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论文(热门14篇)
文学是人类精神世界的珍宝,通过学习文学可以感受到人类情感和智慧的独特魅力。如何解决人际冲突,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国际关系论文篇一
自叙利亚内战以来,大量的难民涌入欧洲地区,使得欧洲面临自冷二战以来最大的一次难民潮的洗礼。但由于欧洲各国对于此次难民危机的处理各持己见,从而导致欧盟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举步维艰。大量的难民滞留在欧洲国家边境,其生存以及人权状况堪忧。本文从难民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难民权利保护的困境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解决现存的问题。
自以来,西亚以及北非动荡的局势以及国家内部的战乱频仍使得大量的难民流向欧洲,使欧洲经历了自二战以来的最大一次的难民潮。处于欧洲边境的希腊、意大利等国家在此次难民危机中首当其冲,国内的经济、社会治安遭受了严重挑战。时至今日,欧洲部分国家通过收紧边境政策,加大边境的管控限制难民的进入本国的数量,使得大量的难民难以得到安置。如何保证难民的基本的生存权以及生命健康权也成为处理此次难民危机的一大难题。此次难民危机同样反映出了目前国际难民保护的弊端和不足。
一、难民的定义。
关于难民的定义,学者一般将其分为狭义上的难民和广义上的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仅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以及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中所规定的难民,即所谓的公约难民。根据上述公约及议定书的规定,难民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遭迫害)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且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之人。而广义上的难民不仅仅包括上述的受政治迫害者,甚至还包括了因逃离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者严重扰乱原住国或国籍所属国秩序的事件的人豍以及因普遍暴力、国内冲突、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而逃离本国的人豎,此外《欧盟难民保护指令》甚至将迫害源自国家机构扩展到控制国家或者国家大部分领域的政党或组织,以及非国家政党、组织或个人,将迫害是由于种族、宗教等原因扩展到性别豏,从而扩大了难民的内涵,从而也成为难民保护法规的重要补充。但《关于难民地位公约》第一条第3、4、5款也对难民的范围作出了限制。同时,联合国难民署于发布了《关于国际保护的指导方针》进一步解释了上述两公约的难民身份排除条款,对于难民的范围作出了限制。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际难民法对于难民保护的依据仅仅是《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及《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这两个核心文件,并且由于其他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公约的缺失,导致了在难民保护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难民保护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
根据国际公约以及地区性组织的条约中关于难民保护的原则主要可以分为“国际协作的原则”、“不推回原则”以及“不歧视原则”等。安置难民作为一项人道主义救助措施,其实施的主体还是国家,当一个国家的利益由于难民的涌入而遭受损失时,该国是否有权利拒绝难民的进入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此次难民危机中,位于欧洲边缘的希腊、土耳其等国家由于难民的大量涌入,导致了其本国国内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治安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不仅如此,主动接受难民的德国,也由于难民数量的巨大而逐渐收紧了边境政策。有的国家如英国一开始甚至拒绝难民进入本国。如果大规模的难民同时进入一个国家,那么对接受国而言,其国内环境以及秩序将遭受严重的威胁和破坏。但同时,作为公约的缔约国,该国又得承担公约中规定的不推回的义务,从而产生了难民保护原则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在多数情形之下,国家往往会选择“第三条道路”,通过各种政策将难民拒之国门之外,同时又解释自己并未违反国际法的义务。在此次难民危机之中,不少欧洲国家拒绝接受难民进入本国境内。即使是接受难民的国家也拒绝欧盟对于难民名额的摊派。时至今日,“巴尔干通道”的关闭,使得大量难民无法前往西欧国家而滞留在边境,其生存状况堪忧。
(二)公约关于难民的定义过于狭窄。
《公约》和《议定书》关于可以认定为难民的前提限制在了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这五种因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难民的新形态不断出现,环境难民以及国内流离失所者已经逐渐成为难民的主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关于难民的定义却一直处于原来的范围,传统意义上的难民的概念已经无法适应新情况的出现。荒漠化、自然灾害、全球气温升高导致的环境的恶化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环境难民。但是,环境难民并不属于现有的难民保护体系。由于其不满足《公约》和《议定书》关于难民的定义,因环境问题导致无法再本国生存而离开本国前前往他国,很可能由于未经他国的允许进入他国境内而被当作非法移民。其权利非但不能受到保护反而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环境难民的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主权国家的自由裁量,这也不利于环境难民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内部的武装冲突,越来越多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成为需要保护的对象。国内流离失所者是指被强迫或不得不逃离或离开习惯居住地的个人或群体,他们离开居住地是迫于或为了逃避武装冲突、普遍的暴力情势、侵犯人权的行为或天灾人祸,但他们并未越过国际承认的边界。豐根据联合国难民署的全球报告,截止到底,全球大约有3200万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根据内部位移监测中(idmc)的数据显示,20全球新增了278万国内流离失所者。这些国内流离失所者与《公约》所规定的难民在实质上都需要救助,但是其由于没有越过边境无法满足国际法上对于难民至少具备的两个条件而无法受到《公约》的保护。
(三)难民甄别制度和程序的不完善。
《公约》和《议定书》中对于难民甄别的程序没有做具体的规定,而是将这些具体的措施交由缔约国根据本国的宪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虽然联合国难民事物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了《甄别难民地位的程序与标准手册》并结合难民署的实践建议各国在制定相关国内法的过程中予以考虑,或在实践中予以执行。但上述的手册并不具备与公约与议定书相同的拘束力。因此在各国的实践从很难得到切实的执行。难民问题是由政治因素(国际格局或产生国政治局势)所造成的人道主义问题,而难民政策则是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从国际政治或本国外交政策出发,为解决这一人道主义问题而采取的政治性措施。豑国际政治的形势往往会对一国的难民政策产生重大影响。难民的甄别程序也是如此,许多国家会根据本国的政治外交的策略和特点进而制定本国对于难民甄别程序上的具体措施,从而使难民的身份认定演变成政治斗争。虽然不少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加强了对难民的保护,墨西哥的法律将性别视为迫害理由;阿根廷已开始向可能有其他国际保护需求的、未受承认的难民提供临时保护,还向自然灾害受灾者发放人道主义签证;韩国的将难民审批程序的时间从一年限制到6个月之内。但是,难民甄别制度仍然存在着缺陷:决策质量低;相对于难民个人特点类似而上诉成功率高的其他国家,难民确认率过低;经常缺乏正当保障使用加急程序;自动适用与加急程序有关的拘留;无暂停效应的上诉;缺乏获得法律咨询的机会;大量案件积压。豒此外,《公约》第1条第6款以及第32条第2款中关于不推回原则的例外情况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给予了缔约国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难民是否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则完全交由难民居住地的国家决定。
(四)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和资金支持。
目前承担难民保护的主要职责是联合国难民署,作为联合国的机构其本身并不具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因此也无法通过强制力来要求主权国家承担难民保护的责任,并且离开了国家的配合,其保护难民的职能就无法发挥。由于缺乏强制力,难民署在实际的难民保护工作中主要是通过倡议和协调各主权国家对难民进行救助、安置和遣返。一旦遇到公约缔约国拒绝接收难民,拒绝履行公约的义务,甚至侵犯难民的基本权利时,难民署所能够采取的措施极为有限,无法通过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机构要求国家强制履行其义务。此外,难民署执行机构职能的经费预算仅有2%是来自于联合国的拨款,其他剩余的预算主要来源是各国以及私人的捐赠。其经费严重不足已经影响到其正常的救助工作。就此次难民危机而言,难民庇护行动所需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目前正在破坏应对自二战以来规模最大的全球流离失所危机的救助行动。国际难民署保护难民的相关行动支出在高达7亿2400万美元,但目前的到位资金仅有1亿5800万美元。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着巨大缺口使得难民署的工作举步维艰。
三、对于加强难民保护的思考。
首先,扩大难民的内涵范围。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地区和国内武装冲突的频繁发生、极端主义、宗教主义、恐怖主义的滋生以及全球气候的影响,导致难民的种类和数量剧增。如前所述,新型难民的出现使得《公约》和《议定书》原有关于难民的定义已经无法涵盖所有的难民范围,也不利于难民人权的保护。虽然一些区域性组织与欧盟、非洲统一组织等通过了区域性的国际文件扩展了难民的内涵。但这些文件的拘束力仅限于区域性组织内部,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因此,有必要对于《公约》和《议定书》加以修改,扩大难民的范围,以更好地对环境难民以及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保护。
其次,加强国际社会的合作。国际社会所开展的救助工作对于难民问题的缓解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此次难民危机之中所暴露出来的欧洲各国之间相互推诿,甚至不愿承担保护难民义务的问题也反映出了目前国际上各国之间为了自身的政治或经济的利益而其侵犯难民的基本权利。对于难民的保护,不仅需要联合国难民署的努力,同样也需要其他国际组织,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粮农组织等的帮助,也同样需要各个主权国家切实履行相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共同应对这一个全球性问题。
最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际社会包括各种国际组织对于难民的救助只是在问题出现之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并不会从根源上解决难民产生的问题。联合国难民署虽然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去安置难民,但是难民的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了安置的速度,使得难民问题越来越严重。而这也对国际社会应对类似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难民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同样也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贫穷、武装冲突以及环境恶化的问题。
国际关系论文篇二
