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营改增合同(精选19篇)
合同是法律上约束双方行为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在合同中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如仲裁、诉讼等。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营改增合同篇一
1、“营改增”后,你的服务提供方可能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为你用作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分清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以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营改增”后,合同双方名称规范性高于原有营业税纳税体系。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发票将更为严格。营业税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增值税体系下,你必须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含在商品或价格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驾校的税负有不同影响,且对驾校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提供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要高于营业税税率,如果不向上下游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税负将会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采购过程除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三、分项核算不同税率服务内容。
营改增后,同一驾校可能提供多种税率服务,甚至同一合同中可能会涉及多税率项目情况。若兼营不同业务,你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金额,明确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等情况发生。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处罚,因此合同条款中应当特别加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4、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9号)(20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五、规避不一致风险。
1、国税总局要求“三流一致”,以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即资金流(银行收付款凭证)、票流(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必须相互统一,其真实意思是收款人、开票人和货物销售人或劳务提供人必须是同一法律主体,且付款人、货物采购人或劳务接收人也必须是同一法律主体,若三流不一致,将不得抵扣税款。
2、合同必须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六、跨期合同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风险;。
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合同条款上并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避:
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七、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营改增合同篇二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兹有甲方与乙方已于年11月30日就xxx工程签订了《xxx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自2015年12月1日至6月30日第一阶段工程(男女更-衣室及阁楼)已基本完成。由于205月1日国家实行了营改增税制,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均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条款:
一、一致认定2015年11月30日签订的《xxx施工合同》执行的施工项目更改为室内首层男女更-衣室装修、强电、给排水、消防及空调的`工程内容及三层装修、给排水、消防喷淋的工程内容。
二、付款方式按照原合同执行(按实结算)。
三、原合同剩余的工程内容及部分新增项目经双方协商另行签署工程合同。四、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按照本补充协议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原合同执行。五、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如期:2016年月日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兹有甲方与乙方已于2015年11月30日就xxx工程签订了《xxx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第一阶段工程(男女更-衣室及阁楼)已基本完成。由于2016年5月1日国家实行了营改增税制,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均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条款:一、一致认定2015年11月30日签订的《xxx施工合同》执行的施工项目更改为室内首层男女更-衣室装修、强电、给排水、消防及空调的工程内容及三层装修、给排水、消防喷淋的工程内容。
二、付款方式按照原合同执行(按实结算)。
三、原合同剩余的工程内容及部分新增项目经双方协商另行签署工程合同。四、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按照本补充协议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原合同执行。五、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2016年月日签约如期: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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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合同篇三
增值税额=销项税-进项税,因此企业能有效获得合法进项抵扣的比重,将成为企业实际税负比之营业税是增是减的决定性因素。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也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本文将从合同管理角度分析营改增后企业应如何进行营改增的合同管理,从而有效获得和保护进项,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营业税和增值税同属流转税范畴,在商品、服务的流通环节征税;区分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所得税范畴。
营业税是价内税,以全部营业收入为税基,比如:酒店(作为销方)向客户(作为购方)收取住宿费1000元,酒店收入为1000元,应纳营业税为1000×5%=50元;客户能够列支的成本为1000元。
增值税是价外税,价税分离,以不含税收入为税基,比如:酒店向客户收取住宿费1000元,酒店应纳增值税为1000/(1+6%)×6%=56.6元,酒店收入为1000-56.6=943.4元;客户能够列支的成本为1000-56.6=943.4元,同时客户获得56.6元的进项抵扣,可用于抵扣本公司的销项税额。由此可见,增值税款在成本收入的体外循环,属于价外税。
(一)合同文本管理。
1.明确当事人信息。
营改增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合同中详细写明双方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并额外注明购收票方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避免因文本纰漏、错误,造成所开增值税发票错误,影响收票方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的风险。
2.明确价款信息。
(3)明确付款方和收款方:根据法律规定,合规的增值税业务要求资金流、发票流、物流“三同一”,否则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因此,理论上合同双方即收付款双方,不允许出现代付款现象的`存在。如果不可避免出现代付代收现象(比如保理业务),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法加以合法化;如果不可避免的出现现金支付方式,必须做好现金收讫凭证的制作。
3.明确发票信息。
(2)明确发票的合规要求:如果销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规规定、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认证,购方有权拒绝接收,或者有权在发现问题后退回,并且销方应及时更换或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不具备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销方,如果购方确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明确由销方申请税务机关;为了防范风险,可以在合同文本中规定“购买方在收到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后,才具有*日内付款的义务”。
(3)明确发票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申报抵扣有期限规定,逾期作废,因此合同文本有必要规定发票的传递方法和期限。
4.明确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销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若先开发票再收款则为开具发票当天;一般来讲,纳税人可以通过合同文本明确“在付款日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表述,达到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争取现金流的目的。
5.税收优惠的处理。
根据营改增现有税收优惠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暂免征收增值税。合同文本应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加以明确,以便税务机关稽核时能够准确认定某业务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二)三流不一致如何处理和规避。
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三)过渡期合同的处理。
1.营改增之前签订但尚未进入执行阶段的合同。
建议双方当事人补充协商,签订配套营改增政策的补充合同,或废除旧合同而重新签订配套营改增政策的新合同。
2.签订于营改增之前但已进入执行阶段的合同,即跨期合同。
根据以往经验,营改增之前的业务缴纳营业税,营改增之后的业务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一般根据发票的开具时间来区分。
销方可以通过及时签订补充合同的方法,与购方沟通营改增后税款承担方式等细节,规避因税制改革、税负骤增给企业带来的税负损失。
营改增合同篇四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并降低潜在的风险。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本文主要介绍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
1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3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4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等情况发生。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9号)(20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5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
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6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7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律师在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时,需要对营改增的整体思路和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营改增合同篇五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二、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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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合同篇六
营改增全面推开试点前,不动产销售时使用的发票为《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为四联式发票,其中有一联为办证联,专供购买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本次营改增没有保留《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拿什么发票办理产权过户成了摆在全国购房者面前的一大难题,也是容易引发负面舆情甚至群体性事件的一大隐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时,由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安徽省国税局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认真学习、研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主动作为,与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沟通,联合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不动产产权登记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确定在我省以未标明用途的增值税发票联次作为房屋买卖双方办理房产证的办证联,确保5月1日后房屋买卖双方可以在房管部门顺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打通营改增政策对接纳税人的“最后一公分”。
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
204月30日。
营改增合同篇七
试点纳税人如有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可以选择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经营租赁合同(下称跨期租赁合同),合同的标的物除极少特殊情况外,绝大部分是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合适,操作更简单呢?笔者通过分析前期试点情况来看,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对于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不仅纳税额降低,操作也更加简单。
为保证“营改增”试点平稳过渡,体现结构性减税的改革思想,减轻纳税人负担,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跨期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政策适用租赁服务,包括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
同时,考虑到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标的物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政策只适用经营租赁服务。同样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提供的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服务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实务中,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其合同的标的物除极少特殊情况外,绝大部分是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子目,税率为5%,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 ×5%;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则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3%。不考虑营业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影响,营业税税率比增值税征收率高2%,纳税人缴纳的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随之增加。
