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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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一
四、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五、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七、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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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二
一、目的: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化学危险品的种类:
1、爆炸品:易于燃烧和爆炸的物品、受到高温、摩擦、冲击或其它物质接触发生作用后剧烈反应而引起爆炸,如雷管、炸药等。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经过压缩后的气体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而发生爆炸的危险,如压缩空气、液化气。
3、易燃液体:易欲燃烧和挥发,其闪点(引火点)在摄氏四十五以下,或稍高于摄氏四十五度的液体物质,如汽油、乙醚、酒精等。
4、腐蚀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对人身和其它物品能因腐蚀作用而发生破坏现象,甚至引起燃烧和死亡,如硫酸、烧碱等。
(二)易爆物品。
储气罐、压力管道。
(1)易燃易爆物品应储存在符合安全防火条件好的地点,使用时应在无任何火种的排风良好处进行。
(2)使用汽油、醚类等易燃液体时,禁止明火,严禁在灼热物上放置。
(3)禁止将易燃物质用明火蒸馏和加热,其沸点低于100℃者(如汽油、乙醇、甲醇)在水浴或蒸汽浴上加热,其沸点高于100℃者可用油浴或沙浴等加热蒸馏,水浴、油浴也不准采用明火。
(4)绝对禁止在杯皿中沸和蒸发可燃物质,蒸发可燃物质之液体必须利用能避免其蒸汽逸入空气中的装置,其加热器安排及方法必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
(5)饱和蒸汽压力较大的液体、二硫化碳以及丙酮,不允许放在烧瓶中,应放在坚固的容器中。
(6)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室内,所有电气设备和照明都应采用防爆型的设备和装置。
(7)化学易燃品的容器,包装应该牢固、密封、材质适应化学易燃易爆品的性能,容器包装外部须印贴明显的警告标志,说明物质名称、化学性能和注意事项。
(8)储存室内温度保持在10~25℃范围之内。
(9)压力容器、管道管理:见: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的安全要求:
1、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堆放区的安全,严格出入制度,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渗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灰火。
2、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有标识,有专用容器、通道和通风口。
3、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配备相应的放火、防爆、防毒的安全设施。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装卸搬运规定:
1、必须轻拿轻放,严防振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2、严禁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物品混合装载。
3、对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要采取隔热和防潮措施。
4、装卸搬运毒害、腐蚀性、放射化学危险品时,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工具,工作结实后应清洗消毒。
5、装卸和搬运的职工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且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担任。
(五)关于保管化学危险品的人员要求:
1、选拔具有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保管工作。
2、保管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因工作需要调动必须把工作交接清楚。
3、保管人员要熟知化学危险品的性质、中毒的急救方法,消防器材的使用等,并不断提高业务知识。
五、管理职责。
1、安全员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监督管理。
3、生产科负责对压力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管理。
4、库房保管员按规定发放、登记易燃易爆物品出库。
六、管理程序。
七、隐患整改管理。
3.3.1安全隐患须以“隐患整改通知书”形式通报整改。
3.3.2库房、车间要对相关部门通报的事故隐患进行落实、整改,并将整改况反馈到相关部门。
3.3.3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要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在具备条件时必须整改完毕。
4、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生产科负责解释。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四
一、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情况,要详细造册登记,建立台账。
二、各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包装、分别运输、分别储存,严禁混装、混运、混存。
四、存放库房要符合消防要求,库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时,应严格履行领料登记制度,填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领取登记表》。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房。库房内要挂有明显的规章制度及警言、标语。
五、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量不得超过当天的用量,个人限课堂使用量。实验后应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确定安全,使用剩余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回收,残渣、残液不得随意倾倒,应集中安全处理。
六、使用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七、对不按规定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要视情节给予处理,有引发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五
油漆库及作业面;氧气瓶、乙炔瓶库、食堂天然气管道;机械使用、维修、保养时漏油。
1、上岗人员合格化。具备职业资格证书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岗位由主责部门定期组织岗位培训。
2、使用者必须熟悉所使用物品的安全要求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存放易燃物品的区域必须保持干燥、阴凉、通风,并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4、存放易燃物品的区域严禁吸烟,不得有明火。在存放区域明显位置张贴“严禁吸烟”、“严禁明火”的标志。需明火作业时必须经过负责管理人员批准,不得擅自操作。
5、存放易燃物品的库房应保持清洁,地面做防潮、防渗漏处理。
6、存放易燃物品的区域必须明显标识物品名称,对于张贴有商标的物品,必须将物品商标朝外放置,易于辨识。
7、对易燃物品进行分类、分区存放。对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存放。
8、油料、油漆及其他化学品定期变换存放位置,以防止沉淀结块,影响使用效果。
9、易挥发变质的物品,应根据使用情况随用随购,在不影响其使用效果的同时减少库存。
10、各种气瓶在使用时,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注意,平时与乙炔瓶之间的工作距离至少不小于5米。
11、各种气瓶不得暴晒、倒置使用。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
12、管理气瓶和天然气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对气瓶和管道进行检查,防止气瓶或管道的破损,防止连接部位或计量仪表的损坏,造成气体泄漏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物件以及操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13、食堂设专人负责,每天下班后对煤气开关进行检查,防止泄露。
14、易燃物品的运输、装卸应符合安全规定。运输过程中不得将乙炔瓶和氧气瓶混放,装卸做到轻拿轻放。
15、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储存、使用易燃物品的场所的监控。
16、必须在存放易燃物品的区域配置消防器材,例如:库房、食堂及其他重要地点。由专人负责,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检查、更换。
17、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并张贴“安全通道”等明显标志。
1、设专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控制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部门对污染情况进行检测。
