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专业19篇)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在合同中明确交易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格等关键信息。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规定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合同的签署可以确保各方兑现承诺,维护交易的稳定与可靠性。在商业交易中,签订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合同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一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讲义,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一) 归责原则
1、 传统国际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 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 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国家不当行为指国家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
1、 归因于国家,包括:
(1) 国家机关的行为
(2)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必须是已经和正在组织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被视为国家行为。(产生国际责任,但不产生属于目前所属国家的国际责任)
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此外,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
2、 违背国际义务,包括
(1) 国际不法行为指对一般国际义务的违背
(2) 国际罪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
(一) 同意(义务国违背义务是同意国同意的,同意必须是事先的,自愿的,明确的,且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二) 对抗与自卫
(三)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四) 危难或紧急状态
三、 国际责任的形式
(一) 终止不当行为
(二) 恢复原状
(三) 赔偿
(四) 道歉
(五) 保证不再重犯
(六) 限制主权
一、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战争罪下确立了双罚原则,将国际法主体扩张至个人)
(一) 双罚原则
对于从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际罪行的国家,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负有责任国家的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
(二) 国际罪行
国际法中的国际罪行一词,包括两种含义:
1、 本章所指的国家严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一种国家不当行为
二、 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家对其外空行为和核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
(一) 国家责任制度
由国家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责任。
(二) 双重责任制度
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对外国损害的赔偿责任。一般是在营运人不足赔偿的情况下。
(三) 营运人赔偿
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私人企业,都由承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
c.一元与二元这间。目前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b.国际法包括成文条约,也包括不成文的国际习惯;
c.条约一般地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d.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也包括习惯和条约两个方面。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a.在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入其中;
e.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
f.宪法未规定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在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体系中,()原则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a.平等b.公平c.诚实信用d.公序良俗。
2.在我国的担保制度中,法定担保仅指()担保。
a.抵押b.质押c.保证d.留置。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以自己单方的行为来撤销合同,而只能向()主张撤销该合同。
a.法院b.仲裁机关c.工商管理机关d.有关主管机关e.合同的审批机关。
2.我国合同履行制度的具体表现有()。
a.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b.合同履行的规则c.合同履行的终止。
d.合同履行中的抗辩e.合同履行的标的。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1分)。
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_______行为和________行为。
2.要约是_________________的意思表示。
3.要约邀请又称___________。
4.合同的移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__________、___________来订立合同的。
6.根据性质捐赠可分为_____________的捐赠、__________的捐赠和____________的捐赠三类。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合同。
2.承诺。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14分)。
1.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哪些债权不得让与?
六、论述题(10分)。
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规则的主要内容。
七、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
(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
(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
(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题要求举例。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在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体系中,(c)原则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a.平等b.公平c.诚实信用d.公序良俗。
2.在我国的担保制度中,法定担保仅指(d)担保。
a.抵押b.质押c.保证d.留置。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以自己单方的行为来撤销合同,而只能向(ab)主张撤销该合同。
a.法院b.仲裁机关c.工商管理机关d.有关主管机关e.合同的审批机关。
2.我国合同履行制度的具体表现有(abd)。
a.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b.合同履行的规则c.合同履行的终止。
d.合同履行中的抗辩e.合同履行的标的。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1分)。
1.表意事实。
2.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3.要约引诱。
4.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5.投标定标。
6.不附任何条件附加特定义务为特定目的。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14分)。
1.答题要点:
区别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有:
(1)有利于确定合同相对人的不同地位,有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一般不具特殊意义,而无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意义重大。
(2)有利于确定合同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一般而言,无偿合同因其内容和性质,不享有有偿合同中当事人的同等权利,其法律责任也较有偿合同轻。
2.答题要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发生的债权;基于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某些债权关系到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禁止转让或规定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六、论述题(10分)。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规则有以下主要内容:
1.法定义务规则。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由法律明文予以规定。
2.正确履行。即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适当的标的。
3.亲自履行。是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约定不明的履行。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合同的履行。
5.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
6.价格变动的履行。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哪种价格履行的问题。
7.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8.情势变更。是指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
七、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答题要点:
(1)我国于19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
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5日。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
2.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
3.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d.借贷合同。
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
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四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
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口头、书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形式属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范畴。因此,现在的大多数合同均属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1)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登记、批准的合同。
关于“要式”的规定属强行性规定。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不生效。考试点在于例外。
例:甲乙双方通过电话协议完毕,约定6月8日订立书面合同。6月1日,甲通过电话要求乙履行,乙将货物(如100吨货物80吨)发了过去,后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吨货物,乙表示无货,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如何解决?关键在于看合同是否成立,该合同属要式合同,双方示订书面合同,按照原则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这样合同视为成立。
默示:
默示分为有两种:一是作为的默示,一是不作为的默示。这里特别注意:一般情况下,沉默没有任何意义。
例:试用买卖。试用期满,是否购买完全取决于试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规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极少。
沉默仅仅在两种情况下才有意义:
(1)法律有明确规定;。
(2)当事人事前有约定。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12条是建议性条款,并不是要求每一合同都必须具备第12条规定的八大条款才成立。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确定。
例: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出卖货物给乙,但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如何建议?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如果是出卖永恒,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出卖面粉,则出卖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即甲所在地;乙交付货物的'地点为接受货物的一方所在地,也即甲所在地。这是一个重要考点。
第62条第(六)项也是一个重要考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4个意思表示,都是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例外构成要构,从考试角度讲,常见的是构成要约。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第14条规定的2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商业广告的发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义。
