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热门21篇)
合同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的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法律保障的效果。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请看以下范本合同,希望对大家的业务有所帮助。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一
贷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
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借款人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借款抵押担保。
第三条:本合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房管局各持一份。
贷款人: 借款人:
年 月 日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电话:
抵押权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万元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万元整。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__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___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___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价额___%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中的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用主合同中尚未偿还的借款与被毁损的抵押财产相抵销,并可追索剩余价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___%的违约金。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5、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__%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抵押财产清单一式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签订合同地点: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三
李振海诉被告许建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
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期付款买卖作为商品促销手段和卖方向买方融资的方式被普遍接受,但同时卖方风险的预防与买方利益免受卖方侵害之间的矛盾也始终存在。本文试从法律角度寻求解决该矛盾的最佳切入点,力求既保护卖方,又能使买方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一、分期付款。
买卖合同。
概述。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先行给付标的物于买受人,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分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它与普通买卖合同相比,其独特之处仅在于标的物先行给付和价款分期偿付,而在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与普通买卖合同并无不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受到重视,其根源在于:第一,分期付款买卖可以调和丰富的市场供应、潜在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者有限的实际购买力三者之间的矛盾;第二,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形式,可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而扩大商业销售网络,促进市场繁荣;第三,出卖人可采用这种方式扩大市场占有率,减少库存,回收资金,促进生产。正因为如此,不难预见分期付款买卖将成为我国商品销售的常见方式。同时也必须注意它隐含着潜在的风险:第一,出卖人将商品预先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则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对出卖人而言无疑是一种风险,其权利可能会因买受人拖欠价款而得不到最终保护;第二,就买受人而言,其权利往往会因实力雄厚的出卖人在订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附加一些不利的条款而受到侵害。但相比较而言,出卖人牺牲的利益和承受的风险要大一些,法律应注重保护出卖人的权利,现在实践中大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采用所有权保留、期限利益丧失、合同解除等条款予以实现,但出卖人借助合同,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买受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我们必须在坚持合同自由原则,注重出卖人权利的同时,对其加以合理的限制,以实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平衡。下面将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权利保护条款作粗浅的分析。
二、所有权保留条款。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时起转移,至于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则在所不问。第一,这种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宗旨和本意,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不过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偿清全部价款,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解资金不足之急,同时出卖人出售该标的物的目的在于转移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取得与之相对应的价款,并非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权从而取得资金;另外出卖人为扩大销售量,利用给买受人以“期限利益”的方式推销商品,其目的仍然在于取得出让商品所有权的相应价款。第二,这种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我国民法原理和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也有类似规定。
2、双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暂时保留在出售人,用以担保买受人支付价款,这即为所有权保留条款,此时买受人对于标的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果买受人需以该标的物进行抵押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都需经出卖人同意,出卖人有权依据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随时检查监督标的物状况。可见,所有权保留是针对买受人于价款付清之前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情形,保障出卖人的价款受偿权得以实现的较为理想的担保方式。从法理上讲,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行使的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措施,已让渡所有权的出卖人只能行使债权方面的救济措施,相比之下,所有权保留更有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保留所有权,即对所有权的转移附加条件,只有在出卖人附加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有两种情形,第一,简单的所有权保留,即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仅限于标的物本身;第二,扩张的所有权保留,即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除及于标的物本身以外,还及于买受人因处分该标的物或将以标的物制成的产品销售而取得的收益,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何种方式。
当然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在此处必须对所有权保留的条件作出严格限制,即当事人只能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出卖人才能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能在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之外随意约定,否则约定无效,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受该约定的影响。
三、期限利益丧失条款。
所谓期限利益丧失条款,指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买受人不按期偿付分期价款,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将所剩价款一次付清,买受人将丧失他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如前文所述,分期付款买卖的价值就在于买受人利用它的价款分期偿付性达到融资的目的,如果买受人不能按期偿付分期价款,出卖人要求买受人一次性付清所剩价款来保护其利益,这必然会使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丧失。此时法律在既保护出卖人利益,又不侵害买受人利益的问题上应如何作出最佳选择呢?《日本割赋贩卖法》第五条规定,“分期付款销售业者,关于利用分期付款销售的方法销售指定商品的契约,在不履行支付分期付款的义务的场合非在20天以上的相当时间以书面催促其支付,于该期间内并未支付时,不得以滞纳分期付款为理由,解除契约或不得请求支付未到支付期的分期付款金;违反前项规定的特约无效”,而中国台湾民法典第389条也规定:“分期付款之买卖,如约定买受人有迟延时,出卖人得即请求支付全部价金者,除买受人有连续两期给付之迟延,而其迟延之价额,已达全部价金1/5外,出卖人仍不得请求支付全部价金”。这些规定均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可见我国大陆地区作出了比较宽松的规定。但如果出现未支付的到期价款未超过全部价款的1/5而迟延时间过长的情形,我认为为了使出卖人的权利免受长期不能得到满足,我国还应借鉴日本法律的规定,允许其催告,如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卖人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
