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大全(16篇)
方案的评估和反馈是调整和改善的重要环节。最后,要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确保方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这里有一些可行的方案供您参考和借鉴。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篇一
3月12日上午9时,平泉县机动车处置专场拍卖会在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厅举行。此次拍卖会为公车专场,消息一出,便引来多人电话询问,最终参与竞价的人数为28人。
“成交!”随着拍卖师的手起槌落,编号为1号的丰田霸道越野车被28号竞买人以14.2万元的起拍价成功竞得。
随后出场的斯巴鲁森林人因车况较好而受到多位竞买人追捧,而13.3万元的底价也被众人交口称赞“物美价廉”,经过多轮举牌,最终同样以14.2万元的价格成交。
编号为10号的本田雅阁轿车因其1.3万元的全场最低价而同样成为热点,经过5轮举牌,8号竞买人笑到了最后,以1.8万元的价格将其“收入囊中”。
“虽然行驶里程数多了点,但是政府用车一般都保养得比较好,车况我比较放心。”在签字确认时,8号竞买人告诉记者。
最终11辆公车成功拍卖5辆,总价47.2万元。其余6辆流拍。
28号竞买人无疑为本场公车拍卖会的最大赢家,这位杨姓市民一人购得3辆车,他表示购车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购买新车不但价格贵而且手续繁琐,而拍卖的公车不仅手续齐全,价格也合适。
“拍出的车辆大都被个人买走,前来‘淘车’的二手车市场也屡有斩获。”平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金纯双表示,自2013年6月26日以来,平泉县已陆续举办了4场公车拍卖会,共计拍卖公车16辆,总价137.25万元。本次公车拍卖会是平泉县今年举办的规模最大的一次,预计今后再次举办类似公车拍卖会。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篇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革我市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办发〔2015〕4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烟办发〔2016〕22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和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坚持统筹兼顾、政策配套。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分级、分类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政策措施的可行性。
3.坚持统一部署、分步推进。各级各部门按照省、烟台市和我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市和镇街两级党政机关同步推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照中央部署有序推进。
4.坚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后,全市党政机关公务交通成本节支率不得低于中央规定的比例。
(三)总体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完成市和镇街两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照上级部署有序推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实现公务出行便捷、车辆管理规范、交通费用节约、监管问责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市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参改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在编在岗的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先行参加本轮改革。
鼓励市和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工作需要。
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莱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旅游度假区参照市直部门参与本次车改。我市地税系统参加本级政府的公务用车改革。
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改革,待中央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部署。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改革后,市级党政机关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在莱州行政区划范围内普通公务出行,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
接。
(二)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的要求,全市公务交通补贴划分5个补贴层级,并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每人每月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960元,乡科级正职65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
允许参加车改单位从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总额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进行单位统筹,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全市各级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予以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创新处置方式,公开招标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和交易平台,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工作要按照封存停驶、鉴定评估、移交车辆、公开拍卖、收入上缴、核销账务六个步骤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参改车辆的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一)加强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
规定执行。除核定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涉及我市的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纪委监察、市场监管、农业(含畜牧、农机)、林业(含森林公安)、海监和地税]外,对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车辆,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车辆平台进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改革前未配车的单位,改革后亦不得增配车辆。
1.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市级党政机关按照从严控制总量、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在符合公务交通成本节支要求的前提下,市级和镇街两级党政机关共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共119辆,其中市级保留85辆,镇街保留34辆。市级和镇街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处根据上级车改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每个镇街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2辆。
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各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政局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70%保留。在中央确定的执法部门之外,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具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其他部门[涉及我市共有10个部门,具体包括国土、住建(含规划)、城管、交通、文化、卫生、环保、安监、物价、劳动监察],其执法执勤车辆应严格配置在一线岗位并严格控制总量,按市财政局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的60%保留。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跨部门综合性执法用车平台并于两年内到位。鼓励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专用摩托车作为执法执勤交通工具。
