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科论文(优秀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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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论文篇一
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至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的差别。
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2,(5)::10.3969/.1008-6676.2012.05.027.
法学专科论文篇二
1月1日我国新环境保护法颁布施行。新法在立法理念和原则上有所创新,规定了生态保护及其违法责任,较为正确地处理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大了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同时,该法也存有许多不足,例如公众环境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生态保护等原则性条文缺少细则支撑等,需要在今后继续完善。
全国人大于201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法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研究新法的不足并予以完善,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一)在公民环境权问题上缩手缩脚。
环境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环境好坏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公民的环境权指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的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不仅仅包括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还包括使用权与救济权等。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不仅可以改进政府对待环境的态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反过来又能调动广大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环境权益。环境权概念的缺失,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最薄弱环节。然而,这次四审通过的新环境保护法,还是没有能用鲜明的文字明确宣示我国公民应该具有环境权。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完善。
1.原告资格范围规定过窄。修改后《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部门或团体,这是法律立法模式的新突破。但修改后的环境公益诉讼仅仅是笼统概括诉讼主体资格,并无明确规定什么性质的行政机关和什么样的团体组织可以提起具公益性质的环境诉讼。另外,公民健康权、公民环境权、公民教育权等基本公益性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而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规定公民个人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管辖法院不明确。实践中,很多环境污染侵权案例都是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然而,环境污染侵权是应当由该地区中级法院管辖还是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虽然环境污染诉讼标的符合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是环境污染侵权对某一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力时,需要哪一级法院受理该案件?该地区中级法院管辖是否合适?新法对环境公益侵权诉讼这些方面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3.诉讼费用的问题。在一般民事诉讼中,为使原告权益在胜诉后得以实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按标的额计算诉讼费用、受理费征收标准、诉讼费用预交、减免诉讼费用等。大部分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后都不产生私人利益,但是,无论胜诉败诉与否,却都将承担较大额的聘用律师费、因诉讼而引起的其他费用等。如果没有解决好诉讼费用缴纳问题,将会造成虽有环境公益诉讼规定,却不能得到社会群体的广泛使用的局面。
(三)生态保护立法缺少配套细则。
在生态保护方面,首次提出“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补偿”的概念,是一个新的说法,是一个好的开端和进步。但这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加,对如何采取有力措施,缺少具体条文支撑。没有具体实施条文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往往难以确保原则的落实。考虑到现实的复杂情况,在具体规定生态保护赔偿方面,尤其是生态红线的划定、越线责任、生态补偿的主体、标准、方式等方面未能深入进行细致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可操作性不强。
(四)监管体系未做调整。
区分和协调各层级各监管部门的关系,是执法效率的一个关键性问题。环境监管体系功能是对各个环境监管部门进行职能划分、明确各自功能和职责,使其互相协调,不至于流于形式。旧的监管体系在过去的时间里已经被证明不能解决现在的环境问题,但在新环境保护法里,对此监管体系并未作调整。区域间的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同样是一个较大的难题,大范围的雾霾、大面积的土壤沙化,需要区域联动,共同协调,在法律上如何加以具体细化。谁来牵头、谁负主要责任,是临时组合、还是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规定。
二、相应的完善建议。
新环境保护法相比旧法虽然有不少亮点,但由于各种原因,在不少方面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些不足,需要有关部门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地改进,加以完善。
(一)明确规定环境权及其具体内容。
为了搞好环境保护,在环境保护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环境权,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公民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公诉权。环境权规定越详细,越有利于环境保护。对于干扰、侵害公民环境权的行为,要形成全面、科学、有效的规制体系,以保障环境权的落实。对屡查屡犯长期侵犯公民环境权的企业(部门),不仅要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也要规定其民事责任,受害者提出赔偿的,根据污染情节法院应该判决赔偿。只有这样,才能遏制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二)完善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相关内容。
1.放宽诉讼主体资格。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美国环境法律规定,个人或社会自治组织团体通过立法院或法律规章的特殊委托,以“私人总检察长”的角色,对违反环境利益的人提起“公”诉,从而监察督促和推进环境自然资源法规的施行,消除环境污染的侵害。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私人总检察长”制度,扩大诉讼主体资格范围。(1)检察院。在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中,检察院可以以公权力角色主动介入,这样能够及时惩罚行政机关的违法作为,避免法律授予权利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敢起诉。(2)公民。《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一条款可以作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宪法保障。在有些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侵权行为既损害私益,又危害到公众利益,法律应当保护受害当事人提起兼具保护私益及公益两方面的公益诉讼。同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行为最后均会影响到个人,公民是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最后的受害者。因此,公民理当拥有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法律资格。
2.法院管辖。由于管辖制度主要是为了便于原告起诉和被告应诉,便于法院审理,确保案件获得公正裁决。因此,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管辖可以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因为环境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到公共环境利益,属于该区域重大、繁杂案子,理应让该区域中级法院受理。
3.诉讼费用。在诉讼费用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让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支付诉讼费用。一般来说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是被告,因此,可以让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美国公民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采用特别的诉讼收费制度,胜诉时,可以判决败诉方支付全部的诉讼费用;败诉时,免予被告方的诉讼费。
(三)积极配齐生态保护相关的细则。
1.建立生态红线管理与法律保障制度。生态红线是一种“底线”思维。划定生态红线后,还需要依赖配套的制度,才能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配套的.法律制度有:第一,生态红线区域的分级管控制度及限制审批制度。对生态红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对红线区域进行划分:一级管控区实施最严格的管控,禁止一切开发建设;二级管控区实施差别化管控,可以进行符合生态红线区域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但要制定生态修复治理方案,做好环境保护及修复。第二,生态红线的监测预警制度及监察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红线管理平台,建立自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定期调查生态红线区域的生态安全状况,建设生态红线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建设生态红线区域生态状况变化的动态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动态评估,并及时更新数据。在监控信息与评估数据的基础上,及时做出正确的调整。第三,生态红线的协同监管制度,多部门联合执法、联防联控。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的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健全联合执法的联防联控制度,推动各环境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合,实现监测数据共享,联合执法,及时制止红线区内的环境破坏行为,并作出相应制裁。
2.构建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逐步增加财政转移的支付力度,实行分类补偿、分档补助。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根据不同地区财政收入实际进行转移支付,同时,通过合理的市场手段,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社会性收费制度,对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开发利用者、环境受益者进行收费,作为生态补偿资金。
3.明确生态法律责任的内容。承担生态责任的主体是政府和企业或个人。第一,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的:(1)生态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企业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对生态损害进行赔偿,同时对生态进行修复。(2)生态税。通过税收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以保护生态。(3)生态刑事责任。主要是依据环境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来处罚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由政府承担的:(1)党政领导干部承担的自然资源资产保养责任。对党政领导干部施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用以约束官员,使其在任期间谨慎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其辖区的生态环境。(2)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将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任务进行分解,分解后落实到辖区政府部门的具体科室,并与其年度工作考核成绩挂钩。(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无论何时都应终身追究其责任。
(四)建立独立、统一的环境监管模式。
1.赋予环境保护部门综合协调职能。由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的环境资源保护的职能,其他部门服从环保部门的统一规划、指导与监督。
2.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化、网格化管理。国家一级保留重大事项和跨区域、流域的事项管理权,其他的环境保护监管职权下放到省一级,国家对地方环境质量管理进行监督,以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强化监测监督力度,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由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确保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
法学专科论文篇三
跆拳道实践教学在普通高校中,由于地域、环境、所接受的教育不同,对跆拳道运动的了解和认知,学生都是一知半解,还有的一窍不通。因此,基础不均匀的跆拳道教学,给体育教学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在课程内外,部分跆拳道练习学员对其都是兴趣毫无积极性可言。跆拳道运动需要怎么教学才能受到广大学子的喜爱,这是本文所探索的问题。
2高校体育教学中的跆拳道实践中的发现与不足。
2.1教学方式陈旧,环境设施简陋,学生兴趣缺乏。
在步入高校校门之初,大多数学生都是跆拳道零基础,对跆拳道运动不了解。而最开始的跆拳道训练,都是一些枯燥的基础技术学习,乏味与无趣便是他们的感受,与自己理想中的跆拳道运动有着冲击性的差距。与跆拳道运动对比,体育与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一些如滑板、爵士舞,具有游戏性的体育运动,学生可以有更多的体育运动选择,后者更是受到各个年龄段学生的喜爱。跆拳道自身的魅力,在这两方面的夹击下无法被学生认知,对其便不能产生浓烈的关注。当下,跆拳道在高校教学中,古老而传统的教学模式依然是大部分教师所使用的教学方法,照猫画虎按部就搬的按照大纲要求教学,虽然可以延续特定的轨迹保证教学目标,但是无趣乏味便是学生的感受。在麻木的学习心态下,如机械一般学习,不思考只是因为是任务而已,教学效果往往会是零做功。
2.2跆拳道运动损伤,保护方式错误,损伤处理不当。
损伤是身体受伤,跆拳道运动损伤便是运动员在跆拳道活动中所受到的身体伤害。跆拳道运动员受伤的概率较大,为了保护身体健康,不受伤害,需要在教学过程中,找出一些可以预防损伤的措施和锻炼薄弱关节的练习。可以为今后的跆拳道训练和授课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从当前课程开展情形来看,跆拳道运动损伤的形成是由从事体育运动而造成的损伤,便是运动损伤。与跆拳道训练比赛有关的各种伤害,妨碍了学习者的运动或继续运动而受到的伤害,或者这种伤害完全阻止了学习者的运动,就是跆拳道运动损伤。同时,技术运动方式的不合理是关节损伤的主要原因。腿法错误、指关节僵硬在进行练习时,学生都很容易受伤。