四、合同解除条款。
1、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法律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并非不受限制,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也不能利用其经济优势滥用权利,而随意约定解除条件,如上面所提的日本《割赋贩卖法》第5条之规定,出卖人必须以书面催促支付,过20天仍未支付才可行使,我国台湾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大陆《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条件是迟延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5。如果达到《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情形,出卖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首先,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即返还:原物、因返还原物支付的费用及原物产生的孳息。
中的租金,即买受人因其取得标的物使用权而应支付给出卖人的一定的报酬。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现实的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那种在合同中解除条款中约定买受人一次性迟延支付,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出卖人无须把收取的价款返还买受人的约定应是与法律的公平原则相违背的。
五、担保条款。
为保障出卖人利益,防止价款落空,可以考虑建立分期付款买卖的担保制度。借鉴《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中实行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和信托占有标的物等制度,联系大陆实际,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一旦买受人无力支付或拖延支付价款,出卖人可作为抵押权人行使法定权利,由此保证出卖人权利的最终实现,而不需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另外,出卖人可通过严密的事前信用调查,从源头上预防信用度差的买受人违约。
我国现行《合同法》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规定还不是特别具体,本文仅仅结合已有实践对常见保护途径作了一些探讨。
分期付款。
合同范本。
(2)|。
返回目录。
原告李振海诉被告许建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振海于xx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建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振海诉称,xx年1月原告为被告许建祥送石子,被告共拖欠原告6749元石子款,xx年1月28日被告许建祥向原告李振海出具了欠条。xx年原告为被告许建祥在确山县武装部的工地送河沙,被告许建祥欠1550元,由许建祥工地上的收料人王德平出具收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要求被告偿还货款8249元。
被告许建祥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xx年7月份被告许建祥与马建华在驻马店市合伙承包工程,原告为其送石子。在原告为被告送石子的过程中,第一次于xx年11月11日经结算马建华为原告出具了欠款9446元的欠条,后于xx年1月28日经结算被告许建祥在马建华出具的欠条下方添加了欠款6749元的欠款内容。马建华所出具的9446元的欠款,原告已另案起诉马建华,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已经达成协议。原告多次找被告许建祥催要欠款,被告均以该款应由其合伙人马建华偿还为由推托一直未还。原告在庭审中提出河沙款1500元另行主张权利。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证人王证言及欠条在卷为证。
被告许建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振海支付货款67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许建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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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期付款买卖作为商品促销手段和卖方向买方融资的方式被普遍接受,但同时卖方风险的预防与买方利益免受卖方侵害之间的矛盾也始终存在。本文试从法律角度寻求解决该矛盾的最佳切入点,力求既保护卖方,又能使买方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卖人先行给付标的物于买受人,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分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它与普通买卖合同相比,其独特之处仅在于标的物先行给付和价款分期偿付,而在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与普通买卖合同并无不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受到重视,其根源在于:第一,分期付款买卖可以调和丰富的市场供应、潜在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者有限的实际购买力三者之间的矛盾;第二,采用分期付款买卖形式,可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从而扩大商业销售网络,促进市场繁荣;第三,出卖人可采用这种方式扩大市场占有率,减少库存,回收资金,促进生产。正因为如此,不难预见分期付款买卖将成为我国商品销售的常见方式。同时也必须注意它隐含着潜在的风险:第一,出卖人将商品预先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则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对出卖人而言无疑是一种风险,其权利可能会因买受人拖欠价款而得不到最终保护;第二,就买受人而言,其权利往往会因实力雄厚的出卖人在订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附加一些不利的条款而受到侵害。但相比较而言,出卖人牺牲的利益和承受的风险要大一些,法律应注重保护出卖人的权利,现在实践中大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采用所有权保留、期限利益丧失、合同解除等条款予以实现,但出卖人借助合同,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买受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我们必须在坚持合同自由原则,注重出卖人权利的同时,对其加以合理的限制,以实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平衡。下面将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权利保护条款作粗浅的分析。
二、所有权保留条款。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时起转移,至于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交付)则在所不问。第一,这种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宗旨和本意,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不过由于客观原因(如经济实力不足)无法偿清全部价款,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解资金不足之急,同时出卖人出售该标的物的目的在于转移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取得与之相对应的价款,并非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权从而取得资金(如租赁);另外出卖人为扩大销售量,利用给买受人以“期限利益”的方式推销商品,其目的仍然在于取得出让商品所有权的相应价款。第二,这种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我国民法原理和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也有类似规定。
2、双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暂时保留在出售人,用以担保买受人支付价款,这即为所有权保留条款,此时买受人对于标的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果买受人需以该标的物进行抵押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都需经出卖人同意,出卖人有权依据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随时检查监督标的物状况。可见,所有权保留是针对买受人于价款付清之前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情形,保障出卖人的价款受偿权得以实现的较为理想的担保方式。从法理上讲,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行使的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措施,已让渡所有权的出卖人只能行使债权方面的救济措施,相比之下,所有权保留更有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保留所有权,即对所有权的转移附加条件,只有在出卖人附加的条件得到满足时,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有两种情形,第一,简单的所有权保留,即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仅限于标的物本身;第二,扩张的所有权保留,即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除及于标的物本身以外,还及于买受人因处分该标的物(如将其出售)或将以标的物制成的产品销售而取得的收益,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何种方式。
当然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在此处必须对所有权保留的条件作出严格限制,即当事人只能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出卖人才能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能在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之外随意约定,否则约定无效,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受该约定的影响。
