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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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篇一
我方参加贵方的xxxxxxxxx施工项目招标的投标书,现我方向贵方慎重承诺:
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
无因投标申请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如果我方经本工程评标委员会评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被他人举报并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核实,确认存在上述不良记录,我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承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联系电话:
2014年1月1日。
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篇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诉讼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而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需要。劳动争议中涉及的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规定,劳动法只是简单地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两种程序如何衔接未做规定,民事诉讼法也未有相应的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较多的理论和操作上的障碍,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可依,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失去了基础,使得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劳动者却投诉无门。因此,从理论及实务上探讨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的衔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但是,从仲裁与诉讼关系上讲二者并不具有必然联系,甚至从某种角度看二者是相互排斥的。一般的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且实行一裁终局制,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纠纷是相互独立的,即当事人只能择一而行,若选择了仲裁则不能再提起诉讼,若选择了诉讼则不能再申请仲裁。而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设置却是并用两种程序,且体现不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自愿原则,而将仲裁规定为诉讼的必要条件。同时,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就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立法者将劳动争议的仲裁设置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考虑到法院和法官不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不一定了解劳动争议中的情况;二是考虑到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太大,如果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会加重法院的负担。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这种先裁再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了更多的弊端。
首先,法律并未规定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在其后诉讼程序的效力,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中专业人员作出的裁决就当然不发生效力,法院又必须对争议进行重新审理,换言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仅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和要件,法院并不对仲裁裁决进行法律上的审查,仲裁裁决也不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样仲裁裁决前置程序的效力即显得异常“苍白”,这对仲裁机关的劳动付出亦是一种不公平。
其次,劳动争议案件前置程序的设置给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增添了更多的程序障碍。按强制性仲裁前置的立法意,当事人所有的诉讼请求都应经过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当然也包括在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和提起的反诉。但若当事人在进入诉讼后才新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法院是否应拒绝受理而要求当事人方对反诉请求和新增加请求先行仲裁?或法院先审理已经仲裁的诉讼请求?这样必将不利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使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上陷入两难境地。相反,如果法院一并审理又违背了“仲裁前置”的程序,造成程序违法。
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仲裁前置程序的设立,使大部分案件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对仲裁程序作适当修改,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或诉讼程序,对仲裁不服的,实行“两裁终局”。
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
[1][2][3]。
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篇三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如何正确解决这类纠纷,以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的共同责任。在处理该类纠纷中,劳动仲裁部门作为第一程序作出了大量的工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争议案件呈多样化的趋势,以及在上述领域中法律、法规的尚不尽完备,造成许多案件具体运作中的困难,甚至最终导致纠纷投诉无门、仲裁和法院皆不便处理、裁决和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诸多怪现象,这其中仲裁与诉讼两大程序衔接中的冲突即是原因之一。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法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将劳动仲裁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此类纠纷如要经过诉讼程序解决,先行仲裁是其必经阶段。同时,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可以不受仲裁裁决之限制,即针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不必以仲裁裁决作为其审理对象。但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冲突亦由此而产生。
一、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受劳动仲裁结果的限制,就错误的劳动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得不到保护。但是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常常发生背离此愿望的个别事件。因为一份错误的裁决可能是在实体问题上有误,也可能是在程序问题上不符法律法规规定。如仅仅是纠正裁决实体上的错误,法院可通过自行判决等手段来达到目的。但如针对程序上的错误,情况就相对复杂化了。