再由于不熟悉对器材的力量和方位判断,学生经常会出现腿的受伤而造成的关节损伤。在技术练习的过程中,一些学生对来腿法的力量、速度和高度的判断不准确,注意力不集中,击打时出现误差,也容易造成膝关节损伤。同时,由于过硬的水泥地、不平的碳渣地或太滑的泥巴地,如此缺点多多便是现在大多数高校的跆拳道场地。因此,在技术练习时学生很容易摔倒,皮外伤和擦伤也会经常出现。
3高校体育教学中的跆拳道实践中的改进和完善。
3.1培养学生兴趣,改进教学方式,完善环境设施。
最好的老师便是学生喜欢学习的乐趣,高校当前教学中存在很多的教学问题,学生对跆拳道的喜爱兴趣没有被充分的激发出来,很大程度上便是问题的所在。如何改进这个问题便是确定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作为学习主体,而不是被动的知识灌输接受的过程,同时,也要注意到教师只是为主动学习提供配合和帮助,运用多方面的形式和方法,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另外,教学模式的创新,也是需要关注的重要话题之一。学生已经对枯燥的知识教学和不变的'技能训练感到乏力和厌倦。想要有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便需要想对策运用不同的方式和手段,将学生的兴趣充分激发出来。对学生动作、技术、组合与战术等方面教学要采用多种方法来进行,这一点在相对规范化的教学过程中尤其重要,突破传统体育说教式教学,将现代化信息体育教学与体育教学人员的教学示范联合起来,发挥体育教学过程中的学生与教学相像空间的组合,实现对学生动作、技术能力与记忆形象等意识的模仿以数字化、细节化内容所呈现出来,使跆拳道技术、战术教学更加充满实效性,从身体感觉与视觉体验相结合,促进跆拳道体育教学与个体兴趣的开发相结合。
3.2跆拳道运动保护,保护方式更正,损伤处理措施。
跆拳道教学准备要充分考虑大学生的生理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活动内容。跆拳道训练的内容和着重点在每次教学和课程中都是不同的,内容安排在其准备活动中也要有重点,可以和教学训练内容完美的结合,准备活动需要合理的安排,安排对本次训练有针对性地的专项准备活动和平时的准备活动。在教学中,教师应进行分析、讲解和示范,正确的动作,使学生了解动作的细节,对错误动作出明确的指导,并给出正确的方法。学生的各项跆拳道基本技术动作必须规范,跆拳道基本技术需要加强训练。坚持稳中取胜是教学中所遵守的必要原则,拔苗助长是不认可的。同时,薄弱关节、肌肉的力量训练需要加强。跆拳道运动员不可以长时间的训练和比赛,时间长、负荷大,身体局部关节会不堪重负,容易出现罢工现象。尤其是小肌群和薄弱肌群密集的部位,如肩部,膝关节,踝关节,指关节等需要着重保护的部位。自我保护意识需要跆拳道学员注意和养成。在跆拳道教学中,安全教育是教学中的重中之重,使学生建构起一个良好的安全防范意识,防护外界对其身心的伤害,同时,也要让学生学会在自我训练中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在某程度上来讲,学会自我保护,才能够进行技术、战术等一系列训练,才能在运动训练过程与其他人进行配合。在跆拳道教学过程中,损伤是多发的,在进行跆拳道训练的过程中,这一点是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牛晓东.浅论普通高校跆拳道课教学改革之路[j].科技信息,(27).。
[3]郭亮.高校跆拳道课教学中影响学生兴趣的因素及其对策研究[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法学专科论文篇四
(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
(1)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帐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
(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三)现行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
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核算与报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作了一系列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面看,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以报表种类的设置为例,工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编制的财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而《公司法》规定企业除编制几个基本财务报表外,还应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则没有明确要求。新近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则规定企业须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等。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就可能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四)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也即各企业会计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置会计制度规定不顾,完全按厂长、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核算不实、数据不真,或设置“两套帐”以应付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查,更为甚者,一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为了不得罪客户,不顾执业规范而按客户意图进行审计,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比如一些企业虽然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在处理上大多是“限期纠正”、“下不为例”,对负责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这就纵容了会计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二、深化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路。
会计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健全的、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根据这一目标,我们提出以下改革思路:。
(一)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
改革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但事实上,会计制度变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缺乏内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其变化具有间歇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上两个方面表明,会计制度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而且要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规范化的要求(即具有前瞻性),以便能指导和规范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1建立能适应各个行业的统一的会计规范体系。
适应这一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改革以行业会计制度规范企业会计处理的状况,尽快制定和颁布能适用于各行各业的《具体会计准则》,以使企业能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按统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简化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综合程度和可比性。
2制定和完善各项资本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
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战略的逐步实施,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各种形式的资本经营事项,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改革过去那种针对企业常规经营业务制定会计制度的状况,为各种形式下的资本经营事项制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规范,并纳入统一的准则体系。
(二)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完善会计制度。
现代会计在构成上具有横向多元、纵向多层的特点。横向多元即如前所述,现代会计除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外,还包括人力资源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租赁会计、通货膨胀会计、破产清算会计等若干分支;纵向多层则指现代会计是由宏观会计、社会责任会计、企业(单位)会计、内部责任会计等若干层次构成。以上各个分支、各个层次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现代会计内容体系。与这一体系相适应,现代会计制度应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予以构建和设置,这里的“横向到边”就是会计制度的构成在广度上应具有全面性,既要包括对传统财务会计事项的规范,又要针对各现代会计分支,制定出相应的准则和制度,如通货膨胀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人力资源会计准则等。“纵向到底”就是会计制度的构成在层次上应具有完整性,它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与会计构成的层次性相适应,现代会计制度既要包括宏观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等方面的准则或制度,又要包括企业(单位)的会计准则与制度;其二,与会计制度制定主体的层次性相适应,会计制度既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又要包括各企业(单位)根据统一会计准则或制度,结合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内部核算制度。
尚须指出,无论是“横向到边”还是“纵向到底”均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过程,从辩证的观点看,这里的“边”和“底”均是无止境的,理由在于:其一,随着我国会计改革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日益深化,将会不断拓展新的会计领域,形成新的会计分支,进而需要有新的会计制度来规范这些会计领域的会计行为,这表明会计制度在“边”的扩展上具有无限性;其二,随着集团化经营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增多,进而使得企业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的层次不断增加,这表明会计制度在“底”的延伸上具有无限性。
(三)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要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由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别于西方国家,但就发展市场、规范市场体系这一点而言,各国的目标是一致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的日益形成,我国市场必然要融于世界市场体系,加入国际性的商业交易网络。适应这种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要求,作为“国际性商业语言”的会计必然要走向世界,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之中。针对我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进程是深化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国际化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但其核心在于会计规范的国际化。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要加快会计规范国际化进程,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1按照国际会计规范的构成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
(2)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补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如物价变动会计准则、施工合同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外币汇率变动影响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等等。
2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的规定,修正和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中有关会计程序与方法的选择范围和原则,如将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现值计量法等纳入会计准则,并允许企业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自行选择。
尚须说明,加快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这一命题并非否认会计规范的国家特色,不容质疑,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特征决定了我国会计规范应在加快国际化进程的同时,体现国家化特色,具体说,其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会计制度的制定应能体现会计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协调的要求,特别在目前我国财力尚十分薄弱的环境下,更要首先考虑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对国家宏观利益的影响;其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因此,会计制度的制定不仅要满足会计主体核算与报告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需要,而且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四)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会计主体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会得出不同的业绩信息,从而影响到会计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会计主体出于增进自身局部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偏离会计制度的规定,选择执行有利于自身的会计行为。这表明如何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确保会计制度应有的严肃性,是深化会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1各会计主体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自我约束具有防范性和能动性的特点,因而是确保会计制度正常执行的主要措施。从目前情况看,强化会计主体的自我约束,主要是各会计主体应根据国家统一准则和制度的要求,制定出与本会计主体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内部会计制度,以规范内部会计行为。同时,各会计主体的管理当局应从增进局部利益、维护国家利益这一双重利益观念出发,督促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必要时应将会计人员对制度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以促使会计人员自觉遵规守法。
2强化外部监督机制。
主要是外在于会计主体的各有关部门,如财政、税收、银行等应定期对各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经常性了解各会计主体对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于能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会计主体给予各种形式的嘉奖或信贷优惠,而对违反会计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的会计主体则视情节轻重、违纪金额大小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如通报、罚款等),以督促各会计主体从维护自身的形象和利益出发,自觉遵规守法。同时,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即审计部门应在对会计主体的审计业务中严格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应予以指出,并督促企业限期纠正,企业不予纠正的,则应在审计报告中如实披露,以促使会计主体从维护其社会形象出发,自觉执行会计制度。
