.95%,比上年同期增加0.49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194.44亿元,同比增长22.5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双职工家庭和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一致。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8839万笔38.15亿元,同比分别降低3.75%和增长11.96%。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4.32亿元。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786万笔220.76亿元,贷款余额143.4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1%、20.89%、19.92%。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0.25%,比上年同期增加1.99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9家,比上年增加1家。
2.全年没有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项目贷款余额为零。
(四)购买国债:未购买国债,年末国债余额为零。
(五)融资:2016年未发生融资事项,融资余额为零。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37.16亿元。其中,活期1.81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2.10亿元,1年以上定期17.25亿元,7天通知存款6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80.25%,比上年同期增加1.9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59516.85万元,同比增长12.81%。存款利息收入15531.5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43985.28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28601.23万元,同比增长51.39%。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6632.60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487.7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479.51万元,其他支出1.42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30915.61万元,同比降低8.71%。增值收益率1.85%,比上年同期减少0.5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766.1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895.7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3253.71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673.85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5407.98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8692.63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0446.5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3027.8万元,同比增长61.58%。其中,人员经费809.43万元,公用经费274.12万元,专项经费1944.2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万元(代偿后)。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为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金额为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8692.63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暂没有发生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2.45%、8.08%和16.85%。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7.32%,国有企业占23.46%,城镇集体企业占0.99%,外商投资企业占6.6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8.3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84%,其他占1.34%。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5.05%,国有企业占32.27%,城镇集体企业占0.44%,外商投资企业占11.4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9.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7%,其他占0.82%。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6.06%,中等收入群体占42.90%,高收入群体占1.04%。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61.70万笔35.72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8.7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4.4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4.06%,租赁住房占0.24%);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1.29%(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1.8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个月未就业提取占5.40%,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49%,其他占1.58%)。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97.8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5.97%,比上年同期减少2.6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21389.87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24.28%,90-144(含)平方米占66.96%,144平方米以上占8.76%;新房占71.52%,二手房占28.48%。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43.66%,双职工申请贷款占56.34%,无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4.09%,中等收入群体占55.37%,高收入群体占0.54%。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171笔6790.6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71814.8万元,异地贷款余额54527.14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截至2016年底,暂未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暂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8%,比上年同期减少了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2016年,省直中心增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承办行1家,为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2016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05.5元×3,即16816.5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8%,最高缴存比例为12%。对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额比例不低于5%。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推出约定提取还贷业务。为进一步改进提取方式、方便客户办理、缓解窗口压力,2016年中心新推出委托提取业务,签约的客户在首次办理还贷提取业务后,每年将定期自动从客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当年度还贷金额至阳光住房公积金卡,直到账户余额不足或贷款结清为止,避免客户每年来回奔波。
2.新建友谊路营业网点。2016年9月,中心友谊路营业部正式投入使用,标志着覆盖主城区的“识字岭、河西、友谊路三位一体”营业网点布局的全面建成,方便客户就近办理,扩大了省直中心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也分流了各营业厅的窗口压力。
3.提高信贷工作效率。设立二手房业务专区,将二手房、银转按业务集中友谊路网点办理,引入公证、银行一站式服务,直接缩短办理时限达15个工作日;贷款发放实行财务网银直接划转;取消了银转按业务中“反担保人”要求;对非风险项目取消反担保金。
4.优化12329客户服务。一是推出“12329”短信服务。2016年7月,中心按照住建部要求,正式上线“12329”短信服务系统,将原来依托光大银行“95595”短信服务系统改变为自主“12329”短信服务系统,为签约客户提供账户变动、贷款办理提示、还贷和逾期提醒等多种短信内容。全年共发送各类短信123万余条,数据转移无遗漏,平台运行安全稳定;二是畅通民意渠道,高度关注广大客户的各类诉求和意见建议,妥善处理,化解客户的矛盾和疑惑。2016年中心通过12329客户服务平台共受理各类信访件13件、工单39件、意见建议17条,全部按规定及流程给予客户满意的答复,进一步提升了中心的整体服务水平。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制订综合信息系统4.0版提档升级实施方案,将在全面实施,实现住建部“双贯标”标准。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全年共寄发催建、催缴通知430份,《整改通知书》26份,发送催建催缴短信6120条,并在“湘直公积金”网站对33家应建未建的单位名单予以公示。
