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热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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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一
上海保障性住房的分类区申请条件(1)。
经济保障房的全称是保障性住房,只有政府买单的才叫保障性住房。
只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是土地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
土地非出让的划拨则是政府的买单部分或财产收入的转移部分,这就是住房保障性质的最基本特征。
保障性住房权是国家对人权的保护。
就像中国有城市对流浪者救济的制度一样,是人权的保护,也包括提供政府买单的免费食宿。
但财产权则是非政府买单的另一类法律保护。
由政府买单所提供的居住权利,并不直接或与完整的财产权相关。
上海保障性住房的分类区申请条件(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
1、经济适用房。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
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公共租赁房的申请条件。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由此可见上海的三种保障性住房各有侧重,具体而言。
经适房:只卖不租,针对中低收入家庭。
廉租房:只租不卖,针对低收入家庭。
公租房:只租不卖,针对阶段性住房困难的青年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
上海徐汇区经济保障房房源供应项目概况(2)。
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分三个轮次启动集中申请受理工作,具体安排是:第一轮次在5月初启动,为浦东新区、黄浦、静安、长宁、闸北、虹口、宝山、闵行、青浦9个区;第二轮次在5月中下旬启动,为徐汇、普陀、杨浦、崇明4个区(县);第三轮次在6月内启动,为奉贤、金山、松江、嘉定4个区。
徐汇区有3块经济适用房基地:占地面积共约15万平方米。
其中“龙华肉联厂”地块接近内环线?与轨道交通3号线龙漕路站相近,地段上佳。
20前徐汇区经济保障房项目概况。
徐汇区第一批次经适房供应的房源总套数为1681套,其中一居室571套,二居室984套,三居室是126套。
所有房源“一房一价”并已公示。
徐汇龙南佳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位于徐汇区龙水南路,规划用地面积约4.8万平方米,建成后预计可提供近2000套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11幢14-26层高层住宅楼、3幢7层多层宿舍楼和配套公建商业组成。
主要设计了30平方米的成套单人型宿舍和40平方米、50平方米的成套小户型住宅等户型。
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与售后管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3年,方可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时间、申请地)。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但户口未迁出原住房的,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四)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
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九)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保密义务)。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及其委托核查的核对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审核、供应等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自身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漏。
第七条(申请受理)。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收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
第八条(初审核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集中开展初审核查工作,其中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的核查同时开展。
户口年限和婚姻状况核查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户口年限一般以户口簿记载为准,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也可以向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进行核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本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开展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核查。
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在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和有关规定完成核查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
经核查,认定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符合准入标准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完成核对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对情况报告。
核查期间,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可以向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征询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
居委会应当在收到征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取居民群众意见,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
第九条(初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经初审核查认为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将申请对象姓名、户口所在地、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初审公示。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初审公示。
其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仅公示认定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举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条(初审结果)。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经初审核查和公示,认定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认定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初审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复审核查与公示)。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工作。
经复审核查,认定符合准入标准的,及时通过区(县)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进行为期5日的复审公示,必要时可以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分批组织复审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举报。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复审结果)。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经复审核查与公示,认定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并及时通过区(县)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发布登录公告,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申请户登录证明,书面告知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合称核对机构),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认定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复审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书面答复,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和核对机构。
第十三条(初审和复审的中止及后续处理)。
符合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说明中止理由;要求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一)在初审核查过程中,核对机构发现申请对象申报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与比对信息存在差异,按照规定中止住房面积核查或者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初审公示调查核实,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复审核查、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认为申请对象有必要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
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后,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在初审核查过程中,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转交核对机构,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继续开展核查、核对工作。
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初审工作终止,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并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
(二)在初审公示调查核实,复审核查或者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过程中,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已有审核信息和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明材料,综合判断,作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根据已有审核信息,作出审核意见。
在以上工作中,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也可以再行委托核对机构开展核查、核对工作,结合相关书面核查、核对报告,作出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有特殊困难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书面申请,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时间不得超过30日。
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
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因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并经审核符合准入标准的,应当延期参加摇号排序。
第十四条(申请户登录后的复核)。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满3年、具有选房资格但未选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户的基本状况进行复核。
经复核申请户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登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五条(抽查)。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选房前,按一定比例抽查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已登录的申请户。
经抽查,申请户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市住房保障机构将抽查结果书面通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注销登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六条(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请的处理)。
申请对象自提出申请至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书面确定退出申请的,初审或者复审工作相应终止,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
申请对象自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条第一款规定,出具终止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限制重复申请)。
除届时共有产权保障房准入标准发生调整的情况以外,申请对象自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出具初审或者复审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书面答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直接作出重复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八条(家庭中有不符合户口准入标准成员的申请规定)。
家庭成员中有不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户口准入标准的,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各项准入标准的其他成员可以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不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户口准入标准的家庭成员,可以列入住房面积核查和经济状况核对人员范围,但不列入住房供应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家庭中有符合户口准入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在本市常年居住成员的申请规定)。
家庭成员符合户口准入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在本市常年居住、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
(二)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
第二十条(特定人员的户口年限规定)。
下列人员执行特殊户口年限规定:。
(一)申请对象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需连续满1年。
(七)申请对象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将户口迁入他处住房的,迁入户口的人员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限制。
第二十一条(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的申请规定)。
原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经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认定的常住户口待定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先登记为常住户口,然后提出申请,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服刑、劳教人员的申请规定)。
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不包括假释)后、劳教人员在解除劳动教养后,方可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前,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的人员,在刑满释放(不包括假释)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提出申请的,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户口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农转非人员的申请规定)。
原为本市农业户口居民,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登记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后,其在本市以及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可以与农业户口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外省市在沪毕业人员的申请规定)。