2、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公司于每年12月份由主责部门组织对管理办法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当发生法律法规变化、产品和组织结构变化、事故事件和相关方投诉抱怨等情况时,及时进行评审,必要时更新相关信息,以保证其充分性和有效性。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六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仓库、实验室必须挂有明显的规章制度及警言、标语,库房 结构应该合理、符合防爆的要求。
2、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贮存,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 间留有通道及通风口,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合储存。
3、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爆品,不得堆放在 露天或高温地点。
4、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 品应隔离储存。
5、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挥发的物品应定期检查,防止燃烧、 爆炸。
6、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吸烟。
7、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实验室,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结 束后,进入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8、消防通道必须畅通。
9、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指派专人保管和发放。
10、使用部门必须严格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
1、凡毒性化学品应分类贮存,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及气化腐蚀 性等化学品贮存在同一库房。
2、凡剧毒化学品应用专门铁柜单独存放。
3、建立健全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入库、发放必须认真检查
登记,定期清点,帐物必须一致,发现数量不符时应立即认真追查原 因,及时报告,有毒有害物品应配备专人进行管理。
4、有毒有害物品库严禁非保管人员入库,保证有毒有害物品库 绝对安全。
5、有毒要害物品的发放与领取应加强计划管理,使用负责人应严格履行有毒要害物品领用审批手续,并填写领料单,登记数量。
为加强施工现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及工程财产设施不受损失,特制订本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分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剂、遇水燃烧物品等类,每类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学物理特征,有的会因受热、磨擦、撞击引起火灾,有的不须接触明火也会自行燃烧,为了减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规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须放在专用仓库中,爆炸物品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并应当和周围建筑交通要道输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仓库管-理-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爆炸物品知识的人担任。
三、贮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设施,进行存储。
四、储存物品要分类贮存,化学性能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灭火剂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五、爆炸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油灯、蜡烛及其他明火照明,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带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玩耍、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六、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管理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物品登记制度。
七、进入库房物品要检查验收登记,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或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规定限量,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严禁随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现场。
九、要加强贮存过程的管理,保管人员应对所保管物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十、各单位使用氧气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使用时两罐相距不得少于10米。 十一、气瓶的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并要设置两道防震胶圈。
十二、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办理;做到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撞击、倾倒和重压,以免容器破损泄漏而发生危险;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十三、仓库区、贮罐区严禁一切烟火并配足灭火器。
十四、控制领用数量,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进行登记,使用剩余物品要及时收回保管。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易燃物品的危害,保障公司员工的身命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
三、危险化学品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能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我们公司的易燃品为工业用酒精、助焊剂、包装用泡沫和纸箱等)
四、职责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装卸、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库房职责
1、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注册登记,建立档案;
3、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卸管理;
4、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管理;
5、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查看。
6、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装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废弃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装物的回收管理。
(二)采购部职责
所采购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生产车间各班组职责
负责本区域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的日常管理(由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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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储存和使用管理
4、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
7、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内附有与本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8、储存时码放不能过高。泡沫、纸箱类的码放高度与灯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5米,助焊剂、工业用酒精的码放高度不能超过两层。
六、经营管理
2、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向销售单位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七、装卸管理
2、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
3、人力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能超过人体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车运输不得超过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车、碰撞而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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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入库管理
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
九、废弃管理