全年共查出提供假房产、假婚姻证明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34笔。共查出提供假房产、假婚姻证明等原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10笔。中心已督促当事人限期退回非法套取和套贷的住房公积金,对造假提取的35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予以限制2年,对套贷造假事实属实影响贷款资格且予以限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5年的1人,限制期间,当事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任何业务。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六
今年以来,各处(室)、管理部、分中心积极贯彻落实中心党组的工作部署,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和谐、抓党建”三项重点工作,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和超强举措,落实公积金各项计划指标,促进沈城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提前实现任务过半,为全年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回顾的工作,主要呈现出以下亮点:
一是公积金归集指标增速迅猛。管理中心全方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抓政策宣传,抓新开户,抓规范缴存,抓属地化管理等措施,使得中心的归集工作再次取得历史性突破。
二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势头强劲。年初以来,中心顶住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的压力,采取得力措施,降低了贷款门槛,提高了贷款额度,积极拉动房地产市场。在落实市政府25条房地产新政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公积金扩大住房消费11条新政,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经过努力,今年二季度中心个贷投放量回暖势头明显。
三是公积金异地贷款工作进一步深化,开辟了全省公积金异地贷款绿色通道。管理中心设立了异地贷款专门窗口,开通了贷款“直通车”,主动到相关城市宣传异地贷款优惠政策,吸引周边城市职工来沈购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逐月大幅度增长。
四是优化“一站式”服务大厅环境建设,为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管理中心进一步减少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时限,优化服务流程,得到了广大贷款职工和群众的一致好评。同时,继续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体的政策支持力度,做好低保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设立专门发放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使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
五是财务核算、财产保全工作成果显著,稽核工作力度加大。今年,中心成立了核算中心,使中心的财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经费管理、报销制度等逐步走上了正轨。保全处积极行动,在集中清理整顿了拍卖行,集中清理了逾期贷款和项目贷款,还起草了《关于集中清理项目贷款等工作的方案》,设立了集中清理项目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定期调度会议制度和激励机制。中心在还加大了稽核工作力度,稽核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稽核工作制度》和5个办法及3个流程,为明年有效开展稽核工作奠定了组织制度基础。
六是各项基础建设稳步推进。中心在加快新系统上线的调研论证,信息处和其他相关部门作了许多建设性工作,在今天的会上也布置了明年新系统上线的相关工作,这是中心明年工作的一件大事,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抓紧、抓实、抓好。中心的人事培训工作也取得了良好成效,人教处加大了职工培训力度,组织开展了中心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相关培训、新进员工集中培训、业务骨干赴浙江大学集中培训等活动。此外,在,中心新民管理部营业大厅正式启用,沈河管理部办公楼购买、迁址以及铁路分中心、丹东管理部、大东、铁西管理部改造设计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七是积极推进公积金管理机构规范化工作。在顺利完成铁路分中心的接受工作之后,今年,中心积极深入电力分中心、邮电分中心、省直中心开展调查研究,详细了解其经营管理情况,为今后的接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八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中心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惠民安居”这一主题,抓住“保增长、促和谐、抓党建”这个最大的实践载体,采取各种得力举措推动学习实践活动高起点开局、高质量推进、高标准运行。在学习实践活动中,中心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认真研究,密切配合,积极组织,目前,该项活动已由学习调研阶段转入分析检查阶段,中心做到了规定动作得满分,自选动作得高分,取得了一系列喜人成果。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七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购建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用于支付房租的;。
(五)离休、退休(退职)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家在农村的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回原籍的;。
(九)职工因失业住房公积金已转入托管户连续2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十)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不足时,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采取转帐方式,并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效文件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其中大修住房已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应当先使用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需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提取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应付房租总额。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保留一定余额。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储存卡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将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和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交代办人。代办人应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按合同约定的已付款收据。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证明。
(三)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和付款收据或拆迁结算单据。
(四)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核表》和《江苏省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五)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造、翻建许可文件。
(六)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尚未办理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需要大修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属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特困职工的提供《特困职工证》;同时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收据凭证。
第十九条职工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
第二十条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家在农村的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回原籍的,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户籍证明。
第二十三条职工失业因住房公积金已转入托管户连续2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供《就业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出具死亡证明。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确权文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对准予提取的,由申请人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准文件、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到受托银行办理点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提取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职工”)购房补贴的提取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0月8日起实施。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十九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负责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和使用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第九条职工因商业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仅限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前,不允许变更。
