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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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篇一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20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三)按本人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4%(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14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4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4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9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4年出生)、75周岁(1939年出生)、80周岁(1934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0日。
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篇二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今后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计算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应当包括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年底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从1月1日起,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实际计算。其中,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1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计算;2012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8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85计算;2013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7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75计算。
从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此前已经按照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作变动。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意见计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凡低于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其中,按照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统一按照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月)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照本人年底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确定。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缴费每满1年加发1%。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所谓法定退休年龄,就是指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篇三
上海市最新的养老金调整方案规定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8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75周岁(1938年出生)、80周岁(1933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篇四
近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昨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再次重申,将确保今年能够顺利启动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此外,作为养老金顶层设计一部分的国资划转社保,李忠也表示,在下一步工作安排中,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部分省份已经制定。
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3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8.59亿人、6.89亿人、1.72亿人、2.11亿人、1.76亿人。1~3月,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为1.21万亿元,同比增长14.7%;总支出为9677亿元,同比增长12.8%。
对于大家关注的养老金投资运营,李忠表示,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前期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目前正在抓三个层面的工作:一是在制定配套政策层面,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相关文件,包括投资管理合同、委托投资资金归集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托管机构和投资机构的选聘办法,还有财务会计核算细则等。
“目前已取得明显进展。下一步,我们将突出重点,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文件。”李忠称。
二是做好与地方的对接。人社部正在向各省了解情况,主要是了解地方委托投资的意愿、具体的投资计划等情况。目前,一些进展较快的省份已经制定了投资计划,表示出了非常积极的投资意愿,其他地方也在抓紧摸底,进行相关的论证。对此,人社部也在加强对他们的指导,主要是让地方摸清家底,搞清楚各地基金存量、收支情况、基金存储结构等情况,通盘考虑,确定地方委托投资的具体安排。
三是人社部正在与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投资策略。为了保证地方资金归集到中央层面后能够及时投入运作,人社部正在协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相关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对短期、中长期投资目标和风险管理政策作出明确,并且确定相应的资产配置方案,确保这项工作今年能够顺利启动实施,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研究推进。
国资划转社保工作。
在人社部社会保障下一步工作安排中,李忠提到,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其中包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今年3月底,国务院刚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条例》将原来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之一的“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改成了“国有资本划转”,《条例》自5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将有法可依。
国资划转社保主要目的是充实社会保障储备基金,以应对未来老龄化下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不过在细则上也有诸多技术难题待解,如划转的比例,各地需要根据自己情况确定;划转的权益,是分红权还是所有权;划转后是否参与到国企经营中等等。
而对于两部委刚刚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的通知,李忠表示,要抓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落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和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李忠表示,此次社保降费举措能够显著降低企业成本。如果所有政策都落实到位,符合条件的地区全部能够按照规定来降费率的话,养老保险方面大概每年可以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失业保险每年可以降低企业成本约300亿~600亿元。加上去年已经先后降低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每年共计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李忠表示,目前各省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都是8%,单位缴费比例,上海是21%,山东和福建是18%,广东和浙江是14%,其他省份都是20%。按照要求,全国大部分省市是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条件的。具体来说,有21个省,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余20个省是天津、山西、内蒙、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符合降低费率的条件,可以由20%降低到19%。
同时,李忠也强调,各地要采取措施,增强基金收支平衡能力,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篇五
从2014年1月1号起,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再提高10%。上海市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镇保”、“城居保”和“新农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
2014年1月起上海将统一“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对2013年底前按“新农保”、“城居保”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中,“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城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调整后,“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将统一为每人每月540元。上海市将约有46万“新农保”和“城居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养老金。
“镇保”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30元,上海市约有46万人增加养老金。
上海养老金调整2014最新方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增加方法继续实行按绝对额增加、与本人缴费年限及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的办法,并对高龄人员适度倾斜。上海市约有336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养老金工资。
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关于2014年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总体要求,上海市将从1月1日起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镇保”、“城居保”和“新农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
上海养老金调整2014最新方案于2014年1月起将统一“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工资上调。
上海养老金调整2014最新方案对2013年底前按“新农保”、“城居保”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中,“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城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调整后,“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将统一为每人每月540元,上海市约有46万“新农保”和“城居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养老金。
上海养老金调整2014最新方案对2013年底前按“镇保”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30元,上海市约有46万“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养老金。
上海养老金调整2014最新方案对2013年底前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增加方法继续实行按绝对额增加、与本人缴费年限及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的办法,并对高龄人员适度倾斜,增加养老金的水平与2013年大体相当。上海市约有336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养老金。
上述各类人员,可于1月16日起通过相关银行、邮局领取增加的养老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为方便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请退休人员尽量避开高峰时段,通过银行atm机等自助设备,按各自需求前往银行、邮局营业网点领取。
