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名誉权纠纷申请书(实用16篇)
总结是对过往的一种回顾与反思。总结还要注意避免过多的主观感受,要客观地分析和总结所涉及的事物。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相信会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篇一
【案例简介】导演谢晋因心源性猝死后,宋祖德向其博客上传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某某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刘信达在其博客上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两人还向媒体表示文章确有其据。随后谢晋遗孀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
【法院判决】法院一审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判决宋祖德、刘信达承担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近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本案是一起利用博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在公开博客这样的自媒体中表达,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表达一样,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博客开设者应当对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从范冰冰被侵权案看“含沙射影”侵权者的责任。
【案例简介】,香港《苹果日报》刊登一篇未经证实的关于内地影星章子怡的负面报道。毕成功随后转发并发表评论,表示前述负面报道是“missf”组织实施的。其后,易赛德公司主办的黔讯网刊登《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一文。文章及微博被广泛转发、,网络上出现大量对范冰冰的侮辱、攻击性言论及评价。范冰冰起诉,请求易赛德公司和毕成功停止侵权、删除微博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裁决】法院认为,毁损性陈述有可能隐含在表面陈述中(即影射),并不要求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从毕成功该微博下的评论、《内幕》一文以及后续大量网友的评论和相关报道来看,多数人认为“missf”所指即是范冰冰。《内幕》一文系由易赛德公司主动编辑、发布,事前未经审查、核实,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理应由易赛德公司自行承担。判决毕成功和易赛德公司应分别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和2万元。
【法官点评】姚辉: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的案件中,侵权信息往往具有“含沙射影”“指桑骂槐”的特征,并不明确指明被侵权人,尤其是在针对公众人物的情况下,要从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断。
从闫某与新浪、百度侵权案看如何揪出匿名侵权人。
【案例简介】某新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原告闫某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和百度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则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原告起诉要求两公司提供博主的个人信息。
【法院裁决】法院认为,新浪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百度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新浪未能证明接到原告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百度则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涉案博客内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主张权利。
【法官点评】姚辉:网络侵权案件的一大特点就是网络的匿名性,如何确定侵权人的个人身份,常常成为阻碍原告维护自身权利的障碍。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又负有法定的对网络用户的保密义务,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对原告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要求进行审查后并作出判断,能够较好地实现两者的平衡。
从徐杰敖名誉受侵案看专业媒体的转载责任。
【案例简介】,华商晨报发表“持伪证、民告官、骗局被揭穿”一文;同日,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转载了上述文章,并长达八年之久。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华商晨报社侵犯了徐杰敖的名誉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6月9日华商晨报社在当日报刊尾版夹缝中刊登了对徐杰敖的致歉声明,但是字数、篇幅确实过小不是很显著。徐杰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时更正为由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新浪公司在其网站上转载华商晨报的侵权文章并无不妥,但在法院于年底认定华商晨报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且其在报纸刊载致歉声明后,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删除该信息。因华商晨报的致歉声明篇幅过小且位置不显著,因此新浪公司虽不具有主观恶意但却具有过失,应当承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定新浪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点评】姚辉:自媒体的发展及成熟是互联网时代的一大特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专业媒体与自媒体之间就应当同等对待。本案的判决说明,在认定互联网时代最普遍的转载行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区分专业媒体和非专业媒体,专业媒体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自媒体。所以,转载他人信息未更正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篇二
被申请人:吕xx。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请求确权地块名称:笼古了品(有时也称弄古了),位置:xx小组集体土地范围内,高xx家承包地南面与简易公路之间,面积:未定。