外省市在沪学习并因毕业后就业等原因,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自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正式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对象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待其中一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条(同一住房内多个家庭提出申请的规定)。
户口在同一住房内的多个家庭需要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应当先确定一个家庭提出申请,待该家庭的申请审核完成后,其他家庭方可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列入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家庭的申请规定)。
列入区(县)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房屋征收部门(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未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申请对象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在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过程中,申请对象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申请对象及相关亲属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自提出申请至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共同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的,保留购房资格,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的房型。
(二)自签订选房确认书至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之前,共同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的,选房结果有效,其他共同申请人应当在剩余人员中选择确定买受人和同住人。
(三)自提出申请至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之前,申请对象全部减少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终止审核,或者注销申请对象已取得的登录证明、轮候序号或者选房确认书。
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发布登录公告、发送选房通知书以及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等之前核查申请对象人员的情况,对于发生人员减少的申请对象,及时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对象发生人员减少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仍按照原申报情况继续申请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视为隐瞒虚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申请对象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的计算)。
申请对象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第三章轮候和选房。
第三十条(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标准)。
申请户应当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供应标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申请户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的机构收购,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的,按照区(县)政府确定的住房供应标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申请户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可以选择购买低于供应标准的共有产权保障房。
第三十一条(轮候序号的产生)。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在规定时限内经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的申请户,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排序。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摇号排序结果建立轮候名册,每个申请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
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在7日内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
公开摇号排序过程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第三十二条(公布房源供应信息)。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建设和筹措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登录的申请户数量等因素,分期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下列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交房日期;
(二)房源总套数和各种房型套数,房型示意图和建筑面积;。
(四)申请户现场看房的接待时间;。
(五)选房日期;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现场看房)。
房源供应信息公布后,申请户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项目所在地现场看房;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现场看房的接待工作。
第三十四条(选房意愿表达).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看房后、选房前书面征询申请户是否参加当期选房。
申请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确认是否参加当期选房。
申请户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的,其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但可以参加下一期申请户的摇号排序,再次取得轮候序号。
在下一期房源供应时,仍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的,其再次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户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选房)。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户数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户参加选房活动,并向申请户发出书面通知。
选房公开进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组织选房:。
(二)申请户按照轮候序号次序,通过计算机设定程序随机摇出一组房源,申请户在该组房源中选定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
申请户选定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
选房结果应当在7日内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
第三十六条(签订合同及相关附件)。
申请户中的共有产权保障房买受人应当在选定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后的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明、选房确认书等相关材料,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申请户中的同住人应当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使用协议。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户,在选定住房后,应当先与政府指定的收购机构签订原有住房的买卖合同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后,方可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
第三十七条(选房活动开展后不选房、不购房等的处理)。
申请户有下列情形的,其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一)未按照规定选定住房的;。
(二)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三)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的;。
(四)因自身原因,签订的《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被解除的。
参加选房活动的申请户因当期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等而未能选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其轮候序号不变,排列在下一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
第四章售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共有产权保障房使用行为的监督)。
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共有产权保障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家访等方式,了解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居住和使用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情况,发现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行为的,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采取书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直至收回房屋等处理方式。
第三十九条(5年内购买其他住房后原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回购)。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报。
原住房保障机构收到书面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通知书》,房地产权利人收到《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原住房保障机构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为共有产权保障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存款利息;计息时段为《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止,利率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日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收到原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完成回购的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购买其他住房的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第四十条(5年内因特殊原因申请回购)。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保障房。
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回购,应当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与房地产权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发生购房贷款逾期还款的处理方式)。
借贷公积金资金、银行资金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超过规定期限的,原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房管保[]260号)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所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原住房保障机构不承诺回购。
第四十二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房转让)。
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并在书面通知送达后30日内与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二手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
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转移登记。
第四十三条(回购共有产权保障房前相关手续办理)。
共有产权保障房交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当将户口迁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并结清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原住房保障机构在支付回购款前,应当入户查看房屋状况,确认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未结清相关费用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在回购款中扣除。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集中审核和相关机构工作衔接)。
申请对象在规定申请期内提出申请后,初审和复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集中开展。
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及相关核对机构审核材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移交,集中移交应当分批进行。
第四十五条(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申请对象的隐瞒虚报行为,按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严肃查处隐瞒虚报行为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1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申请户举报的处理)。
申请户在复审通过并取得登录证明后被举报,因举报内容模糊等原因,住房保障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的,被举报的申请户可以保留资格,参加摇号排序或者选房活动。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申请户、举报人、社会公众释明。
举报材料经查证属实,申请户取得登录证明及轮候序号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注销;申请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市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受理方式,收到监督举报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规定暂行意见》(沪房管保[2010]30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12月31日。
本实施细则颁布前受理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二
1.边坡工程水害破坏现状。
目前铁路路基边坡水害问题较为突出,全国铁路灾害总计有68999处,14107公里长,其中水害占比为38.5%,水是诱发边坡滑坡、溜坍等现象最重要的因素,有“十滑九水”和“治坡先治水”的说法。在边坡工程中,对水的治理尤为重要,保证边坡水流通畅,边坡内含水率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让水在边坡内形成贯通面或水囊,从而保证边坡的稳定。
2.虹吸排水在边坡水害处理中的应用。
针对近年来对边坡水害的研究,由中南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通过前期调研、室内试验、现场整治施工,形成了“水钉法”综合解决方案。“水钉法”综合解决方案是通过在边坡中植入具有毛细功能不淤堵的排水材料组成的“水钉”,利用快速无损探测专用技术探查土体水害状况,依据水钉的特定设计理论,形成由铁路边坡病害诊断、水钉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组成的集成创新技术,用以保障边坡的稳定性和提高安全系数。在6月6日,京广线k2053段因持续暴雨导致边坡溜坍。中南大学用专业的设备探测到10-12米深处部分土体液化,土体中有两条渗水带;京广线k2053段长约160米,三级堑坡,高度约50米,207月24日,发现天沟左右两侧,有几处不同程度的裂缝。经过探测发现有几处水囊,有土体液化现象,结合现场情况和探测结果,中南大学对病害制订了水钉整治方案。
3.虹吸排水在边坡水害处理中取得的.效果。
年9月到10月,在京广线k2078段安装了70根水钉,在京广线k2053段安装了8根水钉,安装期间非雨季,安装完成后,京广线k2078~k2115段70根水钉有32根流出清澈的水;京广线k2053段8根水钉中有4根流出清澈的水。对出水情况做了观测记录,通过检测,水钉附近的土体含水量有明显的降低。选取10升水桶一个,每个工点选取任意一个排水孔,对导排出的渗水注满水桶进行计时,同时观测水质清澈程度.
