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方案设计审查要点(通用15篇)
一个好的方案应该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或达到预期的目标。如果想要制定一个较为完美的方案,首先需要明确问题的核心和关键。以下方案范文可能会启发您对问题的思考和解决方法。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篇一
20xx年,我校将迎来建校xx周年。为全面总结办学经验和成果,弘扬办学传统,扩大办学影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我校将于20xx年11月举办建校x周年庆祝活动。我校将制作校史展厅,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设计方案。
校史展厅位于校内综合大楼一楼室外,面积约200平方米。
提供建议制作材料、立体效果图设计稿纸质版(3套)和设计稿电子版(1份)。请在截止时间内将设计稿纸质版送达指定地点,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1、设计单位提供设计稿;
4、根据全套施工图等材料,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评审确定的1家单位给予10000元设计费,其余单位各给予2000元设计费。
xx年4月17日(星期五)。
宁波鄞州高教园区南区学府路51号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大楼9楼902室(联系电话:xxxx,邮箱:xxxxxx)。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篇二
第1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审查要点。
第2条施工图审查分为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先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再由业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第3条政策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
2.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
3.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4.有无出卖或出借图签、图章和印章等扰乱设计市场秩序的行为;
5.设计文件是否齐全;6.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7.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减灾防灾、土地使用等规定;
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图纸,一律不予受理,退回上报单位。第4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要求:
同的软件计算,优化建议要提出明确的技术措施及改进方法,作为施工图优化的重要依据。
第7条施工图设计的咨询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分章节编写,具体内容和格式参照附件。
第8条施工图审查的重点是法规符合性、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实施可操作性及经济合理性。
第二章总体评价。
第9条设计文件的内容完整性,应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格式和深度要求。
第10条设计文件执行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文件批复的情况,并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第12条设计文件所采用的地质、水文、地形、气象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
第13条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操作性程度。
第14条指出设计文件存在的主要不足和主要问题。
第三章总说明书。
第15条总说明书是否包括路线地理位置图、说明书、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及附件等内容。
第16条重点审查说明书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初设或技术设计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总体设计第17条重点审查平面总体设计图,检查图中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各结构物的设置应满足功能需要。
第18条评价各专业之间的总体协调衔接合理性,如界面处理是否衔接,检查各结构物设置的经济合理性。
第19条对说明中有关总体实施步骤及工序衔接的可行性、施工组织方案的科学合理性进行评价。
第20条对特别困难路段或特殊结构物,必要时提请设计补充全景透视图或三维动态模型,检查空间立体线形的连续性、均衡性及结构物之间的协调性。
第21条单向二车道的高速公路,当连续纵坡大于3%的路段长度超过5km时,应考虑上坡路段增设爬坡车道,下坡路段宜设置避险车道,平纵指标较低路段,因地制宜适当增设港湾式停车区等安全设施。
第五章路线。
第22条审查该篇内容的完整性,应包括说明、平面图、纵断面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导线点成果表、总里程及断链桩号表、逐桩坐标表、公路用地图和征拆迁数量表等。
第23条路线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主要控制点和走向,对路线平、纵面设计进行全面审查,平、纵面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线形组合要体现安全、协调、顺畅,并与地形地质相吻合。
第24条重点核查纵断面设计,应满足设计洪水位、通航净空、交叉构造物净空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体现经济合理。
第25条重点核查隧道洞口、互通区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的期工期的可行性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重视不同处理方式的衔接协调,对二次开挖要提出开挖断面、坡率、基底整理等要求。对路堤较高路段和纵横向地形明显变化路段,检查地质报告及特殊设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33条检查路基与其他结构物结合部的专项设计,评价所采用的设计在减轻桥头跳车等问题的有效性。
第34条每个超高路段是否提供单独设计,超高过渡段长度应满足规范要求,有利于行车安全。
第35条路面结构设计应满足初设批复及交通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和耐久性要求,评价设计参数、混合料试验指标及结构分层的合理性,核查所采用的材料与建设条件适应性。对挖方路段应明确垫层的设计参数和施工要求。对老路补强设计,核查老路的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出评价或修改意见。
第36条核查排水系统构成的完整性,并应与沿线溪河系统相衔接,排水结构断面应满足泄洪要求,并有利于节约用地,结合地形合理设置截水沟。核查超高路段排水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无路侧护栏的挖方边沟加设栅形盖板。
第37条取、弃土场的位置、防护和绿化设计应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并核查土石方平衡和调配情况。
第七章桥梁、涵洞。
第38条审查内容包括桥涵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桥位平面图、桥型布置图、结构设计图等。
第39条桥型方案执行初设批复情况,桥梁配跨应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的要求。
要求,核查曲线隧道视距,有利于通风、排水及营运安全。
第51条核查净空横断面各部尺寸符合标准要求、满足防护结构及附属设施安装要求的情况。
第52条隧道的初期支护参数和二次衬砌结构尺寸的合理性,隧道内路面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53条评价隧道机电、通风、照明设计满足营运需要的情况。
第54条洞内车行横洞、人行横洞及洞口的横向联络线等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55条核查特长隧道通风防灾及设备配置的合理性,核查通风井、地下机房及联络风道的空间布置和结构设计的合理性。
第56条对特长隧道和深埋隧道,评价其施工组织计划和岩爆分析的合理性可行性,相应的技术措施应安全可靠。
第57条评价浅埋隧道的特殊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第58条评价隧道施工场地布置、弃碴方案、施工量测方案及防灾预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章路线交叉。
第59条路线交叉审查内容包括设计说明、立体交叉设置表、工程数量表、平纵面设计图、匝道连接部设计图及标高数据图;交叉区内路基、路面及排水有关设计图表;桥型布置图及结构设计图;通道、涵洞、管线及附属设施设计图。
第60条重点审查互通位置、形式及其连接线的规模、标准执行初步设计批复的情况。
第69条护拦的设置应体现因地制宜,不同区段应设置不同型式的刚性或柔性护栏,并考虑不同型式护拦之间的平顺衔接和刚度渐变。
第70条标志的设置应满足安全、导向需要,并有主要景区和城镇等指示标志。
第71条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技术指标或参数的选择应合理适当,数量统计要准确。
第72条线缆管道、设备基础、预埋件、手孔、人孔等设计应完整,尺寸规格应合理。
第73条审查各设备和材料的安装方式和位置的合理性。第74条主要设备或系统的供配电方式应合理,容量匹配,应急供电方案切实可行,设备负荷等级设定应合理。