三、期限利益丧失条款。
所谓期限利益丧失条款,指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买受人不按期偿付分期价款,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将所剩价款一次付清,买受人将丧失他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如前文所述,分期付款买卖的价值就在于买受人利用它的价款分期偿付性达到融资的目的,如果买受人不能按期偿付分期价款,出卖人要求买受人一次性付清所剩价款来保护其利益,这必然会使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丧失。此时法律在既保护出卖人利益,又不侵害买受人利益的问题上应如何作出最佳选择呢?《日本割赋贩卖法》第五条规定,“分期付款销售业者,关于利用分期付款销售的方法销售指定商品的契约,在不履行支付分期付款的义务的场合非在20天以上的相当时间以书面催促其支付,于该期间内并未支付时,不得以滞纳分期付款为理由,解除契约或不得请求支付未到支付期的分期付款金;违反前项规定的特约无效”,而中国台湾民法典第389条也规定:“分期付款之买卖,如约定买受人有迟延时,出卖人得即请求支付全部价金者,除买受人有连续两期给付之迟延,而其迟延之价额,已达全部价金1/5外,出卖人仍不得请求支付全部价金”。这些规定均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可见我国大陆地区作出了比较宽松的规定。但如果出现未支付的到期价款未超过全部价款的1/5而迟延时间过长的情形,我认为为了使出卖人的权利免受长期不能得到满足,我国还应借鉴日本法律的规定,允许其催告,如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卖人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
四、合同解除条款。
1、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法律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并非不受限制,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也不能利用其经济优势滥用权利,而随意约定解除条件,如上面所提的日本《割赋贩卖法》第5条之规定,出卖人必须以书面催促支付,过20天仍未支付才可行使,我国台湾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大陆《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条件是迟延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5。如果达到《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情形,出卖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首先,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即返还:原物、因返还原物支付的费用及原物产生的孳息。
其次,出卖人可扣留其受领的价金,但数额不得超过该标的物通常的使用费,如《台湾民法典》第390条规定:“分期付款之买卖,如约定出卖人于解除契约时,得扣留其所受领价金者,其扣留之数额,不得超过标的物使用之代价,及标的物受有损害时之赔偿费,即扣留价金也应受到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我认为这类似于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即买受人因其取得标的物使用权而应支付给出卖人的一定的报酬。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现实的财产损失(即因现有财产的灭失、损坏和费用的支出)和可得利益(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那种在合同中解除条款中约定买受人一次性迟延支付,则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出卖人无须把收取的价款返还买受人的约定应是与法律的公平原则相违背的。
五、担保条款。
为保障出卖人利益,防止价款落空,可以考虑建立分期付款买卖的担保制度。借鉴《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中实行动产抵押、附条件买卖和信托占有标的物等制度,联系大陆实际,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财产(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本身)作为抵押,一旦买受人无力支付或拖延支付价款,出卖人可作为抵押权人行使法定权利,由此保证出卖人权利的最终实现,而不需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另外,出卖人可通过严密的事前信用调查,从源头上预防信用度差的买受人违约。
我国现行《合同法》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规定还不是特别具体,本文仅仅结合已有实践对常见保护途径作了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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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进入了市场经济繁荣时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极大地促进的交易的活跃,经济的繁荣,人们在经济交往中讲求诚信,社会提倡诚信。然而,诚信的背后是风险,信用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于交易双方的利益实现存在着时间差。这就意味着后实现利益的一方承载着一定的交易风险。作为信用供与方式之一的分期付款买卖,就是在买受人尚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已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买受人。由于出卖人须在商品出卖后的一定时期内才能收回全部价款,所以必须承担买受人因经济状况恶化(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行或者不愿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风险。因此,为了有效避免或者防止这类风险的发生,出卖人常常选择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制度以物权的效力来担保债权的风险,在实践中确实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该项制度属于非典型性担保方式之一,在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尚不完善,立法机关在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过程中,因考虑到中国目前的信用欠缺,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实际操作上尚有一定难度,故暂不对它作出规定,而留给学说继续研究,让司法裁判去建立调整规范。从而形成法解释学上所称的明知漏洞。本文以法律实务的角度,就起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设立所有权保留条款需注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一些拙见,仅供同行交流和实践操作借鉴之用。
一、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及与其他传统担保制度之比较。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通常是指价款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担保方式有数种,哪一种最适合分期付款买卖呢?笔者认为是所有权保留制度。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民法上的传统担保制度与分期付款买卖的结合断不可能。因为从理论上讲,传统担保制度都可保障出卖人的价金债权之实现。在实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也可以根据对买受人信用风险的把握,选择单独适用所有权保留或者除设立所有权保留之外再选择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以增加责任人或责任财产来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但就几种制度相比较而言,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优势是很明显的。具体些说,就保证制度而言,保证人不易寻觅,即使有人愿意提供保证,也多系有偿,徒增交易费用,而且保证制度难以摆脱无法确定责任财产的阴影。质权制度的运用,出卖人难脱保管质物之累,且在交易外的标的物上设定负担,势必影响物尽其用;而在权利质押中,比如在股权质押中,由于股市的多变和质权的相对稳定的矛盾,往往又以给出质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失为代价。抵押制度虽已在制度设计上对效益有所偏爱,但一方面抵押权设定手续较为麻烦,另一方面,抵押权实行手续相当烦琐,效率不高,又不切实际。所有权保留制度则既不必求于人,也不必求诸他物,设定和实行也不烦琐,方便而快捷,且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债的担保,出卖人以所有人身份而受保护,法律地位至为牢固可靠,还可使买受人自觉使用他人之物,以加强买受人对价金债务的意识,敦促其履行剩余债务。即使在买受人破产的情况下,设立所有权保留的财产也不计入破产财产,出卖人可以直接行使取回权已清偿其所欠债务。因此,所有权保留制度兼顾了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性,使其在分期付款买卖交易中得以广泛地运用,二者如影随形。而所有权保留制度发展的动因,也主要是分期付款买卖的广泛利用。
二、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现状。
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至古罗马。《十二表法》第六表第8条规定:“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转移。”内容与现代所有权保留极为相似。就我国现行立法而言,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条则可以认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134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为指导性条款,而非强制性条款。因此,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该条款和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但从该法条表述来看,对所有权保留约定所附的条件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应当以买受人违约为前提。但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立法只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基础性依据,是引子,尚不足以构成整个所有权保留制度。
