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通用21篇)
健康的生活习惯是保持身体健康的基础。怎样写一篇完美的总结是一个需要我们思考和实践的问题。下面是一些建立工作与生活平衡的实用建议,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一
随着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敏感而密切,整个国际社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国际法的作用也日益得成熟、重要。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国际法课程教学内容的设置和学时的安排只能完成国际法的启蒙教育,这种初级教育对于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要求来说差得很远。国际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兼顾到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特点而形成的。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实例很难,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影响了国际法的教学效果和本专业的发展。因此国际法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人主要从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方面谈一下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希望能为培养国际法专门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重视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教育。
大学是培养人才的地方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道德品质也是衡量人才的一个重要指标。现今世界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公民教育,并同时把它作为学校教育与教学工作的重要任务和目的之一。因此无论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环节德育教育都不应当被忽视。
在欧洲一些崇尚绅士风度的国家,民族的文明素养很高,但是在他们的学校教育课程中却很难找到专门的德育科目,德育一般就渗透在各门教学工作中并同步进行,也就是任何一门学科都兼有道德教育的任务。目前我国大学的课程,在各门科目上一般都设置有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部分。就实践教学环节来说,我认为应当设置专门的德育教育部分。在对学生的实践学习环节进行考核打分时应增加具体的道德品质的考核成绩。比如在实践学习中是否注意环境保护、是否体现了人文关怀、是否从事了义工或志愿者的服务等等。总之,凡是能体现公平、正直、诚实、勇敢、仁爱、热爱劳动、艰苦朴素、追求民主、乐观向上、宽容团结的精神品质和行为都可以成为学生实践成绩中的一部分。
(二)案例教学是国际法教学实践改革的重要手段。
案例教学是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所学。
摘要内容。但案例教学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
1、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
在案例的选择上,应根据教学目标进行。既要选择一些典型性、代表性、综合性的案例。将案例与与所讲授的重点内容有机结合,尽量涉及多个知识点或多个章节的内容。同时也要注意调整,随时加入一些具体生动,较受社会关注的案例。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前瞻性和与时俱进。
目前各个高校教学用的案例教材虽然多,但观其内容,其中所编的案例却大多相同。其中案例也大部分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前的,上世纪90年代的案例都属于年轻案例。当然这其中不乏一些十分典型的案例,所以经常被采用。另一方面也由于国际社会、国际法的特点所决定的。案例材料陈旧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学生了解本学科的前沿知识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因此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既要注重科学系统性,也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在此一方面呼吁广大专家学者能够,即时对当前的教材进行修订与增补。或者多编纂一些新的、与国际法的发展、与当今社会的现状联系紧密的案例教材。一方面也要求广大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对案例的选择进行甄别、更新。随时关注本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采集新案例。过时的案例被淘汰,新的案例补充进来。在完成某一课程内容的学习后,就可以选取一些时事性、较有深度及广度的案例讨论。甚至直接制作、改编一些案例。以便及时提高教材、教法水平,增强教学效果。因此改编、更新国际法教材,把案例教学法贯穿其中,是我们当前国际法实践教学改革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案例教学的过程要把教师创新教学与学生主动学习结合在一起。
案例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主体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教师加以适当的组织引导。具体操作中教师,可以先布置学生课前阅读相关资料,并设计几个有针对性的问题,让学生提前进行思考寻求解答。但注意不要给予过多的提示,以免限制了学生的思路。预习案例有助于学生将所学内容融会贯通,多角度解决问题。
具体由学生完成的部分主要应该有三个环节。首先案情介绍阶段,这部分比较简单,但需要学生事先预习。主要是学生对案例背景介绍,也可以对案例中的要点进行总结,为理解案例提供一个分析框架。第二部分是重点部分,由同学们对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提出行动方案。在这个过程中同学们可以相互批评、反驳、辩论。这个过程要求学生们充分参与、发言。同学们可以反驳其他同学的发言,也可以阐述自己的观点。但不能重复其他同学的论点。随着辩论的进行,对案例的分析也会愈加深入,学生对理论的理解也会愈加的透彻并且和有关法律事实密切的结合起来。此时老师只要对同学们遗漏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就可以。最后一个环节是学生点评。点评中强调学生对相关案例的点评,这样能够调动学生的思维,促进其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坚持学生自主学习为主,在学生点评的基础上,教师结合本次讨论内容作总结性的点评,指出学生的不足同时肯定其成绩。最后由教师对同学们之前的讨论进行评价打分。不论观点是否正确客观,充分参与就是得分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
在整个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给学生充分空间,真正让学生自主的去分析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达到培养学生概括、归纳、分析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辩论能力;提出方案、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也有利于养成学生关心、了解我国国情和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动态的习惯。
案例是教学法中的最优资源,也是实践教学的最常用手段。它为师生提供了一个从感性知识到理性知识、从具体到抽象的自然有序的教学认识过程。通过课前预习和课堂讨论为学生营造了一个生动、灵活、深刻的学习氛围。避免传统教学中只讲授空泛冗长的理论,却不能就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立论分析,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案例教学的重点不是寻找某一确定的答案,而更加注重认识问题和解答问题的过程。面对有挑战的问题和各种可能性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得到激发,为寻求答案,学生将会主动分析法律上的争议点,搜寻相关法规和类似案例,得出自己的判断,从而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三)将国外的一些实践课程模式引入我国的国际法课堂。
作为实践教学的一种创新,各院校都在探讨如何将国外的实践课程模式“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legal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advoca2cy)引入各自的法学课堂教学。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它包括两种形式:“模拟法庭”(mooting)和“辩论技巧”(advocacy)。模拟法庭一般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即所有法学院学生都要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辩论技巧课,则是为那些有意成为出庭律师的法学院学生开设高级训练课程。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法学高校都建立了专门的模拟法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以把一些经典的案例依照严格的法庭程序进行重现和模拟。通过学生扮演具体的角色,即原告、被告、法官/仲裁员、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和有关证人,对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对学生增强学习兴趣、加深理解、学以致用是十分有效的。很好地提高了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
但现在大多数的法学院校的“模拟法庭”还只是一种形式。利用效率低,有的学校甚至一学期都不能开展一次模拟法庭活动。案例的选择也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领域。国际法的相关案例十分少见。另外一些学校的模拟法庭的配套设施还不完善,一些学校开展的“模拟法庭”过于注重形式,没有相关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这些都是急需改进的地方。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模拟法庭”,尤其是“模拟国际法庭”和“模拟国际仲裁法庭”活动对我们培养学生能力所起的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隐性的,但却是长远的和巨大的。
另外,各法学院校对“辩论技巧”等专业素质的培养形式还在初级阶段。这也是我们应充分重视和积极探索的。
(四)通过分层教学法实现实践教学中对学生主体性和差异性的关注。
这一改革措施主要是在实践教学中更好地根据学生的个体能力、已有基础及学习偏好等来进行有效的教学。“分层教学”的具体做法是,针对班级授课制下不同学生的学习风格和多样性的学习差异,如根据学生在学习时对视觉、听觉和动手操作等不同学习类型的偏好和实际能力,而将学生的课程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某一层次既和某一级的学习水平和深度有关,也和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有关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在这里我们要十分注意的是学生层次的划分不是由教师主观决定的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而是由教师提出划分方案,而由学生自己选择。
比如第一层的学生,在这一层的学生要培养他们对某一话题的基本理解能力。这一层的学生可能是兴趣广泛,动手能力强的学生,即操作型的学生。这一类的学生擅长通过操作实践的方法来学习。那么教师就可以分配这一组的学生就某一国际法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各种报告资料;为国际法的案例教学提供音像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或者进行“模拟国际法庭”“模拟冲裁法庭”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二层的学生主要是培养他们比较复杂的思维能力,其首先要求学生熟练运用他们曾在第一层水平阶段已经学过的东西,懂得如何运用选择、引起或发现更多的体验、认识和结论,同时要求学生自己设计方案并找出答案。这一层次的学生往往是学习比较认真,理论基础扎实的学生。教师要注意拓展这部分学生的思路、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当事人的角色,通过法庭辩论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在这里教师要注意给学生一个完全自由思考和创造的空间,不要过多的限制和说教。
第三层次主要是一些善于思考、见解独立的学生。对这一层次的学生应该着重培养他们更复杂和更具有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在这一层级中,学生要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围绕一个现实世界中有争论的主题进行评议和分析。与此同时还要求学生进行批判性地思考并把研究与个人的审美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结合起来。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大法官的角色,分层教学法主要适用在实践教学模式中,在课堂教学和期末理论考试当中则不适用。国外教育界的一些专家和实验教师对上述模式的总体评价一般都很高。通过学生的个性化指导,充分发挥每名学生的特长,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树立了学生的信心,帮助每一位学生达到他们的理想目标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无疑,这对学生的发展和师生关系的融洽都是十分有益的。
(五)在实践教学中采用小组学习的方法。
小组学习法就是让学生自主组成若干个学习小组。学生们在课余时间可以进行集中学习。包括讨论、讲座和进行调研。
国际法的案例教学过程是一个充分锻炼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贯穿小组学习的方法。通过小组学习,学生们可以互相启发,弥补不足。一方面有利于在课堂讨论中更加有针对性,不遗漏要点;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比较轻松的环境中提出自己的观点。既有利于学生表达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学生进行不受约束的思考。
对国际法的相关事件进行调查研究也是实践教学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调研能使学生掌握更加详实资料,培养学生严谨求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更加深入的了解社会,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与人交往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快速反应的能力等多种能力。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通过组成学习小组,学生们分工合作也可以促进实践活动的顺利完成。
总之,学习小组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发散思维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都有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是一个长远的工作,学校在教学过程中要紧紧把握知识、素质和能力三要素,突出培养学生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通过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动手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宋艳,《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研究》教育探索第4期。
2、李学兰,《法学模拟教学方法之理论与实践》[j].中国成人教育,2003,(4).
4、张海凤,《法学案例教学法建构浅析》[j].行政与法.2005(9).。
6、胡玉鸿,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模式的转轨[j].法学2001,(9).