第75条图像、数据、语音等传输通道或通信信道的配置应合理,带宽、板卡数量应满足需要,预期的传输质量和功能目标应能实现。
第76条各类应用软件流程及模块详图和预期的功能目标应相适应和匹配。
第77条审查各类控制方案、救援预案、交通诱导预案等应完整可行。
第78条设备电缆沟、走线架(槽)、接线盒、消防水管等的布置应完整、合理、经济、美观。
第79条系统的防雷接地保护措施完善合理。
第80条光电缆的芯数配置、型号规格、干线光芯分配应合理。
第81条操作台、控制台、机柜等定制件的尺寸规格应合理,0第90条核查执行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有关要求情况,各项环保措施应合理可行。
第91条绿化设计应结合沿线自然景观,因地制宜,互通立交、服务区等重点区域的绿化设计应经济、美观、合理。
第92条服务区、管理区、养护工区等区域的污水处理设计应齐全、合理、可行,处理结果应符合排放要求。
第93条重点审查改路、改河、改溪、辅道等改移工程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必要时结合批准的规划进行设计。
第94条核查施工便道及租用场地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宜避开基本农田、主要经济作物用地、军用基地、学校及医院等区域。
第95条筑路材料分布示意图中内容的完整性,各材料的质量、储量、采运条件及试验成果应合理、可信。
第96条核查是否按《编制办法》要求编制了概略施工组织计划,对关键工程提出的施工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章施工图预算。
第97条施工图预算应按报审要求的造价编制软件编制,严格按照交通部规定的编制办法(预算文件组成、预算项目和预算费用组成)、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编制,单独成册,并提交完整的甲乙组文件(含电子文件)。其中,预算项目应按规定的项、目、节内容要求计列,不得随意归并和调整;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应列出详细的计划购置清单;勘察设计费应按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列并列出计算过程。
第98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中收费、监控、通信、供配电、2合理性。
第106条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分析应符合实际,提出的结论、建议措施应合理可行。
第107条水文调查及计算资料应完整可信,核查相关部门提出的通航和交叉等净空要求的资料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评价通航论证、行洪分析、风浪试验等外委专项报告成果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第108条勘察期间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类型的描述应明确合理,评价提出的水文地质参数的合理性;水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规范、标准要求,评价判别结果的正确性。
第109条核查地形测绘成果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满足施工需要。
第110条核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地质灾害评估提出的防治方案及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111条评价与沿线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112条其他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并满足设计需要。
4附录二。
专家审查意见格式。
1.专家审查意见包括概述、总体评价、正文及专家名单。2.概述内容应说明主持单位、项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专家、审查程序等。
3.总体评价应对设计文件和咨询报告进行客观评价,对设计内容的安全性、符合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可操作性进行评价。
4.正文包括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其他、问题与建议等9个部分,顺序编写。若项目中没有其中某部分内容或另行审查,可按实际内容编排,但应在问题与建议中提出。
5.专家审查意见形成后应经组长签字生效。6.专家名单签字后作为附件,附在正文后面。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篇三
公路养护与管理是公路建设的延续和发展,对公路使用功能的发挥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养护管理在整个公路系统中的主导地位是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上述分析我国现有公路养护与管理存在的弊端,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养护管理体制是指养护管理权限划分及管理活动赖以进行的物质存在形式(包括养护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层结构和人员配置)和一系列管理规则、秩序及规范所构成的制度体系。传统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已不符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无法适应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的客观要求,已成为制约我国公路事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应根据目前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实际情况,本着“建设是发展生产力,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生产力”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养护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养护与分散养护,正常养护与季节性养护,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建养并重,实现我国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2)提高养护与管理水平,以及员工自身业务素质。随着我国公路里程的不断递增,原有的养护公路的养护方法和管理水平已远远落后,再用过去的水平管理现在的公路显然是是不相适应。先进、实用的养护技术,保证了公路的正常使用,规范、科学、高效的管理使普通公路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电子信息技术,将公路的各种优势凸显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的长处,开发、推广、利用好具有现代意识的各种技术和平台,使这些技术真正发挥作用。
(3)养护管理要科学化和规范化。公路承受较大的交通负荷,路况不断变化,其养护作业多样且技术复杂,必须走养护科学化、规范化之路。需加强施工过程的检查和质量监督,工程的验收必须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确保养护工程能符合公路的设计标准,维持公路的运营标准和服务水平。养护管理的科学化,指以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手段为依托,在科学决策上,要根据现有的公路的标准、质量、实际路况、交通量大小及其他经济技术参数,确定养护对策措施,避免主观臆断,背离实际的决策。在确保工程养护质量的前提下,要尽量缩短占用公路的时间,缩短工期。因此,要不断研究积极推广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以便缩短工期,提高工作效率。
(4)提倡养护管理机械化对策。养护机械化是公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养护机械化是实现公路使用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的关键。必须不失时机地抢抓目前我国公路大发展的机遇,立足养护作业机械化、专业化,不断提高公路养护机械的装备率、配套率。
(5)加强政府对公路行业的监管力度。明确公路主管部门在行使合法权力(如收费权、执法权等)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公路养护义务和责任。公路养护实行社会监理、政府监督。此外,应按照《公路法》的条款内容,加快制订适合中国特色的公路养护管理条例,使公路公益性属性得到充分保障。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汽车的发展和普及,公路交通作为现代陆地运输的一种重要方式的地位也更加重要,公路在运输能力、速度和安全等方面的突出特点将为实现地区间均衡发展,提高现代物流效率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加强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水平是实现公路优良性能的重要环节,是值得每一个公路人研究和探索的内容,应把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
[2]@沈志云.交通运输工程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篇四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4)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措施、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5)为监理与发包人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篇五
