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优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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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一
为充分调动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怀来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该县实际,制定《怀来县党员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防止纪律“松绑”与作风“减压”有机结合。
《办法》共十三条,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运行原则,容错免责申请条件、认定程序等内容,同时规定健全纠错改正机制,严明容错纠错纪律,完善澄清保护机制。
《办法》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要秉承鼓励担当、支持创新的原则。鼓励党员干部推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秉承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谋私的界限,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秉承客观公正、准确把握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把握问题发生的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严格程序,从严把握,维护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性,防止滥用。
《办法》列出了容错免责的情形,如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等。
《办法》指出,在开展容错免责情形认定中,要切实增强政策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坚持集体研判,注重客观依据和事实支撑,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容错认定有严格的工作程序,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提出书面申请,之后进入核实阶段,核实结束后,作出容错认定结论。
《办法》强调,要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运用“四种形态”根据具体情形实行分类处置。立足事前防范,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
《办法》提出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区别主观故意与无意过失,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合理解释或申辩,支持干部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交流、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形式,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工作;对恶意制造谣言、诬告陷害的行为和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该《办法》的提出,是怀来县创新工作形式的又一重要举措,将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有机结合,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又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营造了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二
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是容错机制实施的参照,而容错纠错机制又是推进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有效手段。下面本站小编分享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个人。
供你参考。
为维护政治生态,激发全市党员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激情,近日,太仓市从制度层面出台了《关于建立防错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党政干部争先创优、干事创业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探索建立防错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为想干事、能干事的党员撑腰鼓劲。
《暂行办法》重点围绕“防错容错纠错”三个方面建章立制:一是防错于前。从强化日常思想教育、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等方面入手,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民主集中、科学研判,切实做到“防范于未然”。二是容错定心。首次明确了10种情形可以申请容错及5种不属于容错范围的情形,并强调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经认定后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这不仅给党员干部一颗“定心丸”,鼓励干事创业,更提醒党员做到心中有戒,不能“任性”用权。三是有错必纠。对符合容错条件,存在过错失误,但达不到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有错必究、抓早抓小原则,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纠错,消除党员干部懈怠心理和解决为官不为现象。
“防错容错纠错不是违规违纪的‘挡箭牌’,而是让党员干部做到事前防错及明白容错的范畴,”太仓市委、市纪委书记邹洪凯说道,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以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来澄清保护党员;另一方面也不会以防错容错纠错为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开脱,而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确保防错容错纠错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党的xx届六中全会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党的以来,多次强调,正确区分和对待干部在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的性质,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这释放出一个鲜明的信号,那就是改革发展过程中要宽容“探索性失误”,为那些敢于改革、敢于创新的干部解除后顾之忧。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重点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容错纠错的原则。容错纠错要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其保护的对象是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不违反党纪国法的禁止性规定,符合中央大政方针、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出于公心、善意履职、积极担当的作为等,应成为各地确定免责的一致原则。
二是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对干部容错免责,核心是要划清因乱作为而犯错与因敢作为而失误的界限,区分干部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要严格区分“主观无意”与“明知故犯”、“大胆改革”与“无视规矩”的界限,为干部干事创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与政治生态。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多次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为我们提升容错机制的科学性提供了根本遵循。
三是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在坚持容错机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地各部门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不能容。要细化容错情形,明确免责措施,把因独断专行、违背程序和规律、违背科学而作出的决策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都要严肃追责。通过权责清单明确什么该干,通过负面清单明确什么不能干,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追究责任,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一般不追究责任。
近日,贵州铜仁市出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办法》以鼓励干事创业、区别对待过错、坚持依纪依法为基本原则,明确了容错纠错的具体条件和9种情形。
俗话说: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于我们每一位普通党员干部来说,在干事创业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难免会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而“马失前蹄”。是明知故犯、贪污腐败,违反党纪国法的有心之过,还是一心为民、敢于担当,狠抓基层改革的无心之失,却不能简单粗暴的“盖棺定论、一棍子打死”。
