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实用17篇)
在合同中,双方可以明确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各项细节。编写完美的合同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和合作目标。根据行业要求,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合同样本供参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一
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当中,必考的知识点那么多,大家应该要如何备考才比较好呢?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格式条款,是当书人为r币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汀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
2.格式条款尤效的情形。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不;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不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l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承诺的期限、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井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汀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汀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汀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介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仟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二
1.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三
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合同的担保的知识,欢迎阅读。
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1.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二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ll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3.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仟承担。
3.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4.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5.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末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牛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侦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共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担保。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且具备法定条件的财产。
1.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2.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二
2.登记为对抗第花人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拿息及已存在租赁权的效力。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3.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4.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5.其他情况卜的抵押权效力。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2.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及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该设押财产可以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种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杭止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人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一r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仆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共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质押合同
2.动产质押的效力。
3.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4.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r}i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指侦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侦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与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扣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企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信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四
【考题·单选题】(2009年?旧)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续期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自动续期。
b.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归国有,不得续期。
c.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续期。
d.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批准,可以续期。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因此选项a正确。
2.移转取得。
3.登记。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五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六
1.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七
考试即将来临,随着紧张的进入了冲刺阶段,在这时间里,大家可不要忘记了巩固好知识。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合同的效力,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当事人以外的第畏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时间。
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获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下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衡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干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士日。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臼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八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2.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合同成立的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九
如果大家想要通过中级会计师的考试,有一些考点是必须要背下来的。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履行,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获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下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衡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干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士日。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臼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十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垫资、5.竣工日期
6.付款时间、7.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十一
普通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此外,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1)对外代表权。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监督权。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查阅账簿权。
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撤销委托权。
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5)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重大事项的决议办法。
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不包括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8.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知识点。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十二
即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2.变更登记。
在下列情形下,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3.转移登记。
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4)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9)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4.注销登记。
属于注销登记的情形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3)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十三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下面梳理了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定金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 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练习题:单项选择题
【例题·单选题】甲餐厅承接乙的婚宴。双方约定:婚宴共办酒席20桌,每桌2000元;乙先行向甲餐厅支付定金1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合同订立后,乙未依约向甲餐厅支付定金。婚宴前一天,乙因故通知甲餐厅取消婚宴。甲餐厅要求乙依约支付1万元定金与5000元违约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b.甲餐厅仅有权请求乙支付8000元定金,因为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c.因为乙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条款尚未生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ac: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本题中,乙未依约向甲支付定金,定金合同未生效,甲无权要求乙承担定金责任;(2)选项bd: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十四
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制定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因其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3)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主要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十五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权利人vs事实权利人。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3)不动产权属证书vs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对抗规则。
(二)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的不动产物权。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十六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提示】。
(1)国有土地所有权并未纳入统一登记范围,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均应办理统一登记。
(2)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不动产物权均在登记之列,只不过登记的效力各有不同,有的非经登记不得生效,有的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行纪合同篇十七
1、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表述的是()。
a、承揽人可以自行留存其所承揽物品的复制品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b、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c、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赔偿因此造成承揽人的损失。
2、王某为债务人甲向债权人乙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
a、债务人甲提供的保证。
b、债务人甲提供的定金。
c、甲的朋友丙提供的留置。
d、甲的朋友丙提供的质押。
3、下列关于定金的描述正确的是()。
a、定金合同在签订的时候生效。
b、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c、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10%。
d、第三人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够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有()。
a、中学。
b、公司经理。
c、公司财务部。
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分公司。
2、甲建筑工程公司为承包乙房产公司发包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垫付5000万元工程价款,甲公司多次催讨仍未受偿,经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后,甲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优于()。
a、无抵押的一般债权。
b、有抵押的债权。
c、已支付全部购买该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
d、已支付大部分购买该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