1.虹吸排水在边坡排水系统优化。
路基边坡在设计调查阶段要对边坡水系进行详细的调查,根据不同的地质情况,要采取不同的排水方式,尤其是土质边坡要充分的考虑排水管的堵塞,水分在边坡挡墙后形成流水贯通面或淤积水囊。鉴于边坡水害破坏,建议在边坡挡墙或变坡面可设置“水钉”,保证边坡内无积水,边坡不因水作用而失稳、滑塌。从中南大学在京广线k2053水害整治试验段出水效果来看:虹吸排水施工简单、方便,易于工地操作;排水系统不堵塞;主动吸排水,有水既排、无积水隐患;无泥砂流失,不会造成坡面下沉、塌陷;对既有边坡治理原位加固无需大开大挖;使用寿命长,可在新建工程中作为替代或增补,亦可作为后期既有护坡挡墙泄水孔堵塞造成的“挡水墙”问题;地下水发育导致的边坡溜坍问题;长期降雨造成边坡饱水失稳等的水害整治;造价合理,安全可靠。
2.虹吸排水在隧道结构防排水中的推广建议。
2.1目前高速铁路隧道结构防排水中的设计情况。隧道防排水设计遵循“防、排、截、堵,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结构防排水主要采用在喷射混凝土初支和模筑混凝土二衬之间设置土工无纺布+防水板的柔性防水层,防水板兼做隔离层。在施工环向缝处设置中埋橡胶止水带+背贴式橡胶止水带的复合防水结构,在纵向施工缝处设置中埋钢边止水带+遇水缓膨胀橡胶止水带的复合防水结构。
2.2目前隧道病害现状。根据铁道工务部门权威统计资料,全国既有铁路7193(总长8364.892km)座铁路隧道病害中,出现的衬砌裂损、结构渗漏、衬砌腐蚀、涵身开裂、涵身下沉错位、仰拱铺底变形、界限不足、冻害等病害、有53%以上的隧道病害与水的处理方法有直接的关系。
2.3隧道水害分析。隧道工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现有结构防排水中间隔离层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是土质隧道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土质中的微小颗粒日积月累,将土工无纺布板结无法起到过滤作用,致使隧道衬砌背后的水无法顺畅的流入排水管内。调查发现,大部分隧道衬砌渗水是由于衬砌中设置的排水管不出水,管内出现淤积泥沙,无法满足排水需求,衬砌背后水对衬砌腐蚀或隧道衬砌背后蓄积水量增多,水压增高,致使衬砌在薄弱环节渗水或开裂。
2.4隧道结构防排水优化建议。隧道防排水直接影响隧道的使用功能,故对隧道的防排水设计和施工因综合考虑。综合已有工程现状,建议在土质隧道中,防排水可考虑施工虹吸排水板,防止衬砌背后水流将土工无纺布板结导致排水不畅,致使衬砌后压力增加,衬砌薄弱处渗水或开裂。在目前的设计状态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当水中的细小颗粒慢慢淤积在土工无纺布上,无纺布板结,水无法流入排水管中,结构排水系统失效。鉴于此种情况,建议利用中南大学研究的虹吸排水板将排水板包裹,解决淤积及利用虹吸作用快速排水,保证衬砌混凝土的使用耐久性。在硬质岩石隧道富水段、节理裂隙发育段、有断层构造等特水段落可设置虹吸排水板,有效的保证排水通畅。工程费用增加有限,为后期工程的安全使用提供保障。在建高速铁路隧道防排水设计中的现有设计思路在一些特殊的地质情况中,已无法满足排水要求,由中南大学研究试验的虹吸排水为设计拓宽了思路,具有推广价值。
三、结语。
通过对虹吸排水技术的研究和试验,体会到在工程建设中,从初期的勘察、设计、施工各个阶段要充分的考虑到一些特殊地区、特殊地质条件的影响,有针对性的进行设计和施工。对“四新”技术的挖掘和研究要渗透到各个阶段,也是工程建设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四新”技术的应用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打破藩篱,更好的服务于工程实践。虹吸排水是一种新思路,一种新方法,其施工方法简单,便于操作,给我们拓宽了排水思路,值得推广应用。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三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按目前的规章规定,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非京籍人员凭暂住证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障性住房的购买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是保障性住房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经济适用房的适用对象: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四
经济适用房制度最初是作为福利分房制度与住房市场化制度之间的过渡性安排出现的。
是我国住房市场化改革突破阶段,这一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通知中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设定的供应对象是中低收入者。
根据当时建设部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划分,保障范围实际覆盖了约80%的家庭。
由于当时居民收入普遍不高,商品房价格显得高不可攀,经济适用房不但是作为取消实物分房后主要的住房保障形式,还担负着启动房地产市场、拉动内需的责任。
至是经济适用房的高速发展时期,这期间经济适用住房累计竣工面积4.77亿平方米,解决了600多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20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8号文件)里,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经济适用房由“住房供应主体”转变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在18号文件中,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虽然还没有明文调整,但其主体地位开始让位于商品房。
至此,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开始大幅度萎缩,而房地产市场则得到了快速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虽然要求“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但其目的已变为“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20以后,我国的住房保障政策再一次有了明显的转变,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经济适用房被要求规范发展,保障性住房的主体转移到更加符合市场化机制的公租房和廉租房上。
促进转变的原因之一是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实施中越来越凸显的问题和矛盾。
随着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之间价格差异的加大,巨大套利空间和对稀缺资源的争夺造就了寻租、朽败现象。
在价格“双轨制”下,高收入阶层和权利阶层显然比低收入家庭更具寻租能力,政策执行出现偏差将不可避免。
从保障房制度的政策演变上也可看出,以提供非产权性住房、满足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体系是未来的趋势,而经济适用房应当逐步退出保障市场。
但是近年来,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又在很多地方悄然兴起,只不过其存在的形式有所不同。
事实上经济适用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开向社会销售的,面向低收入群体的经济适用房,这是一般公众所接触和了解的形式。
但依据设定的收入和住房门槛,很多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的员工就被排除在了政策之外。
这就出现了第二类经济适用房,即“允许”一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在“自有用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设经济适用房。
能够享受到这一福利的为单位的内部成员或者相关利益者。
如果说前一种经济适用房还在一定时期发挥了部分保障的职能,后一种则完全演变为福利性住房。
是手中握有资源和权力的部门为自己本部门谋取的私利,使有机会购买这类住房的.人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也产生了寻租朽败的空间。
这种形式的存在体现了对所谓“自有用地”的曲解。
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城市土地是国家所有,而非任何个人或单位的“自有”。
用地者只拥有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并且使用权是区分用途的。
不同用途的土地价格相差巨大,一般来说,价格最低的是公用事业用地,可以无偿划拨,商服用地价格是最高的,其次是住宅用地,而工业用地因为可以为政府带来税收,政府给予的土地价格相对较低。
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的数据显示,,全国住宅用地的地价水平为4620元/平米,而工业用地仅为670元/平米,住宅土地价格是工业土地的7倍。
在一些大城市两者之间的价格水平差距更大,北京、上海、深圳住宅土地价格为14124元/平米、25335元/平米和29132元/平米,分别约为本地工业地价的9倍、15倍、11倍。
可以看出,土地用途转换就将造成土地价格的巨大变化,所以国家对于土地用途转换是严格控制的。
并且作为国有资产,土地因为转换用途而形成的增值应该归全民所有。
能够拥有“自有用地”的主要是国家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
这些土地本来的性质分别是公共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等,取得方式有划拨也有出让,但地价都较住宅用地要低很多。
且不说其中已经存在部分工业用地的地租缺失问题,在“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将这些所谓“自有用地”转换为住宅用地,仅需象征性地补交一定的土地出让金,取得成本与周边同等土地相比价格差别巨大,则是土地租金的又一次缺失。
相当于无偿或低价占有全民资源服务于少数团体利益,并且成为部分部门将国有资源转化为私人财产的“合法”渠道。
土地变换用途而产生的收益本可以用于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但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将土地转换用途形成的巨大价差化公为私。
这种“保障”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收入差距,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社会不公平。
因此从土地制度上应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秩序,取消非正常供地方式。
对于已有的非住宅用地性质的“自有用地”要转换用地性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国家按照相应用途土地的市场价格收回后公开拍卖。
如果转换为保障性住房用地,其分配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面向所有的应该受到保障的群体。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五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双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或购房申请人方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配偶方具有深圳宝安或龙岗区常住户籍。
(2)单亲家庭的子女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
(3)具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4)有深圳特区常住户籍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5)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
4、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标准;市人事局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生不受家庭收入标准和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六
买保障房可用公积金交首付。
去年底,南宁市首个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中房·碧翠园b组团经适房正式开盘销售。近日,选房成功的购房者开始陆续办理交房入房手续。以往,公积金只能月供商品房和保障房及用以租房,现在,这批保障房还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来支付首付款。
为切实做好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建设的中房·碧翠园b组团经济适用房新工作,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9月份开始加强与市住房局沟通协调,并在媒体上进行开盘报名通告。根据南宁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提供的申购户名单,中房·碧翠园经适房项目共有1500户家庭提出购房申请,其中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共有356户,符合优先购买条件,作为第二顺序人优先选房。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切实帮助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的居住问题,不再设租金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限制,允许租住保障性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
温馨提醒。
提取公积金贷款买房这些常识要了解。
连日来,不少市民致电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咨询该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为此,南宁住房公积金相关部门出台了《住房消费(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清单》,符合条件的'租户也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和对象?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问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有何好处?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享有以下好处:
1.职工按规定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2.职工购房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贷款购房后,可以申请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自动还贷或委托按年提取还贷,减轻还款经济压力。
三问购买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首付款吗?
