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范文(21篇)
心得体会是个人在经历一定事物或活动后,通过深入思考和反思后所得出的感悟和认识。心得体会是对所学内容或所做事情的一种总结。心得体会可以是对知识理解的升华,也可以是对经验教训的总结。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进一步巩固所学的知识,加深对事物的理解,并能提高个人的思辨能力。心得体会是一种与他人分享或自我复盘的方式,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促进个人成长与发展。心得体会是学习和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方向,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每次心得体会都是一次对自己的成长和进步的总结。以清晰明了的语言表达个人的心得和感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每篇范文都从不同的角度和经历出发,展示出了学习、工作或生活中的收获和思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在阅读这些心得体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共鸣和共同的问题,也能够从中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经验和建议。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关于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我们开展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通过学习会议精神和《条例》,我深受教育,感悟颇深。
《条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性。这次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政治协商工作加以制度化、规范化,是党中央专门规范政治协商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充分体现了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深刻理解,做好政治协商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通过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政治协商正确的政治方向,提升政治协商效能。学习贯彻《条例》,要求我们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坚强的党性贯穿开展政治协商工作的始终,不断增强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矢志不渝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条例》体现了鲜明的人民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条例》所称政治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开展的协商,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我们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体现了我们党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覆盖、全方位和全链条的特征,体现了我们党在政治协商工作中实现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有机统一。学习贯彻《条例》,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发扬民主、坦诚协商的原则要求,重视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广泛凝聚群众智慧,真正做到有事好商量、有事多商量、有事会商量,商以求同,协以成事。
《条例》体现了科学的指导性。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协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和完善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对政治协商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做好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条例》,要求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的内涵,牢牢把握政治协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着力把党中央关于政治协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在奋力推进“六个新xx”新征程上展现新作为。
《条例》体现了强大的引领性。我们必须深刻理解,政治协商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凝聚共识,通过政治协商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在根本问题、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把各方面力量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推动形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合力。学习贯彻《条例》,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优势、履职尽责,多建睿智之言、多献务实之策,进一步加大政治协商力度,拓宽民主监督广度,拓展参政议政深度,努力把党的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社会各界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此次《条例》修订,从顶层制度设计方面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制度化、法规化,进一步突出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必将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一是体现了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此次修订是将纪律创新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化,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透射出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的鲜明特征。二是体现了以严明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强决心。这次修订仅隔三年,在党内法规建设上并不多见,紧紧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释放出党中央以严明纪律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三是体现了以政治纪律带动其他纪律的鲜明导向。这次修订最突出的特色就是把政治纪律置于首位,提高到一个新高度,彰显出以政治纪律带动其它纪律的鲜明导向,推进了党的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高度融合统一。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出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对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具有重要作用。《条例》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要求,扎紧规矩制度“笼子”,将干部人事档案真抓真管、严抓严管、常抓常管、全程监督落到实处。
职责明确,确保归档材料精准。《条例》提出了5项工作原则,其中一项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划定了档案管理的职责,也是首次明确提出。根据《条例》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严肃填写,严格审核,确保归档材料的真实准确。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要结合实际,依照《条例》精神制定完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措施,将《条例》各项要求落细落实、落地见效。
纪律严明,确保管理环节规范。干部人事档案包含了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等管理环节,每一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确保环环相扣、相互印证。《条例》还主动适应新时代顺应新要求,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安全、便捷、共享、高效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让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融入信息时代特征。同时《条例》针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十一严禁”的纪律要求,划出工作底线,标明工作禁区,竖起警戒栏杆,杜绝了干部人事档案出现“年龄越填越小、工龄越填越早、学历越填越高、身份越造越假”的种种怪相。
使用严格,确保选人用人准确。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的基础数据源,真实反映了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全方位情况,有效确保党在正确选人用人上更加精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条例》还专门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范围,工作要求和程序,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范围、内容和问题处理等进行了规范,全面落实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凡转必审”要求,进一步营造了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监督到位,确保人事档案权威。《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下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职责,构建上级监督、自我监督、内部监督、其他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等全方位多维度立体化监督体系。《条例》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等作出规定。所谓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让人事档案成为选人用人的“带电高压线”,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等问题存在的土壤和条件,树立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条例》,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作风、严格规范的操作,切实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的服务功能,为从严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干部提供基础保障,为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护航”。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谋划,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以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党长期以来领导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使我更加清楚的认识到,政法事业要坚定政法工作“大方向”,围绕自身工作实际,在如何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并指导各项工作、助推党委政府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下面,谈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收获。
一、讲政治,始终坚定理想信念不动摇。牢牢把握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一定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贯彻执行军委主席负责制,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检方针,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一方面,对党忠诚,是检察队伍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检察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动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检心,用核心价值观激励斗志。坚持“干警战斗力到哪里,思想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凝聚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加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使命,只有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检察队伍才会倍增强大内生动力,新时代政法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紧要的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来抓,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二、必须坚决执行党的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更是在各种风险挑战中破浪前行,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民族复兴伟业的领航者。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在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的基础上,增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提出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的自觉性坚定性,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讲政治的知行合一者。要将提升政治能力贯穿于党性锤炼、强检实践的全过程,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断提高鉴别力和敏锐性,在学习状态下思考、在研究状态下工作,着重学习、深刻理解党对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的科学判断,真正认识、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新变化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真正成为党的事业的践行者、平安中国的捍卫者、深化改革的亲历者、群众幸福的维护者,为实现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在当前,就是要围绕《条例》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主动进攻的严打高压态势,不断适应动态化、信息化的新时期社会特点,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护民安。
三、必须打造过硬的检察队伍。《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定下了制度框架。《条例》第八章直接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我们要持续不断地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人为镜、以案为鉴,自觉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从检。同时,在全面贯彻从严治党新要求,不断强化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和领导班子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两个责任”,固化完善常态监督机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做到言行一致,忠实地面对党、面对组织、面对人民、面对同志。要做到品行端正,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要做到秉公办事,以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切实处理好公和私、权与法的关系。
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我认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关键在于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锻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铁军。
政治过硬立旗帜。政法队伍是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这一性质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确保政治上绝对忠诚可靠。政治上的坚定源于理论上的清醒,要抓好科学理论武装,认真学习党史国史,学习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多吸“理念之氧”,常补“精神之钙”,教育引导广大政法干警学思践悟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业务过硬树标杆。业务过硬是政法队伍的安身立命之本,政法干警应带头树立业务标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法系统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要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全面提升政法干警业务水平。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政法干警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护法,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善于做群众工作,注重发挥调解作用,将群众诉求和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矛盾纠纷调处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等新领域新知识的学习,强化对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的意识和能力的培训,推动科技兴警、科技强警,提高防控风险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
责任过硬保民生。政法机关承担着大量公共服务职能,政法机关工作到不到位,直接反映在每名政法干警的身上。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培养“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忠诚履职、不辱使命,把群众事当自己事,多动嘴、勤跑腿,让群众开心至、满意归。要强化使命担当,扛起责任大旗,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面对重大政治考验,必须挺身而出,绝不袖手旁观;面对不良社会风气,必须坚决斗争,绝不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出来、顶上去,绝不畏缩不前。要敢于到斗争冲突最前沿、维护稳定第一线去迎接挑战,到条件最艰苦、情况最复杂、矛盾最集中的地方去破解难题,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纪律过硬铸底线。要坚持从严治警不动摇,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以强大的纪律约束力保证政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严”字把关,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真正把规矩挺在前面,让“六大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严厉打击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让政法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无处遁形,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作风过硬暖民心。作风建设直接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和人民事业的兴旺发达,少数政法干警的一些不正之风和“微腐败”,看似“小毛病”,实则“大危害”,影响的是社会整体对政法队伍甚至党和政府的评价。一次不文明的执法,一场不公正的审判甚至一件不规范的着装,都有可能伤害民心,导致巨大损失,因此作风建设必须常抓不懈。要持之以恒与“四风”作斗争,求真务实反对形式主义,心系群众反对官僚主义,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勤俭节约反对奢靡之风。广大政法干警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善于倾听群众心声,打好作风建设仗,练好为民服务功,雷厉风行、真抓实干,以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为切入点,做群众的贴心人和勤务员。