7、朱立恒,《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法律出版社,08月。
8、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法学论坛,2002,(1)。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二
对于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即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派别。
(一)单一内涵学派。
大部分学者认为,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是单一的,其中主要流派有三个。其一,起源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的起源地。例如王铁崖教授认为:“法律渊源是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其二,形式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就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得以显现的表现形式。例如苏联学者伊格纳钦科和奥斯塔频科认为:“国际法的渊源乃是协调国家意志的形式,是在互相接受的基础上把国家(以及其他主体)达成的协议固定下来的形式。”其三,程序说,即认为国际法渊源是现行国际法律规范的造法程序。例如周鲠生教授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二)复合内涵学派。
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国际法渊源可以有多重内涵,其中最主要的流派是主张国际法渊源为“实质渊源+形式渊源”。例如李浩培教授认为:“国际法渊源,正如国内法渊源一样,主要区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两类。国际法的实质渊源指国际法规则产生过程中影响这种规则的内容的一些因素,如法律意识、正义观念、连带关系、国际互赖、社会舆论、阶级关系,等。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则由以产生或出现的一些外部形式或程序,如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詹宁斯、瓦茨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也持类似观点。除上述观点外,复合内涵学派中还有一些其他意见。例如梁西教授认为:对国际法渊源的多种解释中,一种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另一种是指国际法渊源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两者各有侧重,可以兼采其长。
二、国际法的形式独立于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学作为法学的具体分支,其许多概念和理论植根于法理学,渊源问题也是如此。对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之所以众说纷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理学作为法学基础学科,自己也没有在“法的渊源”问题上达成一致。翻阅中外法理学著作,对“法的渊源”的解释同样是五花八门。由此,凯尔森不禁感慨:法的渊源是个被学界搞得“极端模糊不明”且赋予其种种涵义的概念。博登海默也说:“法的渊源这个术语迄今尚未在英美法理学中获得一致的涵义。法理学的研究滞后拖累了国际法对自身部门法渊源的探究。从法理学角度考察,笔者认为,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很多学者要么把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等同起来,要么认为法的渊源已经包含法的形式,可事实上两者不但互不等同,而且相互独立。
(一)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法的渊源不等同于法的形式。
在法理学上提出需要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区分的观点,最早可追溯至克拉克在1883年出版的《实用法理学》一书。一些国外学者的著作,如高柳贤三的《英美法源理论》、庞德的《法学肄言》等,也都有某些类似的意思。在我国,明确提出需要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进行区分的代表人物是周旺生教授。他认为:“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有密切关联,但它不是法的形式。法的渊源有可能被选择和提炼为法,或有可能形成为法,对法而言,它是一个可能性的概念;而法的形式则是已然的法所采取的表现形式,它表明不同的法具有各自不同的效力等级,对法的渊源而言,法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法的渊源发展的结果。”国内其他学者也有类似观点。例如王勇飞先生也认为:“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是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不能混淆。”形式说将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人为地画上等号,显然是一厢情愿的。
三、国际法形式的内涵界定。
既然法的形式独立于法的渊源,那么在界定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时,就必须首先剥离国际法的形式。那么国际法的形式又如何界定呢?首先,按照法理学的一般观点,法是由三大要素组成的,即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这三大要素的组合就构成了法的形式。国际法也不例外。其次,国内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证实施的。但由于世界上不存在“超国家”机构,因此,国际法只能由国际社会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再次,国际法的形式具有一定约束力。法的本质特征之一无疑是具有约束力,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法。国际法也是如此。但笔者想强调的是,国际法形式所具备的只是“一定”的约束力,也就是说:。
(1)并非只有全部国际法主体都遵守的法律规范才是国际法的形式。例如国际条约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两种。有人认为只有造法性条约才是国际法的形式,契约性条约由于约束不了第三国,所以不是国际法的形式。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对的。因为特定的法的形式所约束的对象是有限的,但是这种有限性并不妨碍它作为法的形式的根本属性。例如上海的地方立法一般无法约束北京市民,但这并不影响它是法的形式这一属性。国内法况且如此,我们就没有理由去苛求国际法的所有形式都必须具有普遍的、绝对的约束力。
(2)国际法的形式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主体在违反国际法后必须实际得到惩罚。“约束力”是一个“应然”概念,“制裁”是一个“实然”概念,“有约束力”不等于“制裁”,“不制裁”并不等于“没有约束力”,更不能说“不是法”。而且正如李浩培先生所说:“各国遵守国际法的事例,较之违反国际法的事例,在数量上要大得多。实际上,遵守国际法是原则,违反国际法是例外。”即使是国内法也很难做到完全的“违法必究”。综上分析,国际法的形式是指由国际社会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三
所谓税法解释是指一定主体对税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进行的理解和说明。在这里说的主体指的是有权解释的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在税收法律适用中,立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对税法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有权解释的机关不同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目前,由于我国立法机关赋予了行政机关大量的立法权,而且立法机关又怠于行使税法解释权,使我国的税法解释制度出现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软弱,行政解释一支独大的现状。
二、税法行政解释存在的问题。
(一)解释背离税收法定主义。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是对税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但事实上,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往往更多的是“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抽象解释,特别是国务院根据税法直接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几乎很少有关于“具体应用”的解释。税法行政解释脱离“具体应用”问题,造成了行政机关对税收法律进行立法解释的事实,致使行政机关无形中既拥有税法的立法权,又拥有税法的执法权。
(二)部分税法行政解释形式上不具备法律效力。
目前,税法行政解释除行政法规、规章外,更大多数解释是以“通知”“批复”形式表现出来,虽具有实效,却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实践中,行政机关关于税法解释的文件的数量非常多,其表现形式相当繁多,但至今没有一项税法解释文件在名称上明确使用“解释”这一概念。除行政法规、规章外,大多数表现为“通知”、“批复”、“办法”等等,即使对税法条文的进一步补充或说明,甚至是关于税法某一部分的细则性规定,也仍贯以“通知”或“批复”字样。这此大量的“通知”和“批复”,虽具实效,却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三)税法行政解释缺乏程序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其中规定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作“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对于其他的以“通知”“批复”命名的解释性文件,并非都要求以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往往以国家税务总局某司的名义作出。这种内部的、缺少公开化和监督机制的解释文件制作过程可能产生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解释文件本身的不合法、不合理性,甚至前后解释不一致、相互矛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四)税法行政解释缺少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虽然规定了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但从税务系统目前的状况看,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实际上操作具有很大的困难。税收规章与“规定”的界限不明确,两者之间难以区分,这样导致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对“规定”申请审查缺少可操作的标准,从而影响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其次,缺少对税法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与税收有关的诉讼一般都是行政诉讼,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司法机关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目前的税法行政解释大多数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这类税务抽象行政行为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还具有反复适用性,因此侵害纳税主体权益的机会也就更多,范围也就更广。
三、完善我国税法解释问题的建议。
(一)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应当完善税收授权立法,严格遵守《立法法》的规定,坚持税收法律保留原则,明确税收立法的事项、权限、程序及如何对授权立法予以监督;严禁接受授权机关将授权事项二次授权给下一机关。对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税法行政解释,依行政公开原则,公开税法行政解释活动的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对具体涉及到纳税人权利的,如税率的确定方法、税前扣除的方法,应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障纳税人的在税法行政解释过程中的.参与权、被告知权等程序性权利。
(二)加大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税法解释中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民主机关,其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解释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立法机关任务繁重,加上税法解释工作专业性和实践性特别强,这方面的工作做的不多。司法机关也是如此。所以应该逐渐改善这种情况,加大立法和法解释的力度,以一种中立的态度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三)严格限制税法解释的行政主体。
在实行分税制下,中央税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行政解释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地方税的应由省一级地方税务行政机关制定。下级税务行政部门认为税法规范需要解释的,应向逐级上报到有解释权限的税征机关,严禁无权解释、越权解释,无权解释、越权解释无效,建立健全无权、越权解释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明确限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
目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了对税种、税目、税率、减免税、征收管理等税法全方面的解释。税务行政机关既是税法的执行者,又是税法解释者,甚至是税法的制定者,这显然违背了当代政治的分权原则。我国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严格限制行政解释权的行使范围,对于涉及到课税要素的内容,税法行政解释应该严格限定在法律条文字面文义可能的范围内,不能任意作扩大或缩小的变更解释。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朱冬梅,胡芳.税法解释原则的比较与借鉴【j】.福建税务,2006。
[4]张弘,张刚.行政解释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5]黄竹胜.行政法解释的理论建构【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四