答:可以。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2.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四问租房可以提取公积金进行支付吗?
答:可以。租住普通住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2.家庭收入证明(收原件);。
3.租金发票(原件、复印件)。
4.房租的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6.租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收原件);。
7.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产局出具)(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租金发票开具一年内,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超出家庭年收入15%以上的租金,且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年收入的50%。
五问租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吗?
答:可以。租住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的,提供以下材料:
1.与产权单位(产权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2.最近一个月支付房租的交费单或银行扣款单(流水单)(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发票日期起一年内,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提取额为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
南宁将增8.09万套保障房,非户籍人口也能申请【2】。
近日,《南宁市“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正式发布实施。《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南宁市将规划提供保障性住房总量8.09万套(户),鼓励和引导各类型、各层次、各群体住房的混合布局,提供相应完善的配套设施,满足不同群体居住和生活需要。
至“十三五”末全市保障住房覆盖率提升至23%。
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南宁市大力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全市保障房建设各项规划指标均超额完成,实际开工建设130997套(户,含棚户区改造),完成规划任务的186.74%,累计基本建成71863套;分配入住46992套。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常住人口覆盖率达到20.30%,高于国家制定的目标。
“‘十二五’侧重在建,‘十三五’侧重在管。对于保障性住房该如何有效合理分配,如何提升保障住房物业品质,如何做到各项配套服务完善,就是‘十三五’的主要内容。”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科相关负责人解释称。
“十三五”期间,将以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开展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为重点,提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强化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确保“十三五”末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常住人口覆盖率达到23%,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十三五”期间拟建设各类保障住房约4.34万套。
“‘十三五’期间,各类保障房建设主要以‘保续建、加强后续房源分配’为主。”相关负责人介绍,南宁市将积极探索和建立、完善集中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相互转换、租售并举等多渠道、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体系。
拟规划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约4.34万套,其中新建0.66万套,续建3.68万套;通过棚户区改造后建设住房3.75万套,解决约8.34万户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通过以购代建等方式解决部分安置房源,并以租赁补贴、租金核减等方式提供保障总量约0.25万户。
相关负责人介绍,棚户区改造是“十三五”时期,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着力点。根据《规划》,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安置住房3.75万套,建筑面积369.73万平方米,建设用地约205.67公顷。
降低准入门槛保障人群进一步扩大到非户籍人员。
外来农民工、新就业大学生等群体是保障性住房的主要保障人群对象,同时进一步降低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门槛,简化申请程序,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
《规划》指出,要兼顾考虑一定条件的城市新增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大中院校毕业生(如居留意愿、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纳税、用工合同等)科学确定不同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把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现公租房货币化。
采取住房公积金、实物配置、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多种形式加快解决城市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通过阶段性梯级式货币补贴方式解决大中专院校新就业人群、城市新增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发挥保障性住房在推动新型城镇化与促进城市人才要素聚集的功能和作用。
鉴于南宁市保障性住房分布范围较广,集中建设和配建均有等实际情况,将成立南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服务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城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和运营管理工作。(记者凌剑伊)。
“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年度目标和建设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
续建12259套,建筑面积53.60万m2。
新建100套,建筑面积0.60万m2。
续建9801套,建筑面积47.12万m2。
续建5422套,建筑面积32.27万m2。
新建1500套,建筑面积9.00万m2。
续建1224套,建筑面积5.73万m2。
经济适用住房。
20续建1522套,建筑面积9.54万m2。
20新建4000套,建筑面积24.00万m2。
续建2064套,建筑面积16.55万m2。
20新建1000套,建筑面积6万m2。
续建624套,建筑面积5.34万m2。
20续建1944套,建筑面积14.49万m2。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2016年续建740套,建筑面积8.54万m2。
年续建1182套,建筑面积1.09万m2。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2016年20733套,建筑面积204.95万m2。
年6629套,建筑面积63.73万m2。
2018年3478套,建筑面积31.32万m2。
年2849套,建筑面积29.54万m2。
3824套,建筑面积39.19万m2。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七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基础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市政给排水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在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建设过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必须要对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思路进行整理。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
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水,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并且给排水工程对于我国城市化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当前为了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水量和水压,我国已经设置相关部门对城市的给排水工程做统一规划。但是,由于城市市政给排水是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复杂工程,只是简单的规划和部署远远不能够做好城市的给排水工作,城市给排水建设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因此必须正视在过去城市发展中给排水规划和建设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找到规划思路,并付诸实际行动,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市政给排水的问题,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城市市政给排水面临的问题。
1.城市给排水技术水平问题。
在进行城市给水排水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由于施工人员自身的技术水平、专业素质及业务水平有限导致在施工中不能够按照预期的工程质量进行建设,这给后期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带来相当大的难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在于: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的给排水工程的数量激增,在城市给排水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质量和数量均有不足。由于市政建设对于给排水专业人才的需求量大,在招聘过程中往往忽视对施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核,一味地填充人数,导致施工质量不高。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一大部分人员不能够真正掌握设计的宗旨和城市发展的规划,使得在建设初期就出现了许多错误意识,而给后续的市政建设带来隐患。
市政给排水工程建设过程中,每一项施工程序都有着明确的操作规范。由于一些施工人员缺乏一些必要的素质和意识,导致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出现纰漏,忽视了具体的规范要求,从而引起施工安全隐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管理人员监管不到位。一些施工工地管理人员不会出现在施工现场,不会对安全问题和技术问题进行现场指导。因而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由于缺乏经验、知识和技术会造成不规范、错误的操作,且无人纠正。(2)监管机构不到位。在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监督机构往往不能够发挥其监督作用,没有切实有效的方法对施工单位进行科学监督,从而造成安全隐患。(3)施工时没有做到全盘规划。例如,有时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铺设管道。如果缺少详细周密的统筹规划会导致管道铺设的深浅不合适、线路不合理等现象。而在北方城市如果不考虑天气的影响,往往会造成管道冻裂现象,使整个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3.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设计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协调问题。
城市市政给排水的规划设计不是单独进行的。作为市政工程的一部分,在规划过程中,势必会与其他专业相互影响,而产生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例如,排水管道一般为设置在道路下的重力流管道,其管径的确定不仅与流量有关还与坡度有关。在城市规划中如果没有详细的道路标高,很难准确地计算管道坡高,这都需要与城市规划进行协调。
1.提高给排水技术水平。
在城市市政给排水的施工过程中,一定要重视施工图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之前要做好整个工程的设计和资金投入审核工作。要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在引进人才时必须严把质量关,同时定期设置专业的技术培训班,培训一些施工人员。同时,注重新技术新方法的使用。例如,城市给排水管道施工时多采用开槽的方法来铺设预制成品管,这是当前国内外应用最为普遍的地下管道工程施工方法。施工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这种方法,提高施工的技术水平。
2.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
在市政给排水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建筑单位需要设立专门的负责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切实分析工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避免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同时,施工单位要不断地完善工程的安全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对给排水工程的安全管理质量和效率。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时刻注意工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力争在第一时间予以解决。
3.加强沟通,协调城市的各个规划。
为了充分协调城市给排水规划与城市其他的规划,就必须要加强不同规划方案之间的沟通。因此,首先就需要采用系统分析法对整个城市的各项工程进行科学的规划。所谓系统分析法就是针对系统的各个要素和系统外部条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在分别研究和解释各个系统元素的基础上,找到各个系统元素之间的关系及影响方式,优化和协调各元素之间的关系,使整体系统达到最优状态。市政工程就是这样一个要采用系统分析法进行科学规划的系统,而城市市政给排水和其他市政工程则是不同元素。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只有利用系统分析法协调给排水工程和其他市政工程之间的关系,才能使整个城市的规划建设达到最优状态。同时,还需要以变化的眼光看待整个工程的规划,而不能只是把眼光滞留在当前。要及时根据系统的发展模式,来适时适度调整规划方法和规划理念,从而不断地完善城市这一系统工程,为城市的发展增添动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是一项涉及到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其规划具有前瞻性、长远性和与时俱进的特点。在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过程中,面临施工技术水平、施工安全以及城市规划协调等方面的问题,文章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总之,只有首先具备了长远规划的理念,才能从该角度出发与时俱进地考虑问题,并且及时地调整规划方法,协调好城市各个规划,才能够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才能够真正促进城市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作者:张小敬刘中厚单位:济宁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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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韩冬.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06).