三、所有权保留的设立和表述。
第一、设立时应考虑标的物的性质,根据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用途选择适用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或者扩张的所有权保留。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卖方保留的所有权仅及于标的物本身。扩张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卖方保留的所有权除及于标的物本身以外,还及于买方因处分该标的物如将货物出售或将标的物制成的产品销售而取得的收益。标的物的用途不同,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也应有所区别。以工程车辆分期付款买卖为例,由于买受人取得工程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使用工程车或者出租工程车来获得收益。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可以选择适用简单的所有权保留,甚至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再行转让、变卖或赠与。而在普通商品的批发买卖分期付款交易中,买受人购买商品的目的往往是将取得的商品再转让或再生产来挣取中间利润,对于这种分期付款买卖,出卖人限制其转让或物权流动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符合订立合同目的的,是故,对这种买卖,出卖人则选择扩张的所有权保留为宜。
第二、在文表述上应尽量与法条的表述相一致。尽量选择用“未履行”、“不支付”、“未及时支付”等否定词语,尽量避免用肯定的语言表述,如“支付完全部价款后”之类的表述,因为,如前所述,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条件也有一定的限制,为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正当的期待权,防止出卖人滥用所有权保留条款,法律要求该约定必须以买受人违约为前提,不以违约为前提的所有权保留约定应视无效约定。
第三、文表述要尽量使用法言法语,语意明确,不含糊,前后之间不矛盾。当事人一旦行使所有权保留之权利,往往会诉诸法院,如果该表述语意不清,如将“所有权”表述成“法定处理权”,就会发生歧义,从而成为争议焦点,而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建议应尽量使用内涵及外延明确的法言法语。而且,在同一表述中,不要出现前后相矛盾的情况,如前句讲“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后一句讲“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因为设立所有权保留就是为了有效的排除“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转移”的一般法律规定。当然这里也存在一个理论问题,即法律为防止出卖人滥用所有权保留权力,非明示的要求该约定应以买受人违约为前提,也即“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但问题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是分期进行的,之前依约履行义务并不意味着之后不违约,那么,在尚未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标的物应归谁所有呢?既然不是出卖人所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那就是买受人所有了,而这又与所有权保留有效排除“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转移”相矛盾。在实务中,为有效排除该理论缺陷,在设立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表述中,应以买受人“未及时支付全部货款”之类表述为宜。
四、取回权的设立和行使。
笔者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的同时,应约定出卖人享有取回权。所有权保留约定与取回权的设立是相互相成的,都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重要内容。取回权是出卖人行使所有权保留之权利的内在要求。取回权是一种自力救济权,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而自行完成。
就取回权的行使对合同的效力的影响问题,我国立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各国立法也此也有不同的立场。其中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第五条规定,出卖人基于保留所有权取回标的物时,得为解除契约。即认为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后必须解除合同。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这个问题上则认为,取回权行使前提是债务人履行迟延,但并未赋予担保人(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取回制度的意旨在实现合同,而非解除合同,故学者称之为“实现合同的简单救济法。”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立法应以承认取回权行使的独立存在价值,否认其与合同解除之间的必然联系为宜。即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卖合同仍然存在,价金请求权若尚未超过时效的,出卖人仍可请求,并在买受人给付价金时,返还标的物。这样处理,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最大限度的促成交易,避免当事人交易意图轻易受挫。而“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即在于保障价金债权,故出卖人基于保留之所有权,取回标的物者,其目的亦在满足未偿之价金债权。”出卖人将标的物取回后,可以将该标的物依法拍卖,所得价金,应先抵充费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余应返还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有权继续追偿。鉴于我国目前立法现状,笔者建议:合同当事人在设立所有权保留时,应对上述问题加以明确的约定,以防止诉讼争议的出现。
五、解除权的设立和行使。
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选择行使或不行使。如上所述,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行使取回权并不以解除合同为代价,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解除权的行使则应该以书面形式作出,自送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当然,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及时,被解除一方享有催告权。而就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当恢复原状,回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其所受领之价款应返还买受人;买受人对使用标的物之代价及所致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由于出卖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往往难以估算,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估算的费用成本比较高,给实际诉讼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为避免该麻烦的发生,建议在订立合同时事前约定解除合同后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同时约定该条款不受合同解除之影响。
六、所有权保留相关问题研究。
(一)所有权保留的对内对外效力。
所有权保留情况下,出卖人继续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则享有期待权。就其对内效力而言一般没有异议,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受有效合同的拘束,所有权保留约定对合同买卖双方及合同其他当事人均有拘束力。而如果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将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再行转让,则会出现所有权保留的对外效力问题,对此,一般观点认为,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买卖,看所有权保留是否登记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法办理了登记,则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否则,则不能。
笔者对前一个观点没有异议,对后一个观点持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应区别情况而定:就出卖人“一物二卖”问题,要看标的物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如果是不动产,第三人没有恶意并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可以对抗买受人,买受人以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向出卖人提出;如果是动产,由于动产标的物一般为买受人占有,出卖人只能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标的物让与给第三人,这时,即使第三人为善意,买受人指向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期待权也不消灭。因为在指示交付场合,受让人本就应该承担更高的调查义务。就买受人将标的物再转让问题,如果标的物是不动产,则第三人因实际不能实现办理过户登记而不能对抗出卖人;如果标的物是动产,根据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用途不同,可以根据合同分为允许再转让和不允许再转让,但不论何种情况,善意第三人均可以对抗出卖人。
(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42条已明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上,我国奉行交付主义,而非所有权人主义,当然也不排除当事人自由约定。因此,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也一样,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如未另有约定,自交付之时转移。当然,合同法第143-147条的特殊情况下风险转移问题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同样有效,这里不再敖述。
