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交通责任申请书 交通事故责任申请书(精选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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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撤销 交通警察大队的 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 负事故 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 年 月 日,被申请人驾驶 号轿车,由通化县快大茂镇去往通化市,在快大茂镇东安十字道口无超车条件下超车过程中超速行驶与在斑马线上烧纸的xxx、ooo相撞,导致xxx受伤,ooo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xxx和ooo对该次事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理由如下:
一、通县公交认字 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认定有严重遗漏。
该责任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在交叉路口无超车条件下超车,且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对被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认定是正确的,但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不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条,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上述规定,交叉路口没有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对在人行横道上的xxx,ooo更没有停车让行,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另一个根本原因。被申请人的多处违法行为导致了本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原责任认定书对被申请人严重违法的事实遗漏,导致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错误。
二、xxx,ooo于夜间在交叉路口的人行横道上烧纸,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是引起该起事故的原因,因此不应当对该起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原责任认定书对该部分认定错误。
xxx,ooo事故发生时所处的位置是人行横道,原责任认定书以车行道来论处是错误的。人行横道是为了保障行人安全的,当有人位于人行横道上时过往车辆应当无条件为行人让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尚且应当避让。而该起事故中xxx,ooo是位于交叉路口的人行横道上,因此机动车应当无条件的避让,也是机动车一方必须采取的措施。但是该起事故中被申请人非但没有避让,而是违法超速行驶,至于行人是在人行横道上通行还是逗留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全是因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应由被申请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原责任认定书对被申请人严重违法的事实遗漏,对xxx,ooo违法事实的认定及责任的承担是错误的,在该起交通事故是被申请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通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通县公交认字 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特申请复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通化市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男,xx岁,汉族,xx镇人,现住。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依法认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 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年6月9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根据x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申请人:蔡某
申请事项
请求撤消穗公交天认字()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重新判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事实和理由
x年3月28日9时35分,申请人驾驶广号车广园快速路火车东站路段与行人曾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x年5月7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做出穗公交天认字()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x年5月10日申请人收到认定书.申请人不服认定书,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 认定书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责任,错误。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规定是倡导性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等法律均无违反了该倡导性规范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处罚条款。该规范只能对条款有争议时作为解释的参照依据,不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如果该条款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百分之百地均负有责任(除非机动车静止不动,被动地被撞击)。
请求贵支队依法纠正下属基层大队的此种做法,否则基层执法交警运用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万能”条款,可以随心所欲地给机动车方判定责任。
2、本事故中申请人车辆性能正常、车循规蹈矩行驶,无任何违反车辆操作规范的行为,天河大队现列举不出申请人事故中驾车的哪一个行为或作为属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或者不文明驾驶。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无事实依据。
二、伤者曾某的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导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
1、《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等,设计时速低于60公里的机动车以及无遮盖运载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进入快速路……”,第1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予以处罚:(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行人进入快速路路面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伤者显然违反了前述严厉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伤者是在快速路上与快速行驶的车辆争峰,是“偏向虎山行”。本案事故地点伤者根本无通行权。
2、本案事故地点中间隔离带本有护栏,伤者是穿越护栏被损坏的缝隙突然钻出来的,申请人无法预料在先。
3、伤者是人民教师,本应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其本案横穿快速路的主观恶性明显。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广园快速路上遵章行驶,无任何违反交通规则、交通标示之行为,亦无任何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哪一个操作行为属不安全、不文明行为,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应属无过错;事故属伤者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擅自进入城市快速路且忽视安全横穿城市快速路导致。本次事故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违章行为,申请人对事故发生应当无责任。
假设申请人违反操作规范不安全文明驾驶存在,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亦远不能比伤者擅自进入城市快速路且忽视安全横穿城市快速路的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本案情节轻重明显悬殊,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公。
天河大队交警没有全面查明事实,滥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做出错误的责任认定, 请求贵支队秉公办事,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以教育公民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交通安全。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穗公交天认字()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申请人士兵证复印件;
交通责任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男,xx岁,汉族,xx镇人,现住。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依法认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 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年6月9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根据x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
交通责任申请书篇三
委托代理人:江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郑州市交警___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1、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交警___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______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郑公交认字第410____________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警___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a_________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___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a_________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a________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a____________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事故车辆豫a________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a____________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郑州市交警___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责任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镇人,现住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______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______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___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______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讲肇事人杨______事故发生后,酒气冲天,为逃避酒后驾驶取材脱离事故现场。依据法律规定,肇事人杨______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______为______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______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______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_________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_________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责任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缪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街道。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路认字(20xx)第00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5月12日作出的xx路认字(20xx)第00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1、事故发生现场位于xx一级公路8km+120m处,道路是南北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机动车道款15米,两侧硬路肩宽3米,机动车道中间设有绿化隔离设施,道路行政等级为省道。xx一级公路是收费公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中间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并且是全封闭,没有岔口,并且事故发生地点有明显的100码的限速标志,申请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条公路就是高等级公路,不可能出现行人与非机动车。事故发生时,能见度是夜间两三百米以上,视线良好,申请人时速控制在60km/h左右,明显低于100码的速度,也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行驶时关于雨天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的最高时速限制,并行驶在主车道上,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而事故认定书中提到的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地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的讲法是不正确的。