一是集中学习。我参加了云南省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等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了研讨班的全部课程。2019年5月17日,中共五华区委政法委召开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昆明市政法委政治部主任杨晓红全文领学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五华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霍延同志对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作了讲话。二是个人自学,认真学习并逐条逐句通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全面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并把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与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起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融会贯通。
(一)必须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系列重大问题,主要包括: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依据是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等重大职权,以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等;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规定了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在政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同时,必须主动接受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指导和协调。“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绝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
(二)必须学深学透,真正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落实好,学深、悟透、践行。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应该模范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纪律。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措施,带头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同学习贯彻党章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精神结合起来,联系具体的工作实际,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熟读深研法规释义,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底线,做到学深悟透、学以致用,同时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纪在法前、纪法分开,严格执纪、一寸不让,坚决做到捍卫党规党纪的严肃性,为法院系统的党员干部树立遵纪律、守规矩的标杆。
(三)准确站位认真履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院的整体工作上说,审判业务部门是“主角”,纪检部门是“配角”。纪检组在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履行监督责任的前提下,更要把“配角”演好,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做到相得益彰。把运用好“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只能是极少数,坚决把增量遏制住。把审务督察、审计、信访发现的问题线索作为执纪审查的重要源头,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
(四)从严律己,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办案纪律,坚决防止不守规矩、擅做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违反审查纪律,跑风漏气等行为。要切实履责担当,强化监督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落实监督履职行为,避免不敢抓、不想管、监督缺位。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既要自身正、过得硬,又要抓班子、带队伍,养成极端负责、敢于担当的作风。纪检组要强化对法院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健全与领导班子廉政谈话、约谈、问责制度,积极发现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严格避免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等渎职行为。
(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立足本位,克尽职守。“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学习正是保证工作圆满成功的一股灵动的“活水”,只有善于学习,勤于思考的人才是真正会工作、能工作的人。作为一名领导,乃至普通一员,也要勤奋学习,刻苦努力:一要懂得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道理,树立终身学习思想。二要有持之以恒、锲而不舍的毅力。坚持学习,重视平时积累,扩充知识储备。三要学有所成、学以致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干事创业的本领。
红色引领,党旗飘扬。作为共产党员的法院纪检人,我们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知行合一,抓细抓实,真正把自己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在平常、严在日常、做在经常,始终保持对党和人民的绝对忠诚,养成纪律自觉和做人有底的良好的习惯,不断向着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而前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力做好当前各项工作。
开展“四学三宣讲”
提升公安工作能力建设。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条例》与省委《实施细则》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精心组织谋划、积极创新方法、强化学习宣讲、落实学用结合,在全警推行“四学三宣讲”,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升新时代公安工作能力建设,践行对党的忠诚。
学习引领。
提升学习宣传覆盖面和知晓率。
市公安局采用多种学习方式相结合,提升学习宣传覆盖面和知晓率。首先,通过“党委统领学”,多次组织召开党委会和党委扩大会议,专题传达学习《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市公安局党委及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委(总支)通过多场次组织中心组学习会和党委扩大会,以专题学习、交流研讨、撰写体会等方式,列出专题、反复学习研讨。其次,采用“全警覆盖学”,通过“西安公安大讲堂”,邀请专家教授通过视频会议形式,进行专题授课解读,通过“主题党日”“政治练兵主题日”“三会一课”等形式,组织党员民警进一步深入学习,利用晋衔晋升、业务培训等各类培训,开设专题辅导课程。同时,以“宣传促进学”,利用公安内网登载学习解读文件、交流学习经验等方式,搭建学习平台,引导民警充分利用“学习强国”“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拓展学习内容,不断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并通过在各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学习宣传标语,在宣传栏、led滚动屏、信息播报系统等载体设置图文解读、学习体会等内容,达到营造浓厚学习宣传氛围,切实提高全警学习宣传贯彻自觉性和积极性的目的。最后,通过“测试深化学”,向全局各单位下发了《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省委实施细则(试行)暨政治练兵测试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全警学习、全员参考”的要求进行专题考试。通过答题达到促进学习、深化效果的目的,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强化宣讲。
大力推进《条例》入脑入耳入心。
为使学习《条例》取得实效,市公安局突出“书记宣讲”,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书记坚持突出公安机关特点,撰写《宣讲提纲》,认真开展“书记讲《条例》”活动,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肖西亮带头宣讲,市公安局党委成员也纷纷深入基层指导分管联系单位开展学习活动;各级党组织书记主动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市公安局采用“上门宣讲”的方式,专门组建了两个宣讲调研组,深入全局基层单位开展巡回宣讲、一线宣讲、上门授课;并组建了文艺宣讲小分队,通过“文艺宣讲”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围绕学习贯彻《条例》、省委《实施细则》要求,警官艺术团精心编排了形式多样的文艺作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动的宣讲工作。
完善制度。
强化机制建设注重制度执行实效。
在健全执法办案中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和执法司法保障工作方面,市公安局及时修订了《执法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为落实“三项规定”,确保执法办案独立公正,专门出台了《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为改善执法条件,大力推进执法办案中心建设,逐批改造基层派出所基础设施,完成一线民警休息用房建设。为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了维权委员会,并与相关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成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法律服务中心,为民警、辅警在执法中受到不法侵害及时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在健全党委成员参与重要决策及重要业务制度方面,制订了《中共西安市公安局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办法》。在健全党委议事规则方面,拟定了《中共西安市公安局委员会议事规则》,从八个方面明确了市公安局党委议事工作的具体要求。在健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机制方面,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强化领导机制,健全协作机制,切实形成上下一股绳,全警一盘棋的工作氛围。
提升能力。
聚焦三大职能践行对党的忠诚。
市公安局党委始终将《条例》精神的学习贯彻,作为推动公安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立足服务和保障大局的根本职责,紧盯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任务,牢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使命,聚焦专政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紧扣主责主业,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通过科技强警、精准防控,着力打造更高水准的平安城市;通过聚焦难点、整治乱点,创建文明交通;以“放管服”改革为动力,不断提升公安为民服务水平,努力打造“民生警务”、优化营商环境。
西安市公安局党委将继续抓好《条例》宣教工作与制度执行的常态化、长效化建设,以《条例》的学习贯彻实际成效,强化公安党建工作、推动公安业务发展、提升公安队伍素养、夯实公安忠诚之基,始终确保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不动摇,助力新时代古城公安事业迈上新台阶。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系列重大问题,是党的一项基本法规,通过近一段时间集中学习,对政法工作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和认识,主要有以下体会:
一、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政法战线旗帜鲜明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政法之魂,也是政法工作最本质的特征、最大的优势和最根本的保证。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抓好学习教育成果转化,自觉在上坚决维护核心、看其追随,在思想上强化认识、坚定理想信念,在行动上狠抓落实、推动政法工作发展,确保政法工作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唯一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政法工作和群众路线结合起来,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工作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是党群众观点的具体化。
三、坚定不移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准确把握从严管党治警新要求,努力树立公安队伍新气象。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严格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积极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机场分局于2019年7月6日挂牌成立,改革后机场分局得到了市公安局党委的厚爱和各警种的关心爱护,2020年机场分局将继续学习贯彻和落实《条例》,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任务,强化党的政治建设、打好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筑牢平安机场基石等,努力推动新时代机场分局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以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党长期以来领导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使我更加清楚的认识到,政法事业要坚定政法工作“大方向”,围绕自身工作实际,在如何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并指导各项工作、助推党委政府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下面,谈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收获。
牢牢把握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一定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贯彻执行军委主席负责制,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警方针,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一方面,对党忠诚,是政法队伍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政法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动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警心,用核心价值观激励斗志。坚持“干警战斗力到哪里,思想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凝聚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积极推进“互联网+政治工作”、加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另一方面,政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使命,只有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政法队伍才会倍增强大内生动力,新时代政法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紧要的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来抓,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更是在各种风险挑战中破浪前行,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民族复兴伟业的领航者。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在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的基础上,增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提出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的自觉性坚定性,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讲政治的知行合一者。要将提升政治能力贯穿于党性锤炼、强警实践的全过程,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断提高鉴别力和敏锐性,在学习状态下思考、在研究状态下工作,着重学习、深刻理解党对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的科学判断,真正认识、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新变化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真正成为党的事业的践行者、平安中国的捍卫者、深化改革的亲历者、群众幸福的维护者,为实现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在当前,就是要围绕《条例》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主动进攻的严打高压态势,不断适应动态化、信息化的新时期社会特点,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护民安。坚持“经济发展到哪里,政法机关就服务保障到哪里”“保安全就是最好的服务民生”“化解矛盾、减少阻力就是服务发展”三大理念,以打击护航发展,以服务助推发展,以除患保障发展,担当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先锋队、排头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定下了规规框框。政法队伍作为纪律部队,能否做到纪律严明,事关政法机关战斗力,事关党和政府形象。政法工作性质就决定了政法干警会面对违法违纪和歪风邪气的直接侵扰,所以《条例》第八章直接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古语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更应以身作则,以上带下,发扬求真务实、团结奋进的作风;心系全局、关心群众,发扬励精图治、开拓进取的作风;廉洁自律,淡泊名利,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作风。在今后的工作中,政法机关领导干部要持续不断地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人为镜、以《例》为鉴,自觉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从警。同时,在全警全面贯彻从严治党新要求,不断强化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和领导班子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两个责任”,固化完善常态监督机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不断提高政法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