(3)商业广告的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4)悬赏广告:指内容是以对方完成某种行为发布方给付一定价金的广告。只要一方完成了悬赏广告发布人规定的行为,就有权要求报酬。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以及要约生效的时间。
例:6月1日,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6月3日到乙方。由于我国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6月3日要约生效。6月3日之前,甲可以书面形成撤回要约。
撤回的对象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生效,有两层含义:
(1)甲要接受自己要约的拘束,不可能撤回,撤销也要受限制;。
(2)乙取得承诺的权利。
在要约生效后乙尚未作出承诺之前,如果甲否认自己的意思表示,这就是撤销。撤与撤销形式上表现为时间的不同,实质上表现为撤销的意思不同:前者适用于未生效的要约,后者否认的是已经生效的要约。
重点掌握第19条不可撤销的要约。
根据第19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可以撤销要约:
(1)要约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方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作了准备工作。
例1: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明确规定不必须在6月10日前作出承诺。
例2: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写明不可撤销。
例3:甲发生一个要约的,表示一定静候乙的回复。乙已经购买了原材料。
(二)承诺。
1.承诺的主体。
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甲向乙发出要约,乙未置可否,丙见到,给甲回信,表示完全同意。问: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丙的承诺新要约。
承诺的主体仅限于受要约人(商业广告例外)。
2.承诺的期限。
承诺的期限规定在第23条、28条和29条。
(1)甲明定承诺期限;。
(2)甲没有明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承诺迟到:
第28条、第29条分别迟到的两种原因。
(1)由于送达人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原则: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承诺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迟到。
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
3.承诺的内容。
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
第31条规定: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
第32条规定:非实质性变更为承诺。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一是要约表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变更。
例: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乙全部承诺,但又加了一个条款,要求甲提供原产地证明。这是非实质性变更,如果甲没有表示反对,就产生两个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产地证明这个义务订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
例:(试题)下列承诺有效的有:
附条件的承诺是否是有效的承诺?不一定,因为附的条件可能是实质性需要,也可能是非实质性变更。
4.承诺的生效。
第26条,“到达主义”,但是,根据第32条,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例1: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6月9日到甲处,双方6月18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这时,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例2:(试题)北京碧新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签字盖章,发给乙方(浦东公司),6月3日到达乙,乙当天签字盖章,回寄给甲方,6月7日到达甲方。问:合同何时成立?乙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注意:签字盖章有两种方式:
(1)同时签字盖章;。
(2)意思异地:一方先签一方后签。后一方签字盖章完成时,合同就成立。
第33条: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五、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预先拟订的、反复使用的,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条款。
注意:应将格式条款与合同的范本区别开来。
1.成立和生效规则。
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成立有两个要求: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中的免责和限责条款。
(2)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
3.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三个解释规则。
(1)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2)普通条款优先;。
(3)按照通常理解。
通常结合保险法加以考查。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五
12.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
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
c.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d.《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
40.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
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多项选择题。
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并非由某个个案裁判而引起。
b.仅关注语言问题而未涉及解释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
c.具有法律约束力。
d.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72.甲企业将其厂房及所占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签订了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
关于该不动产权利的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b.乙向丙转让时,应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c.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
d.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
79.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
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
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二、多项选择题。
51.自然人甲与乙签订了年利率为30%、为期1年的1000万元借款合同。
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
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
如甲不回购,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乙交付借款时,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
后甲未按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乙。
因房屋价格上涨至3000万元,甲主张偿还借款本息。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b.应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承认借款利息。
c.乙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d.因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52.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兵马俑”,2800元一个。
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
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商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
b.王某属于重大误解,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c.商店虽不构成积极欺诈,但构成消极欺诈,因其没有标明为复制品。
d.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3.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
c.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d.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
59.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给乙作为汽车修理场所。
经甲同意,乙先后两次自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
乙在又一次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租赁合同无效。
b.因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
c.因甲未告知乙租赁物为违章建筑,乙可解除租赁合同。
60.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
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
”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
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
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
《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
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
”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
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
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
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
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87.关于《房屋预订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效。
b.对于甲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无权处分。
c.对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有效代理。
d.对于张某而言,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
88.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公司退给李某。
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
c.由丙公司退给方某。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
(二)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
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
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
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
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
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
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请回答第89—91题。
89.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
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90.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91.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三、(本题21分)。
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
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
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
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
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
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
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
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
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六
法律的发展过程就是人类争取平等的过程,现在社会中或者说文明社会人们通过契约或合同成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法律可以看做是大多数人达成合意制定的关于社会管理的基本契约。
合同是一个商业交易的核心,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是财富的源泉。
掌握一些实用的合同法知识对销售人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同法博大精深,我们只能尽可能的简化处理,本次培训主要了解以下三个问题:
一、与“谁”签订合同?