2.含水率较高时,应提前降低地下水,目前常用的有井点降水、井管降水,采用何种降水方式,应根据土质情况与开挖深度确定,必要时可先进行工艺试验。
3.大面积软土深基坑工程挖土应分层、分区、分块进行,土方开挖后应尽快进行垫层等后续工序的施工,尽量缩短基坑底的暴露时间。
4.边坡坡面应加以保护,一般基坑可用塑料布覆盖,对于基坑面积大、深度较深、施工期较长以及雨季施工的基坑工程,坡面应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网混凝土面保护。
5.保护支护结构、工程桩的措施。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篇六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审查要点。
第2条本审查要点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省审批的其他公路项目等可参照执行。
第3条审查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必要的现场踏勘,与设计人员和业主沟通,对全套施工图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和优化建议方案。
第4条施工图设计审查重点是法规符合性、结构安全性、实施可操作性及经济合理性。
第5条施工图设计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先由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再由业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第6条根据初审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批前应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意见书供主管部门决策。如确有必要,主管部门也可确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做进一步复核。
第7条施工图设计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第8条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2.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
6.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及时告知业主或设计单位补充完善。
第9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要求:
5.桥梁、隧道及立交工程等主要结构物的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耐久性和安全性要求,特殊结构应采用与设计不同的计算软件进行验算;6.工程实施方案是否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第10条提交施工图审查的资料应包括:
1.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文件、测设合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初设批复”文件;
2.完整的工程定测、详勘报告,事先指导书、外业验收报告等相关基础资料;
4.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专题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6.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意见、协议书及其他审查所需的资料。
第11条施工图设计的初审报告分章节编写,其内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一;专家审查意见的内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二,核查意见书格式参见附录三。
第二章总体评价。
第12条审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组成、内容、格式应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要求。
第13条审查设计文件执行“初设批复”的情况,以及《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第14条对符合性审查内容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15条评价设计文件所采用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
第16条审查设计文件对初设所审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决定的执行情况;评价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可操作性。
第17条对设计文件存在的原则性、普遍性以及可能影响工程实施的主要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并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总体设计。
第18条审查项目地理位置图、说明书、路线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总体设计图表及附件等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19条审查《强制性条文》及“初设批复”的执行情况;审查对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所拟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决定等进行变更的依据及理由。
第20条审查施工标段的划分是否合理,审查筑路材料、水、电等建设条件是否满足公路建设需要。
第21条审查总体实施步骤及工序衔接的可行性、施工组织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并对分期修建工程的分期实施计划和工程实施安排作出评价。
第22条审查平面总体设计图中路线桩号、控制点等要素,以及桥隧结构物、交叉、防护、排水、服务设施、改移工程等内容表达的完整性、正确性,各结构物及设施的布置是否与地形条件相吻合。
第23条审查各专业之间的总体协调性及衔接的合理性,审查各结构物设置的经济合理性。
第24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检测评估报告及利用情况,包括原有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其他构造物的利用、加固、拼宽、接长等情况;评价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有效性。
第四章路线。
第25条审查说明,路线平面、纵断面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纵坡、竖曲线表,总里程及断链桩号表,公路用地图表,征地拆迁表,赔偿数量表,路线逐桩坐标表,控制测量成果表和安全设施各类图表等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26条审查路线主要控制点、走向及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与初步设计推荐方案存在变化的路段应审查其变化的理由,评价路线调整的安全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第27条审查平面线形是否平顺、均衡,有无不良的平曲线组合,对涉及行车安全性的视距作重点审查。
第28条审查纵断面设计是否满足设计洪水位、通航净空、交叉构造物净空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以及经济合理性。
第29条审查平、纵面组合是否遵循设计规范的原则,有无不良的平纵组合;是否体现安全、协调、顺畅,并与地形相吻合。
第30条审查路基平均填土高度、填挖平衡和工程数量的合理性,对不合理的平、纵面设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说明优化理由及工程量变化,必要时提供图表阐明量化指标。
第31条审查隧道洞口、互通区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的平纵面线形及指标是否符合行车安全性的要求。
第32条审查护拦的设置是否体现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不同型式护拦之间的过渡衔接、刚度渐变是否平顺。
第33条审查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并满足安全、导向的需要,重点审查大型互通区、结构物设置间距较近、地形复杂路段的指示、警告、预告等标志设置的合理性、系统性。
第34条审查其他各种安全设施的规格、布置位置合适性、完整性,能否满足行车安全要求。
第35条对于改扩建工程,审查拼宽路段的路线设计是否充分拟合并利用既有工程,是否考虑既有路面的加铺或修复,路拱横坡、超高设计是否与既有工程相适应。
第36条对于改扩建工程或影响现有营运道路的新建项目,审查施工期营运道路的临时安全设施是否合理、完整。
第五章路基、路面。
第37条审查说明及《编制办法》明确的37张设计图表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38条审查路基标准横断面设计图及一般路基设计图的宽度、路幅布置与组成、防护原则等是否符合“初设批复”的要求。
第39条根据沿线地形、地质条件,审查路基横断面设计图的填、挖方边坡形式、坡率、防护类型及断面布置的合理性。第40条审查边坡防护设计,是否有具体的路堑地质勘察资料,是否结合沿线地形和工程地质进行针对性设计,防护类型分段、高边坡分级及过渡与建设环境的适应性,绿化防护是否充分考虑与沿线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41条审查是否对特殊边坡与高边坡防护进行“一坡一设计”,所采取的防护措施能否确保边坡的稳定性、耐久性、经济合理性和施工可操作性。