2、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3、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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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施工现场消防重点防范部位是加工厂和材料堆放场,钢筋等构件加工时,由于使用电焊机等机械设备,容易飞溅火星,引起火灾事故;材料堆放场是消防的重点防范部位。为此我项目部制定了如下措施:
1、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2、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点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烟火。
3、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置专库专账,设专人管理。
4、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害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库房。
6、储存易燃可燃有毒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据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7、仓库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8、油漆、危险品、材料仓库、加工厂,必须符合消防要求,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设置禁止明火的禁告牌。
9、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押运和使用,应由政治可靠、责任心
强、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性和管理使用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的人员专人负责。
10、物资部门在易燃易爆物品入库时,除仓管员外,其他人员进入时需作登记。
11、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12、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的所有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13、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应有隔热、降温、防爆型通排风装置。
14、剩余少量的汽油应盛在专用带盖铁桶内并置于防火箱内,并标有“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15、在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中,若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时,应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七
第一条:仓库保管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是重要防火部位,必须做到严禁吸烟,严禁明火。
第三条: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设置专库专账,设专人管理,并严格出入库检查登记手续。
第四条:存放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可燃物品、有毒有害危险品应标明名称、性质。
第五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及有毒有害物品不能保存放在露天库。
第六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库房,不得动用明火,必要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同意开据动火证,并在专人监护下方能动火。
第七条:库房照明灯泡不得大于60w,灯头高出货架50cm以上距离。
第八条:库房内外设置防火标志,仓库院内要留存不得小于3.5米宽的消防通道,并结合储存物品性质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在明显部位设置火警电话119警示牌。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八
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各单位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化学危险品仓库。
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必须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品库房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爆物品的库房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玻璃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库房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
3、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如果施工工地的短期存放条件确有困难必须同库房存放时,则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露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和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4、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学危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
(2)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7)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灭火设施及通讯、报警装置,消防队应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
1、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
(2)化学危险物品与其它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和同车或者同船混合装运,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隔热或防潮措施。
(3)施工工地人力搬运化学危险物品不能超过人体重量的二分之一,人力车运输不得超过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车、碰撞而发生事故。
(4)装卸搬运毒害腐蚀和放射性化学物品时,应备有相应防护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毕,操作人员及使用工具必须清洗消毒。
(5)装卸化学危险物品,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地点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现场。
(6)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如果必须在夜间装卸时,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设备。
2、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使用合乎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使用火车的蔽车和脚踏车载运爆炸物品。
3、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前后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玻璃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4、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明火修理运输工具或用明火。在中途停留时,必须有人看守,并不准停留在机关、工厂、仓库附近、人口稠密的地区和桥梁、涵洞、水利工程等重要建筑设施旁。
5、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应视情况需要,派专人押运或指定可靠人员负责运输。不得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
6、载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要有明显标志。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2、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建立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工作认真负责和具有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新参加的人员,必须事先经过训练。
4、初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会同玻璃、技术部门共同把关,严格按照配方使用,并做好记录。
5、化学危险物品因保管过期,变质失效,应报告上级批准并征得所在地玻璃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予以销毁。
6、化学危险物品销毁工作必须由一名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亲自指挥,雨天和夜间尽量不进行销毁工作。
1、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安全岗位责任制。
2、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由专人、专库、专柜管理,毒口必须分别储存,用后归还原处,不准变动地方,绝对不允许无关人员打听储存地点、数量,保管人员有权不予回答。
第三条保管员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熟悉库内物资品种名称,物理化学性能及保管常识,避免自燃的火灾发生。