凝神聚力,勇毅笃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在党坚强领导下的政法队伍不断淬炼忠诚警魂、浇铸坚定信仰,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恪守《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力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创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基本法规,是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需要我们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作为基层干部如何践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党的领导是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进入新时代以来,政法工作面临着新考验、新挑战、新任务,我们需要积极学习条例精神,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践行条例精神,构建新时代下的政法工作开展良好局面。
落实责任担当,争当人民好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贯穿于党的一切工作中,政法工作的开展推进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原则。做为新时代干部的我们需要明确我们的目标、使命与责任是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而奋斗努力,压实责任担当,坚定不渝的做人民的好公仆。
加强思想建设,提升综合实力。“打铁还需自身硬”这句话深刻的告诉我们无论做任何事,只有自己变强了,拥有过硬的实力才能应对一切困难和挑战。这就要求新时代的干部不断加强学习,以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以此来应对开展政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让政法工作更好的落到实处、落到基层。
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也将遇到新的任务、挑战,此时我党颁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非常有必要,予以政法工作的开展强有力的指导。只有坚决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全党上下团结一致,消除党内忧患与困难,共同推进国家的发展。
人民公安开展执法办案的过程,既可以说是政治性要求很高的业务工作,也可以说是业务性要求很精的政治工作。在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让办理的每个案件都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绝对服从和服务于全区中心工作大局。几点学习体会如下:
一是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精神。不断加大学习力度,自觉把学习贯彻《政法工作条例》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主动通过支部集中学、个人自学等方式,反复锤炼自身的党性和政治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确保自身在开展法院各项工作中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要严格对照《政法工作条例》具体工作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落实到位,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党的制度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在单位内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深入查摆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深入开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干警队伍公正高效廉洁。
三要充分发挥公安职能作用。要以有力的举措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真正吃透摸准、学懂弄通条例精神,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单位落地生根,指导全局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依法严惩刑事犯罪,严格落实党委及上级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要求,维护基层稳定,保障群众安全。
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已正式颁布实施。《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一次全面谋划,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准确的前进方向,具有非常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检察院开展执法办案的过程,既可以说是政治性要求很高的业务工作,也可以说是业务性要求很精的政治工作。在贯彻落实《条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让办理的每个案件都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绝对服从和服务于全区中心工作大局。我的几点学习体会如下:
一、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检方针,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一方面,对党忠诚,是检察队伍的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检察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动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检心,用核心价值观激励斗志,凝聚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加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另一方面,只有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检察队伍才会倍增强大内生动力,新时代检察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紧要的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来抓,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二、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正如张军检察长在多次讲话中强调的,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是业务极强的政治机关。检察机关旗帜鲜明的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第一位的要求,也是检察工作最本质的特征、最大的优势和最根本的保证。在新时期开展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必须将“讲政治”这一硬性要求切实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落实到日常办案工作中,落实到接待群众来访中。只有注重持续的学习,才能“补足精神之钙,强壮力量之肌”,才能保证检察队伍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保持忠实可靠,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正确的方向前进。在当前,就是要围绕《条例》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适应动态化、信息化的新时期社会特点,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护民安。以办案护航发展,以服务助推发展,担当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先锋队、排头兵,通过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
三、须坚决执行党的决策部署。要严格对照《条例》具体工作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贯彻党中央及省、市、区委对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工作要求,绝对遵守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上级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单位内得到精准地贯彻执行。要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落实到位,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党的制度规定,同时抓好个人所分管的院党总支及各支部的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贯彻落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在单位内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深入查摆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深入开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检察干警队伍公正高效廉洁。
四、充分发挥检察院职能作用。《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检察队伍能否做到纪律严明,事关检察机关战斗力,事关党和检察机关形象。政法工作性质就决定了政法干警会面对违法违纪和歪风邪气的直接侵扰,《条例》第八章直接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工作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责任十分重大;检察干警的能力水平体现着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不能放松要求。一是要以有力的举措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真正吃透摸准、学懂弄通条例精神,研究制定出符合本院工作实际的有效措施,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单位落地生根,指导全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二是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依法严惩刑事犯罪,严格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要求,维护基层稳定,保障群众安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诚信的法治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要以更加有力举措提升公益诉讼检察水平,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在红色资源和文化遗存保护等方面深度挖掘。四是要以更加有力举措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机关联系企业制度,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的各类违法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为深化改革创新、推进经济转型发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等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为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五是要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清理化解信访积案专项攻坚活动,着力做好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全面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制度,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以高质量的法律监督工作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助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新城”。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持续不断地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条例》为鉴,自觉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从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忘从检初心。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重大部署,是对党领导政法工作成功经验的系统总结,是对新时代党领导政法工作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是新时代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基本遵循和总规范,具有鲜明而强烈的时代感,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实践表明,党的领导是事业成就的根本保障,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政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就、赢得新发展的首要条件。《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公安机关在政法工作中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历史使命,只有把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到我们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新时代公安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全球新冠疫情引发了更加严峻的国内外形势,这些都对政法工作、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政工部门就是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重点在政治建设、学习教育等方面多谋划、下功夫。
一是坚持政治建警,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育警铸魂、固本培元的重要工程常抓不懈,坚持不懈的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不断突出政治建设,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抓好学习教育,通过政治轮训、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等形式,组织全体民警学习、重温《条例》原文,广泛开展交流讨论,实现全覆盖,迅速把全警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不断坚定理想信念,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党对政法工作、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自觉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着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决确保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三是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认识从制度层面就加强党的政治建设、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政法工作的重要意义,牵头完善局党委工作规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述职报告等工作制度、机制,在市委、市委政法委、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好全市公安机关党的建设、政治轮训、公安改革、干部任用等工作,不断整体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是狠抓贯彻落实,围绕中心工作,自觉主动对标对表,推动《条例》落实,切实把上级党委、政法委的部署要求贯彻到工作中、体现到行动上。注重在落实工作中,不断增强政治历练、积累政治经验、增进政治智慧,提升工作预见性、主动性,进一步结合政工工作实际,富有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在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等各方面,攻坚克难、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加强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锻造“四个铁一般”的过硬队伍,忠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使命。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基本法规,是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需要我们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作为基层干部如何践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党的领导是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进入新时代以来,政法工作面临着新考验、新挑战、新任务,我们需要积极学习条例精神,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践行条例精神,构建新时代下的政法工作开展良好局面。
落实责任担当,争当人民好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贯穿于党的一切工作中,政法工作的开展推进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原则。做为新时代干部的我们需要明确我们的目标、使命与责任是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而奋斗努力,压实责任担当,坚定不渝的做人民的好公仆。
加强思想建设,提升综合实力。“打铁还需自身硬”这句话深刻的告诉我们无论做任何事,只有自己变强了,拥有过硬的实力才能应对一切困难和挑战。这就要求新时代的干部不断加强学习,以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以此来应对开展政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让政法工作更好的落到实处、落到基层。
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也将遇到新的任务、挑战,此时我党颁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非常有必要,予以政法工作的开展强有力的指导。只有坚决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全党上下团结一致,消除党内忧患与困难,共同推进国家的发展。
党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已正式颁布实施。《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一次全面谋划,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准确的前进方向,具有非常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检察院开展执法办案的过程,既可以说是政治性要求很高的业务工作,也可以说是业务性要求很精的政治工作。在贯彻落实《条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让办理的每个案件都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绝对服从和服务于全区中心工作大局。我的几点学习体会如下:
一、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检方针,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一方面,对党忠诚,是检察队伍的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检察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动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检心,用核心价值观激励斗志,凝聚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加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另一方面,只有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检察队伍才会倍增强大内生动力,新时代检察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紧要的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来抓,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二、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正如张军检察长在多次讲话中强调的,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是业务极强的政治机关。检察机关旗帜鲜明的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第一位的要求,也是检察工作最本质的特征、最大的优势和最根本的保证。在新时期开展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必须将“讲政治”这一硬性要求切实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落实到日常办案工作中,落实到接待群众来访中。只有注重持续的学习,才能“补足精神之钙,强壮力量之肌”,才能保证检察队伍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保持忠实可靠,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正确的方向前进。在当前,就是要围绕《条例》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适应动态化、信息化的新时期社会特点,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护民安。以办案护航发展,以服务助推发展,担当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先锋队、排头兵,通过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