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近年来,随着会计领域的改革开放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一些新的会计分支,如人力资源会计、质量成本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等早已为人们所熟悉,然而,有关这些会计分支,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制度或准则规范,使得现行会计规范在内容上残缺不全,尽管一些企业认识到需要通过会计系统确认和计量人力资源的耗费,需要核算与报告物价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要核算和报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及其对股东权益的影响等等,然而由于缺乏这方面的准则、制度,使得企业会计人员力不从心,或只能按各自的需要作出不规范的会计处理。
(2)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各个层次的会计规范,而且还包括企业根据其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内部核算制度和办法,包括会计核算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办法、成本核算制度与办法、内部财务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办法等。
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这一方面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则往往导致企业成本不实、帐目不清、数据不真。
(三)会计制度改革的国际化进程缓慢。
《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在国际化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其进展不尽人意。现行会计规范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甚至差异较大,例如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这些方法的选择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旧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在我国尚未获得用武之地,或在应用的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再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分部业绩报告的编制、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财务报告等均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而我国尚缺乏这方面的准则规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法学专科论文篇五
摘要:“贿赂”,是贿赂罪的犯罪对象,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许多以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案件,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由于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使这部分贿赂犯罪成为法律上的漏洞。笔者认为应扩大贿赂罪的内容范围,以适应我国当前形势所需,弥补法律漏洞。
关键词:贿赂,现状,构建。
一、我国贿赂罪的立法现状。
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子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我国贿赂罪的立法缺陷及危害。
综合关于“贿赂”的不同观点,主要有财物说、物质利益说、需要说三种观点。我国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于财物,排除了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造成立法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案件,也往往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却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使之逃脱法律制裁。
索取或收受其他非物质性的利益,与索取、收受财物在本质上没有差别,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客体,客观上也造成严重的后果。索取、收受非物质性利益,有时可以直接转化为财物或者比财物的价值更大,其社会危害性也更明显。
与财物无关的非物质性利益,如升学就业,招工指标,提供职务,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等,不能成为贿赂的对象,没有全面反映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在我国由于法治环境不健全,以至贿赂罪广泛蔓延,纵深扩展,不仅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人员越来越多,层次越来越高,而且贿赂的内容范围也不断扩大,手段越来越高明。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腐败犯罪分子并不仅仅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而且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享受,当前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尤其是性贿赂成为当前贿赂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治经济的交易中显得特别灵验。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得到财物贿赂根本得不到的利益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危害,有时甚至远远超过财物贿赂。在司法实践中,被揭露惩处的贿赂犯罪分子中,不少有性贿赂的问题。据报道,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贿赂案件中,被查处的官员百分之百的包养“二奶”。
由于历史、社会、个人等原因,目前,在我国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具有广阔的市场和极大的危害性,既破坏廉正建设,社会稳定,又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且还腐蚀社会空气。
[1][2][3]。
法学专科论文篇六
[摘要]法学教育培养和造就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所需要的人才,为法治的整个运作过程提供精神、智力方面的支持。
因此法学教育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法治水平的高低。
我国的法学教育历经了几十年的发展,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取得了不少的成就。
但与我国法治建设的需求而言,它还有许多不足,这主要体现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上存在的诸多弊端。
文章从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定位等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模式;讲授教学方式。
一、讲授教学模式简介。
至今,在我国法学院中盛行的法学教学模式还是传统的讲授模式,即由授课老师运用语言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法学理论,学生一边听一边作笔记,其间老师要进行板书并向学生发问,以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模式。[1]此种教学模式有以下特点:
(二)教学成本低,一位老师在不增加工作量的前提下,可以同时给多位学生授课,从而大大节约了教学成本,这对于师资力量不足,教学经费不充裕并且浪费严重的我国法学教育而言,是一种有吸引力的教学模式。
(三)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国家法律的主要渊源,在法学教学上强调对法学理论的整体把握,注重法学理论的系统性、逻辑性。
要让学生在有限时间内学习好高度抽象的法学理论,相对其他教学方法而言,讲授式教学模式是较适宜的教学方法。
因此,讲授式教学模式是我国乃至大陆法系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法学教学模式,但这种教学模式存在一些弊端,导致法学教学效果有待提高。
二、讲授教学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讲授教学模式是一种被动型的教学模式。
在此类教学模式中,遵循的是一种“老师怎么讲,学生就怎么听,并作什么样的笔记”教学模式,师生间缺乏沟通与交流,不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教学目标定位存在不足。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以传授系统的和科学的法学知识为主,过于强调法学知识的灌输和法学理论的探讨、分析,即使在讲授过程中也会穿插若干个案例,但这些案例大多起到点缀的作用,仅仅作为抽象概念、原则的补充说明。
更有甚者,部分老师为了讲课的需要,不负责任地凭空想象出一些脱离现实环境的案例。
这样的情形在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考卷中亦不缺乏。
(三)教学手段较为落后。
讲授教学模式主要取决于老师的个人能力,即讲授教学模式是一种教师魅力型教学模式,如果主讲老师专业功底深厚擅长深入浅出地讲授法学知识,并且富于幽默感则教学尚能取得不错的效果,否则法学课堂就会变得异常沉闷,学生对专业学习的兴趣日渐减弱。
[5]时至今日,一些高校尚未普及多媒体教学设备,老师上课还依靠板书。
法学理论本来就抽象枯燥、乏味,如果缺乏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又没有生动、鲜活的案例,学生听多了就会感觉乏味,听久了就会厌烦,这样的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三、完善讲授式教学模式的建议。
虽然讲授式教学方法存在上述弊端,但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低成本优势,适应我国国情的优点,因此这类教学模式在我国法学教育中仍将长期处于主导地位,但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变其不足,以期提高我国的法学教学效果。
具体为:
(一)优化教学方法。
其一,在坚持以讲授教学模式为主的前提下,引入多媒体教学设备,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改变传统教学模式过于单调乏味等不足,通过图像、声音、视频等信息手段,把抽象、枯燥、乏味的法学概念、法学理论转化成为具体、生动的案例、场景,以解决学生对抽象概念、理论难以理解的问题,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其二,积极引入案例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方法,这些教学方法是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可以有效克服了讲授式教学方法的不足。
上述两种教学方法是在坚持老师在教学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前提下,通过激发、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充分参与课程,成为课堂的主角,从而实现教与学的互动。
(二)完善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加强教学内容中的实践部分,知识只有转化成为学生的能力,才能改变学生的命运。
因此,老师传授给学生的不应仅仅是抽象的法学知识,还应包括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即实务操作能力。
这就要求当代的法学老师不仅要有系统、渊博的专业知识,还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的老师到司法一线挂职锻炼或允许兼职开展法律实务活动,如担任兼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
其二,在采用案例教学时,应尽量选择一些处于热议焦点且还没有最终定论的案例,此类案例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关注力,而且由于没有固定的答案,有利于学生在追踪研究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并从本专业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方案,从而培养了法律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
即解决法学教育以职业教育为重还是以学术教育为重的问题,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偏重于法学理论的传授,即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法律现象、法律关系的研讨、分析,有利于培养学生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和学习其他理论知识的方法,并为将来的科研工作打下了较扎实的理论基础。
[6]简而言之,我国旧式的法学教学模式是以学术培养为定位,但法科学子毕业后走上科研岗位的人员只是极少部分,因此对大多数法科学生而言,偏重于学术培养的教学定位明显脱离了法学实践的需要。
因此,适度调整我国法学教学的定位是非常有必要。
当然,不同学校定位可以不一样,并且学生的理想不同,其培养目标、培养方案也应有所区别。
所以,从法学教学的角度而言,应当允许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教学定位,同一学校的学生因理想目标不同,个人的培养方案也应有所差异。
这主要体现在选修课的选择上,应尊重学生的选择权利,而不应千篇一律。
四、结语。
总之,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后,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取得了不少的成就。
法学专科论文篇七
体育教学活动,在一段相当长的历史之中属于学生最为喜爱的课程之一,而体育文化在全球范围的影响力也充分的影响着我国高校的学生们,尤其是其中竞技体育的魅力使得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关注体育项目,体育课程,使得整体的体育教学项目成为了目前教育界首要发展的研究项目。但是,这其中仍旧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即为武术教学中文化教育性的缺失影响着武术的继承与传播。
笔者在对于相关资料的参阅的过程之中发现,从文化学、教育学的视角对武术教学中文化教育性缺失进行研究,可以从中发现其原因。学术界很多结果表明:由于西方体育思想的影响,使武术长期以体育项目的身份传播,这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武术文化的发展。武术教育与教学概念模糊以及武术发展中以西方体育文化为主的发展模式等,造成了武术教学中文化教育性的缺失。基于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对于文化发展的继承,以及对于我国现代体育教学理念的发展,笔者认为对于武术教学中文化教育性的缺失与重塑是十分必要的。
二、我国传统武术教学中文化教育性的缺失。
一方面,以西方体育思想为主导进行教学活动,传统的西方体育思想往往是在教学内容上重视动作、程式、以及竞技能力等方面,在对于武术的定义上,西方更加偏向于武术体操这一概念,而我国在教学活动之中往往一次为蓝本进行教学活动。虽然西方的教育理念具有一定先进性,但是这种教学方法与教学模式、教学理念,并不利于我国传统武术教学的开展。也使得在教学活动之中出现中西文化思想的碰撞,很多教学内容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在这种现象的长期作用之下,我国传统武术教学也就缺乏了一定的文化教育性。转而变得严重背离了我国传统武术的.文化理念。
另一方面,西方教学理念的异化,导致传统武术教学活动之中,无法贯彻文化教育性。我国的武术发展,具有着长期了历史背景,并不是简单的某种理念、某种思想、某种模式可以适用的。
但是在这种西方思想为主导的教学活动之中。可以说我国武术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了其有着独特的内在文化价值,但是随着西方教学思想的引入,教学过程的细化,导致传统武术项目缺乏原本联系之中的内外兼修的过程,也就进而缺乏了对于精神的传承。
三、武术教学中文化教育性的重塑。
我国高等院校之中进行武术教学活动,其中存在着严重的文化教育性的缺失,这种现象已经极大的引起了相关领域学者与专家的重视,笔者从自身的研究出发,从中总结除了以下对于我国传统武术教学之中文化教育性重塑的相关意见与建议:
首先,以传统武术为主要教学内容,武术具有着我国传统的文化与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想要在武术教学火龙之中对于其中文化教育性的重塑,具有着重要的意义,教师应该在教学活动之中注重讲解自身对于武术精神等方面的体悟,在对于武术动作进行讲解的间隙中,培养学生注重关注对于屋内在精神的修习。同时学校也应该其次,完善传统武术教学的教学理念,在教学活动之中以传承传统文化为教学理念,以以传统武术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注重对于与武术相关的文化内涵,以及武术相关的礼仪教学,帮助学生在学习过程之中充分的认识到武术的内在魅力,以及其中所蕴含的深远的文化精髓。
再次,以重视身体体悟为教学途径,在教学内容与教学理念的转变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教师应该在教学活动之中对于我国传统文化进行身体的感悟,重视武术动作与内在精神的联系,帮助学生在学习之中树立传统武术中以德为本的思想理念。坚持帮助学生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内外兼修,表里如一的精神境界。从根本上提高自身对于武术的认可,自觉承担对于文化的传承。
此外,以营造武术大教育环境为条件保障的方向回归,这一点并不是一时一刻可以做到的,这要求全体武术教师,在教学活动与科研工作之中共同努力,以营造武术大教育环境为根本目标,转变现阶段我国已西方体育教学理念为基准的教学活动。
综上所述,笔者从对于武术教学中文化教育性的缺失与重塑进行探索,分析了武术在教学活动中受到干扰无法做到文化教育性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策略,希望以上策略可以成为重塑武术教学中文化教育性的必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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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军标.海口地区中学武术教学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成功(教育),2008(10)。
法学专科论文篇八
【内容提要】文章从我国外资立法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目前外资立法的不足之处,特别是指出现行立法与国际法制的矛盾性,这种状况对我国即将加入wto是不利的。针对以上不足,提出了完善外资法的建议和观点:坚持科学立法,增强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加强外资法律的整理编纂工作,弱化税收优惠在投资环境中的作用,特别是修改现行法律中与wto协定的不符之处,使之与国际法制相一致,促进我国外资法律与国际法制接轨。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已逐渐向全球一体化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依赖性增强、渗透性加剧。国际投资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每个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外国资本的支持,同时本国的资本又渗透到其他各国的经济中,对特定国家来说,每个国家都离不开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中国作为世界的一员,经济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就离不开引进外资和输出资本,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对中国当前的发展更为重要。要引进和利用外资,我们首先要完善我国外资立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本文试从我国外资立法出发,剖析其不足,提出使其完善之建议。
一
自1979年以来,我国相继制订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一批外资法规达60多种,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管理外国投资。到目前为止,我国外资法已形成一个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相互联系的外国投资法体系。
纵观我国的外资法,在这近的实施过程中,确实得到了发展,并不断走向完备成熟,在鼓励和保护外资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仍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不足:
(一)缺乏系统性。
从立法主体来看,我国外资立法叠床架屋,既有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如各种单行立法,又有行政法规如各种单行法律的实施细则或条例,还有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各种各样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甚至还有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内部规定。这些立法文件多而散,且颁布的机关、年限、效力范围各不相同,显得零乱。
从法律名称来看,我国外资立法也是庞杂繁多,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立法律的名称就有法、条例、规定、决议、办法、方案等。行政法规所用的名称很多,如条例、规定、决定、办法、通知、规划、细则、意见等。更有甚者,同类法律名称能派生出多种名称,如“规定”可以衍生出暂行规定、试行规定、若干规定、补充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名称更是五花八门。这些名称令外商目不暇接,难以了解,无所适从。
(二)过于原则性。
在一些外资立法中,法律条文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内容过于抽象笼统。仅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中,就可发现像“一般应”、“一般不”、“需要时”、“必要时”、“特殊情况下”、“原则上”等各种空洞之词,其结果造成理解不一,甚至各取所需,争论不休;同时也给中央和地方执行机构进行广泛解释留有余地,从而导致对同样的行为缺乏统一对待的不合理现象时有发生。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对此条文,中方根据该条例14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认为作为附件的《技术转让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都适用中国法律。而外商则认为此类附件是合营企业批准成立后双方订立的合同,不同于合营企业合同,因此不能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如当事人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则要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应适用的法律。因法律规定不明确,中方有时只得让步。
(三)严重的滞后性。
(四)税收优惠使用的广泛性。
我国外资法中含有大量的税收优惠规定,比如:限定区域和产业项目的减税优惠,限定行业、项目的减免税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对间接投资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关税方面的优惠等等。必须肯定,税收优惠制度具有鼓励外国投资、引导外资流向的重要作用。事实证明,税收优惠制度对我国引进外资,发展经济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改革开放20年了,我们在外资法中对税收优惠仍然规定得很广泛,势必会造成内外资的差别待遇,不利于公平竞争。
(五)立法本位的过时性。
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以企业组织为本位,基本的外资法律就是三大外商投资企业法,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资本与出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财务会计、解散清算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以企业组织为本位已过时了,其原因如下。
第一,以企业组织为本位进行外资立法,注重投资主体的国籍,并以投资主体的国籍为界定三资企业的准绳,容易造成“假外资”现象。如一家国内企业,在国外设立一家子公司,然后将资金注入国内,兴办三资企业,甚至以国内母企业为合作伙伴,以取得国家对三资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第二,以企业组织为本位进行外资立法,使得我国存在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法律体系。随着我国企业法制的完善,尤其是《公司法》的施行,造成两套法制重复颇多。第三,以企业组织为本位的外资立法,带有许多限制性因素,比如中方投资主体、企业组织形式等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其对利用外资的保险作用已属多余,相反,束缚了进一步利用外资的手脚。
(六)与国际法制的矛盾性。
这种矛盾性是随着国际法制的发展而产生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经过长达6年的激烈争论,南北双方最终达成了妥协,其产物是《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草案》,而trims决定便是其产物的一部分。
trims决定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和第11条第1款相违背的trims。即关于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按trims决定附件,与这些规定不符的trims有四种:一是贸易平衡要求,二是进口用汇限制,三是当地成分要求,四是国内销售要求。而我国现行的外资法律法规大部分是trims决定生效以前制定的,在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有明显的与trims决定相矛盾的地方,这些规定不利于我国加入wto,需要在以后的外资立法中加以修改和完善。
二
鉴于我国外资立法中的以上几点不足和当前复杂的国际局势,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
(一)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原则。
要坚。
持邓小平理论中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加速我国的外资立法。即只要有利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立法者就应当大胆立法,包括超前立法。同时,要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原则。资本总是唯利是图,在特定的条件下,它还带着资本家们的政治企图,所以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能因为目前国内经济发展急需资金,便拿主权作交易,做出无原则的事情来。平等互利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外资立法的基本方针。平等与互利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平等,就无从有互利,没有互利,要么就引不进外资,要么就是被外资压迫。新中国独立主权来之不易,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已深入人心,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急需资金也是有目共睹的,帝国主义霸权强权当前日益膨胀,所以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经济。巩固社会主义的国防,坚决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权。
(二)坚持科学立法、促进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增强法律的系统性和透明度。
首先,针对外资立法缺乏全面规划,带有明显的短期性、片面性,立法应加强预测工作,对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及现行立法的社会效果进行预测和考察,以杜绝轻率立法、盲目立法。其次,在外资立法权限方面,要理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国务院及其各主管部门,各地区、各特区之间的纵向关系,尤其是明确以上各立法主体所立法律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使整个外资立法体系协调一致,以克服分散立法、越权立法及法出多门的局面,避免法与法之间的重复交叉,甚至矛盾以及同一个法的内容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的状况。再次,应规范法律名称,促进各层次法律名称的固定化。确保不同层次立法名称与其效力等级的一致性,清除等级相同而名称大相径庭或名称相同而效力等级相去甚远的现象。最后,要增强法律的透明度。在我国利用外资领域,不少重要事项是根据一些未公开的内部规定或文件的规定决定的,这些内部法规一般通过行政途径下达,中外双方对此都难以知晓,让人感到不可理解。制定法律是为执行法律,法律要执行和得到遵守,才能实现立法的目的。没有公开的法律,肯定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和遵守,即使到时强制对方遵守,也会造成不好的印象。很多外商反映中国缺乏法治,跟这方面是有很大关系的。我认为法律的公开性是无条件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应增强法治意识,充分认识法律公开化的法律规范,取代一些内部文件、行政指示、内部通知和批文等。这样,才能使外商来华投资,从而吸引到更多更好的外资。
(三)增强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立法一直是坚持“宜粗不宜细”、“宜原则不宜具体”的原则,这一原则同样在外资立法中体现出来。在立法中力求内容广、包容量大,使法律条文尽可能运用于各种情况,结果法律中只剩下寥寥数条原则性规定,这能从我国三大外资立法中看出其明显性。“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是在当时我国各种条件不成熟和立法经验不足的条件下提出的,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应不失时机地加快立法,其中加紧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实现三法的统一。同时应删除现行法律中那些伸缩性强、含糊不清的条文,使法律条文不引起人为的歧义,使法律既具有明确性,又具有可操作性。
(四)加强现有外资法律的整理编纂工作。
为消除外商担心在投资期间遇上有关法律发生变动的顾虑,作为资本输入国,我国应在外资立法中规定稳定性保证的内容,即向外商保证不改变其外资法律制度。但是,任何法律都受当时的社会客观物质条件限制,也受制定者认识的限制,因此不可避免地随着形势的发展具有滞后性,要克服其滞后性,就要及时地整理编纂现有法律,留下适应的,去掉过时的、落后的,从而保持法律的先进性和适应性。其实,整理编纂也是一种重要的立法工作,我国以前对此重视不够,以后应注意这方面的工作。
(五)弱化税收优惠措施在整个投资环境中的地位。
实践表明,近年来,世界各国已趋向取消外资的免税期,拉平内外资企业税收差异,逐渐向对内外资本实行国民待遇靠拢。我国不仅只是跟国际形势走,跟国际接轨,而是随着我国各方面条件的改善,完全有条件弱化税收优惠措施的作用。
(六)确立外资立法的“资本本位”,摒弃过时的“企业组织本位”
以“资本”为本位进行的外资立法能杜绝“假外资”现象,避免国有资产的无谓流失。事实证明,有许多国家都采取资本本位的外资方法。如美国是以资本为本位进行外资立法的典型国家。美国之所以是世界上引进外资最多的国家,这跟它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同时也离不开其良好的法制环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吸收和借鉴其它国家的优秀成果,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文明成果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七)修改现行法律中与trims决定不符之处,使我国外资法律与国际法制接轨。
求”相符,应予禁止。
总之,自亚洲金融风暴以来,中国经济受到严重影响,国内需求出现严重不足,特别是巴尔干战争中发生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恶性事件,使中国同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之间的关系出现紧张局势,中国引进外资的形势向不利的方向发展。为了克服不利因素,更多更好地引进外资,为社会主义建设注入资金,除了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之外,更重要的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国内环境,而鉴于法制因素在投资环境中的主导作用,我国必须充分认识到现行外资立法中的不足,并提出完善之措施,只有从实际出发,不断地发现问题,不断地解决问题,才能使我国外资立法不断得到发展,得到完善,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进而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为社会主义建设引进更多的外资。
【参考文献】。
[1]王桂生.我国利用外资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n].国际商报,1992―3―14(3).