「内容提要」本文旨在从法理学的高度来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作为科学地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逻辑点,通过对法的调整机制和内在特质所具有的普遍性进行分析,提出了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协调说”。
21世纪是一个充满挑战与机遇的新世纪,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大发展、大融合,必然导致国内法的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国内化水平与日俱增,并趋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何认识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不仅是国际法学中最重要一个论题,而且也应引起整个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广泛关注。一百多年来,尽管西方法学理论界作出了种种设想和求证,但迄今为止尚未达成共识。尤其是对以新兴发展中国家居多的亚洲地区来说,更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理论研究领域,也是国家法律体系中规范不足甚至模糊不清的问题,严重地制约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生存与发展。为此,深入探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是科学地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逻辑起点。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观点,最典型的是一元论和二元论。其中,一元论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注:对此,各派权威学者均作为了较系统归纳,兹不赘述,详见[奥]阿。菲德罗斯等:《国际法》(上),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0~153页;[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4-32页;周鲠生:《国际法》(上),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6-27页;等等。),而二元论似乎是现代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注:二元论几乎成为较为流行、较有权威的观点。如劳特派特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就指出“本书作者极同意这种见解。”虽然二元论还有不完善之处,但总的说来,它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重大区别的观点是比较接近客观现实的。正因为如此,许多从事司法实践的`法官,特别是国际法院法官主要是基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法律渊源和适用范围方面的区别,也支持二元论的观点“(余先予:《国际法律大辞典》,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二元论比较符合现实,它既承认国家主权,又承认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25页)还有学者通过对二元论的扬弃,提出”自然调整说“(注:周鲠生:《国际法》(上),商务书馆1976年版,第20页。在此作者指出”从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的观点说,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与此观点一脉相承,今天有学者在批判以往各派观点的基础上,直接提出了国际法与国内关系的自然调整”这一命题(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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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论文篇三
国际法的产生、演变以及发展,与有关的社会背景、国际格局、国际关系等方面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对国际法的研究不能够割裂或排除影响国际法的因素。国际法的本质并没有改变,一直以来都是一种调整国际关系的工具,但是在实际环境当中问题会变得更加复杂,这是此领域的性质带来的必然特征。国际法的本质未变,但是国际法的很多方面都发生着变化,国际法地位是不断上升的,很多方面是社会背景和国际关系力量使然。
国际法源远流长,与国际关系和外交关系一样,有国家便有了国际法。国际法从来就不是独立存在的,它要受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科学技术或地理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在国际社会历史和文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费尔德曼的《国际法史》从多个维度和领域对国际法的产生、形成和成熟等阶段展开论述,能够给予其他国际法学者一些启示。不论是从宏观视角出发,还是从微观性的角度考察,实际上更要强调的是拓广研究的范围,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应该突破传统的学科界限(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可在法学领域内部统合(法理学、民商法、经济法、宪法行政法等),也可以结合其他学科(跨学科),比如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甚至是语言学、心理学等等,要有所突破才能有所成就。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学者们打破一些惯常的思维定式和既有的不合理的安排,以追求真理为终极目标。
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并无严格的区分。只是在近几十年,过分细化的学科分野和设置,逐渐把国际政治和国际法拉开距离,甚至造成互不通气、缺乏了解的局面。实际上,研究当代的国际政治和安全,不可能不看到各种国际制度和法律的作用,离开对后者的分析,很可能导致分析的空泛乏力;同理,没有对国际关系多样性复杂性的认知,国际法的研究可能会变得过分保守但化。
历史上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研究之间没有严格区分,是与当时的现实情况紧密相关的。当研究展开之后体系变得过于庞大,常规的研究方式难以适应,且不能产生有效的成果,于是往往会将这个庞大的体系切割为比较合适的几个领域,分别予以研究。但是相关的领域割裂不合理或割裂的时间太长,也会产生负面效果,于是人们需要寻求平衡,但是具体运作上困难重重。
就我国学界情况看来,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不易结合研究的障碍大致可归纳为四项:一是学科划分上和教学模式上的不合理之处,两个体系之间长期“各自发展”缺少联系;二是我国在这两个学科的研究上水平还不够,基础性研究较缺乏,所以在结合两个体系时会面临很多问题;三是二者之间的芥蒂较深,都比较封闭,接触上存在障碍,这也是长期“独自”发展的后果;四是学者本身的知识局限性。虽然可以针对这些问题来试图寻找解决方法,但是也要看到这些障碍都是不易解决的,每一方面都是根深蒂固的问题。在当代社会,因文明、社会的演进和发展,许多方面的事务的处理都变得相当棘手,面对亦旧亦新的.问题和挑战,我们需拥有更高明的智慧。
在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中形成了众多学派。比如理想主义、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建构主义、批判理论、规范理论、后现代主义、历史社会学等等,千差万别,因为它们的许多方面的差异(视角、阐述、方法等)也导致了结论上的巨大差异。按照一般情况,学者们认为国际关系学中影响较大的学派有三个:强调国家和国家权力斗争的现实主义;强调多元化的行为体、跨国互动行为以及国际制度及规范的自由主义;强调观念性内容的构建以及文化领域的影响的建构主义。
学者们普遍认为自由主义的兴起为国际法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动力,国际法的地位在这个过程当中有所上升。作为调整国际关系,试图构筑和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环节的国际法,确实在凡尔赛体系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比起一战以前的国际法而言其地位已大幅提升,可是最终这样的国际法体系所支撑的国际秩序仍然崩溃了。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国际法本身的问题,只是国际法所服务的体系和秩序本就是不合理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国际法构建得再完善也是无济于事。国际法并非维持国际秩序的唯一环节,还有许多其他的力量支撑着国际秩序,推动国际社会有序发展,但是国际法确实是其中重要的一股力量。
在学界,对于国际法的产生问题是有争论的。有的学者认为古代国际法是存在的,还有的将国际法的发展阶段划分为“古代和中世纪(中古)国际法”(萌芽状态的国际法)、“近代国际法”(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现代国际法”(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标志)。多数学者却认为不存在古代国际法一说,国际法的产生应源于16、17世纪的欧洲地区,它几乎是与民族国家一同产生的。在古代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各诸侯国之间,以及古代希腊、罗马的城邦国之间,都订有有关的规则去规范它们的相互活动,这些现象都与国际法非常相似,而且这些规范的相关条件似乎均满足一般认为的国际法的概念。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之后,秦国统一了各诸侯国并建成中央帝国,于是类似国际法的机制不复存在。之后各个具有政治实体相并列存在的时期(比如三国时期)或因为存在的时间过短而状态不稳定,且各个政治实体均认为其状态是非正常的而渴望统一,而缺少相持并存的共识甚至想法。总之,难以再形成类似国际法的机制。国际法机制的起源与形成确实需要有相关的条件(其中可能还与科学技术以及生产力、生产关系等因素有关)以及“良好”的环境,需要结合时代背景,社会环境,世界格局等等因素来考察。实际上对古代国际法存在与否这个问题的回答,还有一个关键之处,就是对于国家的诠释,可能会影响学者们的判断,所以这个问题先要由学者们去解决。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与在这之前的所谓国家丨比如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相比有着很大的差别,近现代意义的国际法是以近现代国家(近现代民族国家)的国家主权原则为基准的,这是近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核心标志,也是区分古代国际法的重要标志。
无论在古代西方,还是在古代东方都存在过类似于但又不同于近代国际法的社会现象。其主要区别首先在于古代的国家和近代国家之间的差别,其次就是古代的国家法现象没有形成独立于宗教法规或国内法的完整体系。如果以前一种差别为根据断定古代没有国际法完全正确,但如果以后一种不同作为否定古代国际法存在的理由就显得不够公允。不能笼统地说古代有或没有国际法,只能说古代没有近代意义的国际法,但是存在国际法的现象。
国际关系论文篇四
外交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创新,都需要国际关系学科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归结到教学方面,则需要在设置本科生的基础课程时,兼顾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需要。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的邻国俄罗斯有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
1.俄罗斯莫斯科国立大学世界政治系的基础课程特点。
4月,莫斯科大学世界政治系颁行了新的国际关系专业教学计划,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将本科的学制由此前的5年缩短为4年,相应的课程设置也进行了调整。这一调整不仅有助于同国际接轨的需要,也反映了其不断更新的培养思路。
新版的四年制教学计划主要分为必修和选修两个部分。整体上看,相较之前的教学计划,新版教学计划在课程分类方面依然保持了原有的类别和大致比例,但在具体课程设置上有所压缩和调整,从而保持并呈现出3个方面的特点。
(1)包含多个学科的基础课程。国际关系学科属于社会科学,但在必修课程中依然安排了三分之一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课程。其中“人文、社会与经济”部分包括俄国史(5学分)、世界史(7学分)、哲学(2学分)、俄语与语言文化(4学分)、外语(9学分)、法学(4学分)、经济学(4学分)等7门课程;“数学和自然科学”部分包括信息学与信息技术(4学分)、高等数学基础(2学分)、现代自然科学(8学分)等3门课程。相较于旧版,新版教学计划将部分课程如文化学、政治族群社会学、世界经济、世界宗教、经济地理学等放在选修课中,部分课程如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生态学/逻辑学等被删减。尽管不如旧版全面,但重新整合的课程仍然保证学生能够学到多个学科的专业基础课,涵盖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有助于为学生打下扎实的综合性基础。