第四条在使用强酸、强碱及腐蚀性药品时,必须戴好防护物,只允许酸向水里倾入,禁忌反向。在使用易燃溶液前,必须事先检查火源和照明电源闸刀是否绝对安全,杜绝火种,保持室内通风、卫生,随时提高警惕,排除一切隐患。
第六条在从事毒品、剧毒操作时,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要听从工作人员管理,以防发生意外。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
为了加强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爆炸,保障小区人员和财产安全,遵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业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下列物品禁止进入小区,必须进入时应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8)使用的危险品应持有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并按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使用;
(9)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在小区周围停泊。滞留;
2.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
(1)危险物品应分类。隔离储存,并应确保无相互抵触。使用灭火剂不相容的储存;
3.任何业主。个人不得在小区从事经营。生产危险品的活动。
4、应当将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纳入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设立防火。防暴。禁烟标志;建立防火。防暴制度和防范措施,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5、不得在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火。吸烟和进行可能引起爆炸。火灾的其它活动。
江苏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xxxx—xx《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二
1. 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 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 木刨花、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6. 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 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特殊环境易燃易爆环境场所容易发生爆炸事故,对于工作人员造成的伤害是非常大的。在特殊环境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的物品需要进行制定物品管理规定,今天小编就来具体介绍一下特殊环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控制,以避免和减少有害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各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过程。
1.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2 警示标识(标志)指提醒进入工作场所人员注意安全(危害)的标识(标志)。
2 职责
2.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管理,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2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负责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2.3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活动的'环境影响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进行监督检查。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要求
3.1.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3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对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搬运、生产、输送、贮存、保管、使用等活动进行控制。
3.1.2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5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识别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情况,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3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8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有效控制措施,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路等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并对各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4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7.06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有效控制措施,对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并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5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等部门应按q/sz g59.31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在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搬运、生产、输送、贮存、保管、使用、处置等活动中,对易燃易爆物品及其贮存容器、相关设备等实施适当的警示标识(标志),以对相关人员做出必要的警示或提示。
3.1.6 从事采购、搬运、生产、输送、贮存、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活动的人员,应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防火防爆、消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1.7 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及使用场所应配备具有适宜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1.8 禁止在生产、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吸烟、燃明火,做生活间和开会学习。生产、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和作业场所,未经批准的非工作人员一律禁止入内。
3.2 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
3.2.1 采购人员必须了解所采购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物质安全资料数据(msds)、用途、用量、保存期限、运输和保存等方法。
3.2.2 采购人员必须按质、按量、按技术要求进行采购。对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无质量标签、无危险分类标签、内外包装有破损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采购。
3.3.2 搬运操作者对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无质量标签、无危险分类标签、内外包装有破损的危险化学品有权拒绝搬运。
3.3.3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搬运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操作者应戴防护面罩或护目镜,穿耐酸鞋和耐酸工作服,严禁赤手搬运或裸露皮肤工作。
3.4.1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贮存方式、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贮存数量不能超过2天的使用量,节假日必须封存。
3.4.2 易燃易爆物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安全、消防的要求,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隔离贮存,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标志)。贮存各类油品的油库应按q/sz g57.17标准规定进行控制。
3.4.3 易燃易爆物品专用仓库及使用场所应当根据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特性,在仓库及使用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环保运行要求。
3.4.4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等管理部门应对易燃易爆物品专用仓库的贮存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3.5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使用和处置
