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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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篇一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机构投资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五、乙方单笔赎回不得少于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单位,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不得少于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单位。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单位,甲方将视乙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七、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八、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九、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已具备登记条件并可以取得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2、乙方作为国内大型的证券公司,已就为私募基金提供外包服务事项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具有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本协议第四条甲方所选委托事项的外包服务能力,乙方同意以该等能力与经验为甲方提供相关外包服务。
3、甲乙双方已建立了互相信任的良好合作基础。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有关运作,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外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约定的业务规定和技术规范。
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前言。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外包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二)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视为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依照前述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相应的修改,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及时以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或在协商后终止本协议。
(三)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协议、本协议: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本《外包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基金: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
3、基金合同: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产品合同。
4、基金管理人:指甲方(本协议委托人)。
5、基金托管人:指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与甲方签定托管协议为甲方改造、管理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
6、估值核算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
7、注册登记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机构。
8、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甲方签署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9、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10、基金交易账户:销售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11、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12、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3、______日:指交易、分红、申购、赎回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4、______+1日:______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5、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16、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专门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账户:指基金管理人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为基金在存管银行(或托管银行)营业网点开立的,用于存管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数据,反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变动明细,并记载基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为“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之间的银证转账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管理账户为证券资金台账的影子账户,其与银行结算账户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18、期货交易所: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19、期货交易编码: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立的,用于记录基金期货交易情况的账户。
20、期货结算账户: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规定为基金开立的、用于银期转账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可为托管账户或托管人协助开立的其他专用银行结算账户。
21、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经纪商为基金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账户。
22、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23、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24、基金资产:指基金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资产。
2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资产的价值总和。
2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28、____________元:指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9、存续期:指估值协议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30、认购:指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委托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1、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获取现金的行为。
3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保证本协议所涉及委托外包的基金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二)甲方保证其已或将作为依据相关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本协议项下的基金产品已经或即将依法完成备案。
(三)甲乙双方声明并承诺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其各自有权决策机构的有效及充分授权,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四)甲乙双方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四、委托事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乙方为甲方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外包服务的具体基金、相应的外包服务范围及费率,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由双方确认的《产品要素表》的相关约定执行,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中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适用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的约定,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未规定的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三)注册登记服务。
(四)销售运营服务。
(五)估值核算服务。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协助甲方为基金提供净值公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并配合甲方提供信息报送和披露中与外包业务有关的资料,同时协助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享有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所委托基金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外包服务;。
3、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基金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
6、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双方约定的外包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改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由双方协商确定外包服务范围、制订外包服务标准、监督外包服务执行等。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及外包服务委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7、甲方对于本协议的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乙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8、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9、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业务纠错;。
10、甲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与乙方进行充分的联合测试;。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提供外包服务业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并不时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等有关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规则、流程、标准等,并履行相应的公告、通知等义务。
2、要求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据以进行基金外包服务的数据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3、乙方就本协议项下为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相关的工作成果,自始享有完整、独占并排他的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各项权利的所有权。
4、甲方未能按乙方规定的业务表格按时、妥善地向乙方提供基金业务参数信息时,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提出的相关基金业务申请。
5、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基金外包服务费用。
6、乙方如为基金提供资金监管服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促使基金的投资者或基金代销机构将资金存入乙方指定的专门为所负责的外包产品开立的资金募集账户。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要求的前提下,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外包服务。
2、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基金外包服务,真实反映基金具体情况。
4、向甲方按时传送有关基金外包业务的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方及时核对服务结果。对于基金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5、对于外包服务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6、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尊重并平等对待甲方及基金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7、乙方提供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的,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募集账户内资金的安全。
8、乙方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乙方应保存基金委托人名册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乙方对基金委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保密义务对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为基金委托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计算业绩报酬;乙方就其提供服务的成果应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为基金委托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权益代理等服务。
9、乙方可以对甲方选择其他的基金中介机构事宜提供建议,但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七、外包服务细则。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三)注册登记服务。
(四)销售运营服务。
(五)估值核算服务。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服务乙方按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编制相关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信息披露的核对工作,具体要求及流程如下:乙方完成相关报告中净值表现、财务报告等章节,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模版,经甲乙双方及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后执行。
八、差错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当错误被发现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对因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由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相关数据的,由数据提供方进行更正,并就错误的更正向相关方进行确认。
九、暂停服务的情形。
(一)基金资产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乙方无法提供相关服务时;。
(四)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以及甲乙双方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政策调整、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基金委托人、托管人等第三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注册登记等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错误的,免除相关方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失。
十一、保密条款。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该等赔偿责任以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十二、免责条款。
(一)乙方仅依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材料及基金合同提供服务,乙方无义务审核甲方提交或者转交的相关文件或者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对于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投资、资产等的风险、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无义务审核基金资产或基金委托人的资金来源、投向等是否合法,亦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甲方承担并负责基金委托人的适当性审查、风险揭示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对其提供给乙方的材料承担完全责任。乙方仅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办理相关业务。
(四)甲乙双方约定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的,乙方按照本协议“七、外包服务细则”中“(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特别提醒事项中对其负责期间内的客户资金承担安全保管责任,除此之外其它一切客户资金安全事项由甲方及其它相关责任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双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相关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基金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六)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本方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由于其提供外包服务工作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定,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二)若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由于双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由于电讯、电力或行业主管部门等任何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基金数据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如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提供据以进行基金资产估值的相关数据材料,或者数据材料存在瑕疵,或者未能按时支付外包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相关服务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违反(包括提前终止本协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按提前终止年度应付外包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足其差额部分。
十四、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仅指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并且不含其冲突法规范)管辖与解释。
(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在争议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争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五、本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一)本协议生效的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的修改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十六、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三)一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
(四)一方不再具备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服务期限本协议。
服务有效期一年。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到期之前三十日内就是否续约事宜进行协商。如双方均无书面异议送达对方,本协议可以年为单位自动顺延服务有效期,服务内容及支付方式不变,可不再另行签署续期协议。
十八、外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按照产品规模计提外包服务费用并支付给乙方,具体费率及承担方式参见作为本协议附件的具体的产品要素表及/或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如按产品合同中的计提方式及费率计算的年费用不足____________万元的,则按每年最低____________万元收取。
乙方外包服务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___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九、转让与放弃。
(一)本协议对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的利益。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如未能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该等权利,也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以后行使该等权利。
二十、其他事项。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外包服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甲乙双方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相应修改本协议的内容和格式。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其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篇三
协议书是保障双方的途径,基金协议书包括私募基金协议书等。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私募基金协议书的样本,仅供参考。
股权回购方/受让方(目标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回购方”或“受让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
股权出让方/(创投机构): 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
鉴于:
1.回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之公司法人,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 等,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 。
2.回购方准备在协议签订后 ,引进股权投资者,出让方愿意对回购方公司进行投资,投资额为-- 万元,占回购方公司-- %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
3.回购方同意如出现符合本协议约定之情形,愿意以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回购出让方的投资股份,出让方同意以本协议之约定条件将投资股份转让(沽售)给回购方。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股份”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
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6)“回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7)“回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8) 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回购
2.0出让方同意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额为 万元,占回购方公司 %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
相关投资入股手续依法办理,但不得迟于30个工作日。
2.1协议双方同意如目标公司在 个月内未能在a股上市,则由股权回购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回购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为 。
2.2股权回购方收购股权的回购价为: 万元??