在笔者最近审理的某案中,突出反映了上述冲突矛盾:法院既无法进行实体处理又无法进行程序处理,更不能变更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几难境地。现将案情简介如下,以求与大家共同商讨:某甲与某乙公司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申请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乙公司拖欠甲工资的事实属实,裁决乙公司给付甲的工资。依照《劳动仲裁规则》的规定,乙公司如不服仲裁裁决,应在15天之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权利人(某甲)可依据生效的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乙公司以其与某甲无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起诉,不同意支付某甲工资,并要求撤销仲裁决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甲与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甲的工资应由另一公司支付。虽然事实已经查明,但在应如何处理一节上,产生了不少疑难:首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这一要求在具体操作中因无法律依据不可能实现,因为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能涉及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第二,原告要求法院驳回被告要求自己支付工资的请求,实际上是在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要求,而在民事诉讼中,驳回被告的情况是于法于理不通,于实践根本不可能的,显然与民事诉讼的本意相悖;第三,如果法院以主体资格问题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原告自行撤诉(因原告就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是法律赋予其的法定权利,故法院因主体资格问题驳回其起诉、不承认其诉权的做法不妥),随之某甲就可以根据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如果执行了这样一份错误的仲裁裁决,势必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且仲裁裁决与法院认定的事实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冲突,显然也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的立法精神相悖。故对本案事实而言,由于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当事人主体的审核存在偏差而导致仲裁裁决中的程序错误,又因缺乏法律,法规上的明确指导,法院无形中陷入了既无法撤销仲裁裁决,又无法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的几难境地。由此看出,仲裁与诉讼的冲突主要表现在程序的`衔接阶段。
二、产生冲突的原因。
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冲突原因较为复杂,笔者结合实际审理案件的情况简单归纳如下:
1主体资格的倒置。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一般是权利人,被告是义务人。原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实体权利的实现。而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原告往往是义务人(特别是给付之诉),其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否定被告权利的实现;而被告则是权利人(即仲裁中的申请人),诉讼的基本点是围绕被告权利的实现。原告如不能胜诉,被告所申请的权利就可以实现。这就是原、被告在申请权利和履行义务上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的最突出特点。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要求其履行的义务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其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法律义务,或认定该义务已履行完毕。这就是劳动争议案件在主体上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特殊性。
2《民诉法》对法院审理权限的严格限制。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一般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对于原告正确的诉讼主张,法院应该给予支持;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原告正确的主张,即请求法院判决取消仲裁所要求其承担的义务(实质上就是仲裁所赋予被告的权利)的主张,法院却无法进行裁判。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能驳回被告的权利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恐怕很难设想法院可以制作一份“驳回被告请求”的法律文书。换言之,假如在上述案件中双方确实建立有劳动关系,但乙公司如在仲裁阶段因无法证明自己已经支付甲工资而导致失利,在诉讼阶段又提出足以证明确已支付了某甲工资的证据。那么,该案应如何处理同样是―个难题:即法院同样无权对享有实体权利的被告给予驳回。由此可见,由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主体资格的倒置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倒置,使法院在《民诉法》的严格限制下难以对该类案件进行公正裁判。
所谓仲裁无序,是指仲裁主要是依据《劳动法》进行裁决的,而《劳动法》仅仅体现了劳动争议中关于实体处理的问题,对程序上的规定微乎其微。且由于劳动仲裁开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乏完备,特别是在立案、管辖、证据、时效、执行等阶段,均无系统的规定,“无序”即指上述方面的法定程序的不健全。而法院的诉讼则首先是建立在严格的程序审查前提之下,特别是在主体资格,证据效力、时效等方面均有大量的法律、法规的制约,相比之下可谓“有序”。且劳动仲裁不同于经济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规定经济仲裁事项时,均以当事人的选择为前提,即当事人可选择仲裁方式、地点及仲裁员、仲裁事项有着明确规定,并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经济仲裁裁决。这种仲裁方式基本是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亦符合“仲裁”本意;而劳动争议的仲裁规则无此规定,它仅规定劳动仲裁为一法定必经程序,当事人无从选择,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的执行申请,亦未被赋予诸如“撤销”、“不予执行”等权利。较经济仲裁而言,劳动仲裁与诉讼之间也缺少相应的衔接性法律、法规,可谓“无序”。
如前所述,一般认为诉讼是不受劳动仲裁裁决内容的限制,但这一认识只能是以仲裁程序与实体基本无误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法院实体判决中的内容可以异于仲裁裁决,但法院的诉讼主体必须依旧是仲裁的主体;法院审理的事项必须在仲裁事项的范围内。如超越其中任何一方面,都违反了“先仲裁,后诉讼”的立法原则。由此看来,诉讼中的当事人范围与诉讼请求范围均被仲裁圈定,而这两大内容就。
是诉讼的基础和前提。在上述案件中就突出体现了诉讼中的当事人范围受制于仲裁的问题。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必须是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违反这一规则即为主体不符;但在本案中,当事人范围已被仲裁所确定,法院即使查明主体有误也无法变更。诉讼受制于仲裁显而易见。笔者在承办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同类问题与劳动仲裁委员会协调并要求其考虑重新进行裁决,但仲裁委员会又以法律、法规无此方面规定为由,提出法院无权干涉仲裁过程且法院可以自行判决。但实际上,由于缺少法院可以“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有关法律依据,法院根本不可能超越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而法院对存有明显错误的仲裁裁决又必须作出处理。由此可以看出仲裁在起诉前提和在审理方向等重大问题上对诉讼的实际制约作用。
5诉讼对仲裁无制约。
仲裁已经对诉讼形成制约,那么诉讼对仲裁是否存在相同的效力呢?诉讼显然不应完全以仲裁结果为依据,且法律也规定了法院对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可以通过诉讼形式给予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律及实践上形成制约关系。因为这仅仅体现了法院独立审判的一种法定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在经济仲裁案件中,人民法院就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或对当事人要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有权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并作出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这是对错裁的一种法律补救措施。但涉及劳动仲裁案件并无此规定,法院无法律、法规的赋权就无法行使任何补救措施。那么针对本案而言,法院要么就错误的主体进行实体判决,要么执行错误的裁决,显然以上两条道路均不符合司法、执法精神。故在该类特殊问题上,由于缺少相关规定,法院对程序错误的仲裁裁决缺乏起码的制约力,大有无能为力之感。
6仲裁裁决与判决的效力不衔接。