第42条审查每个超高路段是否提供单独设计,超高过渡方式与超高渐变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及有利于行车安全。
第43条审查软基路段的地基处理设计是否针对工点地质条件,是否满足稳定和工后沉降要求,所采用的软基处理设计的工程经济性、预压期可行性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同处理方式间的过渡段设计是否合理、协调。对地形纵横向明显变化的软基路段,结合地质横剖面图,审查特殊设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44条审查路基与桥梁、隧道等其他结构物结合部的专项设计,所采用的技术措施是否与地形、地质条件相适应,是否有利于行车安全和结构渐变。
第45条路面结构设计是否满足“初设批复”、交通等级及累计标准轴次作用下的强度和耐久性要求,评价设计参数、混合料试验指标及结构分层的合理性,审查所采用的材料与建设条件适应性。
第46条审查填挖方、互通匝道、被交路、收费广场、桥面铺装、隧道路面等各种不同区段路面结构的针对性、合理性;对老路补强设计,审查老路的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出评价或修改意见。
第47条审查排水系统构成的完整性、合理性,是否与沿线溪河系统相衔接,排水结构断面是否满足泄洪要求,是否有利于节约用地,截水沟设置是否与地形相适应、结构是否合理。审查超高路段排水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无路侧护栏的挖方边沟是否加设栅形盖板,及盖板结构合理性。
第48条审查沿线土石方平衡和调配情况,取、弃土场的位置、防护和绿化设计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第49条对于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路基路面完整性和可利用情况;评价利用、补强或拆除等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评价拼宽设计的完整性、可实施性及对差异沉降的影响。
第六章桥梁、涵洞。
第50条审查桥涵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桥位平面图、桥型布置图、结构设计图等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51条审查桥型方案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情况,桥梁配跨能否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的要求。
第52条审查设计所需地形、地质、水文、通航、规划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桥涵设计图纸的内容与深度是否满足,《编制办法》要求及施工需要,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53条审查桥涵上下部结构形式与地形、水文、地质、景观等周围环境的适应性、协调性。
第54条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提供的地质参数和计算的墩台基础承载力,抽查验算墩台(桩、柱)的结构尺寸和配筋的合理性。
第55条通用设计图是否具有针对性,评价其构造和配筋是否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第56条审查非标准结构设计计算书,对跨径较大、结构复杂的桥梁采用与设计不同的软件进行验算,审查其设计可靠性和施工受力状况,确保安全。
第57条审查过桥管线、交安设施等预留、预埋件设置情况。第58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完善,施工工艺的要求是否明确,预制场地设置是否合理可行。
第59条审查桥梁耐久性、养护维修设施设计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60条审查涵洞的布置、型式、孔径等设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61条对于改扩建工程,重点审查原有桥梁的技术状况、养护报告和检测报告,评价桥涵利用、加固或拼宽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是否对加宽后的桥梁进行整体验算和评价。
第七章隧道。
第62条审查说明、隧道表、工程数量表、地质平面图和《编制办法》明确要求的16张隧道设计图、隧道机电设施等附属工程设计图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与“初设批复”的符合性。
第63条审查隧道洞口形式、衬砌结构及防排水系统设计和不良地质处治等合理性和适应性。
第64条审查隧道内及洞口附近的平、纵面线形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有利于通风、排水及营运安全;审查曲线隧道视距是否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第65条审查隧道洞口是否遵循“早进晚出”的原则,避免大挖大刷;隧道进洞方案是否安全稳妥,边、仰坡设计是否稳定;是否依据地形设置完善畅通的截、排水系统;洞门设计是否与洞口地形和自然环境相适应。
第66条审查净空横断面各部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建筑限界、附属设施安装及超高变化的要求。
第67条审查隧道的初期支护参数和二次衬砌结构尺寸的安全性和经济性,隧道内路面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68条隧道穿越断层破碎带、节理密集带、不同岩性接触带以及岩溶、采空区、滑坡、大型堆积体、深厚崩(或残)坡积体、膨胀性围岩等不良地质段,审查其处理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特殊衬砌的合理性,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第69条对特长隧道和结构复杂的隧道,审查其工序安排和施工组织计划的合理性、可实施性;对高地应力区的深埋隧道,评价其岩爆预测及技术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对浅埋、偏压隧道,审查衬砌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70条审查洞内紧急停车带、车行横洞、人行横洞及洞口横向联络线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71条审查隧道施工方案、监控量测、地质超前预报、超前支护、辅助坑道临时支护及施工防灾预案等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可实施性,评价隧道施工场地布置、便道、弃碴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72条审查隧道机电设施如通风、照明、供配电、消防、紧急救援、控制等设施设计是否满足营运需要;对特长隧道审查通风、防灾、排烟设计及设备配置的合理性,通风井、通风机房及联络风道的空间布置和结构设计的合理性,以及营运期的救援、防灾、逃生方案的可行性。
第73条改扩建工程,根据现有隧道技术状况和检测结论,审查对既有隧道利用和改建方案的合理性,既有隧道病害整治设计与施工方法的针对性与可行性。
第八章路线交叉。
第74条审查说明、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分离式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天桥、通道、管线交叉及附属设施等设计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75条审查互通位置、形式及其连接线的规模、标准是否执行“初设批复”,是否与地形、地貌相适应。主线及匝道各项线形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体现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76条审查互通匝道之间、分离式交叉及通道的净空是否满足相应规范要求,曲线路段视距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第77条审查互通立交与服务区、隧道等其他重要设施之间的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对于设置距离不足的路段,是否按相关专项安全性评估的要求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措施,并审查所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78条审查服务区、停车区及其进出匝道等服务设施的主体工程设计是否与项目服务功能相协调。第79条审查分离式立交及通道的设置是否与地形、地貌、地质及被交道路相适应,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80条互通立交、分离立交及通道具有相对独立性,审查是否按照《编制办法》要求专门提供平纵面、路基路面、排水防护、土石方数量及桥涵、通道等相关图表,并根据各涉及专业的审查要点逐一进行审查,并审查与主线相关专业的协调性。
第81条审查平交口设置与预测交通量是否协调,能否满足平交口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审查被交道路现状及改建采用的标准、交通管理方式、交叉类型等的合理性。
第82条对于改扩建工程,审查交叉工程的施工工序和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对营运道路安全、畅通的影响,施工期临时安全设施是否是否恰当。
第九章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第83条审查总体设计、管养机构,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服务设施、房屋建筑等工程设计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84条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置规模和标准,是否执行“初设批复”并满足功能需求,是否统筹考虑全线及区域路网统一性、协调性,管理、养护机构的配置是否符合营运管理有关规定。