2.3回购价指回购股份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
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回购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 %所代表之利益。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 %承担偿还责任。
2.5 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 税费
3.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回购)之税费,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
4.1只有在目标公司于出让方投资额到帐后 ,股权回购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
(1)目标公司已获得出让方的投资额 万元。
(2)目标公司与出让方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投资入股事宜和全部法律手续。
(3)出让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投资者和股东。
(6) 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4.2股权回购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
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回购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回购方支付回购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回购方全额退还股权回购方按照本协议已经向股权出让方已经支付的回购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回购股权应无悖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回购方不会就此项股权回购向股权出让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股权出让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回购方违约。
在此情况下,各方并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
第六章董事任命及撤销任命
6.1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过户至股权受让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章陈述和保证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八章违约责任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项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保密
9.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
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一章通知
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篇四
委托人:
注册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
注册住址:
法定代表人:
一、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监管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经批准在某地成立,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是我国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具有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能力。双方书面授权签字代表获准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协议的目的。
为了建立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和高效的资金运作机制,委托人决定将其资金委托给监管人、某银行进行监管。
为明确委托人、某银行在资金监管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委托人、监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和监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资金监管协议,并按本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对其资金有完全自由的处分权,保管人无权干涉。因此,对于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通过监管人进行的委托人的资产移转和变动,监管人无过错的,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委托人资金损失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监管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三、协议的内容。
1、监管人对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范围,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上市企业股权直接投资等。
(二)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上市企业股权直接投资的,应在向监管人发送相应划款指令前3个工作日向监管人交付下列文件,划款指令应与下列文件内容一致:
(2)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书面决议。
(三)监管人发现有限合伙企业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和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监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说明,并限期改正。
(四)监管人应根据本协议、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人资金的情况,包括资产核算、投资收益分成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报告以及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监管人的监督、检查。
(1)、监管人对合伙企业的报告。
监管人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每6个月向委托人提交一次之前6个月资产监管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资金监管、资金划拨、费用计提等方面的情况。监管人应在监管报告完成当日,加盖公章后以直接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给委托人。
(2)、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对监管人的监督、核查。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监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监管人的各项义务。
(二)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员,由专门部门负责监管资产的监管事宜,并将本监管资金与其他监管资产和监管人的固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资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三)执行委托人的指令,办理监管资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委托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以资金调配障碍等任何原因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建立、健全与资产监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进行业务监督。
(六)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监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本协议对合伙企业资产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3、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保管。
(1)、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监管原则。
监管人应安全、完整地监管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
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独立于监管人的资产。监管人应当为有限合伙企业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将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与监管人自身的资产及其他监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监管人未经委托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监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监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合伙企业资产监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合伙企业资产监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除征得有限合伙企业同意外,监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
监管人对合伙企业资产的监管并非对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保证或承诺,监管人不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
(2)、有限合伙企业资金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一)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在监管人位于的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专用于接收、存放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后合伙人缴纳的资金。
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保管和使用。
(二)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委托人应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3日内,在监管人指定的位于某营业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合伙企业资产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该账户由监管人管理,该账户的开户资料(原件)及委托人预留合伙企业个人名章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由监管人监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保管。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开设后3日内,委托人和监管人应将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已有的全部资金转至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此后,如果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收到新的资金,委托人和监管人应在3日内将资金全部转入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专用账户。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监管人应根据委托人合法、合规、合约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接收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的全部资金、支付有限合伙企业资产投资资金、接收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投资收益、支付有限合伙企业费用和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资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均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有限合伙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和监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本有限合伙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三)有限合伙企业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根据本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伙企业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对于监管人监管的合伙企业资产中暂时未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委托人将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开立相应的投资产品账户,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账户、银行理财产品账户等,并负责管理账户及监管账户开立的相关资料原件。委托人在开立任何账户时应将有限合伙企业监管专户作为赎回款指定收款账户。任何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有限合伙企业业务的需要。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资金的接收。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合伙人缴纳的出资应全部存放于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开设的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委托人应将全部资金从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划至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在向监管人移交监管资产之前,委托人应向监管人发出托管资产移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等信息。监管人应在监管资金到账的当日,并经核对监管专户内全部合伙企业资金无误后向委托人发出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到账通知书,监管人于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四、有限合伙企业资产有关文件资料的保管。
与合伙企业资产有关的如下重大合同原件,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将合同(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后交监管人保管:
(一)因合伙企业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而签订的重大合同。
(二)委托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将合伙企业资产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形成的相关合同等文件。
委托人将自己监管的合伙企业相关合同在未经监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做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合伙企业资产损失,由委托人负责。
委托人:被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___年___月___日。
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篇五
项目合作协议由:项目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1、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篇六
鉴于,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
1.2.1 基金 契约型
1.2.2 投资人 资金出资方
1.2.3 投资管理人 资金运作方