2、受害者龙xx带着长柄雨伞驾驶无反光装置的自行车,并驾驶到主车道以内,这些都是驾驶在高等级公路上的申请人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以外的情况,根本无法预料,也就是说申请人根本无法预料到这次事故的发生,也正是受害者的上述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
3、按照规定,xx一级公路是汽车行驶的专用车道,明令禁止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以及行人在该路段行驶,不知何原因受害者龙xx竟能驾驶自行车违法进入设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一级公路,并且驶入主车道内,该自行车没有反光装置,并且材料吸光,并且与夜色同色,导致被车辆碰撞,其行为明显故意,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或主要原因,另查明,受害者龙xx的户籍明显造假,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是“碰瓷”,并且事故认定书中也提到了受害者龙xx驾驶自行车居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因此,受害者龙xx应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关于受害者的户籍问题,申请人向多个机关反映,均未得到重视,并且经办警官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书面咨询函发送到当地派出所,而只是通过简单的电话咨询来确定受害者的户籍为非农,根据xx省公安厅20xx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xx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20xx年8月前,户口簿全部换成打印版,已经废除手写版,户口簿上的“户号”应该是国家统一格式的编号,而受害者家属提供的“户口簿”上的“户号”却是门牌号码。并且,受害者家属提供的两本“户口簿”是分别于20xx年和20xx年签发的,但笔迹却出自一人之手,最明显的地方有:“x”字的起笔、“x”字的“真”字上半部分,还有“阳”字和“县”字,运笔相同,笔锋相同。我们暂不讨论20xx年的“户口簿”是否真实,但20xx年的“户口簿”明显是伪造的,不符合上述xx省公安厅发布的相关通知,并且申请人已经委托xx省相关部门调查相关线索,以查实本案疑点,供公安部门破案。另外,申请人可以提供xx省xx县xx乡xx村xx的户主为李xx的“户口簿”,据了解,xx省xx县比xx县经济更落后,但xx县的户口簿在20xx年就已经采取打印版,xx县没理由不执行xx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还申请人一个公道,故请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交通责任申请书篇六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xxx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x月x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x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x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x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x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x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x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x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五、告知事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x年第x期和x年第x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交通责任申请书篇七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生于_____________年,汉族,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
2、依法认定_______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基本事实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违法,应认定无效。
三、被申请人__________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__________大队作出的__________交肇[20__________]第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这样的认定和处理,我实在无法接受,更无能力承担。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出该事故的全貌。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对该事故做一个合理、公正、公平的认定。
此致
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责任申请书篇八
被申请人:xx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撤销 交通警察大队的 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 负事故 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 年 月 日,被申请人驾驶 号轿车,由通化县快大茂镇去往通化市,在快大茂镇东安十字道口无超车条件下超车过程中超速行驶与在斑马线上烧纸的、ooo相撞,导致受伤,ooo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和ooo对该次事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理由如下:
一、通县公交认字 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认定有严重遗漏。
该责任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在交叉路口无超车条件下超车,且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对被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的认定是正确的,但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认定不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条,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上述规定,交叉路口没有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对在人行横道上的,ooo更没有停车让行,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另一个根本原因。被申请人的多处违法行为导致了本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原责任认定书对被申请人严重违法的事实遗漏,导致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错误。
二、,ooo于夜间在交叉路口的人行横道上烧纸,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是引起该起事故的原因,因此不应当对该起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原责任认定书对该部分认定错误。
,ooo事故发生时所处的位置是人行横道,原责任认定书以车行道来论处是错误的。人行横道是为了保障行人安全的,当有人位于人行横道上时过往车辆应当无条件为行人让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尚且应当避让。而该起事故中,ooo是位于交叉路口的人行横道上,因此机动车应当无条件的避让,也是机动车一方必须采取的措施。但是该起事故中被申请人非但没有避让,而是违法超速行驶,至于行人是在人行横道上通行还是逗留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全是因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应由被申请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原责任认定书对被申请人严重违法的事实遗漏,对,ooo违法事实的认定及责任的承担是错误的,在该起交通事故是被申请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通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通县公交认字 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特申请复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通化市交通警察支队
年 月 日
交通责任申请书篇九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_____市交警_____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_____市交警_____大队作出的郑公交认字第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被申请人魏_____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郑公交认字第_____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郑州市交警_____大队未查清事故车辆豫_____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的驾驶人,在未查清其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就作出事故认定责任书,严重影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时许,_____驾驶的豫_____号车与豫_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当时_____所驾驶的车上就只有_____一人,而豫_____重型自卸货车上却有两人,至于该两人哪一人是事发时的驾驶人,郑州市交警_____大队未查清。而查清豫_____号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该车上驾驶人存在酒驾、疲劳驾驶及无证驾驶等诸多违法情形,而由另一人冒牌顶替当时车辆的驾驶人。所以,郑州市交警_____大队在未查清事发时豫_____的驾驶人,而作出事故认定,有失公允。
二、事故车辆豫_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就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法规的规定,车辆都必须按时参加年检,在上路行驶之前也必须购买交强险,这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事故车辆豫_____号车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够买交强险的情形下就公然上路行驶,这种无视法律的规定、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对发生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综上,事故车辆豫__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诸多违法违规情形,对造成死亡一人的严重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事故双方的实际情况,事故车辆豫_____号车最低也应当负事故的次要责任。_____市交警_____大队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前提下,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错误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核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
此致
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责任申请书篇十
性别:
年龄:xx岁
民族:
籍贯:xx镇人