第85条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与土建主体工程、以及各专业之间的设计界面划分是否清楚、合理;需主体工程实施的各种线缆管道、设备基础、预埋件、手孔、人孔等预留、预埋设计,对照主体工程设计图审查其完整性。第86条审查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及指标、参数是否合理;位置及安装方式是否可行;材料数量是否统计准确。
第87条审查监控系统外场设备布设、数据和图像传输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管线路径规划是否正确。
第88条审查收费系统的站点设置、收费制式、数据图像传输方案是否合理;收费车道设备、系统构成及软件流程是否完整、合理;相关的土建设计是否匹配。
第89条审查通信系统网络构成、站点布设、通路组织及光缆、电缆分配是否合理;通信业务覆盖是否全面;机房布设、设备安装、通信管道及敷设方案等是否合理可行。
第90条审查系统或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包括线缆保护、病毒防护、接口冗余、报警显示、自测、自愈等功能的实现;各类应用软件的构成、层次、流程及模块详图是否与预期的功能目标相适应。
第91条审查供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和容量计算是否正确,供电方案、系统构成及变电所设计是否合理可行,防雷接地系统是否完善。
第92条审查互通区、收费广场等照明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路灯布置、光源及灯具选型的合理性,是否体现节能原则,灯具安装及基础结构设计的安全性。
第93条审查房建工程的占地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初设批复”;建筑布局是否满足功能需要。审查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环保、节能、消防等相关设施的设计图表是否符合各专业的规范要求。第94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是否对原有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进行合理改造和充分利用;对于原有公路的事故多发路段,重点审查所采取交通工程措施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章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
第95条审查说明、环境保护工程数量表、降噪设计图、污水处理设计图、植物配置表、景观工程数量表与设计图及其他环保工程设计图等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
第96条审查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报告、“初设批复”的执行情况,及相关部门和业主意见的落实情况;审查各环境敏感区所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否齐全、合适、满足功能要求。
第97条审查绿化设计是否结合沿线自然景观,做到因地制宜;互通立交、服务区、隧道洞口等重点区域的绿化设计是否经济、美观、合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98条审查服务区、管理区、养护工区及主线所经的敏感区等区域的污水处理设计是否齐全、合理、可行,经过处理的污水是否达到排放要求。污水处理工程所涉及的土方填挖、混凝土浇筑等土建工程是否明确纳入主体工程一并实施。
第99条审查降噪设施的位置、类型、尺寸及规格是否合适,是否满足环评批复的要求,是否与沿线人居分布相适应,声屏障的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100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工程建设对原有环境保护设施的影响,提出的利用及处置对策的合理性;审查原有建筑材料的利用及废弃情况。
第十一章其他内容。
第101条审查其他工程、筑路材料及施工组织计划等说明和有关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102条审查改路、改河(溪)、改渠、辅道等改移工程与原有工程是否相适应。上述工程规模、标准如有变化,审查其变化的理由及依据是否充分。
第103条审查施工便道及租用场地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是否避开基本农田、主要经济作物用地、军用基地、学校及医院等敏感区域。
第104条审查筑路材料分布示意图中各材料的质量、储量、采运条件及试验成果是否合理、可信。
第105条审查对关键工程提出的施工方法和安排是否合理和可行;审查临时便道、临时用地和临时工程设置是否合理。
第106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施工组织方案的合理性和交通组织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及二者之间的协调性;施工期临时交通组织设计图完整性及可行性(包括:交通限流、分流、封闭、绕行等交通管制方案设计图及老路保通的临时工程设计图和相应的交安设施设计图等)。
第十二章施工图预算。
第107条审查设计预算编制的原则、依据、规则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108条审查预算定额、费率的引用、调整系数准确性,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第109条审查材料、设备、政策处理单价的计列依据,评价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政策处理单价及费率取用的合理性,审查预算编制使用的材料规格、工程量及施工方法是否与施工图设计内容一致。
第110条审查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是否列出详细的计划购置清单;勘察设计费是否按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列并列出计算过程。
第111条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中收费、监控、通信、供配电、照明、房建、绿化等项目的第一和第二部分费用是否按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编制,第三部分和预留费用是否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编制。
第112条审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办公及生活用家具购置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项目管理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工伤保险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的准确性。
第113条审查施工图预算执行“初设批复”概算的情况,预算总额是否按有关规定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以内,对预算超概算的理由分析是否充足、合理。
第十三章基础资料。
第114条审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专题研究成果、控制测量、工程勘察、水文分析、原有道路检测评价等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115条审查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所提供的地质参数是否完整、准确,工点地质条件是否完整准确。地质勘察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事先指导书和规范的要求,定测、详勘的外业成果是否通过验收。
第116条审查工程不良地质、岩土类型、分布范围、不良状况及对工程的影响评价是否准确,提出的建议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117条审查软土地基上的路基是否有专门的工程勘察分析,沿山的软基区段是否查明纵、横向工程地质情况,挖方高边坡是否有专项工程勘察及稳定性分析,审查其工程勘察资料及分析结论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是否满足路基、边坡稳定和安全设计需要。
第118条审查隧道围岩级别的划分依据的充分性和结论的合理性;桥梁基础持力层的确定是否正确合理,评价承载力指标的合理性。
第119条审查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分析是否合理,提出的结论、建议措施是否可行。
第120条勘察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类型的描述是否明确合理,评价提出的水文地质参数的合理性;水的腐蚀性评价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评价判别结果的正确性。
第121条审查地形、地物、导线点坐标、水准点位置等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122条审查有关批文、纪要、协议是否齐全、真实;审查各项专题研究成果是否可靠,并满足设计需要。
初审报告格式。
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初审报告一般由封面、资质证书、扉页、目录、正文及必要的附件组成。
2.报告除签名外应为电脑打印文字,不得手写,并装订成a4文本样式,封面颜色为奶油白色或象牙白色。
4.资质证书应为主管部门颁发的正式证书的彩色印刷品。5.扉页上应有单位负责人(或代表)、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列出各专业主要初审人员名单,审查单位全称及出版日期,并加盖公章或出版专用章。
6.目录应列出各节标题,并引出页码。
7.正文分概述、总体评价、总体设计、路线、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其他内容、施工图预算、基础资料等13个节,根据设计内容顺序编写。若项目中没有其中某节内容或另行审查,可按实际内容编排,但应在概述中明确。