例如,某试点地区(该地区2013年8月1日起试点实施“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有一笔在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合同,合同规定,2013年8月1日~2013年12月31日,该项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租赁费为80万元。
如果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税额=80×5%=4(万元)。
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考虑营业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影响,则应纳增值税税额=80×3%=2.4(万元)。
接上例,如果该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考虑营业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影响,则应纳增值税税额=80×3%=2.4(万元),其计算结果和一般纳税人计算结果一致。
在实务操作中,大部分试点地区规定,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应当开具国税局监制的fa票,停止使用原地税机关监制的fa票。也就是说,如果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就需要去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 开 fa 票。
经对比两种计税方法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不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合同,都可以按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试点期间提供的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去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应开具普通fa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fa票。
3.跨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合同,由于“营改增”,需要重新签订或者修订成符合缴纳增值税的合同。
营改增合同篇八
注:本解答供学习参考使用,各地执行时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一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概述。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主要税制安排是什么?
答: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2.我省从何时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
答: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
3.什么是增值税?
答: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其他间接税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三)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四)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
第二章纳税人4.什么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5.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代表处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外国企业在境内的代表处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6.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是否可以合并申报纳税?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国税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9.个人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运输企业并对外开展运输业务,应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人?
答: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
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上述情形中,如果挂靠车辆以运输企业名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且由该运输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该运输企业为纳税人;否则以提供运输劳务的车辆所有人为纳税人。
1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如何划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1.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多少?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因此,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合计除以(1+3%)后得出的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3.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没有达到标准,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答:可以。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答: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货的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面包车是否适用,应看其是否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若是,可以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章应税服务范围。
(一)应税服务及注释1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应税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16.什么是提供应税服务?有偿的概念是指什么?答: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答:上述情形是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8.什么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和应税劳务相比,应税服务的税收管辖权更广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部分,而应税服务的征税权则体现了属人与收入来源地相结合的原则。
“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是“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即是指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的情形,也说是属人原则。二是“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即是指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的情形,也就是收入来源地原则。
19.哪些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什么是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交通运输业。
2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的交通运输业包括哪些内容?
答: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2.什么是陆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3.什么是水路运输服务?
答: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24.什么是航空运输服务?
答: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25.什么是管道运输服务?
答: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26.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因此为本单位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而为外单位提供的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接受该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属于“适用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7.出租汽车租赁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出租汽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如上下班班车、旅游包车等),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而仅租赁汽车不配备司机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8.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线路牌照费、管理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出租车行业运营中收取的线路牌照费涉及行政许可问题,暂缓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9.城际间轻轨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城际间轻轨不属于铁路运输,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0.公交公司哪些收入不属于应税服务收入?
答:公交公司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购车补贴、汽油补贴、亏损补贴、票价补贴,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也不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资金返还,因此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公交公司按规定向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客运服务,属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公交公司给予乘客月票、ic卡等票价优惠,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况,不需要确定为销售额。
31.运钞车提供的运输服务是否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运钞车提供的运输服务目的不单是把钞票从某地运往某一地,主要是为了保护钞票,属于其他服务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2.汽车代驾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汽车代驾是否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要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提供车辆的同时提供代驾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只单纯提供驾驶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3.快递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快递业务属于邮电通信业,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34.景区内的电瓶车、游船、漂流、缆车、索道等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景区内的电瓶车、游船、漂流、缆车、索道等业务等是为了旅游观光,属于旅游业范围,不是运输业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35.高速公路收费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高速公路收费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3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哪些服务?
答: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37.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38.什么是研发服务?
答: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39.什么是技术转让服务?
答: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40.什么是技术咨询服务?
答: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1.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答: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42.什么是工程勘探服务?
答: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43.什么是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44.什么是软件服务?
答: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45.什么是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答: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46.什么是信息系统服务?
答: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7.什么是业务流程服务?
答: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8.文化创意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9.什么是设计服务?设计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50.什么是商标转让权服务?
答: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51.什么是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52.什么是广告服务?广告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3.什么是会议展览服务?答: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54.是否所有的设计服务均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原则上所有的设计(包括工程设计、建筑设计等)均纳入试点范围,但是电路设计、广告设计归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电路设计属“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施工和设计属同一主体行为并连贯实施的,设计业务可不列入应税服务范围。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一般合并在理发中一起收费,可不纳入试点范围。但个别的发型设计,如针对工业生产假发的,应当纳入试点。
55.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物流辅助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6.航空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航空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57.什么是港口码头服务?