二主要事实。
一九七九年农村土地分包到户时,当时xx镇压八甲村第一小组将笼古了口分包给高xx一家三口作为其承包地。由于当时此地块位于牛路边,来往牛马糟蹋严重,生产队队委决定不丈量该土地,只是明确四至线为东至二队水沟边,南至牛路边,西至林跃能开慌处老地埂为界,北至山脚老路边。,发包方xx镇压xx小组民村委(合作社)和承包方高xx一家根据云法发43号文件规定及我国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协商,从新签订了《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笼古了口为高xx家的承包土地,同时载明该宗地的四至和面积,对该宗地未进行认真丈量,将该宗地块面积写明了1.2亩,但该宗地至原牛路实际面积比合同书上所约定的面积稍大。高xx死后,月,高xx妻子黄xx由于没有劳力,决定将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组成员黄zz。在4月,为方便交通,xx镇压八甲一村民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将经过高xx家承包地的笼古了口的南边牛路改告成简易公路,因简易公路比以前牛路稍窄,并且因为牛路改造使争议地块发生变形,从而模糊了本属于xx小组集体土地牛咱与高xx承包土地的.界线。3月,八甲二组村民吕xx无视xx小组和高xx属于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事实,以无端理由强占xx小组和高xx的土地,将碎石等杂物堆放在申请人的集体土地和高xx家承包地上,妨碍了xx小组和高xx家对该宗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侵害了xx小组和高xx家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xx小组村民和高xx一家为此多次与侵权人吕xx交涉,但无任何结果,并说那里是他慌的土地,无奈只好向人民政府反映,望人民政府为我们xx小组全体村民作主,排除吕xx的侵占行为。同时,为我们xx小组与高xx家的土地界线确权,明确双方的界线。
上述事实有书证文山州农村农村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以及当时分包承包土地的村干部证明可以证实。事实证明:该争议的土地及简易公路边土地属于xx小组村民所有,吕xx在上面堆放碎石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以下几个:一为国家所有,二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又分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吕xx系八甲二组的村民,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占有该争议土地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包、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申请人认为,xx小组作为笼古了口这块土地的发包方,是该地块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将该地块发包给高xx家,高xx家依法转让给本组成员黄zz,这是合法有效的。现因客观原因导致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原高xx家承包地界线不明,那是xx小组与高xx双方之间的问题,而非xx小组成员的吕xx没有任何关系。现八甲二组村民吕xx没有与xx小组签订任何土地转让协议,也没有法定事由,而无端侵占我村集体土地,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该依法承担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关系到国家基本的农村经营制度,关系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长期稳定和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恳请行政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将争议的土地笼古了口南边与公路之间的土地依法确认为xx小组村民所有,并排除吕xx的侵占行为。
申请人:xxx村村民(签名)。
一组组长:。
二0一0年十二月。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篇三
被告:广州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人:朱俊凯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下属的“某某时尚摄影”是从事写真摄影服务的专业机构。在被告运营的某某点评网站页面内,接受点评的商户名称及地址均与原告下属的“某某时尚摄影”相一致。在该网页“默认点评”及“更多点评”栏目下,分别有多名注册用户以不当或侮辱性语言对商户进行贬损、诋毁、诽谤。此网页已有近千人浏览,上述言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被告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经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我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删除某某点评网页面内关于某某时尚摄影评价的相关内容,即网络用户名称为“martinayan、大冥、色色猪、胖胖兔to、pricceqianqi、amnada、绿茶1211、siasstar、keiolly”的评价,停止侵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广州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涉案商户名称与原告名称完全不一致,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某某时尚摄影与原告的从属关系;二、被告无从了解其注册会员发布的点评信息是否构成侵权,被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形且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情况;四、依据商户服务条款,某某时尚摄影应了解、认可注册会员对商户提供的商品(含服务)所进行的积极或消极的评价。本案所涉消费者发布的点评,正是消费者的消费诉请的体现;五、被告作为某某点评网的经营者,其是为注册会员提供交流商品(含服务)信息平台,被告没有任何权利或义务禁止注册会员对注册商户提供的商品(含服务)发布消极的评价的行为。被告行为不仅不违法,更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被告系某某点评网的运营者,在其开办的网站上注册用户对原告东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办的积目时尚摄影进行的相关评论,主要系对作为消费者消费过程的叙述以及对服务的评论,包含积极和消极的评价,而对于原告着重提及的“垃圾”、“坑人”、“折腾人”、“上当”、“鄙视”等词语,均融合在注册用户的整体评价中,并不能直接推论为用户借机对其诽谤、诋毁。另,消费者有权利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其他潜在消费者看到评价后,亦会理解的判断,原告的社会评价不会因此而降低,而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而作为某某点评网的运营者,亦不可能对每个消费者的言论进行核实,故原告主张作为某某点评网的运营者的广州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其删除网页页面内相关内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称注册用户评价的商户某某时尚摄影与东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非同一主体的辩解,综合原告提交的某某时尚摄影的预约单及网站注册信息内容,可以认定某某时尚摄影与原告存在从属关系,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东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东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律师评析】。