地址:现住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驾驶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道路上未确保安全,夜间行至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申请人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事实不清,本事故的基本事实是:xxx。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肇事人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弃车逃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xx为xx市拆迁工程铺设电缆无证在维修的人民路面驾驶工程施工车辆,没有违返“机动车通行”的相关准则的.行为,xx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其无证驾驶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已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1000元。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对xx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存在着:事实认定与责任承担之间的矛盾。既然xxx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xxx不应在此事故中承担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驾驶人员,故请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市公安支队
申请人:xxx
日期:
交通责任申请书篇十一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肇事人杨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6月9日作出的第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市公安支队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交通责任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___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__年_月_日作出的第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___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___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___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___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___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___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_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_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___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_年第__期和__年第__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
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
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
____年_月_日
交通责任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事项
请求撤消穗公交天认字(xxxx)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重新判定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事实和理由
xxxx年3月28日9时35分,申请人驾驶广xxxxxx号车广园快速路火车东站路段与行人曾某发生碰撞,造成曾某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xxxx年5月7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做出穗公交天认字(xxxx)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xxxx年5月10日申请人收到认定书.申请人不服认定书,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认定书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申请人应负事故责任,错误。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该规定是倡导性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等法律均无违反了该倡导性规范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处罚条款。该规范只能对条款有争议时作为解释的参照依据,不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如果该条款能作为处罚或判定责任的依据,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百分之百地均负有责任(除非机动车静止不动,被动地被撞击)。
请求贵支队依法纠正下属基层大队的此种做法,否则基层执法交警运用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万能”条款,可以随心所欲地给机动车方判定责任。
2、本事故中申请人车辆性能正常、车循规蹈矩行驶,无任何违反车辆操作规范的行为,天河大队现列举不出申请人事故中驾车的哪一个行为或作为属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或者不文明驾驶。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无事实依据。
二、伤者曾某的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导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
1、《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电瓶车等,设计时速低于60公里的机动车以及无遮盖运载散体物料的机动车辆进入快速路……”,第1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予以处罚:(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行人进入快速路路面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伤者显然违反了前述严厉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伤者是在快速路上与快速行驶的车辆争峰,是“偏向虎山行”。本案事故地点伤者根本无通行权。
2、本案事故地点中间隔离带本有护栏,伤者是穿越护栏被损坏的缝隙突然钻出来的,申请人无法预料在先。
3、伤者是人民教师,本应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其本案横穿快速路的主观恶性明显。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广园快速路上遵章行驶,无任何违反交通规则、交通标示之行为,亦无任何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哪一个操作行为属不安全、不文明行为,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应属无过错;事故属伤者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擅自进入城市快速路且忽视安全横穿城市快速路导致。本次事故无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违章行为,申请人对事故发生应当无责任。
假设申请人违反操作规范不安全文明驾驶存在,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亦远不能比伤者擅自进入城市快速路且忽视安全横穿城市快速路的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本案情节轻重明显悬殊,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公。
天河大队交警没有全面查明事实,滥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做出错误的责任认定,请求贵支队秉公办事,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以教育公民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交通安全。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附:1、穗公交天认字(xxxx)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申请人士兵证复印件;
交通责任申请书篇十四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同等责任的认定。
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家属和本人带来的严重伤害,对受害人的家属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按照城镇户籍标准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共计xxx*万元人民币;申请人也深刻认识到离开事故现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错误性。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 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路权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中对基本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而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中的陈述是:“受害人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而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害人在机动车道路内玩耍和通行分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第64条第1款规定,学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带领。认定书仅认定了受害人(患有脑瘫后遗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似乎只有受害人的监护人是有过错的,而忽视和遗漏了受害人行为的种种违法性和由此产生的事故中过错。
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以及受害人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对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
二、 申请人驶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影响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之间没有联系。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5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严重的过错,但没有导致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公安部门查证交通事故,包括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的相关证据收集。同时可以印证的是受害人的过错与申请人离开现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受害人在机动车道内玩耍、通行未有监护人带领,在形成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参照《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8。1。4条同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有误。依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6条,交通警察调查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而经申请人了解公安机关并未搜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现场监控录像。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未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对鉴定文书xxxxxx号做出与肇事车辆比对核实,致使从程序上影响了对鉴定文书自收到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权利的行使(《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事故车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至今未收到。事故认定书未按规定程序送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事故认定书应当分别送达当事人,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未送达本人。
综上,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结合申请人的主动投案自首情节和受害人之监护人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理的意见,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同等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