8.概述内容主要简述项目位置、业主、批复情况及批复规模,设计单位及设计过程;明确委托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依据。
9.正文字号一般为小三号字,常规字形,中文字体为“仿宋”,西文字体为“timesnewroman”;目录字形为粗体,字体为“宋体”;各节不分页,并依顺序标出页码。
10.附件包括必要的计算书、附图及其他有关依据文件,可单独成册另行编序。附录二。
专家审查意见格式。
1.专家审查意见包括概述、总体评价、正文及专家名单。2.概述内容应说明主持单位、项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专家、审查程序等。
3.总体评价应对设计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客观评价,对设计内容的安全性、符合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可操作性进行评价。
4.正文包括路线、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及景观设计、施工图预算、其他、问题与建议等部分,按顺序编写。若项目中没有其中某部分内容或另行审查,可按实际内容编排,并在问题与建议中提出。
5.专家审查意见形成后应经组长签字生效,特殊情况下可由全体专家组成员签字生效。
6.专家名单签字后作为附件,附在正文后面。附录三。
核查意见书格式。
1.核查意见书包括概述、具体核查意见及核查结论。2.概述内容应说明专家审查会议的概况、设计单位执行和修改的总体情况等。
3.逐条核查修改的施工图是否执行了专家组意见,设计单位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所答复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4.概括阐述报批文件对初审报告的接受情况,对专家组意见未明确并可能影响实施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5.核查结论是对设计单位执行专家组意见和接受初审报告进行归纳总结,并明确是否具备报批条件。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篇七
(1)埋地管道施工控制要点。
埋地管道必须铺设在未经扰动的坚实土层,或铺设在按设计要求须经过夯实的松散土层上,管道及管道支撑或支墩不得铺设在冻土层和未经处理的扰动的松土上,沟槽内遇有块石要清楚,扰动的土层要经过处理,要防止管道产生不均匀沉陷造成质量事故,管道铺设的高程、座标要符合设计要求硬质聚氯乙烯塑料管只适用建筑内部管道安装。
室外管道在雨季施工,应做好沟槽排水措施,不能产生积水泡槽问题,更应严防因地面雨水流入管沟内造成漂管,使管口折裂事故。
埋设管道沟槽要平直,沟底要夯实平整,坡度符合要求,穿过建筑基础处要预先留好管洞。
(2)安装管道(包括设备层、管道竖井、吊顶内的管道)首先应该核对各种管道的标高、座标,各种管道排列有序,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3)室内明装管道要与土建结构的进度相隔1—2层的条件下进行安装,室内低平地平。
标高和房间尺寸线应弹好,在粗装修工序已完无有其它障碍下进行安装。
浴盆的稳装应在厕浴间内土建专业做完地面防水层及保护层经试水后再进行施工安装。
2、排水干管安装。
(1)埋地管道的基础符合设计和管道作业条件,管坡标高、座标、复验标准后方可进行安装;承口朝来水方向,由出水口出处向室内顺序排列,捻口材料和接口方式严格安照设计要求和安装工艺规程进行,并做好捻口时管道移位的预防措施。冬季接管捻口要做好冬施防冻口措施。
(2)埋地管道安装好经闭水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管道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做好临时封堵各预留管口后,才允许管道按规定要求敷土回填。
2、排水立管管托、吊管道安装。
(1)安装在设备层内或吊顶内的排水管道可根据设计要求做好托、吊或砌墩支架。在管道安装完毕做好闭水试验,按隐蔽工程项目做好隐检手续,才允许进行管道的防腐保温工序施工,经验收合格,再进行土建结构的盖沟盖板、封设备层盖顶和吊顶的装修工作。
(2)排水立管安装。
立管安装注意预留横向支管和检查孔的位置、高程、要符合设计要求;高程建筑的主管应考虑管道胀缩补偿器的安装。
4、内排雨水管道的管材要按设计要求选用,注意管道承压的要求,雨水漏斗的连接管应固定在屋面承重结构上,雨水漏斗边缘应与屋面相连处做到严密不漏。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进行漏渗检查。
5、硬质塑料管安装的质量控制要点。
立管要注意安装伸缩节,位置距地坪或蹲台70~100mm;埋地管道(室内)管道周围应先用细砂回填至管顶100mm,上覆过筛土,夯实时勿碰管道。
6、卫生器具安装质量控制要点。
(1)安装卫生器具时,宜采用预埋支架或用膨胀螺栓进行固定。如用木螺丝固定应于墙体内预埋浸泡沥青漆的防腐木砖,木砖低于净墙面10mm。
(2)卫生器具的陶瓷件与支架接触面应平稳妥帖,必要时应加软垫,如陶瓷件直接固定墙体时,螺栓应加软垫圈,拧紧时不能用力过猛,防陶瓷破裂。
(3)管道及管道附件与卫生洁具的陶瓷件连接处应垫的胶皮、油灰等填料和垫料。
(4)固定洗脸盆、洗手盆、洗涤盆、浴盆的排水口接头,应通过旋紧螺母来实现,不得强行旋转落水口,落水口应与盆应相平或略低于盆底。
(5)需装设冷水和热水的卫生器具,应将冷水龙头装在左手侧,热水龙头装在右手侧。
(6)安装座便器和妇女卫生盆时要在其底部与所接触的地坪之间加进橡胶垫。
(7)大便器、小便器的排水口承插接头应用油灰填充,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充。
(8)座便器安装时注意便器座标超偏,和冲水主管座标超偏,橡胶软管弯瘪或伸接过紧,橡胶软管拉伸过紧,搭接过短或软管质量不好。严禁用铅丝捆绑软管与硬管搭接处。应用喉箍卡固定卡牢,以防此处漏水。
(9)地漏应安在最低处,其箅子顶面应低于设置处地面5mm。
(10)安装电热器应有接地保护装置,试验时先加满水后通电启动。
6、成品保护。
(1)管道安装完成后,应将所用管口妥善封闭严密,防止杂物进入,造成管道堵塞;
(3)严禁利用塑料管道作为脚手架的支点或安全带的拉点、吊顶的吊点;
(4)其临近管道焊接时,不许明火烘考塑料管,以防管道变形;
(5)油漆粉刷前应将排水管道包裹保护,以防污染管道;
(6)埋地管道回填时,管道四周和顶部要用细土覆盖,人工夯填,逐层夯实,不许在管道顶部用蛤蟆夯等机械夯土。
(7)冬季施工接口必须采用防冻措施;
(8)不允许在安装好的托吊管道上搭架子栓物器;
(9)卫生洁具安装成品保护。
冬季无通暖时,要把卫生洁具放水干净,做到存水弯无积水,以免冻裂。
搬运卫生洁具要防止磕碰,对洁具和镀件要做好保护工作。也可在竣工前统一安装。
注意地漏是否通畅,分户阀是否关好,以免渗漏,使装修工程受损。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篇八
2.当基础底面低于地下水位时,应采取降水或排水措施,使地下水位降至设计底面标高以下500mm,以满足施工需要。
3.地下降水方案应根据土质情况、开挖深度进行设计,系统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行。坑内、外降水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4.基坑四周应设置明沟和集水坑排水,对于局部超深部位(如:电梯井、集水井,可采取轻型井点或井管降水的办法进行处理。
5.大面积基坑中间可设置盲沟,间距、截面大小应根据排水面积确定。盲沟应与集水井形成排水系统,并在施工方案中画出平面布置图。
6.对排水或降水困难的淤泥质地基中,宜铺砂石垫层,以便于疏、排水。
7.坡顶、坡底应设置排水系统,防止外来水入侵;外部排水系统应通畅,不得渗漏,以免影响边坡结构。
8.对于无桩基或虽有桩基但不能满足抗浮要求的工程,尚应考虑施工和使用期间的抗浮问题。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篇九
六、委托人的交易地位,在交易中是否强势;
七、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法律如何规定、有无失效法律等。
第二阶段:审查合同。
一、主体合格性;
1.营业执照情况。
2.资质等级情况。
3.从业资格情况。
4.特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5.主体为自然人时,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二、内容合法性;
1.合同可变更、撤销的情况。
3.使合同无效的条款。
4.合同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5.合同标的物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6.有名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
7.合同中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三、条款完备性;
1.合同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
2.鉴于条款(包括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
3.术语的定义(若有必要)。
4.合同主要交易内容,即合同标的物相关情况。
5.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6.双方权利、义务。
7.陈述及保证。
8.不可抗力条款。
9.违约责任条款。
10.合同的终止条款。
11.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合同生效条件。
13.其他条款。
14.签字页及合同附件。
四、合同严谨性;
1.假设是否充足。
2.禁止性规定与违约责任是否一致。
3.术语或关键词是否统一。
4.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
5.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
6.合同各条款之间的逻辑性。
五、表述精确性;
1.标点符号是否规范。
2.用词、用句是否专业。
3.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指代是否精确。
4.行为人、承受人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流畅。
5.合同条款是否有严重语言歧义。
六、排版规范性;