答: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58.什么是货运场站服务?
答: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59.什么是打捞救助服务?
答: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60.什么是货运运输代理服务?
答: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1.什么是代理报关服务?
答: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62.什么是仓储服务?
11。
答: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63.什么是装卸搬运服务?
答: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4.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5.什么是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答: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66.什么是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答: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7.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答:(1)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行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由于所有权未完全转移,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有形动产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出租方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购入”有形动产的实际成本(即合同约定的承租方“销售”动产的价款)后的余额确认为销售额,并据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承租方。
(2)商场出租柜台。商场出租柜台属于不动产租赁,如果是临时的、短期的、一次性的展览、展示按会展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3)其他租赁业务,如银行保险柜、冰棺等非生产性服务暂不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68.鉴证咨询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12。
答: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69.什么是认证服务?答: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70.什么是鉴证服务?鉴证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71.什么是咨询服务?
答: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72.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哪些内容?答: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73.什么是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制作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答: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74.什么是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答: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75.什么是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答: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13。
76.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77.淤泥测量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淤泥测量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如为采矿、工程施工而开展的测绘业务属于“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符合“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定义的则属于“技术咨询服务”。实际操作中可根据收入的来源和属性判断是否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如果是由政府部门取得的拨款收入可暂不纳入。
79.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属于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答: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
82.电脑维护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如提供软件维护服务,则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征收增值税。
14。
83.电信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电信单位从事电信业务,凭政府电信主管机关颁发的合法执业凭证(含《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其取得的凭证列举范围内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收入,应继续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实质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应纳入试点范围。
84.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一般是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金融支付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但是手工交易平台除外。
85.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其实质是利用车身为客户提供宣传等服务,属于广告的发布行为。因此,公交公司提供的车身广告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广告服务”范围。
86.广告代理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广告代理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7.会展企业收取冠名费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8.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是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环境设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89.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0.庆典礼仪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各类展览和会议的庆典礼仪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5。
91.分享“运营证”收入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运营证使用费为特许权转让或使用收入,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文化创意―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2.转让播映权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电影发行单位、电影制片厂、广播站转让播音权收入、电视剧制作中心等发生转让播映权业务,属于“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影视制作单位转让影视播映权,属于“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4.酒店、宾馆提供的会议展览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酒店、宾馆提供的会议展览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文化创意―会议展览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5.广告服务有哪些特殊规定答:(1)车身、车载广告及广告墙。广告从设计到制作到发布的整个流程都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单纯出租房屋屋顶或墙体等不动产用于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的,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招标出租车身用于发布广告的,属于广告服务。
(2)电视台收取的广告性质的宣传费、点歌费属于广告业,应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3)信息服务与广告服务的划分。对于通过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介的宣传,如果对公司形象、品牌等有正面宣传效应的应按广告服务,仅起中性信息传递作用的属于信息服务。
96.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从事村庄整治、规划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答:规划、设计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包括城镇规划设计,但如果单位从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非营业活动,则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97.河道疏浚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河道疏浚服务一般是为船舶运输的开展而提供的辅助性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8.码头拖轮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6。
答:码头拖轮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99.搬场业务(搬家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搬场业务(搬家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但是搬家公司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
100.钢材市场提供场地供经营户堆放钢材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利用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货物并进行管理的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1.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为重特大自然灾害提供的救灾物资援助服务、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储备服务属于仓储服务,实际操作中可根据收入的来源和属性判断是否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如果是向政府部门取得的拨款收入可暂不纳入。
102.机动车停车收费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其他停车收费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3.出租音像制品、图书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4.大市场、地铁站的柜台、摊位租赁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场地(摊位)租赁以及与场地(摊位)租赁一并提供且属于场地(摊位)组成部分的柜台出租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但单纯出租柜台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105.花卉等植物租赁、养护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租赁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归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应当征收增值税。养护收入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106.电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电线杆路租赁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电线杆路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所列“专用设备”项下“28-4-输电、配电和变电专用设备”,因此从事电线杆路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7。
107.某地坞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浮船坞”租赁给船厂使用,是否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答:浮船坞”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所列“交通运输设备”中“54-6-7浮船坞、码头和维修工作船:浮船坞、浮码头、舾装工作船、一般修理船、水线修理船”,相应租赁业务纳入试点范围。
108.信用评估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信用评估业务属于鉴证服务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09.土地及房地产评估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专业资质的单位对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10.建筑业检测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11.市场调查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如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则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如单纯提供调查结论,不提供上述咨询服务的,则不纳入试点范围。
112.提供汽车年检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汽车年检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但代办汽车年检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13.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职能范围内的业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14.房产中介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房产中介一般为房地产交易经纪代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但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应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
18。
115.向境内外客户提供客户信息、联洽等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上述情形中属于咨询服务范围业务的应当纳入试点范围。
答:代表处提供出口国外的产品检测服务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应为增值税纳税人,并就其提供产品检测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117.管理服务输出是否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
答:视业务具体情况判断,可参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与“咨询服务”范围注释。如果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与“咨询服务(不包括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答:药品制造企业研发部门新药临床试验,如为对外有偿提供此类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研发服务”;如为对外无偿提供此类服务,应判断是否为“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
为国外母公司的新药临床试验开展的协调工作取得的收入,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属于“研发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咨询服务”,仅问题所列的“联系医院、翻译资料”,一般情形下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定义的应税服务项目。
119.出售电信流量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出售电信流量业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20.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121.出售网络游戏点卡、虚拟产品(装备)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娱乐业”税目。
19。
122.网吧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网吧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娱乐业”税目,不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123.中广传媒按流量收取手机电视收视费,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124.美容美发店为客户提供的造型设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不属于现代服务业,因此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125.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26.纳税人对外提供培训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对外提供培训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
127.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答:从事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的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128.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从事职业中介网站业务,虽然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不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提供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服务,不需要改征增值税。
130.婚姻介绍、交友网站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31.股权投资公司的基金管理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20。
132.车辆上牌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33.代销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代销服务为货物购销代理,一般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34.建筑监理、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35.保险代理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36.经营移动业务代理、代销移动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137.电梯维护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电梯维护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执行。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39.船舶监造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上述情形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140.劳务中介公司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答:劳务中介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为劳务代理,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141.污水排放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2008]156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21。
第四章税率及征收率。
142.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143.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哪些项目可以适用征收率?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也为3%。目前已明确的项目: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代扣代缴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四)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44.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什么?