二、签订怎样的合同?
三、怎样执行合同?
一、与“谁”签订合同
如果所有的交易都是即时完成的交易,了解交易对象是谁,他是否有信用,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就不是特别重要了。
审查合同对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形式审查,一种是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
1、验证对方营业执照,现在各个地区的工商局都开通多了网上查询的服务可以上网验证营业执照的真伪。
2、查询对方公司详细工商登记档案,相对与验证营业执照而言,这种方法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对方公司,如,营业执照上不能反映的各种变更记录,股东所长股份的详细情况,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情况等。
查询对方公司工商登记档案需律师。
3、合同印章审查,公司常用的印章种类有公章(有人称行政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章等。
不少人搞不清这些公章的效力如何,他们之间有怎样的联系和区别?
区分公司印章的功用,只需记住以下原则即可:公章可以代表公司的任何意志,其他公司印章仅仅代表公司意志的某一个方面,换句话说:公章的权能可以分配给其他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在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代替公章,投标专用章在公司投标时可以代替公章(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公司印章使用的当然要慎重,签订合同时若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签名仅有公章,合同仍然可以生效,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要件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才能生效。
在合同上签章表明合同主体对合同的认可,签章一定要和合同文字描述的主体相同,这个一般不会犯错,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签章的最好是公章,其次是合同章,出去特殊的几类合同外,如劳动合同可以用人事部部门章,对账确认书可以用财务部门章。
不可以用部门章签订合同。
实质审查主要是指到对方公司实地考察,在中国,连法院判决书都有假的,重大合同即使形式审查都没有问题,实质审查也是必须的。
对于经验丰富的市场人员来说,实质审查实际上经常进行。
二、签订怎样的合同
(一)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虽然包括:书面、口头、其他方式(主要是行为)
但公司所有的合同都应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方式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
既然传真件也是合同,为什么现实中的合同大多数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而不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是因为在证据法上,不同的合同形式证明力不同,口头合同除非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的证明,其存在本身就成问题,传真件及电子文件由于难以证明真伪,其证明效力小于合同书。
合同包括;主合同、附件、变更书、承诺书、定货单等各种文件。
这些文件如果有矛盾以谁为准,如果在主合同中或其他文件中约定合同文件的效力,遵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时间先后确定效力,“ 文件的签署时间越后,效力越大”。
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二)好合同的评价标准(中立基础上的)
1、合法
这是评估合同好坏的最基本前提。
合同目的、合同的交易主体、交易标的和权利义务等合同内容均不得违法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不具合法性的和合同,如同建立在沙滩上的大厦,根基崩溃,其苦心建立的合同体系也会轰然倒下。
2、双方权利义务均衡
交易中没有绝对公平的条款,只有相对平衡的利益。
因为商业交易的本质,就是商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自己的利益相对最大化,所以在具体的合同条款上,肯定有相对不公平之处,一方是否接受这些条款,重点不在于考虑法律上是否公平,而是在商业上能否达到利益平衡。
3、双方主要权利义务文字表述清晰无歧义
4、对方所有义务应有向对应的违约责任
(三)格式合同的使用
格式合同就是采用或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合同模板、合同范本、制式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定义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典型的格式合同法定条款完备,签订合同的方式就是填空。
格式合同有利于加快合同谈判进程,节省合同主体交易成本,降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法律风险,因而被广泛使用于各行各业中。
可以说当今社会中一个人一生中签订最多,最重要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如电信合同,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绝大部分的劳动合同等。
因此,了解一些与签订格式合同有关的常识十分必要。
1、签订格式合同不能留有空白或空格。
歌德虽然以他文学作品(如《少年维特的烦恼》)而闻名于世,但他是学法律的出身的,也做过一段时间的律师,可能那个时候在德国做律师如同现在中国的许多律师一样很郁闷,比不上做文学青年洒脱吧,他转行了。
歌德出名后,当他的粉丝请他在空白信签上签名时,他总是将签名签在信签的左上角,因为他担心有人在他的签名之上写上债务承担书,看来歌德还保留了法律人的一些特征。
留有空白或空格的已签字或盖章后的合同书递交给对方就等于授权对方在空白处任意填写的权利。
具有法律效果的授权不仅仅只有书面授权这一种,还可以用行为授权。
如将公章交给业务员就是一个典型的行为授权,拥有公章的业务员对外就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
我们公司制定的合同模板一般可以认为是格式合同的一种(出现纠纷时我们当然会否认,并且会陈述一些有说服力的理由),主要签订方式就是填空,公司不少业务员签订合同时经常留有空格,且将盖好公章且留有空白的合同书交给客户,这里就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另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是让对方先盖章,然后我们做最后审核、盖章。
2、明晓格式合同解释原则,并加以利用。
塞尔苏斯说“法律是公允和善良之术”。
格式合同的制定者一定会想方设法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不可避免要限制对方权利,合同法为了纠正格式合同的弊端,规定了格式合同解释的两个基本原则: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国文字含义丰富,对合同中关键字句常有多种解读,依据合同法,我们可理直气壮的对格式合同做出对自己有利而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
许多格式合同中留有空白条款以供合同双方书写特别商定的'条款,如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就留用专用的空白条款,此条款最好自己亲笔书写,不可让对方工作人员书写,以避免给对方留下添加一些不合理要求的机会。
款的效力大于格式条款。
三、怎样执行合同?