根据国家关于2014年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总体要求,上海从1月1日起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镇保”、“城居保”和“新农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
上海养老金调整2014最新方案对2013年底前按“镇保”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上海市约有46万“镇保”领取养老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养老金。
上海养老金调整2014最新方案对2013年底前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增加方法继续实行按绝对额增加、与本人缴费年限及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的办法,并对高龄人员适度倾斜,增加养老金的水平与2013年大体相当。上海市约有336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可按规定增加养老金。
基数140+工龄×3+2013工资×3%,另女满60男满65再加20。
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篇六
20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一个多月过去了,各地调整方案何时出台?这些问题受到众多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注。近日,北京、上海等地公布了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山东省上调方案中将加大“公平因素”所占比重,缩小不同群体的待遇差距。
有关山东2013年的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已经拟订,待报国家人力社保部、财政部批准后,将于近期向社会发布。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同比提高幅度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10%的标准,并从今年1月1日开始计发。
去年,本市彻底打破劳动者“身份、户籍、地域”界限,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全市将180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了城镇职工养老覆盖范围,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1100多万人。其中,退休职工约有200多万人,其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2500余元,位居全国前列。相比全国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721元的标准,本市高出了不少。
据了解,本市已经建立了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向社会公布调整方案。今年已经是本市连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篇七
上海市对2015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和要求,调整月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先是统一增加80元;再按照本人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增加2.5元;此外以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5%。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先统一增加80元;再按照同类人员平均养老金增加4.5%。上述退休人员中,2015年12月底前,女性年满60周岁、男性年满65周岁的,每月再增加20元。
与此同时,本市还将对2015年底以前按“镇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30元。对2015年底以前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90元,养老金调整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50元。
上述各类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将于6月15日通过相关银行、邮局发放到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账户中。
市人社局提醒,为方便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请退休人员避开高峰时段前往银行、邮局营业网点,尽量通过银行atm机等自助设备领取。
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由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收入标准,以及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三项相关社会保障数据变化,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认定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
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篇八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8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75周岁(1938年出生)、80周岁(1933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12年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
二、2013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8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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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社局1月15日下午公布:本市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镇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等养老人员增加养老金。
2015年底以前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5元。
2015年底以前按“镇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70元。
对2015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2015年增加养老金继续实行按绝对额增加、与本人缴费年限及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的办法,并对高龄人员适度倾斜。
上述各类人员,可于1月16日起通过相关银行、邮局领取增加的养老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为方便领取养老金,请退休人员尽量避开高峰时段,通过银行atm机等自助设备,按各自需求前往银行、邮局营业网点领取。
市民如需咨询,可拨打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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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篇九
_________同志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如下:。
1、参保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月。
2、缴费情况:。
至今不欠费-现缴费基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至_____年_____月共欠费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元-利息_______元-滞纳金_______元。
3、从未在我处参加养老保险。
特此*。
办事项目。
政策依据。
1/3。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252号。
参保单位、单位负责人评先或其他部门要求对本单位提供参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审核原因和理由-认为可提供*时-给予办理单位缴费的*手续。
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篇十
还在找广西的养老金调整方案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广西养老金调整方案2019”,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据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雷震介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其离休待遇的调整由国家单独制定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此外,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按。
劳动合同。
法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广西将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
同时,参保范围和对象必须经过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确认后方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进行缴费,个人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8%进行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对个缴费基数的确定,实行“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计息。
改革前已退休人员,继续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以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设定2019年的过渡期(即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即2024年10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据雷震介绍,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开展将从2019年1月起正式实施,力争在2019年底前将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全部纳入参保范围。
近期,广西人社部门将对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严格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确认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同时,广西人社部门还将做好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工作,从2019年12月起个人缴费部分按月直接划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从2019年1月起,将纳入自治区本级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纳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纳入的,暂由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待所在单位按规定申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再纳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篇十一
根据文件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8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提高标准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此次是我省继2011年上调5元、2014年上调3元之后,第三次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通知》明确,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将督促各地按时足额地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手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个人缴费有所差别,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第七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当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参保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及有关社保机构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保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第一节个人缴费。
