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期权激励方案(专业17篇)
方案的执行和跟踪需要专业的管理和监督。一个较为完美的方案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并解决问题的根本矛盾。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介绍一些在实践中被证实有效的方案案例。
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篇一
股票期权,通俗地讲,就是授予员工以一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实行该制度的目的:一是增加激励的有效性,更好地留住人才;二是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部分上市公司在制定股票期权方案时,带上了浓厚的内部职工股色彩,造成股票期权激励的“变味”。
笔者认为,在股票期权实施过程中,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要处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问题,谨防“大锅饭”现象出现。股票期权在设计过程中,应摒弃当年内部职工股发行时的状况,避免成为员工人人享有的一种“福利待遇”;即使为了稳定整个员工队伍,有必要人人享有股票期权,也应坚决杜绝“平均化”的倾向。总体而言,股票期权的授予,应重点关注属于稀缺资源的人才、监督成本极高或者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岗位的人员。核心激励人员应是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因为他们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至于其他员工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则应由高级管理人员来决定。由于股票期权在西方国家兴起之时,主要是为了解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的授予,将其个人利益与公司未来利益紧密结合起来,用激励机制来代替监督机制。尽管目前国外公司的股票期权有日趋普遍化的倾向,但也并非每一个员工都可以获赠股票期权;即使少部分企业人人都可能获得股票期权,但在企业中处于不同地位的员工,其股票期权的获赠数量是差别巨大的。如美国的戴尔公司,其中国员工大多获得了200股的股票期权,而其首席执行官的股票期权数量则是以几百万计。
二是要处理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问题。股票期权方案设计中,行权价格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合理的行权价格,可以避免股票期权在授予及行权过程中,股票期权受赠人利益与义务的不匹配,在充分激励股票期权受益人的同时,较大限度地保障股东权益的'实现。行权价格的设计应以现在的二级市场价格为基础(首次公开发行的,应考虑以发行价为基础)。如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以目前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则股票期权的获赠人在没有任何风险的情况下,就可获得巨额收入。这既有悖于市场的公平性,也不利于对股票期权受益人的激励。行权价格直接关系到未来拥有股票期权人的切身利益及激励作用的有效发挥。对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建议先以该公司所在行业内的各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本与该行业流通股本之和的比值为权数,权数与股票价格相乘,得出该行业上市公司股价的期望值,以开盘价和该期望值中的低者为基准价,再以基准价折扣一定比例作为行权价格。折扣比例的大小,根据行业发展前景及历史利润增长情况决定;对已上市公司可以采用按授予日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和行业加权平均价格相比较(行业中每个公司的股票价格亦为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两者中较低的为基准价,以基准价折扣一定比例作为行权价,折扣比例的选择同上;非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公司净资产值或者按一定比例折价后的净资产值作为行权价格,但如果准备上市,就应参考已上市的同行业或具有一定可比性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进行折扣,方法同上。折扣的比例可考虑用标准差与期望值的比值。行权价格还应是动态的。由于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较多,往往并不是完全由公司经营的好坏来决定二级市场价格的高低。从股票期权设计的目的来讲,是为了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当公司的经营状况由于管理层及员工的努力好于公司历史时期时,尽管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低于股票期权原定行权价,也应通过调整行权价,让原来的股票期权受益人获利。行权价格的下调幅度,可以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在该段时间内的平均下调幅度进行调整。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可以采用多个财务指标,进行综合衡量。
宏源证券沈东涛。
中国证券报(2001年1月16日)。
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篇二
第一条实施模拟期权的目的。
公司引进模拟股票期权制度,在于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指定本方案。
第二条实施模拟期权的原则。
2、本实施方案以激励高管、高级技术人员为核心,突出人力资本的价值,对一般可替换人员一般不予授予。
第三条模拟股票期权的有关定义。
1、模拟股票期权:本方案中,模拟股票期权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中的一定比例的股份,集合起来授权董事会管理,该比例的股份利润分配权由受益人享有,在一定年度内用所分得的利润将配给的模拟期权股份行权为实股的过程。
2、模拟股票期权的受益人:满足本方案的模拟期权授予条件,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获得模拟期权的人,即模拟期权的受益人。
3、行权:是指模拟股票期权的持有人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变更为公司股东的行为,行权将直接导致其权利的变更,即由享有利润分配权变更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所有权利。
4、行权期:是指本方案规定,模拟股票期权的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模拟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份的时间。
第四条模拟股票期权的股份来源。
模拟股票期权的来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
第九条本方案确定的受益人范围为:
1、
2、
3、
第十条模拟期权的授予数量。
1、本方案模拟期权的拟授予总量为:,即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十一条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期限。
本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期限为六年,受益人每两年以个人被授予模拟期权数量的三分之一进行行权。
第十二条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时机。
第十三条模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按受益人被授予模拟股票期权年度公司的相应比例的净资产价格计算,在受益人按本方案进行行权时,行权价格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模拟期权的行权方式。
1、本方案中,行权采用匀速行权的方式。受益人在被授予模拟股票期权后,享有该模拟期权的利润分配权,在每两年一次的行权期,受益人用所分得的利润进行行权,但受益人所分得的利润不直接分配给受益人,而是转给提供模拟期权来源的原公司发起人股东,模拟期股转变为实股,公司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在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前,模拟期权持有人不享有除利润分配权外的其他权利。
5、公司应保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除按会计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提取法定基金、费用后,不得另行多提基金、费用。
第十八条聘用期满,模拟期权尚未行权部分可以继续行权;
第十九条因严重失职等非正常原因而终止聘用关系,对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
第二十条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
第二十二条模拟股票期权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在获得股东会的授权后,作为模拟股票期权的管理机构。其管理工作包括向股东会报告模拟股票期权的执行情况、与受益人签订授予模拟股票期权协议书、发出授予通知书、模拟股票期权调整通知书、模拟股票期权终止通知书、设立模拟股票期权的管理名册、拟订模拟期权的具体行权时间、对具体受益人的授予度等。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在第一个运行周期结束后,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延续执行或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董事会制作补充方案,报股东会。
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篇三
3、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4、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后即可实施;
5、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2、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4、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三)股票期权行权程序。
2、公司在对每个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作出核实和认定后,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或转让股份。
(1)、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将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绑在一起,实现了经营者与资产所有者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并使二者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
(2)、可以锁定期权人的风险,股票期权持有人不行权就没有任何额外的损失。
(3)、股票期权是企业赋予经营者的一种选择权,是在不确定的市场中实现的预期收入,企业没有任何现金支出,有利于企业降低激励成本.这也是企业以较低成本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方法。
(4)、股票期权根据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实现收益,因此激励力度比较大。另外,股票期权受证券市场的自动监督,具有相对的公平性。
(1)、影响公司的总资本和股本结构。因行权将会分散股权,影响到现有股东的权益,可能导致产权和经济纠纷。
(2)、来自股票市场的风险。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和不确定性,持续的牛市会产生“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当期权人行权但尚未售出购入的股票时,股价下跌至行权价以下,期权人将同时承担行权后纳税和股票跌破行权价的双重损失的风险。
(3)、可能带来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由于股票期权的收益取决于行权之日市场上的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格,因而可能促使公司的经营者片面追求股价提升的短期行为,而放弃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投资,从而降低了股票期权与经营业绩的相关性。
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篇四
针对高层管理人员报酬偏低、激励不足的现象,我国上市公司进行了许多有关股票期权计划的尝试,以期能够更好地激励经营者、降低代理成本、改善治理结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和政策环境还不够成熟、对股票期权这项高难度的体制创新的认识还不够,许多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偏离了激励经营者的预期目的,并且引发了一系列如国有资产的处置、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等新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吉林亚泰的期权激励方案的剖析,探讨在目前的经济和政策环境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何在体制内制定有效的期权激励方案。
一、国有股作为股权激励来源的合理性及其效果探讨。
吉林亚泰是一家多元化经营的国有控股绩优上市公司。3月28日亚泰集团公布了关于实行认股权激励方案的董事会公告。6月29日,吉林亚泰公布其关于认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情况的公告,在上市公司中首次将国有股直接拨付给企业经营者用于期权奖励,并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手续。但是在随后的7月4日关于此方案的补充说明中又称,鉴于目前关于认股权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经董事会认真研究,决定暂缓执行《公司认股权激励方案》中尚未行权的国家股认股权部分。
亚泰认股权激励方案拟对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特殊贡献的员工共90人授予367.65万股认股权,其中国家股228.54万股(约占认股权授予总数的62.16%),社会流通股139.11万股(约占认股权授予总数的37.84%)。国家股的行权价格定为0,社会流通股的行权价格按公司报告公布前30天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所需资金的30%从公司国家股股东长春市国资局的国家股红利中分得,30%由个人出资,40%从公司设置的认股权奖励基金中提取。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国有股权可以转让。而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在一些国家股控股的公司中,可以由国家股股东从国有资产增值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股票奖励。只要国有股东遵从有关转让国有股的规定,遵循法定的内部程序,同时在处置自己的股份时能够遵守国有股保值、增值的原则,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从国有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红利用于个人激励,在目前法律政策环境下是可为的行为。
但是,如果以现有的存量股份尤其是国有股来用于上市公司少数高管人员的奖励,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能够得以实施,取决于能否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对于亚泰集团这一国有控股绩优上市公司,其股票期权的设计模式有可能为其他企业所效仿,财政部对这一方案的批准必将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
从政策层面上,将国有股直接用于个人奖励并无不妥;从经济效果的角度来考虑,则涉及到有关股权结构、控制权结构的变更、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有关国有股减持等等问题。
1.认股期权的实施会产生对上市公司原有股东权益的稀释作用,而将国有股份作为股票期权来源转让给个人势必造成原国有股权的稀释。
认股期权的稀释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每股收益的稀释;(2)股票市场价值的稀释。股票期权授予员工在未来某一时刻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得公司股票的过程,会导致原股东在公司利益的稀释。这种稀释到一定程度时,股价会调整并引发下跌。然而,国外更多的实例证明,如果股票期权可以激励管理者和员工作出利于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决策,则股东将最终获得大于股票价格稀释损失的利得。如果把国有股份作为认股期权的来源,则对国有股的稀释作用将尤为显著。国有股期权行权价如何确定并无有关规定,也无惯例可依,但中国目前国有上市公司倾向于将期权作为一项福利性质的安排,而非长期性的激励性质,如果授予国有股期权,则可能导致国有股期权的低行权价格,最终导致国有股权稀释效果更为明显。