答: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2。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税率或征收率?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3。
营改增合同篇九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兹有甲方与乙方已于11月30日就______工程签订了《______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自月1日至6月30日第一阶段工程男女更衣室及阁楼已基本完成。由于205月1日国家实行了营改增税制,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均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条款:
一、一致认定年11月30日签订的`《______施工合同》执行的施工项目更改为室内首层男女更衣室装修、强电、给排水、消防及空调的`工程内容及三层装修、给排水、消防喷淋的工程内容。
二、付款方式按照原合同执行按实结算。
三、原合同剩余的工程内容及部分新增项目经双方协商另行签署工程合同。四、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按照本补充协议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原合同执行。五、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如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营改增合同篇十
营改增材料采购合同范本,下面小编为你带来合同模板大全,欢迎阅读。谢谢!营改增材料采购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电话: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实用原则,按照甲方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工作细则及相关采购招标文件,甲乙双方就项目货物的采购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采购货物及总金额。
1.1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下列采购清单,向甲方交货。《名称品牌型号产地项目货物采购清单》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单位人民币:总金额(元)1注:“总金额”为合同约定总价,但可能因甲方依本合同约定书面要求变更采购数量而相应增减。
1.2采购清单报价为含税价(含增值税、关税),报价中已经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包装、运输至甲方工地(包括一切运费)、保护、装卸、存储、成品保护、安装所需辅材、调试、各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劳保基金、安全措施、技术指导支持、使用培训、质保期服务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在合同执行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上报价不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在采购清单报价总额(含增值税)以外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费用,依据税法规定,视为价外费用(含增值税)。
1.3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货物的规格和功能配置等可能存在小幅度变更,这些变更将在原有的货物要求之内(包括技术参数、功能、材质等),这些变更不构成调整价格的理由,货物的单价不予调整。
1.4甲方有权按施工图纸及项目现场实际需要,单方书面要求增减采购货物量,无论采购货物量增或减,其单价以本合同采购清单为准,并按实际采购量结算。
1.5采购清单数量为合同交货总量,如需分批交货,则每批交货数量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实际交货数量以甲方实际收到并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的交货量为准,并以此为依据结算合同价款。
1.6货物的详细技术规格及参数按以下约定:
第二条付款方式。
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需要提供委托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2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开具发票不及时给甲方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乙方收取价外费用的,需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要时,甲方需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2.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首笔货款,支付条件按以下第项约定执行:
(1)在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书面付款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首笔货款元,为合同约定总价的%。
(2)在乙方向甲方提交银行开具的、收益人为甲方、无条件、不可撤消的、金额为甲方提供元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书面付款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或乙方向元的履约保证金和书面付款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下统元,为合同约定总价的%。3称“乙方履约保证金”),甲方支付首笔货款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原已收取的乙方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选用条款,适用条件为乙方参加甲方采购投标且甲方已收取、未退还乙方为此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2.4乙方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截止日期及退款方式按以下第项约定执行:
(1)本合同货物全部按约定交付、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十五个工作日后,履约保函失效。
(2)本合同货物全部按约定交付、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应扣款后,将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乙方。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甲方将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乙方。
2.5乙方同意甲方扣留采购合同约定总价5%的货款作为质保金,在全部货物保修期满并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复检且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违约金等费用后,无息向乙方结清。
2.6扣除甲方已支付的首笔货款及以上质保金后,货款余额按以下第项约定执行:
(1)乙方一次性交货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
第二笔及以后货款按以下约定执行:甲方根据工地现场进度计划发出排产通知书,乙方立即进行排产(生产期不多于周),生产完成后发货前经甲方查验并出具书面文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采购合同总价40%的货款。4全部货品按约定交付到现场并经甲方全部开箱查验开出到货证明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的%。全部货物安装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2)乙方分批交货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
第二笔及以后货款按以下约定执行:每批货物按约定交付并经甲方全部开箱查验开出到货证明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的%。所有批次货物未发现质量问题,全部货物安装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结算等文件并经甲方确认,甲、乙双方办理正式验收、档案资料移交手续并结算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2.7甲、乙双方收款账号如下:甲方收款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乙方收款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第三条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货物验收前的风险承担。
第三方发出,则乙方需要提供5与。
第三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等证明以及委托。
第三方发货的手续、
第三方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
3.2送达货物经甲方拆箱验收认定不合格的,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____日内完成不合格货物的退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迟延付款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3.3首批货物的暂定供应时间、总量约定如下:
3.4如果甲方因临时原因无法按原定计划接纳所交货物,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延期交货,当甲方提出的推迟时间累计不超90天时,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不得向甲方提出增加费用或索赔要求。
3.5甲方指定的交货地为省市区路项目工地范围内,如上述指定地点临时变更,甲方应书面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仍须以安全、合理的方式将货物运送到甲方另行指定的交货地点。甲方变更指定地点在的,乙方不再另行收取费用,运送至甲方收取增加的运输费用:
(1)乙方不再收取任何增加的运输费用;。
(2)乙方按以下标准收取增加的运输费用:市外的,乙方按以下第市内项约定向。
第四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4.1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4.
