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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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篇二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没有违反规定、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篇三
1、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2、申请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取保候审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3、执行程序
取保候审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4、取保候审的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就是“两个重新”。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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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即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但不能同时并用。
1、保证人保证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决定采用保证人保证:(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2)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保证人保证承担义务后,应当出具取保候审保证书,并签名盖章。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丧失了担保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被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2、对保证人的处罚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对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也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
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3、保证金保证
对于使用保证金形式保证的,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其他货币和财物不能作为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证金可以由被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也可以由被保证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供,但必须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都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