2.以国有股作为股票期权的来源,是否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要视具体的期权激励方案而定。
亚泰集团以存量股份、尤其以国有股作为期权激励的主要来源,并将国有股期权的行权价格定为0,这使得国有资产无偿地从国有股东手中转移到个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以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为原则。如果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亚泰认股权激励方案直接且无偿地将国有股拨付给个人作为股票期权的奖励来源,不可避免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但是,一些其他的期权激励方案,避免直接将国家股转让给个人,但却间接地从国家股中获得期权激励所需股份的来源,这种情况是否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则要视具体的期权激励方案而定。
二、中国法律政策背景下如何解决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问题。
从美国的上市公司来看,股票期权行权所需股票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公司发行新股票;二是公司通过留存股票账户回购股票。留存股票账户是指公司将自己发行的股票从市场购回的部分,这些股票不再由股东持有,其性质为已发行但不流通在外。公司将回购的股票存入留存股票账户,根据股票期权的需要,将在未来某时再次出售。
中国目前的.新股发行政策尚没有关于准许从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中预留股份以实施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先例,同时增发新股的政策也没有相应的条款。另一方面,中国的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取得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股份的途径也不能得到相应的政策支持,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除注销股份及与其他公司合并外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因此,由于发行体制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制约,我国公司不可能像国外那样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发行新股或回购股份,这就使得股票来源问题成为在我国企业中推行经理股票期权的长期激励计划的最大障碍。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若政策法规方面不做松动,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以下两个基本思路:一是通过“第三者”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作为实施期股计划的基础;二是通过国有股或法人股的转让,但是这部分转让得来的股票不具有流通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理股票期权,也不可能像国外那样对公司高管人员产生很强的激励作用。
在我国的政策环境下,经理股票期权方案中的股份来源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模式进行设计:
1.新增发行。
向证监会申请一定数量的定向发行的额度,以供认股权持有人将来行权(即以认股权约定的方式购买公司股票)。此方式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有相当大的政策难度。目前拟采用此种方式的,有中兴通讯、清华同方等。
2.大股东转售。
来行权。该方案的前提是这部分股票在向认股权持有人转售后可以上市流通。这种方式必须经证监会批准,也有相当大的政策难度。风华高科采用的就是此种方式。
3.以其他方的名义回购。
即通过二级市场回购一定的股票以供认股权持有者将来行权。由于中国法津规定除回购注销之外上市公司不能回购自己的股份,因此可用其他方的名义持有部分股票以供将来行权。已经这样做的上市公司有金陵股份及其母公司上海仪电集团控股。
4.虚拟股票期权。
这实际上是一种把经营者的长期收入与公司股价挂钩的方式。在该方式中,经营者并不真正持有股票,而只是持有一种“虚拟股票”,其收人就是未来股价与当前股价的价格差,由公司支付。如果股价下跌,经营者将得不到收益。
5.为绕开关于股票回购的政策障碍,上市公司可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甚至以自然人的名义购买可流通股份作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份储备。
三、从亚泰期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效果看期权激励方案的安撑。
期权激励方案的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等要素直接影响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由于股票期权在西方已有40余年的实践,再加上相对完善的资本市场和法律制度,有关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授予数量等方面的研究进行得相当充分。西方企业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安排已经形成了一些可供遵循的模式,对期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效果也能进行有效的预期。
1.行权价格。
当大份额的股票,股票期权计划就不能由他们来决定,除非定价是保证在一个公正的水平之上。所谓公正水平就是不低于股票当时的市场价格。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完善,股票的价格并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业绩,如果根据股票价格来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可能并不能起到预期的激励经营者的作用,在所有者缺位、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股市监管不利的情况下,本应发挥长期激励作用的股票期权方案可能变为一项福利性的安排,成为经理人员为自己谋利的工具。
吉林亚泰的期权激励方案中,国有股的行权价格为0,社会流通股的行权价格为本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前30天的市场平均,为9.4687元/股,而就在亚泰集团公布认股权激励方案前,社会流通股的购入均价为10.02元/股和9.90元/股,均远远超过行权价,股票期权的执行价格与期权授予日前后的股票市场价之间并没有任何联系。由于国有股的行权价格定为0,不管经营者的经营效绩如何,在股票期权3年后解冻时,总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而社会流通股的行权价格低于现值,对股东权益会起到稀释作用,而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效果并不明显。根本上说,这一股票期权方案的安排,更可以看作是一种福利性质的安排,而非对经营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
股权激励的出发点,是使受激励的人和企业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减少股份公司的代理成本,形成激励相容的机制。但是,中国股市的不规范造成无法形成对期权价值的合理预期,再加上非经营收入的存在、董事与经理人员安排合一等因素,根据股票价格制定的期权的行权价格并不能反映经营者的业绩。如果将股票期权的行使与反映公司业绩的净资产收益率、总利润这些指标挂钩,来设计目前的激励机制,可能激励效果更好。上海贝岭的期股激励即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2.期权价值预期及期权授予数量。
国外对期权价值的研究已经进行得相当深入。普遍使用的期权定价模型为b—s模型。根据期权价值的估计,可以确定期权的授予数量。
对公司价值和经理所有权比例关系的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致。morck、shleifer和vishny的研究表明,内部人所有权比例在0%一5%之间对托宾q有正向作用,5%一25%之间有负向作用,25%以上有弱正向作用。mcconnell和servaes发现内部人所有权0%一5%之间对托宾q有正向作用,在25%以上有较弱的副作用。实践中,许多公司将5%左右的股权或股票期权售给经理。
在中国,由于诸多原因,目前对期权还不能进行准确的估价,由此也不能确定期权的授予数量。一般来讲,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占总股本的比例都偏小,对经理人员报酬的贡献较小。
在吉林亚泰授予期权后,中高级管理人员共持股410.7553万股,占总股本的0.865%,由于经营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较小,且主要由行权价较低的股票期权构成,如果仅仅依靠股票期权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而不配合其他的激励方式,可以预见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激励效果不会明显。
3.购买期权的资金来源。
奖励基金从净利润中支取,只要股东大会同意就可以了,这是股东同意和管理层、员工进行“利润分享”。在吉林亚泰的期权激励方案中,以社会公众股9.4687元/股的价格计算,共需资金1317.1909万元,其中30%的资金395.157373元从公司国家股股东长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国家股红利中分得;30%的资金395.1573万元由认股权被授予人个人出资;40%的资金526.876373元从认股权奖励基金中提取。这种提取奖励资金的做法是符合有关政策的。但是,从其他一些期权的激励方案来看,不少是把奖励资金作为经营成本列支的,这涉及到企业的税收问题,还需有关国家政策的支持。
在吉林亚泰的期权激励方案中,享有认股权者只需要拿出395.1573万元。在行使认股权时,平均每人需要支付约4.39万元。在这一股票期权的激励方案中,认股权者的负担并不重。一方面,这是因为认股权者持有的股票期权在公司总股本中的比例较小,一方面,实际上股东承担了一部分认股权证所需要的资金。
假设要达到股权激励的理想效果,经营管理人员的持股占总股本的5%,对于大型的公司来讲,经营管理人员动则需要出资百万。这对我国许多经营管理人员来讲,尚存在支付的困难。针对多数管理人员尚无足够的资金来行使股票期权赋予的认股权的问题,可以通过开辟公司借款、担保贷款、银行专项抵押贷款、分红积累、奖励等多种渠道解决。
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篇五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公司业绩的上升,公司引进股权期权制度。
第二条实施股权期权的原则。
1、受益人可以无偿或有偿的方式取得股权期权,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但行权进行股权认购时,必须是有偿。
2、股权期权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发起人提供的存量,即公司不以任何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来作为股权期权的来源。
3、受益人所持有的股权期权不得随意转让。受益人转让行权后的股份时,原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三条股权期权的有关定义。
1、股权期权:本制度中,股权期权是具有独立特色的激励模式。是指公司原发起人股东将其一定比例的股份分割出来,并授权股权期权委员会集中管理,作为股权期权的来源。按本制度规定,由符合条件的受益人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成为股权期权持有人。股权期权持有人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享有一定的利润分配权,并在股权认购行权期内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
2、股权期权持有人:即满足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获得股权期权的人,即股权期权的受益人。
3、行权:是指股权期权的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变更为公司股份的真正持有人(即股东)的行为,行权将直接导致其权利的变更,即由享有利润分配权变更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所有权利。
4、股权认购预备期:即满足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即开始进入股权认购预备期。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股权仍属发起人股东所有,股权期权持有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股权期权持有人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享有部分股东分红权。
5、股权认购行权期:是指按本制度规定,股权期权的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股权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时间。
第四条股权期权的股份来源。
股权期权的来源由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提供比例为%,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各个发起人股东提供的股份份额由股东会决议。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享有对受益人授予股权期权的权利,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执行。
第六条股权期权受益人范围确定的标准按公司的关键岗位确定,实行按岗定人,以避免股权期权授予行为的随意性。
第八条本制度确定的受益人范围为:
1、公司副总及副总以上职位的员工;
2、年龄在45岁以下;
3、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一年;
4、业绩考核标准:
第九条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
第十条受益人获得股权期权的方式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条股权认购预备期。
认购预备期共为三年。股权期权受益人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一年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股权期权授予标准,自与发起人股东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起,即开始进入股权认购预备期。
第十一条股权认购行权期。
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股权认购权,自三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在行权期内股权期权持有人未认购公司股权的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制度规定的行权期仍不认购股权的,股权期权持有人丧失股权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第十二条股权期权行权的条件。
1、股权认购预备期期满。
2、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和行权期内符合相关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
受益人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在受益人按本制度进行行权时,行权价格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股权期权的行权方式。
1、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以六年为一个周期,受益人每两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三分之一进行行权。
2、行权采用匀速行权的方式。受益人在被授予股权期权后,享有该股权期权的利润分配权。在每两年一次的行权期,受益人用所分得的利润进行行权,但受益人所分得的利润不直接分配给受益人,而是转给提供股权期权来源的原公司发起人股东。通过行权,股权期股转变为实股,股权期权持有人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在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前,股权期权持有人不享有除利润分配权外的其他权利。
3、受益人的两年利润分配收益如果大于当年的行权价款,大于的部分不以现金的方式向受益人变现,而暂存于公司用于受益人的下一次行权价款,六年期满后,受益人在行权后出现利润所得有剩余的,公司将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
4、受益人按本制度所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如果不足以支付当次受益人所应交纳的行权价款,受益人应采用补交现金的方式来进行行权,否则视同完全放弃行权,应行权部分股权期权股份无偿转归原股东所有。但对本次行权的放弃并不影响其他尚未行权部分的期权,对该部分期权,期权持有人仍可以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行权。