1.1向乙方提供货物临时保管、装卸场地。
4.
1.2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
1.3委派现场代表监督、检查货物送达后的搬运、装配和调试,解决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参与货物的验收和签证工作。甲方现场代表:6职务:联系电话:如现场代表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4.
1.4在甲方书面确认具备货物验收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货物验收申请后验收视同甲方验收完毕。
4.2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4.
2.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解决送货前后需要乙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货物的验收和签证工作。乙方对现场代表及其授权的其他代表签字确认的所有文件均予以认可。乙方现场代表:职务:联系电话:如需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
2.2乙方应对派往现场进行有关服务的人员及相关设施、货物购买雇主责任险、施工机械材料设备保险、人身伤害险等相应人身、财产保险,并必须为其履行本合同责任义务从事相关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乙方人员的伤亡及相关设施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4.
4.
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
2.5乙方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货物购买相关保险,货物运输、装卸过程的包装和保护以及涉及的全部安全防护措施费,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4.
2.6货到现场后甲方验收前,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除因甲方原因外,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责任及其相关修理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4.
2.7乙方应采用国家规定的包装方式进行包装,如无国家规定,则应采用能充分保障货物免遭残损且易搬运的方式进行包装。货物的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有安全起吊标志,能保证多次安全可靠的搬运和装卸。包装箱上应有运输、贮存过程中必须注意事项的明显标志和符号(如上部位置、防潮、防雨、防震、起吊位置、重量等)。包装箱内应有下列随箱资料一式二份: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包括出厂试验数据)、产品检验记录、产品使用说明书、装配图、随箱清单、解体交货的设备清单。
4.
2.8根据现场提供的堆放场地条件,自行解决搭设办公及堆放用室,并自行保管材料及有关设施,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
2.9提供货物服务热线,用于直接向小业主提供维修和质保服务。
4.
2.10包装物能回收的,由乙方在卸货时剥离包装物的同时负责回收;不能回收的,由乙方负责将包装物清理出指定送货点。
4.
2.11承诺所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技术未侵犯。
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所有因此产生的责任和赔偿,概由乙方承担。乙方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软件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4.
2.12商品不得为贩私商品,否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验收送检约定8。
5.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未经使用并可正常使用的优等货物,质量和技术标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版本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具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认证和质量合格认证。货物的安装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安全规范和技术条件。货物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应符合甲方相关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若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货物包修期限为:包换期限为:包退期限为:,以上三包期限均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2条质量要求,并需达到样品的质量标准。货物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及时将其搬离甲方现场,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
5.3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后,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根据需要可单独或会同与该货物使用有关的设计、业主、监理等单位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结果。如该货物在使用前需送当地质量检测站检测,则须将该货物抽样送检,由质量检测站出具质检报告,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5.4对初步检验合格的货物,甲方予以接收,视为货物已交付;对初步检验不合格货物,乙方应及时更换或补足,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5.5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2)详细装箱单,注明合同号、装运标志、货物内容、每件包装尺码及重量。
(3)乙方所提交资料不符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当批货物,所产生的延期交货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5.6乙方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概由乙方承担。甲方拒收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后,货物毁损、丢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说明: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甲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________年第19号)(________年4____月1____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5.7乙方须在每批货物送达前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验收项约定准备。在确认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后,甲方将按以下第方式确认验收完成:
(1)向乙方提供《货物验收合格证明书》,书面确认验收日期。
(2)现场代表在乙方送货回执书上签名确认验收日期,并加盖甲方认可的印章。
(3)现场代表在乙方送货回执书上签名确认验收日期。
5.9乙方承诺其交付的产品是其有权销售、无任何权利争议或潜在权利争议的产品。
第六条安全防护约定。
6.1货物交付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除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100万元人的违约金,发生人员重伤事故,除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50万元人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可在当期货款及乙方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下同)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6.2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对交货现场的安全和管理,发现乙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甲方有权依照现场管理规定向乙方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停止全部或部分货款的支付,至乙方整改合格为止,交货时间不予延长。
第七条保修责任约定。
7.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供货物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电话等通讯联系方式,以便甲方通知乙方进行保修。质保期内设备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乙方应及时给予维修或更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商品经更换后的质保期应重新计算,新更换的零部件的质保期顺延。
7.2乙方应保证保修的时间性。商品保修期内,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甲方委托人)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约定如下:
(1)出现故障,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乙方须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4小时内完成应急处理。超出约定时间的,视同认可甲方有权委派他方处理,且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其它情况下,乙方须在接到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2____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超出约定时间的,视同认可甲方有权委派他方处理,且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7.3保修期内因甲方或甲方委托人使用、管理不当引起的部件损坏或故障,乙方也应按照上述时间提供服务,可按规定收取维修成本费用。
7.4乙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货物保修及保修期按以下第项约定执行:
(1)按货物随箱保修说明书。
(2)按附件《产品质量保修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首批交货通知时间比合同约定延长的处理,按以下第项约定执行:
(1)甲方向乙方发出正式首批交货通知的时间如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首批交货暂定时间90天的,每超过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价万分之五的补偿款。
(2)双方没有约定首批交货暂定时间,不视为甲方违约,无需处理。
8.2乙方未按甲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型号、质量、数量等要求交货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交货货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15天的,乙方按照逾期交货货款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逾期交货合计25天或以上的,乙方按照逾期交货货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按市场价格另行采购与迟延货物同种类型的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交货30天或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因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工作进度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3乙方出现迟延交货或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情形之一,且累计达3次(不同情形间可累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选择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的违约金。