(2)高度重视外语的学习和训练。外语能力是开展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和从事外交实践的重要基础,有助于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平衡与统一。莫斯科大学世界政治系历来高度重视外语的'学习与训练。新旧两版教学计划中,本科生都必须修习第二外语。第一外语语种通常为英语,第二外语语种则有包括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汉语、意大利语、阿拉伯语等。语种的多元化是国际关系专业外语教学的特色之一。
而新版教学计划更加强了外语的教学。除了基础必修课中包含9学分的外语课外,在98学分的专业基础课中,有57学分为外语课程,其中27学分为专业外语,30学分为第二外语。这就意味着本科生在必修课程的147学分中,共计66学分为外语课程。这有助于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平衡。旧版教学计划中,外语部分分为“外语基础”与“第二外语”两门课程,与之不同的是新版教学计划突出了专业外语的学习。
(3)在理论学习的同时强调俄罗斯特色。新版教学计划对专业课进行了大力度的整合和调整,部分课程如“新世界秩序中的俄罗斯现代外交政策”、“世界经济与国际经济关系”、“外交与领事服务”等并入了其他课程中。目前开设的专业基础必修课包括生命安全(2学分)、政治学与政治理论(3学分)、外国宪法(3学分)、国际关系史(8学分)、现代国际关系(2学分)、世界政治(4学分)、国际关系理论(3学分)、21世纪的国际冲突(3学分)、国际安全基础(2学分)、独联体地区的经济和政治进程(3学分)、全球政治中的俄罗斯(5学分)、外交学理论与实践(3学分)等。专业选修课包括国际法(2学分)、政治地理学(3学分)、信息社会(2学分)、国际组织(3学分)、国际关系的地区方面——“西方”(3学分)、国际关系的地区方面——“东方”(3学分)等。这些课程涵盖国际关系史、国际关系理论、外交学等学科基础理论,其教学内容也与很多国家的国际关系学科教学相类似,阅读书目也大都是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名著。但还有一些课程明显强调俄罗斯的特点,引导学生学习和思考俄罗斯在世界政治中的地位和影响、俄罗斯的周边关系(独联体)以及俄罗斯如何看待世界(东方与西方的分野)等问题。
相较于其他社会科学门类,国际关系是一门比较年轻的学科,西方理论和话语长期占据着主导性地位,这在俄罗斯的课程设置中得到鲜明的反映,这一问题在我国也同样存在。并且我们当前的基础课程设置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不仅影响了理论研究的创新步伐,也不利于培养外交实践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1)课程类别较单一,多样性欠缺。国际问题涉及一个国家对外交往的方方面面,很多时候需要跨学科的知识,同时,国际关系学科的发展也离不开对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借鉴。因此,掌握多门学科的基本知识和研究方法对国关人才的培养非常重要。
但整体上看,我国高校国际关系学科的基础课程类别设置比较单一,多集中于法学、政治学和国际关系学领域。为弥补不足,很多学生采取辅修或双修第二专业的方式增强自身的知识储备和素质能力;很多导师也有意在硕、博士阶段招录跨专业的学生;一些学校在选修课方面增加了高等数学基础、传播学、社会学、信息管理等课程。上述做法都有助于改变多样性欠缺的问题,但依然存在不足。我们可以学习俄罗斯的经验,采取部分选修课改为必修课的措施,促使学生得到相应的基础训练;在课程设置上,增加逻辑学、统计学、经济学等多学科、跨学科的课程。针对学生基础参差不齐和难以尽快完成应试教育向专业教育转换的问题,需要增加汉语言文学与文化、中国历史、世界历史等课程,这些基础训练不能忽视,否则专业教师经常遇到的学生弄不清论文和作文的差别、写出来的东西语病连篇等问题将长期存在。
(2)外语课程单一,外语与专业之间存在水平差距。国际关系学科需要培养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人才,这是适应外交实践的需要;与此同时,我们输送人才也应该具备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理论水平。两者不可偏废。
然而,受母语影响和时代条件的限制,很多国关人才精通一门英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更不要说第二外语了。做理论研究的专业人士在外语实践能力方面存在不足,外交部等实践部门又时常被斥责为“翻译部”,这显示出过往的人才培养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不平衡发展的情况。当然,也必须看到,近年来,很多学校加强了英语教学特别是专业英语的学习和训练,同时由于英语在国际关系学科中的主导性地位,使得英语专业与国际关系专业培养出的学生在后续发展过程中能够较快弥合专业与外语水平之间的差距,实现复合型发展的目标。但对非通用语种或小语种来说,这种差距仍然明显存在,不仅国际关系学科,包括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学科,都存在导师招不到既懂外语又懂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而中国的国际关系学科,无论是在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可以预见的是将更加需要掌握两门外语、同时具备理论知识和专业研究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我们目前国际关系专业的第二外语学习,仅在部分高校的博士培养阶段才是必修课程,很多专业研究者直到为了研究需要或实际的出国需要才开始进行第二外语的学习。这对开阔研究视野、更好地了解研究对象国,都是不利因素。由此,借鉴俄罗斯的做法,我国高校应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国际关系学的本科生开设第二外语课程,允许有精力的学生双修或辅修第二外语的专业课程,这将有助于促进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3)不了解中国,只盯着世界。尽管国际关系学科涉及面广,但无论在理论上建构中国学派,还是为外交实践服务,该学科所培养的人才都需要立足于中国。但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偏重于给学生介绍世界,引进西方的新理论和新方法,却忽视了对中国自身的理解,相当一些学校的基础课程中没有与中国有关的课程。这使我们的学生只盯着世界而不了解中国。
无论是学科发展还是外交实践,我们只有更了解自身,理解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探寻中国在历史长河和现实世界中的发展逻辑,才能更有自信地推动中国国际关系学科的进步。因此,在我们给学生开设西方政治制度史、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同时,也应该开设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治思想史等课程,即增加更多的有助于学生理解中国的课程。而对中国理解的加深,将有助于推动国际关系学科呈现更加明显的中国特色。
国际关系论文篇五
21世纪是全球化时代,资本、商品、技术、人员的跨国流动程度超越历史上的任何时期。“要加强国际法人才培养,努力造就一大批世界一流的国际法人才,提高我国参与国际立法和国际司法活动的质量。”因为“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直接关系到一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肩负重要国际责任的大国,有众多复杂的国际法律事务需要国际法专业人才去处理或提出法律建议。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作为国家间交往的行为规范,其对谈判、缔结、签署、批准、解释、实施等诸多环节的规范都会存在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研究、这需要更多的专家型、复合型国际法律人才。
要成为高素质的国际法人才,既要懂国内法,又要懂国际法;既要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素养,又要拥有一定的实践能力;既要精通母语,又要熟练掌握国际法专业外语,包括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这对每个学生来说,都是很大的挑战。然而,国内的国际法教学尚不能较好地满足培育更多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现实需要。因此,明确国际法律人才应具备的知识结构,探讨如何通过国际法教学效率的提高来实现培养高素质国际法人才的目标,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制约我国培养高素质国际法人才的教学因素及成因。
知识化、国际化、通才化将是今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全球化对国际法人才培养带来了更高要求和更大挑战。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生活和国际交往中需要更多高素质的国际法律人才,另一方面现行培养机制难以在质量方面满足社会需求。“纵观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现状,面临两个待解决的重要问题:第一是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问题。究竟应该走职业化道路还是专业化道路,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第二是法律人才培养目标问题、从各国法学教育的传统及现实看,法学教育具有三个可能的目标,即培养法律学者,培养法律工作者,培养有修养的人。”就本科阶段而言,学生的毕业去向差异很大:进公司、做公务员、读研、出国深造、进律所等。不同职业规划的学生对自身所应具备的职业素养的准备重点也往往会存在差异。比如,要出国的学生特别重视外语,要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和要考研的学生对自己的学业要求也会有所不同。再加上高校本身在培养机制方面的诸多弊端,如课程设置、培养模式和目标、对师生评价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诸多局限性的叠加形成消极合力,妨碍了培养更多适应全球化和市场需要的高素质国际法人才目标的实现。学生的国际法法律英语运用能力有待加强,国际法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有待提升,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能力也需提高。应当“改变那些束缚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
跨国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至少包括本国法、外国法、国际法、法律英语等,此外还应具备较强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和学习能力。为了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国际法人才,除了国家、学校制定科学、可行的培养模式、培养目标及建立合理有效的对学生、教师和高校进行考核的机制外,国际法专业教师本身的专业理论素养、教学理念和方法都会深刻、长远地影响上述目标的实现。教师应重视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关系实践的融合及对国际法专业英语(或其他语种)的强调和应用。在课程设置上,既要重视法学专业学科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又应兼顾学生未来的实际工作需要。
对许多法学专业本科生来说,即使其所在学校法学院、法律系与律师事务所或当地法院等单位有合作关系,能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但往往与国际法课程不相关,与法律英语不相关。因此,难以将国际法理论与社会实践密切联系起来。弥补该缺陷的方法有重视时事新闻、教学视频、专业外语、案例分析方法在培养高素质国际法人才方面的作用。德国法学职业教育中非常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各层次的法律职业教育和培训教学安排中,实践教学的时间安排至少在一半以上,而且理论教学与实际工作交替进行”。