3.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全市可保留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8辆,其中我市涉及的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部门可保留14辆,其余4辆为一般部门的特种专业用车,目前尚未配备,由机关事务管理处统一分配。
4.调研和接待用车。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用车,原则上以社会化方式提供。确有特殊要求、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适当保留部分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我市共可保留2辆调研和接待用的中巴车。
(二)严格财务管理。
量和职务核定补贴数额,待应取消车辆封存、上交后按月发放。各镇街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监督检查。
把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部分汽车租赁公司,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五、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根据《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莱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莱政办发〔2015〕2号)精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市发展改革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牵头拟订全市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党政机关取消车辆的处置以及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车辆的编制核定和配备使用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研究拟定相关配套政策。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改革以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测算、制定和发放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拟订相关配套政策,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规定,办理已处置车辆的账务核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司勤人员安置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拟订相关配套政策。市编办负责参改单位和人员信息审核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公务用车改革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市国资中心根据市车改工作部署,负责国有企业公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
各镇街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各镇街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须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加快实施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周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模式,确保高效便捷地开展各项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到深层次的利益关系调整,要切实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篇三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xxx。
二、公务车及费用基本情况。
轻型普通货车、轻型专项作业车,改革前费用xxxx元。
三、公务车交通出行及交通费用报销标准。
根据《xxxxx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按照单位具体性质,结合日常业务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业务用务用车基础上,制定符合单位出行方式和交通费用报销标准。年总费用控制在xxx元,不得超支。个人公务用车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在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约束的前提下,据实报销交通补贴标准为xxx元/人/月。已享受交通补贴的岗位,不再执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政策,xx区范围以外的公务交通出行,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xx系统各事业单位除局财务集中核算中心参照区直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月发放交通补贴外,其余单位副科级及以上岗位发放交通补贴(正科级650元/月/人,副科级630元/月/人)其他岗位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xxx以外按80元/趟次,xxx境内40元/趟次。
四、司勤人员岗位安置。
司勤人员内部转岗。
五、加强监督。
单位应严肃公务车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虚假捏造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篇四
为深入贯彻中央第六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专项任务精神和有关会议要求,为了全面推进机关公务用车制度化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各项工作,现结合我镇工作任务和公务车辆资源配置及保障途径范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第六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专项任务精神,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政型机关要求,即以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降低公车私用情况的发生,降低单位财务支出负担,提升工作效率、推进廉政建设为目的,建立高效廉洁的公务车辆管理体制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相一致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按照中央第六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专项任务规定的要求,积极稳妥的实施我镇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并逐步在探索中完善和深化公车制度改革.确保完成我镇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公车改革涉及各方工作利益关系,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务运行。
3、厉行节约.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原则,有效解决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高消耗、低效率、资源配置不均、财务负担过重等问题,确保车改后单位财务经费支出明显降低.
4、公正透明.机关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将在充分征求领导干部和各科室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操作和实施.镇纪检监察全程将参与,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
三、主要任务。
1、对单位在编的11辆公务车辆,严格按规定按照规进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在辖区范围内的需要处理的日常机要通讯和突发应急事件,严格执行单位车辆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后,方可予以派遣.
3、对跨区域执行公务活动,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安排、统筹协调的公务车辆管理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在留用公务车辆不能完全保障的条件下,将由部门负责人联系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租赁保障.
四、总体目标。
加快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本镇实际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并且要加强监督检查.镇纪检监察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定期不定期做好公车改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公车是否违犯用途使用等现象进行着重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加强执纪问责追究,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车改工作的平稳实施。