5、受益人按本制度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承担。股权转让人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的,亦由转让人自行承担。
7、公司应保证受益人按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除按规定缴纳各项税金、提取法定基金、费用后,不得另行提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受益人在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7.不符合本制度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股权期权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在获得股东会的授权后,设立期权委员会。期权委员会是股权期权的日常管理机构。其管理工作包括向董事会报告股权期权的执行情况、组织发起人股东与受益人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发出授予通知书、股权期权调整通知书、股权期权终止通知书、设立股权期权的管理名册、拟订股权期权的具体行权时间及方式等。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在第一个运行周期结束后,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延续执行或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向抵触的,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作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自20xx年5月起实施。
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篇六
(一)仁会生物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
仁会生物系1月27日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仁会生物已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意于208月11日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830931。
仁会生物目前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25000563532),注册资本为9,126.6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9,126.6万元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紫萍路916号,法定代表人为桑会庆,经营范围为药品生产(凭许可证经营),生物技术、精细化工、新材料专业领域内八技服务及其开发产品研制、试销,制药工艺辅料(除危险品)、普通机械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1月12日至不约定期限。经核查,仁会生物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情况,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二)仁会生物不存在不适合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年1月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字[2014]12号)及仁会生物出具的承诺文件,并经核查,仁会生物不存在下列不适合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具备制定并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仁会生物制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1、激励对象的范围经核查仁会生物的《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合计7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及分配比例等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业绩考核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仁会生物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核《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后,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仁会生物的《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是否存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直系近亲属。
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之日,持仁会生物的股份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仁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桑会庆先生;仁会生物的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桑会庆先生。
经核查,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不存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经核查,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直系近亲属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4、激励对象是否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查,并经仁会生物确认,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配套的考核方法。
仁会生物在《激励计划草案》中,已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进行了规定。对于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作为行权条件的业绩考核目标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公司经营状况及工作计划确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部分行权条件条款规定作为整个激励计划草案的部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已经建立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办法,并已确认将建立考核办法作为实施预留股票期权的前提,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仁会生物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仁会生物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确认了仁会生物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根据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仁会生物作出的承诺,仁会生物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已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不损害仁会生物及其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标的股票的来源。
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普通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317万股,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76万份,预留股票期权241万份。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相应限制。
经核查,不存在仁会生物的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的情形。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股权激励事宜所涉之标的股票来源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五)标的股份总数及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股票总数。
1、标的股份总数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仁会生物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情况如下(百分比值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四位):
仁会生物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17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约占本专项意见出具时公司股本总额9,126.6万股的.3.4734%。其中首次授予76万股,占本专项意见出具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327%;预留241万股,占本专项意见出具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6406%。
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事宜所涉之标的股份总数未超过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股份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分配情况如下:(百分比值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四位)。
经核查每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仁会生物的股份总数及比例,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股份的比例,均未超过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仁会生物股份总额的1%。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的《激励计划草案》标的股份总数及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拟获授的股份总数,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六)《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共十四章,该《激励计划草案》对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股票期权的分配,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禁售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权条件和行权条件,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案和程序,股票期权授予程序及激励对象的行权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或说明。
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查验,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为制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仁会生物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1、董事会拟定并审议《激励计划草案》。
2014年2月9日,仁会生物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经核查,仁会生物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对《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进行投票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2、监事会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意见。
2014年2月9日,仁会生物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审核了激励对象名单,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有关规定,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仁会生物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对《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进行投票时,关联监事进行了回避。
3、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草案》。
2014年2月24日,仁会生物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经核查,仁会生物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对《关于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进行投票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避表决。出席会议股东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9,000万股,应回避未回避的股份数为7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极小,对议案的审议通过不会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主办券商认为,部分股东未进行表决回避构成审议表决程序的瑕疵,但该等瑕疵对议案的审议通过影响极小,对所审议议案的通过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4、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根据仁会生物的说明,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于2014年2月25日由公司董事会就首次股票期权的权益授予、登记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办理。
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2.6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以及《披露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经核查,仁会生物已经在其2014年6月12日出具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仁会生物尚需按照《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备案程序。
四、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信息披露的事宜。
仁会生物已按照《业务规则》、《披露细则》的要求,在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公开转让时,在公司转让说明书中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
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除上述披露程序外,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严格履行至少包括下述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1、仁会生物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2、仁会生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经核查,仁会生物不存在未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披露与本次股票激励事宜相关信息的情形。
五、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骨干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稳定和吸引优秀的管理、研发、经营、市场、技术、生产等各类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不损害仁会生物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经查验,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需支付对价。