8.2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更换、维修、重做,乙方货物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退货,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该部分货物的甲方已付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部分货物约定价款%的违约金。如货物整体验收不合格率达到或超过3%、但未及5%时,甲方有权扣除合同约定总价的%作为乙方违约金;如整体验收不合格率达到或超过5%,甲方有权%的款项作为乙方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扣除合同约定总价的追偿。
8.5乙方未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搬离甲方现场,接到甲方书面办理通知仍不搬离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6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若未能按照第。
7.2条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或保修质量等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按每次违约扣质保金总额准对乙方追究违约责任,质保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8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在经甲方通知后天内仍不完成整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动用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补偿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9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经交付甲方且验收合格货物的货款,并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约金。
8.10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致使甲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已经交付的货物按合同约定价格的%结算,同时,甲方%的违有权选择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的违约金。
8.1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保密约定,责任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总价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他方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8.12未经本合同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违反,本合同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的违约金。
8.13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若低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增加赔偿至实际损失。(说明:提醒甲方注意,依据前述关于价外费用的定义,违约金如果构成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则涉及到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金额,需要补开发票。)。
(1)结算申请书;。
(2)竞投清单(如有);。
(3)历次变更文件及相关的资料及依据;。
(4)约定的其他应收款及索赔相关资料;。
(5)甲方的送货通知书(如有);。
(6)甲方出具的所有验收证明文件;。
(7)乙方已收到的各期货款明细及总金额,附相关财务凭证;。
(8)甲方如果委托。
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委托协议。
第十条合同变更约定。
10.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乙方确实需变更原合同约定货物时,应预先提出变更清单对照表及其变更依据,经甲方书面确认并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甲方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10.2因甲方原因需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实施。
10.3当甲方需求货物总量发生变化而甲方按照第。
1.4条单方提出书面要求时,乙方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货物总量减少时,直接削减合同总金额,削减额为被削减的货物数量乘以该规格的货物合同单价;货物总量增加时,直接增加合同总金额,增加额为增加的货物数量乘以该规格的货物合同单价。
10.5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行解除:
(1)双方权利义务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2)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不可抗力情形出现。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
第十三条保密约定1。
3.2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能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五条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其他条款1。
6.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
6.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
营改增合同篇十一
营业改增重复征税问题在我国服务行业中广泛存在,那么签订aaa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营改增房屋。
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写明身份证号码,单位写明组织机构代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写明身份证号码,单位写明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二、房屋用途。
该房屋的用途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房屋保证金和租金。
乙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元,甲方开具有效凭据给乙方做账。租赁期满退房时,乙方开具收据,甲方将此款无息退还给乙方,甲方每逾期一日,则应按保证金%支付滞纳金给乙方。该房屋每(月/季/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五、付款方式。
(1)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第(3)项乙方详细信息栏向乙方开具和送达与付款金额面值相等的真实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乙方方可于每(月/季/年)的第个月的日以(现金/转账)的方式交付给甲方。甲方应自开票之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起一周内将发票送达乙方,并与乙方办理发票交接签收手续。
(2)甲方信息栏开户行:开户名:开户账号:
(3)乙方详细信息栏。
开票名称: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643448。
六、交付房屋期限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乙方。
七、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八、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月/季/年)检查、修缮一次,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九、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臵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
十、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宽带服务费;。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十一、关于房屋的转让。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十二、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若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文件后日内向乙方书面答复。如有多人同时要求租赁该房屋,乙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甲方在租期届满后要上涨租金,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涨价金额,否则乙方有权按原价续租。
十三、因甲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租用。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租用的。
十四、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十五、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十六、违约责任的处理规定。
(1)甲方违约强行解除合同,除退回乙方保证金外,应按乙方交纳保证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装修支出等)。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征得乙方同意后,除退回乙方保证金外,应按乙方交纳保证金的一倍支付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装修支出等)。
(3)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除退回乙方保证金外,应按乙方交纳保证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装修支出等)。
(4)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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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合同篇十二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和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每次发生一次,甲方向乙方承担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6)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真实或不合规的,甲方除应根据乙方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应承担由其行为引发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并且每次发生一次,甲方向乙方承担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导致乙方不能抵扣的,甲方应按照该未通过认证的发票上载明的税款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5)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十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二十、其他约定事项。
二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二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
二、乙方每月3号交房租,如超过期限10天仍未交房租,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不退押金。此情况下乙方仍不退房,甲方可单独破锁进屋,清理乙方户内物资并作废品处理,甲方不用赔偿。
三、乙方在租用时要爱护甲方的财物,不准在墙壁画面、不得损坏墙壁、地砖、大小门、窗、锁头等房里的一切物件。如有损坏按价赔偿,同时不准在住房内搞非法活动。