税法一词在英文中为taxationlaw,《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有关确定哪些收入、支付或者交易应当纳税,以及按什么税率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是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依据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无偿、强制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税法即是国家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经济法部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国内理论界对税法的概念有所争议,有的学者将税法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税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法律、法令、条例、税则、制度等”;有的学者则认为税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资金方面所形成的税收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
2.税法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所以许多国家的税法在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时,都特别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税法构成要素是税收课征制度构成的基本因素,具体体现在国家制定的各种基本法中。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地点、税率、税收优惠、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三项是一种税收课征制度或一种税收基本构成的基本因素。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缴纳税款的主体,直接同国家的税务机关发生纳税关系。
与纳税义务人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也称课税客体,是指针对什么样的标的'物进行课税。这是划分不同税种、区别一种税不同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税率是税法规定的每一单位课税对象与应纳税款之间的比例,是每种税收基本法构成的最基本要素之一。税率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它反映征税的深度,体现国家的税收制度。一般来说,税率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三种。
按各税法的立法目的、征税对象、权益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的不同,可作不同的分类。一般采用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大类。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税法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制定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
更多知识。
税务登记知识。
一、什么是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
2、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法定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
3、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段。
4、税务登记就好比生产、经营的‘税务户籍证’。
5、税务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
6、正本应悬挂于生产经营场地显眼处,亮证经营。
7、副本则是办理日常涉税业务的基本资料(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等)。
8、丢失及时申请补办。
二、税务登记的分类。
1、税务登记分为企业的税务登记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是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也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3、法律上确定了征税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涉税事宜。
三、为什么要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用途: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税,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四、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1、办理时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的30天内。
2、受理机关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3、对逾期不办理的,税务机关有权期限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办理所需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房产产权属证明文件和兔子房屋租赁合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6、上述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只纳税人在同一县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7、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8、税务登记表有三种不同款式,分别对应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户以及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五
摘要:
本文从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的双语教学实践现状出发,阐述了双语教学在研究生教育中的必要性,指出为顺应时代的发展以及考虑到国际法课堂教育的特殊性,应当提倡双语教学,并针对改革面临的问题从选用教材、师资力量、水生英语水平、课堂教学模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字:
双语教学;国际法教学;师资力量;课堂教学模式。
1.什么是双语教学。
双语教学在英语中称为“bilingualeducation”,世界语言学专家m.f.麦凯指出,“双语教学这个术语指的是:以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的教育系统,其中一种语言常常是但并不一定是学生的第一语言。”目前国内外关于双语教学的定义林林总总,没有定论。鉴于我国双语教学实际情况,本文所探讨的国际法双语教学是指采用英语和汉语进行的法学学科教学。
2.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2.1顺应时代的发展。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我国经济实力的显著增长,对外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发展迅猛,这就需要大量既有扎实法律专业基础又熟练掌握英语的复合型人才。在此时代背景下,教育部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并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这就明确要求各高校将双语教学纳入教学实践,使得双语教学成为必要。
2.2国际法学科的特殊性。
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学的分支不同于自然学科的客观性与确定性,法学是一门具有浓厚主观色彩的学科,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如美国属于英美法系而德国则属于大陆法系。再加上各国的文化差异、风俗习惯不同而形成的法律制度、规则等更是大相径庭。
其次,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不同于国内的民法、刑法等处理的是一国内部的法律关系,国际法更多涉及的是各国签订的条约、国际惯例等。又由于国家之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等,尤其法律本身的专业性,术语众多,所以仅掌握一门语言是不够的。鉴于国际法本身的特点,运用双语教学方法进行国际法的教学显得尤为重要。
3.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双语教学改革面临的问题以及改善方法。
国际法专业的研究生,要想提高科研能力,写出一流的文章,必须对国外最新的专业资料进行研读,若不全面强化自身英语语言能力,就无法形成相对于其他专业的优势,也不能胜任相关实务工作,其专业实践能力就难以得到提升。因而,无论是从培养目标还是专业特点的角度看,都应引入双语教学,目的是在提高学生英语能力的基础上来全面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3.1选用教材。
选择什么样的教材是进行双语教学非常关键的问题。目前,关于法学双语教材的选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关于法学双语教学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教材,国内存在有三种观点:一是引进原版教材,二是使用现有的统编法学教材,三是编写适合国内法学双语教程的教材。笔者认为,直接引进原版教材,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不利于教学的进行。外文原版教材多晦涩难懂,尽管原汁原味,但学生理解困难。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由中国学者编写适合国内使用的双语课程教材。世界上首本用英文写作的中国国际私法专著是霍政欣的《privateinternationallawinchina》。应当注意的是编写双语教材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把质量关,且应当正确处理双语教材与统编教材的关系,两者应形成互补的关系,教材难度应当适中。
3.2师资力量。
双语教学最核心的'影响因素当然是教授课程的教师们英语水平的优劣。这不仅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求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一定程度的英语水平。但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具备扎实专业知识的老师大有人在,口语流利、通过专业八级的英语高级人才也不在少数,但真正能将两者结合,在教学实践中达到预期效果的人却少之又少。而高英语水平的人才,法学专业基础一般较薄弱,知识理论深度不够。
双语教学要求的教师应该是外语水平高,学科知识强的复合型教师,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要培养出数量相当可观的此类教师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当有一个长远的培养计划。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此类项目投入更多的资源,以刺激各高校有动力开展这样的工作,高校也应当创造条件对现有专业教师进行英语能力的培训。有条件的可以选派优秀教师去国外学习,利用国外丰富的教学资源;另外一方面也可以促进国内外学者的合作,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3.3学生英语水平。
双语教学的开展,也与学生的学习能力密切相关。但是与我国教学的投入相比,我国的外语教学效率并不高。缺乏语言环境、教材脱离实际生活等原因导致我国“哑巴英语”、“聋子英语”的现象比比皆是。
具有扎实的英语功底以及法学基础是学生参与国际法双语教学的前提条件。针对不同水平的学生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一部分研究生已经具备相当的英语水平,使其法律英语水平更快提高的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教师布置一定量的国际法相关的翻译作业。学校也应当为推进双语教学设计校园环境,如开设“英语角”,鼓励学生加强英语学习,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也可邀请外国法律专家开设讲座,形成良好的学习法律英语的氛围等。只有这样从校园环境出发,才能为双语教学的实施和推广铺平道路。
3.4课堂教学模式。
研究生课堂不同于本科。本科大多进行的是基础的普及性教育,班级人数一般较多,以大课为主。一般采用灌输式教育,而研究生教育由于人数较少,多以小课为主专业性强,更注重开发学生的自主思考能力。但由于受到传统教育的影响,大部分研究生的课堂仍旧多以老师讲学生听为主,缺乏必要的沟通,尤其法律专业知识本身具有不小的难度,再用全英文的教材上课,学生本身也容易丧失兴趣,事先不预习功课更加大了授课的难度。
要使双语教学事半功倍的顺利开展,必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研究生课堂由于人数较少的缘故,课程设置可更加灵活。课堂除了教师讲学生听的模式,可以采用学生分组讨论、老师最后总结的方式,这样学生掌握课堂的主动权,在上课前查找文献资料,形成自己的观点,围绕一个或若干个主题进行讨论,这样采用英语对话的形式,创造了说英文的环境同时又加强了师生之间的学术沟通。在这样的课堂上,应当尽量少纠结于英语句子本身如何翻译、语句结构、语法问题等,重点应当放在法律语言的语言特点分析上,以及采用法律专业课堂所用的教学方法,如法律条文的理解、司法实践操作以及法学著作的研读等。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双语教学仍旧处在摸索阶段,且存在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教师、学生和整个教育大环境的配合。但是更多人越来越意识到双语教学的重要性,随着大家更多的关注双语教学领域,相信双语教学的普及以及发展肯定会越来越好,也为日益国际化的中国培养更多的外语水平高、专业知识强的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李燕.美国双语教师培训制度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华东师范大学,.
[2]邵津.国际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郭玉军,乔雄兵.国际私法双语教学的思考[j].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版),.
[4]王寅.语义理论与语言教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六
2.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
3.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4. 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
5. 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
6. 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
7.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8.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9.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0.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七
毕业论文是对学生能力的综合性考核,选题的方向、大小、难易都应与自己的知识累计及分析问题和借鉴问题的能力等相适应,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题目。