[2]李万强.我国外资法规的若干问题[j].国际经济合作,1995,(4):52―55.
法学专科论文篇九
个人相片。
姓名:
大学生。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1983年1月3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
身高:
165cm。
体重:
53kg。
户籍:
广东湛江。
现所在地:
广东湛江。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学历:
专科。
专业名称:
法学。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五年以上。
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行政/后勤-行政经理/主管/办公室主任。
行政/后勤-行政专员/助理。
职位名称:
行政;。
工作地区:
湛江市;。
待遇要求:
可面议;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普通话标准。
计算机能力:
良好;。
综合技能:
对日常办公行政、后勤、统计等工作熟悉。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9月-201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专科。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9月-年1月。
湛江市统计局。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工作经历。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本人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能出色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熟悉运用officeey及excel等办公软件,熟悉办公室的日常行政、办公、后勤等工作,对数字敏感,沟通能力强,有一定文字表达和统计数据能力和优秀的组织、协调、沟通、执行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工作主动积极;从事基层工业统计工作多年,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发展方向: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法学专科论文篇十
[7]张帆.超声波及微波辅助萃取鬼箭羽中黄酮类物质[d].北京化工大学2007。
[19]马如平.碰撞反应池技术研究与实现[d].天津大学2014。
[21]龚雁.磷脂化合物的分离制备和测定方法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06。
法学专科论文篇十一
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毕业论文小组的同学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
最后,再次对关心、帮助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衷心地感谢!
大学三年学习时光已经接近尾声,在此我想对我的母校,我的父母、亲人们,我的老师和同学们表达我由衷的谢意。感谢我的家人对我大学三年学习的默默支持;感谢我的母校****给了我在大学三年深造的机会,让我能继续学习和提高;感谢****的老师和同学们三年来的关心和鼓励。老师们课堂上的激情洋溢,课堂下的谆谆教诲;同学们在学习中的认真热情,生活上的热心主动,所有这些都让我的三年充满了感动。这次毕业论文设计我得到了很多老师和同学的帮助,其中我的论文指导老师黄志敏老师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尤为重要。每次遇到难题,我最先做的就是向黄老师寻求帮助,而黄老师每次不管忙或闲,总会抽空来找我面谈,然后一起商量解决的办法。黄老师平日里工作繁多,但我做毕业设计的每个阶段,从选题到查阅资料,论文提纲的确定,中期论文的修改,后期论文格式调整等各个环节中都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这几个月以来,黄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黄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同时,本篇毕业论文的写作也得到了韦芳、谭冬柳等同学的热情帮助。感谢在整个毕业设计期间和我密切合作的同学,和曾经在各个方面给予过我帮助的伙伴们,在此,我再一次真诚地向帮助过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感谢!
法学专科论文篇十二
时光如白驹过兮,此刻站在即将毕业的节点上,回首往昔,奋斗和辛劳成为丝丝的记忆,甜美与欢笑也都尘埃落定。而在感慨获益匪浅的同时,更多的是满心感恩。一直觉得自己无比幸运,因为在这条成长之路上我并非孤军奋战,可爱的老师、同学、家人始终与我并肩同行,在我迷茫懈怠之时给予帮助和支持。当敲下毕业论文的最后一个句点,对他们的感谢溢于言表。
首先,感谢我的导师xxx老师对论文以及大学期间的学习成长所倾注的点滴心血。论文选题阶段,导师十分尊重我们的研究兴趣并结合其丰富的专业经验给予恰当有效的指导;初稿写作过程中,我但凡遇到疑虑和不解总是第一时间向导师求帮助,专业上孜孜不倦的点拨以及轻风细雨般的鼓励无疑是该篇论文得以延续至完成的精神动力;而论文修改阶段,洋洋洒洒数万字的文章,老师不厌其烦,逐字逐句地阅读和修改。亦师亦友,梁飞媛老师喜欢与我们交流畅谈,毫无保留地分享其意见及宝贵经验,时常为生活中的我们指引方向。虽历时未及三载光阴,其却赋予了我受益无穷之道,不仅授我以专业技能和学习方法,更重要的是从其身上我领会了做学术的应有之义以及乐观豁达的处世原则。
此外,也要感谢大学期间的各位授课老师。各位老师不仅于课堂上传授专业知识、答疑解惑而且注重培养学生进行自主的课外学习,从各个方面给予方向性的指导。由此,激发我不断探索和学习的热情,在拓宽知识面和提升专业素养的同时提升思考能力及写作能力。
再者,感谢xx会计xx班的同学们,正因为有了你们的相伴,大学阶段的学习和生活才能焕发出充实快乐的绚烂光芒。尤其感谢xx、xx、xx、xx、xx同学,困境中的携手共进必然显得更加弥足珍贵。当我论文写作遇到问题时,你们总会传递给我温暖的鼓励以及热心的建议;当我克服重重阻碍取得些许成果时,你们总是送来真诚而喜悦的目光。朝夕相处,同舟共济中我们“友谊的小船”将愈加稳固。
最后,感谢我的父母,他们的关爱和鼓励见证了我的蜕变和成长,我深知他们的信任和疼惜是促使我不断努力和进步的精神支柱。
迈出校园踏入社会,结束学生生涯的同时也开启新的征程。怀揣着一颗感恩之心,将大学期间的收获与成长作为今后不断学习和提升自我过程中的宝藏,向着心中那份美好不懈前进!