[4]常魁.排水规划中排水分区划分技术研究[j].山西建筑,(29).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八
摘要:通过施工实践和研究发现防水工程细节部位的施工工艺及质量对整个防水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细节部位引起渗漏占防水渗漏问题的比例较大。由此作者对防水工程的细部节点施工工艺进行了分析,对防水工程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几个细节部位:
(1)外墙外保温的外窗部位;
(2)后浇带部位;
(3)卫生间门口部位;
(4)预埋件和套管的预留部位等四处的具体做法按照分析原因、阐述应对措施的形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同时对施工中如何进行质量控制也谈了自己的想法。所阐述的渗漏现象及应对措施均为作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经历,通过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经历对此问题有了深刻的认识。并强调在严格控制防水工程质量的同时应加强对防水工程的细部质量控制的意识,以更好的防止防水工程出现渗漏现象。
建筑防水是一门综合性、实用性很强的工程技术,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许多建筑工程中,防水工程质量所谓四漏(屋面漏、厕浴间漏、外墙体渗漏和地下室渗漏)问题已成为常见的质量通病,应引起注意。
问题剖析。
造成防水工程渗漏的原因很多,比如材料质量不过关、成品保护不到位、设计存在问题、施工粗糙等,但是笔者通过所接触工程的情况以及一些相关的文章和统计了解到,防水工程的细节部位做法不当是产生渗漏比较主要的原因。于是在工程施工实践过程中,对防水细节部位的做法做了重点的研究和控制,总结了一些做法,现分析如下:
1外墙外保温在外窗的收口部位。
随着建筑节能要求的不断提高,外墙外保温技术逐渐被大多数工程所采用,外保温在外窗收口部位的雨水渗漏问题也随之而来,雨水顺着保温的收口部位渗漏至保温的空气层内,进而沿着外墙渗透至室内。
此种做法犹如给外墙保温在外窗的收口部位加设了一个环箍,对其进行了加强,避免了由于此处破坏引起的渗漏。
2卫生间门口部位。
卫生间的防水可以说一直以来人们的重视程度较高,因为其经常处在一种有水的环境下,特别是马桶底部、地漏处、给排水管道根部等部位一直是人们的高度关注的部位。但是,对于卫生间门框下部的渗漏问题,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以下几种原因极易造成上述问题的发生:
(1)门框安装好后,在后序施工中,使其产生震动,造成门框与下面的防水层及防水保护层脱离。
(2)门框与墙体的缝隙没有填塞密实,使防水找平层在此产生裂缝。
对于上述的几个问题,通过笔者在施工实践中的总结,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如下的措施进行控制:
(1)安装门框时,在靠近门框底部增加固定点,保证在此部位门框与墙体连接牢固。同时,门框安装好后,要注意避免对其产生大的震动,做好成品保护。
(2)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要采用砂浆填塞密实,而且填塞砂浆中适当掺入建筑胶,使其不容易产生裂缝。同时,在门框与墙体的接缝处另加一层防水油膏,对此部位的防水进行加强。
3预埋件与套管的留置部位。
现在的建筑各种管线都埋置在地下,由地下室外墙穿入建筑物后接入室内,于是地下室外墙上的预埋件与套管的.留置数量也随之增多,由于这些部位处于地下室,特别是对于水位较高的地区,非常容易产生渗漏。所以此部位的防水做法必须要保证能有效防止渗漏,首先分析一下产生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
(1)穿墙管道没有使用防水套管或没有焊接止水环、或焊接质量不好。
(2)预埋的金属件(如防雷接地扁钢)、穿墙套管以及为安装模板设置的穿墙螺栓,施工中往往存在局部漏焊和严重夹渣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在施工中应注意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发生,介绍如下:
(1)在混凝土结构中的穿地下室外墙的管道,应使用防水套管,并认真焊接止水环。预埋套管加焊止水环做法:套管采用钢管,其长度等于墙厚(或其长度加上两端垫木的厚度之和等于墙厚),兼具撑头作用,以保持模板之间的尺寸;止水环在套管上满焊严密,支模时在预埋套管中穿人对拉螺栓拉紧固定模板。拆模后将螺栓抽出,套管与管道间采用沥青麻丝和防水密封膏封堵密实。套管两端有垫木的,拆模时连同垫木一并拆除,除密实封堵套管外,还应将两端垫木留下的凹坑封实。
(2)加强对止水环焊缝的检查,在满焊的条件下应逐个敲击焊缝检验,对不合格的要补焊后方可用到工程中。用于支模的穿墙螺栓要采用止水螺栓,而且在螺栓端头要预埋小木块,当混凝土达到一定强度后,将预埋的小木块剔掉,在剔掉小木块后形成的凹槽内截去穿墙螺栓,并将凹槽采用膨胀砂浆补实。
结束语。
关于防水工程易产生渗漏的细节部位在建筑工程中还比较多,比如说屋面雨落管管口处、安装在屋面的太阳能热水器的脚部、外窗四周缝隙、设备基础等部位,在此不一一叙述,但是对于这些部位的质量控制,每个工程管理人员都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重视这些细节部位的施工质量控制,严格落实各项防水施工质量的控制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建筑防水工程四漏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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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九
(1)降低成本。把降低给排水工程中的各项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机械费用等直接费用以及间接费用的支出放在成本控制的首位,保证企业利润不会因成本的变动而发生变化。
(2)通过成本控制增加利润。降低成本是增加企业利润的根本途径。成本控制的过程就是对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实际耗费进行计算,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监督,可以发现施工中的薄弱环节,从而不断改进和提高,发现一切降低成本的可能,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利润。
(3)取得竞争优势。科学的成本控制,不仅为企业增加了收益,还可以有效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进而实现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壮大。
(4)节约增产。给排水工程所需各种材料和资源数量都非常多,当所需资源受到限制时,成本控制不仅体现在降低成本上,还可以利用有限的资源创造出更多的产品和价值,达到了节约增产的目的。另外还可以改变资源的用途,用有限的资源生产利润总额更高的产品,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十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导致环境问题更加严重,并且这些环境问题从一定程度来说对给排水系统产生影响。本文主要是对现代环境对给排水系统带来的新问题及其解决措施进行分析论述,希望能够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从而改善当前这种状况,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给排水系统;影响。
一、现代环境给排水系统带来的新问题。
现阶段的气候变化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气温逐渐升高,天气变暖。气温的上升导致大多数区域的冰川、积雪开始慢慢融化,这一变化导致水量不断增多,这些地区下游的径流量逐渐提高,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径流量肯定会受到牵连;第二,是对降水产生影响,表现在其分布的区域、数值等等上。降水量的变化会呈现出两级分化的趋势,有些地区的降水量会上升,但有些地区会下降,具体表现为:湿润的热带地区和较高维度区域的降水量呈增多的趋势,这会导致当地的地面径流量增多,干旱半干旱区域的降水量不但不会增多,反而呈下降的趋势,造成当地更加干旱;第三,特别容易出现极端的天气,如台风、大暴雨、大暴雪这种恶劣的天气比之前出现的几率要多。