选题既要有“知难而进|的勇气和信心,又要做到”量力而行“。有些学生在选题时想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将自己几年来的学习所得充分展示出来,因此着眼于一些学术价值较高、角度较新、内容较奇、技术较难的题目,这种精神是指的肯定的,但难度过大,就会脱离学生的实际能力,使之无从下手,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达不到全面锻炼和提高的目的。
选题过大,会使学生把我不住重点,难于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容易造成泛泛而论或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毕业论文写作任务。对于较大型的题目,最好再细化成若干个小题目,安排几个学生分别完成,单必须明确每个人的分工。教师要鼓励学生独立思考,选择不同的方案,使学生都得到提高。
选题不能太小太具体,若题目过于简单,内容太少,就会使学生的工作量不足,以致失去典型意义,无法反应个人的能力,不能收到毕业论文写作的预期效果。
选题是大点好还是小点好,由于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理论基础好、实际能力强、写作水平比较高的同学,可以选一个稍大稍难得毕业论文题目。但一般来说,选题还是小一点、具体一点好,这样的选题容易驾驭,只要写得深入具体,一样也很有价值。此外,选题的大小也是相对的,并没有量化的指标和严格的界限,大题不能泛做,但小题可以深做,这样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定。
选题不要脱离社会生产生活的实际,选一些不着边际让人看不懂的题目,也不能为了赶时髦,选自己美有弄懂或者没有条件的题目。例如,有的学生看到一点凤毛麟角的国外材料,找到几个新名词,为了“求新“就把别人的东西照搬过来,一知半解,东拼西凑,这样的毕业论文肯定是写不好的。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八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论司法独立与民事司法改革。
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关于民事诉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
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
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
论民事诉讼的诉的客体合并。
我国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程序比较。
一国两制下的民事诉讼特点。
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论诉权。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九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有关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思考。
·谈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规避问题。
·谈美国有限合伙法中合伙人之信义义务。
·浅谈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初探。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三)。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特点。
·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十
摘要:
时效是国际法中有争议的理论问题之一。对公法学家的主张、国家实践以及司法裁决的研究表明: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其构成要件有两个:援引时效的国家以主权者所有意思表示对所涉领土连续、平稳地行使国家主权;其他国家的默认。
关键词:
一、关于时效在国际法中地位和含义的争论。
时效原是国内法的概念,是各主要法系共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国内法中,时效的目的在于保护现存的持续状态,以免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的状态,从而起到保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它的实质是“事实胜于权利”,与法律上奉行的“权利胜于事实”原则恰恰相反。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律秩序尚不发达,以有效性为基础的事实状态常常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因此,大多数国际法学家认为,国际法上也应该有时效制度。
被尊称为国际法鼻祖的格老秀斯最早提出了时效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最初,他否认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后来又限定了他先前做出的论断,认为国际法中不存在类似于罗马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但采用了远古占有概念。应该说,格老秀斯在国际时效问题上的观点并不十分明确。一方面,他否认国际法上存在着类似于罗马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另一方面,又将罗马法时效制度中的远古占有概念引入到国际法,而且,在适用远古占有时,他又建议了1的时间期间。格氏在国际时效问题上的模棱两可态度,给国际法学界埋下了纷争的因子。
围绕国际法上是否存在着时效,形成了格老秀斯学派和法泰尔学派。而且,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基本上属于格老秀斯学派,来自普通法法系国家的公法学家基本上属于法泰尔学派。
格老秀斯否认物权取得时效,引入了远古占有。但后来的格老秀斯学派并不总是遵循这种区分,他们否认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理由是,国际法没有规定时效期间,而且不要求善意占有。另一方面,该学派承认国际法上存在着远古占有,并且认为,远古占有不是作为时效存在的,而是国际法的一项独立制度。
法泰尔学派认为,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有两种形式,即远古占有时效和类似于罗马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称为国际物权取得时效)。例如,法泰尔认为,“远古占有时效…是建立在远古占有基础之上的”,取得时效是“建立在既没有间断也没有被提出异议的长期占有之上的领土取得”,时效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因此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在他们看来,国际物权取得时效与远古占有时效的理论根据是不同的。在远古占有时效中,假定存在着最初不确定的状态,不可能证明这种最初状态是合法或非法,就推定它是合法的。国际法庭将它界定为一种持续如此长的时间以至于“不可能提供证明存在着不同情势的占有……”因此,一直有人争辩说,远古占有不创设或产生新的权利,仅限于认可其最初状态不可能查明并且因此被视为是按照法律要求产生的某种事实状态。换句话说,它不赋予一个新的所有权,只是使事实上已经存在的所有权成为神圣。国际物权取得时效的理论根据是,所有权最初是有瑕疵的,但据说占有治愈了这一缺陷,即通过时效取得了先前根本不享有的所有权。与罗马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不同的是,国际物权取得时效不是根据法定期间的经过,而是根据并非时间因素的某种标准取得所有权,但理论根据是一样的,即这种时效源于不当占有。因此,有的学者干脆将国际物权取得时效称为“不当占有”。
尽管格老秀斯学派和法泰尔学派在国际时效问题上的观点针锋相对,但它们都承认远古占有,当然,他们在远古占有的性质上存在分歧。更为有趣的是,由于不可能严格按照字面意义适用远古占有,两派在具体适用远古占有制度时均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满足了远古占有的要件。正如维荷格斯指出的,远古时效与严格意义上时效的唯一的真正差别在于前者比后者要求更长的时间期间,但这是程度上的而不是性质上的不同。换句话说,国际法上只有一种时效(如果存在的.话),该制度在适用时因不同情况而发生变化。因此,对视远古占有为时效的学者来说,远古占有只是要求更长时间期间的取得时效;对否认国际时效的学者来说,在具体适用远古占有时实际上等于承认了国际物权取得时效。而且,应该看到的是,远古占有制度的适用范围太窄,不足以满足稳定国际秩序的需要。因为“可以说,所有权已经持续如此长时间的情况非常少见;同时,远古占有的前提条件也很难满足。”因此,远古占有在国际法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正如约翰逊教授所说,从国际法上看,关键问题不在于远古占有是否是一种取得时效,而在于类似国内法中的物权取得时效是否被承认为国际法的一项制度。因此,两派分歧的关键是时效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含义。
关于时效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基本上表现为格老修斯学派和法泰尔学派之间的持久论争。按照布卢姆教授的分析,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一般性质的,另一个尤其与时效制度有关。
关于国际时效的争论,从大的方面看,是与私法概念在国际法中地位这一更基本的争论有关。正如劳特派特指出的,起源于几个世纪前的争论,本质上是国际法中的实在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之间的冲突。“实在法学派的基本要求用一个字表述就是:自给自足。它拒绝从除国际习惯或条约之外的任何渊源吸收规则和格言。”因此,它对任何求助于私法类比最不信任。另一方面,实在法学派的反对者——自然法学派——则将罗马法视为活的渊源,以填充它的无数空隙。总的来说,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法学者大都是实在法学派,而来自英美法系国家的国际法学家一般属于自然法学派。因此,实在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各自对私法概念在国际法领域中的适用和类比问题上的一般看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在国际时效问题上的态度。
更具体地说,源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时效的不同界定。在大陆法系中,时间因素是时效的一个构成性因素,适用时效主要是根据时间标准,因此,时间因素在大陆法系中具有根本重要性。在英美法系中,适用时效本质上是推定原所有者已经放弃了所有权,时间因素也只是有助于这种推定的因素之一,或者说是这种推定的简化而已,因此,时间因素在普通法中不具有重要性。既然不同法系对时效制度有不同界定,那么,具有不同法系背景的国际法学家在谈到时效时,实际上是以国内法的时效概念为标准的。这毫无疑问会加剧他们在国际时效问题上的分歧。
总之,时效制度本身具有的政策合理性以及国际社会的特点,是国际法上存在时效有说服力的理由,正因为如此,绝大多数国际法学家都赞同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没有几个学者反对国际时效,甚至在反对国际时效的少数学者中,如马藤斯、里维埃表面上否认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但实际上也承认国际法上存在时效制度。
二、时效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含义。
下面着重从司法裁决和少数国家的国内实践来考察与时效有关的国际实践。
(一)司法裁决。
在白令海仲裁案中,虽然当事方的书面和口头辩论以及法庭的正式判决中都没有提到时效术语和理论,但英国籍的仲裁员汉农勋爵曾不经意提到过时效,并且否认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劳特派特通过对该案的研究发现:“从美国籍仲裁员以及口头辩论中,似乎清楚地表明,美国的一个主要论点正是以时效为根据的……美国代理人在其最后报告中也承认,在准备该案的早期,曾得出结论:援引时效将是困难的。”从该案得出如下结论:组成仲裁庭的法官对时效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有争议的;美国曾设想援引时效理论,但最后没有援引,美国没有援引时效,并不意味着它否认国际时效,而是因为“援引时效将是困难的”的顾虑,因此,似乎可以推断,美国是承认国际时效的。
在格里斯巴丹那仲裁案中,当事方在诉状中均援引了时效,然而,裁决却没有提到时效。关于该裁决,学者们有不同观点。劳特派特认为:“在格里斯巴丹那案中,该裁决的理由实际上等于承认国际法中存在着时效,尽管该裁决没有提到时效这一术语。”布卢姆认为该裁决是以远古占有为根据的。实际上,如果将远古占有视为时效,那么可以认为裁决承认了时效。
在查米扎勒仲裁案中,美国以时效为根据,即不受干扰、没有间断地占有,并且自规定里奥格兰德河作为两国边界的1848年条约以来墨西哥从来没有对其占有该领土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它对旧河床和现在河床之间查米扎勒地区享有所有权。仲裁庭指出:“用作时效根据的占有的另一个特征是,它应该是平稳的。”而美国的占有并非平稳,因为墨西哥除了不时地提出外交抗议外,还曾计划在本案争议地区设立海关门拄。尽管没有实际设立,但在仲裁庭看来,由于该行为可能导致武力冲突,因此,不能指责墨西哥只采取了较为克制的抗议行为。而且,外交抗议在那时是能够阻止一个时效所有权产生的通常措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为美国的占有是平稳的。仲裁庭最后得出结论说:“没有必要探讨美国援引的时效权利这一有争议的问题,是否已被接受为国际法原则,在没有任何公约规定完成时效期间的情况下,仲裁员们得出如下结论:美国的占有不具有确立一个时效所有权的特征。”一致认为,美国的占有并不是“不受干扰、没有间断和没有异议的”,因此,其权利要求不予支持。关于该裁决,学者们有不同看法,布卢姆认为,该裁决与时效无关,而不是赞同国际法中存在着时效。其他学者如劳特派特、约翰逊以及维荷格斯则认为,该裁决承认国际法中存在着时效。笔者认为,仲裁庭虽然意识到时效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存在争议,但它实际上赞同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并以美国的占有不能满足时效要件为根据驳回了美国的权利要求。
在帕尔玛斯岛案中,荷兰主张国际法中存在着时效原则,而美国则反对荷兰援引时效。胡伯法官拒绝接受美国的权利要求,并以荷兰对该岛连续、平稳地行使主权以及得到了其他国家的默认为根据,做出了对荷兰有利的裁决。虽然仲裁员没有明确提到时效理论,但该案被视为所有与时效有关的案件中最著名的。胡伯阐述了适用于本案的实体法规则,即“连续、平稳地行使领土主权(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是平稳的)实际上就是所有权”。同时指出:“尽管国内法,由于其完备的司法制度,在没有实际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承认抽象财产权利的存在,但决不限制时效和保护占有原则的效果。国际法,其结构不是建立在超国家组织的基础之上,不能认可国际法将如几乎与所有国际关系有关的领土主权那样的权利,降低到没有实际行使主权的抽象权利。”言下之意是,国际法中更不应该限制时效等原则的效果。另外,胡伯法官暗示,连续、平稳地行使国家权力就是时效。并且认为,该原则一直在不只一个联邦国家中得到承认,指出:“从美国最高法院几个类似裁决中只需援引印地安那州诉肯塔基州裁决就足够了,在该案中,罗德岛州诉马萨诸塞州这一判例是以援引法泰尔和惠顿的著作得到支持的,这两位学者都承认以长时间占有为根据的时效就是有效、不可反驳的所有权。”总之,胡伯法官在本案中虽然没有明确援引时效,但分析裁决上下文可以得出结论,即该裁决不仅承认国际时效,而且阐述了国际时效的含义和要件。正如索伦森所说:“在帕尔马斯岛案中,时效已经得到承认。”当然,也有学者不无遗憾地指出:“遗憾的是,胡伯法官没有充分地阐述时效问题,只是满足于宣称,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将该理论适用于联邦成员国,并且以法泰尔和惠顿的学说为根据。”