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之标的股票来源于仁会生物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激励对象需为每股支付相同价额,且仁会生物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购买获授标的股票所需资金将由其自筹解决。
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事宜中激励对象需支付对价,且仁会生物不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情形不损害仁会生物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以达到考核指标作为行权条件。
仁会生物的《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及经营业绩等情况进行确定。《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在至期间,以公司获得“谊生泰注射液”新药证书;“谊生泰注射液”生产批件;“谊生泰注射液”通过gmp认证并获得相关证书作为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以年度业绩考核为准,业绩考核目标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公司经营状况及工作计划确定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事宜以达到公司发展目标或业绩考核指标作为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使激励对象与仁会生物及全体股东利益直接关联,该情形不损害仁会生物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仁会生物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仁会生物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还需履行后续有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仁会生物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篇七
股票期权的全称是经理股票期权,其最初渊源是期权。期权是期货合约选择权的简称。其内容是期权购买者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之后,有在一定时段内以事先确定好的某一价格向期权售出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相关商品合约的权利,即期权购买者花钱购得的是可以享受的权利——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或放弃)这份权利。这样,期权购买者可灵活根据市场变化趋势,随时决定是否履行这份合约,以有效规避对自己不利的价格变动风险或者获取额外利润。
股票的运作过程与一般期权类似,现举例说明:20xx年8月8日海风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16元人民币,公司共发行股票1亿股。海风公司于8月8回赠予新任总经理王先生一部分股票期权,其大致条款为: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8日(10年),购买价格为20元/股,购买股票数量限制为50万股。这样王先生可在20xx年8月8日之前任一时刻行使该权利。即以每股20元的价格购买海风公司股票,当然他也可放弃该权利。假如20xx年2月11日海风公司股票上涨为每股25元,此时王先生选择行使自己所拥有的股票期权,以每股20元的价格购买50万股,然后再以25元/股的市场价格抛出,便可获利(25-20)×500000=2500000元;假如20xx年2月11日海风公司股票下跌至每股10元。此时王先生可选择放弃行使股票期权的权利,留待以后海风公司股票涨至高于20元时再行使该权利。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股票期权,是可以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以事先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是企业内部制定的面向特定不可转让的期权,股票期权持有者个人利益体现为执行价格与执行市场价格的差额,只有使本企业股票价格高于预定价格,股票期权持有人才能从中获利。
(一)股票期权使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达到最大程度的一致。在当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条件下,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委托人更关心企业长期盈利和长期发展潜力,更关心如何使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作为受委托管理企业的人即代理人则更关心自己的收入是否丰厚稳定,更关心自己的经营业绩如何才能令别人看起来很好,即代理人更关心短期经营效果。同时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还会出现信息不对称问题,即委托人不可能明确知道或切实监督到代理人是否在尽力或努力工作。而股票期权则能在某种程度上缩减甚至消除这种利益上的不一致。
股票期权的'最突出特点就是激励与约束并重。一方面,股票期权使那些优秀的高层管理者能更具战略眼光地为企业长远发展设计非凡方案,这是因为,在委托人赋予代理人一部分股票期权后,实际上是将企业的部分所有权或剩余索取权让渡给了代理人。这样,委托人与代理人在某种程度上结成了一种利益同盟,两者收益都同企业长远兴衰呈绝对正相关关系,这有利于激发代理人的内在奋斗机制,制定和实施符合企业长期利益的发展规划,追求企业长足发展。在另一方面,股票期权也存在较强的约束作用。这是因为高层管理者在接受本企业的股票期权时,实际上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因为在等待兑现所持有的股票期权期间很可能付出了许多机会成本,而且作为他的收入的一个重要部分,这部分薪酬很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得不到实际的兑现。股票期权让这些对企业发展拥有控制权的人除了承担上述不确定风险之外,还要对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限、行权价格、执行方式等细节方面进行诸多设计,尤其是还可能附加许多额外条件,这种方式无疑“抓紧”了高层管理者,对高层管理者起到了很强的约束作用,限制他们的短期行为和其他有悖于企业长期发展的作法。
(二)股票期权能使企业优秀人才产生强烈认同感和主体感,能够激发其主动性和创造性。首先,股票期权并非企业内部人人都可享受,而只有那些对企业有卓越贡献和对企业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的人才有资格接受股票期权,这本身就足以构成一种自豪的资本和因之而回报企业的动力,使拥有股票期权的高管理者产生一种“舍我其谁”的优越感,同时,又产生了一种重负在身的责任感,从而把企业的生存发展视为自己事业发展的标志。其次,由于股票期权还在现实利益上把企业的长远发展与高层管理者的长远收益紧密联系起来——高层管理者只有使企业不断盈利才能从股票期权所赋予的执行价格与企业股票市场价格之差额中获利。上述两个方面分别从精神上和物质上激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企业长远发展贡献才智。当然,股票期权还能对外部优秀人才产生强烈的震撼力和感召力,吸引他们的积极加盟。
(三)股票期权是一种成本较低的有效激励方式。因为企业赋予高层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时,并不需要企业运用任何现金和资产,只需增发新股或动用库藏股份即可,即使需要企业利用一部分资金向市场回购本企业股票,其所耗用的资金也是比较少的。而且有的企业并不采取全额赠予方式,而是将企业的股票期权以相当优惠的价格卖给高层管理者,这样,企业还可收到一笔权利金,这无疑又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拥有量。股票期权这种激励方式大大减轻了企业日常支付现金的负担,节省了大量运营资金,有利于企业财务运作。
当然股票期权这种激励方式,也有其内在不完善的一面。
(一)股票期权不一定能对所有的高层管理者形成有效的激励。因为不同人的具体需求一般来讲也不相同,股票期权在某种程度上属于一种物质利益激励方式,这种激励方式属于一种较低层次的激励,对那些注重金钱物质需求的高层管理者或许非常有效,但对干那些物质需求已得到充分满足的高层管理者来讲,则很难达到理想的激励效果。
(二)对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价格、期限等问题的具体确定尚存在一些难度,而且最大的实践难题是如何解决股票期权不再仅限于上市公司,因为股票期权的运用要求该企业的股票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而满足这个条件的只能是上市公司——只有上市公司的股票才具较强流通性。那么,股票期权的这个隐性条件实际上已把其他一切非上市公司排除在外了,这正是股票期权自身所不能克服的一个缺陷。
(三)股票期权收益的不确定性使其激励效果有时难以实现。股票期权的收益仅仅属于一种或许可能的收益,其持有人获益与否取决于未来一定时期内该公司股票价格涨落情况,若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则股票期权持有人很有可能大大获利;但若该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下降,甚至低于原来股票期权书上所载明的价格,则股票期权持有人非但没有从中获利,还很可能丧失一笔预付的权利金。这种收益的不确定性有时也会使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打一个折扣,尤其是对那些不太倾向接受风险的管理者。
三、在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应解决的问题。
(-)要尽快促成企业家市场(或职业经理市场)的形成完善。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原来的国有独资公司改造而来,其关键的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和关键人事录用、高层管理者的报酬等权利仍掌握在上级主管部门手中,并不是由市场来决定。这显然违背了股票期权的运作背景——股票期权要求由市场来决定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以及他们的报酬。所以,我国要想推行股票期权,必须让政府放弃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和关键人事录用等权利,极力促成企业家市场的形成完善,以适应股票期权的要求。
(二)要尽快进行股票市场的整顿。我国股市的极不规范和投机过盛非常不利于股票期权在我国推行。时下,人们对所披露的我国股票市场的黑暗面表现出了极大愤慨。种种不规范或非法的操作手段使我国股市的价格走势与公司的业绩严重脱节——股票价格不断攀升的公司很可能正面临破产,而股票价格一直在中下游徘徊的公司则很可能业绩骄人。所有这些都使股票价格难以体现高层管理者的努力程度,进而削弱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所以我国要想推行股票期权,必须尽快进行股票市场的整顿,使股票期权的运行有一个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股票期权的实施对象应明晰化。我国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很不规范。武汉的股票期仅仅授予董事长,上海、北京仅限于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深圳仅限于总经理一人,天津则授予全部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者和业务骨干,其他地区更是各具特色。由于对象标准的不明晰,企业内部也许会有许多人认为自己应该得到股票期权却没有得到,并因此产生人事纠纷和工作矛盾,给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障碍。所以应制定统一的规范,让大家对各种资格条件都有清楚的界定,从而减少纠纷和矛盾。
(四)要解决股票期权来源问题和股票期权数量的确定问题。国外尤其是美国关于股票期权来源的作法是:通过发行新股或通过“留存股票”账户回购股票来筹集用于应付股票期权持有人低价购买本企业股票。而这两种来源,在我国都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我国要求,在企业需要发行新股时,应向原股东配售或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不可留置股票。所以我国目前要做的是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放松对股票期权来源的规定。股票期仅数量问题主要是掌握一个度的问题。因为股票期权数量过多企业成本就高;股票期权数量过少,又难于达到预期激励目的,所以要综合考虑到企业规模、企业风险状况、市场环境因素以及股票期权获受人的风险倾向,确定恰当的股票期权数量。
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篇八
公司引进模拟股票期权制度,在于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指定本方案。
第二条实施模拟期权的原则。
2、本实施方案以激励高管、高级技术人员为核心,突出人力资本的价值,对一般可替换人员一般不予授予。
第三条模拟股票期权的有关定义。
1、模拟股票期权:本方案中,模拟股票期权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中的一定比例的股份,集合起来授权董事会管理,该比例的股份利润分配权由受益人享有,在一定年度内用所分得的利润将配给的模拟期权股份行权为实股的过程。
2、模拟股票期权的受益人:满足本方案的模拟期权授予条件,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获得模拟期权的人,即模拟期权的受益人。
3、行权:是指模拟股票期权的持有人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变更为公司股东的行为,行权将直接导致其权利的变更,即由享有利润分配权变更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所有权利。
4、行权期:是指本方案规定,模拟股票期权的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模拟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份的时间。
第四条模拟股票期权的股份来源。
模拟股票期权的来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
第五条在模拟期权持有人行权之前,除利润分配权外的其他权利仍为发起人股东所享有;
第九条本方案确定的受益人范围为:
1、
2、
3、
第十条模拟期权的授予数量。
1、本方案模拟期权的拟授予总量为:,即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十一条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期限。
本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期限为六年,受益人每两年以个人被授予模拟期权数量的三分之一进行行权。
第十二条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时机。
第十三条模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按受益人被授予模拟股票期权年度公司的相应比例的净资产价格计算,在受益人按本方案进行行权时,行权价格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模拟期权的行权方式。
1、本方案中,行权采用匀速行权的方式。受益人在被授予模拟股票期权后,享有该模拟期权的利润分配权,在每两年一次的行权期,受益人用所分得的利润进行行权,但受益人所分得的利润不直接分配给受益人,而是转给提供模拟期权来源的原公司发起人股东,模拟期股转变为实股,公司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在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前,模拟期权持有人不享有除利润分配权外的其他权利。
5、公司应保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除按会计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提取法定基金、费用后,不得另行多提基金、费用。
第十八条聘用期满,模拟期权尚未行权部分可以继续行权;
第十九条因严重失职等非正常原因而终止聘用关系,对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
第二十条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
第二十二条模拟股票期权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在获得股东会的授权后,作为模拟股票期权的管理机构。其管理工作包括向股东会报告模拟股票期权的执行情况、与受益人签订授予模拟股票期权协议书、发出授予通知书、模拟股票期权调整通知书、模拟股票期权终止通知书、设立模拟股票期权的管理名册、拟订模拟期权的具体行权时间、对具体受益人的授予度等。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在第一个运行周期结束后,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延续执行或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董事会制作补充方案,报股东会。
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篇九
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明确司机的利益与公司的效益的密切关系,提高司机的工作责任心,特定如下制度。
(1) 车辆由部门指定人员负责管理,部门根据司机工作表现,从安全行车、维修费用、服务态度、用车单位意见等各方面全面考虑,对表现好的司机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司机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 车辆由部门指定驾驶员驾驶,其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驾驶,专车司机不能将车转借他人或其他部门使用,如有违反扣罚50元,造成后果由司机本人承担。