一、从侵权构成的角度分析,被告广州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够成名誉侵权。
(一)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某某点评网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被告,被告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仅是为注册会员(消费者)提供了一个点评平台,点评信息完全由用户发布。被告无从了其注册会员发布的点评信息是否构成侵权,被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并且,被告在《用户服务条款》第五条会员必须做到规定:“……2、未经本站的授权或许可,任何会员不得借用本站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将本站作为从事商业活动的场所、平台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媒介。禁止将本站用作从事各种非法活动的场所、平台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媒介。……3、大众点评网保留经自行裁决和判断而过滤、编辑或移除任何上述内容的权利。大众点评网对您或任何第三方发布、存储或上传的任何内容或其任何损失或损害,均不负责也不承担责任,对您可能遇到的任何错误、中伤、诽谤、诬蔑、不作为、谬误、淫秽、色情或亵渎,大众点评网也不承担责任。作为互动服务的提供者,大众点评网对其用户在任何公共论坛、个人主页或其它互动区域提供的任何陈述、声明或内容均不承担责任。……”,故,被告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二)从损害事实的角度。
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点评中关于某某时尚摄影的更多点评中截至.09.1010:51,发现在10个注册会员的点评中有4家是非常积极的评价,在6家较消极评价中,也有积极评价的方面,我们无法得出积目时尚摄影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并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的损失情况。
(三)从侵权行为的角度。
某某点评网在商户服务条款中规定,“大众点评网收录的商户,可享受:
1-随时了解客户对您的消费评价;。
2-及时获取客户对您的各种反馈;。
3-通过点评收集数据助经营;。
4-透过平台拉近您与消费者的距离;构建您与消费者的沟通渠道;。
5-透过平台,广而告之,扩大影响,增加知名度,提升美誉度。”这已明确表明,对于加入的商户(包括积目时尚摄影)了解、认可了在注册会员(消费者)中对于商户或其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所进行的积极或消极的评价。
被告认为,对于网名为“sjjlynn”、“大冥”、“色色_猪”及“keiolly”、“胖胖兔to”、“princeqianqi”、“amnada2008”、“绿茶1211”、“siasstar”作为消费者,其发布的点评,正是消费者的消费诉求的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导致法人社会评价降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项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篇四
吉林市的张某(网名“豪门•玉儿”)从6年前起,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玩联众的网络游戏中的“四国军棋”。后来,他以9537分名列8段位、司令的称号,在“四国军棋”游戏中,排名第一。年1月份,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国军棋”论坛中发布公告称:近日接到大量客户投诉“豪门•玉儿”利用联众系统漏洞,用同一id号同一时间在不同服务器玩游戏,进行炒分,经过对“豪门•玉儿”的游戏记录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豪门•玉儿”利用该系统漏洞进行炒分作弊;根据联众游戏作弊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豪门•玉儿”予以清零处分。张某认为,联众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无根据地将自己的积分清零,并取消排名,致使很多用户认为自己是骗子,对自己已构成名誉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主与法制时报》8月24日)。
本案事实上涉及对两个权利的侵犯问题,一个是对“虚拟财产”的侵犯即“豪门•玉儿”的积分予以清零,因为张的积分是花费了大量精力与财力,事实上也有网友向他表示要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他的id号;另一个是对“虚拟人”即“豪门•玉儿”的名誉权或一般人格权的`侵犯。学者普遍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应当予以保护,并为近来越来越多的判例所支持,这里张某并未提及,我们存而不论。对“虚拟人”是否存在名誉权,在何种情形下是涉及到对“虚拟人”名誉权的侵犯,目前较少论及,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民事主体是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然不包括“虚拟人”。但是“虚拟人”在虚拟的空间有两种生成方式,一种是由公民、法人这些民事主体通过注册生成,另一种是由一些游戏等程序自动生成。对于前一种“虚拟人”是民事主体借助数字化技术在虚拟空间的再现,其实质仍是民事主体,这正如一位公民利用笔名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笔名代表了公民本身,因而,对于这种“虚拟人”无疑应当承认其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