第十条下列情况均可一次性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应在网上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全额集资建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统一办理。
第三章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省直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十三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核实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省直分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经省直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职工要求,由受托银行将核定的支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或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第四章提取材料。
第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单位审核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结算清单、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签发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批复、经房改部门审核过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核定单或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明细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交款收据及尚有多少集资房款未交清的证明。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部门审核过的价格核定单、预付款收据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证明。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交易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市、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房单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须提供失业证及县、市级以上社保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
(七)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户口本或相关亲属证明,医疗费发票。
(八)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同时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偿还自住房商业性贷款和其他市、区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贷本息清单及现实贷款余额。
(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外,另须提供下列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提供已落户的外地户口本;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和法定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积金转入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结算户,由单位支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五章提取额度。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提取本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凡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首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前期支付的房款总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提取金额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贷款还清后一年内,凭最后一次还清贷款凭证,可再提取一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请,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和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在封存状态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分中心除追回所有款项本息外,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直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5月30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二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8名委员,20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等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办公室、财务稽核科、归集执法科、计划信贷科四个内部科室,下设慈利县、桑植县、永定区、武陵源区四个管理部。从业人员41人,其中,在编28人,非在编13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1775家,新开户单位115家,净增单位115家;实缴职工6.47万人,新开户职工0.6万人,净增职工0.6万人;当年缴存额7.45亿元,同比增长15.8%。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49亿元,缴存余额20.1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68%、14.12%。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与上年缴存银行相同。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4.87亿元,同比降低35.51%;占当年缴存额的65%,比上年同期减少53%。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28.88亿元,同比增长20.28%。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8万笔5.25亿元,同比降低18.18%、8.06%。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7万笔2.19亿元,慈利县发放0.04万笔1.0644亿元,桑植县发放0.03万笔0.8141亿元,永定区发放0.04万笔1.0542亿元,武陵源区发放0.0045万笔0.1229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47亿元。其中,市中心0.59亿元,慈利县0.25亿元,桑植县0.27亿元,永定区0.24亿元,武陵源区0.12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5万笔24.31亿元,贷款余额15.4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24%、27.48%、32.34%。个人住房贷款率为77%,比上年同期增加11%。
(四)购买国债:全年未购买国债,至年底国债余额为零。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5.643亿元。其中,活期0.639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0.357亿元,1年以上定期4.376亿元,协定存款0.271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为77%,比上年同期增加10%。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6819.71万元,同比增长34%。其中,市中心2442.63万元,慈利县1916.62万元,桑植县973.48万元,永定区928.93万元,武陵源区558.05万元;存款利息收入2529.6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4290.0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2752.5万元,同比增长80%。其中,市中心568.02万元,慈利县909.48万元,桑植县486.74万元,永定区500.17万元,武陵源区288.09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752.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4067.21万元,同比增长14%。其中,市中心1874.61万元,慈利县1007.14万元,桑植县486.74万元,永定区428.76万元,武陵源区269.96万元;增值收益率2.14%,比上年同期增加0.24%。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754.42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09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222.8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09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60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093.0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424.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624.89万元,同比增长27%。其中,人员经费482万元,公用经费297.46万元,专项经费845.43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为27.08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175‰。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3093.04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88%。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6.93%、-4.58%%和15.8%。