(3) 车辆除执行出车任务外,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车办私事,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车辆开回指定的停车场,不准起动发动机在车内睡觉,以上如发现第一次扣罚50元并追究责任,重(chong)犯要从严处罚。
(4) 司机每天按时上班,特殊情况除外,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早退。请假要事先通知管理人员,经批准后方可休息。否则,除按公司制度处罚外部门处罚20元。
(5) 司机执行运输任务时,遇特殊情况或发生事故,不论在何时何地必须马上通知管理人员。
(6) 司机对待用车部门管理人员要文明有礼,努力提高服务素质。
(7) 对在工作时间内穿拖鞋或不穿上衣等影响公司形象的司机第一次罚款30元,重犯者从严处罚。
(8) 下班时间内管理人员有急事呼叫或安排司机临时任务,而司机故意不接电话的或推辞不到的取消本月所有奖励资格。(9) 对遗失随车工具的按工具购买单价赔偿。
(1)司机必须积极参加安全学习,进一步落实各项交通安全措施,加强安全行车意识。
(2)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门及公司所颁发的一切条例规定,严格按机动车驾驶操作规程行车,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3)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能超速、乱抢道等违章行车。
(4)司机在上班时间内不能饮酒,严禁醉酒驾驶,开车时要集中精神,不能在行车中你推我让,搞其他小动作。
(5) 严禁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
(1) 对全月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服务态度好、能同公司节约维修等费用、工作积极的司机给予50元的奖励.(不包括对方负全责的事故)。
(2)实行同工同酬,结合工作中实际表现从安全行车、维修费用、服务态度、用车单位意见、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综合考评。制定浮动工资,浮动工资调整范围100元。由部门考评。
供应部。
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篇十
股权期权激励制度(以下简称“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参照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第_____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制定而成。
公司引进该制度旨在激励并约束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人才,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实力,提升自我价值,留住关键人才,实现个人成长与公司发展同步进行,确立现代化公司制度,合理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即个人利益与公司发展相结合,个人价值与公司实力同提升,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3、预留存量激励原则。即公司不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作为期权及行权资金的来源,期权来源于公司创立之初所预留的激励股权。
4、股权期权不得随意转让原则。未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期权。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转让期权的,持有人转让行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权期权激励制度等相关规定。
股东会是制定该制度的唯一合法机关。该制度被制定后,由股东会交董事会执行。在董事会的召集下,组建由董事、监事、人力资源主管组成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对期权激励对象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关键人才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2、参与该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激励对象、奖励基金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
3、定期对该制度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该制度中的股权期权特指发起人股东割让股份的收益权,持有人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有权以所割让的股份为基数享受分红。
2、持有人。
即满足该制度所规定的期权授予条件,由股东会决定授予期权的人,故又称为“受益人”。
3、行权。
期权转化为股权,持有人转化为股东的过程,即行权。
1、关键岗位、人员限定、股东会决议,避免授予行为的随意性。
2、因公司机构调整,岗位变化,经股东会决定,可增减激励对象的数量。
该制度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其他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授予条件:
1、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公司实际连续工作超过____年。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经理级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4、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授予条件:
1、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公司实际连续工作超过______年。
2、年龄在______周岁以下。
3、______级别以上的核心技术人员。
4、经股东会全体一致同意。
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排除本方案第三章第三条、第四条的适用。
期权来源于公司成立之初发起人股东割让的部分股权。期权持有人仅享有相应股权比例的收益权,不享有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等。在符合法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的前提下,期权可以转让、继承。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授予方式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记载于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之中。
预备期为一年,自持有人与公司签订激励股权协议之日起算。预备期内,持有人有权选择分红或放弃分红。持有人选择分红的,该分红收益作为其行权资金由公司代为管理。
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除特殊情形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外,行权期原则上为三年。行权期内,期权持有人仅享有相应股权比例的收益权,不享有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等,不具备股东资格。行权期内,在符合法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的前提下,持有人可以转让、放弃期权,期权也可以依法继承。
行权价格由股东会决定,股东之间、股东和持有人之间不得私自约定行权价格。
除股东会决议外,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持有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期权数量的三分之一申请行权,三年行权完毕。
行权资金来源于期权持有人相应股权比例的收益额。行权完毕,全部期权转为股权,经工商登记变更后,期权持有人转变为股东。
受益人在预备期或行权期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即丧失行权资格:
1、因主动辞职、被公司辞退、退休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
3、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刑事犯罪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6、过错履行职务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7、未达到公司年度业绩指标,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业绩下滑、亏损等负有直接责任的。
8、未达到相关考核标准。
9、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行权后,受益人(股东)对其所持有股权进行转让时,受到如下限制:
1、受益人转让其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第一顺位是创始人股东。创始人股东全部放弃该权利的,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全部放弃该权利的,受益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2、同顺位的股东购买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比例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3、受益人不得将公司股权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不得用于交换、还债或赠与他人。受益人股权如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行权后,出现特定情形,公司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方案、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文件赎回激励对象的股权。
股权激励制度由以下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中的相关内容构成: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期权激励内容的规定。
5、其他公司制度中关于股权期权激励内容的规定。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股东会。
本方案条款与《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相冲突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本方案内部条款相冲突之处,由股东会负责修改、解释。
本方案需经股东会一致通过,颁布实施的日期由股东会决定。
本方案自颁布实施之日起生效。第五条其他条款“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超过”不包含本数。
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篇十一
第一条实施模拟期权的目的。
公司引进模拟股票期权制度,在于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指定本方案。
第二条实施模拟期权的原则。
2、本实施方案以激励高管、高级技术人员为核心,突出人力资本的价值,对一般可替换人员一般不予授予。
第三条模拟股票期权的有关定义。
1、模拟股票期权:本方案中,模拟股票期权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中的一定比例的股份,集合起来授权董事会管理,该比例的股份利润分配权由受益人享有,在一定年度内用所分得的利润将配给的模拟期权股份行权为实股的过程。
2、模拟股票期权的受益人:满足本方案的模拟期权授予条件,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获得模拟期权的人,即模拟期权的受益人。
3、行权:是指模拟股票期权的持有人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变更为公司股东的行为,行权将直接导致其权利的变更,即由享有利润分配权变更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所有权利。
4、行权期:是指本方案规定,模拟股票期权的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模拟期权变更为实质意义上的股份的时间。
第二章模拟股票期权的股份来源及相关权利安排。
第四条模拟股票期权的股份来源。
模拟股票期权的来源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
第五条在模拟期权持有人行权之前,除利润分配权外的其他权利仍为发起人股东所享有;
第三章模拟期权受益人的'范围。
第九条本方案确定的受益人范围为:
第四章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期限及时机。
第十条模拟期权的授予数量。
1、本方案模拟期权的拟授予总量为:,即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十一条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期限。
本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期限为六年,受益人每两年以个人被授予模拟期权数量的三分之一进行行权。
第十二条模拟股票期权的授予时机。
第五章模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方式。
第十三条模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按受益人被授予模拟股票期权年度公司的相应比例的净资产价格计算,在受益人按本方案进行行权时,行权价格保持不变。
第十四条模拟期权的行权方式。
1、本方案中,行权采用匀速行权的方式。受益人在被授予模拟股票期权后,享有该模拟期权的利润分配权,在每两年一次的行权期,受益人用所分得的利润进行行权,但受益人所分得的利润不直接分配给受益人,而是转给提供模拟期权来源的原公司发起人股东,模拟期股转变为实股,公司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在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前,模拟期权持有人不享有除利润分配权外的其他权利。
5、公司应保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除按会计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提取法定基金、费用后,不得另行多提基金、费用。
第六章员工解约、辞职、离职时的模拟期权处理。
第十八条聘用期满,模拟期权尚未行权部分可以继续行权;
第十九条因严重失职等非正常原因而终止聘用关系,对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
第二十条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尚未行权部分终止行权;
第七章模拟股票期权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模拟股票期权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在获得股东会的授权后,作为模拟股票期权的管理机构。其管理工作包括向股东会报告模拟股票期权的执行情况、与受益人签订授予模拟股票期权协议书、发出授予通知书、模拟股票期权调整通知书、模拟股票期权终止通知书、设立模拟股票期权的管理名册、拟订模拟期权的具体行权时间、对具体受益人的授予度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在第一个运行周期结束后,由股东会决定是否延续执行或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董事会制作补充方案,报股东会。
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篇十二
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根据《民法典》、《公司法》、《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对乙方进行股份期权激励一事,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为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甲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为引进优秀人才,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同意将甲方持有公司_____%股权以股权转让的方式给予乙方股权激励,若甲方在发展过程中需增资扩股,则所转让给乙方的期权股份比例不变。
乙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在公司服务,担任______一职,属于高管人员,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决定,确认乙方服务满_____月后,具备获得期权股份激励的条件,获得甲方所持有的公司_____%的股权。