三、须坚决执行党的决策部署。要严格对照《条例》具体工作要求,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贯彻党中央及省、市、区委对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工作要求,绝对遵守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上级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单位内得到精准地贯彻执行。要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落实到位,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党的制度规定,同时抓好个人所分管的院党总支及各支部的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贯彻落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在单位内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深入查摆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深入开展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检察干警队伍公正高效廉洁。
四、充分发挥检察院职能作用。《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检察队伍能否做到纪律严明,事关检察机关战斗力,事关党和检察机关形象。政法工作性质就决定了政法干警会面对违法违纪和歪风邪气的直接侵扰,《条例》第八章直接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工作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责任十分重大;检察干警的能力水平体现着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不能放松要求。一是要以有力的举措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真正吃透摸准、学懂弄通条例精神,研究制定出符合本院工作实际的有效措施,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单位落地生根,指导全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二是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依法严惩刑事犯罪,严格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要求,维护基层稳定,保障群众安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诚信的法治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要以更加有力举措提升公益诉讼检察水平,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在红色资源和文化遗存保护等方面深度挖掘。四是要以更加有力举措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深化落实检察机关联系企业制度,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的各类违法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为深化改革创新、推进经济转型发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等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为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五是要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清理化解信访积案专项攻坚活动,着力做好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全面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制度,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以高质量的法律监督工作推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助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新城”。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持续不断地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条例》为鉴,自觉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从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不忘从检初心。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以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党长期以来领导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使我更加清楚的认识到,政法事业要坚定政法工作“大方向”,围绕自身工作实际,在如何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并指导各项工作、助推党委政府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下面,谈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收获。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政法工作的重要遵循和根本指南。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其内容,用实际行动践行其要求,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上升为党内基本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内容、原则、要求和方法,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政法工作的重要遵循和根本指南。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承担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学习贯彻好《条例》对于开展好法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当前,我们必须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好《条例》精神,准确把握其内容,用实际行动践行好《条例》要求,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政法工作之魂,是政法工作最本质的特征、最大的优势和最根本的保证。《条例》指出,必须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更要把讲政治摆在第一位,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要在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上下功夫,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决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既是工作要求,也是赢得工作支持的重要方法,对涉及中央、省市委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案事件,司法改革推进情况、加强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年度工作情况等,法院党组要及时向党委进行报告,对党委的决策部署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议定的原则,逐项抓好落实,确保党中央、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在法院落地落实。
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各项任务艰巨繁重,我们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要围绕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精准对接脱贫工作司法需求,妥善审理涉及贫困地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案件,继续开展惩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推动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围绕防治污染攻坚战,依法审理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重点领域绿化造林、加快草原公园和国家示范牧场建设、农业公园建设等相关领域矛盾纠纷,服务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要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依法审理好新型能源、数字经济、高端制造、文化旅游、健康养生、特色种植等主导产业领域的矛盾纠纷,服务提升产业层次和水平。依法审理好涉企业、涉园区、涉知产案件,切实增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妥善处理“僵尸企业”,立足行政审判职能支持“放管服”改革,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要围绕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主动在畅通融资渠道、强化银企合作、强化要素保障、实施降本减负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公正审理民营企业所涉矛盾纠纷,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在诉讼保全和执行过程中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健全涉企错案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坚决避免因采取措施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努力为企业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要围绕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依法审理好空心村治理、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特色小镇、旧城改造等领域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城乡综合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个案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落实“枫桥经验”,推动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
在推进平安和法治中国上履职尽责,坚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责任重大。要认真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和邪教组织等犯罪,严厉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民族分裂、宗教极端等活动,坚决捍卫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要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紧紧围绕今年“深挖根治”阶段性目标要求,主动加强与政法部门的配合,严格落实办案机制和“一案三查”,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做到严惩重判,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预期效果。要切实增强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研判和预见性,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甄别发现风险,同时要按照“三同步”原则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努力增强风险处置能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要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坚持诉调结合,将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贯穿行政审判全程,积极探索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妥善化解民事、行政交织的复杂争议,促进依法行政。要准确把握涉诉信访群众的合理诉求,深入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预防、调处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涉众型经济案件受损群众稳控、特殊人群服务管理等重点工作,尽最大努力将矛盾稳控在基层。
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是促进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举措之一。要以开展“执法办案规范提升年”活动为抓手,推进岗位大练兵、大比武,促进转变司法作风,提升司法能力。要以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为切入点,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立案信访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健全防止冤假错案工作机制、规范执行行为、规范诉讼服务、加强审判管理、加强司法公开,全面推进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最终实现案件质效提升,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公信提升,涉诉信访下降、发还改判率下降,人民群众对执法办案满意度明显提高的总体目标。要充分发挥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车之两轮”的强劲推动作用,释放改革势能,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推动审判执行和其他各项工作不断提质提效。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努力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法院队伍。
“四化”建设是新时期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新要求,也是我们抓好法院队伍建设的总目标。要坚持党建引领,牢牢把握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始终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坚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强化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的能力和定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专心学习、潜心研究,对标对表学先进,切实提升司法能力,力争把案件办成精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持续推进纠正“四风”,严厉查处司法腐败。要进一步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励广大干警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努力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忠诚可靠、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条例》与省委《实施细则》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精心组织谋划、积极创新方法、强化学习宣讲、落实学用结合,在全警推行“四学三宣讲”,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升新时代公安工作能力建设,践行对党的忠诚。
学习引领。
提升学习宣传覆盖面和知晓率。
市公安局采用多种学习方式相结合,提升学习宣传覆盖面和知晓率。首先,通过“党委统领学”,多次组织召开党委会和党委扩大会议,专题传达学习《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市公安局党委及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委(总支)通过多场次组织中心组学习会和党委扩大会,以专题学习、交流研讨、撰写体会等方式,列出专题、反复学习研讨。其次,采用“全警覆盖学”,通过“西安公安大讲堂”,邀请专家教授通过视频会议形式,进行专题授课解读,通过“主题党日”“政治练兵主题日”“三会一课”等形式,组织党员民警进一步深入学习,利用晋衔晋升、业务培训等各类培训,开设专题辅导课程。同时,以“宣传促进学”,利用公安内网登载学习解读文件、交流学习经验等方式,搭建学习平台,引导民警充分利用“学习强国”“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拓展学习内容,不断在学懂弄通上下功夫,并通过在各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学习宣传标语,在宣传栏、led滚动屏、信息播报系统等载体设置图文解读、学习体会等内容,达到营造浓厚学习宣传氛围,切实提高全警学习宣传贯彻自觉性和积极性的目的。最后,通过“测试深化学”,向全局各单位下发了《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省委暨政治练兵测试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全警学习、全员参考”的要求进行专题考试。通过答题达到促进学习、深化效果的目的,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强化宣讲。
大力推进《条例》入脑入耳入心。
为使学习《条例》取得实效,市公安局突出“书记宣讲”,全市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书记坚持突出公安机关特点,撰写《宣讲提纲》,认真开展“书记讲《条例》”活动,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肖西亮带头宣讲,市公安局党委成员也纷纷深入基层指导分管联系单位开展学习活动;各级党组织书记主动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市公安局采用“上门宣讲”的方式,专门组建了两个宣讲调研组,深入全局基层单位开展巡回宣讲、一线宣讲、上门授课;并组建了文艺宣讲小分队,通过“文艺宣讲”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围绕学习贯彻《条例》、省委《实施细则》要求,警官艺术团精心编排了形式多样的文艺作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动的宣讲工作。
完善制度。
强化机制建设注重制度执行实效。
在健全执法办案中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和执法司法保障工作方面,市公安局及时修订了《执法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为落实“三项规定”,确保执法办案独立公正,专门出台了《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为改善执法条件,大力推进执法办案中心建设,逐批改造基层派出所基础设施,完成一线民警休息用房建设。为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市公安局专门成立了维权委员会,并与相关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成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法律服务中心,为民警、辅警在执法中受到不法侵害及时维权提供法律服务。在健全党委成员参与重要决策及重要业务制度方面,制订了《中共西安市公安局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办法》。在健全党委议事规则方面,拟定了《中共西安市公安局委员会议事规则》,从八个方面明确了市公安局党委议事工作的具体要求。在健全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机制方面,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强化领导机制,健全协作机制,切实形成上下一股绳,全警一盘棋的工作氛围。