曾听说过这样一个“效应”:说经常洗碗的人难免偶尔失手将碗打破,自责之余,旁边不干活的人也不依不饶:“怎么这么不小心?”干半天活却因为小失误落埋怨、受责备,有人把它归结为“洗碗效应”。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洗碗效应”的例子并不鲜见。有的党员干部心系群众,一身干劲,敢闯敢干,夙夜在公,却因干事创业过程中的一些“无心之失”被贴上了“问题干部、带病干部”的标签,几年的功劳“一笔勾销”不说,从此再无晋升盼头。有的党员干部抱着“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没错”的“混日子”心态过上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平淡生活”,本职工作不管不顾,见人嘻嘻哈哈极尽客套反而平步青云。长此以往,难免会让部分干事创业的实干型干部心灰意冷,产生沉重的心理包袱。
古语有云:“不以一眚掩大德”“不以二卵弃干城之将”。评价判断一个干部的好坏,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抓住一个缺点和一次过失就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全盘否定。此次贵州铜仁市出台的《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本着鼓励干事创业、区别对待过错的原则为勇立潮头干事创业的先行者戴上“护身符”,吃下了“定心丸”。《办法》明文规定,对在党纪国法范畴内,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申请容错免于问责。
《容错办法》让党员干部轻装上阵。《办法》中明确的容错纠错条件和9种情形无疑是干事创业者们在改革创新实践探索中的“免死金牌”。对于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过失与偏差,有了《办法》的保驾护航,再也不是以往的匆忙下结论、扣帽子,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一心为民,积极作为又主动补救的给予容错甚至免责,彻底解除了党员干部的“后顾之忧”,激发了他们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让他们能轻装上阵,毫无顾虑的全身心投入到党和人民的事业中去。
但得众生皆得饱,不辞嬴病卧残阳。当前我们正处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作为人民群众“主心骨”的党员干部,要彻底摒弃束缚自身干事创业手脚的个人得失,滋养夙夜在公、无私奉献的民族大义和家国情怀,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胆的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才能助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早日到来。
“一晃三年,除了村党支部换届通知去投个票、开个会外,一年到头也没有什么组织生活”这是有的农村党员特别是老党员所面临的一个“窘境”。党内生活是我们党保持生机与活力的载体、基础和保障。党的xx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准则》和《条例》,更是进一步将从严治党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党内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问题比较普遍,村级干部忙于行政业务工作,“忘掉”了党内生活的情况也普遍存在。究其原因则是党内生活制度贯彻不彻底,执行不严肃。引导落实党内生活制度及规定,基层党委义不容辞,我们作为乡镇“一把手”更应该做到违规必究、令行禁止,让党内生活制度“硬起来”,自觉接受党员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才能不断提高自我约束力,防患于未然,才能把党内生活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然而党内生活制度“硬起来”,对干部进行“加压”并不代表不能容许干部犯半点儿错。还是刚才那个例子,一个老党员一年到头没有过组织生活,假如村党支部好不容易组织开展一次到异地进行党员交流活动,这时又有人会站出来说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之类的言语。这些表面上看是对党内生活制度保持了敬畏心,心中有“戒”,但实际上是一种误谈!我认为,对公务人员应建立一种容错机制,并出台容错免责办法,为想作为的人“开绿灯”,为敢作为的人“兜住底”。近期,在《财经国家周刊》上的一篇名为“扶贫的钱到手了,却花不出去?买酱油的钱可不可以买醋?”的文章中讲到,重庆市探索整合生态搬迁、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专项资金用于生态扶贫搬迁并超预期完成了预定扶贫任务。重庆的做法实际上是打了现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的“擦边球”,这种为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的“错误”我认为就应该给予免责,建立完善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让敢于创新、敢于突破的干部放开手脚、迈开步子干。那么,既然要建立容错机制,如何把握尺度与“火候”非常重要:
一是建立容错机制要先明确职责。党的xx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当前,基层需要给予容错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征地拆迁、基层治理探索实践等方面。对一些无先行案例和明文规定的,要制定保护性和激励性的措施,以鼓励和保护创新,尊重历史、实事求为原则,鼓励大胆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营造了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环境。
二是要以纠错机制促进容错机制的建立。容错机制最直接的运用便是在干部的培育上,作为乡镇的“一把手”,除了要做好领导班子“班长”之外,更是要善于做其他干部职工的“良师”,在工作上给予干部更多的关注与关心,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善于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改革创新决策因为是突破固有思维方式、现有制度体系,不确定性、探索性较高,只要不违反原则性,对勇于创新者所犯的错误要认真查找症结所在,确保防错在先、纠错及时,以纠错机制促进容错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三是容错机制应建立在“严管”之下。容错机制一定要在严管的框架中运行,在党内生活制度的制约下运动,容错并不代表可以毫无底线、一错再错、蛮干胡来。机制运行一定要在党内生活中明确“容错”的范围,不能无限度地扩大、宽容,要谨防出现钻制度空子的情形。容错机制的出台是鼓励想干事、能干事的改革者为百姓谋福利,为社会开拓创新促发展,必须将好钢用在刀刃上,不能跑偏用错。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纪律与容错纠错机制是相互的,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是容错机制实施的参照,而容错纠错机制又是推进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有效手段。在基层干部中,如何在坚持党内生活制度的原则下将容错纠错机制真正落实是一大课题。相信容错纠错机制一定可以为改革创新保驾护航,为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同志撑腰鼓劲,也能最大限度激发干事创业的激情和活力。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三
近日,贵州铜仁市出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重点围绕“防错容错纠错”三个方面建章立制:一是防错于前。从强化日常思想教育、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等方面入手,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民主集中、科学研判,切实做到“防范于未然”。
俗话说: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对于我们每一位普通党员干部来说,在干事创业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难免会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而“马失前蹄”。是明知故犯、贪污腐败,违反党纪国法的有心之过,还是一心为民、敢于担当,狠抓基层改革的无心之失,却不能简单粗暴的“盖棺定论、一棍子打死”。
曾听说过这样一个“效应”:说经常洗碗的人难免偶尔失手将碗打破,自责之余,旁边不干活的人也不依不饶:“怎么这么不小心?”干半天活却因为小失误落埋怨、受责备,有人把它归结为“洗碗效应”。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洗碗效应”的例子并不鲜见。有的党员干部心系群众,一身干劲,敢闯敢干,夙夜在公,却因干事创业过程中的一些“无心之失”被贴上了“问题干部、带病干部”的标签,几年的功劳“一笔勾销”不说,从此再无晋升盼头。有的党员干部抱着“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没错”的“混日子”心态过上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平淡生活”,本职工作不管不顾,见人嘻嘻哈哈极尽客套反而平步青云。长此以往,难免会让部分干事创业的实干型干部心灰意冷,产生沉重的心理包袱。
古语有云:“不以一眚掩大德”“不以二卵弃干城之将”。评价判断一个干部的好坏,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抓住一个缺点和一次过失就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全盘否定。此次贵州铜仁市出台的《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本着鼓励干事创业、区别对待过错的原则为勇立潮头干事创业的先行者戴上“护身符”,吃下了“定心丸”。《办法》明文规定,对在党纪国法范畴内,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申请容错免于问责。
《容错办法》让党员干部轻装上阵。《办法》中明确的容错纠错条件和9种情形无疑是干事创业者们在改革创新实践探索中的“免死金牌”。对于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的过失与偏差,有了《办法》的保驾护航,再也不是以往的匆忙下结论、扣帽子,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一心为民,积极作为又主动补救的给予容错甚至免责,彻底解除了党员干部的“后顾之忧”,激发了他们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让他们能轻装上阵,毫无顾虑的全身心投入到党和人民的事业中去。