3.5.1 生产、使用和处置废弃易燃易爆物品,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其他要求执行。
3.5.2 有关部门在生产、输送、使用煤气时,应按q/sz g59.17标准规定,制定并实施有效防火、防爆措施,对煤气的生产、输送和使用予以控制。
g59.22标准规定,制定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对气瓶的灌充、运输、贮存、氧气乙炔(丙烯、丙烷)房、输送软管、割炬,以及氧气切割过程进行控制。
3.5.4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场所以及重点消防部位不应动明火。在进行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在这些部位动明火时,应按q/sz g59.16标准规定,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履行审批手续。
3.5.5 易燃易爆物品的废弃和处置,应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废弃的固体易燃易爆物品、油品、废弃包装物等的处置应按q/sz g57.12标准规定予以控制。
3.6 应急准备和响应
3.6.1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按q/sz g58.12标准规定识别易燃易爆物品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事故时做出必要的响应。
3.6.2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易燃易爆物品的情况,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设置必要的消防通道、人员疏散通道等,并组织员工进行灭火、人员疏散等消防演习。
3.6.3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对各部门针对易燃易爆物品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三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
六、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四
一、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征,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三、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类、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五、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止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七、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五
1、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危险品、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6、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六
一、生产和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其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部位,贮存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三、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专库存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与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四、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五、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七、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七
1.1 为加强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正常的生产程序,保障工厂财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企业厂区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重点部位的消防要点。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
2 总则
2.1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是经安委会调查后确定的,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凡在此作业区域员工均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演习与培训,遵守本制度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2.2 进入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施工、安装的外来人员,由业务接口部门和施工、安装单位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并与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订安全协议,需要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2.3 凡在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从事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作业,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定防火措施,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完善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中要进行监护,作业后要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产生才能离开现场。
3 职责
3.1 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是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划分工厂重点防火区域,对重点防火区域进行管控。
3.2 安全环境科安全部门负责对该区域内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实行归口管理,负责消防器材日常巡查、维护和更新;负责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组织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训练。
3.3 各部门、科室负责本区域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区域内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及其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负责督促该区域内员工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 公司内各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划定及安全要求
重要防火防爆场所及安全要求
序号 作业场所 危险性 安全管理要求
1 铝加工科 铸造炉较多的熔解铝,有易爆炸的危险。严禁注水,防止炉体渗漏,经常清除地面积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设立严禁注水标志。
2 涂装车间,总装场地 溶剂是易燃物,作业时存在爆炸性混合气体,有易燃爆炸的危险。作业区内严禁烟火,采用防爆设备和电器,加强通风,适当控制喷速,禁止使用容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护品和用具,油漆与溶剂容器口封闭严密,及时清理现场漆渣。
4 总装车间 车间内有汽油、制动液、有易燃易爆的危险。作业区严禁烟火,严格控制汽油、制动液存放量,纸皮、胶袋等易燃废物及时清除出车间。作业处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
5 库房、包装箱场地 库房、场地存放着纸皮及易燃物品等,易造成灾害性恶性事故。区域内严禁烟火,周围20米内严禁明火作业,库内设消防通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 危险化学品库、油库 溶剂、油料是易燃爆炸物品,极易引起燃烧、爆炸,易造成灾害事故。库房内及周围严禁烟火;采用防爆设备、电气;加强通风减少爆炸性混合气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周围30米严禁明火作业;防雷设施保持完好;禁忌物品严禁一起存放;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专人负责管理,非本岗位人员进行实行登记制度;每天必须进行安全巡查。
7 配变电站、发电房 有因雷击、控制失灵、小动物进入开关箱,绝缘破坏、漏油、油温升高等引起火灾事故。严禁烟火,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查,定期对配电设备进行检查,配足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每月进行点检。
8 气体库房存放场地 油脂、乙炔等易燃物接触氧易燃烧爆炸,压缩性气体受热或渗漏时有爆炸危险。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不能混放,不能接触油脂,库房必须通风良好,周围严禁明火,气瓶要垂直存放,扭紧瓶帽并有防倒防撞措施,非本岗人员进入库房实行登记制度。
9 天燃气调压站 管道泄漏有燃烧爆炸危险 专人管理,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保持通风良好,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