1.2.4 投资行为 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
1.2.5 结算年度 年度结算分红
第二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2.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 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4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五]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五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
3.1 投资人的出资
3.1.1 投资人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 人民币壹拾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三份(即30万人民币)
3.2 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 账号: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四条 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投资管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4.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2.1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4.2.2 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4.2.3 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2.4 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4.2.5 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4.2.6 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4.2.7 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鉴于,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
1.2.1 基金 契约型
1.2.2 投资人 资金出资方
1.2.3 投资管理人 资金运作方
1.2.4 投资行为 从事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
1.2.5 结算年度 年度结算分红
第二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2.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 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4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五]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五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
3.1 投资人的出资
3.1.1 投资人均需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 人民币壹拾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三份(即30万人民币)
3.2 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 账号: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四条 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投资管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4.2 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2.1 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4.2.2 为扩大基金规模,增加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管理人有权批准吸收新的投资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资人不得阻挠。
4.2.3 投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任一投资人的协议。
4.2.4 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决定每个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4.2.5 为基金的利益,投资管理人有权依法为基金融资。
4.2.6 投资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正常运转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4.2.7 投资管理人能够作为投资人,将自有资金投入基金
4.2.8 投资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能力,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4.1 投资人有权分享基金的财产收益,并在基金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4.2 投资人有权在本合同第十条的情况下退出基金。
4.4.3 投资人有权向投资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体报告。
4.4.4 投资人并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4.4.5 投资人应保证,其对于向基金投入的资金,有完全的权利进行处分,且该等资金投入股票市场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领域并不会导致任何违法事由。
第五条 对外投资
5.1 投资范围
5.1.1 股票投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外]依法上市的股票、[外汇]、[期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5.1.2 其他投资经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本基金还可进行其他投资,如非上市公司直接股权投资、各种房地产投资。其他投资协议由投资人与投资管理人另行签订。
5.2 投资目标、理念、策略和限制等内容。
第六条 基金的融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投资需要进行融资。具体的融资方法由投资管理人确定。包括吸收新投资人、借款。
第七条 基金的费用及税收
7.1 基金的费用
7.1.1 基金费用的各类包括:
(1)与基金相关的聘请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或其他专业机构、人士之费用;
(2)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3)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4)投资管理人因履行投资行为而发生之其他费用。
7.1.2 费用的承担基金费用均由本基金项下的整体资产承担。以基金项下资产净值的 2% 年费率计提。每一个月支付一次,由投资管理人自动扣除。
7.2 本合同中的各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基金的收益基金的收益以结算[年]度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年度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个结算年度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8.2 收益的分配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案。每个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的30%为投资管理人所有,收益的70%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第九条 基金信息的批露投资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投资人汇报投资情况。每三个月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
第十条 本合同接受投资人数最多限制在五十人(包括五十人)以内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投资人出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限界满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资。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1 基金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况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投资管理人决定终止;(2)全体投资人一致要求终止;
(3)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行为,导致本基金难以正常运营。
11.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1.2.1 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投资管理人担任。
11.2.2 清算人在基金合同终止后,开始进行清算活动。将基金财产进行变现以后,出具清算报告,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2.1 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2 投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符合法律效应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法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特别提示:即使投资管理人已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但本协议仍可能存在未能揭示的风险;投资管理人将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识别风险、预警风险及控制损失的发生,但并不保证损失情形一定不发生,本合同存在较大投资风险,仅适合具有较强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签署,投资人应充分认识加入本合同的投资风险,投资管理人不保证最低收益或合同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人(签章) 投资管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篇七
甲方(代理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委托方):上海启示商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迅速推动[代理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甲方代理经销乙方产品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作内容
在乙方指定区域内,乙方授权甲方代理经销乙方拥有版权的或在乙方权利范围内开发或经营的相关产品(以下简称“代理产品”)。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对代理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及市场策划;乙方专注于产品设计、开发。
二、地域限制
本协议只在 地区有效(以下简称“本地”)。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与其他地区代理商协商进行地域限制以外的销售活动。
三、费用与分成
1.代理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代理费 元(rmb)划入乙方帐户;乙方应提供准确有效的银行帐号。
2.销售分成:定价的代理产品,销售额的85%受益归乙方,其余15%归甲方应得分成,每月 日前结算一次,一个月为一结帐周期。
3.特价的代理产品或促销产品的销售分成,不适用前述之规定,具体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定期报告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报告,说明甲方在上一结帐周期中的产品出 1
售数量、概况、总销售额、用户信息等资料,并列明总销售额折扣、净销售额。另外,所有的促消活动均须通知乙方。
五、分销
甲方可在协议限制的地域内设置分销商。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代理产品销售给那些以获取佣金为目的,有可能将代理产品当作促销赠品,以配合其搭售活动为目的的批发商、零售商及贸易商等。
六、双方的权责
1.甲方同意并确认其承担以下主要义务与权利:
a. 甲方有遵守和维护代理产品市场价格的义务,必须保证该产品的零售价格不低于双方协议的价格。
b. 甲方不得擅自直接或间接使用乙方网站的产品或图案。
c. 甲方不得有损乙方的形象及声誉。因此而造成乙方的形象或声誉损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d. 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代理产品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披露,并可根据乙方的授权,代表乙方追究侵权方的责任,或按乙方的要求,防范类似行为的发生。
e. 甲方不得擅自复制或修改乙方产品。因此而造成乙方版权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2.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a. 乙方拥有所提供的代理产品的版权和所有权。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所有内容的版权合法性,保证内容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并保证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b. 乙方作为代理产品的版权人和所有权人,在甲方与其它代理商发生版权纠纷时,乙方应提供给甲方涉及解决该版权纠纷所需之帮助。
c. 乙方有权审核宣传方案。
d. 乙方有权监督产品的销售,并要求甲方予以改进,甲方须配合解决问题。
e. 乙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价格,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品说明,免费提供给甲方宣传品。
3.甲乙双方共同责任与义务:
a. 甲乙双方共同制订工作进度表,并有为对方保守技术、信息等秘密的义务。
b. 均有义务对所得的与双方本次合作有关的商业秘密保密,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不能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七、免责条款
1.由于不可抗力、无法解决的技术原因及其它意外情形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a.受影响一方不能控制的;b.无法预料或即使预料也不能避免的;c.于本协议签订日期后出现的;d.妨碍任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该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或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
2.对履行义务的影响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受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义务的,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延误期内中止。
3.不可抗力事件的通告及减轻其影响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八、版权
甲方承认与该产品相关联的版权价值,确认这一版权的相关权力及利益只属于乙方,甲方不得未经乙方许可直接或间接利用乙方版权从事任何活动。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使用了乙方版权并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被视为侵权,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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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篇八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
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机构投资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