1.时事新闻、视频资料在培养国际法律人才中的作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联系密切,不重视媒体中涉及国际法学的新闻报道,就不利于学生对国际法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提高,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在教学中就会脱节。“活的国际法不仅仅体现在案例中,也体现在作为国际法主要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活动中,因此要体现国际法是活的法,还必须关注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活动。”相关新闻报道或时事评论是国际法学理论与国际关系实践相结合或服务于实践的最好诠释。“学习国际法要对当代国际事件及时跟踪掌握,对国际形势,特别是国际政治形势有一个宏观的把握。通过对近年发生的国际问题引导学生展开探究和思考。”教师和学生都应关注这些相关信息,进行资料收集及分类工作,将最新的相关时事应用于课堂教学中。这既可减少课程的`枯燥性,又可温故知新,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4月3日《联合早报》网刊登了《九段线不在联合国海洋法框架内》一文,可就此引导学生讨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就与局限性及中国在该公约谈判中的认识误区及后果。
国际法教学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的原则和规则本身,不能只教“纯粹的法律”,要讲国际法背后和之上的东西,讲国际法与国家间力量的关系,讲国家利益与国际法的关系,讲意识形态与国际法的关系,讲文化传统与国际法的关系,讲国际法所追求和实现的目的。视频资料所具有的趣味性、形象性、生动性、信息量大等特点,能将难以用语言来充分诠释的内容具体化,减少学生理解的困难,激发学生学习和思考的兴趣,增加课堂教学的信息量,可与教师课堂教学形成优势互补,使枯燥的教学变得更加有趣味。
2.重视案例分析在培养高素质国际法人才中的作用。
高素质的国际法人才还应具备较强的分析、应对国际法律争端的能力。“对国际经济法这样实践性很强但又离日常生活较远的学科,案例教学法更是意义重大。例如,wto中的轮胎特保案、汽车零部件案等,既是新闻热点又是理论热点。案例是当事双方具体争端的体现,相比于国内法案例,国际法领域的案例往往更加复杂。通过将所学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应用于具体案例,不仅能加深对相关内容的理解,建立知识间的联系与框架,而且有助于将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如何在有限课时内合理引入复杂的国际法案例并完成相关教学任务,对教师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
跨国型高素质法律人才需具备较强的外语能力,要“能够熟练使用外语从事法律工作,包括谈判、起草文书、参与跨国诉讼和仲裁、设计跨国法律问题解决方案等。对跨国法律人的首要要求就是多语言应用能力,避免由于语言不熟造成的理解错误”。现在全国能熟练运用外语和法律知识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仅有两千人左右,熟知国际法、国际贸易法和wto规则的律师尤其稀缺。北京的近一万名律师中仅有三百名具备从事涉外法律工作的能力,上海五千多名律师中只有五十名左右的律师具备这样的素质和能力,其他省区的缺口更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失衡,具有较强的经贸、管理、新闻、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外语人才缺乏、”在国际法学教学中,适当借助外语词语、句子,有助于澄清教材中介绍条约条款时的模糊表达,也有助于激发学生思考问题的主动性,在学习国际法课程中学习法律英语,以弥补公共英语课程的不足。例如,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dueregardto”一语的分析,可初步了解军舰、机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军事测量、侦察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的原因、现行国际法规定及中美实践。此外,有权部门、个人的双语翻译可能成为它国在诸如wto之类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起诉中国的证据。翻译中存在分歧的实质就是条约解释方面的分歧。“巴西影响干可可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中对此有所涉及。“中国入世谈判经历了巧年多,现在回过头来看,当初签订的一些文件中确实存在不少谈判者自己都不一定弄清楚其确切含义的措辞……有些则可能受到语言的影响。”可见,国际法中的外语问题可能会影响到个人工作是否顺利、国家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等问题。
“三国法”间存在密切联系。国际经济法孕育于国际公法,但至今也尚未厘清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间的边界。高素质国际法人才应能建立知识与学科间的有机联系,减少“见术不见林”的现象。“在教学内容上,必须兼顾深度和广度。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法律,既包括国际法,又包括国内法。为此必须注重采用比较法找出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比较法的角度去开拓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增加教学内容上的广度”,使学生获得的知识网络化、体系化。“在讲授条约法时,紧密联系学生己学过的合同法,运用合同法的原理诸如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对第三方的效力等,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条约法。”例如,在学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的含义时,可联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际法的体系化与碎片化、开放性与自足性问题及成因、wto相关案例。
通过教师对知识间联系的重视,学生的问题意识得以加强,对课本内容的理解视角会变得多元。
(三)教师应当具备的高素质。
没有高素质的教师,难以培养出高素质的国际法人才。教师除应当具备敬业的职业精神外,还应当具有良好的人格品质、高超的教学方法、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较高水平的科研能力。
“创新型教师必须有新的教育理念,主要有:1、新型的师生观,建立平等、民主型的师生关系;2、新型的学生观,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反对‘奴化’学生思想,鼓励其大胆质疑与创新;3、新型的质量观,反对仅以学生考试分数的高低论学生学业的好坏,建立以创造能力的高低考核学生质量的标准;4、新型的人才观,反对‘唯书是从’、‘唯师是从’的好学生标准,建立情商、智商和谐共融和人格完美、健全的人才观;5、新型的价值观,树立教育的目的是使人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个性得到全面展现的价值观。”
四、结语。
21世纪国家间的竞争是全方位的,其中软实力的竞争更具决定性意义,这就包括了人才培养的竞争。没有创新型的高素质(国际法)人才,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就会落后.国内诸多难题的解决也离不开创新及各种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因此,只有不断大力推行教育改革,变革现行教育制度中不能适应高素质国际法人才培养的诸多弊端,革新教育理念,优化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拓宽教育视野,真正有效地以市场规律、国家间竞争标准来衡量、考核人才培养的效果,使得国际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衡量教育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和标准,避免国际法人才培养的低效率及培养工作的自目性。经济的全球化带来了国际法人才的全球化,为培养合格的高素质跨国法律人才,学生和法学教育界都应对此做出努力。
国际关系论文篇六
国际法方学说及学派与国际法研究方法紧密相连,一定程度可以说方法是学说、学派之因,学说、学派则是方法之果。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与其相对应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便是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方法,这两种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构建”作用。
一、国际法研究方法概述。
近些年来,我国国际法学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涌现出大量的学术著述,但在研究方法上并无显著变化。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只是在一些教科书中有简要陈述,而在实际研究领域较少有人谈及。德国法学方法论大师卡尔·拉伦茨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中指出:法学之所以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判定一门学科成熟到何种程度,一个很重要的学术标示就是看其有无特定的研究方法。[1]国际法作为法学门类的一门独立学科,自然要适用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同时应有自身特殊的研究方法或者至少在法学一般研究方法中有所偏重。
国际法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学说和学派,这些学说及学派和研究方法紧密相连,一定程度可以说方法是学说、学派之因,学说、学派则是方法之果。[2]20世纪之前,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国际法的主流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然法则是从自然现象中抽象出来的一些概念,如人类良知、理性、共同法律意识等。实在法学派则认为国家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否认从自然法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根据。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相对应的国际法研究方法——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和实证分析法方法,实证分析采用事实分析、判断和评价的方法,而价值分析则多采用价值判断和评价的方法。前者要解决的问题为“实际是什么”,而后者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回答“应该是什么”。[3]就国际法而言,实证分析方法要解决的是国际法“实际是什么”的问题,价值分析方法要回答的是“国际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这两种方法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了重要的“构建”作用。
二、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是一种从应当如何的角度分析、判断和评价法律问题的研究方法,它实际上是对法律进行一种超越其规则形态的价值判断和终极关怀。[4]价值分析的方法一般被法学家用来研究、分析既有法律规则的优点与不足,侧重于对法律漏洞的分析,以期对未来立法及法律适用有所贡献。法律及法律活动之所以不是价值无涉或价值中立的,是因为法律不是自然物,不属于自然界,而是人造物,与人类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而人不仅仅是生物地存在者,而且是能够追问意义和追寻价值的存在者。价值分析研究方法对于认识国际法的本质和价值取向,改革和完善现有国际法制度,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价值主义的拥护者认为:“首先,‘事实’的丰富性或者说现实世界人们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选择一些关系进行研究或规范,而选择总是与选择者的价值取向有关;其次,观察者和等待解释的客观事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因为人们能够观察到什么东西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和拥有的理论结构。”[5]因此,通过价值主义方法研究国际法时,就同一法律制度,不同学者往往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分析,如对wto体系的理解和评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因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除了分析现行的国际法外,价值分析还着眼于对当下的国际法进行反思,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及完善。
三、实证分析方法。