提升能力。
聚焦三大职能践行对党的忠诚。
市公安局党委始终将《条例》精神的学习贯彻,作为推动公安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立足服务和保障大局的根本职责,紧盯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任务,牢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使命,聚焦专政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紧扣主责主业,全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通过科技强警、精准防控,着力打造更高水准的平安城市;通过聚焦难点、整治乱点,创建文明交通;以“放管服”改革为动力,不断提升公安为民服务水平,努力打造“民生警务”、优化营商环境。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七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沟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广大信访干部要善用这份“信访工作指南”,着力办好群众各项“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承担起密切联系群众的使命,着力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
提高政治站位,着力增强自身工作本领。信访工作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一项基础工作。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做好信访工作意义重大、使命光荣。打铁还需自身硬,广大信访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特点,主动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始终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和谨慎度,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做到心中有数、工作有方;要善于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做法,着力增强自身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推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在维护群众利益诉求中展示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众的价值观呈现多元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利益诉求也纷至沓来。面对信访案件,广大信访干部切不可“欲堵之而后快”,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靶向思维,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带着真心倾听群众呼声,特别是针对涉及违建拆除、宅基地问题、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行全程跟踪“定位管理”,以“一案一包”“一案一策”的办法有效管控、限期化解,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对于部分因政策决策、历史条件等现实因素确实无法满足诉求的,要注意方式方法,在对信访群众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基础上,发动其亲朋好友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工作办理质效。信访无小事,件件系民生。信访工作办结的好坏,直接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因此,广大信访干部既要“接得住”信访案件,更要“办得好”信访案件,不断提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让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要严格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信访问题,努力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和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诉求方面的体制机制,使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解决;要完善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落实好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坚持从严查处破坏正常信访秩序的缠访闹访行为,切实刹住信访举报中的歪风邪气;要建立健全回访制度,对堵点难点痛点问题进行定期回访,耐心倾听信访对象的意见,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八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基本法规,是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需要我们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作为基层干部如何践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党的领导是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进入新时代以来,政法工作面临着新考验、新挑战、新任务,我们需要积极学习条例精神,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践行条例精神,构建新时代下的政法工作开展良好局面。
落实责任担当,争当人民好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贯穿于党的一切工作中,政法工作的开展推进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原则。做为新时代干部的我们需要明确我们的目标、使命与责任是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而奋斗努力,压实责任担当,坚定不渝的做人民的好公仆。
加强思想建设,提升综合实力。“打铁还需自身硬”这句话深刻的告诉我们无论做任何事,只有自己变强了,拥有过硬的实力才能应对一切困难和挑战。这就要求新时代的干部不断加强学习,以理论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以此来应对开展政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让政法工作更好的落到实处、落到基层。
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也将遇到新的任务、挑战,此时我党颁布《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非常有必要,予以政法工作的开展强有力的指导。只有坚决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全党上下团结一致,消除党内忧患与困难,共同推进国家的发展。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九
落实之要,贵在执行。下一步,我们将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并以此为契机,切实肩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好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确保将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努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是强化政治建设。坚持把“两个坚决维护”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把“四个意识”转化为听党指挥、为党尽责的实际行动。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章作为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使党章始终成为广大党员的“心中明灯”和行动指南。坚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抓手和有利契机,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努力争当学规明纪的表率、遵规守纪的表率。
二是修复政治生态。聚焦中央巡视和省委考核反馈问题,不断加快整改落实进度,并深入查找教育预防、制度机制、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漏洞和不足,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营造党内监督的良好氛围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聚焦我市政治生态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盲区盲点,全面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
三是从严正风肃纪。坚决捍卫党纪党规权威,密切关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新动向和新表现,对各种歪风邪气露头就打,对顶风违纪的公开曝光、严肃问责。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从严查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腐败问题,铲除政治生态“污染源”。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解决,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修定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按照县委、县政府党廉办通知精神,9月8日,水务局党组成员、班子成员、全体党员,认真贯彻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实质。通过学习,我认为《条例》是党的以来修定的第一部关于党内监督的重要法规,紧扣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对“四个着力”监督内容作出新的概括,对巡视内容作出较大调整。是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具体体现,是党内监督的利器,对于新形式下严肃党内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明确提出了我们党在新形势下的巡视工作方针,推动巡视工作的力度、强度、效果实现全面提升。《条例》是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条例》修订颁布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第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条例》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王岐山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吸收巡视工作实践创新成果,注重解决巡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紧紧围绕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定位,深化巡视监督内容,对巡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方式权限、纪律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范。我们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实质,切实把《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深入开展学习培训。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部门各级党组织的重要政治任务,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的重点内容,扎实开展教育培训和研讨交流,教育引导水务局党员领导干部切实提高党章意识,增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着力抓好贯彻落实。我们既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巡视监督,又要主动组织开展好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关心重视、支持配合、积极营造党风政建设和巡视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将贯彻学习《条例》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化改革、依法治县、灾后重建和扶贫攻坚、水利“十三五”发展规划工作结合起来,抓好整改落实,建章产制,并切实指导下级贯彻学习《条例》工作。既要按《条例》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有条不紊推进水利各项工作,又要坚持问题导向,敢于负责、敢于碰硬。既要抓好当前水利灾后重建和常规项目建设工作,又要坚持统筹兼顾,既要以身作则落实主体责任,又要身体力行支持落实监督责任。
中秋、国庆即将来临,我将头紧抓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贯彻执行不放松,切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关键节点和重要节假日执纪监督,坚持不懈反对“四风”、正风肃纪,坚决守住底线、不逾红线,持之以恒抓好水务局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一
第一段:引言(150字)。
准则是人们言行的准绳,是一个民族、一个党、一个人的灵魂。在现代社会中,正确的准则意识尤为重要。学习贯彻准则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项重要任务。我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准则的经验,收获颇多。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经历,从理解准则的重要性、落实准则的实践行动、遵守准则的内外修身、践行准则的价值以及坚守准则的持久性五个方面,谈一谈我对学习贯彻准则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理解准则的重要性(250字)。
了解准则的重要性是开始学习贯彻准则的基础。准则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是人们共同遵循的道德底线。通过学习准则,我深刻体会到,准则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一种价值选择和追求。正如《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言,“党的总纲、总路线、总任务、总体策略是全党必须遵循的行动准则。”只有深入理解准则的意义以及准则背后的价值,我们才能真正把准则化为行动和决策的指南。
第三段:落实准则的实践行动(300字)。
学习准则的目的不仅是理解,更重要的是将准则付诸实践行动之中。面对现实生活中的诱惑和压力,贯彻准则需要我们有勇气和决心去行动起来。在校期间,当我面临强大的学习压力和同学之间的竞争时,我始终坚守“敬业、专业、负责任”的准则,努力完成每一项学术任务。在社会工作中,我秉承“端正、规范、诚信”的准则态度,积极履行职责,服务大众。这些实践行动使我意识到,只有将准则内化于心,付诸于行动,才能真正践行准则。
第四段:遵守准则的内外修身(300字)。
学习贯彻准则不仅要求我们在外部行为上符合规范,还需要我们在内心通过修身养性,真正做到思想上符合准则。内外修身的目的是为了保持思想、言行的一致性。在我看来,遵守准则的内部修身主要通过自我反思和自我批评来实现,通过深入思考和与他人交流讨论,逐渐形成对准则的正确理解和实践动力。只有在内部模范自己,才能真正做到言行一致,不将准则仅仅当作一种形式。
第五段:践行准则的价值及坚守准则的持久性(300字)。
学习贯彻准则的过程很艰辛,但只有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才能真正践行准则。每个人都会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然而只有在困难面前坚守准则,才能展现准则的价值。贯彻准则需要践行,在践行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准则价值的具体体现。最后,我发现,只有在持续的努力和坚守中,才能形成一个长久稳定的准则,才能真正做到改变自己、影响他人。
总结(100字)。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认识到学习贯彻准则的重要性,在实践行动中感受到准则对个人和集体的价值与意义。同时,内外修身和持久努力都是贯彻准则的关键要素。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学习贯彻准则,将其内化于心,践行于行,为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二
第一条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提出建议,并由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
所称信访人,是指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所称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是指对具体的信访事项负有直接管辖权或者直接处理责任的机关或者单位。
第四条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阅批重要来信,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及所属各部门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
第六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事:
(三)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处理问题与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相结合;。
(五)及时办理,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三)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申诉、控告;。
(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要求;。
(五)向有关国家机关催促处理、要求答复信访事项;。
(六)对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答复和处理不服时,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重新答复和处理的要求。
第八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
(三)遵守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四)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答复和处理。
第九条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先向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提出;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不予办理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诉、控告、检举信,应当写清被申诉、控告、检举人的基本情况和基本事实。
走访反映问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走访反映群体意愿、要求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4人。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设立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明确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信访工作人员。
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保障信访渠道畅通,指导、协调信访工作的综合部门,其职责: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下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调查处理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五)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六)向信访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七)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
(八)指导、检查下级的信访工作,审查下级处理的信访事项;。
(九)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组织培训信访工作人员;。
(十)对信访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选配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会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来信来访;为信访人的控告、检举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进行调查、提出建议、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的权力;遇有危害国家利益,危及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先行处理,事后及时报告。