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五、乙方单笔赎回不得少于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单位,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不得少于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单位。
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单位,甲方将视乙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
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七、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八、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九、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
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
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
一、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十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
甲方在受理业务三十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
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篇九
执行事务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
资金监管人:________________。
注册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监管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经批准在成立,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是我国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具有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能力。双方书面授权签字代表获准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
第二章协议的目的。
为了建立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和高效的资金运作机制,委托人决定将其资金委托给监管人银行进行监管。
为明确委托人、银行在资金监管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委托人、监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和监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资金监管协议,并按本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对其资金有完全自由的处分权,保管人无权干涉。因此,对于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通过监管人进行的委托人的资产移转和变动,监管人无过错的,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委托人资金损失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监管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定义与解释。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有限合伙企业: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委托人资金:指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中所收到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缴纳的合伙企业现金出资及其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收益。有限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指有限合伙企业在银行______支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合伙人缴纳的有限合伙企业现金出资的银行账户,账号为。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指监管人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在监管人的位于的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收取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的合伙人现金出资、支付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支出、收取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及投资变现收入、支付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资金及有限合伙企业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有限合伙企业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九章确定的、由有限合伙企业所需承担的管理费、监管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普通合伙人:指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指合伙企业中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业委托授权代表其对外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员。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指有限合伙企业中负责该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的机构;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全体或员名单及其签名印鉴交付给监管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变化,委托人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保管人。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________年。
监管年度:指自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交付资金之日起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的各个年度。
我国、中国: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指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日:指工作日。
第四章监管人对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范围,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上市企业股权直接投资等。
(二)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上市企业股权直接投资的,应在向监管人发送相应划款指令前3个工作日向监管人交付下列文件,划款指令应与下列文件内容一致:
(2)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书面决议。
(三)监管人发现有限合伙企业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和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监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说明,并限期改正。
一、监管人对合伙企业的报告监管人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每6个月向委托人提交一次之前6个月资产监管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资金监管、资金划拨、费用计提等方面的情况。监管人应在监管报告完成当日,加盖公章后以直接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给委托人。
二、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对监管人的监督、核查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监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监管人的各项义务。
(二)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员,由专门部门负责监管资产的监管事宜,并将本监管资金与其他监管资产和监管人的固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资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三)执行委托人的指令,办理监管资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委托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以资金调配障碍等任何原因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建立、健全与资产监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进行业务监督。
(六)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监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本协议对合伙企业资产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第六章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保管。
一、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监管原则。
监管人应安全、完整地监管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
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独立于监管人的资产。监管人应当为有限合伙企业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将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与监管人自身的资产及其他监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监管人未经委托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监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监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合伙企业资产监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合伙企业资产监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除征得有限合伙企业同意外,监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
监管人对合伙企业资产的监管并非对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保证或承诺,监管人不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
二、有限合伙企业资金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一)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在监管人位于的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专用于接收、存放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后合伙人缴纳的资金。
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保管和使用。
(二)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委托人应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3日内,在监管人指定的位于的营业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合伙企业资产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该账户由监管人管理,该账户的开户资料(原件)及委托人预留合伙企业个人名章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由监管人监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保管。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开设后3日内,委托人和监管人应将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已有的全部资金转至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此后,如果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收到新的资金,委托人和监管人应在3日内将资金全部转入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专用账户。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监管人应根据委托人合法、合规、合约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接收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的全部资金、支付有限合伙企业资产投资资金、接收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投资收益、支付有限合伙企业费用和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资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均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监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存款利率(年%)计算。
有限合伙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和监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本有限合伙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有限合伙企业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根据本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伙企业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对于监管人监管的合伙企业资产中暂时未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委托人将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开立相应的投资产品账户,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账户、银行理财产品账户等,并负责管理账户及监管账户开立的相关资料原件。委托人在开立任何账户时应将有限合伙企业监管专户作为赎回款指定收款账户。任何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有限合伙企业业务的需要。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资金的接收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合伙人缴纳的出资应全部存放于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开设的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委托人应将全部资金从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划至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在向监管人移交监管资产之前,委托人应向监管人发出托管资产移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等信息。
监管人应在监管资金到账的当日,并经核对监管专户内全部合伙企业资金无误后向委托人发出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到账通知书,监管人于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四、有限合伙企业资产有关文件资料的保管与合伙企业资产有关的如下重大合同原件,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将合同(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后交监管人保管:
(一)因合伙企业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而签订的重大合同。
(二)委托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将合伙企业资产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形成的相关合同等文件。
第七章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委托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一)委托人应当事先向监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载明委托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以下简称指令发送人员)名单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授权通知并应说明委托人向监管人发送指令时监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委托人应向监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二)委托人向监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普通合伙人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普通合伙人单位授权书。监管人在收到普通合伙人单位指定财务人员交付的授权通知书后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予以确认。委托人发出指令后,以电话形式向监管人确认;监管人收到指令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三)委托人和监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该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消失。
二、指令的内容指令由委托人在管理运作监管资产时向保管人发出,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划拨、付款指令、其他款项的支付、收款指令等,但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指令。指令一式两联,委托人和监管人各持一联。委托人发给监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并加盖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财务专用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一)委托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委托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双方书面确认的方式向监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委托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委托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保管人,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指令发送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委托人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监管人应予以赔偿。
(二)监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复核,确认指令有效后,对有效的指令应在该指令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四、委托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委托人的指令出现如下情况的:划款金额与账面金额不符、收款账户名称或账号错误、划款日期错误等,视为委托人发送了错误指令。监管人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委托人发送了错误指令的,应暂缓执行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对指令予以更正。监管人在审核过程中未发现,但在事后发现委托人发送了错误指令的,也应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五、监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监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对委托人的监督职能,若发现委托人发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指令,或者发出划款金额错误的指令时,监管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暂缓或拒绝执行该项委托人的指令,并及时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对指令是否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协商确认,达不成一致意见而监管人仍然拒绝执行该指令的,监管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委托人则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主张权利。
六、监管人未按照委托人指令执行的处理程序监管人错误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委托人发出的正确指令,监管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供书面说明,并提出纠正措施,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管人未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或错误指令的,监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程序委托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等),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监管人;修改授仅通知的文件应由委托人和普通合伙人同时加盖公章并由普通合伙人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普通合伙人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普通合伙人的授权书。委托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监管人,同时电话通知监管人,并得到监管人电话确认。委托人对授权通知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监管人之时起生效。委托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书面文件原件送交监管人。
第八章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估值以及会计凭证的保管。
一、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合伙企业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估值日:本有限合伙企业资产按每半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估值,估值日为每半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日。
(三)估值对象:估值对象为本有限合伙企业依法拥有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对非上市企业股权的直接投资。
(四)估值原则: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责任方为委托人。对于无法直接取得市场公允价值的资产,由委托人及时向监管人提供相关计价依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人不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实质核查。
(五)估值方法:
(1)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直接投资,按本有限合伙企业估值日所。
10投资企业的当日每股净资产进行估值。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本有限合伙企业估值日所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当日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1.0000计算。
申购或认购基金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划出时以实际划款额计人应收款项;实际收到基金公司的确认凭证时,按确认凭证的份额(数量)增加该基金的数量,同时冲回应收款项。
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款未到账时不减少基金份额,仍然以账面份额数量计算当日净值;实际收到赎回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现金资产,并同时按实际赎回的份额减少该基金数量。货币市场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日没有转为份额的,不计入净值。货币市场基金的现金红利于实际收到时计人合伙企业的现金资产,并在净值计算中体现,在应收未收时计算净值不做应收或计提处理。
货币市场基金退回手续费(转份额)时,实际到账日(收到有关凭证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份额)计人相应资产库存余额。
(4)银行理财产品,按本有限合伙企业估值日所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当日价值进行估值。(六)估值程序。有限合伙企业估值由委托人和监管人共同配合进行。委托人将本合伙企业估值日所投资资产的计价依据等资料及时传真给监管人,监管人对相关资料进行形式核对后,与委托人一起对本合伙企业进行估值。估值完成后,委托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传真给保管人,监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委托人。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二、日常账簿管理与会计档案保管。
(一)日常账簿管理:委托人与监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记录。按照资金实际的划拨情况,监管人向委托人出具资金调节表,委托人负责编制资金划拨等会计凭证,并与监管人进行核对。
(二)会计档案保管:委托人和监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三、报表制作与复核委托人负责制作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报表,应完整、真实地反映本合伙企业的资产运作状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估值表、资产余额表、资产投资组合表、资产负债表、资产经营业绩表等。监管人在收到委托人编制的相关财务报表后,进行复核。核对后发现委托|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与监管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与其共同查找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第九章有限合伙企业监管费等费用。
一、监管人的监管费监管人的监管费按会计年度每半年计提一次并支付,不足半年的按相应比例计提。监管人根据有限合伙企业划款指令,于会计年度每半年初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计提万元,并支付监管人。
二、其他费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资产投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经委托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签字确认并发出指令后,监管人应向收款方付款。监管人付款后,相应款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第十章利润分配。
(一)更换监管人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可以更换监管人:
(1)监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监管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合伙企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3)委托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监管人符合委托人的各合伙人的利益的。
(二)监管人更换的,原监管人在新监管人接任前仍应履行监管合伙企业资产的职责。
(三)监管人更换的,在其职责终止时,其承继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妥善监管合伙企业资产,协助新监管人接管受托事务。
(四)监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当事人,并向新的监管人办理合伙企业资产和保管事务的移交手续。监管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监管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五)监管人发现有限合伙企业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有权解除本协议。监管人主动解除本协议时,应事前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并妥善监管合伙企业资产,协助有限合伙企业办理资产转交新监管人。监管人擅自解除本协议的,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第十二章监管人的禁止行为。
(一)监管人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二)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监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监管人对委托人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委托人对监管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监管人指令或本协议另有规定的,监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委托人资产。
(六)监管人在行政、财务方面应与资产管理人互相独立,保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由资产管理人的人员兼职,监管人的工作人员亦不得在资产管理人单位兼职。
第十三章违约责任及争议的处理。
(一)委托人、监管人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将会对双方或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协商解决。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贡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合伙企业资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本协议的订立、解除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障。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问,委托人和保管人双方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章通知。
(一)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批准、要求、授权、指示或其他通信(以下统称书面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直接当面送达、加密传真或邮政特快专递(ems)的方式发送。书面文件发送方在文件发送后应以电话方式向接收方确认,接收方收到文件后应签字确认并以回执和电话方式通知发送方。
(二)委托人、监管人双方的一切书面文件均应发送至下列有关地址,直至一方向另一方送达书面通知变更地址为止。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
监管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章协议的生效与变更、终止。
(一)本协议自委托人、监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二)除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但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修订都应以书面方式做出,并应由委托人、监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双方公章。