尽管存在对实证分析方法的一些批评,但实证分析方法在国际法领域的主导地位未曾动摇过。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实证分析方法的批判无力推翻实在法学派赖以建立的基础——广泛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基于批判实证分析方法而产生的各种研究方法反过来对改革完善实证分析方法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而使实证分析方法抛弃或减弱了传统的严格形式主义色彩,转向现代的、更实用、更务实的做法。
四、国际法研究应当结合价值分析与实证分析研究方法。
通过前述研究比较可见,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虽然存在着一些本质差异,但是在应用上并不互相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方面,人的价值判断要以事实认知、实证分析为基础,另一方面,人的任何实践活动都不是盲目的,总是受着一定的价值目标的导引,法律实践更是如此。国际法学家运用价值分析方法进行法律的价值分析,大多是在现有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院判例等基础上进行,只有对当前国际法规范及实践有所理解才能对其进行评判,进而提出在法律价值上更进一步的国际法规则。同样,实证分析也不仅只囿于现有的法律规范及实践,在更深层面是兼顾到法律背后体现的人类社会普遍价值。
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一旦研究方法单一化,其后果是不容乐观的:对于国际法本身,容易使分析对象始终停留在“静止的”文本状态,对于与之相关的其他方面,包括法律的起源、背景、运行空间等“社会学”方面的内容,却处于忽略状态。这样的研究方法,容易使研究成果脱离“现实土壤”,其生命力和对实践的影响力将大打折扣。[8]因此,国际法学者在研究分析解决国际法律问题时,既要坚持实证分析方法,以条约、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为准绳,对国际法院等司法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进行综合、全面地衡量,又不能弃价值分析方法于不顾,一味遵循当前的国际法律制度,而不去思考法律背后牵涉的国家利益、人类价值理念等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无论是规范分析还是实证分析,都是法律认识和实践必要环节,二者不可偏颇,它们贯穿于整个法律实践过程,正是它们的统一使得对国际法的认识和实践不断向前发展,有二者结合才能让国际法研究更加深入、细致并且更符合长远发展的需要。
国际关系论文篇七
李广民。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国际法学界存在两派理论,三种学说。所谓两派理论即“一元论”(monism)和“二元论”(dualism);所谓三种学说,即“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平行说”。“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被称为“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被称为“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个体系互不隶属,地位平等,故被称为“平行说”。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作为法律,与国内法同属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际法是依靠国内法才得到其效力的。换句话说,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是国家的“对外公法”。中国学者认为,这种学说无限扩大了国家主权,鼓吹国际法受制于国内法,实际上否定了国际法的效力,使国际法本身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为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打开了绿灯。日本学者虽不同意这种学说所主张的国际法的效力是国内法所赋予的,但他们却认为,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承认国内法的优先。在国内关系上,通常由各国宪法来决定适用于该国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两者的效力关系,有时还承认违背国际法的国内法是有效的。当然,日本学者只是将这作为一种特殊情况,他们也认识到在解释上尽可能使国际法与国内法协调起来,在实践上防止各国宪法承认违背国际法的国内法的效力。
“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主导的地位。国内法的妥当与否,应由国际法来确认,换句话说,国内法的合理性来源于国际法。这种学说虽适应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普遍要求加强国际法效力的潮流,但它却因过分强调国际法的重要性,而否定了主权国家应有的制定和实施国内法的权利,使国际法蜕变成“超国家法”和“世界法”。在这一点上,中日学者的看法基本相同。
日本学者认为,“一元论”所主张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是没有错的,但要在同一个体系中,分出国际法和国内法孰优孰先来,就不那么容易了。他们主张,从现代国际社会的性质和结构看,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依据各自的合理根据而产生效力的,既不能说国际法赋予国内法效力,也不能说国内法赋予国际法效力。依据各自的合理根据而产生效力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以国家的意志为媒介而实现统一的。国家意志在国内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方面单独起作用,而在国际法的制定、修改和废除方面,是同其他国家一起起作用的。日本学者赞同“二元论”所主张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各自应有不同的合理根据”,但反对“二元论”将国际法与国内法看作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体系。他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在国家意志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
中国学者认为,“二元论”所主张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是有道理的。因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法律主体、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法律渊源、效力根据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各具特色,有着明显的区别。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的关系并不象“二元论”所主张的那样,是互不隶属的平行关系,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紧密联系的交错关系。中国学者虽不同意“一元论”将国际法与国内法视为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对“一元论”所指出的两个的共性也加以肯定。承认两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国际法并没有统一规定如何将其实施于国内。各国在国内适用国际法的实践也千差万别。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次宪法都没有规定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在我国的地位,更没有关于国际法在中国适用的具体规定,但包括《民法通则》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却涉及到这些内容。虽然我们还不能说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确立了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规则,但至少可以说我们已开始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从国际条约在我国的实施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第一是直接适用。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实践上看,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经国务院核准的,一般即在中国发生效力,可以直接适用,而无需经过特别程序。中国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曾公开表示:“根据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公约,要经过立法机关批准或国务院核准程序,该条约一经对中国生效,即对中国发生效力,我国即依公约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禁止酷刑公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中国代表表示:该公约一旦在我国生效,“其所规定的犯罪在我国亦被视为国内法所规定的犯罪。该公约可以在我国得到直接适用”。
第二是对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些规定表明,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凡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均作为中国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予以适用,而当条约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条约处于优先地位,适用条约规定而不适用与之不一致的国内法定。
第三是按照国际条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国内措施。比如中国加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后,先按公约的要求,确立的管辖权。1987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接着修改法律,补充相应条文。中国当时的《刑法》并没有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确立了这种新罪名,修改后的《刑法》则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第9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刑法第121条)。
第四是为实施国际公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关于澳门的联合声明,我们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们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们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为实施《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我们还制定了《著作权法》。
第五是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时对已有的国内法进行相应的补充和修改。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就对已有的《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对国际习惯,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均表明了尊重和遵守的积极态度。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986年制定的。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我国一些民商事法律还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活动按“对等原则”办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等。“对等原则”实际上就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一些部门法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大量双边条约如司法协助、引渡、领事条约中,都吸收了若干国际习惯法规则。对于近年来在空间法、海洋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新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中国都表示尊重、遵守。长期以来,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国际习惯持肯定态度,违背国际习惯的行为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使用导弹袭击我驻南联盟大使馆,伤害我驻外记者和使馆工作人员,引起中国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