1.文字字体、大小及标题格式。
2.段落行距:单倍行距。
3.页眉:与合同名称相同,宋体5号。
4.页码:页面底部,采用1/1格式。
七、其他注意事项;
1.“本合同除各方签章外的所有文字均为打印文字”
2.“本合同(协议)共页,一式份,****各执份”
3.合同金额是否含税、如何开发票。
4.合同履行方式、顺序、地点对委托人影响。
4.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的。
5.合同标的、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能否满足委托人的交易目的。
第四阶段合同成果的检查。
一、法务部成员内部交叉检查;
二、自行复查;
三、同时保留各版本稿件的电子档(原稿、修改稿、终稿等);
四、各稿件文件名应标明“原稿、修改稿、终稿”及对应时间。
第五阶段合同成果的提交。
一、以电子邮件方式及oa方式同时发送;
四、将《法务部审查合同流程表》及未签署合同终板加盖“法务部监察章”;五、制作《合同进度跟踪表》(见附件二),随时关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一、是否与法务部监察终稿一致;
二、各方签字、印章内容是否与合同打印信息一致;
三、合同正面是否加盖骑缝章;
四、将已签署合同复印件在法务部留档;
五、核实送交部门是否将已签署合同原件及法务部监察终稿原件一同交由行政部归档及归档时间。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篇十
出国留学申请者的家庭经济支付能力更受重视。而经济支付人所出具的证明都将被严格审查。经济支付人的相关经济实力证明一定要做到实事求是。家庭经济支付能力从来都是各国留学签证审核的重点。
二、日本留学签证审查要点介绍之语言水平。
以往申请日本留学特别是读语言类学校的学生,在到日本前的日语水平通常要求只要具备150-200学时的日语学时数即可。但从下一年度开始,出学时证明外,准备申请日本留学的学生将被明确要求提交相关日语水平测试机构出具的相应测试证明。除了日语能力水平测试(jpt)外,考试(日本托业考试)将被更广泛地采用。
三、日本留学签证审查要点介绍之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日本签证一般分为两部分:首先必须取得日本法务省入国管理局签发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只有持有《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者才有资格向各领事馆提交最终签证申请。按照惯例,审核阶段,多半不会进行电话和实地调查。但是,今年开始日本在审核阶段加强了电话和实地调查的审核力度。入管局雇佣了大量的翻译对申请者或经费支付人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1.日本留学签证办理主要审查什么。
2.办理日本留学签证申请要点。
3.日本留学签证申请关键要点。
4.日本留学面试要点。
5.办理日本留学签证的步骤。
6.日本留学签证技巧。
7.日本留学签证办理流程。
8.日本留学签证办理过程。
9.日本留学签证好办吗。
10.怎样办理日本留学签证。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篇十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设立前,都要进行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办法》明确,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及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进行论证。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篇十二
方案设计审查指南是一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它可以有效地规范项目方案设计的流程与质量,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参与多个项目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重要性,并在不断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与心得。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享一些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心得体会。
方案设计审查指南是针对项目方案设计进行制定的标准化文件,它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通过对方案设计文件的内容、格式、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可以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最终确保项目方案的稳健可行。在认识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培养多角度、系统化的审查思维和审查流程,同时广泛借鉴相关领域的先进经验。
第三段:方案编辑流程的几个关键环节。
在方案设计审查指南中,方案编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方案的编辑应该确保准确性、完整性和清晰性,同时要与评审标准相一致。在实践中,我发现要保证方案的准确性,需要对相关技术文献、标准、规程等进行仔细的研读和分析,确定方案的技术指标、方案框架等内容;保证方案的完整性,需要对方案进行逻辑思考,将每个环节的细节分析归纳到方案中,并补充相应的方案附件;保证方案的清晰性,需要用简单易懂的语言描述方案过程,并使用图表进行描述。
第四段:方案审查的关键问题。
当方案编辑完成之后,需要进行实地现场考察,进一步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实地现场考察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方案设计是否满足实际需求,是否具有可行性,并对方案进行针对性的修改。此外,还需要对方案的成本、技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并按照评审标准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查。
第五段:总结体会与展望未来。
作为一个高质量的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实践者,我深刻体会到了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理论与实践的契合之处。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心得,不断改进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规范内容,是提高方案审查水平的关键所在。未来,随着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方案设计审查指南也将不断发展与创新。我们需要不断跟进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技能,推动方案设计审查指南的优化与创新,不断提高行业的标准与质量水平。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篇十三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始,就必须确定其与劳动力提供者之间建立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抑或其他关系?这一选择,会影响到当双方就劳动关系问题发生争议时的举证和仲裁审查问题。这就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问题。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由此可以梳理出确认劳动关系类争议的仲裁审查要点。
确认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性、有偿性、组织性予以考量。
其一,需要审查劳动者是否由用人单位招用,是否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劳动,是否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单位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
其二,需要审查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其从事的工作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其三,需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经济上是否依赖于用人单位。
由此也可判断出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中,哪些证据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呢?
笔者认为,确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步骤为:
首先,由劳动者作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即提供“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明双方于何时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从何时到何时。
其次,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不存在的,此时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即提供职工花名册、社保缴费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文件,证明劳动者身份信息并不在此类涉及员工管理的名录中,用于反驳劳动者的主张。