2.地面径流污染严重。
现阶段,对地面径流造成影响的因素表现为三点:其一,道路的材质。不同的道路所使用的材质是不一样的,同时不同的材质导致所修建的.路面在下雨的时候,路面在雨水的作用下会形成不同的污染物,而且地面径流量也会不一样。其二,工业生产垃圾污水排放;其三,降雨条件的影响。一般而言,降雨量的多少、中间所隔时间的长短等等都会影响地面径流。
3.路面硬化影响地面渗水量。
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建设规模不断壮大,使得城镇中的路面不再是土质的而是硬化的地面,但这样的地面吸水性能很差,这导致在雨季大量的雨水短时间内渗不到地下,地下径流量减少,同时还会其速度产生影响,最终对于当前的给排水系统来说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现代环境对给排水系统问题的措施。
第一,通过分析研究气候变化对不同地区排水系统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目前,我国经常爆发强烈的降水,这导致按照传统设计的给排水系统不能及时将大量的雨水排出去,这样道路上就会产生大量的积水,影响交通的正常通行。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大自然植被的种植,这样就会提高土地的渗入能力。
第二,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要完善排水系统。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推动了地面硬化面积的增多,导致低下径流量增多。那么此时若是排水系统得不到完善的话,可能导致城镇路面出现积水,影响人们的正常通行。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做好相应的给排水系统。
第三,现代排水系统要在对客观环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采用先进的技术对各个地方的积水和径流情况进行检测和分析,在排水系统内部安装监控系统,如在容易放生洪涝和积水的地方设置防汛监控系统,以便能够及时迅速的启动排涝设备在桥下设置检测水位的标尺,如果发现水位上升,就可以及时的做好防汛排水工作。
三、完善环境给排水系统的对策。
给排水工程的建设施工要使用质量达标的材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同时还要对给排水工程的施工场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明确工程预算开支。工程预算还涉及关于施工的设计预算,保证设计要求能够符合工程施工的投资比例,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更好地为排水工程建设服务。
2.给排水系统设计要注重科学研究。
设计给排水系统要采用科学的方法,还要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准确了解掌握城市给水的状况,从而更好地采取相应的对策。例如,对于容易出现内涝的城市安装相应的监控系统,这样能够通过监控系统及时掌握积水情况,及时启动排涝设备,只要发现桥下的测水位的线超过要求了,就要马上向上汇报,做好排水工作。监控系统能够帮助及时化解积水问题,及时做好排水工作。排水系统建设还需要专设“安全阀”管道。启用溢洪口管道,以便雨水直接排放到河水之中,而如果出现严重的城市内涝情况就可以利用涨水专用抽水机,接替溢洪口管道帮助排水。
3.强化给排水系统管理的规制。
做好给排水系统的管理还需要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实现其有效利用,对区域的防洪、排涝、蓄水、供水、排水、节水、水资源的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收利用等实行统一管理,改革“多龙管水”为“一龙管水”.与此同时,为更好地管理给排水系统,可以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得给排水系统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从而更好地开展其工作,更好地为社会建设做贡献。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的发展,环境的恶化,会地下径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同时导致当前的给排水系统与城镇的发展不相适应,影响其运行,因此需要根据当前所面临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做好给排水系统的更新和完善工作,使其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姜文超,管继玲,吕念南,杨政成。雨水径流污染与城镇排水系统规划[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03)。
[2]宋序形,陈冰,邸达。气候变化给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带来胡挑战[j].中国给水排水,2012(04)。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十一
随着社会城市化的发展,房屋建筑也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作用。但现实生活着的房屋建筑给排水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施工人员素质低下、施工经验技术不足、施工管理混乱、施工材料劣质等问题导致施工的工程质量的降低。对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科学的管理,了解掌握施工各环节,全过程高效把控施工进度和质量。本文首先分析了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从施工过程前期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协调、监管质量把关工作,施工后期扫尾和质量控制工作、待验收合格证准备工作等中改善提高施工质量,提升建筑质量,对我国建筑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十二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往往没有具体详细的施工计划,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给排水工程预留孔相关位置不准确或缺少孔洞等,完工后的建筑主体存在着较大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在发现后补救施工会造成建筑主体的破坏,影响后续的工程施工问题,并且也是对工程财力、物力、人力的巨大浪费。
建筑主体完工后,经常出现管道渗漏问题。根据经验分析,可能出现的原因如下:(1)施工场地环境因素的影响;(2)施工过程施工操作不规范原因;(3)建筑材料自身问题。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十三
摘要:水作为人们生产生活中的重要资源,日常生活中的饮水、排水,工业生产废水的排放都需要大量的给排水工程进行输送,给排水工程是人们生活和生产建设的基本保证。由于给排水工程规模巨大,建设要求标准高,施工技术难度大等特点,需保证建筑给排水工程的质量控制和社会效益,因此,给排水施工企业在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必须加强建筑给排水工程的成本控制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成本控制的质量和效果,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将成本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给排水施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十四
参考文献:
[1]余永定: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历史性一步[j].世界经济与政治,(10).