第四章受理范围。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访工作,并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行政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五)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六)接受信访人法律、法规询问;。
(七)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批评和建议;。
(三)对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行政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五)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三)依法由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告诉、上诉和申诉;。
(五)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应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五章办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信访事项一般由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受理。
(一)对不属于本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从接到之日起5日内移送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
(二)对越过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的走访,属于重大、特殊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直接受理;属于一般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指明受理的机关或者单位。
(三)对涉及几个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单位应当主动和有关机关、单位协商办理,或者向上级机关、单位报告,由上级机关、单位指定办理。
(四)原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已合并的,其信访事项由合并后的机关或者单位受理;原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撤销的,其信访事项由被撤销机关或者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者指定单位受理。
(五)各级国家机关接受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信访事项的办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信访事项的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办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答复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涉及群体利益的信访事项,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应当亲自主持办理,同时做好信访人的稳定工作;信访人反映的群体意愿、要求超出接待机关或者单位处理权限的,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并向上一级或者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三)对未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推举代表反映群体意愿、要求的走访,接待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告知信访人推举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同时,通知其主管部门、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负责人及时到场,动员信访人返回;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维持好现场秩序。
(四)上级机关或者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向交办机关或者负责人报告,同时书面答复信访人;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交办机关或者负责人说明原因,报告办理进度。
(五)上级主管机关对交办信访事项的查处报告必须进行审查,对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或者责令承办机关或者单位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调卷审查,调人汇报,督促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六)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中有较大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应当送有关机关或者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的复查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应当持原办理机关或者单位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向其上一级有关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复查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要求1个月内作出复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级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如果确认原办理机关或者单位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确认处理不当的,可以责令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解决的信访问题,受理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
第二十五条对无具体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问题,办理机关或者单位可以比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酌情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向信访人说明,并视情况向上一级机关反映。
第二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同办理的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精神病人到接待机关或者单位纠缠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接回。造成侵权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主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提出的批评、建议,对改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有重要作用的;。
(三)揭发、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有突出贡献或者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三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给予单位及其主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对重要信访事项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上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作出的关于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扣压或者顶拖不办的;。
(二)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
(四)对信访人威胁、压制、打击报复的;。
(五)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遣送回当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
(二)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诱使、胁迫他人信访的;。
(五)拒不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答复和处理,坚持无理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三
第一段:学习贯彻的重要性(200字)。
学习贯彻是指通过学习获得新知识、新技能,并将其有效应用于实践中。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学习贯彻帮助我们不断成长和进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人们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而学习贯彻可以帮助我们获取新的知识和技能,更好地适应新的挑战。其次,学习贯彻对于个人职业发展也至关重要。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中,学习贯彻能够让我们拥有更多的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实现个人价值。因此,学习贯彻是每个人都应该重视和努力追求的。
第二段:学习贯彻的方法和策略(300字)。
学习贯彻的方法和策略是实现学习贯彻目标的关键。首先,明确学习目标。在开始学习之前,我们应该明确自己想要学习和掌握的内容。这样一来,我们就能更加有针对性地制定学习计划,提高学习效率。其次,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习的时间,避免过于集中或分散学习,从而提高学习的效果。再次,运用多种学习方式。人们的学习方式各不相同,有些人喜欢通过听讲座来学习,有些人喜欢通过阅读来学习,而有些人则喜欢通过实践来学习。因此,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习惯和喜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提高学习效果。最后,加强学习质量的自我评估。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地进行自我评估,检查自己是否达到了学习目标,及时发现并改正自己的不足。
第三段:学习贯彻的困难与挑战(300字)。
学习贯彻虽然重要,但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与挑战。首先,学习贯彻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学习贯彻是一个相对较长、复杂的过程,需要我们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理解和掌握知识。其次,学习贯彻可能会遇到困难和阻碍。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困难和疑惑,需要不断地克服和解决。再次,学习贯彻需要坚持和毅力。学习贯彻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进行学习和实践。因此,我们应该积极面对这些困难和挑战,坚持下去,不断克服困难,提高自己的学习贯彻能力。
第四段:学习贯彻的收获和意义(200字)。
学习贯彻不仅带来了困难和挑战,也带给我们丰富的收获和意义。首先,学习贯彻让我们学到了新的知识和技能。学习贯彻不仅是获取新知识的过程,还是提高技能的过程。通过学习贯彻,我们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其次,学习贯彻让我们在实践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和问题。在学习贯彻的过程中,我们会不断地进行实践和应用,从而提高自己的认知和能力。最后,学习贯彻让我们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也为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通过将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应用于实践中,我们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在我的学习贯彻中,我深刻感受到学习的重要性。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发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得到了提升,更加自信和有能力应对各种挑战。在学习贯彻的过程中,我也遇到了很多困难和挑战,但通过不断努力和坚持,我能够逐渐克服困难,提高自己的学习贯彻能力。同时,我也经历了很多收获和成长,不仅学到了新的知识和技能,也更好地认识了自己,并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一份贡献。因此,学习贯彻是一种不仅意义重大,也带来丰富回报的行为。我将继续努力,不断学习和贯彻,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贯彻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四
近年来,随着我国各项工作的不断发展,文件的贯彻执行成为了各级政府和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文件贯彻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政府能否顺利实施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发展。近期,我所在单位召开了一次学习贯彻文件的会议,我在会后深感学习贯彻文件的重要性,并从中体会到了几个方面的体会。
首先,学习贯彻文件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关键。文件作为对工作的指导,往往包含着领导层颁布的重要决策和战略部署。及时理解和贯彻文件,能够更好地组织和展开工作,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浪费。我在学习贯彻文件的过程中,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研读文件内容,并集中精力掌握文件的核心要点和工作重点,进而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我单位的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其次,学习贯彻文件是增强团队凝聚力的重要途径。通过学习贯彻文件,可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目标任务,提高团队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在学习贯彻文件的过程中,我深感到了同事们的工作凝聚力得到了增强。大家以文件为依据,在工作中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每个人都认真学习文件内容,并在工作中共同努力,克服了各种困难和挑战,使我们单位工作向着预期目标稳步推进。
第三,学习贯彻文件是提高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在学习贯彻文件的过程中,我深感到了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文件往往包含着各个领域的最新理论与实践,通过认真学习,我了解到了一些前沿的经验和教训,对我个人的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工作中,我能更好地运用所学的知识和经验,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水平。同时,通过学习贯彻文件,我也能不断学习和了解新的政策和法规,保持自身的专业素质与时俱进。
第四,学习贯彻文件是拓宽工作视野的重要途径。在研读文件的过程中,我深感到了工作视野的拓宽。文件往往涉及到各个领域的发展,包含着丰富的信息和知识。通过学习贯彻文件,我能够了解到我单位所在领域的整体发展趋势和政策取向,从而更好地规划和安排工作。同时,学习贯彻文件也让我了解到了其他领域的相关政策和发展动态,为我日后在工作中的决策提供了更多的参考依据。
最后,学习贯彻文件是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文件往往是对于工作进行指导和要求的重要载体。通过学习贯彻文件,我能够更好地了解工作要求和标准,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满意度。在实际工作中,我根据文件要求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思考,合理地制定了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时刻关注文件的要求,遵循工作规范,确保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学习贯彻文件是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工作效率、团队凝聚力、专业素质、工作视野和工作质量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从业者,我们应该时刻重视学习贯彻文件的工作,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为推动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促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信访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和接待来访,公开信访工作制度,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信访人对本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显著作用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力求解决在当地和基层;。
(三)实事求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处理;。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法制宣传相结合。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访人有权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
第十条依法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多人共同反映相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提倡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一条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的,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信访要求。
第十二条通过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公布的接待场所反映。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机关受理信访的工作部门。
市和区、县国家机关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市和区、县行政机关的所属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信访接待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包括信访工作责任制度,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其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责任心强,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提出建议、作必要的调查和应急处置等权利。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护。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当地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受理和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通过信访工作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依法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及时研究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信访工作,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履行代表义务。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工作时间受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并在公布的时间接待来访。
信访工作人员接听来电和接待来访时应当告知信访人其工号或者姓名。