但得众生皆得饱,不辞嬴病卧残阳。当前我们正处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作为人民群众“主心骨”的党员干部,要彻底摒弃束缚自身干事创业手脚的个人得失,滋养夙夜在公、无私奉献的民族大义和家国情怀,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胆的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才能助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早日到来。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四
省委建立实施的容错纠错机制,重点是要解决干部干事创业放不开手脚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敢担当、敢创新的干部卸下包袱、打消顾虑,让他们轻装上阵,增添干事创业的活力,同时旗帜鲜明地营造出宽容失误的干事环境,进一步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为敢想、敢闯、敢试者吃下定心丸。
为创新者容,就是要引导广大干部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前瞻性的解决思路和措施。为担当者容,就是要引导广大干部在推动工作落实中主动化解矛盾、勇于承担责任,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敢于迎难而上。为实干者容,就是要引导广大干部立足本职岗位,在经济发展、民生建设、服务群众中积极履职、主动作为。
细化容错情形,明确免责措施。容错纠错机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严格执纪与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统一起来,在着力解决干部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上,列举了支持改革探索、推崇创新突破、弘扬担当负责、鼓励积极作为等方面的11种容错情形,严格区分了失职与失误、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为私的界限,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操作性。这些规定让勇于干事创业者明白,只要一心为群众办事,即使因客观条件导致改革创新失败了,也可以免予追责,从而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干部卸下包袱、甩开膀子大干。
规范认定程序,健全纠错保护机制。容错纠错机制立足我省现有的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的做法和经验,注重抓早抓小、防范在先,以保持制度的连续性,特别是在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和完善澄清保护机制方面,总结提炼了我省之前的一些探索、做法和经验,进行了有效的梳理整合,体现了政策的持续和提升。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出发点是为改革担当者消除顾虑,但也有人担心,这一机制在执行过程中,是否会成为某些人逃避责任的“保护伞”?其实,容错纠错机制是与鼓励激励机制和能上能下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套设立的,它们之间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科学、较为成熟完备的制度链条,容错绝不是无限度的宽容与放任,也不是可以任性乱来的借口,而是在容错的同时让干部认识到错误,进而找到改正的办法。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的背景下,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闯的精神、激活干的勇气,无疑会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定他们改革创新的决心,增加他们推进改革创新的底气,让他们以全新的活力,走出一条好路、干出一番新的事业。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五
xx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曾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会上强调,要做到“三个区分,”尽快扭转一些干部“为官不为”问题,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笔者认为,“容错纠错”机制必须在顶层设计、申辩机制和组织优势上为干事创业者“松绑”。
在顶层设计上“松绑”。探索建立容错机制之所以受到各级领导干部的广泛关注,是因为要在错与非错、大错与小错、主观与客观中找到合理的评定依据。基于人们主观认识的局限性、改革的复杂性和客观上的不可抗力等因素,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并不排斥在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中构建容错机制。首要解决的是认知问题。上级机关可根据实际从顶层以法律条文形式建立容错机制,将其纳入党内有关“规则、规定、法规、细则”中,并公开督促保障与其他法律法规一并运行,在社会上形成广泛共识,这既可让各级执政司法者在具体操作中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也让基层干部在敢闯敢干中吃下“定心丸”。
就内容而言,容错免责要限定在权力清单、决策程序、监督机制构筑的堤坝内。换句话说,在顶层设计中提及某一领域的容错空间,地方则可通过具体情形拟定免责清单,超出清单范畴则不可适用容错机制。顶层设计并不只是强调免责范畴,在容错清单的背面,同样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因而从顶层对容错机制进行科学设计,不但可以做到立治有体、施治有序,更可有效地惩戒知法犯法的“有心之过”,正确包容改革探索的“无心之失”,真正为敢拼敢闯者戴上“护身符”,引领那些心怀胆怯的干部回归大胆干事创业的轨道上来。
在申辩机制上“松绑”。从一定程度上说,容错机制起到了为改革者松绑减压的作用,让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卸下包袱。在问责决定前,如果是个人受到问责追责的,可以向单位党组(党委)提出申请。接到申请后,单位党组(党委)在小范围内讨论,认为是符合容错情形的,同意申请,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容错实施机构。如果是单位受到问责追责的,单位应组织干部职工讨论,对照免责清单进行自查,认为符合免责情形的,以党组(党委)向容错机构提出申请。容错机构在接到容错申请后,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具体调查当事干部或部门在犯错的主观动机、客观条件制约、结果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情况,走访了解有关联的人员,形成初步调查报告。
在调查结束后,应给出处理意见,不符合免责情形的,按相关党纪法规处理;符合免责情形的,进入申辩环节。在接到容错机构下达的符合容错情形的认定书后,当事干部或部门应提交申辩报告,陈述申辩理由,对免责行为、免责情形作出举证说明,对犯错的主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解释。有关联的单位或个人可为其失误的性质、情节、影响作证和辩护。对于一些重大过错事项,还可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应举行群众听证会。容错机构根据调查了解和申诉答辩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核实认定,并对照容错机制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机关作出免于问责、减轻处理或问责处理的决定。不管是问责还是免责,处理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组织优势上“松绑”。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经历容错过程的干部,难免会引起公众的猜疑,在工作和晋升方面处于不利。组织部门应为这类干部撑腰,并加大对被容错干部典型事迹的宣传,让社会了解干部的行为,体谅干部的努力和付出,包容干部出现的失误和差错,积极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不让这类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方面受到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对适用于容错机制但被轻微问责的干部,加强教育引导,消除顾虑重振信心。
干部出于公心大胆干事创业,但因方法不当被追责,情绪难免会受到影响,以后工作也可能畏手畏脚。组织部门要及时与其面对面谈心谈话,了解个人思想情况,化解心理顾虑,分析工作失误原因和寻求对策建议,帮助其纠错纠偏,把对党的事业负责与对干部本人负责统一起来,保护好干部的积极性,引导其把精力凝聚到党的事业上来。对不适用于容错机制而被严肃问责的干部,按照管理权限,疏通“下”的渠道。干部容错机制实施的前提必须是不违反组织纪律原则,不逾越党纪国法红线,并非干部犯错试错的“护身符”,干部也不能把组织提供的“容错权”当作“救命稻草”。要严格执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被问责处理而影响到使用的干部,须分清情形,区别对待。涉及到违纪违法应当降级、免职的,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降级、免职;主观恶意、道德败坏、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不坚定的坚决不予任用;能力平庸、执行力弱、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要及时调整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真正划清“容”与“不容”的界限,让那些出于公心、大胆改革、主动干事、勇于担责的干部得到相应保护,而对那些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为官为己的干部必须坚决进行问责、严肃惩处。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六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十三五”规划战役部署,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都要靠基层干部去贯彻落实。如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最后五年倒计时,各项改革事业进入攻坚期,任务重、难度大,风险也随之加大。
于此背景下,基层干部要干事就免不了出错。更何况,一些探索的对错,要由实践、时间去检验。不允许犯错,或一有小错,就被揪住不放,那么只会阻止探索创新。建立容错机制,就是要给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以“试错权”,旗帜鲜明地鼓励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干部,使他们成为勇于拼搏的实干者。