但是,尽管民事主体通过注册生成的“虚拟人”享有民事权利,然而其是否享有名誉权却不能一概而论。传统民法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对这种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降低的权利。如果“虚拟人”真实身份为虚拟空间的他人所知晓,对其“虚拟人”侮辱、诽谤无疑会降低他人对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构成对“虚拟人”(事实上就是该公民)的名誉权侵犯。如某女士用一网名(如“飞天”)经常在一论坛聊天,但其真实身份也为大家知晓,某人在该论坛诽谤“飞天”,必然影响到他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该女士的评价,当然构成对“飞天”(事实上就是该女士)名誉权侵犯,也应当适用与现实生活对名誉侵权相同的规则。但是,如果“虚拟人”真实身份不为虚拟空间的他人所知晓,如果对该“虚拟人”进行侮辱、诽谤,也许侵犯了“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其精神受到损害,但是并不会在现实生活中影响到他人对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评价,在传统民法中,就不认为是侵犯了“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名誉权。
然而,笔者认为,当今时代互联网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生活,虚拟空间的生存逐步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并影响到人们财产等各方面的权利,我们不能不对虚拟空间中生成的虚拟社会漠视,也就不能不制定规则去保护虚拟空间中的人们的权利。因而,有必要修正传统民法中关于名誉侵权的理论,把侮辱、诽谤,“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引起“虚拟人”在虚拟空间或者说虚拟社会的评价的降低,认定为对“虚拟人”名誉权的侵犯。因为,尽管“虚拟人”的真实身份在现实生活中不为人所知,但其在虚拟空间生存也要有一定的信誉,如果随意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必然引起其他“虚拟人”不与其交往,进而影响到其财产等各方面的权利。当然,对“虚拟人”这种名誉权的保护要适用特殊的规则,经常变换网名的“虚拟人”是无所谓产生交往的困难,但像本案中的“豪门•玉儿”是历经千辛万苦才取得在“四国军棋”游戏中排名第一的成绩,其不可能随便更换网名,如果对其侮辱、诽谤影响其他“虚拟人”对其评价,就必然造成交往困难,带来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
就本案而言,如果北京联众公司确实对有“豪门•玉儿”侮辱、诽谤行为并对其予以清零,而“豪门•玉儿”的注册人张某的真实身份在虚拟空间也为人所知,张某可以诉联众公司侵犯其财产权和名誉权;如果“豪门•玉儿”的注册人张某在虚拟空间不为人所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张某只能诉联众公司侵犯其财产权和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当然,按照笔者的观点,如果修正传统民法中关于名誉侵权的理论,即使是在后一种情形下,张某也能诉联众公司侵犯其名誉权。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杨涛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邮编:341000。
tao1991@。
tao9928@。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篇五
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xx人民法院穗黄法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因上诉人通过微博对被上诉人生产的“深层洁净护理(亮白增艳)洗衣液”(以下称“亮白增艳洗衣液”)进行评论而引起。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针对亮白增艳洗衣液的评论失实,侵犯了其名誉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侵权成立,依据为被上诉人生产的亮白增艳洗衣液符合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属合格产品,而上诉人的言论失实,给被上诉人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上诉人的行为违法且有过错。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偏离案件审查重点和焦点,将重点放在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审查上,认定上诉人言论失实的依据错误。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篇六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157号)要求,西安市xx区村无形改造工作已完成。按《关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土地确权操作程序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185号),经x年x月x日公司全体股东大会研究决定,现申请办理将原西安市区村民委员会在区的x宗,共亩集体所有土地(其中亩为建设用地,亩为农用地,亩为未利用地)依法确定为国家所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同意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申请。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篇七
10月18日凌晨1时许,著名导演谢晋因心源性猝死,逝世于酒店客房内。月19日至同年12月,宋祖德向其开设的新浪网博客、搜狐博客、腾讯网博客上分别上传了《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谢晋和刘xx在海外有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谢xx!》等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xx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内容。年10月28日至5月5日,刘信达向其开设的搜狐网博客、网易网博客分别上传了《刘信达愿出庭作证谢晋嫖妓死,不良网站何故黑箱操作撤博文?》《刘信达:美×确是李××女儿,照片确是我所拍》《宋祖德十五大预言件件应验!》《宋祖德的22大精准预言!》等文章,称谢晋事件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内容。2008年10月至11月间,齐鲁电视台、成都商报社、新京报社、华西都市报社、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社、天府早报社的记者纷纷通过电话采访了宋祖德。宋祖德称前述文章其有确凿证据,齐鲁电视台及各报社纷纷予以了报道。成都商报社记者在追问宋祖德得知消息来源于刘信达后,还通过电话采访了刘信达。刘信达对记者称系自己告诉了宋祖德,并作出了同其博客文章内容一致的描述。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撤销博客文章、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宋祖德、刘信达各自上传诽谤文章在先,且宋祖德称消息来源于刘信达的“亲耳所闻、亲眼所见”,而刘信达则通过向博客上传文章和向求证媒体叙述的方式,公然宣称其亲耳听见了事件过程并告诉了宋祖德。