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对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继续依照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的程序进行;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的办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四)应当对信访事项做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承办信访事项,应当自接受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下级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信访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交办机关对下级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办结;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要求书面答复信访办理结果的,办理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相应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情况和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可以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下级国家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认定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应当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不再处理;认定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
信访人对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受理复查的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认为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条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必要时,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协助维护信访秩序。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
(三)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五)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
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二)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
(三)以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四)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
(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地区负责将其带回。
第三十三条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需要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市和区、县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受到信访人殴打、伤害的,可以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或者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信访工作机构依法予以收缴。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听从信访工作人员的劝阻、解释,妨碍信访秩序或者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公安部门到场维持秩序;必要时,公安部门可以依法将其带离。
第三十七条信访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市各人民团体和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的信访活动及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六
第一条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前款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本地区信访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接访工作,为信访事项的提出、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国家机关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八条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
(五)要求对姓名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有关信访事项;。
(三)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四)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
第十四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当设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当随时接待来访。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采取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为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和控告、检举的内容;。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六)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理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三)收到转交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附书面意见,退回转交机关。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予以解决;。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难以解决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的,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查、复核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办结之日起5日内向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承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可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发现承办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督查并提出督办建议: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交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在信访活动中,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聚集,影响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三)拦截车辆或者妨碍公共交通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侮辱、殴打、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八)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信访人,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人,应当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多人走访的,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由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应当受理、转交的信访事项不受理、不转交的;。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泄露信访秘密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擅自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人员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处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拒不执行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八)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九)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信访人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仍不停止其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七
根据揭市信发[]5号文精神,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根据调研内容,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积极开展《信访条例》学习贯彻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信访条例》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政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局把学习贯彻好《信访条例》作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宣传,集中学习,着力提高各级民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水平。一是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今年4月底,召开专门会议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新《信访条例》,并开展专题讨论,共有50人次参加学习、讨论。使广大民政干部提高了对做好新形势下民政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方法、程序,增强了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意识:
一是信访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具有积极的意义。民政信访工作作为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一种有效反馈机制,开展及时就可以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把问题消除在萌芽,从而维护社会稳定。怎样对待人民群众,这是衡量党员先进性的一块试金石。民政作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的重要渠道,信访工作搞得好坏与否,直接牵涉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信访工作是党员先进性的一个具体体现,这就要求在信访实际工作中,立足本职岗位,牢固树立群众意识,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努力践行“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用实际行动去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二是信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体现了党和政府努力建立信访新秩序的决心,显示了党和政府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依法治国的信心,表明了新一届政府建设法治、责任、透明的行政体系的目标。广大干部深切感受到民政工作者的责任之重大,为此务必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民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三是新《信访条例》对民政工作者提出更高的要求。新《信访条例》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规定,突出了信访问责制度、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信访便民原则的细化、依法保护信访人、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这有助于完善公务员队伍的考核机制,避免行政机关因越权或滥用职权而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有助于提升信访的时效性,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全面把握《信访条例》的精神内涵,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民政信访工作。
新《信访条例》实施后,各级民政部门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抓出成效。一方面是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负责做好分管范围内信访工作的机制。另一方面是突出“五个重点”,注重实效。我局把信访工作当作促进民政事业发展、维护大局稳定的大事来抓,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抓好重复上访、集中上访、越级上访问题。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局办公室分别按来访性质、目的交有关单位(科室)办理,明确办理时间、任务,层层落实,把问题解决在本单位。二是抓好群众初访问题的解决。把来信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全部在电脑上逐一登记造册,做到内容详实、责任明确、件件有回音。三是抓好重点科室的信访工作。把群众上访量较大和反映强烈的人和事,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上访等,纳入重点监控范围,扎扎实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四是解决民政对象的.“热点”问题,如困难群众救助等,在政策范围内限期解决,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五是抓好群众集体和群众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如复退军人上访问题,我们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研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早、广、准、细、实、深”确保社会稳定。努力实现了“四无”即:民政对象无越级上访、无上访老户、无久拖积压案、无违反政策原则的事件发生。
二、主要成效。
(一)宗旨意识得到强化。随着《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热情接访、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已成为我局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信访工作进一步规范。通过学习贯彻《信访条例》,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普遍做到“三看”:即一看符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二看符不符合操作程序规定,三看符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办事程序和操作规程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群体性上访事件减少。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未出现大兵团、群体性到省、市上访的现象,上访者都由3―5人为代表上访,不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四)到省、市上访的宗数减少。根据接访记录,今年到省、市上访的次数比以往都明显减少,这说明各级总体工作是好的,能及时、妥善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带偏激情绪的现象少。从我局接访的情况看,上访者大多是法律观念比较强,上访反映问题时虽然有个别存在不满情绪,但通过讲明法律法规、解释有关问题后,都能接受,及时返回。
三、存在问题。
上访人员不按《信访条例》要求上访,表现在:越级上访、在规定时间内重复上访、同一问题多部门同时信访等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八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公安工作是一项神圣而光荣的职责,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稳定,公安干警们要不断学习贯彻新时代的公安工作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公安学习的重要性和习得的实际意义。以下是我个人对公安学习贯彻的心得体会。
首先,公安学习贯彻是提高业务素质的根本途径。公安工作是一项高度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只有不断学习,积累知识,才能具备更强的专业能力,更好地履行职责。比如,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接触到了各种各样的案件,如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等。在学习过程中,我注意到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和相关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只有对于各类案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才能够更好地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合理的调查方案,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保障。通过学习,我不仅掌握了大量的专业知识,而且在实践中应用这些知识,提高了我在办案工作中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公安学习贯彻是不断提升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在大数据时代,公安工作也正朝着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公安干警们需要掌握各类先进的技术和工具,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例如,信息收集与处理系统、视频监控技术和工具等等。这些技术和工具可以大大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为各类案件的办理提供帮助。通过学习,我不仅熟悉了各类现代化的工作设备和技术,还学会了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这些技术和工具,提升了自己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再次,公安学习贯彻是增强自身素养的必要途径。作为一名公安干警,我们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执法者,更是一个社会的服务者。我们需要处理各种复杂的情况和矛盾,需要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深意识到了自身素养对于公安工作的影响。通过学习,我养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提高了自己在执法工作中的形象和能力。同时,学习也培养了我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沟通能力,使我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资源,开展工作。
最后,公安学习贯彻是推动公安机关改革创新的重要保障。在新时代背景下,公安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和新问题,需要不断推动改革和创新。而这就要求公安干警们具备创新精神和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只有通过学习,了解新时代下的公安工作,才能具备推动改革的相关知识和能力。通过学习,我不仅明确了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时代任务和要求,也学到了一些相应的实践经验和创新理念。通过贯彻学习,我在工作中不断尝试着创新和改革,努力为公安机关的改革提供智力支持。
综上所述,公安学习贯彻对于提升业务素质、综合素质、自身素养以及推动改革创新都具有重要作用。公安干警们应当时刻保持学习的状态,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结构,拓宽自己的知识面,为更好地履行公安工作职责提供有力保障。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在工作中逐渐成长和进步,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十九