法学专科论文篇十三
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在经历了找工作的焦灼、写论文的煎熬之后,感觉好像一切都尘埃落定,想起了那句伤感的歌词:“timetosaygoodbye.”即将给自己的学生时代和校园生活划上一个分号,之所以说它是分号,是因为我对无忧无虑的`学生生活还有无比的怀念,对单纯美好的校园生活还有无比的向往。这只是我生命中的一个路口,并不是终点,我始终相信青春不会散场,坚信有一天会重返校园,以学生或老师的身份去延续这种快乐和幸福。
感谢我的母校北师大尤其是艺术与传媒学院所有的老师们,在这片净土读书七载,无形中塑造了我生命的气质、生活的方式,也练就了我乐观的心态和一颗感恩的心。尊敬的导师周星先生无论是为人还是为学都是我生活上和学术上的引路人,感激之情无以言表,只能在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踏实做人、勤奋做事,做出一番成绩来回报他对我的恩惠。在导师周星先生的带领下,十二钗燃烧的那些友情岁月将成为我生命中不可缺少的珍贵礼物。宿舍同学的互帮互助和深厚友谊更是赐予了我研究生生活不可磨灭的记忆,毕业前夕的寝室夜谈更是成为了研究生宿舍生活的美好回忆。在这三年中,我收获快乐并且成长:中间夹杂的参与北京大学生电影节的“累并快乐着”,那段忙碌的岁月在最后关头虽然我是以在工作中不幸摔伤而收场,但那些日子,与各地评委老师们和学生评委们结识的情谊成为了我人生路上的美丽点缀。当然,还有在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组委会的实习,更是让我感受在高压的工作下团队合作的力量,以及工作被认可和受到赞赏的成就感。
这个论文选题对于我的意义在于它引导我用研究生期间所学的研究方法对一个我喜欢的行业进行摸索和研究,透过现象去挖掘和探讨现象背后的原因。本科时候酷爱电影但阴差阳错的撰写了电视栏目生存策略研究的论文,研究生期间攻读电影学影视文化传播专业却选择了社会学领域的休闲文化空间研究,我的大胆尝试和决定还在于导师周星先生对我在学术上的鼓励与宽容,再次对他深表感谢。
在毕业前最后的时光,仍旧要感谢我生命中出现的那些十分重要的师姐师兄、师弟师妹们,以及我结识的朋友们。他们不仅在学术上给予我指点,同时也是我生活中一起同行的人,在交往的过程中我们建立信任、彼此鼓励、互相支持与帮助。
当然,在我求学期间,还要感谢我深爱的父母亲一直以来对我无怨无悔的付出、支持、关爱、尊重和信任,在我学习、生活、感情、工作上遇到困难时,是您们帮我抵御风霜,谢谢您们。我是幸运而幸福的,我知足并且义无反顾的在大家的关爱下坚持自己的信念和理想一路前行。
顺利毕业,真的要感谢的人太多太多,不一一点名,各位就对号入座吧,你们的关爱及与我一起成长的日子让我心存感激。
法学专科论文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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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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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八里台派出所辖区治安状况调查一、前言部分一个地区的社会治安情况,关系到这个地区的发展、稳定、民众生活等诸多因素。而打造一个地区的治安环境良好,有利于全社会的治安环境稳定,保证在经济社会发展良好的同时社会治安环境也能满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基于此想法来到南开区八里台派出所辖区,了解当地治安状况,及时进行查缺补漏,才能对民众安全作出保障。
(一)调查人:xxxx(二)调查时间:xxxx(三)调查地点:
南开区八里台派出所辖区(四)调查方法(1)调查法:论文中南开区八里台派出所辖区的居民为研究对象,由于文化程度高低不均,所以采用访问和调查问卷相结合的形式,搜集研究对象对于南开区八里台派出所辖区安全状况满意度,遇到的安全问题及对于建设提出一些好的想法。
(2)观察法:观察南开区八里台派出所工作人员及民众面对安全问题的看法、沟通及矛盾点。
(3)文献研究法:通过南开区八里台派出所的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全面地、正确地了解南开区八里台派出所日常工作中关于辖区安全保护的工作计划。
(4)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了解南开区八里台派出所的安全工作机制,收集各种行业、各种班型的不同性别的对象在辖区中遇到的安全问题,作出预测并且预防。
二、事实部分总体上看,南开区八里台派出所辖区基本安全情况是能够得到保障的,以“安全工作、平安民众”为保护辖区的思想载体,以全力维护辖区安全稳定为立足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针对混乱的地区必须进行整治,这也是对人民权利进行一种维护,提高民众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维持社会治安秩序明显,由于政治开明,南开区八里台派出所辖区本身群众性治安事件基本零发生。
而一些刑事治安案件侦结率高。而且针对一些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比如本市的一些盗窃侵财案件、违法黄赌毒问题,而且进一步加大各项工作投入力度,破获了很多了有影响的案件,快速、有力的打击了犯罪分子,让他们在辖区无处藏身,这一系列的成功受到当地群众的称赞。
站在当地群众的角度来看,大家对南开区八里台派出所辖区满意率较高。这次调研,我一共调查有效人次101人,发放问卷110份,群众对南开区八里台派出所辖区状况满意率达到90%以上,并通过采访反馈中来看,大多数群众对南开区八里台派出所辖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和公安工作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当地派出所有很高的声望,且当地民众对南开区八里台派出所有很大的认可。
三、分析部分(一)目前存在问题当地政府和派出所高度重视所辖区域的社会治安工作,在有一定的成果以后,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盗窃行为尽管有减少,但是还是存在。据群众反映,每天发生偷盗行为以盗窃手机为最主要的问题,除了造成民众经济损失以外,还有很多信息泄露,对民众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
2、少量侵财问题的存在,入室盗窃、超市盗窃较为严重,案值不高,但是影响恶略降低了民众的安全感。
3、夏季聚赌现象严重。群众尤其是对招赌、聚众赌博问题反响很大。
4、青少年犯罪率有些升高,打架问题较为严重,一些孩子甚至对界限概念模糊、道德水准低、没有法制观念,同时因为家庭原因,缺乏管制。
5、部分民警素质低,存在暴力执法的现象。
(二)解决方法1、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醒民众随时监管自身财务,保证自身财务安全的同时也要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派出所采取得力措施,严厉打击盗窃行为,形成全社会一起携手打击违法行为的良好局面。
2、保证公安队伍建设质量问题,提高当地民警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必须做到文明用语、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只有民警素质提高,才能起到以身作则的作用,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
3、关注学校周边区域并且加大防控力度。对校园周边的打架斗殴行为,予以重点整治。
4、加大对聚众赌博行为的打击力度。要严厉查处对群众造成影响的违法行为。
5、加强日夜巡逻,加大对不法分子打击,为辖区民众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居住环境。
四、结论随着我国经济现代化的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质量有明显上升趋势,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快,带动了其产业链的发展,但是各个地区违法案例也逐渐提高。为了保证民众安全,各地警局对治安问题也要进行严格控制,才能把民众安全感最大化。
法学专科论文篇十五
本文首先对酒店服务质量进行简单的概述,然后对我国酒店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作了综合的分析,最后从质量管理控制、服务质量量化标准、顾客管理、员工满意等多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酒店服务;质量管理;对策研究。
酒店服务质量的定义。
酒店服务可定义为酒店员工以设备设施为基础,以一定的操作活动为内容,以客人需求为目标,倾注员工感情形成的行为效用的总和。
酒店服务质量是指酒店以其所拥有的设施设备为依托,为顾客所提供服务在使用价值上适合和满足顾客物质和精神需要的程度。
酒店服务质量的基本内容。
优良的服务态度。服务态度,是指酒店各岗位的服务人员对待各类宾客所持的情绪反映。它是全心全意为宾客服务的思想在语言、表情、行为等方面的具体表现。优质的服务是从优良的服务态度开始的。
完好的服务设施。服务设备,是指酒店用来接待服务的设备设施。它直接反映酒店服务质量的物质技术水平。一般包括房屋建筑、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冷暖空调、电器设备、卫生设备、通讯设备、各类家具和室内装饰等。
完善的服务项目。酒店是一个向宾客提供食、宿、行、游、购、娱的综合性服务行业,这就决定了它的服务项目不能单一化,而应多样化。提供服务项目的多少,是酒店的等级、规模、经营能力的综合体现。固定模式认为:酒店提供的服务项目越多,酒店的功能就越齐全,酒店的综合能力也越强。
我国酒店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
服务质量管理效率低。目前,我国酒店管理者质量管理意识普遍薄弱,手段和技术落后,管理效率低下。具体表现为缺乏科学、完善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或者是制定的制度过于陈旧和顾客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市场需求有冲突,不能较好地满足顾客各方面的需求,或者是制定了一系列比较科学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但是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缺乏合理的监管和控制力度,使得服务质量管理的效率低下,最终降低了服务质量。
各部门间服务协调性差。在我国酒店行业中,部门经理更关心的是如何把自己的部门业绩搞好,而不是与其他部门合作,搞好整个酒店的各项工作。顾客成为这些内部战争的直接受害者,他们会选择不再光顾这家酒店,由此造成酒店客源流失,不利于酒店的整体发展,最终还会波及到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
服务质量水平不高。多年来,服务水平不高一直限制着酒店业的整体发展。国内很多酒店员工工作缺少积极主动性,素质普遍偏低,缺乏基本的礼貌礼节及优秀的理论支持,缺乏专门的培训,业务技能水平较低,影响对客服务的速度与效率。
我国酒店服务质量产生问题的原因。
缺乏严密的质量控制系统。当酒店管理者制定了一套质量管理制度后,最初抓得很紧,服务质量的效果也较明显。但由于长时间缺乏严密的质量控制系统,没有对未来的整体发展进行全面科学规划,缺乏对服务质量全过程、全员、全方位的管理。因此,服务质量也随之下降。
疏于对顾客信息的全面管理。顾客是酒店服务的主要对象和主要感知者,因此最有发言权。而在我国酒店行业中,酒店经营者往往注重硬件方面的投入来吸引顾客,缺乏对顾客信息的全面管理,如对客人的喜好、习惯、特殊要求等一无所知。这就导致顾客期望与实际享受到的顾客价值不成正比,从而产生强烈的心理反差,最终导致客源流失。
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
实行“首问责任制”。酒店的“首问责任制”是指所有酒店在岗工作的员工,第一个接受宾客咨询或要求的人,就是解决宾客咨询问题和提出要求的首问责任者。首问责任人必须尽己所能给顾客提供最佳和满意的服务,直至问题最后解决或给予明确答复。推行首问责任制的关键是要通过针对性的培训或交叉培训活动,让每一名员工,特别是一线员工,全面清楚地了解酒店内不同岗位的大致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以及各个服务流程之间相互衔接的关系。
抓住“关键时刻”。“关键时刻”一词是由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sas)总裁简·卡尔森(jancarkzon)创造的。卡尔森认为:服务一线的员工每一次与顾客面对面互相交流接触的瞬间即为关键时刻。顾客对其在酒店各个关键时刻的感知,直接决定了其对酒店服务质量的整体评价。每一个关键时刻,都是顾客感知价值的基本组成单位。不同的酒店,关键时刻不同,如有的顾客关注入住前的登记手续,强调第一印象,而有的顾客关注入住过程中的体验感受及整体氛围,有的顾客则关注退房时能否产生下次入住的期待。
对员工授权。美国学者鲍恩和劳勒(bowenandlawer)认为,授权是指管理者与处于服务第一线的员工分享信息、知识、奖励、和权力。放手让员工自己管理和控制一些工作,不仅能让他们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也体现了酒店对员工的尊重,让员工更有责任感。在提高酒店工作效率的同时让顾客体验到酒店员工负责、热情、周到的服务,顾客满意度自然也会提高。
提高酒店各部门的协调性。
加强内部沟通。部门合作以沟通为基础,没有沟通,人与人之间会陷入一种相互隔绝的心理状态,就不可能形成默契的配合,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也是通过沟通来建立的,酒店沟通包括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部门内各人员之间的沟通等。可通过各种集体活动来促进酒店内部沟通,如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一起聚餐、设立员工意见箱等、组织踏青、野营、烧烤、拓展等户外活动、开展文体竞赛活动等都是实现内部有效沟通的具体方式。
实行岗位轮换。酒店服务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很多岗位的工作重复,劳动量非常大,因此很容易导致员工出现过度疲劳或迟钝倾向,这就需要管理者采取岗位轮换方式进行有效调节。实行岗位轮换,不仅有助于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挖掘其潜在工作能力,提高全面素质,还有助于深入实践到不同的工作岗位,增强对其他岗位的认识和体会,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同时有助于消除不同部门间的隔膜,增强各部门间的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
坚持准确的服务质量理念。
整体化服务理念。酒店的每位从业者均了解“100-1=0”的公式。宾客对饭店的评价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评价,只要一个细节或环节出现差错,就会导致宾客不满,从而影响宾客对酒店品质的认可。
精细化服务理念。管理者应该有效地控制对客服务流程中的关键品质点,体现酒店精致化服务品质。如酒店的大堂吧、自助早餐、客房的床、卫生间的淋浴、电视频道等这些均是酒店应重视的品质点,因为几乎每一位宾客均会使用到这些设施,而酒店的舒适度也是从这些品质点中加以体现的。
加强员工管理。
制定规范的准入机制。酒店的人力资源部门要根据酒店经营发展需求,结合酒店实际情况,调查各部门岗位分布及人员安置情况,查找岗位漏洞及人员分布不均衡的情况,制定出较为完善合理、科学的岗位人员编制。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采取不同形式的招聘方式,吸收有经验的管理人才及有专业基础的大学毕业生加入酒店,做好酒店的人才储备工作。针对酒店人员流失率高的现状,只有严把员工进入的质量关,酒店的服务质量才有保证。
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针对酒店行业员工准入门槛低的情况,应建立规范的考核机制,对酒店员工的操作技巧、外语沟通能力以及日益普及的信息化系统管理知识进行统一量化考核。对欲从事高星级酒店工作的人实行自愿考证上岗制度。对员工日常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进行考核,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
在员工入职阶段,要对员工进行酒店的应知应会、员工意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培训,而在上岗后,则要定期对工作的基本技能进行培训,加以巩固,同时还有对特殊事件的处理及应对进行培训,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应变能力。
参考文献。
[1]翁钢民:现代酒店管理理论、方法与案例[m]、南开大学出版社,20xx.