容许犯错一直在说,为何仍有极少数基层干部怕干事、怕出事?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容错一直停留在口头上,没有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哪些错容许,容许到什么程度,上下都不明确;一些错以前容许,后来又不容许了;甲地容许,乙地又不容许……难免让人无所适从。
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本身也是负责担当的体现。在一线冲锋陷阵的党员干部,最怕在误解和非议面前孤立无援,找不到组织,也看不见领导,在组织面前道不了实情、在领导面前说不了心声。只有坚持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才能引导广大干部做锐意创新的战斗员、深化改革的践行者、推动发展的实干家。要树立事业为上、注重实绩实干的用人导向,建立精准、规范、科学、多维的政绩考核体系,大力选拔想干事能干事、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坚决调整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肩负的责任,努力当好广大干部敢于担当的支持者、鼓励者和坚强后盾。
只有将容错形成机制,明确容许的界限、尺度、标准,以及一系列申报、受理、核实、审定、报备等程序,才能在新常态下,为基层干部敢想敢干进行制度性兜底,使其勇于上阵、大胆开拓、少些顾虑。
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本身也是负责担当的体现。在一线冲锋陷阵的党员干部,最怕在误解和非议面前孤立无援,找不到组织,也看不见领导,在组织面前道不了实情、在领导面前说不了心声。只有坚持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才能引导广大干部做锐意创新的战斗员、深化改革的践行者、推动发展的实干家。要树立事业为上、注重实绩实干的用人导向,建立精准、规范、科学、多维的政绩考核体系,大力选拔想干事能干事、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坚决调整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肩负的责任,努力当好广大干部敢于担当的支持者、鼓励者和坚强后盾。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七
“容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或包容犯错情况的发生。建立容错机制能够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能够广泛激发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英雄本色。当前,正处攻坚克难的改革关键时期,每一名干部当坚定理想信念、敢于担当作为,要有“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的大情怀、大胸襟,主动投身于改革发展的浪潮中。
各地陆续出台的容错纠错机制无疑是给想干事、敢干事、真干事的干部吃了一颗“定心丸”,改变了以往“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病态观念,用机制为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干部保驾护航,让干部真正做到了放开手脚干事创业。
那么,什么样的“错”可以容?江苏省委办公厅出台的文件就做了明确规定,“在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工作;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等方面出现一定失误,可以给予容错。狠抓落实、积极探索、攻坚克难,当干部置身于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特别是面对新任务、新挑战时,没有先例借鉴,没有经验可寻,势必会是“摸着石头过河”。甚至有的时候机会转迅即逝,在决策的关键环节,都需要干部能够做到当机立断,敢于拍板。但是,因为有了“谁主管,谁负责”在前,在需要当机立断之时,又有多少干部能够做到“一拍定音”呢?一旦决策失误,势必追究拍板者的责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干部改革创新、勇于作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可以说,容错机制的出台,就是为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的干部奏响了福音,是敢闯敢干、真干实干型干部的护身符。有了明确的规定,干部心里面也就有了底。当面对需要创造性开展工作、需要重大决策的时候,干部们势必敢于甩开膀子、撸起袖子,来一场“千磨万击还坚韧,任尔东西南北风”的攻坚战。
当前个别干部还抱有“多做多错,少做少错”的思想,这显然是不对的,也不利于发展,而容错机制就是破除这一思想的关键。它也给尸位素餐者、为官不为者敲响了警钟,“多干多错”既然不成立,那“少干少错”就没有生存的空间。容错机制可以谈得上是一把一举两得的双刃剑,不仅为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干部保驾护航,同时也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举起了惩治利剑。
同时,容错机制决不能成为个别干部乱作为的“借口”“托词”。针对虽未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但客观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问责,不予容错。这就需要进一步在干部考核、监督上下狠功夫,把好干部标准立起来,把先进典型选出来。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政治生态和舆论空间,让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成为干部的常态。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八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引导干部树立与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的思想作风和担当精神,既鼓励创新,也允许试错,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全社会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尚”。在这种导向的引领下,四川省出台了《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意见》指出,立足围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担当奉献、开拓进取,没有失职渎职的等七种情形可容错免责。
“失败是成功之母”。我国培养的第一批舰载机飞行员,在完全没有舰载机飞行员训练经验的艰苦条件下,历经艰辛、历经风险,硬是闯出了属于自己的路,他们是“勇敢者的游戏”,更是“刀尖上的舞者”;药学家屠呦呦,归纳总结前人经验,大胆创新,经过成千上百万次的试验,终于提炼出青蒿素,挽救了无数人的生命,获得诺贝尔生理医学奖。上述成功者的经历表明,在成功的道路上,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挑战,不经历风雨,哪能见彩虹。
当前,部分敢干敢闯敢试者取得骄人成绩,获得了“战狼”的称号,但也受到了居心叵测者的嫉妒,遭到他们的诬陷、暗算,甚至总是上门“找茬”,穷追猛打,导致“领头羊”变“替罪羊”。二者,的确有一部分党员干部,前怕“虎”后怕“狼”,徘徊观望,这种心态与担心“中枪”或许有一定关联。再者,一些党员干部,因工作失误而受到追责处分,相反那些碌碌无为的干部却“官运亨通”,仕途通达。于是有的党员干部因怕犯错误干脆少干事,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甚至将不干事不出事奉信为教条。当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顾虑多,不敢创新,本本主义盛行。
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困难和矛盾相互叠加,不断试错、不断纠错是不可回避的过程。党中央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挺身而出,明确发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支持担当者、保护创业者,给干事创业者披“铠甲”,添信心,提勇气。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应当充分履职尽责。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容错机制建立,更是解开了其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思想束缚。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坚持从自我做起,既要干好工作、做好表率,又要不畏艰险,敢啃“硬骨头”、敢踏“地雷阵”。有了容错纠错机制这套“铠甲”,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坚持把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坚决避免七种可追责的情形,始终把勇于担当、勇于创新作为一种觉悟、一种责任、一种追求,一种精神,真正做到做“事”不躲“事”,闯“险”不惧“险”,担“责”不推“责”,担“忧”不惧“忧”,不断加强学习,不断增智强本领,努力在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与时俱进,闯出一片新天地。
然而,容错免责机制规定了清晰的界限,那就是要切实增强政策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注重客观依据和事实支撑,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容错免责机制绝保护不了那些“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也不是胡作为者的“保护伞”、“护身符”,更不是违法违纪干部的“挡箭牌”。广大党员干部更不能因为有了容错纠错机制而放松对自己的管束要求,不顾底线界限任意非为;执法执纪部门也不应该放松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对党员干部的错误行为一味包容。
容错免责机制的建立,是一种探索,也是一种创新。我们要坚决贯彻《意见》要求,坚持把党的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正确处理好“四个全面”和支持保护干事创业者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宽容相济,又要防止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充分让“铠甲”利器发挥“助推器”的保护作用,努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良好社会氛围。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九