(三)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委托人解散、依法被撤销。
(2)监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保管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第十六章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委托人、监管人各持________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委托人、监管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保管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篇十
一、前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销售代理甲方管理的“aaa-______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人为a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本计划具体的销售代理业务将遵循甲乙双方签订的《a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销售代理协议》(以下简称《销售代理协议》)。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在本计划代理业务中有关销售服务代理费用等具体事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补充协议。
二、协议当事人。
计划管理人:a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销售代理人:c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三、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标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服务服务服务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需要。58·广告查看详情费按资产管理计划初始资产本金的0.______%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______0.______%÷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摊销的销售服务费e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四、销售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五、咨询、查询、投诉安排。
甲方设立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接受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等相关事宜。
六、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年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后及时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15日内复核其中的投资组合情况,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将年度报告送交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3个月,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投资理财投资指的是特定经济主体为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而投放足够数额资金的经济行为。58·广告查看详情者邮寄年度、季度报告、净值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投资者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2、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投资者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投资者。
3、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调整投资政策。
(3)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5)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计划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客户选择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七、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若资产管理人对客户违约情况发生,甲方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需及时向客户披露资产管理人违约信息,并成立处理小组,做好客户解释及安抚工作;并配合客户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财产追索工作;违约情况不限于到期本息未付、支付延期、资产管理人隐瞒重大管理误差等会对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兑付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
八、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九、协议的效力。
(一)本补充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补充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书面终止协议后终止。(2)本资产管理合同终止。(3)《销售代理协议》终止。(4)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本补充协议与《销售代理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中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执行。本补充协议与《销售代理协议》不一致者,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可再次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或备忘录。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两份,上报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代销协议补充协议盖章页)。
甲方:aaa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cc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鉴于:
1、甲方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已具备登记条件并可以取得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2、乙方作为国内大型的证券公司,已就为私募基金提供外包服务事项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具有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本协议第四条甲方所选委托事项的外包服务能力,乙方同意以该等能力与经验为甲方提供相关外包服务。
3、甲乙双方已建立了互相信任的良好合作基础。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有关运作,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外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约定的业务规定和技术规范。
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前言。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外包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二)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视为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依照前述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相应的修改,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及时以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或在协商后终止本协议。
(三)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协议、本协议: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本《外包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基金: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
3、基金合同: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产品合同。
4、基金管理人:指甲方(本协议委托人)。
5、基金托管人:指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与甲方签定托管协议为甲方改造、管理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
6、估值核算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
7、注册登记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机构。
8、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甲方签署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9、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10、基金交易账户:销售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11、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12、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3、t日:指交易、分红、申购、赎回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4、t+1日:t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5、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16、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专门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账户:指基金管理人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为基金在存管银行(或托管银行)营业网点开立的,用于存管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数据,反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变动明细,并记载基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为“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之间的银证转账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管理账户为证券资金台账的影子账户,其与银行结算账户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18、期货交易所: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19、期货交易编码: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立的,用于记录基金期货交易情况的账户。
20、期货结算账户: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规定为基金开立的、用于银期转账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可为托管账户或托管人协助开立的其他专用银行结算账户。21、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经纪商为基金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账户。
22、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23、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24、基金资产:指基金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资产。
2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资产的价值总和。
2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28、元:指人民币元。
29、存续期:指估值协议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30、认购:指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委托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1、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获取现金的行为。
3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保证本协议所涉及委托外包的基金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二)甲方保证其已或将作为依据相关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本协议项下的基金产品已经或即将依法完成备案。
(三)甲乙双方声明并承诺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其各自有权决策机构的有效及充分授权,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四)甲乙双方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四、委托事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乙方为甲方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外包服务的具体基金、相应的外包服务范围及费率,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由双方确认的《产品要素表》的相关约定执行,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中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适用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的约定,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未规定的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三)注册登记服务。
(四)销售运营服务。
(五)估值核算服务。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协助甲方为基金提供净值公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并配合甲方提供信息报送和披露中与外包业务有关的资料,同时协助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享有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所委托基金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外包服务;。
3、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基金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
6、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双方约定的外包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改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由双方协商确定外包服务范围、制订外包服务标准、监督外包服务执行等。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及外包服务委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7、甲方对于本协议的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乙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8、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9、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业务纠错;。