在渔业案中,当事方在口头和书面辩论中都曾提到时效理论,并详细探讨了这一问题。英国在答辩中指出,以背离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的方式取得对海域领土的权利,只能是以时效的方式完成的。挪威在反驳中对时效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提出异议。法院没有就双方的观点发表意见,而是以下述理由做出了有利于挪威的判决,即“外国对挪威实践的普遍默认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长达60多年的时间里,英国没有以任何方式对此提出异议。”学者们对该案有不同看法。布卢姆认为,在当事方明确提到时效理论的情况下,法院却没有提到这一问题,只能解释为法院对该理论在国际法中的适用持怀疑态度。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未免过于武断。仔细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判决理由有两点:挪威一贯划定领海方法的国家实践;其他国家尤其是英国的默认,这两个理由正是适用国际时效的两个要件。因此,本案暗含地承认了国际时效。实际上,阿拉法兹法官在个别意见中明确提到了时效,而且在这位智利法学家看来,时效理论与历史性权利是同一的。
在敏基埃群岛和埃克里荷斯群岛案中,当事方都主张各自已经长期占有了有争议的群岛,并已经取得了对它们的最初所有权,并且倾向于认为,只有在其最初所有权不能成立时、因而他们援引的占有是不当占有的情况下才援引时效,因此,双方纯粹将时效作为其权利要求的替代性理由。在约翰逊教授看来,当事方不愿意明确援引时效,是由于“存在着纯粹将时效视为通过不当占有取得所有权的手段的倾向。”法院依据当事方提出的第一个理由做出了有利于英国的判决,即英国对有争议的群岛已经确立了最初所有权,从来没有放弃。因此,法院没有对当事方提出的替代性理由发表意见。从约翰逊的分析可以看出,当事方没有明确援引时效,是处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即时效有“不当占有”的恶名。
在某些边界领土主权案中,比利时以划界条约和其他文件根据,认为争议中的领土属于它。荷兰争辩说,即使根据1843年的边界专约,可以认为争议领土的主权授予了比利时,但荷兰自那时起对这些地区行使的主权行为,已经牢固地确立了荷兰主权。法院没有援引时效理论,而是查明比利时的默认是否成立,即“比利时是否由于没有主张其权利并且对荷兰行使主权行为的默认而失掉了主权。”在查明比利时的态度不能解释为默认后,法院做出了有利于比利时的判决。阿曼德一乌戈法官的异议意见和少数法官意见均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时效原则。
通过对国际司法裁决的考察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早期的司法裁决中,法庭不承认时效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或者组成法庭的法官们对时效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有争议的。在后来的案件中,尤其是在查米扎勒仲裁案、帕尔玛斯岛案和渔业案中,当事方明确提到或援引时效理论,但法庭仍尽量避免提到或援引时效,但裁决一般是同时强调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主张国行使领土主权的事实,另一方面则是对方的默认,尤其是强调后者,而这两个方面正是适用国际时效的要件。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说,虽然法庭没有明确援引时效理论,但它们实际上适用的正是时效理论;法庭没有明确提到或援引时效,或许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论。
2少数国家的国内法院裁决。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内法院判决,不仅能够表达该国的国际法观点,而且可以作为确定国际法的辅助性资料。
总的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尤其是早期判决,的确承认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后来的判决似乎提到默认理论,或者交替性地提到它们。在印第安那州诉肯塔基州案中,最高法院援引了法泰尔和惠顿关于国际时效的论述。而且法院在阐述时效时特别强调默认的作用。在后来对路易斯安那州诉密西西比州案、阿肯色州诉密西西比州案、密西根州诉威斯康星州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判决中,法院遵循了同样思路。
在美国直接电报有限公司诉英美电报有限公司案中,当事方请求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从国际法的观点说明康塞普湾(coneeptionbay)的法律地位。法院援引时效,并且在援引时效理论时,非常强调其他国家默认的作用,而不是关注时效期间。
总之,英美等国的司法机构不仅明确承认国际时效,并且在援引时效理论时特别强调原所有者的默认。
(二)少数国家的国内实践。
与国际时效有关的国家实践,表现为有权代表国家的机关和代表所做出的行为以及口头和书面声明。这些实践表明了这些国家对国际时效的态度。
虽然意识到不存在时效期间,但美国国务卿奥尔尼186月22在致英国驻美大使的信件中明确提到了国际时效。规定将英属圭亚那一委内瑞拉之间的边界争端提交仲裁的18《英美条约》,明确承认取得时效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该条约第4条(a)规定:“在50年期间的不当占有或时效应该产生所有权。仲裁员可以将对一个地区的专属政治控制及实际定居视为足以构成不当占有或根据时效取得所有权。”几乎可以肯定地说,这是唯一承认国际时效的国际条约。如上所述,一些国家在具体案件中也曾提到或援引时效。例如,荷兰在帕尔玛斯岛案的答辩状中坚定主张国际法中存在着时效原则,并援引了该理论,但美国却强烈地反对荷兰援引该原则。挪威和瑞典在格里斯巴丹那案中均援引了时效。在查米扎勒仲裁案中,美国援引了时效理论,但没有成功。挪威在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中提到了时效理论,指出丹麦对有争议领土的权利是以时效原则为根据的。在渔业案中,英国认为挪威的权利主张是以时效为根据的。
可以看出,这方面的国家实践比较少,而且某些国家在国际时效问题上的立场不一致,如挪威;一些国家(如美、英)在国际时效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致的,即认为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一方指出另一方的权利主张是以时效为根据时,总是遭到对方的反对,并强烈地否认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有些学者因此得出结论说:“如此稀少的这种国家实践几乎不能得出国际社会或者某一特定国家已经最后地使自己承担赞同一个观点或另一个观点的结论。不同国家在这方面的实践的确不具有确定的一贯性,并且显然取决于——如在其他问题上一样——所涉国家真正或想象的利益。”诚然,国家实践都是某种动机下完成的,但其法律性质并不取决于这种动机。同样,也不应根据这方面国家实践的多少断定时效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际上,正如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自己分析的,“这方面的国家实践相对稀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下述事实,即国家援引时效理论,意味着承认了对方最初曾享有所有权,它对争议中领土的权利是不当权利。显而易见,各国并不倾向于做出这种认可。因此,它们尽可能地不主张时效权利。同样,各国也不愿意援引远古占有理论,因为援引该理论可能被解释为,它们承认其对该领土的最初所有权是不确定的。因此,为了避免任何可能误解,各国总是尽可能地避免援引国际时效和远古占有。”其实,除了因时效具有“不当占有”恶名的疑虑外,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原因,即各国不援引时效理论是出于诉讼策略上的考虑:如果时效国不援引时效理论,那么,原主权者不仅要证明其最初就享有所有权,而且必须证明它从来没有放弃所有权或默认时效国的所有权;反之,时效国明确援引时,则对方只须证明,它没有放弃所有权或默认时效国的所有权,因此,在时效国看来,它没有必要减轻对方的举证责任。
总之,关于时效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时效没有得到普遍性国际条约的承认,即使明确承认国际时效的双边条约也相当少。在国家实践方面,只有英、美等少数国家的国家实践可以说已经形成了承认国际时效的习惯,而其他国家出于时效“不当占有”的恶名或诉讼策略的考虑不愿意援引时效理论。然而,应该看到的是,时效作为“文明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无论如何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时效因而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讲,时效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这一结论能否成立,取决于“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的“司法裁决和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就公法学家学说而言,绝大多数公法学家都承认国际时效,只有少数学者否认国际时效,甚至在反对国际时效的少数学者中,如马藤斯、里维埃等表面上否认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但他们阐述的理论实际上等于承认了国际时效。因此,总的看来,公法学家是承认国际时效的。就司法裁决而言,存在着相当多的与国际时效有关的司法裁决。早期的国际裁决明确否认国际时效,或者组成国际法庭的法官在时效问题上存在着分歧。在后来的国际裁决中,即使在当事方明确援引时效理论的情况下,这些司法裁决也是竭力避免提到或援引时效,相反,它们不明确指明理由,而是同时强调两个要素,权利主张国的国家实践以及对方的默认,而这两个要件也正是公法学家在引入时效概念时特别强调的与国内法时效相区别的本质特征。因此,国际司法裁决实际上暗含地承认了国际时效。总之,时效作为“文明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因而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这一论断得到了公法学家和司法裁决的证明。
三、结论。
由上所述,可得出以下结论:
1国际法上存在着时效,称为国际时效,包括远古占有时效和国际物权取得时效两种形式。
2国际时效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时效概念,更类似于英国法上的普通法时效,其作用的效果是有助于推定占有者享有所有权即各国对这种情势的一般承认,正因为如此,适用国际时效特别强调对方的默认,而不是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
3可以将国际时效界定为:国家事实上在足够长的时间里以连续、没有间断的平稳方式对所涉区域行使国家主权,并且得到所有其他受到影响的国家的默认的情况下,根据国际法就该国对所涉领土行使主权的法律承认。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十一
金融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对金融学生所学金融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全面考核,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高厅[24]21号)中,毕业论文作为实践教学和教学效果的重要内容,成为评估中的关键性指标。毕业论文选题是论文写作的第一步,选题是否恰当,决定着论文的成败和质量。但在实际教学中,金融学本科生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往往不知如何着手,或者由于选题不当导致论文不能如期完成或质量低下,因此探讨金融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十分必要。
选题即选择研究课题,是确认研究对象和准备学位论文的前提性和关键性步骤,无论进行任何一项研究,都必须首先确定所要研究的问题。选题如同导演选材,正确的选题在很大程度决定着论文的成败与否,因此我们必须慎重对待题目的选择,题目选对了,目标找准了,论文就成功一半了。许多本科毕业论文之所以质量不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选题不当。当前,金融学本科学位论文的选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在实际教学中,一方面不少老师存在“重研究生论文,轻本科论文”的思想,对本科论文的指导欠认真,指导次数少,与学生交流少,对学生的选题不重视,往往是让学生自行选题,而没有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建议,或者是拟定的参考选题多年不变,早已失去选择价值;另一方面,本科学生“重工作,轻论文”,整天忙于应聘、实习、考研,认为自己的学业已经完成,毕业论文只是走过场,因此论文选题很随意,欠缺思考,只为应付了事。本科论文的开题报告本应是学生初步确定选题和教师对之提出建议的关键环节,但在教学中,存在不少学生迟迟不交开题报告甚至论文完成才填写开题报告的情况,论文开题流于形式。
宏观性研究的往往是一领域,一个方向性的问题,根据金融本科生的学识水平和对本科毕业论文篇幅的要求,本科生缺乏研究这样的选题所必需的专业基础和研究能力,不仅收集材料存在困难,而且写出来的东西往往缺乏深度。如“关于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选择”、“论金融风险和监管”、“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探讨”等,就属于太宏观、太大的题目,货币政策目标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标、近期目标,涉及财政政策、利率、货币政策等等问题;金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等等;商业银行业务包括资产业务、负债业务、表外业务等。就每个具体问题就是一篇文章,所以最好就其中一个问题写作,如:我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是以利率还是以货币供应量作为中间目标)。
论文选题应注重研究课题的实用价值和理论价值,避免选择已经完全得到解决的常识性问题。当前,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正处于不断的改革和发展之中,金融体系不断变革,许多新政策、新机构、新工具不断出现,应该说金融体制改革为金融学生提供了广阔的论文选题空间。但一些学生不关注经济发展动态和金融改革创新的动向,对新事物视而不见,在毕业选题时,查找的资料过于陈旧,如26年还有学生选择“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引进外资银行,提高银行竞争”等早已过时的题目,这反映出学生没有关注外面世界的变化,抄袭几年前的文章。
学术论文讲究原创性,人云亦云,乃论文之大忌。当然,对于本科论文过于强调原创性不太现实,要想一整篇文章都有创新是不可能的,但论文中应有自己独到的东西,否则这种选题没有意义。有些金融学生论文选题缺乏前沿性、挑战性,无新意,如“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成因分析及对策”、“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途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防范”、“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等,这些问题已经研究了多年,有关论文已很多,当然这些选题并不是不能再写,而是应从全新的角度或使用新方法去探讨和挖掘,否则简单的重复没有意义。
有些学生在选题中不切合实际,盲目求“新”。如“国有商业银行跨国经营问题”、“组建跨行业战略联盟”、“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战略”等。商业银行国际化无疑是方向,但目前乃至长期不能实现,因为银行国际化的前提是企业国际化,企业实现跨国经营。目前全球5强,几乎都是跨国性的,进入我国的就有3家,所以外资银行纷纷登陆中国占领市场。而我国规模大、跨国性企业不多,进入世界5强的企业更是寥寥无几,所以银行谈何跨出国门走向世界呢?在我国金融期货的推出一直审慎,尚在试点中,探讨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战略不符合我国实际。