四、乙方在租用甲方楼房只能烧煤气、电气、不准烧煤、烧柴、同时要讲究卫生,不准乱丢垃圾,厕所杜绝丢硬纸和卫生巾等杂物。预防堵塞水道,如乙方堵塞自行清理。
五、乙方在租用时要做好安全工作,在住房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及违禁物品。同时严防失火,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并且赔偿一切损失。
六、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赁期满乙方要提前10天通知甲方退房,在退房时甲方将押金退还给乙方。如租期未满要提前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且补偿甲方一个月房租。租赁期满乙方不准拆走固定物品、不损坏装修。如要续租,甲、乙双方共同洽谈有关续约事宜。重新签订租凭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七、乙方退房时要保证水、电、厕所正常使用,房内设施完好无损,并且同甲方结清账目,退租时必须把房内卫生清洁好,如没有清理干净屋主扣50元请钟点工清理,交还楼房锁匙方可退场。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名后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经协商,甲方将____间____层共计______平米门面房租给乙方经营________。双方就租赁事宜达成合约,具体如下:
一、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租赁为___年。
三、租赁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付款时间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到期后由甲方方验房并检查乙方经营期间有无物业、工商等不良欠款,无纠葛后由甲方退给乙方。
六、租赁期间此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水、电、暖物业费、摊位费、卫生费等)。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需转让,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并收取一定金额的转让费。
八、乙方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必须在物业和甲方允许条件内施工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固定设施,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乙方可优先承租,乙方续租不成,一切装修后形成的固定设施如:地板、门窗、灯具、楼梯扶手、炉灶排烟设施等,乙方无条件完好留给甲方,反之,乙方必须给甲方将房屋恢复原状。
十、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抵押或转借或另作其他经营。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到期没有按时交纳各种费用的,包括约定的房租缴付时间。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单反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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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合同篇十三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
一、甲方自愿将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二公里鹤冲村8号b座702号的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一年,如果未到期退租扣押金元,租赁期人民币。
二、乙方每月3号交房租,如超过期限0天仍未交房租,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不退押金。此情况下乙方仍不退房,甲方可单独破锁进屋,清理乙方户内物资并作废品处理,甲方不用赔偿。
三、乙方在租用时要爱护甲方的财物,不准在墙壁画面、不得损坏墙壁、地砖、大小门、窗、锁头等房里的一切物件。如有损坏按价赔偿,同时不准在住房内搞非法活动。
四、乙方在租用甲方楼房只能烧煤气、电气、不准烧煤、烧柴、同时要讲究卫生,不准乱丢垃圾,厕所杜绝丢硬纸和卫生巾等杂物。预防堵塞水道,如乙方堵塞自行清理。
五、乙方在租用时要做好安全工作,在住房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及违禁物品。同时严防失火,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并且赔偿一切损失。
六、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赁期满乙方要提前天通知甲方退房,在退房时甲方将押金退还给乙方。如租期未满要提前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且补偿甲方一个月房租。租赁期满乙方不准拆走固定物品、不损坏装修。如要续租,甲、乙双方共同洽谈有关续约事宜。重新签订租凭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七、乙方退房时要保证水、电、厕所正常使用,房内设施完好无损,并且同甲方结清账目,退租时必须把房内卫生清洁好,如没有清理干净屋主扣50元请钟点工清理,交还楼房锁匙方可退场。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名后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营改增合同篇十四
:在新的税务政策之下,我国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本文就从新的“营改增”政策着手,对水务企业的税务管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
:营改增;水务集团;税务管理;应对策略。
“营改增”这一新的税务政策不仅会使其计税依据、课税对象和计税方式发生变化,甚至还会影响到整个的造价系统。从税种的类别来说,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计税依据方面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增值税主要发生的业务进行的过程中,主要针对利润来征收的税种,其属于价外税。营业税则是针对一些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价内税。因为二者税种的差异,其所计算税务的方法也不相同。营改增之后,计税依据的改变导致税金在计算方面的难度大大增加,其难度主要表现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部分,所以,在具体计算税额的过程中,税金确认难度极大,从而也造成了对水务集团施工项目工程造价等方面的影响。
不同纳税人到水务集团所需要缴纳的税种以及整个纳税的金额是有差别的,因此,水务集团在与合作方签订正式的合同之前,首先要对对方的纳税资格进行审查,并充分掌握各种信息,例如了解对方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其票据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的发票,相关增值税的具体税率等,加强信息建设从而确保报价的`科学性、合理性,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减少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的实际盈利。合同中,应该要对合作双方的抬头名称进行标准化收录,并主动将自身的开户行、公司名称、地址、账号信息、电话、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提供给对方,以方便其提供增值税专用票据。
为了降低水务集团的税务处理的难度,应该在合同中根据不同的税务特性做出不同的规定。例如,作为价内税的营业税应该要明确由受托方负责,而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应在合同价款之外。与营业税的税率相比较,我国增值税的税率普遍较高,因此,受托方需要将自身税负向上下游进行适当转移,以减轻自身的税务负担。随着我国营改增税务政策的颁布,水务集团在签订和合同时,应该要对不同的税务税率进行核算,做好各类税务服务内容的应对举措,并在相关合同价款中表明增值税是否包含在其中,避免税务纠纷的出现。
为了降低处理税务的难度,水务集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把获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纳入到合同规定之中,并且应该保证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开具与具体的收付款义务紧密结合。为了避免款项提前支付后发票虚假或者发票无法认证等状况的出现,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在合同中对付款方式进行修改,以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理获取为前提,进而支付款项,否则一旦发现增值税发票不合规,企业有权拒绝支付相关款项。同时,水务集团还可以将虚开条款纳入到合同的规定范围之中,以此降低自身有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保证合法经营,提高水务集团的经济效益。
增强三流的一致性主要是指加强劳务流、资金流和票据流这三者的统一,从而确保后期税款可以进行合理的抵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加强收款、委托第三方支付的一致性,水务集团可以通过提交具体的委托协议,以约定的方式来由第三方付款进行付款,或者水务集团直接签订三方协议,以此来帮助水务集团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根据合同时间的不同,其所根据的税务依据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具体操作时,企业需要对合同执行的时间进行严格的区分。第一,建设工程登记招标的日期在二零一六年五月一日之后的,需要依据增值税的计价细则。第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表明,项目开工日期在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之后的,要依据增值税计价原则进行结算。第三,可对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建筑工程老项目”标准,并且属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执行原价计价。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背景之下,为了加强水务集团的税务处理能力,避免税务风险,水务集团可以从以下的多个方面来采取相应的措施:首先,水务集团应该要对支出进行具体分析,对其中的可抵扣项目做到心中有数,并对符合政策的抵扣进行抵扣。同时,水务集团要强化内部控制制定,加强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能力,实现由传统计税方法向简易计税方法的逐渐转变,并提高对涉水风险的重视,加强挂靠经营管理。其次,企业应该要对供应商进行了解,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正规并且属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在签订具体的合作协议时,要在合同中明确发票的开具方式、定价方式等具体信息。最后,水务集团应该聘请专业的培训人员对集团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技能的培训,使其意识到相关法规对集团管理的重要性,从而使集团更好地享受政策优惠,降低法律风险的存在。
对于水务集团而言,尽快适应营改增这一税务政策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工程,因此,水务集团需要从经营、生产、销售等多个环节、多个角度出发,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提高其税务处理能力,增加经济效益,促进水务集团的发展。
营改增合同篇十五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写明身份证号码,单位写明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写明身份证号码,单位写明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我司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峻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该房屋的用途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乙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元,甲方开具有效凭据给乙方做账。租赁期满退房时,乙方开具收据,甲方将此款无息退还给乙方,甲方每逾期一日,则应按保证金%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该房屋每(月/季/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值相等的真实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乙方方可于每(月/季/年)的第个月的日以(现金/转账)的方式交付给甲方。甲方应自开票之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起一周内将发票送达乙方,并与乙方办理发票交接签收手续。