两人不仅各自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对于侵犯谢晋的名誉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诽谤文章在谢晋逝世的次日即公开发表,在此后报刊等媒体的求证过程中继续诋毁谢晋名誉,主观过错十分明显。宋祖德、刘信达利用互联网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使谢晋的名誉在更大范围内遭到不法侵害,两被告的主观过错十分严重,侵权手段十分恶劣,使谢晋遗孀徐大雯身心遭受重大打击。综上,判决宋祖德、刘信达承担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报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0元。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精神损害赔偿应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本案是一起利用博客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正如一、二审判决所言,在公开博客这样的自媒体中表达,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表达一样,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博客开设者应当对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两被告利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侵犯谢晋名誉,法院根据其行为的主观过错、侵权手段的恶劣程度、侵权结果等因素,判处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理念和精神。
案例二:蔡继明与百度公司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纠纷案。
原告作为政协委员公开发表假日改革提案后,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网络用户于百度贴吧中开设的“蔡继明吧”内,发表了具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和图片信息,且蔡继明的个人手机号码、家庭电话等个人信息也被公布。百度公司在“百度贴吧”首页分别规定了使用“百度贴吧”的基本规则和投诉方式及规则。其中规定,任何用户发现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蔡继明委托梁文燕以电话方式与百度公司就涉案贴吧进行交涉,但百度公司未予处理,梁文燕又申请作“蔡继明贴吧”管理员,未获通过,后梁文燕发信息给贴吧管理组申请删除该贴吧侵权帖子,但该管理组未予答复。2010月13日,蔡继明委托律师向百度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删除侵权言论并关闭蔡继明吧。百度公司在收到该律师函后,删除了“蔡继明吧”中涉嫌侵权的网贴。蔡继明起诉百度公司请求删除侵权信息,关闭蔡继明吧、披露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百度贴吧服务是以特定的电子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网络服务,法律并未课以网络服务商对贴吧内的帖子逐一审查的法律义务,因此,不能因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子公告服务中出现了涉嫌侵犯个人民事权益的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该侵权事实。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服务商仅需对其电子公告平台上发布的涉嫌侵害私人权益的侵权信息承担“事前提示”及“事后监管”的义务,提供权利人方便投诉的渠道并保证该投诉渠道的有效性。百度公司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诉渠道的事后监督义务,未违反法定注意义务。百度公司在年10月15日收到蔡继明律师函后,立即对侵权信息进行了删除处理,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百度公司已经删除了侵权信息并采取了屏蔽措施防止新的侵权信息发布,蔡继明继续要求百度公司关闭涉诉贴吧于法无据,且蔡继明因公众关注的“国家假日改革”事件而被动成为公众人物,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出于舆论监督及言论自由的考虑,应当允许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发表不同的声音,只要不对蔡继明本人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及侮辱即可。而“蔡继明吧”只是公众舆论对公众人物和公众事件发表言论的渠道,以“蔡继明”命名吧名只是指代舆论关注的焦点,其本身并无侵害其姓名权的故意,对关闭蔡继明吧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蔡继明诉前要求百度公司提供相关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百度公司依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未直接向蔡继明提供侵权网络用户信息,并无过错。蔡继明诉讼请求百度公司提供上述信息,百度公司亦当庭表示在技术上可以提供,故蔡继明要求百度公司通过法院向蔡继明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信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百度公司在收到梁文燕投诉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蔡继明委托发出正式的律师函,才采取删除信息等措施,在梁文燕投诉后和蔡继明发出正式律师函这一时间段怠于履行事后管理的义务,致使网络用户侵犯蔡继明的损害后果扩大,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百度公司应当赔偿蔡继明精神抚慰金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不宜仅以侵权信息的出现即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
本案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问题,在三个方面具有参考意义:一是通知人通知的方式及效果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存在关系,只要通知人满足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通知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二审法院认定原告委托的代理人投诉至原告律师函送达之间这一段期间的责任由百度公司承担,即以此为前提。二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不能仅以其提供的服务中出现了侵权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三是要注意把握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表达自由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一、二审法院对删除蔡继明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利益衡量妥当。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篇八