(三)所有权保留优先权体现问题。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设立对出卖人而言的一大好处是当买受人依法宣告破产后,出卖人享有破产取回权,而避免被当作普通债权人对待。破产取回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之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得不依破产清算程序,从破产管理人占有的财产中取回其财产的权利。所有权保留的优先权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所有权保留的优先权也体现在它能有效对抗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扣押该保留财产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8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该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该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在这里,所有权保留的优先权体现在出卖人有权提出第三人执行异议,有权选择接收申请执行人的代为给付,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或者依法解除合同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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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四
为了明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人自愿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权,就上记借款人与抵押权人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之《贷款合同》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担保借款人按期履行还贷义务。该贷款种类为__________,金额____万元,用途为_____________。贷款期限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贷款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当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财产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拥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并在抵押期内将所有抵押财产的产权证书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四、双方确认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物在此之前已设有抵押,抵押额为:__________万元;抵押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
五、经双方协商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抵押额为________万元,抵押率为____%,抵押期限为____年,随____号借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抵押人在已设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额内不得重复抵押。在抵押价值额外再行设定抵押权的,应在再行设定抵押权之前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六、根据协商,双方对抵押物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1.下列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使用:
2.下列抵押物及有关文件由抵押权人占有或保管:
产权证书: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件;
保险单: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张;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万元;
证明文件:__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份。
七、抵押人对自己占有或保管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和验证。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以出租、出售、转借等形式处分自己所保管或使用的抵押物。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对所相关抵押物有保管不当或减损其价值的行为时,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其他等价的财产充当抵押物。抵押人不予执行的,抵押权人可以停止向借款人发放新贷款或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
八、抵押权人所保管或使用之抵押物,如因抵押权人过错造成抵押物及有关文件损坏、遗失的,由抵押权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九、抵押权人占有或保管抵押物及有关文件、凭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交纳保管费______元,该保管费由抵押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抵押权人一次付清。
十、本抵押所保证的《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或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________________方式处分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含税金);
(二)支付抵押人欠交抵押权人占管抵押物的保管费用;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全部贷款本息;
(四)支付应由借款人支付贷款银行的其他有关费用;
(五)清偿上述款项后所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仍有权追索债务。
十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权人应将自己占有或保管的抵押物及有关文件退还抵押人。
十二、抵押人应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期。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抵押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如遇意外损失,财产保险赔偿首先交由抵押权人处理。
(如抵押期间财产保险赔偿处理方式和有价证券到期是否兑付等)
十五、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十六、本合同为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的补充文件。一式____份,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执一份。
十七、本合同自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年。
抵押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抵押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五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借款事项。
第一条借款内容。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三条违约责任。
第二项抵押事项。
第四条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_______________。
2.车架号:_______________。
3.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第七条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第八条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三项其它规定。
第九条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出借人)。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
贷款方: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万元,用于___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借据,在_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的贷款要加收_%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四、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五、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以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__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六、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七、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3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份,报送___有关单位各留存1份。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保证方:(公章)。
地址: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六
一、所担保的债权: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得分次循环动用,但在同一时间,其动用总额以上开金额为最高限额)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损害的赔偿。至债权实际金额及各种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债务的清偿期,另立借据,透支约据、本票、约定书、委任保证合同为凭,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该附件所规定事项的效力与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_________牌_________型汽车_________辆,车辆牌号为: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__________________所有。