近日,贵州省铜仁市制定了《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用机制鼓励党员干部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引导大家把心思和精力凝聚到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目标上来。
党的以来,随着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层层推进,随着“两个责任”在基层的落地生根,党风政风明显好转。一时间,群众办事更方便快捷了,党员干部中普遍存在的“四风”问题也逐步得到了解决。然而,“不做事才不会出事”的心理也开始在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中蔓延。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在新常态下“安全”是最重要的,一旦遇到事情冲锋在前,发展中无法避免的问题可能会成为自己“引火自焚”的助燃器。正是“在安全面前,发展可以缓一缓”的错误心理导致了部分领导干部出现不想干、不愿干、不敢干的思想。
俗话说:“人孰无过?”这也是对于一些错误可以原谅的原因,但也不能忽略后半句话——“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敢想敢干的改革创新者也可能犯错,而且正因为他们是改革者、是创新者,在实践中会有一些新思想、新做法,有可能会改变旧有的发展模式,会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会让一些人对他们“另眼相看”,甚至会引起一些人的恐慌、质疑。而一旦他们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不小心犯了错,就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大做文章。如果没有相应的机制保护,改革创新者的积极性就会被打压,甚至打垮。因此,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大势所趋,是新常态下的必然要求。
当然,容错纠错机制绝不是不是纵容干部“乱作为”,也不等于对干部无限度宽容,各地各部门在深入推进改革创新的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加强民主集中,不允许出现不经调研的“拍脑袋决策”和不经集体讨论的“任性拍板”。多次强调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中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这“三个区分开来”就把那些“掩耳盗铃”的“冒名改革派”从干部队伍中剔除了出去,让容错纠错的范围更加清晰明朗,以不包庇失职者,不委屈实干者的态度成为了促进改革进步的“润滑剂”。
用好容错纠错机制,既要给“容错”宽容的社会氛围,又要有健全的监督体系,让容错纠错机制给那些真正想干事、能干事、敢干事的干部“撑腰”,帮助他们啃下改革“硬骨头”,让那些企图以“试错”为借口逃避责任,粉饰“太平”的干部无处遁形。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十
容错纠错机制解除了广大想干事干部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放开手脚大干一场。下面本站小编分享了干部容错纠错机制。
供你参考。
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是省委、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创新性举措和制度性安排。落实好“三项机制”特别是容错纠错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本职和责任。宜君纪委为切实履行职责,自觉运用实践,确保容错纠错机制落得实见成效。
一是提高认识,着力解决“不敢容”“不愿容”的问题。县纪委认真学习领会中省市纪委精神,统一思想、狠抓落实。采取集体研学、业务培训、干部自学等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宣传容错纠错机制的力度,认真讲解容错的申请、核实、认定、反馈、报备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使党员干部深刻领会掌握容错纠错机制的精神实质和本质内涵,也使其在工作中卸下了包袱、打消了顾虑。成立了容错纠错机制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由县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此项机制的督促落实、分析研判、督查考核、情况汇总等工作,为推进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同时,通过明察暗访、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容错纠错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单位精准使用、规范使用、大胆使用。
二是制定措施,着力解决“谁来容”“对谁容”的问题。容错纠错机制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按照中省市纪委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细化、具体化,使机制更易操作、更便执行。县纪委通过召开干部座谈会和研讨会等形式,结合《市纪委关于落实〈铜川市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了《宜君县党员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和《操作细则》。《实施意见》和《操作细则》从统筹安排、政策界限、宣传引导、推进措施、机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并进一步明确了各乡镇(街道)纪委、县纪委各纪检监察室、县级各有关部门纪委(纪检组)的工作任务和监管、考核、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进一步促进容错纠错机制在我县落实到位。在启动容错纠错后,必须坚持把容错的流程、对象、事件、原因、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容错纠错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让党员干部心服口服。
容错纠错机制解除了广大想干事干部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放开手脚大干一场。只要是愿意为群众办事,能够为群众办好事的干部,因客观条件导致改革创新失败的,可以免予追责。必须肯定,容错纠错机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也有人担心,这一机制在执行中是否会出现错误的标准因人而异?是否会成为某些人逃避责任的“保护伞”?这是需要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真正发挥好容错纠错机制的作用,重点应该做到三点。
第一,容错纠错机制的内容要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首先要明晰内容。一是明确“错误”内容。要明确规定可以免予追责的错误是哪些,把因独断专行、违背程序和规律、违背科学而作出的决策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错误”内容要细化,可操作。二是明确“错误”界限。要明确“错误”级别,不能把重大错误、政治错误等也包容进去。三是明确容错对象,避免一些干部钻制度的漏洞。
第二,容错纠错机制的执行要严。容错纠错机制是为了给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提供保障,不能沦为部分党员干部犯了错误就躲进去的“保护伞”。在执行容错纠错机制时,应该先由干部个人申请,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出具。
调查报告。
进行认定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级部门备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时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查清错误原因、不良影响只有查明行为确属可免予追责的范畴才下定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时不能卖人情、讲关系要以公平的心态来调查处理。
第三,容错纠错机制要敢于公开。政府举措要敢于公开,努力打造“阳光政务”。一是公开制定。容错纠错机制虽然是针对干部的,但是在制定具体细则和操作准则时,要邀请专家和群众参与,听听他们的心声,看看在他们心中哪些错误可以被包容,提高机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二是公开内容。容错纠错机制的细则出台后,要及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知情。三是公开运用。当启动了容错纠错机制后,政府要公开容错纠错对象、事件、原因等,给干部和群众一个交代,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建立容错机制,首先要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哪些错误能容哪些不能容,只有明确规定哪些错误可以免责、哪些错误必须追责,才能为干事创者提供准确的行动准则。容错纠错要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其保护的对象是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对“明知故犯”“无视规矩”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不能让容错机制成为少数人犯错的“保护伞”。
建立容错机制,其次要建立严格的认定程序。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后,还应建立相应的认定程序。通过规范的程序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完善操作流程,细化申请、审查、认定、实施、答复等步骤和环节,保证机制合理、科学、有效。容错机制的最终裁定,应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纪检检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和权威。