1、乙方对甲方上述期权股份期限为_____年(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期权股份期限内,本合同所指的用于激励乙方的公司_____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享有股东同等权利的持股分红权。
2、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_____年后,其所持有期权股份转化为甲方实际在册股份资本,并记载于甲方股东名册,依法享受注册股东份所有权和转让权等各项权益。
3、乙方所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1、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相互独立,各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内容不影响本协议所约定权利及义务。
2、乙方在获得甲方激励的期权股份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其它福利待遇。
1、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税后净利润,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
2、甲方应当及时、足额履行乙方可得分红。
3、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协议内容。
2、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3、股份在期权期限内,如甲方公司解散、注销或者乙方因辞职、辞退、解雇、离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协议,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全体股东):(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篇十三
1、 根据陕西汉唐石刻艺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陕西汉唐股东会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期权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
2、 截至2015年 月 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
3、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5年 月 日股东会通过,于2015年 月 日颁布并实施。
正文
1、 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1.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1.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1.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2、关于激励股权
2.1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2.1.1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
2.1.2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
2.1.2.1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
2.1.2.2在本细则适用于的全部行权之比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2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2.2.1公司股权总数为:
2.2.2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2.3该股权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2.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2.5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2.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3、关于期权预备期
3.1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
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
3.1.3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
3.1.4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3.2在预备期内,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外,激励对象无权参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的股东权益方案。
3.3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 年。但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激励对象的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者延展。
3.3.1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
3.3.1.2公司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
3.3.1.3公司由于收购、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
3.3.1.4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3.3.1.5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3.1.6在以上3.3.1.1至3.3.1.3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直接进入行权阶段。在以上3.3.1.4至3.3.1.5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自动解除。
3.3.2预备期延展的情况:
3.3.2.3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3.3.2.4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4、关于行权期
4.1在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权申请,则从预备期届满之后的第一天开始,进入行权期。
4.2激励对象的行权必须发生在行权期内。超过行权期的行权申请无效。但是,对于行权期内的合理的行权申请,创始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所有手续。
4.3激励对象的行权期最短为 个月,最长为 个月。
4.4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提前行权:
4.4.1公司即将发生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
4.5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延迟行权:
4.5.1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
4.5.4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行权期中止期间。
4.6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则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撤销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
5、关于行权
5.1在《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进入行权期后,激励对象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批行权:
5.1.2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一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的 %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2.1自第一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5.1.2.2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况;
5.1.2.3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5.1.2.4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1.3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二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其余的 %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3.1在第二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
5.1.3.2同期间未发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况;
5.1.3.3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5.1.3.4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2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熟后( )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
5.3在行权完毕之前,激励对象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期权行权顺延 年。 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5.4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
对象的行权。
5.6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4.4、4.5及4.6的规定均可以适用。
5.7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名下,同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办法定证明其取得股权数的《股权证》。该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的登记认可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创始股东承诺每一期的行权结束后,在 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6、关于行权价格
6.1所有的股权期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6.2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不得变更。
6.3按照公司股东会 年 月 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照如下原则确定:
6.3.1对于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
6.3.2对于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
6.3.3对于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
7、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
7.1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7.2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
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以获缓、减或免交对价的批准。但是,如果激励对象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违反了该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则应参照上述7.1条的规定处理。
8、关于赎回
8.1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
8.1.1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8.1.3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
8.2对于行权后 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对于行权后 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8.3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
8.4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8.5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8.6除8.5条的规定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9、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
9.1本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9.2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 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期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9.3本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9.4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9.5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陕西汉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方案目的
本方案的实施主要实现以下目的:
改善公司治理,形成科学决策体系;
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体现公司的特点,实现公司和员工共赢的目标;
稳定员工队伍,吸收和引进外部优秀人才;
第二条 方案原则
本方案的制定遵循如下原则: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付出与收益相对称;
有利于调动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 本方案以激励管理层、有责任心能力强的优秀员工为核心,突出人力资本的价值,着眼于公司的未来,吸引优秀的人才。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公司所有员工;
第四条 实施期限
本计划的实施期限暂定为一年: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再根据公司发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期权分享的激励对象
中层领导(含副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
1 / 3
上年度优秀员工(2015年);
销售部在职正式员工
原持有湖南兴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者(以神创在册登记为准);
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有业务创新能力、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期权分享计划:
年度有重大违规违纪者;
本年度内未经同意自动离职、本年度内辞职或被开除者;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不足一年者;
第六条 期权额度确定办法
期权分享额度由各岗位的责任和贡献大小决定,具体分享额度如下: 1、
2、
3、
4、
公司股份的可分享10000股);
6、
股;
8、 以上所有资格(除岗位资格外)均可叠加,上不封顶(如:销售部某员工
既已工作5年,又是公司中层管理正职,原持有公司股份50000股,且本年度又对公司有重大贡献,其本年度可分享份额为:20000+60000+50000*50%+20000=125000)。
第七条 期权分享金额折算计算方法
2 / 3
第八条 实施条件及兑现方式
期权分享激励计划的实施与公司盈利结果挂钩。公司完成当年财务核算,若当年净利润大于等于伍佰万时,实施当年度期权分享激励方案;若当年度净利润小于伍佰万时,取消当年期权分享激励方案。
当2017年上半年公司完成2016年度财务核算,实施当年度期权分享激励方案时,按配股方案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第九条 本方案不影响年终奖、销售业绩奖、优秀员工奖等其他奖金的分配。
第十条 本方案从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 3
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篇十四