5车间消防管理规定
5.1 管理要求
1)铝加工科严禁注水,防止炉体渗漏,经常清除地面积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设立严禁注水标志。
2)车间内实行全车间禁烟制度,车间任何部位都不得吸烟。(吸烟应在吸烟室)
3)重点作业场地、应挂上明显防火标志,消防器材要配备齐全、充足。
4)作业区内,通风装置保持完好,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
5)现场储放各类溶剂用量须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如当班用量较大超过现场储量规定应采取多次领用的原则。
6)车间应有紧急疏散通道示意图和应急照明灯具,各类通道要保持畅通,安全门应方便有效,防火隔离门下方不得堆积杂物。车间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习。
7)涂装车间不准动用明火,确须动用明火的,必须按工厂动火审批要求进行。
7)车间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每天检查本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
5.2 操作要求
1)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区,确保通风装置完好,电气设备无故障,开启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得进行作业。
2)现场作业时,不得携带火种和手机,禁止使用手机,其它人员严禁入内。严格按劳保用品配备着装,不得穿着化纤制品以防产生静电。
3)作业场所严禁堆放其它杂物,作业完后及时清除地面、禁止积水。
4)作业人员应清楚现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5)车间所有人员应清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掌握应急疏散通道路线图。
6)遇节假日放假前将所有的油漆、溶剂等退回库房,统一保管。
8)车间内现场装配使用过的纸皮、胶袋、包装材料等易燃易爆物要及时清理。
6 产品库房消防管理规定
6.1 产品存放库房要对产品实行分区存放,每区之间保持一定间距。分区标志要明显。
6.2 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障碍物、杂物等,库房禁止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6.3 库房内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烟火标志。
6.4 库房内内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有效。
6.5 除了本部位管理人员及入库、出库人员外,其它人员禁止入内。
7 焊接作业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7.1 气焊、气割工末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7.2 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及各种热源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
7.3 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
7.4 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在公司确定动火区外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后,方能作业。
7.5 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
7.6 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
7.7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及导管接触。
7.8 焊割结束或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切断气源,并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能离开。
7.9 夏季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
7.10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8 变配电房消防管理规定
8.1 非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室。
8.2 配电室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物品。
8.3 电工未经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8.4 对变电器、露天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室内外配电装置和电器设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
8.5 值班电工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6 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8.7 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8.8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的地点及使用方法。
9其他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9.1 作业场所内消防器材配备要充足、完好,防火标志醒目。非动火区动火需严格按公司动火作业审批程序进行。
9.2 作业场所内须指定专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库房消防器材的保管和消防安全的检查。
9.3 作业场所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临时线,灯具应符合要求,配电线路应穿管。
9.4 对于初起火灾时,现场员工应及时组织扑救,并按应急响应流程执行。
9.5 下班时应仔细检查场所内物品、设施,确定正常后,关闭电气、门窗。
10 考核:对不执行本制度,按公司安全生产库房考核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做好安全工作以确保生产,规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流程使之有章有循;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人身安全、生产安全以及公生产安全公司财物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辖内的所有生产车间、仓库、储罐区、公办室、生活场所、员工集体宿舍、食堂等。
一、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各车间仓库的消防安全专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物业部组织实施执行。
二、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易、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售、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三、严禁带火种、火源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四、易燃易爆危化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易、专用储罐区、专用场所或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入库危险,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期检查,并做到以下七点:
1.严禁厂区内部和外部在未经申请情况下带入明火源。
2.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存放。
3.严格控制储存场仓库、储罐区等的温度和湿度,储罐区在盛夏时,要进行喷淋以降低温度。
4.严禁超期超量存储严禁。
5.严禁违规操作。
6.每天至少要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厂内的电器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维护检查和维护。
7.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六、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柱不小于零点三米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四条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五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六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到以下几点:
1)严禁场所内部和外部带入明火源;
2)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混存;
3)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
4)严禁超期超量储存;
5)严禁违章操作。
第七条每天至少每两小时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第八条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十八
四、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五、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暴晒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七、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八、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司的公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