建立容错机制,还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制定容错纠错机制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容错范围的确定,应最大限度地细化,提高容错机制的可操作性,保证制定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容错纠错机制虽然针对的是领导干部,但是容错纠错机制启动后,除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政府还要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过程,让容错纠错在大众的监督下进行,一方面彰显党和国家对探索创新的宽容和对大胆创新的鼓励,另一方面也可以调动全社会力量监督和参与改革实践的热情。
“知错必改大修行,悔过自新暗反省”。通过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鼓励干部“大刀阔斧”地干事创业和改革创新,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在两会上强调,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既“容”又“纠”,内含辩证,需要正确认识。
“容错”是对探索失误的“兜底”。三十多年来的发展表明,面对各种复杂局面,只有拥有敢于探索的胆识,才可能激活发展的“一池春水”。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留下的都是些难啃的“硬骨头”,更需要鼓励那些敢行敢试敢为人先的干部,“杀出一条血路”。改革就会有风险,创新就有可能失败。“容错”机制,无疑是给他们吃了一颗“定心丸”,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
容错是为了更好的少犯错误,而不是让有些不怀好意的人用来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挡箭牌。在鼓励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有规不依、明知故犯、中饱私囊的现象。若让这些“李鬼”借“容错”之名蒙混过关,势必会侵蚀群众利益,危害党的事业。因此,要正确区分探索失误与故意犯错,建立常态化的研判纠错机制,对拿“容错机制”当挡箭牌,打自己的“小算盘”、谋自己的“小利益”,该追责的要追责。
一条腿只能原地站立,两条腿才能大步向前。“容错”和“纠错”要科学合理,两者不可偏废。无法度、无底线的“容错”,只会污染改革风气;“吹毛求疵”、“求全责备”,也只能徒增压力,于事业无益。如何发挥好纠容错机制,为改革者撑腰,给不为者警醒,给投机者惩戒,还需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细则。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十一
应当注意,容错免责是严格执纪问责前提下的容错免责,没有从严执纪问责,也就不存在从宽容错问题,容错免责只是从严执纪过程中应该考虑和把握的一个特殊情况和问题。从严执纪问责是为了维护纪律的权威,惩戒“不干事”“干错事”的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是从严执纪问责的一个方面,是为了更加严格、更加科学、更加客观公正地执纪问责,为的是“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二者目的都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员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积极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确保敢干事、会干事、干成事。
正确把握和处理“三个区分”之间的关系。
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内在逻辑关系,真正把“三个区分”落到实处。首先看程度,将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二要看动机,是为公的无意过失,还是为己的谋取私利,把敢想敢干与胡干蛮干区分开来,把固步自封与谨慎前行区分开来;三要看条件,是因为客观条件不具备导致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的违纪违法行为;四要看程序,是否经过集体民主决策,是否经过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五要看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改革方向,是否有关政策法规明令禁止;六要看后果,有无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切实分清“为公”与“为私”、工作失误与违纪违法的界限,把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和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有机统一起来,做到思想引领与纪律约束相结合、严格管理与热情关怀相结合、依纪依规与公平公正相结合,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敢担当中创造新业绩,在善担当中展现新作为,在遵纪守法中作出新表率。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十二
党的以来,多次强调,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提出,就是要消除领导干部不敢越雷池一步的畏惧心理,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作为组织部门,必须让容错纠错机制落地生根,给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干部上好“意外险”。
建立容错机制,必须以遵守党纪国法为前提,以忠诚、干净、担当和“三严三实”要求为标准,以出于公心、善意履职为原则。容错内容的核心是容真正意义上的改革中发生的探索性失误。容错免责的边界应划定为,容的是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工作中的偏差和失误,容的是领导干部在制度不完善情况下形成的前瞻性决策,容的是领导干部坚定党性和人民性之下对被实践证明滞后制度与政策的突破。在容错免责的边界内,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通过权责清单明确什么该干,通过负面清单明确什么不能干,引导党员干部坚守底线。在制度实施中要处理好容错与责任追究、与刚性约束、与过程监督、与是否过度之间的关系。
严格执行容错机制,还要解决好“试错者”如何申述,谁来评估、如何处理等问题,与之配套的申述、评估、处理机制必须要建立。在具体执行时,应该先由干部个人申请,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进行认定,同级部门备案,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时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查清错误原因、不良影响,只有查明行为确属可免予追责的范畴才下定论。组织部门要对“试错”干部在心理疏导、责任研判和澄清保护等方面主动响应、及时保护,帮助干部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要认真把握好建立容错机制的初衷,认定为“可容之错”的,可以通过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等方式严加教育,深刻反思教训。
容错,更要纠错,这才是根本。纠错是对干部更大的考验和锻炼,能够及时认错并纠错的干部,才是敢干事、干成事的好干部。建立纠错机制,要正确处理好纠错与责任追究的关系,把向党的事业负责与向干部本人负责统一起来,既保护好干部的责任担当精神,又要通过教育提醒,督促干部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注重引导干部加强对决策规律的研究,决策前多开展调研,坚持问计于基层、问计于群众,搞好科学论证,规避再犯类似错误。如果已发现决策失误,就应重新履行科学论证、征求民意等法定程序,把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以真诚取得民众谅解。
执行容错纠错机制要在抓实抓细抓常上下功夫。要抓好学习宣传,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容错纠错机制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注重挖掘正反典型,通过正面引导、反面警示,进一步营造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的良好氛围。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完善,勇于实践,切实把干部队伍的活力激发出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要严格落实责任,组织部门主动承担起牵头责任,把贯彻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情况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督导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传导压力,倒逼制度落实。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十三
古人云:“人非草木,孰能无过”,这句古语教会了人类从古至今做人的硬道理。近些年来,在我国党内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不断发现多例基层党员领导干部为领导者错为,上级党员领导为官者乱为,就“容错”这一词只针对那些为官错为者而言,并不针对那些为官乱为与不作为者的袒护,容错机制是对广大基层党员领导干部敢干事、爱干事撑腰,却成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为官不作为和乱作为的一把暴风雨吹不翻打不破的保护伞,为这些为官作风不正的党员领导干部罩上了一个刀枪不入的金钟罩。
作为一名基层干部要从严治党,以身作则,积极做事,不怕做错事、只怕乱做事,犯错是每一个人都少不了的,在生活中都会遇到犯错的可能性,但是当自己知道犯错误时,能积极改正过来,不要让错误一直错下去,千万不能容错,容错是最可怕,被容错的干部要善于纠错,容错的领导者要坚持自身的'先进性,要以被容错者的典范例子引以为戒,容错的领导要常对被受容错的党员领导干部做好监督,要做到我错我改,你不错你别进来的效果。
人恒过,然后能改,既错及改、被容错者善改,方可出强、好干部;人心别有侥幸、得容错者屡错、容错领导者纵容,方可导致千错万错。
容错,只就为官错为者而容,对于为官不作为与乱为者方不可容也,优秀的领导干部并非从未错,就因有错及改,终究成为敢做敢为、愿干爱干的出众好干部。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十四
建立容错机制虽能鼓励党员干部担大任,敢作为,勇创新并包容党员干部无意识的错误,却不能把容错机制当做“尚方宝剑”,容错机制不能包容所有的错误。
容错机制不容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错误。艰辛改革漫漫长路中,缤纷五彩生活中商人的邀请盛情难却;外来的“收入”难挡诱惑,党员干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诱惑。对知法犯法,将党纪国法当做儿戏的人,包容机制不但要拒之门外,更要以从严治党为总抓手,用法律的手段严惩知法犯法的党员干部。
