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模板15篇)
文学作品不仅能反映社会现实,还能启发人们的思考和感悟。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思考和整理。总结是一个总结经验教训、总结成功经验、总结工作心得的过程。
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篇一
甲方(缓缴单位):
乙方: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月至年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核准缓缴期间,乙方应保证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继续享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经核准缓缴的企业应当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缓缴期满后,甲方应于200 年 月前须应足额补缴200 年 月至200 年 月期间社会保险费。
(二)《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担保书》;
(三)《南京市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抵押合同》。
(四)由智遨泊南京人才网采纳并作为正式使用格式。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篇二
现在正规的企业一般都有五险一金,怎么查询企业为我们缴纳的保险情况呢。这个可以在人力资源保障网上可以查询,以我们重庆为例。
方法/步骤。
1打开百度搜索引擎,搜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点击进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3点击社保信息查询。
4输入基本信息即可查询,如果是初次登陆,下方有提示初始账号和密码。
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篇三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签订本协议时,根据南京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乙方的社会保险每月需缴纳元,公积金每月需缴纳元,以上二项每月需缴纳费用共计元。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乙方按照每个月为一个周期,在甲方代缴前,每周期提前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从年月开始。
三、乙方对向甲方支付的款项有异义,应在付款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日前向甲方提出,经核对后,进行多退少补,否则视为乙方确认扣款金额无误。
四、甲方为乙方代缴的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为南京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和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全额承担,甲乙双方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五、在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险一金期间,预计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代缴五险一金,无论甲方事先有无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索赔等任何权利,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支付给甲方费用后,由甲方提供相应款项收据给乙方;待甲方在一个会计年度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取职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个会计年度所代缴的社保信息。
七、乙方如未按期支付五险一金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办理。
八、其他。
1.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乙方除因本协议目的而使用甲方名义外,不得对外代表甲方改造任何职务行为。
2.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应向第三方主张侵权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伤待遇。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乙方:xx。
日期:xxx日期:xxx
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篇四
xxxxxxxx有限公司xxx(身份证号: )系我公司职工,公司已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特此证明
xx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 十一 月 十 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系 公司原职工,经查从 年 月 至 年 月由我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缴纳记录附后,特此证明! 开社保缴费证明有固定的文本格式,按表格上格式提供单位名称、社保登记证号码与组织机构代码,需要开具的缴费起止时间等,然后由单位先盖章,再拿去社保中心盖章即可。
1、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你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
2、是由社会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伪造。
3、到社会保险缴纳地的社保机构开具。
所谓“社保证明”就是你在一个地方离职的时候办理的社保关系转移证明,你在单位离职的时候,必须先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然后由单位去社保中心给你办理当地《社保缴费清单》(社保关系转移单),社保中心不接待个人办理此类证明。离职手续是劳动法规定的员工离职的.时候单位必须给办理的义务,不给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是违法行为。
办理凭证
(一)参保单位办理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证明
1、单位介绍信
2、本单位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按参保人员姓氏拼音字母先后排序)
3、填写《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
(二)参保人员办理本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3、填写《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
受理部门
1、部.省.市属参保单位由市社保局大厅受理(其中企业缴费单位,由企业保险窗口受理,其他缴费单位,由事业保险窗口受理)
2、区属参保单位由所在区社险办受理
3、个体劳动者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由单位统一参保办理社保,是不需要开证明的。
如果是你老家需要你的证明,证实你已在工作地参保缴纳社保了,你只要拿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工作参保地社保局服务大厅打印缴费清单,并请社保局工作人员加盖公章即可。你把这份盖了公章的缴费清单寄回老家就可以了。
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篇五
乙方(个人):
丙方(实际用人单位):
甲、乙、丙三方均明确:甲、乙之间无劳动关系,乙、丙之间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因乙方个人原因希望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文简称“社会保险”)等关系挂靠在甲方,经三方友好协商决定:
1、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期月最低缴费基数缴纳。
2、甲方代乙方缴纳社保费用,甲方所代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公司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以第一条为准)。
3、乙方支付方式:按照常州市社会保险当期缴费年度为一个周期(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甲方代缴之前,每周期提前30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从年月开始至年月结束。
4、乙方可凭身份证到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甲方为乙方代缴社会保险费信息。
5、甲方在收取乙方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后,应当及时办理代缴社会保险事宜,如有特殊原因暂停办理的,须提前10天告知乙方;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办理乙方的代缴社保事宜,根据友好原则,请甲方在停止办理乙方社保事宜3天前友好通知乙方。
6、如若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等意外,由丙方承担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法律责任。
7、乙方书写的承诺书及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8、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篇六
现乙方由于个人原因委托甲方为其代缴社会保险,经双方友好协商如下:
1、乙方全额承担甲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公司和个人费用。
6、甲方与乙方仅为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关系,双方无任何劳动关系,如发生任何劳动纠纷与甲方无关,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自行处理个人人事档案存放与甲方无关;。
9、乙方除社保事项外不得盖印甲方公章,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1/2~。
10、甲方仅负责乙放社会保险事项,乙方个人所得税自行解决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11、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2、本协议周期自签订日期起有效期为一年,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单方终止协议,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篇七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于2017年11月23日从**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下属关河分店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现乙方处于失业状态,没有与任何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建立劳动关系。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失业期间由甲方为其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常州市社保局规定的统一标准,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全额负担,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甲方同意在乙方失业期间为其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甲方为乙方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预计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甲方事先有无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索赔等任何权利,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自2017年12月开始,甲方为乙方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
3、 乙方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乙方预计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负担部分);
6、 乙方在失业期间委托甲方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除收取发生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外,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代理。
7、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2017年·文档·协议·
授权委托书
因本人的社会保险挂靠在**公司代为缴纳,特授权该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企业负担部分),发生的费用由本人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该公司。
现经双方协议,确认由该公司为本人代缴2017年12月起至2017年11月止,为期一年的社会保险费,每月应缴纳费用为597.78元,十二个月费用总额为7173.36元,该金额已全额支付给该公司财务部门。
2017年11月以后的费用另行商议再定。
特此证明!