法律的要义在于执行,不能严格执行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同理,不能严格执行的合同,不是真正的合同,不仅不能给公司带来利益,还有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
因此,合同签订后,合同的履行关系到公司的根本利益。
公司最近有两个销售合同出现买方付款严重迟延的问题。
经调查发现,公司在合同履行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应该改进的地方。
在这里不谈产品,技术服务的质量问题,因为这方面问题超过了法律的范围,不是丰富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所素养所能够解决的,这里着重谈一下有关合同履行具体操作层面上的应注意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每一个合同应明确合同执行负责人,要求合同执行负责人熟悉合同条款悉,全面掌握合同履行的各方面的情况。
一个合同,特别是一个标的较大的合同,应明确具体的负责人,对外是合同的联络人,方便合同对方当事人联系,对内是合同履行责任人,便于事后问责。
许多外贸公司中都有一个专门的工作岗位叫做“合同跟单员”,其工作就是跟踪外贸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合同执行情况,合同出现的问题时,负责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合同对方当事人沟通,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避免因合同履行负责人不清而使小问题拖延成麻烦。
合同原件交到公司法务保管前,合同执行人或跟单人应保存合同复印件,确保了解,熟悉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及时与公司法务或其它部门沟通,合同执行负责人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督促合同双方履行合同。
(二)收集、保存好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所有资料。
每一个法律行为都应该有证据证明其成立,没有证据证明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没有人知道你到底做了还是没做。
如果是上帝做法官,我们就可以不用保存证据了,因为全能的上帝了解一切。
合同履行是由一系列具体行为完成,如,发货、收货、验货、工程检验,相应的这些合同履行行为都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以明确合同双方履行情况,这些证据表现形式有运输单,验货单,维修证明,替换证明,合同变更书等,合同履行的各种资料有可能对我方有利,有可能对我方不利,两方面的资料都应收集。
这样公司才能全面了解合同的执行情况。
不利的证据材料对我们公司来说也是宝贵的经验教训,有利于我们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程序,提高产品质量。
一般而言,在民事纠纷中,包括民事诉讼和仲裁,我们没有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的义务。
法谚云“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以上两点都是常识,大家都懂,但知易行难,经验表明大多数严重问题都是由于犯了常识性错误。
再次强调实属无奈,而且我敢断言公司今后还会出现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世界是不完美的,人也是不完美的,缔结的合同因人的原因或客观世界的原因不可能全部得到履行。
不管你愿不愿意,你都要经常面对合同违约的问题。
违约不完全像普通人理解的那样,都是一种不正确,甚至可耻的行为,违约有时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如:当合同履行成本高于违约责任时。
当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时,守约方一般也不会强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损人而不利己的事,理性人是不会做的。
当事人缔结合同最重要目的之一在于确定交易风险的承担,以便有一个可预见的将来。
可以说:只要守约方的损失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违约行为对守约方来说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范围、实际损失的计算是合同法最重要的几个必须了解的地方。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以赔偿损失为原则,以实际履行为例外,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主要国家在欧洲大陆 ,如德、法、意等)国家以实际履行为原则以赔偿损失为补充。
究其原因,一言以蔽之,理想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交锋结果。
我国合同法专家有的是学习大陆法系,有的是学习英美法系的,制定合同法时说好听的是融合了两大法系的优点,说不好听的是生搬硬套,前后冲突。
专家们坐而论道的多,实务研究的少啊!