平安镇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4日。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篇五
为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切实降低公务交通支出费用,《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配套文件日前出台,标志着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参改范围、主要任务、强化管理、组织实施7个部分共21条,重点围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补贴发放、车辆留用、司勤人员安置、拟取消车辆处置和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等几大关键问题,提出了具体政策和措施。
改革的6项主要任务是: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合理确定及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从严保留公务用车、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公开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
云南省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遵循“创新制度、保障公务;统筹兼顾、政策配套;因地制宜、倾斜基层;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但针对云南省边境线长、山高谷深、路网不健全、自然灾害频发以及禁毒防艾、处突维稳任务繁重和交通社会化保障能力差等实际,对基层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乡镇予以政策倾斜,确保改革后的公务用车。
《方案》明确,参加本次公车改革的机构为: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照规定执行。
参改机关(单位)在编在岗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全部参加改革。参改的车辆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方案》要求,要严格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加强监察审计。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成功、改到位。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篇六
一、组织机构。
成立了xxx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姓名、职务)副组长:(姓名、职务)……。
成员:(姓名、职务)……。
二、参改人员情况。
本单位现有人员编制人,实有人员人,其中不参加车改人(有允许不参加车改人员的单位填报)。藏爱人员:正县级领导干部人、调研员人、副县级领导干部人、副调研员人、镇科技领导干部人、主任科员人、副科级领导干部人、副主任科员人、科员级以下人、工勤人员人。
三、
参改车辆情况。
本单位现有一般公务用车辆,改革后保留一般公务车辆(有允许保留车辆的单位填报),取消一般公务用车辆。(单位如没有车辆,填报“本单位没有一般公务用车”)。
(一)保留车辆信息:车牌号、车辆品牌、排气量(升)、车架号、购车价格(万元)、购置时间、行驶里程(公里)、车辆类型。(按保留车辆数量分别填报)。
(二)取消车辆信息:车牌号、车辆品牌、排气量(升)、车架号、购车价格(万元)、购置时间、行驶里程(公里)、车辆类型。(按取消车辆数量分别填报)。
本单位现有执法用车辆,改革后保留执法用车辆,取消执法执勤用车辆。(由11个允许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单位填报,其他单位不需填报)。
(一)保留车辆信息:车牌号、车辆品牌、排气量(升)、车架号、购车价格(万元)、购置时间、行驶里程(公里)、车辆类型。(按保留车辆数量分别填报)。
(二)取消车辆信息:车牌号、车辆品牌、排气量(升)、车架号、购车价格(万元)、购置时间、行驶里程(公里)、车辆类型。(按取消车辆数量分别填报)。
四、司勤人员情况。
本单位现有正式司勤人员人,改革后提前离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留用(允许留用车辆单位)人,转岗人。现有临时司勤人员人,改革后继续聘用(留用司勤人员不足的单位)人,转入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
五、工作措施……。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篇七
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和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进。但客观地说,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还很不完善,以致于严重地制约和影响着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优化和素质的提高,既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司法腐败的防治。因此,还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现行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一、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在多数国家,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都被限定为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这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这只有通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才能获得。我国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建国初期至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前,按照有关领导的观点,充当法官、检察官者应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备高小文化者即可。而且由于高等法学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法院者占了大多数。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加之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短期培训获得,而且同时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自1983年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仍然沿袭过去的做法,把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安置复转军人的主要场所,以至于在大部分的`法院、检察院,复转军人出身的法官、检察官占了法官、检察官人数的一半以上。从总体上讲,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素质并没有太大的提高。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23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五)身体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由此可见,从1995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专科毕业以上。
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进行修改,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中的学历条件(其他条件未作修改),从开始,我国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同时,修订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任何人要获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1][2][3]。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篇八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翻一番。这是中共首次明确提出居民收入倍增目标。前不久国务院会议提出,本季度拟定收入分配制度总体改革方案。社会各界对收入分配改革给予厚望。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适应,中央企业工资改革势大势所趋,然而,中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对全社会的影响很大,必须进行充分论证。
一、充分考虑法律和政策刚性规定协调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日臻完善,有关工资方面的规定是企业设计薪资制度必须遵行的准则。
1.工资民主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薪资制度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稿且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2.最低工资原则:劳动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不得低于这个标准。