答辩人:吴x星,男,汉族,197xx年05月01日,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晨光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5058319xx050xxxxx。
答辩人就原告刘x诉答辩人侵害名誉权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的解答: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原告所诉称的答辩人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理由如下:
1、答辩人尚未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原告涉嫌的违法行为。
原告诉称“被告于20xx年7月6日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寄出《举报》”没有事实根据。
客观事实是,答辩人根本没有向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寄出《举报》。
2、答辩人没有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原告,造成原告名誉损害。
3、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所称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名誉受损与答辩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答辩人于20xx年7月6日实名向刘x本人及杨xx寄发《举报》,目的是为了请杨xx协调刘x与答辩人通过协商和解解决双方之间的涉案项目工程合作纠纷,且在举报中所描述的事实清楚没有任何不实的捏造之词,更没有任何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和过失,不存在主观过错。
相反,答辩人的这一行为有利于涉案工程发包方监督工程质量,及时发现查处不法行为,原告诉状所称“发包方xx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找我谈话,对我进行训诫,让我必须保证工程质量。
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公司也派出人员对工程款项进行审计,并对我进行了经济处罚。
”就是对答辩人举报事实属实的自认。
至于原告所称的其他负面影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是否存在?答辩人认为,即使存在原告所称的其他负面影响,也是其咎由自取,根本不能作为状告答辩人侵权的依据。
二、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情中涉及的工程,并非原告诉称的承包与分包合同关系。
事实是,原告挂靠xxxx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xx国际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因原告缺乏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能力及作业团队,故经朋友介绍与答辩人合作共同承包该工程施工。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一组证据)。
2、项目经理并非原告,而是答辩人高管人员黄x福。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二组证据)。
3、答辩人与原告是合作投资关系,答辩人在项目部负责工作时间并非原告诉称的“仅三个多月”,而是自20xx.7—20xx.12共计6个余月。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三组证据)。
4、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该公司因无实际经营场地未实际经营,于20xx年6月依法注销。”
事实上,依照公司法规定,没有经营场地是无法注册设立公司的,另据答辩人于201x年2月13日向登记主管机关五大连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登记机关出具的《电脑咨询单》显示:
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设立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状态标志为“营业”,并非原告诉称的“于20xx年6月依法注销。”
事实上,答辩人与原告等人合股注册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有从事经营活动。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四组证据)。
5、原告诉称“因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被告未取得利益即对我怀恨在心采取诬告陷害的方法毁坏我的名誉。”。
严重背离客观事实。
事情的真相,恰恰与原告所说的相反,在五大连池xx国际酒店装修工程前期基础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后,原告眼看后续丰厚的回报竟然起私心,挑拨答辩人带去的高管人员时任项目经理的黄x福,意图收买其跟原告合作排挤答辩人,目的是为了达到独自占有涉案项目工程的投资回报。
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后答辩人为了解决纠纷,曾委托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进行沟通交涉,原告收到律师函后也曾多次表示协商处理纠纷,但后又几次变卦。
在此情形下,为了促成尽快解决纠纷减少损失,答辩人被迫采取自爆建筑业潜规则向刘x和杨xx两人发出《举报》进行最后交涉的自力救济措施,收到举报后原告也主动来电要求协商处理纠纷,称合作工程没有完工结算,要答辩人不要向政府机关举报,同意先预付10万元让答辩人去xx拿钱,因答辩人估计合作项目工程的盈利至少在数百万元以上,故没有接受原告的处理方案。
(见《被告吴x星提交的证据目录》第五组证据)。
三、答辩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1、答辩人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与过失。
2、答辩人客观上没有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答辩人与原告合作承包五大连池xx国际酒店装修工程,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答辩人付出了大量心血与财力,却被不讲诚信的原告蛮横排挤,遭受重大损失。
答辩人为了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将合作期间掌握了解(答辩人时任项目总经理并监管财务)的原告涉嫌违法行为写成举报,直接寄发给原告和杨xx本人,其目的是为了促使原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过错、促成原告与被告双方和解处理合股纠纷,并没有恶意。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货款_________元。