容错机制不容肆意乱为,损害群众利益的错误。高压态势下,部分党员干部中规中矩,不敢寻求突破,明知就得思路和方法明显不适应改革发展的浪潮,更有甚者为官不为,生怕出了岔子,担当不起责任,殊不知严守一亩三分地,裹足不前,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三个区分开来”给党员干部“松了绑”,却不是让党员干部恣意妄为。一切改革的前提是维护群众利益,永葆党的生机活力,党员干部要时刻铭记改革发展的深层含义,容错机制要让故意损伤群众利益的行为吃闭门羹。
容错机制不容以改革为旗号,以权谋私的错误。当前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经济社会瞬息万变,而借机中饱私囊、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者也会钻法律的空子做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损害了群众利益,给党抹了黑,容错机制要对这种打着改革创新和为民服务的旗号的谋取私利行为坚决拒绝。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十五
近日,贵州省铜仁市制定了《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用机制鼓励党员干部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引导大家把心思和精力凝聚到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目标上来。
容错机制的催生得益于当前党风政风的重塑契机,长期以来,我们有一部分党员干部在各自岗位上不履职尽责,“当一天和尚敲一天钟”,抱着铁饭碗的心态,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与其相反,又有一部分干部运用手中的权力,什么事都敢做,什么字都敢签,把党纪国法抛诸脑后,完全没有行政用权时候的“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容错机制的催生,主要想解决部分党员干部的后顾之忧,让想干事,能做事的“能人”走上前台,成为时代的弄潮儿。
在容错机制出台的时刻,我们还要一贯的保持慎重。容错机制用的好,则是提升我们党员干部创业的兴奋剂;用得不好,则会成为某些权力任性干部的“免死金牌”。容错机制的建立,在笔者看来,需要“三个重视”。
一是要重视容错机制度建立。容错机制建立,既要广泛的听取民意,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建立,体现制度的公平,又要体现制度的可操作性。这就需要科学的研判、细化哪一类为拍脑袋做的决策,哪一类是不可预判的意外。
二是要重视容错机制操作程序的公平。对那些“犯了错误”的同志,他们的问题由谁来决定?这就必须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同时,坚持好民主集中,不能让由“一言堂”、“一支笔”简单的决定我们干部的优劣。
三是要重视容错机制具有发展性。改革,必然出现许许多多新问题,也需要我们想方设法去应对新问题。唯有时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事实就是的态度去改良和优化我们的制度,让容错机制更加贴近改革实际,进而激发出制度应有的力量。
“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提醒我们制定的法律政策,必须考虑可操作性,尽量避免人的因素去改变法律初衷,唯有如此,我们制定的政策才更具先进性和指导意义。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十六
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支持担当,鼓励实干;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坚守底线,严明纪律等四个原则。明确“容错”的内容,对单位和干部在职权范围内,干净高效干事、履职担当尽责、改革创新创业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过错,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列举了除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责任事故等之外的11种可以容错的情形,明确了容错纠错程序和保障措施,通过加强对干部日常监督管理,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教育提醒做在平时,防微杜渐,止于未萌。《办法》要求,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反映失实的问题,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为干部正名,还干部清白;对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谈话、提醒告诫、批评教育等方式,帮助其放下包袱、大胆工作;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担负起容错免责、纠错改正、澄清保护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积极作为。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十七
为维护政治生态,激发全市党员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激情,近日,太仓市从制度层面出台了《关于建立防错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党政干部争先创优、干事创业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探索建立防错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为想干事、能干事的党员撑腰鼓劲。
《暂行办法》重点围绕“防错容错纠错”三个方面建章立制:一是防错于前。从强化日常思想教育、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等方面入手,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民主集中、科学研判,切实做到“防范于未然”。二是容错定心。首次明确了10种情形可以申请容错及5种不属于容错范围的情形,并强调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经认定后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这不仅给党员干部一颗“定心丸”,鼓励干事创业,更提醒党员做到心中有戒,不能“任性”用权。三是有错必纠。对符合容错条件,存在过错失误,但达不到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有错必究、抓早抓小原则,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纠错,消除党员干部懈怠心理和解决为官不为现象。
“防错容错纠错不是违规违纪的‘挡箭牌’,而是让党员干部做到事前防错及明白容错的范畴,”太仓市委、市纪委书记邹洪凯说道,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以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来澄清保护党员;另一方面也不会以防错容错纠错为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开脱,而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确保防错容错纠错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篇十八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下面本站小编分享了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供你参考。
近年来,陇西县立足县情实际和干部队伍成长规律,积极探索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容错纠错的政策机制,强化正向激励和监督约束,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着力营造干部干事创业的浓郁氛围。
党的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党员干部队伍中出现了工作畏难、不敢担当、求稳怕乱、活力减退等“为官不为”、“为官怕为”的现象。要着力解决干部“不想为”的思想问题,首先要强化思想引导,提升干部“想为”的觉悟。要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理想信念、党章党规、党的宗旨等教育,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教育引导广大公务员增强政治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近年来,陇西县认真落实县委会、县委中心组、四大家联席会定期学习制度,修订完善全县理论学习“六个一”制度,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表率作用,坚持“四个带头”,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富民兴陇”讲座,邀请省市知名专家开展现场教学,扎实开展“合格党员我先行”集中志愿服务、“主题党日”活动、“三讲四送五评”等活动,着力构建共同学习、同步提升的良好格局。实践证明,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各级干部的思想认识提高了,才能把思想自觉转化为工作自觉。其次要端正用人导向,树立干部“想为”的标杆,倡导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容许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主动作为中出现失误和错误,鼓励干部敢于担当,敢于创新,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拼搏进取的积极性,为其他干部干事创业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标杆”。陇西县委坚持在基层扶贫第一线,重大项目最前沿识别、培养和选拔干部,先后对488名精准扶贫一线成效突出、大胆创新、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提拔重用,切实把“想为”的思想意识最大限度凝聚起来,把“想为”的鲜明导向正确树立起来。实践证明,只有真正树立科学的用人导向,才能按照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选准干部配强班子,才能把各级干部心思、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推动工作上来。