3.特殊人员和特殊情况工资支付原则:工会法规定,企业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负担;职工延长工时工资支付标准,劳动法及工资支付办法对此有刚性规定。
4.工资增长原则: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不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上述所有原则都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作出的刚性规定,中央企业设计薪资制度都必须涵盖这些内容,否则,便是违法而无效的,职工提起诉讼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上述法律规定所以亦有了创新和发展。比如分原来主张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现在则主张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既往的“两低原则”亦改为“同步原则”,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些原则性对中央企业职工薪资制度改革有着重大的意义,必须要充分考虑,实现法律和政策的统一,完善现代企业薪资制度。
二、确立符合中国特色中央企业实际情况的薪资理念。
目前而言,中央企业多数都是聘请国内外专家比照外国先进企业的薪资模式设计的薪资制度。然而,这些薪资制度多数没有考虑到中央企业的国有性质,甚至没有充分考虑到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于是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现行的薪资制度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确立符合本企业实际的薪资理念。如果企业没有确立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薪资理念,在其它企业实践再好的薪资制度都将不可能在本企业有效发挥作用。
党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指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莫名其妙地被篡改为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了;而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则又被篡改为了“降低人工成本”;薪资制度与市场经济接轨是符合发展方向的,而这样的指导思想在一些企业中则被简单化为“拉大差距”,结果采用了更为简单的办法即领导干部与一般员工“拉大了差距”,管理人员与生产一线的员工“拉大了差距”等等。正是这样一些理念使得职工的积极性受到了挫伤。这就是中央企业虽然强调和强化所谓绩效考核,实行绩效工资等等本来是科学薪资制度却不能发挥其激励作用的原因之所在。还有些照搬外国企业薪资模式水土不服的问题,比如有些企业学习日本的“密薪制”,试图以此实现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实践证明负面作用很大。
舆论所诟病的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在中央企业内部表现为高管“年薪”与职工“工资”之间差距过大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年薪”与“工资”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两者实际上是不存在可比性的。中央企业薪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中国企业的文化,必须厘清:工资、报酬、奖励、所得和收入等基本概念。设计薪资制度还必须弄清楚我国企业职工工资的意义:工资对于职工而言,是生活的来源,更是价值的肯定;工资对于企业而言,是人工成本,也是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更是社会责任问题。在我们国家,工资并非劳动力市场等价交换即劳动者并非简单的雇工,职工除了获得一定的生活收入,同时也对企业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一些无偿的奉献。
中央企业只有摒弃对所谓外国企业工资经验的迷信,摒弃菁英治企的观念,树立职工为本的思想,确立符合中国特色和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薪资理念,才能设计出行之有效的现代薪资制度。
三、中央企业薪资制度设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型中央企业必须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现代薪资制度。
1.薪资制度为企业发展战略服务。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把握自身的定位,包括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定位、承担的社会责任等等。比如电力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保障,基本属于服务类型的,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较重,经济效益增长受到诸多强制因素的限制。这样的定位决定其不可能通过大幅度提高薪资物质刺激提升职工的工作热情,薪资公平则显得更为重要。
2.民主是现代工资制度的重要特征。
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工资民主原则作出了刚性的规定。现代企业薪资制度必须贯彻民主精神,薪资制度的确定和实施都应当自始至终尊重职工广泛参与的权利。制定薪资制度要群策群力:薪资草案提交职代会讨论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吸纳各方面意见形成基本方案,还须与工会协商确定。薪资制度实施的过程中,职工有参加决定分配结果的权利;分配结果必须是公开透明的,中央企业绝对不应当实行秘密工资。
3.工资制度的。共享原则。
中央企业薪资制度体现共建共享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而言,共建共享是从根本上对职工工作热情的激励。共建共享的薪资制度首先包括建立薪资与企业效益同步的增长机制,还应当包括职工对企业利润的分享即所谓劳动分红。劳动分红则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
4.合理设计薪资制度中的科层。
根据所在岗位把企业员工分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和其他勤杂人员四个大类。一些企业是把管理人员的科层作为标杆,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比照管理人员科层薪资标准依次降低一个档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没有理由能够证明管理者的劳动比其他劳动更具有含金量。从理论上而言,在因为现代化生产的企业中技术要求比较高,研发人员的薪资标准应当比管理人员的劳动含金量更高些。所以,薪资制度的科层合理原则要求各群体人员都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划分,其最高工资标准的等级应当是一致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由企业监管部门负责考核决定,所以,不宜纳入企业内部薪资即工资制度。
5.薪资制度辅助措施。
薪资制度是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是不是符合本企业员工情况和生产性质以及发展战略。企业薪资结构应当在职工中得到该广泛地理解和认同,如哪些是工资,哪些奖励,哪些是报酬,哪些是分红,那些是计入工资总额的,哪些是企业利润支出等等。()按照科层逻辑建立的薪资制度,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科层通道即科层之间的转换程序。使职工了解晋升的原则和程序以及方法。企业文化对于发挥薪资制度的作用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秘密工资在我国中央企业中之所以有负面作用,就是因为其不符合我国社会和企业的文化。国有企业强调的职工“主人”共决理念,那些治企的“菁英”官僚是不能得到职工认同的。一些企业所谓“扁平化”管理模式,一般都是强化了管理者的“官僚”意识和作风,严重地束缚了职工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探索和完善中央企业薪资制度必须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结束语。
中央企业高管收入和职工工资多为舆论诟病,有我国薪资理论概念混乱的原因,也有对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等不了解和不理解的原因,更有中央企业自身存在的经营管理与人们期待之差距的原因。党中央国务院明确了新时期收入分配的新原则,中央企业必须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着眼明确自身的责任,在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增长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社会和企业实际情况的薪资制度,充分发挥薪资对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的作用,促进中央企业健康发展,对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篇九
3310。
(
肇府办函〔。
2015。
3
号
)
要求,为及时推进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坚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的改革目的,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保留车辆数量,科学制定总体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规定,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根据中央、省和肇庆市公车改革的部署要求,我市直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