[2]郭小金: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分析[j].综合管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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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宇红:人民币升值背景下出口企业应对策略研究[j].学术纵横,2009(12)(责任编辑:admin)。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十五
摘要:通过施工实践和研究发现防水工程细节部位的施工工艺及质量对整个防水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细节部位引起渗漏占防水渗漏问题的比例较大。由此作者对防水工程的细部节点施工工艺进行了分析,对防水工程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几个细节部位:
(1)外墙外保温的外窗部位;
(2)后浇带部位;
(3)卫生间门口部位;
(4)预埋件和套管的预留部位等四处的具体做法按照分析原因、阐述应对措施的形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同时对施工中如何进行质量控制也谈了自己的想法。所阐述的渗漏现象及应对措施均为作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经历,通过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经历对此问题有了深刻的认识。并强调在严格控制防水工程质量的同时应加强对防水工程的细部质量控制的意识,以更好的防止防水工程出现渗漏现象。
建筑防水是一门综合性、实用性很强的工程技术,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许多建筑工程中,防水工程质量所谓四漏(屋面漏、厕浴间漏、外墙体渗漏和地下室渗漏)问题已成为常见的质量通病,应引起注意。
问题剖析。
造成防水工程渗漏的原因很多,比如材料质量不过关、成品保护不到位、设计存在问题、施工粗糙等,但是笔者通过所接触工程的情况以及一些相关的文章和统计了解到,防水工程的细节部位做法不当是产生渗漏比较主要的原因。于是在工程施工实践过程中,对防水细节部位的做法做了重点的研究和控制,总结了一些做法,现分析如下:
1外墙外保温在外窗的收口部位。
随着建筑节能要求的不断提高,外墙外保温技术逐渐被大多数工程所采用,外保温在外窗收口部位的雨水渗漏问题也随之而来,雨水顺着保温的收口部位渗漏至保温的空气层内,进而沿着外墙渗透至室内。
此种做法犹如给外墙保温在外窗的收口部位加设了一个环箍,对其进行了加强,避免了由于此处破坏引起的渗漏。
2卫生间门口部位。
卫生间的防水可以说一直以来人们的重视程度较高,因为其经常处在一种有水的环境下,特别是马桶底部、地漏处、给排水管道根部等部位一直是人们的高度关注的部位。但是,对于卫生间门框下部的渗漏问题,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以下几种原因极易造成上述问题的发生:
(1)门框安装好后,在后序施工中,使其产生震动,造成门框与下面的防水层及防水保护层脱离。
(2)门框与墙体的缝隙没有填塞密实,使防水找平层在此产生裂缝。
对于上述的几个问题,通过笔者在施工实践中的总结,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如下的措施进行控制:
(1)安装门框时,在靠近门框底部增加固定点,保证在此部位门框与墙体连接牢固。同时,门框安装好后,要注意避免对其产生大的震动,做好成品保护。
(2)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要采用砂浆填塞密实,而且填塞砂浆中适当掺入建筑胶,使其不容易产生裂缝。同时,在门框与墙体的接缝处另加一层防水油膏,对此部位的防水进行加强。
3预埋件与套管的留置部位。
现在的建筑各种管线都埋置在地下,由地下室外墙穿入建筑物后接入室内,于是地下室外墙上的预埋件与套管的.留置数量也随之增多,由于这些部位处于地下室,特别是对于水位较高的地区,非常容易产生渗漏。所以此部位的防水做法必须要保证能有效防止渗漏,首先分析一下产生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
(1)穿墙管道没有使用防水套管或没有焊接止水环、或焊接质量不好。
(2)预埋的金属件(如防雷接地扁钢)、穿墙套管以及为安装模板设置的穿墙螺栓,施工中往往存在局部漏焊和严重夹渣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在施工中应注意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发生,介绍如下:
(1)在混凝土结构中的穿地下室外墙的管道,应使用防水套管,并认真焊接止水环。预埋套管加焊止水环做法:套管采用钢管,其长度等于墙厚(或其长度加上两端垫木的厚度之和等于墙厚),兼具撑头作用,以保持模板之间的尺寸;止水环在套管上满焊严密,支模时在预埋套管中穿人对拉螺栓拉紧固定模板。拆模后将螺栓抽出,套管与管道间采用沥青麻丝和防水密封膏封堵密实。套管两端有垫木的,拆模时连同垫木一并拆除,除密实封堵套管外,还应将两端垫木留下的凹坑封实。
(2)加强对止水环焊缝的检查,在满焊的条件下应逐个敲击焊缝检验,对不合格的要补焊后方可用到工程中。用于支模的穿墙螺栓要采用止水螺栓,而且在螺栓端头要预埋小木块,当混凝土达到一定强度后,将预埋的小木块剔掉,在剔掉小木块后形成的凹槽内截去穿墙螺栓,并将凹槽采用膨胀砂浆补实。
结束语。
关于防水工程易产生渗漏的细节部位在建筑工程中还比较多,比如说屋面雨落管管口处、安装在屋面的太阳能热水器的脚部、外窗四周缝隙、设备基础等部位,在此不一一叙述,但是对于这些部位的质量控制,每个工程管理人员都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重视这些细节部位的施工质量控制,严格落实各项防水施工质量的控制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建筑防水工程四漏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十六
1.1组织施工单位参加图纸会审。
施工监理应全面了解和掌握施工图纸,组织施工单位参与图纸会审,熟悉给排水系统图、平面图等,同时在审查过程中看是否有问题或不协调的地方存在,例如厕所中的排水系统是否影响窗户的采光,并且由于户型与标准层之间的差异,会不会出现管道处于四六不靠的位置。此外,管道和排水设计必须与其专业设计图纸(如接线图,设计图纸和建筑图纸)结合使用,并且看是否存在有冲突的地方。在施工过程中常遇到的现象如下:第一,梁位于马桶柱侧板下方,当水平喷嘴位于梁下方时,位置过低,影响天花板高度和窗户光线;第二,建筑图和水施图房间门的位置不一致,水施上的消防室和消防塔可位于建筑物的门中;第三,还会出现水施图和电气图不在同一楼层上,所以,在图纸审查的过程中,有关各方可以根据项目的技术特点,找出并解决图纸中的问题,消除图纸中的质量问题。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将不可避免地威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1.2做好各专业协调工作。
在室内给排水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给排水的建设与供电、通风空调、电气工程和装修改造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在工程建设时,应做好与其他专业之间的沟通,特别是在管道特别密集的地方,例如通道的天花板、技术夹层、管道井等位置,设计人员不仅要提供管道施工的大样图,还要让施工企业做好管线的相应布置,然后请专业人员再进行审查和审核。
2.1严格执行工序检查验收程序。
监理人员在收到建筑企业的书面报验申请后,监理人员应尽快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在监理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才可以进入以下一到工序的施工。如果未确认验收,监理人员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整改,并监督施工企业及时的进行整改,然后在进行自检;在施工企业自检合格后,监理人员一般可在24小时内进行重新检查。如果重新检查失败,负责人应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建筑企业没有进行自检或者做相关的自检记录,监控工程师可以拒绝进行验收。
2.2加强卫生间洞口的修补。
在封堵卫生间的孔洞时,使用细粒混凝土进行两次封堵,具体的施工工序如下:首先清洁孔,然后进行毛化处理,再使用水泥浆用作粘结层,第一次,使用加水不漏的细粒混凝土进行浇筑(浇筑厚度为班后的三分之二),同时养护时间要在4小时以上;第二次,填充的厚度为板厚的三分之一,当管子为塑料管时,与细粒混凝土接触的管子外壁必须涂抹胶水,然后用细砂覆盖,以提高填充阻燃材料的渗透效果,同时填充材料必须保证致密,端面必须光滑。除此之外,还需要检查管道接口设备是否安装在接口的位置。在管道安装完后,再进行24小时的'盛水测试,在盛水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坡层和防水层的施工,不能先做防水层,再做盛水试验。
2.3管道、管道附件、配件、卫生器具安装检查与验收。
在室内给排水管道安装过程中,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检查核实,了解项目进度,检查安装质量,并在检查过程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接口类型和各种附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第二,严格控制材料的组成、规格要求、类型、距离、数量,以及给排水管道的安装方法和安装质量;第三,管道安装时不得与土建施工发生冲突,如果要在钢筋混凝土上进行开凿,必须得到土建工程专家的批准,然后再同设计院进行协商;第四,施工期间,施工参与者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杂物进入管道;第五,在安装水管时易出现螺丝、填充物、垫圈、焊接等质量问题,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
在验收阶段,监理人员首先检查项目外观的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材、管径、平面内位置、高程、倾斜方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卫生器具的位置设伸缩缝,支架之间的距离是否安装正确;其次,检查各种安全和功能测试,严格进行主排水管和水平管上的通球试验。如果不做通球试验,就很难发现管道中的堵塞杂物。通球试验是将直径小于管直径的2/3的塑料球从孔中放入管道,如果顺利排出,则证明管道无杂物,反之,施工企业要清理干净管道中的杂物,直到球体顺利排出。此外,还要做好卫生间的通水试验,检查管道是否有泄漏的问题。
3、结语。
总之,室内给排水在施工期间容易出现质量问题,从而直接影响工程的安全性、功能性和美观性,对整个建设项目有直接的影响,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给排水工程各个工序的控制。给排水监理人员应充分了解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积极运用强有力的监测方法,确保各阶段施工的质量,从而实现给排水工程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
参考文献:
[2]闻永兴.室内给排水工程的监理工作要点[j].科技信息,(06):52.