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8%,国有企业占4%,城镇集体企业占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其他占3%。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7%,国有企业占25%,城镇集体企业占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其他占2%。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6%,中等收入群体占60%,高收入群体占14%。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33万笔4.87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7.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8.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28%,租赁住房占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2.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6.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其他占1.5%)。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0.0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8.04%,比上年同期减少31.9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865.55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23%,双职工申请贷款占77%。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9%,中等收入群体占86%,高收入群体占5%。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67笔1943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4125.4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981.59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7.32%,比上年同期减少69.3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
情况:2016年,我中心机构及职能无调整,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与上年度相同。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张家界市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78元为标准确定,最高不超过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缴存额不允许超过2936元,最低缴存额不允许低于200元。缴存比例为5-12%。
规范缴存基数和比例,将金融部门和部分垂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的20%降低到12%。
2、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0%。
3、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在职职工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0万元。
4、贷款政策调整:降低了首付比例,对贷款次数的认定也确定了新的标准等。对已还清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再次申请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为20%,执行基准利率;对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为20%。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在开通12329热线的基础上,提高热线电话话务量,拓展服务领域。对网上办事大厅正在进行试点,及时开通网上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进一步方便缴存职工。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利用“互联网+”技术,全面升级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组织了一次信息系统业务操作培训,统一了操作规程。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到位,结算应用系统接入也已初步完成。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2016年,对全市38家单位下达催缴通知单,促使单位按时足额缴存。全年无违规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二十一
20**年上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央、省和市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支持缴存职工改善自住住房为目标,突出深化改革、扩大归集、提升服务、防范风险、强化监督五大重点,全面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稳步发展。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各项业务基本情况。
20xx年上半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额为79539万元,比去年同期67974万元增加11565万元,增长17%,其中市直上半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为23772万元,比去年同期20757万元增加3015万元,增长14.53%。全市到20xx年5月底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余额为410603万元,比去年同期352040万元增加58563万元,增长16.64%,其中市直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余额为120403万元,比去年同期108388万元增加1万元,增长了11.09%。
20xx年上半年全市贷款金额40290万元,对比去年同期34308万元,增长5982万元,增长17.44%。其中市直贷款金额10282万元对比去年同期7770万元,增加2512万元,增加32.33%。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余额为368585万元,比去年同期286925万元增加81660万元,增长了28.46%,其中市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余额为112232万元,比去年同期94917万元增加17315万元,增长了18.2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达到89.77%。20xx年上半年,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数为1596人,累计有24522人享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而解决了职工购房资金上的困难,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20xx年上半年,全市办理住房公积金提退(包括转移)共计金额56433万元,比去年同期42483万元增加13950万元,增长了32.84%。其中市直办理提退住房公积金为18018万元,比去年同期16629万元增加1389万元,增长了8.35%。
(四)房改业务情况。
20xx年上半年,全市新增货币分配337人,核准发放资金905.92万元,累计实施住房货币补贴人数19755人,核准发放资金32088.46万元。全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增加690套,面积5.82万平方米,累计10783套,面积92.25万平方米。
二、上半年主要工作。
(一)创新多种措施,加大归集力度。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扩大缴存覆盖面,我们创新多种措施,通过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方式做好工作。一是深入民营企业摸底调研,同时通过向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寄送《一封信》的方式开展住房公积缴存宣传,并根据各企事业对《一封信》的反馈情况,发放催缴通知书;二是形成调查表,向工商、地税等部门了解我市民营企业注册及纳税情况;三是加强宣传,在专门的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上设置住房公积金政策指引与服务指引,并积极利用报纸、户外广告、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进一步营造舆论氛围,扩大制度影响力。
(二)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
一是加强对银行承办业务的规范管理,通过制定业务流程、规范办理时限、明确相关责任,并每月按时对银行办理业务的情况进行通报,提升银行委托业务的质量和水平。二是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中心从20xx年5月1日开始,取消转账支票,将《支取凭证》代替支票作为银行转账凭证,市民在办理离职、退休支取公积金和转移公积金手续时,只须到公积金中心一次即可办理成功,比以往减少了往返次数,大大方便了市民。三是加强房改业务管理,实现“便民、高效、简捷”。从4月上旬开始,我中心房改业务科对日常业务审批表格进行了优化,通过减少重复审批栏目、增加签名确认、整合表格内容、调整尺寸、设置填写说明等方面对表格进行重新设计,大大方便了市民填写。
(三)提升服务效能,筹备信息化系统建设。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对住房公积金精细化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加强基础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我中心就综合业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进行了规划和筹备,现已完成发改立项、专家评审、环保评估,并通过了网监、保密及电子政务中心等部门的审核,待建设资金到位后,即可进入政府招投标阶段。该系统的建设将改变中心目前半手工操作业务模式,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为广大职工提供“数字化公积金信息服务”平台,提升服务效能,并为最终实现广清两地住房公积金合作奠定基础。