2015。
年
6
月底前完成,各镇。
(
街道。
)
于
2015。
年
10。
月底前完成。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省和肇庆市相关规定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市直、镇(街道)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纪委机关和党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党委、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随本部门机关一并改革。
按照属地化原则,中央、省和肇庆市驻我市单位或省、肇庆市垂直管理单位与所在地区同步改革(中央和省另有规定除外)。
:各镇(街道)、各部门在编在岗的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
:各镇(街道)、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含单位自购用于公务的非定编车辆)。经核定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政务接待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草拟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跟踪了解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1
人,共。
8
人,人员名单于。
2
月
26。
日前报送到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办公室。
(
电话:
8392973)。
3
月
2
日统一集中到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办公。
职责分工具体如下:
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开展公务用车信息摸底填报工作(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1.
制定《高要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高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2.
综合平衡我市各镇(街道)、各部门公务交通补贴水平,研究提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制定我市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规范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将其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3.
制定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办法,规范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的定向化使用管理(市财政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4.
制定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规范涉及车辆的登记、评估、拍卖、处置工作(市财政局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5.
制定我市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的核定、登记、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委政法委负责)。
6.
制定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切实保障司勤人员的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7.
制定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和改革后的纪律规定,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和审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
2015。
年
2
2015。
年
3
2015。
年
3
月中下旬)。
2015。
年
3
2015。
年
4
2015。
年
5
2015。
年
6
(八)。
2015。
年
10。
2015。
2015。
年底前)。
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联席会议统筹指导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必须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对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群众了解、支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努力为改革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镇(街道)、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保我市改革整体节支率达到上级的要求。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篇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有利于学生成长、有利于国家选才、有利于社会公平的改革方向,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遵循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按照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统筹开展我省高中教育教学、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高职院校考试招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机制等改革,有序实施、稳步推进。
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立足我省省情,着力解决制约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实现制度创新,突出河北特色。
3.维护公平公正,择优录取。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高考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做到择优录取,确保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4.坚持多元录取,科学选才。遵循人才选拔与培养规律,科学构建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和多元录取机制,不断增强高等学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匹配度和认可度,科学选拔各类人才。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篇十一
一、工作思路:
在镇党委直接领导和教育局党委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理论学习、党员承诺、双向培养为活动载体,积极开展党建主题实践活动,努力提高我校党支部党建工作水平。
二、工作要点:
(一)、加强理论学习。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党的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共产党章程。;时事政治,形势报告;科学发展观理论等。学习形式和时间安排:采取自学与辅导相结合,集中与分组相结合,通过看录像、理论辅导、专题研讨、外出参观学习、学习先进人物事迹、答卷等多种形式进行。学后写出学习总结。通过学习,努力营造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的良好的氛围,并配合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稳定与发展。
(二)、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增强支部的活力。
(三)、加强党风廉正建设。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校务,政务公开,加强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发挥党风义务监督员的作用,严格对干部的监督和考察;贯彻落实教育局党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实行领导班子廉洁承诺制度,开展述职述廉活动。
2、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体察校情,了解师生的思想状况,深入群众,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学校工作。