近日,《中共佛山市三水区委关于支持干事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文件出台,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解决基层干部“不敢为”的问题,支持干式创新敢于担当无疑应给予积极正面的评价。古人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格局下,对于制度的修正与补强都恰恰是三水区委决策层“天下大事必做于细”的肯担当精神的体现。
回到机制本身,分别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容错条件、容错内容、工作保障、容错程序、提醒纠错和结果运用等八个方面完整论述了干部容错的机制整个内容。蜀汉皇帝刘备曾有句。
名言。
广为流传,“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对于公务在身的干部来说,不仅仅是一种工作常态,更是一种政治标尺。但同时,我们要注意到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所面对错综复杂、情况多变的社会现状的时候往往难以抉择。尤其是严肃问责的情况,更加自缚手脚,难有担当可言。这样一份文件,就是要在其中区分对待,释放出鼓励干事创新的积极信号。
与其他地区的容错机制相比较,无疑佛山走在了前列,三水出台此份文件,也是正当其时。但同时我们也应发现,此份容错机制还有一些值得进一步明确和提升的地方。第一,可能存在界定的模糊性,容错认定主体同时拥有履行执纪问责的职责,容易导致“容错”与“问责”界定不准的问题,并非足够科学;第二,容错机制的程序设置有待进一步细化和优化,目前来看,容错机制的只是事后的制度,只有当事人和单位提出才进行,并非在实施问责情况下的必经程序,从实际情况来看,身在体制内,往往难以主动提出,这在执行过程中就容易使制度的积极效应打折扣;第三,相应的制度规范有待明确,因为仅有容错没有规范肯定不够,干部队伍的良好运作离不开“激励、规范、问责”三驾马车,激励是动力,问责是约束,而规范才是根本;第四,值得进一步引入更充分的外部监督,三水容错纠错机制内容本身并无问题,但从文件本身来看也还缺乏党外、体制外人员的参与,可以考虑更多的引入评议监督力量,综合评判“容误”事实,这一点值得再细化和加强。
上所述,一个好的制度并不是一份文件所能够囊括的,笔者也相信,三水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格局下,会进一步细化和优化容错纠错机制的细则。历史学家钱穆先生就曾在其名著《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认为,政治制度需要与人事相互配合,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人们普遍思想意识上的统一,就无法使制度的本意得以保障。对本次制度本身,笔者丝毫不掩饰对制度的期待与叫好,但作为一名基层干部,则更期待容错纠错机制的下一步,这并不是纪委一家可以做得到,而需要在更高层面上、更有担当地去思考,如何完善激励、规范、问责三者的关系,以及不断出台各种细化规定,让制度越来越完善,具备越来越强的实操性,也让制度的积极效应越来越凸显。这样,才能使得我们的干部队伍真正有激情去干事创业以及创新。
党以来,多次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笔者认为,“三个区分开来”的提出即保护了那些敢作敢当、敢于创新的党员干部、又充分调动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然而建立容错机制虽能鼓励党员干部担大任,敢作为,勇创新并包容党员干部无意识的错误,却不能把容错机制当做“尚方宝剑”,容错机制不能包容所有的错误。
容错机制不容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错误。艰辛改革漫漫长路中,缤纷五彩生活中商人的邀请盛情难却;外来的“收入”难挡诱惑····党员干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诱惑。对知法犯法,将党纪国法当做儿戏的人,包容机制不但要拒之门外,更要以从严治党为总抓手,用法律的手段严惩知法犯法的党员干部。
容错机制不容肆意乱为,损害群众利益的错误。高压态势下,部分党员干部中规中矩,不敢寻求突破,明知就得思路和方法明显不适应改革发展的浪潮,更有甚者为官不为,生怕出了岔子,担当不起责任,殊不知严守一亩三分地,裹足不前,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三个区分开来”给党员干部“松了绑”,却不是让党员干部恣意妄为。一切改革的前提是维护群众利益,永葆党的生机活力,党员干部要时刻铭记改革发展的深层含义,容错机制要让故意损伤群众利益的行为吃闭门羹。
容错机制不容以改革为旗号,以权谋私的错误。当前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经济社会瞬息万变,而借机中饱私囊、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者也会钻法律的空子做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损害了群众利益,给党抹了黑,容错机制要对这种打着改革创新和为民服务的旗号的谋取私利行为坚决拒绝。
笔者认为,改革前进路上布满荆棘,对一些无意识的失误理应包容,才能使党员干部轻装上阵,但容错机制绝非“尚方宝剑”,要分得清失误与错误之间的鸿沟,以免知法犯法、肆意乱为,以权谋私。
xx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曾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会上强调,要做到“三个区分,”尽快扭转一些干部“为官不为”问题,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笔者认为,“容错纠错”机制必须在顶层设计、申辩机制和组织优势上为干事创业者“松绑”。
在顶层设计上“松绑”。探索建立容错机制之所以受到各级领导干部的广泛关注,是因为要在错与非错、大错与小错、主观与客观中找到合理的评定依据。基于人们主观认识的局限性、改革的复杂性和客观上的不可抗力等因素,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并不排斥在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中构建容错机制。首要解决的是认知问题。上级机关可根据实际从顶层以法律条文形式建立容错机制,将其纳入党内有关“规则、规定、法规、细则”中,并公开督促保障与其他法律法规一并运行,在社会上形成广泛共识,这既可让各级执政司法者在具体操作中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也让基层干部在敢闯敢干中吃下“定心丸”。
就内容而言,容错免责要限定在权力清单、决策程序、监督机制构筑的堤坝内。换句话说,在顶层设计中提及某一领域的容错空间,地方则可通过具体情形拟定免责清单,超出清单范畴则不可适用容错机制。顶层设计并不只是强调免责范畴,在容错清单的背面,同样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因而从顶层对容错机制进行科学设计,不但可以做到立治有体、施治有序,更可有效地惩戒知法犯法的“有心之过”,正确包容改革探索的“无心之失”,真正为敢拼敢闯者戴上“护身符”,引领那些心怀胆怯的干部回归大胆干事创业的轨道上来。
在申辩机制上“松绑”。从一定程度上说,容错机制起到了为改革者松绑减压的作用,让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卸下包袱。在问责决定前,如果是个人受到问责追责的,可以向单位党组(党委)提出申请。接到申请后,单位党组(党委)在小范围内讨论,认为是符合容错情形的,同意申请,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容错实施机构。如果是单位受到问责追责的,单位应组织干部职工讨论,对照免责清单进行自查,认为符合免责情形的,以党组(党委)向容错机构提出申请。容错机构在接到容错申请后,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具体调查当事干部或部门在犯错的主观动机、客观条件制约、结果危害程度等方面的情况,走访了解有关联的人员,形成初步。
调查报告。
在调查结束后,应给出处理意见,不符合免责情形的,按相关党纪法规处理;符合免责情形的,进入申辩环节。在接到容错机构下达的符合容错情形的认定书后,当事干部或部门应提交申辩报告,陈述申辩理由,对免责行为、免责情形作出举证说明,对犯错的主客观因素作出合理解释。有关联的单位或个人可为其失误的性质、情节、影响作证和辩护。对于一些重大过错事项,还可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还应举行群众听证会。容错机构根据调查了解和申诉答辩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核实认定,并对照容错机制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机关作出免于问责、减轻处理或问责处理的决定。不管是问责还是免责,处理结果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组织优势上“松绑”。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经历容错过程的干部,难免会引起公众的猜疑,在工作和晋升方面处于不利。组织部门应为这类干部撑腰,并加大对被容错干部典型事迹的宣传,让社会了解干部的行为,体谅干部的努力和付出,包容干部出现的失误和差错,积极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不让这类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方面受到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对适用于容错机制但被轻微问责的干部,加强教育引导,消除顾虑重振信心。
干部出于公心大胆干事创业,但因方法不当被追责,情绪难免会受到影响,以后工作也可能畏手畏脚。组织部门要及时与其面对面谈心谈话,了解个人思想情况,化解心理顾虑,分析工作失误原因和寻求对策建议,帮助其纠错纠偏,把对党的事业负责与对干部本人负责统一起来,保护好干部的积极性,引导其把精力凝聚到党的事业上来。对不适用于容错机制而被严肃问责的干部,按照管理权限,疏通“下”的渠道。干部容错机制实施的前提必须是不违反组织纪律原则,不逾越党纪国法红线,并非干部犯错试错的“护身符”,干部也不能把组织提供的“容错权”当作“救命稻草”。要严格执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被问责处理而影响到使用的干部,须分清情形,区别对待。涉及到违纪违法应当降级、免职的,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降级、免职;主观恶意、道德败坏、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不坚定的坚决不予任用;能力平庸、执行力弱、不适宜担任现职的要及时调整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真正划清“容”与“不容”的界限,让那些出于公心、大胆改革、主动干事、勇于担责的干部得到相应保护,而对那些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为官为己的干部必须坚决进行问责、严肃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