第十五条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度缴费,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可选择集中缴费、银行代扣缴费、到金融机构网点缴费、到银行助农取款点缴费等缴费方式,按照选定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规定集中缴费期。
第十六条在集中缴费期内,街道(乡镇)服务所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的《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表》(附表四),交协办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
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网点或银行助农取款点缴费。
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本着自愿的原则,参保人员可以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城乡居保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保费的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人员制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
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通过街道(乡镇)服务所或协办员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居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等反馈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扣款后,应将扣款结果传至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由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将扣款金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到银行直接缴费。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于当日22:00前将日结数据传至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安排专人每日核对资金到账凭证与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日结数据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及时通知相应金融机构查明原因并纠正。
第二十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五),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作为登记台账、核对计划和信息处理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第二十一条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名单反馈给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第二十二条当年12月31日止,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集中缴费期间,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城乡居保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缴资金,划拨到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在财政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财政代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补缴手续。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确认,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意见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附表八,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补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申请人根据《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补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补缴申请表》。
第二十八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九),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与《补缴申请表》合并存档,作为登记台账、核对计划和信息处理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终身不变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编码。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资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含财政代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信息、中断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等。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除补缴外)到账后,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参保人员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一并计息。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三十一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财政缴费补贴汇总表》(附表十),其中一份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做为申请和结算地方财政缴费补贴的依据。
省及省辖市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尽快办理资金划入城乡居保财政专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年内单利计息,逐年复利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
第三十三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三十四条对于中断缴费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封存其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连续计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恢复缴费的,恢复个人账户记录。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发生如下情况时,其个人账户可提前进行年内计息结存:
(一)参保人员进行终止登记,需要结算个人账户的,计息结存至终止登记月份;。
(二)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计息结存至关系转移办理月份;。
(三)参保人员到达待遇领取年龄,需要申领待遇的,计息结存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月份。
年内计息结存时,不足一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公布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单利计息。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服务所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一,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其他方式进行查询。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街道(乡镇)服务所和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参保人员,有关处理文字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规程第十二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本统筹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转入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城乡居保关系转移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表十二,以下简称《转移申请表》)。
转入地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于当月20日前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转入地街道(乡镇)服务所。
转入地街道(乡镇)服务所初审无误后,于当月25日前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转移申请做出处理。对省内转移,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开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表十七,以下简称《转入接收函》),并将《转入接收函》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发给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向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寄送《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接收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转移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省内转移,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向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开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附表二十,以下简称《转出表》);跨省转移,将《转出表》寄送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保关系,同时保留申请转移人员的参保信息。
第四十二条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表》并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篇十二
今天,北京市社保中心公布了本市五险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最高为21258元,最低为2834元。对于月收入超过21258元的,缴费基数按21258元计算;低于2834元的,缴费基数按2834元计算;而对于月收入在2834至21258元之间的,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据此,对于个人存档人员,须缴纳的三险最低月缴费948.01元,较之去年需多缴83.31元;最高月缴费1849.43元,较之去年需多缴162.59元。
北京市相关社保待遇今年继续上调。记者今天下午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北京市集中调整20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等六项社保待遇标准,其中企退人员养老金月均提高到3573元。
北京养老金上调细则:企退人员养老金月均达3573元。
市人力社保局昨日宣布,集中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等六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其中最受关注的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上调,调整后人均水平将达到3573元。同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将在9月起由目前的1720元上调到1890元。据悉,六项标准调整后将惠及本市325余万人。
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从1月补发。
按照调整方案,北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将提高到每月3573元。据悉,此次调整是北京市1994年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以来第24次连续调整,将惠及234万企业退休人员。据悉,调整方案采取定额调整加挂钩调整再加向高龄退休人员、特殊人群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2016年北京养老金调整方案是什么?所谓定额调整,就是针对每位底前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在调整的第一步首先对所有企退人员给出普惠,重点体现了公平,尚属首次。而挂钩调整体现了多缴多得原则,增加的额度与缴费年限挂钩,其中,缴费年限满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同时体现对低收入者的适当倾斜,将退休人员年年底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由高到低划为三档,按由少到多的绝对额标准上调,保障了待遇水平偏低的人员能够适当多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普惠的基础上,方案还针对几类特殊人群进行倾斜,其中涉及最广的是针对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分不同年龄段再给予不同额度的增长,这使得这些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能够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2015年底前退休的人员也将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于9月底前发放到位。