(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住房公积金是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安居钱”,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保值增值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责任和使命。因此,一是进一步完善内控外管机制,切实加强贷前审核、严格贷中管理、完善贷后管理。二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发放和存贷,不能为了获取更高的增值而违规存贷。三是实行贷款差别化政策,降低资金压力,从“鼓励、照顾、限制”三方面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提供较大的优惠政策,鼓励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首套自住住房;政策倾斜并适当照顾借款申请人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待定面积以下首套自住住房;对于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待定面积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或第二套住房,采取有所限制的贷款政策。
(五)积极推进房改业务,提高住房补贴标准。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满足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需求,增强职工的购房能力,我中心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20xx年1月1日起提高市区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一般干部300元/月,科级干部340元/月,处级干部400元/月,厅级540元/月,并且五年内逐年提高10%。经调整后,市区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平均提高了80%。
(六)开展“正风”行动,治理“庸赖散奢软”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财政局关于20xx年“正风”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以治庸提能力,以治懒增效率,以治散聚力量,以治奢正风气,以治软强责任,我中心积极响应,认真部署,通过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将“正风”行动落实到位。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正风”行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我中心及时召开了全体中心人员的动员大会,并成立了“正风”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20xx年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风”行动实施方案》。中心领导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有关规定,各科室负责人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全体人员积极参与,齐心协力,推动“正风”行动向纵深发展。
2、完善制度建设。结合20xx年实际情况,中心重新修订和完善了住房公积金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办事回执制、同岗替代制七大服务工作制度,使内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3、自觉接受监督。为了规范工作人员文明服务水平,我中心在服务窗口安装了“电子评价器”以及电子摄像头,“电子评价器”与纪委监察组相连,自觉接受社会与相关部门监督。
三、下半年工作要点。
(一)在完善管理体制上努力实现资金统筹管理。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分级管理,资金管理体制与国家、省有关政策不相适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我中心将逐步推进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体制的调整,努力实现对各县(市、区)管理部的资金统筹。目前,市中心正按照市领导的批示精神,对我市实行资金统筹管理开展调研和测算。
(二)在完善管理机构上切实加强监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因此,我市应抓紧对原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人员进行调整,并按要求进行规范运作,切实加强管理,全力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三)在加快信息化建设上提升管理水平。
我中心围绕“防范资金运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高效,提升对职工的服务水平”的要求,着手筹备综合业务管理信息化系统,目前该系统已可进行政府招投标阶段,待建设资金到位,相关单位中标进场后,即可开始建设,力争在20xx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以提升中心管理水平。
(四)在优化贷款政策上降低资金压力。
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我中心将从“鼓励、照顾、限制”三方面制定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目前我中心正对贷款差别化政策中提及的具体面积与适当倾斜方适展开调研和测算,尽快推出完善方案。
(五)在优化服务环境上推进大厅建设。
进一步完善对外服务方式,按照窗口规范化建设要求完善服务大厅建设,为客户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发挥全功能服务模式的作用。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事期限,进一步便民利民。
(六)在强化资金监管上确保资金安全。
积极探索财务管理新方法新机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管理漏洞。一是提高资金预算和决策分析能力,加强政策、业务与资金、财务关系的分析研究,全面落实内控管理各项要求。二是加强财务管理,加大内部稽核力度,严格落实大额存单的集中统一保管制度和资金使用审批制度;三是加强内部监督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公积金业务的常规性检查,进一步完善业务管理;四是加强公积金客户信用管理,增加逾期控制手段,有效降低信用风险。
(七)在抓好队伍建设上提高整体素质。
一是要做好培训教育工作,加强专业人员的培养;二是要抓好职工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养;三是要把职业道德教育与廉政文化教育结合起来,开展好关键岗位风险廉政教育工作。四是要抓作风改进。要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认真开展住房公积金文明行业创建活动。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篇二十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扬州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8名成员。管委会三届五次会议于1月20日召开,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20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报告,审议通过2016年财务收支决算情况和年财务预算报告、财政审计情况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缓缴企业报告、扬州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度运行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5个处室,下设4个分中心、3个管理部(广陵管理部待建),业务指导江苏油田分中心、仪征化纤分中心。从业人员135人,其中,在编88人,非在编47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14784家,新开户单位1085家,净增单位1042家;实缴职工74.07万人,新开户职工7.04万人,净增职工2.63万人;当年缴存额57.64亿元,同比增长14.4%。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392.24亿元,缴存余额165.9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8.0%、12.2%。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2家,比上年增加0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41.72亿元,同比增长22.3%;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2.4%,比上年同期增加7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226.31亿元,同比增长22.6%。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个贷比超过95%的地区可计算贷款额不超过上限的.70%),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0万元,二套及二次以上贷款减半发放。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58万笔48.8亿元,同比增长3.9%、5.5%。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9万笔46.2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87笔1.33亿元,江苏油田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53笔1.26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8.96亿元。其中,市中心17.25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0.78亿元,江苏油田分中心0.93亿元。
截至2016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08万笔305.03亿元,贷款余额178.08亿元,同比增长12.6%、19.0%、20.1%。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07.3%,比上年同期增加7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12家,比上年增加0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无。
(四)购买国债:
无。