金融本科论文选题是教师和学生互动的教学实践过程,上述论文选题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解决,基于前文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本科毕业论文虽然属于学术论文,但撰写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过程的一个步骤,不仅是为了传播学术信息,推进学科的发展,更重要的目的还在于梳理、总结学习成果,反映学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及其他专门知识的掌握程度,因此教师和学生都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建议在本科论文选题之前,由专业教师就选题的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给学生作专题指导,并就开题报告的规范书写、论文写作规范等问题给学生作统一讲解,改变过去单个教师“一对多”指导模式,实行集体指导、集中指导,教师组(教研室)共同协商研究本科论文的指导问题,避免由于教师个体的研究水平的局限而降低学生论文选题质量。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各种新政策、新举措层出不穷,而金融学生选题陈旧反映出学生对新信息的掌握较欠缺。因此建议:一是教师应指导学生如何通过网络系统、报刊杂志等渠道收集、整理最新金融信息,关注学术研究发展信息;二是鼓励金融学生参加教师的研究课题、各种学术研讨会;三是经常性地要求学生就新的金融政策展开讨论、思考。
1、注意学术价值和社会实用的结合。
学术价值是选题的着眼点,学位论文应“为时而著,为事而作”,金融学是应用经济学的一个分支,金融学研究应讲求应用性,即具有社会实用价值。当前,我国金融领域中新问题层出不穷,论文选题应结合我国转轨经济的特点和金融体制改革的现实,在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选择有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的课题研究,揭示金融发展规律,探求真理。
2、注意量力而行。
金融本科学生应从自身学识水平和知识结构的实际出发,选择熟悉并感兴趣、有获取资料的条件,并估计能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的论文题目。
(1)论文选题“宜小不宜大,宜专不应泛”,可小题大做,勿大题小做。选题过大,会面面俱到,不着边际,什么问题都谈到,什么问题也说不清楚,难以将论题说深说透。选题过窄过小,发挥的空间很小,取得突破性成果十分困难。金融学生要根据自己的科研能力选择大小适中,难易适中的题目。在实际中,有些选题很好,但受知识、水平、资料有限,难以完成,最好放弃,不要好高骛远。
(2)所选题目要有一定数量与质量水平的文献资料作为研究基础。论文的选题应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通过前人文献资料的掌握,可以了解所选题目应涉及的内容、历史和现状,这样才能找到选题的新视角。因此,拥有大量翔实、丰富的文献资料有利于高质量金融论文的写作。
3、注意选择自己熟悉及兴趣的问题。
论文选题应从自己的专长和兴趣人手确定选题。熟悉的问题一般就是学生在平时的学习中或实践中有深切的感受,不断的专业学习和一贯的信息收集使其准备了厚实的理论基础,有利于进行深入研究,提高升华的认识,较容易写得深入、写出创新点。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感兴趣才会深入思考,才能深入钻研下去,才能形成自己一定的独到见解,可望成为一篇较高质量的论文。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十二
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对于税法,大多数人是非常熟悉的,对于企业管理,很多人也不陌生,但是将税法应用于企业管理过程中,却并不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但是在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等治国理念的出现,使得法律与企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而与法律体系中其它法律相比,税法与企业的关系相对更直接,所以说,将税法融入到关乎企业运行的企业管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当前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
很多人习惯把企业的会计工作独立于企业管理,事实上,企业管理的范围非常宽泛,只要与企业的日常运行有关,都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而税法是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影响企业的会计工作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一种体现。首先,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与税法密切相关。税法是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而存在的,税法的种类不同,调整的关系不同,对企业的要求也就不同。比如营业税,它的征收对象就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内容就是供应劳务,转让资产等过程中的所得额。这样一来,如果企业在日常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劳务供应等内容,那么在会计工作中,就必须按照营业税法的相关规定填写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账簿。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工作的内容应该是与税法的相关规定相对应的,只有这样,国家税收工作的开展才能相对更顺利,企业管理工作才能合法有序。其次,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与企业管理中其它领域的工作人员不同,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的要求通常会受到税法的影响。企业的规模不同,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能力要求不同,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是无法从事会计工作或者与会计工作直接相关的其它的工作的。在税法中,对企业会计工作会有特殊的规定,比如企业的会计账簿如何保存,保存期限,或者企业中应该设置那些类型的会计科目,对于企业运营中哪些活动应该在会计账簿上有所反应。这样一来,税法中的很多要求都是非常具体的,也是非常专业的,只有具备一定会计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会计人员才能做好这些工作。所以,企业的管理想要合法有序,就必须依靠那些会计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从业人员才能实现,也即,税法影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要求。
(二)税法影响企业的销售策略。
企业的销售策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法对于企业的销售策略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的盈利,通过销售得以实现,所以在大多数企业中,销售工作都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相对比税法对企业会计工作的影响,税法对企业销售策略的影响并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销售策略是企业在实现销售计划的过程中所选择的方式,通常需要考虑产品、价格、广告、渠道、促销及立地条件等,实现这些因素的最优组合是销售策略确立的重要内容,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销售方式主要包括电话销售、网络销售、连锁销售等,成功的销售策略就是要在权衡好产品、价格等多项因素之后找到最适合企业的销售方式。在这个过程中,税法也是起着重要影响的。比如宣传方式往往会受到税法的影响,广告和直销是企业通常选用的两种宣传方式,如果税法中对广告商征收的税偏高的话,那么广告的成本就会高,这时候企业就更倾向于直销,而如果个人所得税提高,企业雇佣直销销售人员的成本也就会受影响,那么广告可能就更有优势。总之,在税法的影响下,不同的因素博弈的结果就是一个合适的销售策略。总的来说,虽然税法对销售策略选择的影响不是非常的直接和明显,但是这种影响的存在还是不容忽视的。
(三)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选择。
除了对企业会计工作和销售策略的影响外,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还体现在税法影响企业的市场的选择。众所周知,由于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地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有很大的差别的,所以,在税法的统一规定之下,允许不同地区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目的,出台适应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或者适当减免某些行业的税收。正是由于税法中这些规定的存在,地域不同,税收的规定也会有非常大的差别,这些差别也是企业在市场选择过程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在企业的日常运作中,税收是一项大的支出,如果地方政策有减免税的优惠,那么企业的生产成本就会大大降低,相反,如果某个项目并不是地方所鼓励,在税收方面,企业基本无法享受任何优惠,支出自然增加。由此可见,税法中某些条款的存在,影响着地方税收的具体政策,进而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和运营。面对这样的情形,企业在做市场拓展的过程中,是一定会考虑相关税法的规定的。比如税法做了硬性规定的领域,通常,地方的税收策略就不会有太大的差异,这样市场选择就可以抛开地方税收政策的因素,而如果在某些领域,税法给予地方税收的自由空间较大的话,那么企业在市场拓展的过程中就必须考虑地区的特点,地区的特殊税收政策。因此,税法在企业的市场选择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之一。当然,除了上面提到的三点以外,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还有很多,比如税法影响企业管理人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选择等。
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通过税法在企业中的应用得以实现,正确分析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有利于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态度,税法对企业运行的影响等内容都可以反映出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根据目前我国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
在今天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出现,国家对于法律的宣传力度在增大,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在这样的环境中,自然需要更好的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只有这样,企业的发展才能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把控着企业的管理方向,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所以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国家的相关法律有充分的认识。认识到这一点,当前企业的管理人员都开始接受相关法律的培训,税法作为与企业营利关系密切的法律,获得了越来越高的重视。因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税法的重视程度的`增强,是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应用的一个现状。
(二)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逐渐增强。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的决策者,他们对税法的重视的提高,自然会使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引导作用增强。企业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任何一个因素的偏差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的伤害。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依然有很多人铤而走险,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威胁着企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法律开始频繁出现在企业决策者的眼前,运用税法指导企业会计等工作,进而通过税法指引整个企业管理朝着正确、合法的方向发展已经成为当前企业管理中的趋势。
(三)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
不管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税法重视程度的增强,还是税法对企业管理的引导作用的增强,都是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的好的方面,但看到好的局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问题的存在。根据当前企业管理的情况来看,部分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还不够,这是税法在企业管理的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一些企业管理人员的意识中,只有管理理论知识才是工作的必备,而法律等内容是可有可无的,可能是由于法律对于企业管理的作用并不是非常的明显,这种现象不是个别。在企业中,管理人员大多数是经过专业的管理技能培训的,或者是有多年的管理经验,但是对于法律的理解,依然是他们的弱点。因此,在企业中,依然有部分管理人员对于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较低,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
根据上面的分析,既然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税法在企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同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那么,找到更好的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就变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能力有待提高是存在于当前税法在企业管理应用中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是主要途径。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第一,开展税法知识专业课,对与企业税务密切联系的管理人员进行课堂式教育,夯实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基础;第二,在企业管理人员内部开展税法知识竞赛,通过激励等方式号召其管理人员学习税法的热情;第三,在企业宣传位置设立税法知识公告栏,从细节处培养起管理人员了解税法,学习税法,遵守税法,应用税法的意识。除了以上三点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运营状况开展其他活动以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
(二)构建适合企业需求的税法应用框架。