仲裁的效力与判决的效力相比,前者无疑应低于后者;因仲裁裁决生效是以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为前提的。在仲裁与诉讼二程序之间,必然存在效力的衔接问题,即当事人一旦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无外乎有两种可能性,一是仲裁裁决完全失效,不再成为法定的执行依据;二是仲裁裁决暂时失效,以待法院的最终裁判。综上分析上述两种可能性,如当事人起诉后仲裁裁决就彻底失效,则从广义上讲,当事人就可能会利用此点在仲裁失利后采取向法院起诉再撤诉或故意制造程序上的错误等手段以求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来达到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这显然违背了“先仲裁,后诉讼‘的立法本意。故一般的理解应归同于诉讼程序一旦开始,仲裁裁决即暂时失效,待法院作出实体判决(不包括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则完全失效;如果原告撤诉或者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仲裁裁决即发生效力。这种理解似乎更接近于诉讼中的审级关系,但在诉讼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是无论如何要涉及的,其中包括生效条件。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涉及仲裁裁决效力问题,又无仲裁裁决生效标志的明确法律规定,故难免会在实践中产生仲裁裁决与法院裁判之间衔接不上的个别事件。
三、解决冲突的设想。
在多次处理类似纠纷中,笔者深感完善有关劳动仲裁程序和与法院诉讼程序衔接问题的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劳动仲裁是完善用工制度、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仲裁机构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专业性权威部门。但仲裁人员的主观认识和其他难以预料的客观问题难免会导致仲裁裁决的失误,这种失误也往往出乎立法者在制订法律、法规时的预测。作为一名实践工作者,笔者认为在《劳动法》施行的同时,应尽快完善仲裁程序并使其规范化;在现阶段人民法院亦应针对所发生的类似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应就劳动仲裁被执行及仲裁生效的条件作出相应的规定。例如颁发《劳动法》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条例,或对具体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以上是笔者对仲裁、诉讼两程序衔接阶段一些问题的粗浅认识,希望对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有所帮助。
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篇四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xx路39号,电话:0991—366xxxx。
法定代表人:李x平,xx木齐市华通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10000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5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6月正式到被申请人李xx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现在的七十余辆车。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100万元,实际回收70万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达到10万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被申请人李x平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
xxx。
20xx年xx月xx日。
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篇五
刘女士被招聘为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项目经理,在6月3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从206月30日至12月31日。
但不久,公司李总发现刘女士在工作时间,经常随便脱岗、串岗,尤其严重的是与国外客户沟通不力,造成公司大量款项不能收回。因此,李总决定调其到销售部任文员一职。
月8日上午,李总让办公室主任口头通知刘女士调岗之事,并告诉其工资调至相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工资水平。刘女士一听当即表示不同意。办公室主任经过请示后又转告了李总的决定:若不同意执行公司的决定,公司将要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她自己辞职也可以。刘女士经考虑后表示同意辞职。如此一来,正是李总所期望的,也就立即同意了。
次日,刘女士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公司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她表示不能同意公司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后,找到了李总。李总一字一句,不紧不慢地说:“辞职是你提出来的,我给你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就不错了,你打听打听,哪有自己不干了,企业还给钱的,想再多要,可能性不大……”
刘女士看再往下谈也希望不大,工资结算手续未办理就去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未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是:公司支付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13.6元,额外经济补偿金4156.8元。
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双方不能就岗位变更、工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称刘女士主动辞职,但没有提供证据,不能认定。刘女士在年10月9日实际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公司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应视为劳动合同实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应依法按刘女士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坚持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不能支持。
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相同。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至此这起劳动争议划上了句号。
若分析这起中外合资企业败诉的原因,可以发现这样一个关键的情况,公司认为刘女士是辞职,但未能向劳动争议委员会和法庭提供证据,因此,辞职未能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若是公司的李总在得知刘女士要求辞职时,要求当事人写出书面的辞职申请并妥善保存,公司支付1.2万的结局就要改写,甚至这起劳动争议就不会发生。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进行人事管理或劳动工资管理,建立和完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但仅仅强调法律意识还远远不行,必须将法律意识具体化,否则,法律意识就是空架子。
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篇六
我方参加贵方的项目名称投标的申请书,现我方向贵方慎重承诺:
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无因投标申请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记录;如果我方经本工程评标委员会评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被他人举报并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核实,确认存在上述不良记录,我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篇七
致:
1、我公司参加在的投标活动前,近三年内我公司无违约或不恰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诉讼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记录。2.近三年未出现过重大安全事故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争议或诉讼情况。
3、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无任何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篇八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____。
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320元。
事实经过:
申请人认为:
由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态度强硬,严重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引发了本次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的规定,为了捍卫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向东莞市道窖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请贵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敬礼!
