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学证明范文(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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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学证明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
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
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
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签发单位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单位存档管理,永久保存。第十七条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所在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和收费。
第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
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
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生育医学证明篇二
兹有我单位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已婚并系初婚,未生育子女。该同志无违反计划生育记录。
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育医学证明篇三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
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
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
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
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
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
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319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单位及公安户籍登记部。
门如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将其原件送卫生部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由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为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发生地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厉查处制假、用假违法行为,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卫生部。
第三章签发与填写。
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
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
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签发单位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单位存档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
所在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
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和收费。
第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
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使用打印机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章或签字。
鼓励使用电子计算机等信息化工具管理《出生医学证明》,逐步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十九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月1日。
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
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生育医学证明篇四
计划生育妇幼生殖保健服务中心:
男方姓名______出生于___年___月_____日,现年:____岁,民族:______。
现住址:______。
现住址:_____。
夫妻俩于___年____月_____岁。当时因原因不能到医院住院分娩,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现因原因需要办理该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望给予办理为谢!
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
生育医学证明篇五
兹有我社区户籍居民,女,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系非农业户口。x年x月x日与(男,生于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系计划内第一胎,该夫妇至今只生育过这一个孩子,未抱养和收养过其他子女,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系独生子女,该夫妇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一款二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望给予批准。
x年xx月xx日。
生育医学证明篇六
现有重庆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村(社区)________组居民(女方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与(男方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女方未到医疗保健机构分娩,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生育一(男、女)孩,现取名___________,该小孩出生至今尚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生育医学证明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xx]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产科到迎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四、《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六、《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生育医学证明篇八
兹有我县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族,____(农业或非农)户口,家住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婚,属初婚,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符合生育一孩条件。
____县____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育医学证明篇九
计划生育证明的提法不够规范,因为每个单位或部门要求的以及相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名称、文本、格式及效力都不同。根据“户口网”的经验总结,需要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可能涉及到以下证明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证书格式,是指新婚夫妇准备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在居住地计生部门办理的准生证,现在都统称为《服务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书格式,是指流动人口从户籍地流出时,年龄在17-49岁之间的育龄妇女所须持有的证明,上面注明本人的详细婚姻及生育情况,由户籍地政府和计生部门办理。
3、未婚未育证明:文件格式,用来证明本人仍处于未婚未育状态,一般由户籍地计生部门盖章出具,民政局也能出具“未婚证明”。
适用范围:
以上各类计划生育证明由于办理的单位不同,其使用情况也不同。其中第3类的“未婚未育证明”与户口档案业务有着直接的联系,但是因出具单位的差异,具体适用范围也有区别。
1、计生部门的“未婚未育证明”:适用于户口迁移、办理计生证等。
2、民政局的“未婚证明”:适用于购房贷款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多数省份只开“无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2】。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申请条件:
本证明仅适于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评先、入党、党代、人代、政协候选人之用。
三、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镇(街)社会事务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查;。
五、办理地点。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生育医学证明篇十
为规范我省再生育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例》再生育政策要求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依据申请条款,应提交的证明材料规定如下:
一、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所需基本材料:父母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附件8)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证明》(附件9)。
1.父母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遗失或者未办的,可不提供该证;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另外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
2.属于被收养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或合法收养证明;
(二)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鉴定结果通知书》。
(三)曾患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怀孕证明。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1.提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民族身份户籍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提供有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种和自申请之日起之前连续作业五年以上(每年作业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六)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提供部队颁发的六级以上伤残《伤残军人证》;
(七)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女孩的:
1.夫妻近期(半年内)两张二寸正面免冠同底版合影彩照;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伤残人残疾证明(原件),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或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四级以上的鉴定证明,或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鉴定结果,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以上的证明。
3.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只生育一女孩证明。
(八)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3.未生育方,提供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未生育子女证明。
二、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户口性质不限)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1.村委会提供的夫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证明。
3.男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男方申请生育证前落户女方的证明。
4.女方其他家庭成员(含所有姐妹)签名的个人承诺、经过公证的赡养协议及村(居)证明。
(二)兄弟两人(不包括有姐妹的情况)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1.村委会提供的夫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证明。
4.同胞兄弟因疾病丧失生育能力的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5.同胞兄弟或其监护人同意该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协议书;
6.丧失生育能力方或其监护人出具不再生育或收养的保证书;
7.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的社会调查材料。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1.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常期居住的证明。
2.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只生育一子女的证明。
三、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适用再生育政策的农村居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鲁政办发[20xx]48号文件,“农村居民是指长期在农村生活居住,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投标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并且确实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应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生育医学证明篇十一
兹有我镇居民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属初婚,至今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抱养小孩,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办公室。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生育医学证明篇十二
兹证明_____________,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登记结婚,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政策内生育一孩,性别:_________________,取名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政策内生育两孩,性别:_________________,取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本人承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反映的以上情况属实,如存在虚假、欺骗、伪造等情况,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________________镇(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生育医学证明篇十三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
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
因此,卫生部与公安部先后共同印发了《关于统一规范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第10号)和《关于印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第45号)两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填写、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已在全国普及。
各地医疗保健机构与户口登记机关密切配合,使全国的《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率和出生人口登记率逐年提高。
但是,近年来个别地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出生人口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杜绝假证,经研究,决定自1月1日起,启用具有新防伪标识的《出生医学证明》(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采用专用图案水印纸印制;水印图形为齿轮,中央环五角星(见附件3)。
二、自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增加存根联;存根联与副页间的拆切线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规范拆切,存根联由签发单位存档妥善管理。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如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有异议,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并申请鉴定。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可延期使用到2003年第二季度末。
请各地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进一步加强管理和配合,严格执行文件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2、《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时间、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我国从19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
20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