违约责任的最终承担方式都可以用金钱度量,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中,要求合同违约方实际履行的已越来越少了,直接给钱赔偿损失多简便,另外,与违约方继续合作下去也要求守约方具有一定的勇气。
现实中大半以上的合同纠纷的争论焦点集中在违约损失的确定上,为了避免争议,在签订合同时就对将来可能出现损失明确约定是未雨绸缪的明智之举,像这样约定将来的违约损失或违约责任的条款就是违约金条款。
合同中最常见的违约金条款有两种,一种是违约金总额固定条款,如“甲方违约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这种条款的优点是简洁明了,缺点是违约金可能与实际损失严重不符。
另一种是固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条款,如“甲方违约迟延付款,每迟延一日须向乙支付迟延付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
这种违约金条款经常有一个最高限额,如“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0%”。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核心条款之一,当事人可以任意制定违约金条款吗?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意味着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可以对违约金任意规定,一个轻微的违约行为也可以约定巨额违约金(这种情况下有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这里就不展开了)。
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则要求违约金应该与实际损失相当。
“契约自由”,“公平正义”都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原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如何处理呢?我国合同法对以上两个原则进行折衷,在坚持契约自由的同时,赋予合同当事人在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时,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权利。
所以,实际上,违约金条款当事人不能完全自由约定。
或者说,法律不支持所有的违约金条款。
这可能就是唯物主义者的矛盾辩证统一了,我想,党的领导是一定要懂辩证法的,这样,不管出什么事都会游刃有余了。
实务中,当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30%以上时,法官就可以认为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有权增加或减少。
合同中没有违约金条款,或出现违约金条款不能适用的情况,确定违约责任的大小就得依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损失,直接损失较好确定,包括守约方人身,财产的直接损失,难以确定的就是间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间接损失,对一般人来说就是文字游戏,不解决任何问题,因为,法律到底怎么规定不清楚。
如果实际损失因间接损失的无法确定而难以计算,一种计算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方法就是:假设违约方没有违约,合同履行完毕后,守约方可以获得到的利益就是实际损失。
为了便于理解,请看下边一个案例:
甲是一家贸易公司与乙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以5000元每吨向乙出售钢材500吨,2009年7月22日交货。
甲向丙钢铁公司订购同型号钢材500吨,4500元每吨,2009年7月10日交货,没有违约金条款。
因生产设备故障,丙不能按期交货给甲,甲为了履行对乙的义务紧急向丁钢铁公司采购同型号钢材500吨,价格5000元每吨。
本案争论焦点:丙是否应该赔偿甲的可得利益。
甲方理由:如果丙方履行合同,甲方就可以履行与乙方的合同,从而获取2500000元的差价利益,所以甲的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完全由丙的违约行为造成,丙有赔偿甲的可得利益的义务。
丙方的抗辩理由是:丙方并不知道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的内容,因而不能给予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就这案例,最后来点提高,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是一本经典中的经典法学教科书,是一本给“有志学习法律的青年们”编纂的法学教科书,书曰:“我们所适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
首先考察人,因为如果不了解作为法律的对象的人,就不可能很好地了解法律。
”
所有法律都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既,法律的适用对象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是一个品格高尚的人,还是个自私自利的人?是一个聪明人,还是一个普通智识的人?是一个有特定身份的人,还是一个一般人?现代公认的作为法律的适用对象“理性人”应该是智力,品行、都属中等水平,一般情况下优先考虑个人利益的人。
现在商业交往中,法人扮演了比自然人更重要的地位,“理性人”不仅仅是指自然人,还包括法人。
在法律无法清晰界定的情况下,法官只有依据心目中的理性人标准来自由裁量,来确定合同双方的义务。
此时,法官人生经验,阅历就决定最终的判决的合理性。
美国著名法学家,前联邦最高大法官霍姆斯就认为:“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
回到上述案例,法官认为:甲是一家贸易公司,理所当然的要依靠商品买进卖出的差价获利,10%的差价也符合正常的商业惯例,虽然丙宣称没有预见到甲的损失,但,在正常情况下,“理性人”应当预见到甲方的损失,所以;法官依据合同法113条(以下是具体条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做出支持甲方诉讼请求的判决。
四、知识提高
人性存在弱点,大家对花哨,看上去高级的东西的喜欢要多过基本,朴实的东西。
下面就讲一些个较高级的合同法知识满足我们的“虚荣心”。
(一)在合同中规定对方程序性义务作为自己实体义务履行的先决条件。
法律专业人事与非专业人事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非专业人事关注实体权利更胜于关注程序权利,法律专业人士关注程序权利更胜于实体权利,实体权利没有正当程序去保证,只能是纸面上的权利。
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权利来自人民,事实上大家都知道国家权利来自谁!谁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
你我的宪法权利没有具体正当的程序去实现,只能停留在纸面上了。
(二)故意制定表面上对我方有利实为无效的条款。
对合同一方来说,当然乐于看到合同有众多的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因此,有经验的律师会在合同中加一些无关紧要的权利给对方,或制定一些看是有利于对方,实则无效的条款。
《仲裁法》生效以后,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中,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诉讼,不能作或然的选择。
诉讼是一种强制管辖,假若合同中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也没有另外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当事人仍有权就该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标准示范仲裁条款为:“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权利义务平衡,合同双方都可以从中得到合理的利益,双方实质权利义务不平等是造成合同履行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自己处于优势地位时,加重对方义务,在自己处于劣势地位时,不坚持自己的基本合同权利,都是不值得称赞的。
在许多合同开头我们常常见到“依据合同法、依据建筑法,依据招标投标法合同双方经有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的表述。
一般人的常常认为:凡是法律上有规定的都必须遵守,否则,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可能因违法而无效,或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信绝大多数人包括一些对法律有所了解的人对上述看法会表示赞同,但实际上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是由许多法律规范组成,严格的来说,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款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但对于非法律研究人事认识到一个具体的法条大致等同与一个法律规范就可以了。
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他们的划分标准是:法律主体是否可以对法律规范选择适用或更改。
这种分类方法让我们认识到法律条文或法律规范并不都是强制性。
一般而言,公法领域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都是强制性规范,你不遵守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假设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会被发现和追究,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可能,现实中,当然这是不可能的)。
私法领域的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的法律规范里就有许多任意性规定,特别是合同法,可以说任意性规范最多的法律就是合同法。
法谚云:“合同即法律”。
契约自由是整个私法领域的核心原则,当事人的合意只要没有侵犯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受尊重,国家不能干涉。
在私法领域特别是合同领域我们应明确:适用法律的顺序1、先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然后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3、最后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既然主要是任意性规定,并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但为什么国家还要制定体系完备,条款众多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院也经常发布数量众多司法解释呢?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生活繁复,大家订立合同时又较简略,发生争议时无法依据合同本身做出裁判,只能适用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合同法中对各种类型化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居间合同、运输合同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弥补当事人在某个类型合同中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确定。
因此签订合同时,签订人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合同法中的许多任意性规定进行大胆的突破,不受其限制。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七
根本法、保障书、民主实施法律化。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的要素与特征;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
3.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