第一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管理原则》制定《##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本细则)。
本细则是公司董事会及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管理、检查的依据。
第二条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
1、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倡导以业绩为导向的经营理念,创造激励员工实现目标的工作环境,吸引、激励和稳定公司经营管理骨干。
2、让公司经营管理骨干转化角色,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与原始股东在公司长远利益上达成一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及个人价值的提升。
3、以此为契机逐步理顺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组织实施。
1、公司股东会负责重大股权事项决策;董事会负责公司股权的管理工作。
2、职责:
2.1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在股权方面主要职责为:
(1)审批、决定修改、废止董事会提交的《股权激励管理原则》、《股权激励实施细则》、《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以及《公司净资产核算办法》等配套的制度。
(2)审批股权授予方案;批准股权的回购、转让方案。
(3)审议批准董事会提报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2.2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决议成立,是公司股权激励的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在章程中约定),在股权管理方面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定、修订《股权激励管理原则》、《公司净资产核算办法》、《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细则》、《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并报股东会审批。
(2)审核激励对象授予创业股、虚拟股份、期股、购买实股的资格及条件,并报股东会审批。
(3)批准公司股权激励业绩目标和具体的激励比例。
(4)负责实股股权、虚拟股份、期权、股权分红的登记管理。
(5)提出年终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6)当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股权融资、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发生时,确定股份调整办法以及实施具体调整等其它有关股权激励且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7)负责具体办理股权的登记、退出、回购、工商变更手续。
(8)组织股权红利计算及红利支付手续的办理。
(9)根据员工激励基金的获取及持股情况组织设立并管理员工个人持股账户。
激励对象的重点范围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突出贡献和持续影响力的核心营销及骨干人才,在签订《期股激励协议书》后,激励对象必须履行协议约定内容。
第一期激励对象确定为:公司总经理##先生。
第二期激励对象确定为:对公司战略支持价值高的核心业务骨干员工,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公司岗位设置的具体情况,公司依据员工的岗位价值及工作业绩每年度对员工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名,报董事会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激励资格:
1、严重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2、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此被判定刑事责任的。
3、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挪用、贪污盗窃、泄漏公司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声誉与利益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为取得公司利益,采取短期行为虚报业绩、进行虚假会计记录的。
第五条股权取得的方式及股权结构。
经公司股东会确认,对自然人股东###先生及##公司总经理##先生定向增资扩股。
1、总经理获得股权的方式:
(1)增资扩股的资金可以由总经理##先生自行筹集,也可以由原始股东提供借款,双方签署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利息等事项。
(2)还款期限约定为5年,每年股权分红应优先用于偿还借款,分红不足部分由个人补齐,如果当年度分红额度超过约定还款金额,超过部分可以提前归还借款,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执行。在借款尚未还清前,股权不得转让、质押或用于担保(股东会同意的除外)。
(3)购股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办理工商变更手续,除本细则与公司章程约定限制条款外,##先生享有股东应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2、其他激励对象获取股权的方式。
(2)激励对象个人出资,按购买股权时协议约定价格、比例购买公司股份,购买后股份锁定期为三年。在股份的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所获得的股份只有分红权;锁定期满且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条件进行工商登记后,激励对象享有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协议代持股份。
未来如有第三方资本介入,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按照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六条用于公司激励的股份价格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第一期对总经理##先生的股权激励按1元每股的价格购买,第二期激励对象购买公司期股的数量、价格由公司申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董事会每年在公司经营年度结束后,组织(内部或外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年度决算审计并计算每股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审计结果报股东会确认。
第八条股份计算的基础价格:以第一次增资扩股后的注册资本为依据,公司股份共划分为_________万股,按照每股净资产为基础进行价格上下浮动,具体价格根据股东会决议确定。
第九条授予时间。
第一期:进入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总经理的激励时间自##年##月开始实施。
第二期:进入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员工的激励时间根据公司整体股权激励进度待定。
第十条董事会负责办理股权相关手续:组织签订《______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发放由董事长签名的《_________公司股份持有卡》;并负责对实股股权按本细则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_________公司股份持有卡》一式三份,分别由董事会、财务部门和持股人保存。如有损坏或丢失,经董事会核实后可补发新证,同时股份持有人需手书原持有卡作废的声明两份,并签字,该声明分别在财务部门和董事会长期备档。
第十二条股权分红:
按照《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与程序实施;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交纳所得税,然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5年补亏期)。
2、提取法定公积金(按10%提取,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根据股东会决议,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利润。
5、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股东分配股利。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例如本公司收回的代持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激励对象在获授的股权当年年末决算审计后,如有可分配利润即可享受股东按规定分派的红利。每一会计年度的分红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如公司遭遇亏损、停业或者破产清算时,持股员工按持股比例承担经营风险。激励对象每年获得的投资收益要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公司在进行收益分配时一次性代为征收。
第十三条股权变更。
(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所有已按规定获取的股权及持股比例按股东会决议方案执行,具体调整办法在假设事项发生前另行制定。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担任股权激励范围的岗位,其已获授的股权和期股不做变更。但是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公司提名并报董事会批准备案,公司有权按原价格收回期股,但是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如果公司当期每股实际净资产的价格低于购股时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则公司按实际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收回期股。
2、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权的人员,则已获取的实股或期股按股东会决议价格转让。
3、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公司有权按当期“每股实际净资产”与“购股时每股净资产”孰低的价格收回期股,已获取的实股依据公司章程由股东会决议转让。
4、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公务无法正常履职的、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其所获授的股权及期股可以不做变更,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转让。
5、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公司有权按当期“每股实际净资产”与“购股时每股净资产”孰低的价格收回期股。
6、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公司有权视情况根据激励对象所持的期股价值进行合理补偿,实股可由其继承人继承,也可以按股东会决议依法转让。
7、对于已经实际获授并解锁在工商登记的股权,激励对象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出售、继承。
8、当持股(包括期股)员工发生本细则描述的向公司转让股份的情况时,公司向该持股(包括期股)员工应支付的回购款在完成回购之日起的一年后开始兑现,分两年等额兑现,即每年兑现二分之一。
(三)股权转让。
1、股权锁定期内只享受分红权,不享有转让权、表决权、继承权等其它权利。
2、持股员工转让解锁后的股份必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的股东批准(包括受让对象、转让数量和转让价格的确定),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优先购买权。
3、当遇到有敌意转让或收购发生时,公司原股东有权阻止该股权转让。
4、股权转让与受让双方必须到董事会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转让无效。持股员工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董事会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由董事会登记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信息)。
第十四条股权授予程序。
公司增资扩股由激励对象直接出资购买股权的,在双方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后3个工作日内缴纳其个人自筹资金至公司股权激励专用资金账户,如某激励对象无法按时缴纳个人自筹资金,则视为该激励对象主动放弃激励。
基金的额度及可获取股权的额度,财务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公司将激励名单报董事会审批后,公告激励对象名单、激励数量、激励价格。
董事会及相关部门自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当年度的全部购股、授予、登记、公告等工作及相关程序。
董事会将设立《股东、期股名册登记表》主要载明:姓名、身份证、住所、《股权、期股证书》号、授予股权及期股的数量、授予期间、调整情况记录、权益享有情况记录、各种签章等。
第十五条解锁流程。
1、激励对象向董事会提交《解锁申请书》,提出解锁申请。
2、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解锁资格与解锁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满足解锁条件的股权解锁事宜。
第十六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提请并报董事会审批备案,公司有权按原价格收回期股。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审批备案,公司有权按原价格收回期股。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激励对象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及方案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手续并按流程办理,若因激励对象自身不配合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贡献。
2、激励对象不得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以有偿和无偿形式转让他人,不得在其他同类机构中兼任职务,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3、激励对象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购股资金。
4、激励对象有权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行权,并遵守锁定期的相关规定。
5、激励对象获授的期股在锁定期内不得用于担保、质押或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获授的期股在解锁登记前不享受转让权、继承权、表决权,锁定期满解锁后,享受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8、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
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按规定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8、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10、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5、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6、其它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其它说明。
《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细则》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试行、修订及解释。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时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公司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方案,并报董事会审核、股东会批准,可能的情况变化包括如下:
1、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2、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3、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影响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的基础。
4、其它董事会认为的重大变化。
本细则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以及股权激励操作与管理的基本依据,一经股东会批准,无论股东会、董事会或激励对象均按此办法理解、解释、执行。