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是以科学的方式为基础的,对于企业管理而言,税法的应用需要建立起一个框架,管理人员在此框架下展开工作。在今天,税法对企业管理的作用已经无可否认,但是对于税法的应用不能是盲目的。企业管理人员对于企业的日常业务以及未来发展方向有比较客观的认识,根据这些内容,在结合税法的规定,建立起一个税法应用框架并不是非常的困难,而这个框架的建立,对于企业日后的管理工作都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的方式。
创新是事物发展的源动力,对于企业而言,有创新才能有竞争力,才能有收益。企业管理与税法的融合同样需要创新,一般情况下,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是通过税法对管理人员的规范来实现的,那么在以后企业的管理中,就可以突破这种方式,比如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在税法的规定中找到企业的发展优势方向,也就是充分利用税法的指引作用。总之,创新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发挥方式也是发挥税法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的策略之一。
四、结语。
在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下,企业管理活动必须做到严格依法,有效的将税法与企业管理结合,使税法的作用在企业管理中充分发挥将会是未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内容。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十三
教育研究课题的选择,对我们教育科研工作者而言是关键的一步。这是因为课题的选择引导着研究方向,并制约整个研究工作的进行以及研究的价值。所以选好一个教育研究课题就显得很重要。
1.将教育实践活动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直接转化为研究课题。教师可以把那些重要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转化为研究课题。例如,怎样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长期困扰教育界的中小学课业负担过重问题产生原因是什么?这一问题怎样才能得到解决?教育教学中怎样促进学习困难学生的转化?学生厌学是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这种状况是怎样形成的?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有着怎样的关系?怎样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等。从这些突出的现实问题中提出课题进行研究最能充分发挥教师自身的优势,能直接的提高教学质量。
2.从教学实践的疑难、矛盾和困境中发现研究课题。
教师可以从教学实践的疑难、矛盾和困境中发现研究课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矛盾与困境,并且没有现成的成功解决方法可供借鉴。这种疑难或困境至少有以下几种类型:
(1)教师的理想与实际存在着差距。(2)教学情境中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的目标之间存在着冲突。如教师从“培养学生创造力”的指导思想出发,在教学中布置较有挑战性的作业,但这种做法却导致一部分学生跟不上功课,产生挫败感,最终厌学。(3)教师与领导、同事、或家长对教育教学存在的不同甚至对立的看法。如有的教师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在课堂教学中不断做出新的尝试,以改变原来的“填鸭式”教学,但周围同事或学生家长却不认同,认为他在出风头,会影响学生学习。(4)教学中存在着比比皆是的“两难困境”。例如顾及到了单个学生的个性发展,就有可能妨碍了学生集体;关注到了学生的兴趣,规范性就很可能被削弱;充分发挥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教师的引导角色就可能无法实现了。
上述的疑难、矛盾和困境都可成为教师的研究课题,教师在研究的过程中找出化解问题的方法,从而走出困境,提升教学效果。
3.从具体的教学场景中捕捉研究课题。
教师可以从具体的教学场景中捕捉研究课题。中小学教师与专业研究者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教师一直生活在教育教学实际的现场,是在现场中感受教育事实,生发教育理念,提升教育智慧的。而教育现场是教育问题的源发地,是问题产生的土壤,进入教育现场的教师对教育现场所做的任何真切而深入的.分析,都可能滋生大量的有待研究的课题。
二、选题的原则。
(一)科学原则。
所谓科学原则,就是指我们在选题时,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研究,都必须符合已经为人们所认识的教育规律,都应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
(二)价值原则。
教研课题的选题来源及原则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有指导作用和参考意义。
(三)可行原则。
选题,首先要考虑的是价值原则,这是一个基本原则,是不可忽视的。但是,仅仅从客观需要上来考虑选题是不够的,还必须从主、客观方面考虑是否具备展开研究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选择恰当的课题。可行原则是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可行性。
(四)创新原则。
创新原则指要选择有新意的课题。这里的“新”有三层涵义:一是全“新”,指他人没有研究过或很少研究的课题;二是“半新”,指他人虽研究过但未完全解决的课题;三是“推陈出新”,指他人已研究解决过的但仍可深化发展甚至相悖的课题。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十四
大学生是社会消费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高等教育阶段在校大学生达2900多万,在校人数居世界第一,每年大学生消费达800多亿,他们有较高的学历,较广博的知识面,较复杂的知识结构和多层次的理论水平,他们是思维最活跃,反应最敏捷,易受时尚潮流影响,接受新兴文化最快的高智力群体,是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在经济高速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由于生活方式的多变和多种消费文化的影响加之大学生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受到社会各种文化的影响,超前消费,月光族,享乐主义等都对大学生的消费行为有着很大的影响。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学者们探讨和研究的话题。当前大学生消费行为发生了明显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发展趋势,目前大学校园中的消费结构复杂,名目繁多,从基本日常消费、人情消费,娱乐消费、通讯消费、以及各种考证等,而且在消费中追求标新立异、争强好胜、表现自我的心理,希望以标新立异的形象,向周围的人展示自身的魅力和树立区别于周围同学和朋友的形象,来体现自己独特的风格。这些新的消费趋势又将对社会环境的改变和高等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同时大学生的消费行为对于自己的家庭,所在的学校,以及自身的发展都有不同程度和层次的影响。而且大学生的消费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消费时非常注重自己的爱好和兴趣。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不仅反应了现今大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同时反映了在校大学生的消费健康状况和校园消费文化。
2、选题目的。
内容大同小异,重复性较高,收集的数据有限,且不存在区域差别。没有考虑区域经济和文化因素对该区域大学生的消费行为的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方式收集相关数据,分析大学生的消费行为究竟受那些因素的影响,各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初步预测西北地区大学生消费行为的发展趋势。根据相关分析对造成大学生不良消费行为的因素进行总结,提出合理、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引导大学生养成健康的消费文化和合理的消费方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研究大学生的消费行为是了解大学生消费健康状况,是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前提,只有充分了解影响当前大学生的消费状况的因素才能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对大学生的消费文化和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整和引导。积极倡导合理、科学的消费理念和消费行为,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行为。形成健康的校园消费文化,养成大学生健康的消费行为。“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对于一个民族要富强,离不开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静以修身,俭以养德”,勤俭节约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大学生作为国家的生力军,要坚持健康的消费行为,继承和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民族文化传统,这不仅有助于对自身的素质和健康的生活,同时大学生最终会走上工作岗位,进入社会的各行各业,对社会上健康的消费文化起到推进的作用。引导大学生进行消费之时认真思考,积极努力完善自身消费结构,反对奢侈浪费、盲目攀比等不良消费风气,崇尚科学理性消费观念,引领健康和谐消费文化,势在必行。
目前对大学生消费行为的研究主要是对全国在校生的研究,没有考虑到东、中、西部的经济、文化和思想的影响。本文旨在综合考虑经济、文化、思想、所在区域的因素和条件,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为例,针对西北部地区,对西北地区大学生的消费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帮助学生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念,为相关人士的研究和需要提供理论基础和借鉴。
1、国内外研究综述。
在国外,对消费行为的关注最早可追溯到十八世纪。在二十世纪初,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分析心理学家开创的动机研究为消费者及其行为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初步的理论方法和技巧,六十年代消费者行为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1968年,由恩格尔、布莱克威尔和克拉特等人合著的《消费者行为学》一书。该书被认为是第一部系统介绍消费者行为知识与理论的教科书。该书主要从消费者的知识、心理、动机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以及消费者购买的过程,全方位多层次的对消费者行为做了全面的阐述、目前该书经过多次的修正,已经出版到底10版。
我国对大学生消费行为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研究的学科视角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以教育学、社会学、经济学、体育学、心理学为主,研究内容涉及广泛,有关大学生消费状况的研究,大多数是对大学生消费状况的一般调查,包括大学生消费经济来源、大学生消费水平和大学生消费特点等方面的研究。大学生消费虽然是个人的事情,但是却受了到社会政治、经济、社会价值、文化发展、学校教育方式和家庭因素的影响,其表现出的社会特性是无法估量的,教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研究占据大学生消费研究的大半江山。随着我国大学生人数的增加,有调查表明,我国大学生群体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青年学者、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学家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大学生消费行为进行了探讨。目前,探讨最多的是关于大学生的消费观念,消费中存在的问题,炫耀性消费,消费伦理,消费态度以及结构和趋势。而且大多是以广泛的全体大学生为研究对象,极少从区域和其他角度去做相关研究。
2、对查阅文献的评论。
张璞麟、高宏博主要从社会环境因素和大学生自身因素两个方面对大学生消费行为的影响因素做了描述性分析,认为对于急于走在时代前沿,消费心理并不成熟的大学生而言,模仿和超越社会中的新鲜事物使他们盲目攀比的心理、模仿的消费心理日趋强烈,这将直接影响大学生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大学生极容易在消费过程中产生从众心理和攀比心理,在这种不正确的消费观的引导下,大学生极易产生盲目消费,奢侈消费,攀比消费,这种与主流消费观相背离的消费行为。因此需要及时调整,让大学生健康成长。同时提出了建议。但文章只是做了描述性分析,没有任何的数据分析,缺乏实证。没有全面的对大学生这个群体做针对性的调查和研究。内容上与以往的文章大同小异,并没有理论上的创新。
刘鑫认为社会因素对大学生不良消费行为的影响,具体包括不同社会群体的影响、西方消费主义价值观的影响、文化因素的影响、社会因素的影响、家庭因素的影响和心理因素的影响等,从这几个方面加以诠释,并进行了理论分析和述评。对大学生群体和个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诸如信用、独立、攀比等社会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通过群体和个人两个角度予以综合治理的理论措施。
张干群主要对大学生的消费状况和消费行为,以及他们的消费心理进行研究。将大学生的消费行为分为8个维度构成:攀比炫耀、时尚流行、他人主导、张扬个性、小心谨慎、鲁莽冲动、调节情绪、勤俭节约。同时在文章中提出性别、年级、是否独生子女、家庭所在地、家庭收入状况都对大学生的消费状况和消费行为有影响。同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大学生消费行为模型。
张东虎在当代大学生消费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文中指出消费主义、社会不良价值观、学校不重视以及自身问题是影响大学生消费行为的主要因素而且从这四方面提出了改进大学生不良行为的相关建议。在文章中是以包头师范学院为例,忽略了区域、消费氛围,消费环境对大学生消费产生的影响。
总之,在己有的研究中,多半是描述性研究,给人以相似、千篇一律的感觉,人们似乎可以在一开始了解到要研究的对象时就知道结论是什么了,只看到大学生消费的现状和广泛因素对大学生消费的影响,对于大学生群体消费特征的形成对社会以及环境的影响被大多数研究所忽视。而且大学生消费研究较多停留在经验性的表面研究,理论挖掘比较少,探讨深层的文化理论因素也比较少。
1、论文的主要任务。
1、综合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总结了解西北地区大学生消费水平、消费结构。
3、找出影响西北地区大学生消费行为的主要因素。
4、根据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提出培养大学生健康消费的意见建议。
2、所需材料及获取途径。
设计调查问卷,进行实地调研对相关数据获取第一手资料。
通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图书馆、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相关数据文献库查阅涉及大学生消费问题的期刊、文献、学/硕士论文以及网络获取相关资料。
3、技术路线。
4、进度安排。
(1)论文选题―20xx年11月25日-20xx年11月30日。
依自己的兴趣确定研究方向,确定论文题目。