10、甲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与乙方进行充分的联合测试;。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提供外包服务业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并不时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等有关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规则、流程、标准等,并履行相应的公告、通知等义务。
2、要求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据以进行基金外包服务的数据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3、乙方就本协议项下为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相关的工作成果,自始享有完整、独占并排他的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各项权利的所有权。
4、甲方未能按乙方规定的业务表格按时、妥善地向乙方提供基金业务参数信息时,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提出的相关基金业务申请。
5、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基金外包服务费用。
6、乙方如为基金提供资金监管服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促使基金的投资者或基金代销机构将资金存入乙方指定的专门为所负责的外包产品开立的资金募集账户。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要求的前提下,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外包服务。
2、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基金外包服务,真实反映基金具体情况。
4、向甲方按时传送有关基金外包业务的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方及时核对服务结果。对于基金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5、对于外包服务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6、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尊重并平等对待甲方及基金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7、乙方提供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的,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募集账户内资金的安全。
8、乙方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乙方应保存基金委托人名册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乙方对基金委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保密义务对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为基金委托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计算业绩报酬;乙方就其提供服务的成果应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为基金委托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权益代理等服务。
9、乙方可以对甲方选择其他的基金中介机构事宜提供建议,但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七、外包服务细则。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三)注册登记服务。
(四)销售运营服务。
(五)估值核算服务。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服务乙方按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编制相关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信息披露的核对工作,具体要求及流程如下:乙方完成相关报告中净值表现、财务报告等章节,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模版,经甲乙双方及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后执行。
八、差错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当错误被发现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对因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由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相关数据的,由数据提供方进行更正,并就错误的更正向相关方进行确认。
九、暂停服务的情形。
(一)基金资产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乙方无法提供相关服务时;。
(四)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以及甲乙双方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政策调整、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基金委托人、托管人等第三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注册登记等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错误的,免除相关方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失。
十一、保密条款。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该等赔偿责任以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十二、免责条款。
(一)乙方仅依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材料及基金合同提供服务,乙方无义务审核甲方提交或者转交的相关文件或者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对于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投资、资产等的风险、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无义务审核基金资产或基金委托人的资金来源、投向等是否合法,亦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甲方承担并负责基金委托人的适当性审查、风险揭示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对其提供给乙方的材料承担完全责任。乙方仅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办理相关业务。
(四)甲乙双方约定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的,乙方按照本协议“七、外包服务细则”中“(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特别提醒事项中对其负责期间内的客户资金承担安全保管责任,除此之外其它一切客户资金安全事项由甲方及其它相关责任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双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相关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基金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六)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本方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由于其提供外包服务工作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定,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二)若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由于双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由于电讯、电力或行业主管部门等任何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基金数据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如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提供据以进行基金资产估值的相关数据材料,或者数据材料存在瑕疵,或者未能按时支付外包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相关服务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违反(包括提前终止本协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按提前终止年度应付外包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足其差额部分。
十四、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仅指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并且不含其冲突法规范)管辖与解释。
(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在争议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争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五、本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一)本协议生效的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的修改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十六、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三)一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
(四)一方不再具备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服务期限本协议。
服务有效期一年。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到期之前三十日内就是否续约事宜进行协商。如双方均无书面异议送达对方,本协议可以年为单位自动顺延服务有效期,服务内容及支付方式不变,可不再另行签署续期协议。
十八、外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按照产品规模计提外包服务费用并支付给乙方,具体费率及承担方式参见作为本协议附件的具体的产品要素表及/或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如按产品合同中的计提方式及费率计算的年费用不足二万元的,则按每年最低二万元收取。
乙方外包服务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账号:______银行______支行营业室开户银行:______。
十九、转让与放弃。
(一)本协议对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的利益。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如未能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该等权利,也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以后行使该等权利。
二十、其他事项。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外包服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甲乙双方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相应修改本协议的内容和格式。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其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篇十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xxx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认真友好协商,就 年度乙方向甲方提供商用系列台式机、笔记本、交换机、服务器、打印机及其耗材等相关产品与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体系的优质产品,并随机提供xxxx质保书,乙方有义务对在所供产品上使用软件的兼容性提供技术支持。
2、本协议签订时部分甲方常需产品型号、配置、市场价格,若产品市场价格调整,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最新市场媒体价及相应优惠政策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得到甲方的认可后作为附件,双方进行备案;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快,在甲方有需求时,乙方根据当日行情给予相应的优惠价格(利润控制在7%以下,若利润超过10%除按7%扣除超出部分,并处于该款项十倍罚金)。
3、为更好的配合甲方的工作,若甲方需要乙方提供产品资料及技术参数及其他相关信息,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4、对于乙方在特定时期举办的促销活动,甲方应当享受促销政策;若乙方有行业政策,甲方应当享受相应的行业政策。
6、乙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提供出厂正宗产品。
1、 甲方以订单或电话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把货物运至用户,运费由乙方承担。
2、甲方常用产品,由乙方每月定时配送。由乙方负责把货物运至用户,运费由乙方承担。
1、 保修时间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系列产品自购买日期起,均按照xxxx质保卡上保修条例提供保修服务,并实行终身维修。在保修期满后,维修只收取维修件的成本费。
2、 上门服务
乙方自交货之日起一年内出现硬件故障时(正常使用中出现的硬件故障),乙方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甲方可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热线:xxxxxxxx。
1、电话支持
乙方通过服务电话对甲方的故障设备做出基本故障判定、故障排除、操作指导的服务,电话支持并不能排除所有的故障。
2、现场服务
当乙方在断定无法只通过电话支持来排除故障设备的故障时,将根据协议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指派工程师在标准服务时间里到达服务现场服务。
3、指定联系人
为维护甲方的利益及配合乙方的服务,由甲方向乙方推荐一至两名指定的联系人,负责在有服务需求时,向乙方发出书面的服务请求。除非甲方在协议条款中书面说明,否则非指定联系人发出的服务请求,乙方将不予响应。乙方将对指定联系人进行必要的培训,指定联系人要按乙方要求对甲方设备进行常规维护,任何联系人的变动,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4、提请服务
电话支持
当甲方的协议设备发生故障时,该故障设备的使用者可直接通过电话向乙方寻求第一步的技术支持。乙方将尽量在电话中判定并排除故障。
现场服务
当乙方无法通过电话支持服务来判定及排除故障设备的故障时,需由甲方的指定联系人向乙方提请现场支持服务。
5、定期维护服务
乙方于每月号,指定技术员 至甲方处进行定期维护。
6、标准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每天9:00am-5:00pm(北京时间),中国大陆的公共节假日除外。
7、响应时间
2小时内迅速电话响应 4小时到服务地点
8、乙方承诺为甲方设立快速服务响应体系,以负责监督、检查各维修站的服务质量;并可由用户直接与指定联系人取得联系,以求设备故障的及时排除,指定联系人与联系电话如下:
技术服务热线电话:
技术服务投诉电话:
xxxxxx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协调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9、专线专人服务
为了促进慈溪市自来水总公司和xxxx的更紧密合作,xxxx特地为慈溪市自来水总公司开通专人专线服务,具体如下:
指定联系人:
锁定服务专线:
1、乙方经过观测后决定派遣工程师人数、和所需工具在协议时间内完成技术服务。
2、甲方不负责任何交通费和差旅费,由维修人员自行解决。
3、甲方要提供服务场所(不含送修的)、服务对象、合理的服务环境、系统和应用软件安装程序以及电力等一些必须的条件或物品。
4、避免让乙方的人员在服务地点进行现场服务过程中进行无谓的等待。 面军
1、系统设备清单所列之外的设备。
2、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数据丢失或硬件损坏。