三、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纵未届清偿期,乙方亦可以随时通知甲方清偿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办,绝无异议。
四、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七、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抵押物应按乙方指定置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甲方保证决不擅自迁移。抵押物为交通工具,经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经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应即负责将抵押物停放于指定处所。
九、抵押物应向乙方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险,并应以乙方为惟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及条件应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险费用均由甲方负担,所有保单及保费收据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为代为垫付保费,经通知甲方限期偿还,甲方未如限办理时,乙方得将垫款径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额,依例计金,甲方绝无异议。但乙方并无代为投保或代垫保费的义务。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五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七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 (以下称“房产商”)的(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1.1 贷款币种:
1.2 贷款最高额为 元(大写 元)整。
1.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分 期等额归还。
2.1 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 个百分点(libor+ %)每期计息日的 的libor为贷款利率的libor,采用 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 结息方式: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6.1 借款人如要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 保险公司分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 违约的处置: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八
出卖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1)前款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元。
(3)月息________元。
第二条________乙方预付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每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元。
第三条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________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________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产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________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它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_______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________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________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________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九
甲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风险提示:
贷款、还款都必须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一般而言,欠条或者贷条在债务人之手时,可能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原告主张债权时,如无法提供书面贷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兹因土地抵押贷款事宜,经双方同意订立各条款如下:
一、甲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贷款元。
风险提示:
贷款数额肯定要写的,大家也都会写,只是要注意数额应该用大写,并标上币种。在大写的旁边再附注小写,并写上小数点。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数额被更改。写清楚了,如果你是贷款人,你不用担心数额被修改。如果你是出贷人,不用担心贷款人说数额被你改过。
贷款期限年,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风险提示:
贷款时间是认定贷款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也是认定贷条事实的重要因素,应该在写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省略,如果没写年份,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确定具体的时间。如果你是贷款人,为防止贷款日期被修改,应当用汉字大写:如: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价款利率为月______%,乙方在每月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利息一月一结。
风险提示:
利息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如最终引发纠纷,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会给予保护;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贷款人已经支付的部分利息,出贷人可不予返还。
二、乙方同意用的土地使用权做该笔贷款的抵押。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使用权人为:
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费用由_____方承担。
三、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如有政府征用等情况,甲方有权对补偿款予以提存或者乙方提前偿还全部价款。
四、出现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依约归还甲方贷款及利息的,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乙方担保抵押财产,甲方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索。
五、乙方未返还甲方贷款或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前,该抵押具有不可撤销性。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诉讼权、仲裁权,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强制执行,这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日乙方无权变卖、转移、转赠、转卖、抵押资产。
七、在抵押合同期限内,乙方抵押财产因其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抵押财产。
八、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风险提示:
除违约金的约定外,为了保障款项的回收,还可以就贷款设置抵押。
需要注意,贷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九、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甲方赔偿,并赔偿甲方主合同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十、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财产的登记手续,乙方不得无故拖延。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风险提示:
为了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且复印件上还应当让债务人签字。最好有贷款人按手印,因为身份证也有假的,如果有盖手印会更好。尤其是在签名潦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甲方(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十
贷款抵押人: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特订立本合同:
1、贷款总金额:______元整。
2、贷款总期限:______。
3、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银行的规定执行。
(一)乙方的义务:
1、为甲方提供一条龙所需要的质押、抵押贷款额度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2、为甲方提供第三方形式的担保,提供信用卡等供信贷部门审查使用。
3、乙方向借款方(银行)提交的一切资质证明、抵押权属文件、责任认定等都由乙方负提供并且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甲方不存在承担后期可发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甲方为保险受益人,保险单乙方负责保管,保险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能以次通过非法手段占为己有,侵占乙方抵押财产。
2、乙方根据甲方透支借款款额大小具体收费详情为:甲方如接受以上收费请立即下载贷款抵押合同,个人有效身份证;贷款额发送到本公司电子邮箱,本公司即马上办理。当日即可放款到你指定的银行卡上!