(2)甲方信息栏开户行:开户名:开户账号:
(3)乙方详细信息栏。
开票名称: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长沙市建行体育新城支行开户账号: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乙方。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月/季/年)检查、修缮一次,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臵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宽带服务费;。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若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文件后日内向乙方书面答复。如有多人同时要求租赁该房屋,乙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甲方在租期届满后要上涨租金,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涨价金额,否则乙方有权按原价续租。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租用。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租用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1)甲方违约强行解除合同,除退回乙方保证金外,应按乙方交纳保证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装修支出等)。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征得乙方同意后,除退回乙方保证金外,应按乙方交纳保证金的一倍支付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装修支出等)。
(3)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
(4)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和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每次发生一次,甲方向乙方承担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6)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真实或不合规的,甲方除应根据乙方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应承担由其行为引发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并且每次发生一次,甲方向乙方承担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导致乙方不能抵扣的,甲方应按照该未通过认证的发票上载明的税款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5)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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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合同篇十六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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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合同篇十七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兹有甲方与乙方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______工程签订了《______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阶段工程男女更衣室及阁楼已基本完成。由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国家实行了营改增税制,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均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条款:
一、一致认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______施工合同》执行的`施工项目更改为室内首层男女更衣室装修、强电、给排水、消防及空调的工程内容及三层装修、给排水、消防喷淋的工程内容。
二、付款方式按照原合同执行按实结算。
三、原合同剩余的工程内容及部分新增项目经双方协商另行签署工程合同。
四、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按照本补充协议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原合同执行。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如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营改增合同篇十八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写明身份证号码,单位写明组织机构代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写明身份证号码,单位写明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二、房屋用途。
该房屋的用途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房屋保证金和租金。
乙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元,甲方开具有效凭据给乙方做账。租赁期满退房时,乙方开具收据,甲方将此款无息退还给乙方,甲方每逾期一日,则应按保证金%支付滞纳金给乙方。该房屋每(月/季/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五、付款方式。
(1)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第(3)项乙方详细信息栏向乙方开具和送达与付款金额面值相等的真实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乙方方可于每(月/季/年)的第个月的日以(现金/转账)的方式交付给甲方。甲方应自开票之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起一周内将发票送达乙方,并与乙方办理发票交接签收手续。
(2)甲方信息栏开户行:开户名:开户账号:
(3)乙方详细信息栏。
开户行:长沙市建行体育新城支行开户账号:43001586061059888888。
六、交付房屋期限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乙方。
七、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八、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月/季/年)检查、修缮一次,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九、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臵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
十、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宽带服务费;。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十一、关于房屋的转让。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十二、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若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文件后日内向乙方书面答复。如有多人同时要求租赁该房屋,乙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甲方在租期届满后要上涨租金,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涨价金额,否则乙方有权按原价续租。
十三、因甲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租用。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租用的。
十四、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十五、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十六、违约责任的处理规定。
(1)甲方违约强行解除合同,除退回乙方保证金外,应按乙方交纳保证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装修支出等)。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征得乙方同意后,除退回乙方保证金外,应按乙方交纳保证金的一倍支付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装修支出等)。
(3)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除退回乙方保证金外,应按乙方交纳保证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装修支出等)。
(4)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营改增合同篇十九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兹有甲方与乙方已于11月30日就xxx工程签订了《xxx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自月1日至6月30日第一阶段工程(男女更-衣室及阁楼)已基本完成。由于205月1日国家实行了营改增税制,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均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条款:
一、一致认定年11月30日签订的《xxx施工合同》执行的施工项目更改为室内首层男女更-衣室装修、强电、给排水、消防及空调的`工程内容及三层装修、给排水、消防喷淋的工程内容。
二、付款方式按照原合同执行(按实结算)。
三、原合同剩余的工程内容及部分新增项目经双方协商另行签署工程合同。四、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按照本补充协议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原合同执行。五、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如期:2016年月日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兹有甲方与乙方已于2015年11月30日就xxx工程签订了《xxx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第一阶段工程(男女更-衣室及阁楼)已基本完成。由于2016年5月1日国家实行了营改增税制,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均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条款:一、一致认定2015年11月30日签订的《xxx施工合同》执行的施工项目更改为室内首层男女更-衣室装修、强电、给排水、消防及空调的工程内容及三层装修、给排水、消防喷淋的工程内容。
二、付款方式按照原合同执行(按实结算)。
三、原合同剩余的工程内容及部分新增项目经双方协商另行签署工程合同。四、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按照本补充协议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原合同执行。五、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2016年月日签约如期: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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