[2]蒋丁新:酒店管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
[3]付钢业:现代酒店服务质量管理[m]、广东旅游出版社,20xx.
[4]伍进:论提升酒店服务质量的基本方法[j]、甘肃科技纵横,20xx(6).
法学专科论文篇十六
在电大法学专业的两年学习期间里,我们学习了《商法》、《合同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的都是理论的知识,为了使我们能够更好的学习、更深入的理解法律,学校组织同学们开展了社会实践调查。
xx年7月16日——8月5日在大兴区xx派出所进行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调查。
9月12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在北京举行,十五大的政治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久后,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标志着建设法治社会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我国真正意义上实行了依法治国,现如今,依法治国已经十多年,所起的作用极大,影响也极深远,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也更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当前,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所面临的时代主题,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则是深刻反映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和时代特征。实现农村的和谐才能全名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没有农村的稳定和谐就没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三农问题”的解决,集中代表了亿万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也正是因为“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倘若解决失当,则有可能成为限制我国经济发展、文化进步、社会稳定的瓶颈。之所以选择法律意识这个角度来观察农村,了解农村的现实法律状况,既与此地区的整体社会状况紧密相连,又促进或限制这一地区整体的社会发展方向和速度。
从农村法律意识这一角度出发进行调研,通过对各项数据进行分析,力图分析总结农村法律施行的现状,并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供决策部门参考。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可见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调控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屏障。但是相对的,农村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很薄弱,这是社会文化、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综合影响的结果,单从法律的角度说,则是关于农村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出现了问题的结果。增强农民的法律观念,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农民依法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加大完善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力度,能够改变目前法律发展上的城乡不平衡的状态,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切实的保障,早日实现新农村建设。
目前城市和农村的法律意识及法律运用的情况差距还是很大,在城市尤其是发达的大城市,市民法律意识很强,融入很深,读法懂法,善于运用,基层农村由于广大农民群众受教育的程度及环境不同,法律意识及运用有所不及,但较实施法治建设前有着长足的进步,比如我所调查的镇,镇政府经常组织群众开展法律讲座,积极贯彻实施党中央建设法治社会的方针。
一:现状。
1.封建社会时期过长。
我国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各种封建观念思想和世俗文化早已深深的印在广大劳动人民的心中。正如我以上所说,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不与外界打交道和盲目的排外思想,使得墨守陈规的农民在经历了跨时代的改革开放以后,并没有感觉到法律意识观念淡薄的危机。改革开放确实给农民带来了许多物质收益,但另一方面却忽略了对农民精神文化也就是思想观念的更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需要同步发展,缺了哪个都得栽跟头。正如邓小平所说“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1.法律意识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在我印象中,以前邻居或者村民之间有摩擦或者纠纷,大多喜欢通过争吵甚至暴力来解决,既伤感情又会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自从实施法治建设后,现在遇到了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都习惯性的想到通过打官司告状的方式来解决,由法律公正判决。
2.对法律认识不够,知晓不足。
邻居们忙碌完喜欢聚在一起聊天,讨论国家大事,通过与他们的聊天,发现他们对法律懂的很少,大多是通过电视或者别人口中了解的,也有人对于法律持怀疑态度,认为法律只维护那些有权势的人的权益,这种看法对于法治建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3.虽然法律意思增强了,但是实际运用还很少。
虽然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逐渐了解,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真正会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很少,比如打架或者交通肇事,多数都是赔偿私了,的确,私了解决起来很迅速,但是会产生一些潜在的影响,赔偿金额多,具有敲诈嫌疑,赔偿过少,又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尽管如此,多数还是不愿司法机关介入干涉。
4.农民诉讼案件少。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多数都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居民,农民很少,这也说明,农村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5.农民对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有顾虑。
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相当一部分人的心里还是存在顾虑的,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得罪人,招致打击报复,因为农民总体属于弱势群体,感觉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不被重视,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打赢官司。
二.解决方案。
1.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广大农民宣传,司法所应经常到农村去进行法律宣传,演讲以及进行普法教育。让他们学会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引导农民去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2.我们要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从事基层司法工作以及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使他们的服务水准更高,能够更好的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可以加强对司法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严格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和考核。对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和监督,加强管理,简化诉讼程序,降低司法成本。
3.通过各种渠道,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收入,增强农民阶层的经济基础,使他们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以便于他们负担各种司法费用,以及相关因为运用法律而产生的各项支出。
4.我国过去是个封建主义国家,有着浓厚的封建底蕴,深受封建思想的感染。农民的封建观念很强,所以我认为党中央应该加大力度对农民进行普法宣传和思想教育。我们国家80%是农民。农民的思想进步就意味着国家的思想进步。
5.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6.切实加强党的政策的落实。加强党的执行力,让党的政策完全执行到广大农村中,让农民相信党相信政府。杜绝政府官员违法行政、杜绝行政不合法,把行政不合理降低到最底线。只有这样,农民就会知法懂法守法,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虽然我国开展法治建设已经很多年,但是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法律意识及实际运用还是有很大的差距,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我们整个社会共同不懈的努力。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现代化法治进程直接影响了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而农村法律意识能够全面反映农村的法律现状,给我们解决农村问题提供法律参考。
调查显示,农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于较低的层次,并未随社会的全面进步而同步发展。针对农村特殊复杂社会状态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现有法律对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不够;村委会成员素质较低,滥用权力,谋取私利;法律教育不到位,大多普法宣传只是走形式农民对法律所带来的权益缺乏切身体会,难以真正了解和认同法律规定;在农村的管理中,政策的作用往往大于法律,使法律作用难以发挥。
这些情况迫切需要我们从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改善农村法制环境,完善农村法律制度,加强普法教育几方面入手,改变目前法律发展上的城乡不平衡的状态,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切实的保障,早日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法学专科论文篇十七
伴随着财税法在经济法中的凸现,财税法学逐渐为学者和政府所关注,而坚持权利义务这一基本线索并辅之相关知识的学习才是财税法人才培养的关键。由于传统法学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有效改进财税法教学,并结合实证分析的方法,提供给学生必要的实践机会以保证财税法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法学专科论文篇十八
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终于把论文写到致谢了.
首先要感谢上帝,感谢佛祖释迦牟尼,感谢真主阿拉,感谢宇宙之间所有的神,冥冥之中,有你们的帮助,我才能顺利毕业.
其次要感谢我的导师某某教授,感谢你给我选择了如此垃圾的课题,让我差点毕业不了.毕业论文上我真的不想写你有严谨治学的态度,良好的科研素质,优秀的科研水平,一丝不苟的为师之道,没办法面子上的事情.三年里你没有给我任何有意义的指导,还差点让我走进死胡同.每当我有问题想你请教时,你总告诉我去图书馆.感谢你锻炼了我自学的能力,提高了我的忍耐能力.毕业了,真心的想对你说,以后别在带学生了.
感谢我的同学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陪伴我度过了美好的三年时光.没办法你们的论文提到了我的名字,礼尚往来,只好写上你们的名字.