作者:谭斯敏单位: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十七
[摘要]建筑工程规模不断的扩大使人们更加关注施工质量,由此施工质量控制工作也被日益重视。建筑给排水也是建筑工程中非常关键的组成部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非常大的关联性。因此在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的把握好质量,并且做好相关的管控工作。基于此,本文对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进行一定的分析和研究。
1.1设计的缺陷。
在建筑物给排水的设计过程中疏忽了管道的设计与安装工作,缺少精准的设计,设计图上的管线走向及位置大部分都只是一个示意,这样就非常容易造成安装环节产生相应困难,对于整个设备安装接口造成影响,还会在某种程度上引起震动或者噪声。另外,在给排水工程设计上,管道的质量和规范等等都是有一定要求的,安装需要详细明确的说明,但是这种非常详细说明非常少,由此导致安装工人在安装时随意性非常大,加上工人水平参差不齐,这样非常容易出现安装不合格的现象,极大的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和后续的验收。
1.2施工材料和设备不合格。
在建筑给排水施工过程中,由于在施工之前未进行严查和验收,并且部分企业对施工的质量和施工方式也没有进行更为全面的认知和了解,仅仅关注降低工工程成本与价格,使用一些质量低廉的施工材料与施工设备,以此来换取非常高的利益。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未对材料进行严格的检查,以次充好的现象十分严重,给给排水施工带来了非常大的隐患和问题。
1.3施工技术不足,施工规范不健全。
在一些建筑给排水的施工过程中,施工的规范不是非常健全和完善,并且施工技术也略差,这样就会造成施工的质量问题,例如,安装工人的专业性不足,大部分工人都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即上岗,缺少经验型技术工人的指导,因此难以有效的遵守相关施工手册进行规范的施工,必然存在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除此之外,施工监管力度不足也是质量降低的主要问题所在。给排水施工与其他施工方式不同,很多施工者错误的将建筑物的土建部分当作是施工的主体部分,将给排水施工当作是附属施工,投入的管理人员也相应比较少,因此施工质量经常存在严重的缺陷,也难以及时发现并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这样极大的影响了给排水施工质量,给检查和验收工作也带来了很多的不便之处[1]。
经济房给排水工程论文篇十八
(一)管理组织水平落后。
现如今,根据工程企业经济管理模式有很多种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选择经济管理模式。但由于部分企业的适应能力差,使得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效率非常低,很难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笔者经过系统的分析发现,之所以部分企业的经济管理效率偏低,是与其对经济管理不够重视,管理素质水平落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二)责权界限不够明确。
其实在绝大部分工程企业当中,他们还是能够建立起经济管理部门的,其工作要求、内容、目标也都十分具体、可行。但由于企业经济管理责权界限不够明确,很多部门对于配合经济管理部门工作的主动性不够,即使配合了也只是马马虎虎,缺少对自身部门基本的经济管理权力和义务的认识,使得企业的经济管理部门很难真正的展开有效的管理工作。另外,由于责权界限不够明确,很多部门的管理者经常会出现越级管理的情况,此种情况的出现使得企业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大大折扣,与此同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十分不利于企业发展。
(三)专业技术人才缺失。
专业技术人才缺失是建筑工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难以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由于建筑工程企业工作环境不好,经济管理部门员工为了实现对企业工程项目的经济管理,常常要深入到施工现场去,施工现场环境恶劣、危险性高、收入低等原因使得很多具有专业经济管理技术的人才不愿意选择到建筑工程企业去工作。这使得建筑工程企业出现了经济管理人才缺失的情况,以至于企业不得不采取粗放式经济管理,这使得企业在进行工程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成本大大提高,从程度上来看,小则成本会提高几成,大则成本会提高几倍。众所周知,企业施工成本提高那么效益必然会减少,这使得企业经常会出现投入于回报不成正比的情况。
(一)采取科学管理方式。
采取科学的经济管理方式是提高企业经济管理水平的基础。所谓科学的管理方式就是要充分结合企业与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制定出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工作规范,在实际项目施工工作当中做好对项目施工的成本控制以及质量监督,从而发挥出经济管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当中,只有采取科学的经济管理方式,才能够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保障,只有施工人员按照企业经济管理计划去工作,才能够降低企业成本,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所以企业想要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采取科学的经济管理方式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更好的发挥出经济管理对企业经济管理及未来发展的统筹规划作用,企业必须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建立起完善的经济管理制度,并对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部门的结构进行系统性的重组和构建。使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上都能够将其有效性作用真正的发挥出来,进而完成对企业经营即项目施工的指导工作。与此同时,要从员工的角度出发为他们制定出关乎于他们切身利益的激励措施,将他们的工作潜能和积极性充分的激发出来,提高企业的凝聚力。
(三)提高技术人员素质。
在任何工作当中,人都是决定工作成败的`关键因素,因此,提高企业经济管理部门共奏人员的专业素质也是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为此,企业可以提高经济管理人员的薪金及福利待遇,加大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力度,让他们愿意到企业当中来工作。与此同时要做好企业内部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企业的每一个经济管理工作人员都能够具有先进的经济管理意识及方法,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使他们能够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出自己的光和热,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下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结束语。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市场环境下,建筑工程企业只有认识到经济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采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去进行经济管理,才能最大程度上发挥出企业的优势,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脱颖而出。在实际工作当中由于每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规模、用途、质量要求都有所不同,所以企业在经济管理方面必须要学会变通,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企业的经济管理策略和措施,从而是企业的经济管理对企业的工程费用支出有一个统筹的规划指导,最终实现在保证项目产品质量要求的基础上,以最少的经济支出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的发展目标。
作者:张彦明单位:宁波德威工程造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