学习贯彻准则是每一个中国共产党员应尽的职责和使命。准则是共产党员的行为规范,也是党员素质的体现。作为一名党员,我深感学习贯彻准则的重要性。在学习贯彻准则的过程中,我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下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二段:准则的价值与意义。
准则是党员行为的准绳,是党员思想的指南针,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说都有着重要的价值与意义。准则明确了党员在各个方面的要求,使我们在为人处事、工作学习中有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学习贯彻准则,能够更好地增强党员的“为民、务实、清廉、担当”的精神,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学习贯彻准则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做到不断学习、交流和反思。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和领会党章、党纪等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经验,提高我们对准则的理解。其次,与同志们进行交流讨论,分享学习心得和体会。再次,要逐渐形成自己的学习、思考和行动习惯,将准则中的要求贯彻到日常工作学习中。最后,反思自己的不足之处,及时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提高自身的党性修养和工作能力。
学习贯彻准则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首先,要克服知行不合一的问题,即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我们不能只停留在理论的认识上,还要付诸实践。其次,要克服利益与原则之间的矛盾。在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违背准则的诱惑,我们要始终坚守自己的原则和底线,不为个人利益所动摇。最后,要克服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学习贯彻准则需要时间和精力的投入,我们要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和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
学习贯彻准则是每一个党员的责任和义务,更是每一个党员应该追求的目标和追求。学习贯彻准则不仅是个人党性修养的需要,也是党组织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每一个党员需要不断地学习、领会和践行准则,以实际行动展现党员的表率作用。我相信,在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更好地学习贯彻准则,更好地履行党员的使命和责任。
总结:全文分五段,第一段导入引出主题,第二段阐述准则的价值与意义,第三段论述学习贯彻准则的途径与方法,第四段探讨学习贯彻准则的挑战与应对,第五段展望学习贯彻准则的期望与展望。通过这篇文章的写作,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学习贯彻准则的重要性,也对如何学习贯彻准则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希望通过我自己的实践与努力,能够更好地履行党员的职责和使命。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二十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
(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五条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并要求答复;。
(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五)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六)申请复查、复核;。
(七)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接受投诉请求的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第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依法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二)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履行有关登记手续;。
(四)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信访人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走访的,接访国家机关应当告知其有权受理该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并劝其返回;不听劝告的,其住所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劝其返回。
信访事项依法经复核机关复核终结后,信访人不接受复核意见并到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者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第十二条在隔离治疗期间的传染病人需要走访的,应当委托其亲属或者他人代为反映。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第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信访渠道。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信访人依法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保证有人接收、接听、记录、登记、呈报。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设立或者指定适合工作需要的来访接待场所。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制度。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接待日到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并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的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咨询制度,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就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进行评议、论证,提出处理信访事项的建议。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等,运用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
(五)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检举、控告或者提出投诉、求助请求的信访事项:
(一)本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告诉、申诉案件的信访。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九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收到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信访事项涉及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转送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三)信访人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对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被转送机关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转送情况,下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
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报告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
第六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七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以下方式办理:
(三)信访人因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提出求助请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帮助。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复查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十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信访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送达盖有本机关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
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
第四十四条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申请撤回提出的信访事项,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处理终止。
第四十五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应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派信访专员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回访信访人等方法。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不执行支持信访请求的处理意见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向本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并提出制定、修改、废止政策或者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渎职、失职,处置不当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收到行政处分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及接待来访等情况;。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交办、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五)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六)提出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失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五十五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的投诉请求而未予支持的。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第五十八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学习贯彻条例心得体会篇二十一
国务院颁布实施新《信访条例》后,xx地委、行署十分重视,积极开展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在遵循新条例确立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规范“两个行为”的要求下,针对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做好信访工作的新路子、新途径、新方法,不断采取新举措,信访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
第一。创新观念。通过学习全区各级党政领导进一步提高了认识,进一步充分认识到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性,牢固确立“抓信访,就是抓稳定”的理念,树立信访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信访工作。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区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这样的情况给当前经济社会生活和思想领域带来了新情况并引发大量深层次矛盾,在经济快速发展中掩盖着不平衡状态,同时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突出矛盾。在信访工作中我区坚持在改革发展中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坚持在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在调处人民内部矛盾中坚持政治文明的价值取向原则、在调处人民内部矛盾中坚持依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对引发矛盾和不作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原则。据此思想,地委、行署以铜党发[]13号文件出台了《中共xx地委xx地区行署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文件对加强和改进xx地区信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工作的意见。
第二,创新制度。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在建立健全来信处理制度,促进来信反映问题的解决方面。我区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信访事项登记制度,信访事项告知制度和不予受理告知制度、来信重要信息综合分析和报告制度、来信反映问题交办制度、信访事项转送制度和转送情况通报报告制度、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和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通报制度、群众来信回复制度、揭发控告来信办理制度、省长信箱处理回复制度、专员信箱处理回复制度。尤其是在强化信息反映工作,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方面。我区建立健全了重要来信报告制度,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制度,以及完善政策建议制度使信访工作强化了措施,加大了力度,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1,在畅通信访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方面。我区建立健全了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切实做好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尤其是地委、行署领导率先垂范,将原先每月接访两次改为每月三次,并在各种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布信访接待日期和具体接待日的领导姓名、职务,并坚持首问责任制。同时对上访群众坚持“以人为本,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上访者利益”的原则,切实解决了“拦截式”“打压式”“无畏式”等不负责任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出现,从而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加剧信访冲突,最终导致问题层层上推,纠纷日益复杂,解决信访问题成本逐步提高的问题。
督办督查方式。
3,在建立矛盾和超前联动排查调处机制方面。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通过超前排查并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理的行政成本才低,同时也不损伤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否则小事可能拖成大事,甚至拖成群体性事件。在实际工作中我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人民内部矛盾的超前联动排查调处机制。着重抓好以下两点工作:一是主动出击,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准确排查。深入基层,与人民群众交心谈心,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早掌握。做到滚动排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死面。二是认真抓好信访、公安、检察、法院“四长”下基层开门大接访活动。力求将各种矛盾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中。三是及时做好基层调处工作。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针对不同的特点,认真研究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妥善加以解决。
等在矛盾调处中的作用。社会力量参与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就是要制定和落实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综合治理机关、律师事务所、矛盾调解管辖机关、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参与的,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又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矛盾调处机制。
5,在建立预防和处置矛盾的利益协调机制方面。预防矛盾的利益协调机制,要抓好信访工作的源头。就是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特别在出台政策方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要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与此同时,还要坚决克服政出多门、朝令夕改的现象。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充分考虑涉及群体的利益,在项目的建设与实施中充分考虑涉及群众发展经济的配套项目,加强涉及群众的就业和后期扶持;对项目涉及的无生产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弱势个体,要积极探索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总的原则是在发展中调整利益分配关系,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第三,创新方法。
一是修改信访工作流程,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办理程序。明确了信访工作机构和能部门的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办理和答复。
二是规范工作程序,积极协调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对“五大群体”、“八大信访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取得一定成绩。重点健全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快速处置机制、信访督查专员制、乡镇(街道)矛盾调处中心机制、联合接访机制、依法引导机制以及信访老户听证制等七项工作机制。对于一些群众合情合理的要求,热情及时妥善地给予解决,而对一些无理纠缠的现象,一定要敢抓敢管、敢于面对,敢于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置。
三是积极加大对群体性上访问题的妥善处理,针对群体性上访比重大、增幅猛,发生频率高、规模大,情绪激动,处理难度大,极易突变的特点,落实好‘四个抓’即:抓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抓防预,建立预警机制;抓稳控,防止矛盾转化和突变;抓处置,依法、理性、得当。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把信访工作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对信访工作进行考核。对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年年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于成绩平淡甚至下降的单位和个人,则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切实做到奖惩分明。进一步落实了信访责任制,完善信访工作考核办法。
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新的《信访条例》颁布已是破冰之举,给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和挑战,我们将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及时找出适合形式的新思路,改进信访工作机制,积累新经验。但信访工作要取得进一步的成效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积累经验和调整,尚需多方探讨和努力。
xx地区信访局。
二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