__年__月__日。
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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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本人/本单位 已仔细阅读《诚信诉讼提示书》,在贵院审理/执行(xxx)琼0271民初第 号案件过程中,本人/本单位 保证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不进行任何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的行为,否则将承担诉讼不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承诺书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公司与贵公司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认定,该判决要求贵公司支付我公司材料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费_______元、_______费_______元。
经双方协商一致,我公司主张放弃_______费_______元、_______费_______元及利息,并撤回对贵公司的诉讼,在贵公司一次性支付我公司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后,我公司与其下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部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就此结清,双方无任何经济关系。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为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作用,促进市场经济和谐发展,自觉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认证机构的良好形象,使本机构所从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有序、合法、健康,高度防范执业风险和避免责任,我们谨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保证提供的全部换证材料真实、完整、准确;
四、保证诚信执业,提供优质、专业的认证服务,保证从事的每项认证活动始终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保证所认证的产品、服务内容客观公正,无虚假材料;
七、配齐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八、本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搞利益关系,保证公正无私执业;
九、建立和完善对认证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管理体系;制定有效的认证实施程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认证实施程序提供产品、服务认证活动,健全认证管理体系和评审体系,确保认证真实、有效。
十、建立有效的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聘用、培训、考核、使用和控制程序制度;
十三、本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
十四、本机构必须持续保持和保证始终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我们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各界全程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篇十
申请人:___,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生,原系成都地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四川省邛崃市,电话:
被申请人:成都__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电话:
法定代表人:___电话:
企业负责人:___电话: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81156元(3381元/月_12月_2倍)。
2、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81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足工资共计7125元(20_年5月1日-20_年8月24)。
4、被申请人出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申请人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共计252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年1月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仓储一职,工作地点在成都。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的配送中心上班,20_年6月30日后,被申请人的配送中心关闭,并没有正式通知申请人新的上班地址,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注册地址报道才发现,被申请的办公场所并不在该地址。被申请人于20_年7月20日通过快递向被申请人发出工作调动函,违法劳动合同约定调动被申请人到四川__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被申请人于20_年8月24日通过快递单方面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从20_年5月-7月没有足额发给申请人工资,20_年8月未发工资。被申请人拒绝开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
申请人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发出的工作调动函违法。申请人是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为被申请人尽职工作,但该调动函调动申请人去四川__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岗位,工资、社保及福利待遇按照四川科盟医药贸易邮箱公司执行,这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派遣。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做出劳务派遣的必须是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被申请人没有相关资质,并且工作地点也由成都变更到新都,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且没有取得申请人的同意。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解除劳动通知没有经过申请人同意,也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从1997年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至今工龄已经19年,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工龄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双倍赔偿金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4、被申请人所依据公司员工守则属于重大公司制度,并没有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讨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并不能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拒绝开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违法。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篇十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2、请求增加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__年__月至__年__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事实和理由:
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__公司应当给申请人__x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此致
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_。
被申请人:_。
法定代表人:_。
被申请人:_。
法定代表人:_。
请求事项。
1、裁决解除《合作经营协议书》;。
2、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项,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
事实和理由。