抵押物名称:____。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经__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进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十一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住址: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住址:______。
丙方:(抵押人):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住址:______。
(抵押人): 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住址:______。
本合同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借款金额: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人民币______ 万元整。(小写: ______元)
借款用途:用于经营投资。
借款利率:月利率按照______ 分计算。
借款期限:______ 个月,自______ 年 ______月______ 日到______ 年 ______月 ______日止。如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与该借款合同不符,以实际借款数额和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条,乙方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的归还: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并归还,借款结清后,甲方归还乙方先前出具的借据。如推迟还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千分之五。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之一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者抵押人违法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义务的。
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
抵押条款
现抵押人同意以其所有的房屋的`价值为抵押,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担保。抵押物基本情况详见所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到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抵押期间,未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赠与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致使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后生效。
如借款人违法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权人执2份,借款、抵押人各执一份。
如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各方同意向 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丙方: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十二
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钱款说明:
用途还款须知抵押说明。
(第二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还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加收罚息。
(第五条)借款方的借款用_________作担保抵押物。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预期不归还担保抵押物归贷款方。
(第六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公证处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______(章)借款方:______(章)。
电话:电话: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签字)(章)代表人:______(签字)。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十三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的借款申请,为加强存单抵押贷款管理,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一、贷款种类、金额及用途。
乙方同意贷给甲方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_________元整,用于解决储户存款未到期时急需使用资金的困难。
二、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贷款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收。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三、贷款的偿还。
存单抵押贷款原则上甲方应按期归还,利随本清,若甲方贷款提前还款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四、贷款的展期申请。
甲方因特殊原因而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抵押存单到期或部分未到期,甲方应提前10天向乙方提出正式展期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到期不能如数归还贷款,在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甲方同意从贷款到期之日起,对逾期部分加付20%的罚息,超过一个月,甲方同意部分和全部抵押存单的存款抵偿贷款本息。
2.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贷款。
3.乙方应妥善保管被抵押的存单,如乙方保管不妥造成丢失、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4.抵押的存单在抵押期内,甲方不得申请挂失、转让存单保管收据,如发生上述行为,乙方有权立即处理其抵押存单。
六、其他条款。
1.甲方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如无继承人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2.甲方所提供的贷款申请,抵押存单资料等书面证明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借款本息还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附件。
金融单位:人民币元。
借款人。
借款金额(大写):(小写)。
借款起止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抵押存单资料储蓄定期存单张总额(小写)。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及地址。
电话。
家庭地址。
电话。
备注。
注:申请人如是代办人,应在备注栏写明“委托代办”,并抄写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及地址。
兹收到抵押人_______的储蓄定期存单一张作为申请贷款_______元、期限________月的抵押品,还清贷款时凭此收据取回被抵押存单。本收据不得作为担保品,不得转让。
被抵押存单资料存款人姓名存款行存单账号币别存款金额存人日到期日。
编号:农储贷_____字第______号。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借款人。
申请贷款数(大写)。
被抵押存单资料储蓄定期存单张总额(小写)。
存款人姓名存款行存单账号币别存款金额存人日到期日。
说明。
注:说明栏注明归还日期。
营业所(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借款人。
原批贷款金额(大写):利率(月息):
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还资金额(大写)还款时间。
展期借款申请金额(大写):(小写)。
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备注。
注:备注栏简要说明原因。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借款人。
农储贷字第号原批准贷款通知单号码:
农储贷字第号。
农储贷字第号原展期贷款通知单号码:
农储贷字第号。
原批准金额(大写):原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批准展期金额(大写):展期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逾期金额(大写):现欠款金额(大写):
请储蓄所接到此通知单后,从抵押定期存单账号()中扣收(大写)元归还贷款本息。
备注。
附:本表一式三份,储户、营业所、储蓄所各执一份。
营业所(盖章):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附件6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抵押存单止付承诺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证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储户_________在我所的下列存单已被止付。
储户姓名。
账号。
存入日期
存期。
存入金额。
存款利率。
抵押止付thd年月日至年月日。
经办人。
复核人。
申请止付人签章。
止付银行签章。
注:储户归还贷款后凭本止付通知书撤销止付。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十四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为保证年月日签订的(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实地考察并充分了解甲方的所有权状况、使用和管理状况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
甲方将该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应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宜,达成协议,共同遵守。
第二条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为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如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乙方保证按照主合同履行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使用。
抵押期间,甲方承担抵押房产的维修保养义务,并负责保证抵押房产的完好,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和监督。
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要求该房地产恢复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抵押房地产,在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出租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上述所有行为无效。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的,变更后承担抵押的房地产方应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时,乙方需要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以自行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或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如需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在达成协议之前,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协商不成或者不能达成仲裁意向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被抵押房地产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补偿费偿还乙方本息,并会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公证处公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公证处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一份。
第十七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署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十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自身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署本合同。
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
贷款期限: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每月利息为______________。
1.贷款支付:在贷款和抵押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贷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划入甲方账户。
2.贷款还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3.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________天通知乙方。
1.如甲方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则自逾期之日起,按贷款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2.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自有资产,所有手续合法有效,抵押前资产无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汽车类型和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帧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抵押期间,乙方应免费使用车辆,确保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和违章行为。因车辆本身、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车辆灭失的,乙方免除赔偿责任。
2.甲方必须将抵押车辆的相关钥匙、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货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乙方或中介机构保管。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如甲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乙方可在逾期________天后变卖抵押物追回损失,同时甲方应签署《延期出卖委托书》。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其财产托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还款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涉及或将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等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付能力的;
6.借款人变更住所。邮寄地址。电话号码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
1.如甲方未能按时还款,经乙方同意,可展期..