1988年(2);1993年(6);1999年(9);2004年(14)。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
4.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与宪法修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
5.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6.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典型国家(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性质)。
7.我国的选举制度(结合2010年《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正)。
选举制度的四大基本原则(重点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直选、间选);选举的程序(直接选举: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与委托投票、当选、罢免;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提出、辞职与罢免);港澳台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8.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形成的原因;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的现状、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9.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自治机关(人大、政府);自治权的范围(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制定与批准;变通执行上级机关决议、决定等的程序)。
10.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中央与特区的关系(重点是中央对特区享有的权力);特区的政治体制(特首的产生与任免;立法机关的权力、司法机关的体制与重要职务的任免);特区的法律制度。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1.平等权。
平等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保护的特定主体。
1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与结社自由。
13.人身自由。
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法律\教育网受法律保护。
14.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权和休息权的主体;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四、国家结构。
1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注意与全国人大相区别)、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委员长会议的组成、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类型、产生、职权;调查委员会的产生与职权);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言论表决免责权、质询权、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16.国家主席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任职;国家主席的职权(重点是任免权);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继任、补选、暂时代理)。
17.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组成与任期;总理负责制的含义与体现;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国务院的职权(特别是决定权);审计机关的职权与领导体制。
18.中央军委中央军委的组成、任期(无连续任职的限制);领导体制(主席负责制;主席个人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19.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的组成、职权(重点是选举和罢免权、监督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法律案的提案主体、选罢权的行驶程序);人大常委会的组成、职权(重点是选举和罢免权、监督权,注意与同级人大的区别)、会议制度(主任会议的组成、提案权的主体)。
2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组成(注意秘书长的设置);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更的程序;派出机关的设置。
2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组织与基层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设置、组成;村民会议与居民会议的组成与权力。
五、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22.宪法的解释解释的机关(立法、司法、专门);解释的方法与程序。
23.宪法实施的保障保障的体制(立法、司法、专门);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政治、法律、制度、群众)。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八
新事物总是在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中产生的,其中有生命力的新事物又在推动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类在这样一个总体前进的过程中,享受到了众多科技成果的同时,却也在社会道德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
然而,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规定和依据,这大大加剧了社会道德败坏行为。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包括合同法条文中的出现,无疑成为解决目前社会道德问题的福音。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理论。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
公序良俗最早是以观念的形式产生的,其中对于公序这一原则最早的规定是对公民享受到的权利和利益,而良俗则是公民应当具备的一般道德准则。
但是这两项含义并非一成不变的,其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
这一原则的存在,毫无疑问地起到了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但是,由于其本身没有被赋予法律地位,因为也没有得到普通大众的足够重视,因而没有发挥出更大的社会作用。
为了强化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之后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开始将这一原则引入到法律条文当中。
我国也开始在清末时期,在民法典中对公序原则有了一定的提及,但是对善良风俗的内容却没有做出必要的规定。
一直到新中国成立,我国法律中对社会利益与社会公德进行了必要的规定,标志着公序良俗这一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得到正式的肯定。
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规定,所有从事民事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都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和特征。
公序良俗原则所适用的主体是所有从事民事活动的人,并要求这些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能够按照社会公共秩序办事,并能够尊崇善良风俗,否则就可以据此判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是无效的。
但是学术界对于公共秩序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知。
不过其大致的范围可以归结为法律和政治范畴。
这种界定的模糊性,也使得公共秩序一直随着时代的变迁在变化。
而善良风俗不同,它本身源自于大众所普遍接受的道德和价值观念。
所有与之相违背的行为,都应当是无效的,被摒弃的。
这样看来,善良风俗具有一般法律价值标准,也是最为基本的道德规范。
(三)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原则有着非常广阔的外延空间,在这一外延空间之下,公序良俗原则所涵盖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法律中的公共秩序当中,而且还涵盖了法律中未包含的秩序。
这种更加自由的设定,使得公序良俗原则能够被灵活地引入到法律体系之内。
这样一来,法律某些方面的制定滞后性就得到了有效的弥补,对于完善整个法律体系,以及促进法律带动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
这项法律也因其开放性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
而且,合同法的第七条明确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了规定和阐明。
但是,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裁定上也由于自身的消极适用性,而无法作为优先使用的原则。
只有当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判定依据时,公序良俗原则才能够作为依据的条文,进行违反合同法规定的裁定。
二、违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原因分析。
公序良俗原则不同于法律条文,其主要内容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两个方面。
不论是哪一个层面,其具体的界定和量化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虽然《合同法》第七条阐明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但是目前人们在订立或者履行合同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主要原因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约束性不强。
公序良俗原则虽然已经在多部法律中有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就具体实施来看,更多的是需要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能够自觉按规矩办事。
这种状态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很容易钻空子。
第二,主观影响因素明显。
公序良俗本身具有弱特定性和强开发性这两大特征。
这两个特征的存在使得法官在判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时,具有较广泛性选择,而且无可避免地会受到自身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水平的影响。
这种主观影响因素的存在,也使得公序良俗原则的执行上没有形成更为有效的约束作用。
第三,消极适用性。
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最为基本的法律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就应当依据法律条文,而不是公序良俗原则。
这种消极的适用性,使得公序良俗原则的地位被大大削弱。