(2)撰写开题报告―20xx年12月1日-20xx年12月8日。
搜集相关的文献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并交老师交流。
(3)资料收集、设计问卷―20xx年12月8日-20xx年12月27日收集论文写作中需要的二手资料,构建理论基础。
(4)调查、数据汇总论文写作―20xx年12月28日-20xx年04月08日对搜集的资料进行处理,完成论文的初稿写作,交老师评阅。
(5)修改定稿―20xx年04月09日-20xx年5月20日在老师的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最终定稿。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十五
随着高校本科生扩招,教学资源不足的问题在学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中也逐渐明显。有资料显示,药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基地比例分别为:医院54.54%,药检所9.09%,教研室、实验室为36.37%。有所增加,分别为60%67%及33.33%。所以,医院作为药学本科生主要毕业论文基地,除了以往的实践带教外,应该认真思考怎样让课题教学可持续发展,培养具备一定科研能力的药学毕业生这一新的教学任务了。20至今我们已指导本科毕业论文15篇,完成12篇的论文答辩,3篇正在进行中。作为写作的关键,选题结果决定了论文的质量。笔者想就在医院实习的药学该如何选题,谈谈一些体会。
选题有几种来源,要么来自于指导老师的专业经验,要么来自文献阅读或是已有选题的延伸和扩大。医院药学所能提供的选题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1治疗药物监测。
指导老师可以选择日常监测病例较多的品种之一,指导学生回顾性分析血药浓度与某一临床治疗效果或不良反应的相关性。通过整理血药浓度数据并查阅相应病历,了解药效观察指标或药品不良反应的具体临床表现,让学生更深刻地了解药物治疗浓度范围的临床意义及治疗药物监测在指导个体化给药中的作用。
1.2处方分析。
处方分析是了解临床用药情况和促进合理用药的重要手段。我们可以根据临床某些疾病药物治疗决策的进展,选定某一病种有目的地进行处方动态分析,了解其中相关药品的使用变化。通过指导学生查阅有关文献,特别是对专业书刊的查找、利用,充分了解该病种治疗策略的进展变化,了解所涉及药物的药理学和药动学知识,综合利用这些知识明确需要收集整理的数据资料,在指导老师带教下进行数据分析。通过处方调查结果,了解疾病治疗策略的进展对药物选择的影响或新药的出现对疾病治疗的影响。我们还可以利用药物经济学理论进一步研究这些变化在优化处方方面带来的课题。
1.3关注药品不良反应。
我国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从起实行药品不良反应(adr)网络上报。这就使回顾性分析某个医院或某个地区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变得方便,数据更加全面。通过指导学生收集、整理及分析adr数据,从结果直观地认识各类药品adr的发生率、adr常见涉及的器官、系统以及什么是严重的adr等概念。通过具体病例的研究及文献查找还可对adr发生有影响的相关因素进行调查分析。通过这类课题研究,可使学生在今后工作中对adr的发生及药物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有更高的敏感性。
1.4药物相互作用的研究。
在开展静脉药物集中配置(pivas)的医院能给这类课题提供良好的数据平台。收集本单位临床上使用药物常见的药物配伍情况,特别注意中药注射剂,通过文献检索和实际工作中所观察到的现象进行一些药物配伍后的稳定性实验,逐步累积药物配伍的知识,为临床用药提供数据参考。
1.5生物等效性实验研究。
在有条件的医院,还可以运用hplc等方法进行临床药物动力学研究和生物利用度研究,并可延伸到上市药品的药剂质量评价研究,为医院药品遴选控制质量提供科学根据。
2.医院制剂。
2.1优化制剂处方。
这类选题多由指导老师常年工作经验所提出或新技术的应用所激发,可对于一些质量不够稳定的制剂处方进行改进,通过稳定性试验评价制剂原料、制剂工艺及制剂成品外观,优选最优处方。
2.2摸索含量测定的方法。
医院制剂药检室的主要工作是根据质量标准对药品质量进行检验,所以制定控制药品内在质量的质量标准可作为研究方向。通过查阅文献,摸索出优于原有测定方法的测定手段。特别是需要预处理的样品,通过中间环节的改进,摸索出更方便、准确的检测方法。
2.3在实际生产中摸索高效低耗的节能方法。
对设备、制备工艺或生产环节进行改进,不断实践验证,摸索出高效低耗的节能方法。
2.4为中药制剂的开发做前期的实验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201月颁布的《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对于医院开发中药制剂非常有利,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政策所给予的.有利条件大力发展中药制剂。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财富,资源丰富,中医药知识储备充足并有独特的中医药理论体系。我们可通过文献、网络获得的信息,利用医院制剂室良好的设备条件与临床医师一起充分研究挖掘我们的传统古方和经典验方,开发对于难治性疾病确有疗效的中药制剂做前期的有效成份的提取分离、工艺摸索及药物配伍等研究。
2.5开发临床需要的新制剂以解决实际需要。
结合本院临床特点,与相关专业临床医生合作,根据临床治疗需求,科学制定协定处方。
3.讨论。
毕业实习期间由于时间有限,调查和能获得的实验数据有限,有的课题在实习期间也许只能完成研究工作的其中一部分,所以科室教学组应组织有较强理论和实践教学经验、科研能力强、业务水平突出的人员对论文选题的可行性、研究方案等认真讨论,切实为选题把好关,做好教学计划。通过训练学生查阅文献、撰写综述、基本实验方法、数据处理、结果讨论分析等环节培养其综合运用基本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及书面表达的能力,培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独立工作能力,达到教学目的。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十六
3.关于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研究。
4.关于我国积极性财政政策思考。
5.促进社会教育公平的政府责任研究。
6.浅议新形势下中国财政支农政策选择。
7.优化我国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选择。
8.当前县乡财政面临的困难和对策探讨。
9.我国积极财政政策风险及其防范。
10.缩小地区经济差异的财政政策建议。
11.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教育投入的现状分析及改革对策。
12.试论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3.我国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研究。
14.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选择。
15.加强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的对策研究。
16.我国建立绿色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7.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及对策探讨。
18.完善我国国债市场的对策研究。
19.我国财政支农存在的问题及制度选择。
20.浅析财政支农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21.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对策研究。
22.加强地方财政支出管理的对策研究。
23.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的对策研究。
24.我国财政教育支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5.我国财政分权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26.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十七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双汇发展“瘦肉精”事件信息披露为例。
从战略管理的视点看成本控制的发展。
浅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我国某施工企业会计核算问题及对策。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分析与比较研究。
加强资产管理的有效途径-------以焊剂制造企业为例。
上市公司利润质量评价的探讨。
宾阳县黎塘饮食服务公司。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十八
mba教学环节:课程+论文。
论文开题条件:学分修满,其他条件:实习环节等。
建议时间:越早越好,可以课程一结束马上开题,开题以后马上答辩(如果你事前写好的话)!
mba论文:运用mba期间所学的知识解决现实问题。
(1)实践性(对于实际问题有指导意义)。
(2)先进性(体现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思想,较新的领域)。
(3)创新性(创新的解决问题思路)。
(4)理论意义(不追求)。
论文读者:指导老师、答辩委员会、企业领导、教指委。
从工作中发现问题(在工作岗位上的同学)。
例1:工作中的不足。
例2:工作内容的提炼。
从实践中发现问题(不在工作岗位上的同学)。
带着问题观察。
描述现象。
提出问题。
论文的一般论述过程。
论文的总体思路。
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思路解决问题,效果分析。
mba论文主要内容:
企业内外部环境。
竞争态势分析。
存在问题。
解决问题的因素分析。
解决方案。
方案的实施。
实施结果。
避免文不对题。
不能太大。
我国证券业某地场分析。
不能太小。
财务软件开发企业中开发团队管理的效果评估。
2-3个概念。
移动通讯公司客户服务平台的建立。
避免过多的修饰语。
中国建设银行安徽某某分行股份制改制时期人力资源・绩效考评系统的'研究。
避免学术化。
人才招聘中的动态博奕模型研究。
写作前列出三级提纲。
提纲中反映的思想。
章节安排:一般5-6章。
章节标题:个性化,特色鲜明。
例子:。
平庸的:4.1渠道建设要素分析。
鲜明的:4.1扁平化渠道建设要素。
6.几类论文提纲的例子。
mba目前四个主要方向:
战略、人力资源、信息管理、金融与财务。
其他可选方向:
某地场营销、生产运作、物流等。
6.几类论文提纲的例子。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十九
·研究电力工程项目信息管理。
·小型火电机组凝汽器端差偏高原因分析及对策。
·变电站的防雷保护措施分析。
·浅述岩石锚桩基础在输电工程中应用和改进。
·功率因数与供电效率的关系。
·地铁牵引供电系统保护。
·对城市照明节能的六点建议。
·节能变压器开发与应用。
·直流电力牵引中不平衡电流及谐波对地铁信号系。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二十
研究生导师一般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方向,并且在该方向已经有一定的研究积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学位论文的选题尽可能与导师的研究方向取得一致,以便获得导师在学术和经费上的支持,有助于按期完成学位论文。研究生的导师一般都承担着一项甚至多项科研项目或横向研究课题,这些课题都是当今学科发展的趋势和国家的需要,并体现导师的研究基础及特色。因此,研究选题应首先考虑导师的研究课题,由此通过师生共同研究,不仅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果,完成科研项目,而且研究生在科研能力方面也能迅速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二)参加专业研讨会。
参加国际、国内或地区的专业研讨会是选题的另一个来源。实际上,许多研究人员都是通过这些研讨会成功地找到了自己的研究课题。参加研讨会与阅读文献相比是有比较明显的区别的。由于科研成果的发表周期较长,期刊上的成果往往要滞后。而学术研讨会上的信息往往是最新的,从中能理解其他学者最近在从事什么研究,有什么新的观点和新的发现,通过了解会议主题和参加专题讨论,可以把握同一领域内的其他学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前沿问题。另一方面,参加研讨会可以接触资深专家,与一些著名专家近距离地交流,向他们请教并建立学术联系。一般来说,某位学者能成为某一领域的专家,在于他在该领域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研究,对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与未来发展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哪些是需要研究的,哪些热点问题还需要解决或解决得还不够,前人的研究还存在哪些不足,等等,这些问题都可以在专题研讨会上获得资深专家的指点。一一些初学者往往会碍于情面,怕受到冷落,不愿与大家接触。事实恰恰相反,许多经验丰富的专家都会为自己的研究被别人了解而感到自豪,非常乐意自己的研究在未来者身上得到拓展。根据我们的体会,凡是向著名学者索要资料的无不回复,尤其是国外学者。
(三)生产实践的需要实践是通向知识的大门,许多学科的课题研究都是问题导向,从实践中提出研究课题是选题的重要来源之一。在实践中会产生许多人们从未研究解决的全新课题,而这些问题无疑可以成为我们的研究对象,许多横向课题都属此类。如培训机会不如预期有效,产品销售量下降,少数民族员工得不到提升,复杂的多部门项目管理失控,兼并效果不佳,等等。
(四)文献阅读。
究也是形成选题的重要途径。阅读文献不仅是选题的一个重要途径,还可以为你的研究更加理性而提供理论基础,也可以帮助你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和测量工具。
(五)个人兴趣与好奇心。
兴趣与好奇心是走向成功的基础。研究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与水平,选择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研究,这样能激发和调动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杨振宁在一次接受采访时,主持人问,你何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他只说了两个字“兴趣”。爱因斯坦将兴趣称为“神奇的好奇心”。因为,只有有了兴趣,才会产生想象力。爱因斯坦说:“想象力甚至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世界上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步的源泉。严格地说,想象力是科学研究中的实在因素。”有些有工作经历的研究生是带着原单位的课题来深造的,如果能将这些问题与导师的研究方向结合起来,往往是较理想的选题。
国际法论文国际法论文选题篇二十一
2、审计失败的成因及规避。
3、试论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与执行。
4、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思考。
5、财务欺诈的成因及防范。
6、浅议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7、会计报表作弊的方式及审计策略。
8、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9、如何进行货币资金审计。
10、论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11、识查假账的主要方法。
12、货币资金审计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13、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
14、浅谈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会计监督。
15、试论会计的监督职能。
16、企业偷漏税手段及其防范。
17、原始凭证失真及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