2.抵押和贷款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十六
贷款抵押人: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王崇中。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特订立本合同:
1.贷款总金额:______元整。
2.贷款总期限:______。
3.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银行的规定执行。
1.为甲方提供一条龙所需要的质押、抵押贷款额度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2.为甲方提供第三方形式的担保,提供信用卡等供信贷部门审查使用。
3.乙方向借款方(银行)提交的一切资质证明、抵押权属文件、责任认定等都由乙方负提供并且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甲方不存在承担后期可发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1.甲方为保险受益人,保险单乙方负责保管,保险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能以次通过非法手段占为己有,侵占乙方抵押财产。
2.乙方根据甲方透支借款款额大小具体收费详情为:
甲方如接受以上收费请立即下载贷款抵押合同,个人有效身份证;贷款额发送到本公司电子邮箱,本公司即马上办理。当日即可放款到你指定的银行卡上!
1.抵押物名称:____。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本合同系经__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进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甲方:
甲方:乙方:年月日: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十七
贷款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___________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特订立本合同:
1.贷款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贷款总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_______银行的规定执行。
(一)乙方的义务:
1.为甲方提供一条龙所需要的质押、抵押贷款额度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2.为甲方提供。
第三方形式的担保,提供信用卡等供信贷部门审查使用。
3.乙方向借款方(银行)提交的一切资质证明、抵押权属文件、责任认定等都由乙方负提供并且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甲方不存在承担后期可发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甲方为保险受益人,保险单乙方负责保管,保险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能以次通过非法手段占为己有,侵占乙方抵押财产。
2.乙方根据甲方透支借款款额大小具体收费详情为:
甲方如接受以上收费请立即贷款抵押合同,个人有效身份证;贷款额发送到本公司电子邮箱,本公司即马上办理。当日即可放款到你指定的银行卡上!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3.如甲方通过银行各方面认证收到银行的`借支款,甲方需在。
24小时内付清乙方的办款服务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进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十八
甲方(贷款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丙方(出质人):,身份证号码:
丁方(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因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乙方现向甲方申请贷款,甲方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丙、丁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1甲方同意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人民币1万元整)用于正常生产经营。
1、2贷款期限为一个月,从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止。贷款期限届满,乙方应无条件将本金一次性返还给甲方。
2、1乙方同意贷款利息按月利率______%计算。
2、2贷款利息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1股权质押担保条款:
3、1、1丙方自愿以其在乙方公司的全部股权(占乙方公司总股权的19、5%)及其衍生收益为乙方的借款行为提供质押担保,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以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分质押股权。
3、1、2丙方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的责任范围是: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3、1、3丙方保证其为乙方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行为不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3、2连带保证
3、2、1丁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保证。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丙方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保函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2、2丁方连带保证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3、2、3本连带保证的保证期为两年。自主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内,甲方未向丁方主张保证责任的,丁方的保证责任消灭。
4、1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已经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
(3)除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中所述的情况外,乙方没有未完成的诉讼、仲裁和破产程序。
(4)乙方未隐瞒已发生或将发生的可能导致甲方不同意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下列事实:
a、与乙方或其主要领导有关的重大违纪、违法或索赔;
b、未完成的诉讼和仲裁事件;
c 、乙方承担的债务或或有债务(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偿付能力的情况。
4、2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证:
(1)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上述资料无重大遗漏。
(2)未经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十九
甲方;(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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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乙方:(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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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机动车抵押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1条乙方承诺在贷款期间抵押车辆品牌、型号、数量、套数
机动车牌照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抵押给甲方,抵押车辆预计价值:每人人民币。
第2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元整,(日利息):人民币元整,(日利息大写)人民币元整。甲方应将贷款本金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贷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期偿还所欠本息,违约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第四条:合同期满,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向乙方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并行使抵押权。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保证依法享有抵押机动车的所有权。抵押前,质押不转移到抵押、抵押担保和法律保全,不存在经济纠纷。如有争议,乙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2.抵押车辆应存放在甲方..
3.抵押车辆的保险,乙方应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4.抵押期间,因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车辆灭失的,甲方免除赔偿责任。
5.抵押期间如机动车价值减少,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进行重估,乙方必须配合。经重新评估,甲方认为机动车不足以保证其债权的,乙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6.机上程序:由甲方保存..
7.甲方处理抵押权项下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乙方承诺一旦抵押物被甲方抵押,乙方将无条件免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乙方还清贷款本金和综合费用后,甲方将把乙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明退还给乙方,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
第9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经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相应解释。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搜索页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完全准确地理解。
第十条:备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二十
贷款抵押人(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贷款抵押权人(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代表人: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以下简称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
合同。
1.贷款总金额:___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在上述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个月,即自__年__月_日起,至__年__月_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__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它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年_月_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
2.制造厂家:___。
3.型号:___。
4.件数:___。
5.单件:___。
6.置放地点: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
8.抵押期限:___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它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
申请书。
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登记生效)。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期车抵押贷款合同篇二十一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甲乙丙三方就借款及保证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三方共同遵守。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借款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借款不收取利息。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一次性偿还对甲方的借款。
(一)乙方用做抵押。乙方若借款期间出现意外或到期不能归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处理抵押品。乙方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清本金。
(三)丙方为本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乙方进行追偿,乙有义务对丙进行偿还。
(四)此事件由本人认可,由证明人作证,与其他人员及家属、亲属无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丙方(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