三、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法实务中的运用。
公序良俗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其本身对于维护合同法的`完整和有效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须要充分发挥出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
而要想将这一效用发挥到最大,就应当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并要把握公序良俗原则运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每个人的生活背景和价值观念,以及接受到的教育程度不同,这就使得人们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认识上会有很大的差异。
而且,公序良俗的定义本身就有很广阔的外延空间。
这就需要判定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法官具有很强的办案能力、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
根据有关学者的分析来看,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危害国家、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射幸行为、违反人权、侵犯他人尊严、限制经济自由、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行为、暴力行为等等。
这些行为的分类和定性,对于法官判断某些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有着很大的帮助。
而且,这些公序良俗所约束的行为,大众已达成了共识,这对于推动合同法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公序良俗作为法律的底线原则,其本身不具备优先使用地位。
因此,在合同法实务中运用这一原则必须要特别注意两大问题:第一,防止出现“向一般条款逃避”的问题。
公序良俗是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最为一般的法律规定。
而且,公序良俗本身所具有的消极适用性原则,都决定了其在使用上落后于其他法律条文的地位。
也就是说,公序良俗不能够作为裁定的直接依据,只有当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时,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
如果没有按照这些程序进行,而直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就出现了“向一般条款逃避”的行为。
所以,当签订合同契约关系的双方,其中有任意一方认为另一方存在违背合同契约关系的行为时,都应当先从合同法中的明文规定中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实在没有的,才可以使用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防止适用上的道德过度渗入的问题。
道德与法律完成有效结合的沟通桥梁就是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又有着明显的差异。
在使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必须要认识到这一原则是道德的法律化,同时又必须把握住道德渗入的程度,避免将过高的道德标准融入这原则当中,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出现。
因此,在合同法实务中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程序进行,不能凭借主观的道德观念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裁定,以防止出现更为恶劣的合同纠纷行为。
四、结论。
时代在不断变化发展,它也推动客观事物发生不断的变化,而同时人们对于事物的认知也在不断地更新。
在这种情况之下,大众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定也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改变。
所以,人们必须以发展的眼光对待公序良俗原则,并能够以客观的态度认识社会发展中向公序良俗原则注入的新元素。
与此同时,大众也应当不断更新自身的观念,加强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认识。
另外,任何一项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规律可循,公序良俗原则也不例外。
所以,无论是法律的执行者还是制定者,都应当抓住这一规律,并能够按照这一规律行事。
只有将这几个方面的影响因素综合起来,才能够保证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出自身最大的效用。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九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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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十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
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口头、书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形式属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范畴。因此,现在的大多数合同均属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1)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登记、批准的合同。
关于“要式”的规定属强行性规定。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不生效。考试点在于例外。
例:甲乙双方通过电话协议完毕,约定6月8日订立书面合同。6月1日,甲通过电话要求乙履行,乙将货物(如100吨货物80吨)发了过去,后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吨货物,乙表示无货,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如何解决?关键在于看合同是否成立,该合同属要式合同,双方示订书面合同,按照原则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这样合同视为成立。
默示:
默示分为有两种:一是作为的默示,一是不作为的默示。这里特别注意:一般情况下,沉默没有任何意义。
例:试用买卖。试用期满,是否购买完全取决于试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规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极少。
沉默仅仅在两种情况下才有意义:
(1)法律有明确规定;
(2)当事人事前有约定。
合同法第12条是建议性条款,并不是要求每一合同都必须具备第12条规定的八大条款才成立。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确定。
例: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出卖货物给乙,但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如何建议?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如果是出卖永恒,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出卖面粉,则出卖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即甲所在地;乙交付货物的地点为接受货物的一方所在地,也即甲所在地。这是一个重要考点。
第62条第(六)项也是一个重要考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4个意思表示,都是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例外构成要构,从考试角度讲,常见的是构成要约。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第14条规定的2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商业广告的发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义。
(3)商业广告的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4)悬赏广告:指内容是以对方完成某种行为发布方给付一定价金的广告。只要一方完成了悬赏广告发布人规定的行为,就有权要求报酬。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以及要约生效的时间。
例:6月1日,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6月3日到乙方。由于我国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6月3日要约生效。6月3日之前,甲可以书面形成撤回要约。
撤回的对象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生效,有两层含义:
(1)甲要接受自己要约的拘束,不可能撤回,撤销也要受限制;
(2)乙取得承诺的权利。
在要约生效后乙尚未作出承诺之前,如果甲否认自己的意思表示,这就是撤销。撤与撤销形式上表现为时间的不同,实质上表现为撤销的意思不同:前者适用于未生效的要约,后者否认的是已经生效的要约。
重点掌握第19条不可撤销的.要约。
根据第19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可以撤销要约:
(1)要约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方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作了准备工作。
例1: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明确规定不必须在6月10日前作出承诺。
例2: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写明不可撤销。
例3:甲发生一个要约的,表示一定静候乙的回复。乙已经购买了原材料。
(二)承诺
1.承诺的主体
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甲向乙发出要约,乙未置可否,丙见到,给甲回信,表示完全同意。问: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丙的承诺新要约。
承诺的主体仅限于受要约人(商业广告例外)。
2.承诺的期限
承诺的期限规定在第23条、28条和29条。
(1)甲明定承诺期限;
(2)甲没有明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承诺迟到:
第28条、第29条分别迟到的两种原因。
(1)由于送达人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原则: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承诺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迟到
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
3.承诺的内容
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
第31条规定: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
第32条规定:非实质性变更为承诺。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一是要约表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变更。
