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图书馆理事会章程 图书馆管理章程(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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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理事会章程 图书馆管理章程篇一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图书馆。
第二条
本机构的性质:民间公益图书馆,在性质上属于汝州志愿者协会组织下的非营利性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机构的宗旨:
(总)
丰富国民阅读生活,提高国民阅读素质;
(细)
给缺少阅读条件的成人和孩子带去希望和想象;培养并支持一线阅读指导老师的工作;从点滴做起,弘扬传统文化。
第四条
本机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以及个人的意见和提问。
第五条
本机构的联系地址:河南省汝州市城垣北路120号鹏展红酒庄3f。
第六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
1、 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小型图书馆;
2、 为有需要的学校和幼儿园建图书角或流动图书馆;
3、 开展阅读指导老师和志愿者的培训;
4、 组织基于阅读和图书馆基础之上的相关活动;
5、 和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团体、ngo组织开展合作;
6、 其他业务。
第七条
本机构的会员种类:个人成员和单位(团体)成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机构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机构的章程;
2、 有加入本机构的意愿;
3、 有意在本机构的业务领域内有所作为的团体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理事会邀请或其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考核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机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机构的活动;
3、 获得本机构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机构的决议;
2、 维护本机构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机构交办的工作;
4、 如实向本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成员大会,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审议预算和支出;
5、 决定工作人员的聘任;
6、 决定终止事宜;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含)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提议并通过才可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在闭会期间由本图书馆核心和常务成员开展日常工作,对机构发展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1、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 筹备召开组织会议和协调机构工作;
3、 向社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 决定机构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机构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并熟悉本机构的工作,工作经验丰富;
2、 在本机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贡献者;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年满后由理事大会经过综合评审决定是否留任或改选。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理事长为本机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理事大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二条 本机构理事长行驶下列职权:
1、 召集和支持理事会;
2、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经理事会同意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其他理事会所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机构副理事长行驶下列职权:(目前暂不设,由秘书长兼任)。
1、 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执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检查和考核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 其他理事会所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1、 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起草有关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机构经费来源:
1、 项目款;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机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中,不得私自分配和支出。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机构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机构的资产应该建立资产明细档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对本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审议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机构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机构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x年9月19日经全体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机构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全体理事签字后生效。
图书馆理事会章程 图书馆管理章程篇二
第一条 xx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缩写 hsls)。
第二条 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xx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图书馆事业的基本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xx市文化委领导,同时接受安徽省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xx市民政局基层政权科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文化委。
第五条 学会办公室设在xx区机场大道号xx市图书馆内,邮政编码:
第六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市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统筹协调并开展区域内各级各类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促进图书馆网络化建设;
(三)为xx市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文献保障和智力支持,推动自主创新;
(四)承接政府职能,制定行业规范、标准,为我市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五)开展图书馆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交流推广学术成果;
(六)研究和推动新技术与图书馆工作密切结合,促进图书馆服务新业态的形成;
(七)普及现代图书馆学知识,倡导全民阅读,开展科普教育,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
(八)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表彰和奖励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成果和业绩;
(九)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图书馆事业,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本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具有图书馆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高等学校图书馆学、情报学和其他专业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或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图书馆工作三年,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学术技术水平者;
(三)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馆学术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四)从事图书馆事业的组织管理,积极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连续三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举行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理事连续两年不能和不履行理事职责的视作自动辞去理事职务处理。并在常务理事会上宣布。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各种事业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工作委托市图书馆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1月29日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图书馆理事会章程 图书馆管理章程篇三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xx大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精神,加强公共图书馆管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确保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xx市图书馆实际,组建xx市公共图书馆理事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及本单位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xx市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xx市迎宾大道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 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817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立足于推动文化公益性事业更好更快发展,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资源与服务来满足个人和团体在终身教育、自主决策、文化发展和休闲娱乐等方面的需求。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为读者免费提供多种载体的文献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培养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三)为领导机关决策、社会科研与经济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信息参考咨询服务和网上信息推送服务,同时开展展览、教育培训、讲座、报告会等公益性活动。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图书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图书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按权限提名和任免图书馆管理层;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核理事会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监督图书馆理事会运行;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条 xx市图书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xx市公共图书馆的议事、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确定本图书馆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xx名市图书馆重大事项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理事会对xx市文广新局负责。理事会的宗旨是根据决策权力机构、管理执行机构、监督约束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明确xx市公共图书馆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使xx市公共图书馆形成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有效监督的现代运行新模式,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理事会每届任期 3 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采用委派、推选、邀请或公开招募方式产生,由市文广新局履行任免程序。
(一)政府部门代表3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名、市财政局1名),由政府部门委派,市文广新局履行任免程序;
(二)图书馆代表 3 名:馆长 1名,为当然理事,副馆长 1 名(兼职秘书负责理事会的会议筹备、文件保管等事宜),职工代表 1 名,由举办单位任命产生。
(三)服务对象或社会方代表 1名(读者代表1名):由服务对象群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群体推选或公开招聘产生,市文广新局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和修改图书馆的章程;
(二)拟定图书馆的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议图书馆的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图书馆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名理事长;
(六)审议图书馆的财务预决算;
(七)审议图书馆管理层的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核;
(八)监督图书馆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图书馆考核方案;
(十)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四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图书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第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图书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图书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理事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其产生方式由理事会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同意后,由举办单位任命。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的副理事长或委托的其他理事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上一次,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拟定会议通知;
(三)提前十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
(四)召开会议讨论;
(五)投票表决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二)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经理事长或其他召集人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理事对议题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对涉及重大专业事项应咨询专家意见,对不清楚的事项应咨询相关管理层人员,对涉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审查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四)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或其他召集人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须经全部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本单位章程修改、以及本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的,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列席人数;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理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等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图书馆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及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图书馆经费预算,进行财务资产管理;
(四)开展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定期向图书馆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图书馆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馆长、副馆长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任免,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图书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图书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图书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图书馆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法定代表人由馆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人代表资格。
第三十七条 图书馆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三十八条 图书馆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图书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图书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在年度基本支出收支平衡的情况下,按照理事会审议的财务预算执行。
第四十条 图书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图书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图书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图书馆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四十三条 图书馆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图书馆年度财务实行逐年审计,理事会换届和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任期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经举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同意,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单位理事、职工及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单位人事任免
(二)重大财务开支信息
(三)行业作风建设信息
(四)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条 图书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图书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五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五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x年7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