二、赔偿损失费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_______省_______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_______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_________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_______年_____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_______省_______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_______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市钢窗厂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1、本仲裁申请书副本___份
2、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_____份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篇十
申诉人: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被诉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_此致
申诉人(单位):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1.副本__________ 份
2.物证__________ 份
3.书证_________ 份
(2) 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文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前应当对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一条例》规定,劳动争议是指: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发生的争议,比如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只有在上列几种情形下,争议双方当事人方可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提起仲裁程序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荐代表人进行劳动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同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第二,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三,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书时,应当有正本和副本两份,正本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副本发送给被申诉人,当事人应当按照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诉人。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篇十一
被告:阳勇军,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新宁县清江乡新石村3组17号,身份证号码:430528197704223815。
原告不服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6月30日所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1264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仲裁委认定,被告提交了工作证、考勤记录及工衣中均有原告公司的简称,所以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我方认为,仲裁委认定之事实,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因为据原告了解,在深圳地区名为“连创”的五金机械类的公司就有数十家之多,仲裁委仅凭“连创”两字就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严重的偏颇裁判。
其次,原告已提供了工资表、厂牌等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却不予采信,在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个争议点上,仲裁委不仅不要求被告就劳动关系的成立提交证据,反而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我方认为这是明显违反了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基本举证规则。
二、仲裁委裁裁决原告应支付工资、加班费、无签订劳动合同等。
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
原告认为,工资、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事项的支付,均是在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而产生的。但现有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更不用说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是否拖欠工资。
综上所述,仲裁委的严重缺乏事实及法律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篇十二
经典的仲裁申请书【例文一】:
反申请人: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反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
反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赔偿因工作严重失职给反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8449。39元。
事实与理由。
被反申请人于3月20日到反申请人处工作,从事钳工工作。
206月7日,被反申请人在完成一项一汽mv3-5310381模具的压件工作时,未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致使上下模具错位,mv3-5310381全套模具压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49。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39元。
年7月8日,被反申请人辞职。对于给反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被反申请人未予以任何赔偿。现反申请人依法提出反请求,请依法裁决。
此致