最后,由仲裁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判断。当一方全部证据的证明力显著高于对方的,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根据证据作出判断。当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相差不大,待证事实模棱两可时,应当根据法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由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风险。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篇十四
1、对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地审核。
劳动合同文本和其补充条款,既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又要符合劳动者所在岗位或所任职务的情况。合同要明确、具体、完善,且便于操作。
2、合同期管理环节。
把握好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这3种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简单地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视考核情况再做决定。
合法的劳动合同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审核要点主要包含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由用人单位盖章和劳动者本人签字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方案设计审查要点篇十五
合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常规任务之一。合同审查的过程,其实是法律知识与经营业务知识的碰撞与融合,合同审查最大的忌讳是埋头审查书面合同文件,不顾其他。拿到一份送审合同,我一般是按如下三步进行:
第一步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
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
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实质审查。
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二、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三、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清洁文本条款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其中,前8项是《合同法》第12条列出的内容。合同审查时重点关注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清楚、完整、公平,是否严重损害一方利益或者是否存在陷阱。
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其实就是要审查合同条款或者内容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构成无效的情形。在这里,熟悉相关合同法条文是最起码的要求。
合同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清楚,审查时没有固定的`方法,只有逐字逐行地看,认真地看,提高文字理解和驾驭能力也是相当重要的。
第三步沟通、参照与找法。
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
沟通――指的是与合同经办人、起草人甚至对方进行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参照――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对照在条款和内容上有何重大差别,分析或者询问原因。
找法――也就是寻找法律依据。在合同审查中,一定要对照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依据和经济依据。审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对该合同的专门规定;审查无名合同,更是要审慎行事。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必要时进行工商登记查询。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市场经济社会,合同无处不在,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不可避免地利用合同与他人打交道。因此,帮助当事人审查合同,规避法律风险,已经成为是律师的常规业务之一,以下从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具体要点等方面一一阐述之。
(一)合法有效性原则。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当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则。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却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如建设工程、合作开发房地产此类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
(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合同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没有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
1、应当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肯定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当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而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我们在面对小企业的时候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引起我们在审查过程中的注意。
4、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签约后顺利履行合同。
5、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很多情况下,不可能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实践中,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1、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等。
2、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否明确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兹举一例,某单位联系一家单位为另一家企业提供设备,原应当签署三方协议,但是该单位为了体现自身在该项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在签署合同时把自己和需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供方作为另一方,但是合同中没有具体区分该单位与需方之间对于付款义务的承担。后由于需方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支付设备货款,设备供方就直接将该顾问单位告上法庭,并查封了该单位的账户。其原因就在于就是合同中没有将权利义务区分清楚,导致了目前的被动状况。要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完备、明确,特别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期限等等主要条款必不可少,一旦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将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下面以买卖合同为例进行说明。
(1)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2)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3)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4)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5)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3、应当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没有违约责任,那么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所以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并且应当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实施办法,如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4、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5、合同生效条款。
合同成立的条件比较容易明确,而对于合同的生效由于可能会涉及到法定的审批,所以当事人在理解上可能会存在偏差,认为合同一经签署成立就生效了。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