与中国不同的是,虽然日本国宪法明确规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必须诚实遵守之”。(第98条)但在国内法秩序中,日本却将宪法至于优先的地位,即所谓的“宪法优先论”。他们认为,条约虽然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在缔结条约时,全权代表是由内阁任命的,内阁的这种权限又受到“外务公务员法”、“内阁法”更进一步说是受“宪法”制约的。内阁批准条约的权限、国会承认条约的权限、天皇认证条约的权限,都是基于宪法而生产的。因此可以说,条约来源于宪法。再说,宪法的修订,必须经过众参两院全体议员2/3以上的赞成,并经国民承认(国民半数以上赞同)才可进行。(参见宪法第96条)而缔结条约时的国会承认,只要众参两院各有1/3以上议员出席,半数以上议员赞同即可。这样轻而易举就可得到承认的条约,其效力自然不能与必须经过慎重修正程序的宪法相比。此所谓“一元论”中的“国内法优先说”。
其次,日本认为,国际法只是国家的义务,如果国家违反了国际法,就承担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责任。但国际法不能直接约束个人,国家只有依据国际法(国际条约)的内容,制定个人应承担义务的法律,才能在国内实施,这就是国际法规范的国内化。如果没有这种国内化程序,国际法只是在国际社会层面对国家课以义务,而在国内社会层面,依然是与国际法无关系的国内法对个人课以义务。例如,根据《新日美安保条约》及《新美军地位协定》,凡日本政府同意美军使用的区域,若属国有地,美军则可以直接使用,若属私有地,则美军不能直接使用。这就是说,日本政府只是从国际法上承认了美军使用这一区域的权利,但从国内法上,并没有对该土地的所有者课以允许美军使用这块土地的义务。只有在日本国会为此专门制定了《特别措施法》以后,这个问题才顺利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坚持的是“二元论”,国内法在国内有效,国际法在国际社会有效。
当然,日本也不是绝对坚持“一元论”中的“国内法优先说”。在一定的条件下,他们也承认“一元论”中的“国际法优先说”。一方面,日本也承认“自动执行条约或条款”,而且日本也积极进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国内转化;另一方面他们也承认当国际条约与本国国内法生产抵触时,优先适用条约。他们的解释是:宪法规定的“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必须诚实遵守之”,虽不能解释为“条约优于宪法”,但至少可以说,只要是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已缔结的有效条约,立法机关就应据此制定相关的国内法;行政机关的实施国政的时候,就应该尽量与之一致;司法机关在裁判的时候,就应该承认其法规性;作为国民,亦应诚心诚意去遵守它。前面从通过手续上比较了宪法与条约的优劣,其实,全权委员也好,阁僚、国会议员也好,他们均负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在条约起草、签署、批准、承认时,他们就应该判断条约的内容是否违宪,如果一定要缔结违反宪法的条约,那也得先改定宪法的有关内容,再缔结条约。
总之,不能简单地说,日本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支持哪一种理论,哪一种学说。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上,日本也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时而倾向“一元论”,时而倾向“二元论”,时而主张“国内法优先说”,时而主张“国际法优先说”。从这点来说,这到符合日本外交中“实用主义”的传统。
国际关系论文篇八
〔摘要〕抗日战争期间,中日两国政府都曾对“宣战”问题进行过多次研究,但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日两国政府都选择了“不明确宣战”的策略,本文通过对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的阐述,从而为分析日本“不宣而战”和国民政府“战而不宣”的原因做一个基本铺垫。
〔关键词〕宣战交战意向战时中立法。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对中国进行了长达十四、五年的侵略战争。为此,中国也进行了至少长达八年的艰苦卓绝的抗战,但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不管是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还是进行抗战的中国,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不明确宣战”的策略。要搞清日本“不宣而战”和国民政府“战而不宣”的原因,首先就必须弄清楚与“宣战”有关的国际法问题,本文着重阐述了何谓国际法上的战争;怎样才算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进入国际法上的战争状态以后,交战双方的关系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交战双方与第三国的关系将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最后本文还根据日本外务省的原始档案,介绍了日本国际法学者对这个问题的基本看法。我们知道,在中日关系中,历史认识问题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追究日本战争责任,除了有充足的事实依据外,有关国际法的规定和当时日本对国际法的认识同样十分重要,本文写作的目的,便是想补充这方面的不足。
一
关系进入法律上的战争状态,也无济于事。正因为如此,抗战初期的国民党政府,不仅自己尽力避免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而且非常担心日本对中国明确宣战,即日本单方面交战意向的明确表示。抗战初期国民党最高决策层在研究或讨论宣战问题时,更多地不是自己是否对日宣战及宣战的利弊,而是讨论日本是否对中国宣战以及中国的应对措施。比如,1938年3月7日,军委会参事室会议讨论宣战问题,王世杰就主要分析制约日本对华宣战的国际因素,特别是英国的态度和欧洲的政治形势。蒋介石也主要考虑英美海军对日本的制约作用。另外,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的有关宣战问题的文书,其中两件就专门针对日本对华宣战问题,其中一件是《谨就政府关于日本对华宣战应有之准备条陈意见》、一件是《关于日本对华宣战可能性的估计意见》,而与此相对照,日本外务省记录中虽收录有大量关于宣战问题的材料,但关于中国对日宣战的材料却一份也没有。
二
[1] [2] [3] [4]。
国际关系论文篇九
美国留学国际关系专业详解。美国大学的专业非常多,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下美国国际关系专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课程介绍:
国际关系专业的重要方向之一是比较政治。旨在培养学生用比较的眼光去理解和研究政治现象,并给学生介绍研究政治的一些方法及这些方法在政治分析(politicalanalysis)中的运用。
美国的国际关系硕士课程通常包括国际关系理论、国际安全与历史、国际政治经济及发展、国际贸易、国际法、国际环境及国际技术和外交政策等。这些重要课程也是国际及公众事务(internationalandpublicaffairs)和国际事务(internationalaffairs)专业的重要课程,因此美国大学里的上述三个专业是种互通的关系,学生可以同时申请。
在美国,国际关系专业设有四种学位:文科学士、文科硕士、理科硕士和博士学位。但不是每个大学都同时就该专业设有这四种学位。比如斯坦福大学就没有设立单独的国际关系硕士学位。学生在完成一年的硕士课程后必须继续攻读博士,就是通常所说的硕博连读。还有一些学校只设立该专业的学士学位,如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等。大多数美国大学给国际关系专业的学生授予文科硕士,但也有一些学校,如佐治亚理工学院(git),为该专业授予的是理科硕士。这两种学位涉及的主要课程大致相同。区别在于理科硕士比文科更强调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git还十分重视课程设计的'个性化,通过让学生跨学科选课这种方式来满足每个学生个人的学习需求。国际关系专业博士课程与硕士课程相比,所学内容更加深化,广度上因此有所减小。
就业前景:
随着我国和各国交往的紧密,中国地位的上升。国内需要大量的能够处理国际事务,能够对外交往,能够进行跨国合作的人才。像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经济的交往,还有一些国际法律、商务、文化的交流,各种各样的机构、组织、跨国性质的非常之多。所以,这方面对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有一定的需求。这样的专门人才,应该说在市场上还是非常有竞争力的。
国际关系论文篇十
在申请美国留学的过程中,推荐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美国留学推荐信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
留学推荐信包含的主要题材。
1.与申请者的关系。
表达清楚何种方式认识。譬如说是老师、指导教授,老板等。说明交往多久,如果是教授学生关系,对教授的科目做一个简短的说明,如果推荐信者是你的老板,请详细说明你的工作职责。
2.推荐者对申请人人格个性特征的印象。
比如学习精神、工作态度、与同事(同学)相处的情形、组织领导能力、学术专长、研究能力、有无工作经验与否,并加注评语。
3.推荐者对你能否顺利完成学位的看法。
比如说,描述你对特别分配职务上的表现,以表现你的应变能力。又如,申请者是否有其它潜力未发挥如果申请者的成绩未尽理想,评述你对申请者的看法。解释申请者虽然形式上的成绩未尽理想,却有极深厚的潜力尚未发挥。如果申请者转系,也可以强调申请者有强烈的学习动机,根据推荐者的观察,相信以申请者的表现,一定可以成功完成学业。
4.推荐者对申请人人格个性特征的印象。
比如学习精神、工作态度、与同事(同学)相处的情形、组织领导能力、学术专长、研究能力、有无工作经验与否,并加注评语。
5.重述推荐者对申请人的支持及能力的确认,以再次肯定对申请人的支持与推荐。
留学推荐信的结构。
推荐信的结构形式是比较统一的,尤其是开头和结尾两段大概表现的意思基本上是一样的。
第一段首先应该介绍一下推荐人与申请人的关系,在什么情况下认识,相识多久;并且应该明确在第一段中表现出推荐人非常愿意推荐申请人到这个学校就读。
第二段就是推荐人对申请人的评估情况,也可以表现一下推荐人为何对申请人印象深刻,然后举例证实一下推荐人对于申请人的评估结构。如果所表达的东西比较多,这一部分也可以分为两段来写。
第三段内容主要是对申请人特质的一些概括,或者是推荐人认为申请人在这个专业以后的发展潜力做一下描述,还可写一些对学校评审委员的感谢之类的话。
国际关系论文篇十一
当前阶段,大数据已经成为了人们经常谈论的课题,它不仅仅在计算机领域中占领着主导地位,也深入渗透进了各行各业、不同领域,国际关系也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产生了很大变化。尤其近年来一系列的国际僵持事件把国际关系研究中对大数据的研究推上重要位置,大数据也因此成为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个必要课题。
一、大数据时代的诞生与内含。
(一)大数据时代的诞生。
大数据时代的诞生有着特殊的时代环境和技术背景。
從时代环境方面来看,在大数据诞生和发展的这些年间,社会环境在各方面都是处在高速发展中的,说是日新月异也不为过,在这种环境下做出的每一个决定都对自身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做出决定前就要广泛的参考各种各样的信息数据来保证决定的准确性,对数据的依赖随之加深。
从技术背景方面来看,早在上世纪初,电话、电报等新型信息流通方式的出现就大规模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促生出了大量的数据,随着时间的更迭,移动信息设备广泛普及,数据存储变得日常和廉价,云计算技术也得到了发展,大数据时代来临的各种必要技术条件都已备齐,大数据时代也就应势到来了。
(二)大数据的内含。
大数据的具体内含至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大数据首先是一种数据,一种独特的信息资产,它不仅仅是以枯燥的数字形态出现,还包括着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态的信息。“大”是其区别于其他信息的重要特点,这个“大”有着多重含义,首先,也是最浅显的一层含义,就是其数据储存量大、数据种类多、数据计算量也大;其次,从深层含义上来理解,大数据所代表的如此庞大的数据信息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相互关联存在的,数据之间有着独特的“关系网”,利用这些密切的关系网,我们可以从数据中分析出想要得到的信息,这也就是所说的大数据处理,大数据处理是大数据时代一种重要的能力,也是发掘数据背后价值的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
二、大数据对于国际关系研究的意义。
(一)国家数据主权方面。