3、开好党员民主生活会,对照《党章》,进一步查找自身不足,开展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的警示每个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增强党员开拓进取,努力拚搏,积极干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注重抓好思想理论建设,采取形式多样的学习方式,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理论,努力从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开展“学党章,找差距,争做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活动。
2、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引导教职工爱岗敬业、遵守道德、塑造良好一进校干部教师形象。在党员干部中积极开展旗帜建设,要求每名党员要做到“觉悟高于群众,行动先于群众,能力优于群众,业绩好于群众”,真正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业务学习。通过参加进修学历、校本培训、自学、函授等各种形式,加强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的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认真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宣传树立本校的先进典型任人物及事迹。宣传本校工作特色。使全校教师振奋精神,积极投身到我校继续教育工作中来,构筑良好的舆论环境。
5、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重点宣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内容,提高广大干部、教师的法律素质。
(五)、做好团组织、工会工作。
1、校工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教育工会工作精神,继续推进职代会工作,推进校务公开,进一步加强校工会的职能作用。
2、加强党对共青团组织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共青团组织章程,发挥团组织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努力提高学校德育工作水平。
三、保证措施:
1、加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提高干部理论修养、政治水平、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2、加强党群联系,抓住党内作风、学风等问题,坚持把思想作风建设摆在第一位,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
3、进一步强化党务工作各项措施,改进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各项党务工作制度。
4、培养树立典型,以典型带全面,提高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务工作的水平。
5、加强信息宣传报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学校的正面典型,提高学校整体知名度。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篇十二
兴宁市司法局参改人数共。
58。
人,其中正科级。
3
人、副科级。
7
人、科员级。
48。
人、科员以下其他人员。
人。
1
.司勤人员编制情况。共有司勤人员编制。
个,在编人数。
1
人,空编数。
个;
2
.司勤人员用工情况。兴宁市司法局涉改司勤人员共。
1
人,其中在册正式司勤人员。
人,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
1
人。
1
.车辆编制情况。共有车辆编制。
3
个,其中一般公务用车编制。
1
个、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2
个、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
个。
2
.实有车辆情况。实有车辆。
6
辆(其中广东省司法厅直拨司法所。
4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5
辆、执法执勤用车。
1
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辆、其他用车。
辆。
3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个;拟通过竞聘上岗、内部转岗、提前离岗、自谋职业等方式分别安置的人员数量分别是。
人。
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
1
人,其中合同到期终止合同。
人,合同未到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人,合同未到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人,未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人;拟清退的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
人。
2
辆,具体如下:
1
.保留机要通信、应急用车。
1
辆。
2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
1
辆。
除上述保留车辆外,其他车辆予以取消。应取消车辆详细情况见附表。
6
《封存车辆信息统计表》,封存地点为市司法局大院。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篇十三
完善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在公司法的框架内,国资委先后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等文件。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国资委又颁发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个文件的贯彻执行是完善中央企业董事会制度深化中央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外部董事的设置与作用。
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要求就是实现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权力制衡的公司制法人治理。所谓法人治理就是强调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在市场中是独立的经济活动主体,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在法律的范围内自主运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央提出了“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的总要求。经过多年的探索,中央企业实现了法人治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出资人和经理层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我们称之为“资营分离”。资营分离实际上是一种代理行为,怎样才能保证经理层不会背离出资人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就成为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提高经理层的效率,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创设外部董事制度是改变经理层决策权力、实现监督制衡的一个有效途径。对于一元制的公司,董事会承载着自我监督的职能,自我监督显然是存在隐忧的,所以,必须在分工上有专门的董事承担监督之责,才能达到内部权力制衡的目的,--外部董事制度应运而生。
借鉴了日本的模式我们制定了《公司法》,当时还并没有考虑到外部董事制度。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外部董事制度。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的规定,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同时,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外部董事制度,《公司法》修正案中也明确规定了建立外部董事的内容。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后,致力于中央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开展了董事会试点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央企董事会制度建设的规范,外部董事制度也被引人了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
所谓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也通常被称为独立董事(independentdirector),一般来说就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也有观点认为,外部董事应该界定为只在上市公司担任外部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外部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实行单一董事会制度的英美等国都有设置外部董事。在中央企业设置“专职”外部董事,这是我国中央企业完善法人治理机构的制度创新,是对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发展道路的重大探索。