·2017年·文档·协议·
授权委托书
因本人的社会保险挂靠在**代为缴纳,特授权该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企业负担部分),发生的费用由本人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该公司。
现经双方协议,确认由该公司为本人代缴2017年12月起至2011年2月止,为期三个的'社会保险费,每月应缴纳费用为694元,三个月费用总额为2082元,该金额已全额支付给该公司财务部门。
2011年2月以后的费用另行商议再定。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xx原因,挂靠在我公司,于 年 月 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五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签订本协议时,根据上海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五险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xx-x元。乙方的社会保险每月需缴纳 xx-x 元。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乙方按每一个月为一个周期,在甲方代缴前,提前 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从 年 月开始。
三、乙方对向甲方的款项有异义,应在付款之日起下一个月的5日前向甲方提出,经核对后,进行多退少补,否则视为乙方确认扣款金额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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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为乙方代缴的五险缴费基数为上海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和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全额承担,甲乙双方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五、在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险期间,预计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应当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甲方,收款人:xx-x,收款人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代缴五险,无论甲方事先有无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索赔等任何权利,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支付给甲方费用后,由甲方提供相应款项收据给乙方;待甲方在一个会计年度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取职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个会计年度所代缴的社保信息。
七、乙方如未按期支付五险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代缴社会保险。
八、其他
1、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乙方除因本协议目的而使用甲方名义外,不得对外代表甲方改造任何职务行为。
2、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应向第三方主张侵权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伤待遇。
3、在此代缴社会保险期间,乙方在此期间因代缴社会保险造成甲方处罚,涉及到经济问题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甲方: (身份证号码: )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乙方名义代甲方购买其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
二、乙方替甲方代为购买社会保险的项目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代甲方购买社会保险的期限:_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_月__日,本合同约定期满,双方可另行协商是否续约。
四、甲方购买社会保险费用的金额为_____元/月,甲方应于____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一次性缴足,即人民币______元,方式为______________。
五、乙方声明:乙方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工资、社会劳动保险金等费用。
六、合同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按时足额的支付保险费用;甲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迟延支付达到____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若乙方按照本条第1款解除合同的,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乙方于_____日内返还甲方。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
乙方: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 ,住址: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代缴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代缴费用:代缴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共计 元,包括企业和个人负担的部分均由乙方全额承担。
3、乙方应于每个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4、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预交3个月的社保费用共计
5、乙方声明:乙方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享有甲方任何薪酬和福利待遇。甲方为乙方代缴社保期间,若乙方发生有关养老、医疗、意外、工伤等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事项均与甲方无关。因为乙方委托代为缴纳社保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全部承担。
6、任何一方若遇特殊情况需暂停办理的,应提前日告知对方,并结清相应款项。
7、若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支付代缴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办理乙方的代缴社保事宜。
8、若因甲方代乙方缴纳社保使得甲方遭受行政处罚或其他损失的,则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9、因协议发生的纠纷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有权机关进行管辖。
10、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篇八
用户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征得属于_________营业范围内的自备自维用户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同意,在该户所在的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号内安装直线电话_________线,号码为: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为了与甲方,乙方划清设备维护责任段落,保证全网通信畅通的要求,_____同订立本协议书,以资互相遵守。
二、乙方负责自交接箱到电话所在地的线路及话机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并代为作宅内装修。
三、终端设备原则上应由用户自备。并应是国家批准入网的产品,丙方认为必要时可以检查,如发现不正常情况影响通信等,丙方有权通知限期改善。
四、甲方需要增加或减少设备时,必须书面向丙方提出申请,经丙方审核同意开发工作单后,方可请乙方施工。
五、甲方或乙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书的规定,以致影响丙方通信质量妨碍全程全网电话畅通时,丙方有权要求甲,乙方采取措施切实改善,如甲、乙方未引起重视或拒不改善,丙方将切断线路,俟甲、乙方按协议采取措施后再复线,在断线期间甲方仍应照租费。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丙方三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据此,有些人认为,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也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
对此笔者认为,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应辩证地看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据此,只有出现“其权利被侵害”的情形的,才适用于仲裁时效;而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被《劳动合同法》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缴纳规费而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属于义务方,相对而言,收取费应属于国家的'权利。