国际关系多种多样,总归来说离不开竞争与合作,国家的实力是国际竞争与合作所要考虑重要条件。在如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国家的竞争力往往与这个国家拥有的数据量及数据的来源途径的多少和处理数据的能力的大小密切相关,因此,国家的数据主权必须要予以重视和维护。事实上,在如今的大国竞争中,大数据的博弈已经白热化。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大数据对于国家数据主权的意义。首先,大数据承载着信息,是数据主权的基础,利用大数据可以分析出一个国家和地区最新的经济、军事、社会动态,是维护国家主权必不可少的功课;其次,大数据作为一种信息权利在主权国家的国际关系维护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权国家的社会权利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承载着信息的各种数据,大数据发展实力强劲的国家可以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将自国的信息数据扩散出去,增强本国的影响力,从而在国际关系中保有更大的权利;最后,只有做好了大数据控制才能合法维护国家的主权,控制才能了解,了解才有权威,有权威才能进行引导,大数据控制是了解国内外各种信息的不二渠道,了解是维持权威性的重要手段,因此,大数据是国家维护其主权合法性的重要支柱。
(二)国家安全维护方面。
维护国家安全是社会和每个国民的责任,在大数据时代,利用数据信息来维护国家安全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新时期,利用大数据对国家安全维护进行创新发展必将使国家的综合实力上升到一个新高度。
其次,利用大数据还可以对未来国内外各种领域的走势进行预测,通过现有的以及可获得的数据信息来推敲出本国或者他国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社会动态、军事变化、科技发展情况、经济走势等情况,就可以为国家争取到更多的时间来安排应对措施,为国家的安全增添了新的保障。
(三)经济实力提升方面。
在提升国家经济实力方面,大数据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它的商业价值方面。在当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商业交易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实体商品与财产的交换,更多的是有关的数据信息等虚拟商品的交易,这种交易使数据的经济效益增加,商业价值变大。在过去,已经用过的企业的相关产业信息成为了废弃物品,不仅保存不便,还占用空间,十分浪费,但是在大数据新时期,这些数据信息可以重新成为商品,直接变现,为企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除此之外,大数据对经济的贡献还体现在催生除新的商业模式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方面,通过大数据处理和云计算技术,企业可以快速找到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方法,用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使自身得到更好的发展。社会经济也会因大数据而发生较大改变,所幸,它会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大数据时代国际关系面临的挑战。
在国际关系的不断改变中,人们始终期盼的是维持平等的关系,但是,大数据时代在一切得到发展的同时却催生出更多的“不平等”。数据鸿沟的出现使得这些不平等的情况明朗化,对于数字鸿沟,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待它。首先,在数据获得方面,数据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通过各种各样的人类活动的整合分析得出的,因此,并不是所有主体都能够得到这些数据,在国际中,比较强的国家并加以利用,强者更强,差距更大;其次,在数据的分析利用方面,数据处理是一种能力,不是每个人都有这种能力的,有些人得到数据可以准确快速地对其进行分析处理,利用该数据获得发展,而没有能力处理数据的人即使得到了数据也无法利用,之能够白白浪费;最后,数字鸿沟还体现在学习机会的获得方面,对于强国来说,公民有着各种各样的机会学习大数据处理的相关知识,然而对于大数据技术本来就弱的国家来说,却难以得到比较好的学习机会。总而言之,大数据时代下,难以跨越的数据鸿沟严重阻碍了国际关系的平等发展。
(二)新型数据霸权的出现。
說道霸权主义大家都不陌生,我们一直致力于建设民主的国际关系,但是霸权主义一直阻碍着国际关系民主性的发展,在大数据发展的新时期,霸权主义也不仅仅是我们以往了解的形式,而是更多的以数据霸权的.形式出现。二战以来,美国与西欧等发达国家的科技一直走在世界前沿,且美国作为世界龙头一直推行着霸权主义,阻碍他国的发展,大数据处理也是美国首先推行的,之后,美国开始大力发展大数据事业,除强硬的技术支持外,还通过政策手段把大数据的发展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试图迅速在大数据技术方面扩大与他国差距,占据世界主导地位。美国的表现就是典型的数据霸权主义,上文中的数据鸿沟是因为客观原因拉大了强者与弱者的差距,那么数据霸权就是主观意图的拉大差距,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破坏国际关系的民主性。
(三)国际合作的安全威胁增大。
竞争与合作是国际关系的主要模式,上文提到的两种挑战主要是出现在国际竞争中的,但实际上大数据时代,国际合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安全威胁的增大是最常见的。对于大数据来说,数据的量越大,涉及到范围越广,数据分析处理的水平越高,那么这些数据能够发挥出的价值就越大,因此,在大数据方面,两个或多个国家进行合作能将大数据带来的效益发挥到最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御数据鸿沟和数据霸权。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政策不同且合作中的国家都想成为最大的利益获得者,使得国际合作的安全威胁增大。
在大数据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就离不开对数据的存储和运输,在数据存储和运输过程中都存在着安全威胁,更重要的是,不同国家对于数据管理的法律和观念不同,数据在合作国家间传输时,就会受到不同的法律管理,风险是非常大的。
四、我国如何应对大数据时代国际关系变化。
(一)政府给予重视、出台相关政策。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诞生,我国已经意识到了大数据给国际关系带来的变化,在未来,政府要更加重视大数据的发展,利用各种政策条件推动我国大数据发展进程。目前,我国政府还没有出台关于发展大数据的相关政策,但是已经在部分规划中对加快发展信息处理技术做出了明确规定,随着大数据发展的愈演愈烈,我国一定要抓住这个机遇,政府要大力培养人才,利用政策制定出最适宜的发展战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加以创新,走向大数据发展的前沿。
(二)建设数据平台、重视数据的整合与利用。
随着大数据发展的推进,数据的总量会越来越大,数据的分类处理也会越来越复杂,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更好的发展大数据,应对大数据带来的国际关系的调整,我国应该建设数据平台,对数据进行整合,使数据利用更加方便。为了迎接国际关系中的大数据变革,我们要努力超越其他国家,走在大数据发展前列,在全球大力发展大数据技术的背景下,想要超越他国,建设平台,整合资源,有序发展是不二法门。
(三)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应用大数据。
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社会发展状态,在应用大数据技术谋求发展和精进大数据技术时,我们不能脱离社会实际去把发展模式过度理想化,结合自身社会的实际情况来发展,稳扎稳打,才能发挥出大数据的实际效果。国际关系是纷繁复杂的利用大数据处理国际关系时,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国际关系、不同的涉及领域,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大数据,切忌千篇一律。
五、结语。
在全新的大数据时代,国际关系风起云涌,产生着新的变化,大数据在特殊的时代环境和技术背景下诞生,有着其独特的内含,对国际关系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维护我国的数据主权、国家安全,提升我国经济实力,解决大数据时代面临的难以维持国际关系平等、数据霸权主义出现、国际合作安全受到威胁等挑战,我国要从利用政策、建设平台、结合实际来大力发展大数据。
【参考文献】。
[1]试论科技进步对当代国际关系的影响[j].王逸舟.欧洲.1994(01)。
[2]中国互联网“时势造英雄”[j].田溯宁.互联网天地.(08)。
[3]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主权和国家数据战略[j].沈国麟.南京社会科学.(06)。
国际关系论文篇十二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关系紧密,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相互影响。究其原因,无论是国际法学者,还是国际关系学者,他们都具有相同的视野,即在传统上共同关注以国家为中心的和平与发展问题,晚近又同时面对国家与非国家主体,诸如全球化、“国际治理”等全新课题。而进行学科交叉研究,一方面是各个领域的学者对自己所研究的学科范围之外,但紧密相关的领域的研究成果的必然反应;另一方面也是各个领域的学者保持自身领域研究的动态发展的需要。这些特性决定了两个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结,并对各自学科的发展大有裨益。
国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国际关系是指主权国家之间的一切互动关系既包括政治、外交、军事方面的关系,也包括文化、科技和法律方面的关系;既包括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民间的关系。而狭义国际关系仅指主权国家、政府间的官方政治外交关系,即国际政治关系。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国际关系日益呈现出地域上的全球性,内容上的经济政治文化互动性,层次上的复合性以及变迁的有序性等特征。国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时所应遵循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传统国际法仅认同对狭义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但在当今国际关系呈纵横扩展的.情况下,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一案臼,日益关注其他层面复杂的社会关系。国际关系属于国际社会事实层面的内容,具有先在性和客观性等属性;而国际法则属于其价值层面的内容,带有反映性和主观性。因此,它们之间既存在作用与反作用的关联,又含有现实矛盾,并不能预期二者达成完全和谐的关系状态。故此,承认关联并解析二者的矛盾才是推进其良性互动的根本。
早期的国际关系著作充斥着对国际法研究成果与方法的运用,甚至可以说它们是从法学研究中脱胎而出。在理想主义理论中这一点尤为明显。一战把维也纳会议以来靠大国均势政策而s持的欧洲百年和平局面打得粉碎,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一些国际关系学者把目光转向当时已成为哲学世界主导思潮的乌托邦主义。无疑,自近代民族国家诞生以来,国家之间始终遵循着权力与利益至上的法则,这决定了理想主义不切实际的理念注定要破产,但这个时期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紧密联结(也是两个领域所实现的第一次联结),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对国际法与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冷战开始后,现实主义占据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流,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研究突然变得疏远。至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界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蔚然成风,成为这两个学科最新发展的闪亮之处。在国际关系学界,重新拾起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联结纽带的正是国际机制理论。从国际机制的定义看,国际机制与国际法实际是相近的概念。虽然对于国际机制的定义,学者们尚有分歧。另一方面,从国际机制的特征与功能看,国际法具备国际机制学者所强调的国际机制所应具备的各种特征与功能。
冷战结束后,建构主义理论迅速崛起,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提起了很大的挑战。该理论的主要特点是把国际关系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的人,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社会存在,社会存在的人构成整个世界,人和社会的相互构建是一个不断持续的进程,这是建构主义理解问题的总体思路。