设立外部董事对于促进中央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现有的环境的条件下,兼职的外部董事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作用还是有一定局限性的。据调查情况看,一些企业的外部董事尚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审议重大事项时态度不认真的有之,不能按时参加董事会议的有之,很少参加董事会议的有之,几乎不参加董事会决议的亦有之……有鉴于此,国务院国资委制定《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有其必要性,中央企业毕竟有其特殊性,这个《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办法》第一条规定:“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专职外部董事关键在于“专”
《办法》全文七章二十五条,涉及了对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主要内容,设置外部董事在董事会试点工作中至关重要,对规范中央企业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防范重大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办法》只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也就是我们过去所说的国有独资公司。《办法》没有把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内部的子公司。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来看,公司董事大体上可以分为这样几种类型:第一是股东董事,第二是外部董事或称独立董事,第三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即职工董事。《办法》规定的“专职”外部董事,理论上说,属于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中的一种类型。但是,我们必须强调的是专职外部董事的关键就在于一个“专”字,这是与兼职外部董事的一个大不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办法》特别指出:“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这就是专职外部董事与兼职外部董事的区别所在。兼职外部董事仅仅是不在董事任职企业内部,也不在有利益相关的企业或单位任职,但是,不排除在其它的机构或单位任职。一些经济学家、高校教授、资深学者或社会名流等等,往往被企业聘为所谓外部董事,但是,他们一般都是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服务组织中有自己的专门“职业”。兼职外部董事对于完善现代企业董事会制度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有其局限性,这个局限就在于其“兼”而不“专”。从知识结构、业领域等方面来说,兼职外部董事可能也是比较“专”业的,但是,因其“职”的兼就可能造成对任董事的企业不够“专”心了。另外,我们还知道,有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不设立“外部董事”,于是,就把公司退下来的老领导、老同事、各种老关系者聘请回来担任外部董事。这种的情况外部董事肯定是难以“独立”表达意见的,更谈不上“专”了。再者,这些外部董事在公司内部享受着各种待遇,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吃人嘴软等世俗伦理作崇,其“独立”作用也是很难得到保障的。我们无意否定外部董事的作用,但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毕竟是具有其中国特色的具体情况和运行规则,兼职的外部董事是难负其全部重任的。设置专职外部董事是贯彻国家对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保障中央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从源头上说,专职外部董事是由国资委任命或聘用的,兼职外部董事一般是由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聘任的;专职外部董事仅限于在国资委监管的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而不是泛用于其它国有企业;再者,专职外部董事是不在任何企事业单位有任职的,甚至也不应当有除任职董事的中央企业之外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的虚任职务。对于专职外部董事要“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其薪酬由国资委专门支付,在制度设计上就考虑到了破除兼职外部董事作用的“局限”性。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原则:第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第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第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第四,依法管理。《办法》突出强调了“社会认可”的原则,这是中央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不简单是所谓“国有”企业,根据宪法的规定,归根到底还是“全民所有制”的,这种全民所有的本质属性决定其所任用的专职外部董事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国资委接受国务院代表国家的授权肩负着监管国有资产使命,所以,中央企业的专职外部董事也必须是国资委认可的。所谓专业、专管、专用原则就是指专职外部董事应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由专门机构或部门统一管理,只担任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职务,不担任其他职务,专职外部董事只向董事会试点企业派出。专职外部董事的选拔通过组织推荐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结构需求,由国资委任聘到中央企业,实行任期制,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办法》规定: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国资委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受委托机构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帐、管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动等事项,并协助国资委有关厅局做好相关工作,建立专职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专职外部董事应当每半年向国资委报告一次工作,对于发生在任职单位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办法》的一个重要的亮点还在于明确规定了专职外部董事的退出条件和程序,不能切实履行其职责的专职外部董事必须依照本《办法》退出。
三、专职外部董事制度还面临着新问题需要做好具体工作。
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中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就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人才来源渠道问题,对外部董事的约束力的问题,队伍不够稳定问题,作用的局限性问题,等等。针对兼职外部董事存在的这些情况和问题,《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区别于兼职外部董事的专职外部董事的激励和评价措施机制,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按照《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执行,其薪酬标准由国资委制定,其受委托机构每年根据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拟订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后兑现。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在实行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肯定还会有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出现,还需要做好细致的具体工作。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篇十四
2016。
〕
1
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1
维护稳定。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合理确定车改范围及补贴政策,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进行。
2
实事求是。
结合我市地处边境口岸的实际情况,对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公务予以保障,对下乡工作用车等予以适当保障。
3
统筹兼顾。
平衡改革中各种因素,妥善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有效衔接当前改革与后续改革,稳步推进我市公务用车制度规范改革。
2016。
年
4
月
1
日启动,
6
月底前全面完成。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下半年适时启动,年底前完成。建立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符合我市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1.