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篇十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社会保险市直管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8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淄人社字[2018]172号),现将我市2018参保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1、单位职工以2017工资收入作为2018缴费基数,其中,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465元、上限为17325元;单位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2018单位缴费基数。
2、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录入上工资收入等数据(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按在职人员、2—6月份减少人员(含1月份退休人员)的顺序录入年工资收入、工资发放月数,并打印《2018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2018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附件3)和《2018年参保单位减员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附件4,附件3和附件4以下简称《一览表》)。
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职工本人核查、确认,并在“职工签字”栏内签字(盖章),2—6月份减少的人员确实无法签字(盖章)的,申报时提供其上12月份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的劳资、纪检和工会三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公示证明》(附件5)上签名盖章(无纪检、工会等部门的单位在《公示证明》上填写“无”)。
7月20日前,单位携带《汇总表》、《一览表》和《公示证明》各一份,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报变更缴费基数。
三、其他。
1、单位足额缴纳7月份及1-6月份差额部分社会保险费后,为1—6月份领取临时退休待遇的人员计发正式退休待遇。
2、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后,在《汇总表》上加盖社会保险经办人名章和业务专用章。《汇总表》、《一览表》、《公示证明》、《参保人员增减表》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单位保存备查。
3、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为职工申报缴费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或迟报。如单位瞒报、漏报或迟报职工缴费基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附:
5、公示证明。
2018年6月28日。
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篇十一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篇十三
乙方: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甲方同意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及医疗等社会保险,因乙方考虑从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的缴交部分会影响工资收入,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保,甲方按济南市社保缴费标准给予乙方一定的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每月随本人工资一同发放,如日后员工反悔要求单位补交社保的,单位有权不予办理,如员工已领取社保补贴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社保或商业保险,造成社保无法享受的.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员工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说明内容的,请签字确认。
特立此协议,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重庆xx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系甲方员工,甲方已认真讲解并告知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的重要性,但乙方以自己已经办理社会保险为由不愿意参加统一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乙方领到甲方支付的基本社会保险福利补助后,应将其用于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甲方不再承担乙方基本社会保险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和义务。
三、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需要重新要求甲方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从乙方递交购买基本社会保险申请次月起,甲方再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同时本协议第一条将自动作废。乙方提出申请但尚未办理完成之前,发生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是基于乙方申请而签订,今后凡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包括行政部门对甲方的处罚)均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的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篇十四
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签订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在编职工,因为乙方个人原因在 年至 年没有在岗上班,在乙方离职期间需缴纳的养老金(个人缴纳及单位缴纳)全部由乙方个人全额承担。
二、甲方在乙方离职期间保留其人事手续,现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甲方应协助其办理退休手续。
三、乙方在岗期间 年至 年产生的养老金单位部分,甲方应缴纳。
四、甲方承诺:在以后如有上级统一的养老金补偿政策及资金到位后,乙方同其他在岗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五、乙方承诺: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永远放弃对甲方追讨自己离职期间养老金单位缴纳部分的权利。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乙:
2017年6月20日
甲方:宜宾市新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因乙方没有固定工作,现乙方向甲方提出,希望由甲方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保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全额负担,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以及其他任何责任。乙方应当每月以现金方式交付甲方代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代为缴纳,无论甲方事先有无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索赔等权利。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自 年 月开始,甲方为乙方代缴养老保险费用,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若乙方没有书面通知甲方其与任何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建立劳动关系,视为乙方一直处于无固定工作状态。
3、若乙方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最迟应在建立劳动关系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由甲方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终止缴费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代乙方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甲方所代缴的'全部费用由乙
方个人承担,包括公司与个人缴纳款。
5、甲方在为乙方代缴社保时,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供所需资料,自行办理转移手续,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6、乙方支付方式:在甲方代缴之前,每月提前五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月的所有费用。
7、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办理乙方的代缴社保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和甲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劳动雇佣关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劳动支付请求,乙方所有的社会、法律、安全义务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9、本协议所有条款及内容协议双方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除甲乙之外的第三方披露其中的任何信息。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及连带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10、本协议未尽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指模)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篇十五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