本细则的制定是以《公司法》、《劳动法》以及国家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如有与上述法律相悖内容的表述,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篇十五
引导语:为什么要创建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呢?员工在上班,他的表现好,就应该得到提升,这是一种公平公正的体现,但不能将"公平公正"理解得太狭隘,应该把它放到社会大背景下来理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股权期权激励制度(以下简称“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参照【】有限公司第 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制定而成。
第二条制定目的
公司引进该制度旨在激励并约束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人才,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实力,提升自我价值,留住关键人才,实现个人成长与公司发展同步进行,确立现代化公司制度,合理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第三条制定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即个人利益与公司发展相结合,个人价值与公司实力同提升,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3.预留存量激励原则。即公司不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作为期权及行权资金的来源,期权来源于公司创立之初所预留的激励股权。
4.股权期权不得随意转让原则。未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期权。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转让期权的,持有人转让行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权期权激励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制定、执行、管理机关
股东会是制定该制度的唯一合法机关。该制度被制定后,由股东会交董事会执行。在董事会的召集下,组建由董事、监事、人力资源主管组成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五条管理机关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对期权激励对象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关键人才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2.参与该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激励对象、奖励基金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
3.定期对该制度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第六条相关概念及解释
1.期权
该制度中的股权期权特指发起人股东割让股份的收益权,持有人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有权以所割让的股份为基数享受分红。
2.持有人
即满足该制度所规定的期权授予条件,由股东会决定授予期权的人,故又称为“受益人”。
3.行权
期权转化为股权,持有人转化为股东的过程,即行权。
第二章关于激励对象
第一条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
1.关键岗位、人员限定、股东会决议,避免授予行为的随意性。
2.因公司机构调整,岗位变化,经股东会决定,可增减激励对象的数量。
第二条激励对象范围
该制度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授予高级管理人员期权的条件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授予条件:
1.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公司实际连续工作超过 年。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经理级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4.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四条授予核心技术人员期权的条件。
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授予条件:
1.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公司实际连续工作超过 年。
2.年龄在 周岁以下。
3. 级别以上的核心技术人员。
4.经股东会全体一致同意。
第五条激励对象授予条件的排除适用
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排除本方案第三章第三条、第四条的适用。
第三章关于期权
第一条期权持有人的权利
期权来源于公司成立之初发起人股东割让的部分股权。期权持有人仅享有相应股权比例的收益权,不享有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等。在符合法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的前提下,期权可以转让、继承。
第二条期权的授予数量、方式
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授予方式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记载于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之中。
第三条股权认购预备期
预备期为一年,自持有人与公司签订激励股权协议之日起算。预备期内,持有人有权选择分红或放弃分红。持有人选择分红的,该分红收益作为其行权资金由公司代为管理。
第四章关于行权
第一条持有人行权期内权利
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除特殊情形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外,行权期原则上为三年。行权期内,期权持有人仅享有相应股权比例的收益权,不享有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等,不具备股东资格。行权期内,在符合法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的前提下,持有人可以转让、放弃期权,期权也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条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由股东会决定,股东之间、股东和持有人之间不得私自约定行权价格。
除股东会决议外,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持有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期权数量的三分之一申请行权,三年行权完毕。
第四条行权资金来源
行权资金来源于期权持有人相应股权比例的收益额。行权完毕,全部期权转为股权,经工商登记变更后,期权持有人转变为股东。
第六条丧失行权资格的法定情形
受益人在预备期或行权期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即丧失行权资格:
1.因主动辞职、被公司辞退、退休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
3.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刑事犯罪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6.过错履行职务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8.未达到相关考核标准。
9.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股权转让的限制
行权后,受益人(股东)对其所持有股权进行转让时,受到如下限制:
1.受益人转让其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第一顺位是创始人股东;创始人股东全部放弃该权利的,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全部放弃该权利的,受益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2.同顺位的股东购买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比例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3.受益人不得将公司股权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不得用于交换、还债或赠与他人。受益人股权如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行权后,出现特定情形,公司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方案、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文件赎回激励对象的股权。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制度的构成
股权激励制度由以下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中的相关内容构成:
1.《股权期权激励方案》;
2.《股权期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3.《股权期权激励协议》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期权激励内容的规定;
5.其他公司制度中关于股权期权激励内容的规定。
第二条方案的解释权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股东会。
第三条冲突条款的解决
本方案条款与《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相冲突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本方案内部条款相冲突之处,由股东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四条颁布实施及生效
本方案需经股东会一致通过,颁布实施的日期由股东会决定。 本方案自颁布实施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其他条款
“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超过”不包含本数。
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篇十六
性别: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电话:_____。
乙方:_____。
性别: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电话:_____。
根据《民法典》、《公司法》、《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对乙方进行股份期权激励一事,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为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甲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为引进优秀人才,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同意将甲方持有公司_____%股权以股权转让的方式给予乙方股权激励,若甲方在发展过程中需增资扩股,则所转让给乙方的期权股份比例不变。
乙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在公司服务,担任______一职,属于高管人员,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决定,确认乙方服务满_____月后,具备获得期权股份激励的条件,获得甲方所持有的公司_____%的股权。
1、乙方对甲方上述期权股份期限为_____年(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期权股份期限内,本合同所指的用于激励乙方的公司_____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享有股东同等权利的持股分红权。
2、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_____年后,其所持有期权股份转化为甲方实际在册股份资本,并记载于甲方股东名册,依法享受注册股东份所有权和转让权等各项权益。
3、乙方所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1、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相互独立,各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内容不影响本协议所约定权利及义务。
2、乙方在获得甲方激励的期权股份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其它福利待遇。
1、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税后净利润,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
2、甲方应当及时、足额履行乙方可得分红。
3、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协议内容。
2、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3、股份在期权期限内,如甲方公司解散、注销或者乙方因辞职、辞退、解雇、离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协议,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全体股东):_____(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股份期权激励方案篇十七
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根据《_____》、《公司法》、《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对乙方进行股份期权_____一事,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基本状况。
甲方为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甲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为引进优秀_____,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同意将甲方持有公司_____%股权以股权转让的方式给予乙方股权_____,若甲方在发展过程中需增资扩股,则所转让给乙方的期权股份比例不变。
第二条、乙方基本状况。
乙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在公司服务,担任______一职,属于高管人员,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决定,确认乙方服务满_____月后,具备获得期权股份_____的条件,获得甲方所持有的公司_____%的股权。
第三条、期权股份期限约定。
2、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_____年后,其所持有期权股份转化为甲方实际在册股份资本,并记载于甲方股东名册,依法享受注册股东份所有权和转让权等各项权益。
3、乙方所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第四条、协议期限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相互_____,各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内容不影响本协议所约定权利及义务。
2、乙方在获得甲方_____的期权股份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其它福利待遇。
第五条、协议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税后净利润,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
2、甲方应当及时、足额履行乙方可得分红。
3、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协议内容。
2、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3、股份在期权期限内,如甲方公司解散、注销或者乙方因辞职、辞退、解雇、离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七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协议生效。
甲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协议,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全体股东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