感谢某某编辑部的混蛋编辑,虽然你们让我9易其稿,使我饱受摧残和折磨,最后还是接收了我的文章,让我得以顺利毕业.
致谢二。
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在经历了找工作的焦灼、写论文的煎熬之后,感觉好像一切都尘埃落定,想起了那句伤感的歌词:“timetosaygoodbye.”即将给自己的学生时代和校园生活划上一个分号,之所以说它是分号,是因为我对无忧无虑的学生生活还有无比的怀念,对单纯美好的校园生活还有无比的向往。这只是我生命中的一个路口,并不是终点,我始终相信青春不会散场,坚信有一天会重返校园,以学生或老师的身份去延续这种快乐和幸福。
感谢我的母校北师大尤其是艺术与传媒学院所有的老师们,在这片净土读书七载,无形中塑造了我生命的气质、生活的方式,也练就了我乐观的心态和一颗感恩的心。尊敬的导师周星先生无论是为人还是为学都是我生活上和学术上的引路人,感激之情无以言表,只能在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踏实做人、勤奋做事,做出一番成绩来回报他对我的恩惠。在导师周星先生的带领下,十二钗燃烧的那些友情岁月将成为我生命中不可缺少的珍贵礼物。宿舍同学的互帮互助和深厚友谊更是赐予了我研究生生活不可磨灭的记忆,毕业前夕的寝室夜谈更是成为了研究生宿舍生活的美好回忆。在这三年中,我收获快乐并且成长:中间夹杂的参与北京大学生电影节的“累并快乐着”,那段忙碌的岁月在最后关头虽然我是以在工作中不幸摔伤而收场,但那些日子,与各地评委老师们和学生评委们结识的情谊成为了我人生路上的美丽点缀。当然,还有在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组委会的实习,更是让我感受在高压的工作下团队合作的力量,以及工作被认可和受到赞赏的成就感。
这个论文选题对于我的意义在于它引导我用研究生期间所学的研究方法对一个我喜欢的行业进行摸索和研究,透过现象去挖掘和探讨现象背后的原因。本科时候酷爱电影但阴差阳错的撰写了电视栏目生存策略研究的论文,研究生期间攻读电影学影视文化传播专业却选择了社会学领域的休闲文化空间研究,我的大胆尝试和决定还在于导师周星先生对我在学术上的鼓励与宽容,再次对他深表感谢。
在毕业前最后的时光,仍旧要感谢我生命中出现的那些十分重要的师姐师兄、师弟师妹们,以及我结识的朋友们。他们不仅在学术上给予我指点,同时也是我生活中一起同行的人,在交往的过程中我们建立信任、彼此鼓励、互相支持与帮助。
ps:顺利毕业,真的要感谢的人太多太多,不一一点名,各位就对号入座吧:)你们的关爱及与我一起成长的日子让我心存感激。
法学专科论文篇十九
姓名:
性别:
女
民族:
藏族。
1991年10月5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70cm。
体重:
55kg。
户籍:
四川成都。
现所在地:
四川成都。
毕业学校: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学历:
专科。
专业名称:
法学。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一年以内。
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行政/后勤。
职位名称:
行政助理;商务秘书;。
工作地区:
成都市;。
待遇要求:
2500元/月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9月-206月。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专科。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信息来源于大学生个人简历网http:///请注明)。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时间范围:
公司性质:
行政机关。
所属行业:
其他。
担任职位:
兼职-书记员。
工作描述:
书记员基本事务,辅助法官处理案件的'受理、审查、裁判及卷宗的归档。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做人不算聪明,处事不算圆滑。为人诚恳,做事踏实,能吃苦有责任心。
发展方向:
善于学习,擅长沟通希望能有一定提升空间。
其他要求:
希望购买五险一金。
联系方式。
法学专科论文篇二十
后现代主义法学在当代西方社会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学流派,是一股新兴的法学思潮,是对原教旨主义的一种批判,是后现代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体现。它是20世纪中叶以来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影响法学的发展,从而导致学科交融研究的结果。后现代主义思潮进入法学领域被采用,形成了后现代主义法学,其承袭了后现代主义的衣钵。核心观点为:(1)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2)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否定对历史和法律发展规律的乐观陈述,关注西方社会现代化以后的弊端;(3)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含义;(4)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原则都是人为构建的。
后现代法学是对启蒙政治法律思想的反叛。近代以来的西方启蒙思想家发明了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正义、民主、平等、自由意志等等政治法律观点,并把它们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而后现代法学采取了一种“反启蒙”的姿态,指出上述的法学话语都是建立在一种“元叙事”基础上的,是西方特有的一种文明,并不是普适的、永恒的,就像启蒙思想是对封建特权思想、基督教特权的一种批判。但这里所说的“反启蒙”并不是主张人类回到启蒙以前的蒙昧状态,而是说启蒙思想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需要采取一种批判的立场来重新审视启蒙法律思想。
总之,在后现代法学看来,法律语言的分类决定和塑造了人们认知法律的方式,任何法律语言和法学话语、法律规则都必然浸染着意识形态和权力的因素,所以传统法学家宣扬的理性的、中立的法律语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后现代法学也分享了上述后现代主义的双刃性特点。虽然后现代法学具有消极的一面,但是在笔者看来,大多数的后现代法学的思考是严密而深刻的。后现代法学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例如它从外部的视角重新审视传统法学,使得一些法学概念和观点问题化,从而导致研究者反思传统法学的一些假设的、不证自明的前提;它摧毁了法律规则的形而上学的基础,把规则奠定在具体的`游戏参与者的沟通和交流之上;它使人们认识到传统法学话语和概念具有的压制性和权力性特点,从而提醒我们如何以更民主的方式来制定和实施法律。总之,后现代主义本身蕴涵着许多矛盾性的智识资源,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我们必须冷静地分析出后现代主义中积极的和消极的因素,把后现代主义中大量的智识资源转化为法治建设的积极动力。
从苏力的作品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感受到后现代主义法学的色彩,诸如注重地方、边缘,不唱高调、跟风,反对宏大的中心话语;并由此(或显或隐地)主张相对主义、多元主义;不仅论证方式不同,甚至叙述风格也与主流的不同;对被学界视为当然的、神圣的概念、原则、命题则从经验上予以考证、反思,并且一般到后来都推翻了它们!注重不确定性,偏重于解构,强调实证地进行研究,而非作纯粹的理论思辩。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与态度的后现代主义法学自然有其自身的价值,比如:在极大地冲击、挑战传统思维方式的同时给人们提高了多元的视角,以免落入形而上学的窠臼;使得人们不能局限于某些单一的视角,帮助人们理解一些以前不理解的问题、认识到原来没有意识到的问题。但其同样有着比较多的毛病和缺陷:由于坚持彻底的否定性,带来的建设性作用就并不那么明显;由此容易陷入否定主义、虚无主义和无政府的多元论的危险;由于过分强调多样性、差异性、不确定性,在思想方法上同样陷入了形而上学的泥坑;同时还易陷入悲观主义。
鉴于其自身的价值所在,则取其精华自在情理之中。其实,只需看看他们所带来的影响就可知道无视甚或全盘反对它们是多么不明智的行为!就连现代主义立场十分坚定的考夫曼教授亦承认在后现代所表达的核心问题上包含着一些对现今的情况具有科学上的象征性意义的事实。但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能代替传统的、主流的法学研究,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后现代主义法学固然有其内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其与正统的法学研究大部分时候是可以或者说是应当共存以至相安无事的!这里有人很可能会提出这样的有力的诘问:后现代主义法学正是以正统的法学研究为斗争的靶心的,二者水火不相容,何谈相安无事?实际上,两种法学研究均是正当的,各有其存在的合理理由,窃以为之所以会产生问题,原因在于二者均犯了形而上学的片面化和以偏概全的错误。由于采取的方法和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在人类社会依然未能摆脱“方法决定结论”律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会相同,甚至二者的结论恰恰是对立的、矛盾的。就像喝可口可乐的同时,不应该忘记了我国传统饮料的优点。
而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存在则更多地可作为前者的镜子,“是对现代社会的一个很好的反照,是现代性的一个倒影、副产品”,时刻提醒其存在或有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便其纠正和改善。
参考文献:
[1]王治河.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
[2][美]波林罗斯诺,张国清译.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版.
[3]李栗燕.后现代法学思潮评析.气象出版社,.
法学专科论文篇二十一
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终于把论文写到致谢了。
首先要感谢上帝,感谢真主阿拉,感谢宇宙之间所有的神,冥冥之中,有你们的帮助,我才能顺利毕业。
其次要感谢我的导师某某教授,感谢你给我选择了如此垃圾的课题,让我差点毕业不了。毕业论文上我真的不想写你有严谨治学的态度,良好的科研素质,优秀的科研水平,一丝不苟的为师之道,没办法面子上的事情。三年里你没有给我任何有意义的指导,还差点让我走进死胡同。每当我有问题想你请教时,你总告诉我去图书馆。感谢你锻炼了我自学的能力,提高了我的忍耐能力。毕业了,真心的想对你说,以后别在带学生了。
感谢我的同学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陪伴我度过了美好的三年时光。没办法你们的论文提到了我的名字,礼尚往来,只好写上你们的名字。
感谢某某编辑部的混蛋编辑,虽然你们让我9易其稿,使我饱受摧残和折磨,最后还是接收了我的文章,让我得以顺利毕业。
感谢我年届花甲的父母,三年来他们虽在期待中备受煎熬,仍不忘给我以支持和鼓励,感谢他们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