国际关系的发展促成了国际社会的产生,构筑了国际法赖以生存并勃兴的社会基础,使得国际法追求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得以在对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中实现;国际社会的存在和国际关系的运行也需要有一个国际法律体系来进行有效协调。
国际关系催生了国际法。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各个共同体(主要是国家)及其成员间发生交互活动,形成交往关系,从而将原有的国内社会关系扩展至世界范围,形成了一个处于无政府状态、缺乏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性权威的社会系统,而一个稳定的国际社会内在的秩序要求与其行为主体对利益与权力的本能追逐之间的矛盾又催生了一系列国际性规则。因此,国际法不应被看成是一种脱离权力和社会过程的机械的法条和规则,而应被视为在一个考虑政治及其它变量(variables)的背景中试图解决实际问题的决策者所作能动反应的结果。
国际关系的发展丰富了国际法的内涵。国际关系的演进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擅变,这一积极效应在当代社会体现得尤为明显。二战后,国际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主权国家数量迅速增加,非国家行为主体也日益活跃;国家间关系从“高级政治”领域逐步扩展到“低级政治”领域,扩展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全球市民社会的勃兴成为一股新的力量,不断挑战着国家权威体制下的世界秩序;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文化的共生、竞争逐渐摆脱“软要素”的地位,开始在国际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霸权主义强权政治遇到了有力挑战,和平与发展的呼声响彻全球……国际关系的多维化、多元化已经鲜明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国际法的完善推进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相对国内民主而言,国际关系的民主是一种更高级有序的民主。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不仅有权自主地决定本国事务,而且有权平等地参与决定国际事务,这些都是其题中应有之意。而贯穿其中的精神内核就是主权平等和权力制衡,不断完善的国际法充当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助推器。
参考文献:
[1]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
[2]〔美〕肯尼思・w.汤普森.国际思想大师――20世纪主要理论家与世界危机[m].耿协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国际关系论文篇十三
个人相片。
姓名:
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1965年2月4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
身高:
170cm。
体重:
65kg。
户籍:
四川成都。
现所在地:
四川成都。
毕业学校:
成都大学。
学历:
本科。
专业名称:
毕业年份:
1987年。
工作年限:
二十年以上。
职称:
初级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高级管理。
职位名称:
工作地区:
成都市;。
待遇要求:
0元/月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三天内。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其他语言;普通话标准。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从事多年公司和企业管理,有丰富市场营销经验和公共关系融通能力,曾在国有上市企业长征电器工作多年,在成都有一定行业关系。思维敏捷,品行正派,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和独立的市场开拓能力,自带驾驶证c1。愿与有识有缘之士同进退,共发展。
发展方向:
随遇而安共同发展。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国际关系论文篇十四
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撰写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掌握本科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及技能的基础上进行科研训练的重要环节,是课堂教学的继续,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一个总结,是对教与学所取得成果的一次检验,也是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必要途径。
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是使学生把已经学到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进行系统总结和综合运用,培养学生阅读和钻研中外专业文献、资料,以及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受到初步的科研训练,并加深和拓宽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毕业论文质量的优劣,是检验学生思维、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学校教学管理、师资水平、规范化过程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1、每年10月中旬,由各系部向所有毕业班学生发放《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手册》(以下简称《论文手册》),并组织学生学习毕业论文撰写的各种要求。论文撰写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内容,均应记录在《论文手册》中。在学生完成论文撰写和答辩的全过程后,《论文手册》和论文定稿一起,上交学生所在系作为教学资料保存。保存期限5年。
4、各系根据学生选报的志愿,在尽量满足第一志愿的前提下,按照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6名学生的要求,分派指导任务,并经过师生双方协商,于11月下旬向本系师生公布毕业论文指导分配表。如本系指导教师人数不够,可从院内或院外其他部门聘请有资格担任指导教师的人员代为指导。承担指导任务的教师,应该填写《论文手册》中指导教师基本信息表。
6、各系应根据当年毕业生的人数,组成若干个开题报告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三名指导教师组成,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副教师或教授职称。每个委员会负责不多于20位学生的开题报告。各系应根据本系学生毕业实习时间安排的情况,于第七学期结束前(12月底或1月初)或第八学期开学后的3周内(2月底或3月初)自行组织开题报告会。各系组成的开题报告委员会名单和开题报告会时间地点,应该提前上报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科,以便组织力量进行督促检查。
11、毕业论文一般应该执行三稿定稿的程序,即有初稿、修改稿和定稿三个版本;。
13、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一般安排在5月下旬到6月上旬举行。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本专业三名指导教师组成,委员会主席应具有副教授或教授职称。各系可以根据毕业生人数组成若干个论文答辩委员会,原则上每个答辩委员会负责答辩的学生人数不超过20人。本科生论文答辩一般不聘请学院以外的教师参加。指导教师本人可参加所指导学生论文答辩旁听,但不得参加该学生的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各委员会对应的答辩学生名单、答辩时间地点,由各系安排后在答辩开始前一周向全体毕业生公布,并组织本科三年级学生旁听。各系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名单和答辩时间地点,应该提前上报教务处教学研究与质量科,以便组织力量进行督促检查。
16、本科论文答辩一般持续20分钟左右,优秀论文的答辩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外语专业的毕业生应该用所学语言进行论文答辩。学生参加答辩应着校服。
17、答辩程序规定如下:
1)学生用约5分钟时间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动机、背景和主要内容;。
2)答辩委员会用约15分钟时间就论文内容与学生进行现场交流;。
3)学生离开答辩场所;。
封面(样本见《论文手册》,也可丛教务处网站上下载);。
诚信说明、版权授权页(样本见《论文手册》);。
鸣谢页:对指导教师和所有帮助论文写作的人员表示感谢;。
目录,包括章和节的目录;。
论文正文;。
封底。
以上所有部分,每部分开头都应该从新的页面开始。
用汉、日文撰写大约8,000—10,000字左右,用英、法文撰写大约5,000单词左右。如果学生选择翻译作为毕业论文,外译汉,外语原文应达到10,000词左右,汉译外,汉语原文应达到8,000字左右,译文后应外加用所学外语撰写的1500单词/字左右的短评。选择纯翻译作为毕业论文的(翻译研究论文除外),不参加优秀论文评选。外语专业应特别注意外译汉论文的比例。原则上英、日、法语专业毕业生用外文撰写论文,非外语专业用中、外文撰写均可。
本科论文的评分标准从“选题、文献资料掌握及运用程度、引用文献的可靠性、基本观点、创新性、写作规范、学术专业功底、总体评价”等几方面来衡量与评定。论文成绩分四等:优秀(原则上占毕业生人数的15%左右)、良好、合格、不合格。每个专业的论文评定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论文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加强学风教育,对论文写作中的学术诚信要从严要求,倡导科学、求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良学风;发现学生有抄袭、剽窃行为的,应在指导过程中及时批评指正,使学生有足够的时间修正问题,写出合格的论文。如制止无效,则不得批准学生参加答辩。
如答辩委员会成员在准备答辩过程中发现抄袭、剽窃现象,有责任向该论文的指导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系领导反映情况。指导教师、教研室主任、系领导经过核实,可责令有关学生重新撰写或修改论文。论文修改完毕并再次通过审核之前不得参加答辩。
如在答辩过程中发现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答辩委员会应该进行合议,确认存在抄袭、剽窃现象者,论文不予通过,并报系学术委员会批准。有关学生应重新撰写论文,通过审核后,再由所在系组织答辩。
因学术诚信问题,需要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造成不能按时答辩,无法按时取得学位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抄袭、剽窃现象,是指下列情况:
2、即使注明原文出处,但使用他人原文超过作者所作论文篇幅三分之一者;。
4、经所在系或学院组织三位(含)以上教师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有抄袭行为者。
1、论文内容不偏离选题;。
2、论文以本学科正确理论为指导;。
3、论点明确,且全文能够自圆其说;。
4、论据(资料)真实,有分析,有助于说明论点;。
5、结构基本合理,完整,层次比较清楚;。
6、注释规范,标点正确;。
8、中英文摘要、关键词齐全、《论文手册》内容合乎要求。
l、完全满足本科毕业论文标准;。
2、论文选题具有较重要的现实或理论意义;。
3、论点新颖,有独到之处;。
4、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5、语言流畅、精练。
6、注释规范,标点正确;。
8、论文打印、装订规范,中英文摘要、关键词齐全,《论文手册》内容完整真实。
1、根据本人研究方向与研究成果,按本系要求提交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向);。
2、指导学生准备开题报告等有关事宜;。
3、参加所在系开题报告委员会的工作;。
4、向学生推荐中英文参考资料并指导搜集整理有关资料;。
5、审查论文提纲;。
6、在撰写过程中进行答疑和辅导;。
8、参加所在系组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
10、认真填写《论文手册》中的相关内容。
本规定经20x年10月向各系征求意见后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竟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