(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2.5亿元,当年归还0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19.05亿元。其中,活期1.47亿元,一年以内(含)定期3.78亿元、一年以上定期10.85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2.95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07.3%,比上年同期增加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6.22亿元,同比下降2.6%。其中,市中心5.41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3388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4668万元。存款利息收入678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45亿元,增值收益利息收入687万元、保证金利息收入825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58万元,资金运作保持较高水平。
(二)业务支出:2016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3.81亿元,同比增长124.1%。其中,市中心3.45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1489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2121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2.71亿元、归集手续费用167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859万元、贴息贷款利息6305万元、其他1202万元,各项业务支出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增值收益:2016年,由于缴存职工年度结息利率政策调整影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2.41亿元,同比下降48.5%。其中,市中心1.96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1899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2547万元。增值收益率为1.54%,同比下降1.8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31亿元,提取管理费用494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501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6091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6亿元。其中,市中心上缴1.54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上缴130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上缴2077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8.66亿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38亿元。其中,市中心上缴4.17亿元,仪征化纤分中心上缴1013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上缴1.10亿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2939万元,同比下降25.1%。其中,人员经费1305万元,公用经费601万元,专项经费1033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361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221万元、138万元、1002万元;仪征化纤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77万元(其中仪征化纤分中心历年综合管理费450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84万元、462万元、31万元;江苏油田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0万元、1万元、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46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8‰。其中,市中心0.08‰,仪征化纤分中心为0,江苏油田分中心为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当年增值收益不低于60%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8.66亿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9%,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7%。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无。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无。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7.6%、3.7%和14.4%。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9.0%,国有企业占6.9%,城镇集体企业占14.0%,外商投资企业占1.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9.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5.4%,其他占13.3%。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8.0%,国有企业占13.6%,城镇集体企业占21.2%,外商投资企业占5.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2.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7%,其他占16.3%。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77.3%,中等收入群体占22.1%,高收入群体占0.6%。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98.2万笔41.72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9.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3.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4.9%,租赁住房占0.6%,其他占0.1%);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0.7%(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1.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5.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1%,其他占2.6%)。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81.7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5.1%,比上年同期下降2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6.86亿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61.0%,双职工申请贷款占39.0%,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1.7%,中等收入群体占37.4%,高收入群体占0.9%。
2.异地贷款:
无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297笔7.34亿元,支持职工购建房25.65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1753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4945笔15.97亿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2117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无。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51.3%,比上年同期下降2.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规范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出台实施意见。一是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重申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二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效益不佳、经营困难的缴存企业,经审批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最低缴存基数即可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5%。三是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连续亏损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如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缓缴申请,经市中心审核并报市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时间由6个月放宽到1年。文件实施以来,全市已累计有10家企业先后提交了缓缴、降比申请,经市中心审核审批通过的有6家,其中降低2个百分点的企业有1个,降低3个百分点的企业有3个,降低5个百分点的企业有2个,涉及缴存职工900余人。
(二)出台《关于在扬工作的境外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对台港澳人员、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员以及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仍在我市工作的人员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继续实施“公转商”贴息贷款并开展商业银行短期融资。
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比持续攀升,且区域不平衡,为缓解资金流动性紧张,及时满足职工购房需求,市中心统筹调剂系统内资金,商借油田、仪化资金,统筹使用企业贷款保证金,同时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7.24亿元;经市政府批准短期融资规模5亿元,当年发放2.5亿元。
(四)适时适度调整收紧有关使用政策。
经市政府批准先后三次发文,暂停“商转公”、降低贷款系数、收紧相关提取政策、提高首付比例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