烟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日期:
经典的仲裁申请书【例文二】:
邻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申请人:蒋家勇汉族出生于1969年8月1日。
家庭住址:邻水县华蓥乡作坊沟村3社。
电话:手机18782665822座机3495108。
企业法定代表人:田中华联系电话:3495222。
申请仲裁事项:
三、停职留薪5个月:5×4750=23750.00元。
四、住院治疗生活补助金:20天×30.00=600.00元。
五、住院治疗护理费:20天×60.00=1200.00元。
六、解除劳动合同在该矿工作十年的补助金:10×4750.00=47500.00元。
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1323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叁佰元)。
申请仲裁事由:
本人连续在该矿井下工作以上,于8月28日在该。
矿矿井的519工作面作业时,由于工作面上方的矸石塌落,砸伤了我的左手食指,经在坛同中心医院诊断为左食指中节骨远端骨折,远侧间关节中度功能障碍,经过治疗后,在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于2月2日接到鉴定通知书,2月17日接到鉴定表,此后我多次到该矿找矿上业主代表游开龙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经济补偿,该矿只同意赔付43000.00元,由于赔付金额差距太大,几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我特申请邻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七之规定,及《四川省20工伤赔付标准》之规定,给予我进行补偿132300.00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叁佰元)。
申请人:蒋家勇。
此致
证明。
邻水县国土资源局:
兹有邻水县旭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厂址座落在邻水县华蓥乡作坊沟村3社上观音荒山地段,其生产范围不在新农村建设和场镇开发区域,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邻水县华蓥乡人民政府。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篇十三
文县劳动局:
投诉人:陈黑儿,汉族49岁,系武都县郭河乡人,电话:
15097193318。
被投诉人:何得,系武都县县城人,电话:13519398999。
杨小全,系武都县汉王乡杨家坝人,电话:13993955588。
成新位,系武都县郭河乡人,电话:13739394887。投诉请求:
1、由被投诉人何得、杨小全、成新位,支付投诉人陈黑儿所欠工资和其他费用、材料共计94890元。
2、由被投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误工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
家庭不时的还要支付他们的费用,请求他们原谅理解,等待,可我束手无策,今天只有伸出可怜的双手请求劳动部门给予我援助,将所有款项催回,一表谢意!
2013年3月7日。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篇十四
申请人:_扎赉特旗__巴彦高勒镇__和平村__玛尔吐组_马兰生_农户申请人户主(或代表人)姓名_马兰生__,性别__男_,民族__汉,出生年月_19361119__,职业_农民__,家庭住址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和平村玛尔吐屯,邮政编码_137615__,联系电话_***或***_。
一、仲裁请求。
__请求本人及老伴土地31.4亩土地所有权。
二、事实和理由。
本人由于95年尾欠三提五统(提留)于是将所有70亩土地由长子马奎祥、次子马奎林代种,后经过土地调整后本人拥有的31.4亩也由马奎祥、马奎林耕种并享受地补、本人年事已高经多次索要无果、司法调解无效,(村委会于今年9月份已经将土地补贴转给本人,但土地不肯归还)故提出申请要求给以仲裁土地所有权,同时附村委会裁决意见书。
此致
_扎赉特旗_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签名/指印)。
_2013_年_11月_19_日。
注意:1.同时要提供有关证据(注意收集以前判决、裁定、调解、协商的有关材料)。
2.本申请书需提供一式5份,增加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要相应增加份数。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篇十五
地址: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xxxx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xxxx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xxxx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xxxx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xxxx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名誉权纠纷申请书篇十六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两被申请人在租赁场地投资建造的不动产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予以适当补偿;
2、本案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关费用等。经审理,贵委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京仲裁字第0017号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绝大部分请求,对于不动产无偿归申请人所有的请求,仲裁庭认为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后,因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我们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顺利收回租赁场地。由于对上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没有解决,严重妨害了申请人行使所有者权利。因此,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及相关法律精神提出上述请求,并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丰世纪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丰世纪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金旺世纪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就上述未决事项提请贵委裁决。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北京国元通投资管理公司。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