3、乙方不承担因客户使用盗版软件或其它原因所造成的后果及损失。
4、在甲方不允许乙方进出入的场所才能完成的服务。
5、乙方所承诺提供服务地点以外的地方。
6、任何由于可证明的产品(软件、硬件)自身的固有缺陷而引起的软、硬件故障或错误。
由于火灾,洪水,战争暴力或其他类似人力不可抗拒事件引起的事故,使双方不能及时履行各自责任,双方均不对此承担责任,但双方可因此延迟履行本协议。
1、甲方常用产品实行月结,在每月 号前汇款至乙方账户:
2、其他产品定购,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出的商业发票后的3个工作日内汇款至乙方账户:或按该批次双方所定合同而定。
3、附件一系统设备清单中甲方交由乙方托管的设备维护费用为 元/月,即 元/年,于签订该协议后一周内汇款至乙方账户:
1、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到的与双方有关的内容以及数据或信息确认为机密。
2、双方负责确保其雇员和受雇第三方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3、在事先未得到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单方面将注有“机密”或类似字样的文件资料或无类似字样但具有保密性的文件资料内容透露给任何人。
4、但本条款不包括众所周知和明显价值不高的信息资料。
5、双方应保证其职员对有关信息资料有保密意识。
6、保密期限将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
本协议之有效期为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但到期后,若甲乙双方在30日内均未提出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以此类推。
本协议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况下终止:
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中有一方在到期后30日内提出终止本协议。 在一方因违约收到另一方的书面通知后的30天内未能予以违约赔偿的。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含附件一与附件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篇十三
甲方: 2.乙方同意甲方将其合作的产品发布在与公司地址:甲方有合作关系的其他第三方平台进行推广和联系电话:销售。
联系邮箱:3.甲方网络销售的'价格,须由甲、乙方书面 形式确认。
乙方: 公司地址:银行账号:账户名:开户行名称: 行支行
联系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优质服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自愿平等、团结协作、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相互谅解、诚实信用和共同发展。
甲乙双方以本合同实现网络推广及销售的共同合作,并在保证产品、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甲方提供网络平台宣传乙方产品并提供乙方产品在网上销售的途径。乙方负责涉及到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发布的信息内容及真实性等所有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甲方作为“tnk”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 ,为乙方提供产品的网络销售和推广服务。
甲乙双方应当对客户数量、最优价格、成交量等相关商业合作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条款不以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也不以合同的终止解除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的注册商标等相关证件,和服务质量享有知情权;
2.甲方有权利针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
甲方有义务积极、谨慎维护乙方的商业信誉,并且在合作过程中给予乙方相关的指导。
1.乙方对甲方的服务质量享有知情权;
2.乙方可以从甲方所作的推广中获得消费人数;
3.乙方可以从甲方提取消费者联系信息,了解客户使用情况,以提高产品服务质量。
乙方承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必须全部属实,乙方有义务积极、谨慎维护甲方的商业信誉。并承诺给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关于乙方的详细文字、图片介绍资料,用于甲方在其平台上展示;
6.乙方承诺,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都是正品,不能以次充好,无假冒伪劣产品,否则视乙方为违约;如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合作双方如果在合作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公平的原则协商处理该纠纷;如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应当向委托方(即事务委托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年月 日结束。
合同签订后,若甲方因故调整内容、取消产品信息发布或调整网站信息发布时间,须提前一周与乙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甲方签章: 公司名称: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法人或授权代表:
双方承诺在签约期内将严格按本合同约定执行,不得违约,如一方单方面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按实际销售额的50%作为违约金额支付守约方。
1.合作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2.合作期满后,根据双方合作情况续签合同。
3.合作的变更,需通过双方正式书面文件确认后方有效。
4.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政策因素使履行协议成为不可能,则协议自动解除;
十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双方签字认可的函件、电子数据、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必然部分。
十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原件,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扫描件有效。
乙方签章:
公司名称: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法人或授权代表:
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篇十四
甲 方:
住 址:
身份证号:
乙 方:
住 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2、住 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元
5、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 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 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 元
(1)甲方出资 元,占启动资金的50%;
(2)乙方出资 元,占启动资金的50%;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 账号: ),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5)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 元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 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3)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 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 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 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 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
5、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 。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
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
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 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自第 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
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
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
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 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
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篇十五
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杭州永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杭州永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 ???????(公章)
代表签字:??????????????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合伙人:甲(姓名),男, 年 月 日出生,现住址: 市 街道 号
合伙人:乙(姓名),男, 年 月 日出生,现住址: 市 街道 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 项目,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 万元,乙出资 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 %。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五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篇十六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开拓海外市场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开拓海外市场,负责甲方海外市场的宣传、推广、客户洽谈等业务开发工作。甲、乙双方是松散与紧密结合的合作关系,但乙方从事甲方的海外市场业务开发的工作时间,每月应不少于10日。
本协议自20xx年3月18日起至20xx年3月19日止。
三、委托内容。
5、乙方在甲方指导下做好海外市场用户对甲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的接受工作;
6、乙方不得在海外市场区域内代理其他品牌的与甲方同类的产品的业务开发工作;
7、乙方无权代表甲方签订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但经甲方特别授权(具有甲方的授权委托书)的.除外。
四、报酬。
2、根据乙方海外市场新签单情况,甲方将按乙方签订的订单货值的5‰(大写:千分之五)给乙方提成。
五、保密事项。
乙方在负责甲方海外市场业务开发过程中所获得的客户资料为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应当保密。并保证在合作关系解除后三年内不得泄露和利用。
六、合同生效。
1、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约起生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就本协议内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分歧意见甲、乙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私募基金协议书私募基金合作协议篇十七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推动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功能,加强高校科研及人才培养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联系,更好的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xxxxx(以下简称甲方)与xxxxx(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同意建立合作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共同发展”原则,甲乙双方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1、根据乙方的教学需要,可在甲方挂牌设立“xxx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训基地”,为乙方相关专业学生的见习、综合实操、毕业设计及社会实践等活动提供实训场所。
2、应乙方教学改革需要,甲方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选派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专业带头人或兼职教师,参与乙方人才培养过程;参与乙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改革、教材编写等工作,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
3、应乙方科学研究需要,甲方选派工程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参与乙方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援助和学术研讨,科研成果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
4、甲方应根据行业的发展,对乙方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提供建议和咨询。
5、乙方定期派遣一定数量的业务骨干教师到甲方及其下属相关企业挂职锻炼,培养“双师”队伍。
6、根据甲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当前任务,为甲方培养人才,双方联合培养城市园林专业学生(三年制高职),由甲方负责组织生源,双方共同参与人才培养。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甲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当前任务,乙方选派园林专业的优秀教师和学生,为甲方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过程中提供科技人力资源,协助项目申报和咨询评估。
2、应甲方要求,乙方选派专业人员参与甲方科研项目开发、技术改造、技术援助和学术研讨,科研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乙方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甲方转让。
3、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园林专业技术讲座、专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考证等方面的服务,双方可另签具体的`合作协议。
4、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提供规划、发展、管理、经营和科技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5、乙方在组织教师和学生参与科研合作、专业实习、人员培训等活动的过程中,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其他合理要求。
6、双方联合举办城市园林专业(三年制高职),由乙方负责日常教学,学习期间完成全部学业考试成绩合格,颁发教委验印的全日制高职毕业证书。双方可另签具体联合办学培养园林人才的协议。
1、甲方单位对接部门为xxxxx,乙方单位对接部门为xxxxx系。
2、为加强沟通和联系,甲、乙双方应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通过不定期的会面研究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
3、双方的具体合作项目可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另签协议;双方合作过程中因实习、培训、技术开发和咨询、生活安排、劳务等发生的费用,由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加以解决。
4、本协议有效期 年,协议期满可根据双方需要确定是否续签。
5、本协议履行出现纠纷,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安顺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