例: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乙全部承诺,但又加了一个条款,要求甲提供原产地证明。这是非实质性变更,如果甲没有表示反对,就产生两个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产地证明这个义务订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
例:(2000年试题)下列承诺有效的有:
附条件的承诺是否是有效的承诺?不一定,因为附的条件可能是实质性需要,也可能是非实质性变更。
4.承诺的生效
第26条,“到达主义”,但是,根据第32条,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例1: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6月9日到甲处,双方6月18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这时,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例2:(1999年试题)北京碧新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签字盖章,发给乙方(浦东公司),6月3日到达乙,乙当天签字盖章,回寄给甲方,6月7日到达甲方。问:合同何时成立?乙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注意:签字盖章有两种方式:
(1)同时签字盖章;
(2)意思异地:一方先签一方后签。后一方签字盖章完成时,合同就成立。
第33条: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预先拟订的、反复使用的,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条款。
注意:应将格式条款与合同的范本区别开来。
1.成立和生效规则
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成立有两个要求: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中的免责和限责条款。
(2)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
3.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三个解释规则
(1)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2)普通条款优先;
(3)按照通常理解。
通常结合保险法加以考查。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十一
延伸意义: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十二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
(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和力量的源泉。
2.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现和保障:
c.法治能弥补民主的某些内在缺陷,防止民主的滥用或“多数人的暴政”。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十三
(二)最高权威性。
(三)原则性。
(四)纲领性。
(五)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十四
1、绝对商行为: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行为的形式为认定要件。
2、相对商行为:主观性和行为性质。
(二)单方商行为(大陆)与双方商行为(英美)。
(三)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1、基本商行为: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2、辅助商行为:相对主商行为,起辅助作用行为。
(四)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分别是商主体与拟制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行为。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十五
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选举法》第47条)。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选举法》第44、45条)。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重点法条提示]《选举法》第7条、第24条、第26条、第29条、第30条、第40条、第41条、第47条。
a.设立选举组织。
b.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c.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
d.投票选举。
——答案:abd.
a项中,直接选举时,要首先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所以该项正确。b项也是直接选举的必要步骤。c项不是直接选举的程序,而是间接选举的程序。d项正确。本题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教材是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程序放在一起论述,但两者不完全一致。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十六
第19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考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相关法条】。
解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需要重点掌握:
2.对于(二)项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意见》第3条,此处重大影响的参考因素为: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
3.根据《意见》第2条和其他相关规定:专利纠纷案件、涉及域名纠纷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民事纠纷、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标准、原则以及共同管辖。
【相关法条】。
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对于法人:根据《意见》第4条: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对于公民:有两个标准:一是住所地;二是经常居住地,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根据《意见》第5条: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注意例外:根据《意见》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
《意见》第17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于共同管辖的案件,如何确定最终行使管辖权的法院。
(1)根据《民诉法》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民诉法》第37条第2款: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第36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3)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民诉法〉若干规定》第4条: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做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唯有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制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第23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6条至第12条。
解析: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是高频考点,主要掌握下列内容:
当被告一方出现特殊情形,导致被告住所地管辖不能保护原告的权利时,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六种:(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5)根据《民诉意见》第6条,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6)根据《民诉意见》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当原被告双方均具有同样的特殊情形时,依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1)根据《民诉意见》第6条,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3)根据《民诉意见》第11条,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几类特殊案件的管辖需要掌握:
(1)根据《民诉意见》第9条,追索赡养费的案件: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民诉意见》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民诉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十七
2.规范形式不同: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远远形式,以规则为主;政党政策则不具有法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十八
1.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
2.工农联盟是基础;。
3.对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统一。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1.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1)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4)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2.爱国统一战线。
(1)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政治性组织,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各党派之间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
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篇十九
法定期间: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
管辖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178条)。
法定情形:
针对调解书(第182条):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二、申请再审的处理。
三、申请再审的范围。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第四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
四、再审中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
1、驳回起诉的适用(意见210条)。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发回重审的适用(意见210条)。
发现原一审、二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意见2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