20_年10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称“股权转让合同”),申请人受让_x公司100%的股权,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_x公司20_年度审计报告,双方约定股权转让款为8000万元,其中被申请人实际投资5500万元,股本溢价2500万元。
20_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一份《关于公司往来款的确认书》,告知申请人其已通过向山西h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形式抽逃出资万元,由于双方订立合同时被申请人隐瞒了其抽逃出资的事实,而依合同约定申请人受让的是合法完整的100%股权,因此,被申请人负有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此后,申请人也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抽逃的出资,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予以补足。
_公司因为资金短缺,曾多次要求股东追加投资,本着精诚合作的精神,申请人均作出积极回应,截止至20_年1月15日,申请人累计已向被申请人及_x公司流入万元。经双方多次协商,20_年_月_日名为《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纪要》的文件确认了申请人总计支付的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折抵_x公司40%的股权,而被申请人剩余的股权转让款确认为4500万元(计算标准为:原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8000万元转让款扣减申请人已支付的3000万元及预估的_x公司万元亏损),之后,双方于20_年_月_日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再次确认申请人受让100%股权变更为受让40%股权。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100%受让股权还是部分受让股权,被申请人的股权转让款中均包含其已抽逃的.万元出资,申请人始终负有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申请人也从未放弃要求被申请人充实资本,且屡次催告,20_年_月_日申请人再次函告被申请人日内返还抽逃的出资,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返还。
由于工程项目急需支付工程款,_x公司已多次发函股东要求增加投资,但被申请人经申请人多次催告后其仍不履行返还出资的义务,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该行为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仲裁庭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决如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篇十三
申(被)请人:。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x年春节三天的加班工资9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于x年8月经招聘进入被申请人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x年8月15日至x年8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出纳,每月工资x元,当月工资于下月5日发放。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工作期间,申请人任劳任怨,有时根据被申请人的安排加班加点,但被申请人从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x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申被双方的劳动关系于x年4月14日解除,被申请人将支付申请人工资至x年4月14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x年4月14日,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办理退工手续,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现申被双方劳动关系已于x年4月14日解除,故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现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故要求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x年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1年8个月,故要求被申请人按x元/月支付申请人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申请人向贵会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确认以下为文书送达地址:
申请人名称:张某被申请人名称: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篇十四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电话。
申请事项:追加杜__、张__(杜__的妻子)为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根据福__人民法院(20__)x民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__x实施强制执行。
经贵院查实,__有限公司已于20__年11月24日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杜__,股东出资情况为__ty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8%,杜__个人持股42%。20__年10月27日,申请人与__ty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ty公司承诺按股权比例承担浦城____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的58%,即1895695.2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公司,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据此,__有限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通知申请人(债权人)申报债权。但迄今为止,该公司既未成立清算组,也从未通知申请人申报债权,明显存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故意。《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杜__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应对该公司拖欠我司42%的工程欠款,即1372744.8元承担连带责任。
__有限公司章程载明,杜__的妻子张__在该公司持股比例为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即应当依法追加杜__及其妻子张__为被执行人。
基于上述实事和理由,申请人谨向贵院申请追加杜__、张__为本案被执行人。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年月日。
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篇十五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关于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仲裁代理人,劳动仲裁代理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________________
无诉讼及仲裁承诺书篇十六
申请人:张__,男,19__年__月__日出生,住址:湖南省__市__号,身份证号:__。
代理人:姚__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人:刘__联系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罗__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234元(自____年9月至____年3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00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9826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____年9月至____年3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____年9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600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____年2月,申请人因其亲属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
此致
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__。
二0__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