机构范围:
我市党政机关(含保税区、边合区和两镇),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2.
人员范围:
市委、市政府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选择性参加车改。不参加车改的,保留定向工作用车,不领取交通补贴;参加车改的,不保留定向工作用车,领取交通补贴。
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的事业编制人员随事业单位车改时参加车改,不参加本次车改。事业单位中保留公务员身份和参公管理人员身份的人员参加本次车改。
3.
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接待、调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
1
我市公务交通补贴实行“分档定补,按月发放,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补贴办法。
2
150%。
即:厅级每人每月。
1950。
元、处级每人每月。
1200。
元、科级每人每月。
750。
元、科员及工勤人员每人每月。
650。
元。
军转干部按照现任职务发放交通补贴;政府驻外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驻在地车改补贴层级及补贴标准。
3
参改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后,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到我市行政区域外公出或参加会议,乘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所支付的差旅费,按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4
7%。
5
对于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停发的我市先行车改的公务交通补贴,按本方案确定的标准从停发日起补发,补发的车改补贴,可通过工资统发之外的方式进行补发。未参加车改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6
享受车改补贴人员职务级别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含人员变动),市编办负责界定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相关单位将界定审核结果报送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批享受车改人员补贴标准,相关单位将市人社部门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月将补贴统一划入车改人员工资账户。
7
10。
日前将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审批标准报送财政部门进行调整。财政部门于每月。
15。
日前将审核后的工资账户数据汇总报送代发银行,由银行统一代发。
8
因工作变动调离我市或调入未实行车改单位的人员,自调离的次月起,停发原职级的车改补贴。按规定停发工资人员不发放车改补贴。
1
机要通信应急接待和调研用车。
(
1
)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市委、市政府各配备。
3
台,政府办直接管理。
1
台,委托市公务用车平台统一管理。
5
台。市直各部门不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确需用车时,可申请由市公务用车平台负责提供。
(
2
)接待和调研用车。市委、市政府分别配备。
3
台,委托市公务用车平台统一管理;市直各部门不配备接待和调研用车;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参加车改,适当保留接待用车。
2
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中央
2011。
60%。
重新核定。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车辆,确需保留的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从严核定。
3
其他车辆。
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符合保留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车辆予以保留。
4
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
配备
40。
台车辆,保障机要通信、应急任务、接待调研和市区外公务出行等所需公务用车。
参改单位应取消的车辆,按车改办规定的时间,统一上交市财政局指定地点,从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定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市法制办配合市财政局按方案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公开拍卖,并对拍卖工作全程监督,拍卖收入扣除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1
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
对其他司勤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3
要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所需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成立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法制办、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委办、市编办、市政府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按照省统一部署,推进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协调、推动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督导检查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展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编制和报审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搭建市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制定出台市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办法。
市法制办配合市财政局按方案规定程序组织车辆拍卖工作,并对拍卖工作全程监督。
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核人员级别和职务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车补标准审批工作。
市编办负责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界定。
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市审计局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车改单位按现有车辆状况封存车辆,如实报告车辆情况,不得瞒报漏报,不得调换车辆,不得改变车辆内置;按规定时间、地点上交车辆,不得拖延;按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科学合理确定留用车辆;不得随意聘用司勤人员。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要重新核定车辆编制,严禁超编制留用车辆。定向工作用车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和接待、调研用车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使用。所有保留车辆,除定向工作用车和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应当喷涂明显标识。改革后,编制内车辆更新,应严格执行规定标准,用于机要通讯,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购买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
2014。
﹞
293。
号)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
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参改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2005。
﹞
23。
2009。
﹞
1
号)文件与本方案有不同规定的,按本方案执行。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篇十五
国资委今日在此间通报,截至目前,在53家中央企业中,已有12家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另有6家在二级骨干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占23%;有7家已经制订了相关方案,即将实行,占尚未实行企业的17%。
另外,在190家中央企业中,已有101家企业设置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占53%,其中39家设置了中层独立的法律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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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篇十六
国资委今日在此间通报,截至目前,在53家中央企业中,已有12家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另有6家在二级骨干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占23%;有7家已经制订了相关方案,即将实行,占尚未实行企业的17%。
另外,在190家中央企业中,已有101家企业设置了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占53%,其中39家设置了中层独立的法律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