市人力社保局强调,此次调整将从1月开始补发,而本月15日正是开始发放养老金的日子,“1至8月增加的养老金将于本月底补发到位。企退人员在查询账户的时候可以看到两笔款项,一笔是补发1至8月的养老金,另一笔是原标准的8月养老金。到9月时,发放的就是新标准的养老金了。”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金月增40元。
自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将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470元增加到510元;福利养老金由每人每月385元增加到425元。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8月底之前发放到位。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调整,预计2016年受益人数为89.8万人,其中享受福利养老金的44.7万人,享受基础养老金的45.1万人。
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篇十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市将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整治,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二、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包括行业统筹人员)死亡的,亲属、用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组、社区及镇办应在当月主动向韩城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报告。
;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主动向韩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报告。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亲属应在当月主动向镇(办)、村(社区)社会保障所(站)报告;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死亡的,亲属应在当月主动向韩城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报告;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主动向韩城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报告。
三、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第二条所列的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刑罚情况,并由用人单位或其亲属负责落实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待遇领取人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及时退回:(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七)经人社部门稽核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五、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待遇应予足额退回。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终止失业保险待遇,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三)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失业补助金。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向非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退回。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六、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已经领取的应予退回。
七、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回业务。机关事业单位未及时办理停发业务等导致退休人员多领、欺诈冒领养老金,逾期未退回的,所在单位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全额垫付其退休人员违法违规侵占的养老保险基金。
八、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人社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务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足额退回。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整治、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篇十四
从2015年1月1日起,上海市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镇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等养老人员增加养老金。
底以前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5元。20底以前按“镇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70元。对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2015年增加养老金继续实行按绝对额增加、与本人缴费年限及养老金水平挂钩增加的办法,并对高龄人员适度倾斜。
上述各类人员,可于1月16日起通过相关银行、邮局领取增加的养老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为方便领取养老金,请退休人员尽量避开高峰时段,通过银行atm机等自助设备,按各自需求前往银行、邮局营业网点领取。
市民如需咨询,可拨打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
【小贴士】。
城镇居民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凡上海市城镇户籍,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保、镇保、农保、征地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从7月1日起补发。
207月1日已年满45周岁的,到达60周岁前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到达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年7月1日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到达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已享受职保、镇保和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不能享受养老金。
(二)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在不足年份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五)领取养老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停止发放养老金。服刑期满后,本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办理申请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六)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上海养老金调整方案篇十五
会议指出,发展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有利于更好满足群众需求,提升保障水平。会议决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稅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稅,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据了解,今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正式对外发布,这被认为是我国建立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标志性事件。
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开设两个账户。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月25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有关情况。
在此次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介绍,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个人自愿参加,为了方便参加人轻易熟悉政策、轻松上手操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特别注重参加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聂明隽在回答记者有关提问时介绍,个人养老金制度具有较强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具体来看,一是参加的条件比较简单。目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不论是什么样的就业形态,即不论是单位就业人员还是灵活就业人员,不受就业地域、户籍限制,只要个人自愿都可以公平参加这个制度,跨省跨地域流动时,个人的权益都不受影响。
二是参与的方式比较灵活。在参与程度上,参加人自主决定是全程参加还是部分年度参加,在缴费额和缴费方式上,起步阶段只要不超过年度缴费上限1.2万元,参加人可以自主决定缴多少,本年度内既可以一次性缴也可以分次缴。
三是开户比较简便。按照制度设计,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在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信息记录、查询和服务等;另一个是在银行开立或者指定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缴费、购买产品、归集收益等。这两个账户是相互唯一对应的,参加人可以分别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商业银行等多个渠道开设。
四是投资比较便捷。参加人可以根据不同偏好,自主选择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还可以短期中期长期的组合,这些操作都可以在资金账户中完成,不需要跑多个部门和机构。
五是领取方式比较灵活。参加人达到领取条件时,可以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商业银行根据个人选择的方式,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到参加人的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特殊情形下,比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出境定居等,也都可以领取。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从政策有关表述看,目前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以个人账户为基础,不受过去参保手续的限制,不涉及参保关系、单位管理等环节,灵活性更强,也具有便捷性。
个人养老金账户将锁定到退休。
对于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目前各相关部门进行了哪些准备?
对此,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王宏鹤在吹风会上回应称,银保监会正积极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做好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准备。
“个人养老金账户锁定到退休,目的是使个人投入的资金真正用于养老保障。我们将鼓励金融机构推出更多有利于养老金稳健增值的产品,探索通过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为参与人提供合理回报。”
王宏鹤强调,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个人养老金相关金融业务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逐步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体系,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负责人林晓征在吹风会上表示,证监会将持续推动公募基金行业提升养老金融服务能力。
“公募基金作为普惠金融产品,具有组合投资、独立托管、公开透明、销售规范等特点,经过这20多年的发展,公募基金现在的规模已经超过25万亿元,服务5.4亿个人投资者。”
林晓征表示,公募基金公司为受托管理各类养老金的规模也已经达到4万亿元,占我国养老金委托投资规模的比例达到50%。整个基金行业在投研风控、产品布局、人才队伍建设、信息系统等方面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