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拥堵问题论文(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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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拥堵问题论文篇一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已逐渐成为广大市民感触最深、影响最大、积怨最多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和根本治理,必将成为制约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瓶颈。据了解,某些地级城市的调研组多次到各地进行调研,探索城市交通拥堵的因素,包括调研地机动车拥有量、道路资源量、路网布局、交通基础设施及交通管理等。但不同城市由于地理位置、城市结构及城市文明程度的不同,其选择出行的方式也有很大差异,造成交通拥堵的成因也不尽相同。本文就其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的对策来分析。
关键词:交通拥堵原因对策。
31万公里,2000年130万公里,2008年357.37万公里,年均增幅2.47%。其中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增幅较大,城市道路由于城市结构的局限性,增幅还要偏低。从车与路的发展这两组数据进行对比来看,道路资源的供应缺口较大。更重要的,由于城市道路资源开发有限,而机动车数量仍呈现逐年增大的趋势,使得供给和需求呈“反比”式发展,城市交通拥堵状况更加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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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拥堵问题论文篇二
摘要:文章在分析城市交通节能减排需求基础上,通过对交通综合信息平台、智能化红绿灯等技术应用进行研究,并以节能减排规划体系为例,简单介绍其在交通规划中的应用,为城市交通规划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交通规划;智能化技术;节能减排。
在我国经济发展转型期,政府提出低碳经济。为实现节能减排,国家采取试点城市开展。而在我国能源消耗产业中,交通运输业占到很大比例,低碳交通是交通领域必然发展趋势,节能减排形势非常严峻,分析城市交通规划节能减排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有重要现实意义。
当前城市交通规划中提倡低碳交通,以“低能耗、低排放”为目标,实现交通可持续发展。以上海交通能耗监测数据为例,2005年交通能耗为1786万吨,到2015年已经上升到3200万吨,年均增长率约为8.2%,节能减排形式非常严峻。随着民众环保意识的提高,节能减排在交通规划中的重要性更加明显。在交通规划中,宏观和微观方面都需要实现合理、科学的监测统计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宏观方面为实现发展目标,控制能源消耗及碳排放量;微观方面校正司机个人驾驶行为,实行绿色出行导向。但是,在城市交通规划中,还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首先,交通数据量庞大,想要得到具体能耗排放量难度较大,数据无法为宏观设计提供支持。其次现有检测体系虽然重视环保,但是缺失关键算法和参数,难以为交通规划提供数据支持。最后没有建立符合需求的本土化数据体系。
城市想要实现低碳交通,需要从政策支持、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等多方面角度进行分析,文中重点分析智能化技术的应用,例如城市交通规划中常采用的智能化技术包括智能化红绿灯技术、能耗感知技术、高分辨率仿真技术等。
(一)常见智能化技术的应用。
在城市交通规划中引入智能化技术引导出行,能够减少能源能耗[1],不少城市已经在交通规划中引入智能化技术。车辆能耗排放感知技术是当前大力发展技术之一,主要监测交通运行数据、车辆基础数据、污染物排放数据等。但是到目前为止,这些监测数据还存在数据孤岛情况,并不能实现质量监控。多维感知技术以海量数据为结构基础,交叉融合各类数据,测定能耗、污染物排放等。上海从2005年开始,在城市交通规划中引入智能化技术,建设交通综合信息平台,已经初步完成阶段目标。所有公交车和出租车安装车载信息系统,同时在中心城区安装车辆检测设备,采集饱和度、车辆以及其他数据,提高交通信息化服务水平。智能化红绿灯是很多城市交通规划中重点设计环节,对缓解交通拥堵、实现节能减排有重要意义。以交叉路口为例,常用四相位方式放行,不同相位按照顺序切换,减少缓冲警告,右转车流与人流分开设计。在设置红绿灯时,安装传感器,采集相关参数,调整放行时间周期,采用固定周期调整和时间比例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自动调整交通参数开放道路。采用智能化红绿灯技术能够减少车辆延误12.74s/辆[2],大大缩短车辆延误时间。高分辨率仿真技术解决节能减排中的微观规划和评估问题,以基础设施为基础,建立仿真模型,评估一定范围内环境变化,在使用中还需要提高辨识度和真实性。鉴于交通数据量庞大,节能减排分析难度较大,海量数据分析挖掘技术开始应用其中,实现微观监测数据的评估。交通规划监测体系设计中,应用此技术能够实现数据监控。如云技术,提高了监测时效性和扩展性。北京城市交通规划中,已经利用该技术设计监测平台,采集和处理数据。城市交通规划节能减排设计中单独依靠智能化技术仍不足以达成目标,政府还需要重视低碳化运营,执行一系列排放管理政策,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应用的扶持,同时贯彻低碳交通战略,解决供需矛盾。
(二)交通统计监测体系设计应用分析。
交通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实现交通系统预测和预警,达到节能减排目的,为城市交通节能减排做出巨大贡献。规划设计中引入智能化分析技术,编制年度能源类型,并划分能耗清单,监测不同时间能耗排放变化,为重大交通政策开展提供数据支持。如北京设计了海量数据分析挖掘技术框架,分布式采集数据,动态接收数据,对数据进行流失计算。单一的智能化技术的作用有限,规划中,需要全方位考虑,设计其他数据监测系统。北京节能减排统计和监测平台数据设计包括数据采集平台、处理平台、数据共享平台和数据支撑平台,并根据车型设计不同检测系统,如公交检测分析、旅游车辆检测系统等。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考虑车辆结构、排放强度和车辆数量等,提出不同的规划方案,对数据进行有效分析和预测,得到节能减排相关指标。同时提出发展策略,控制能耗总量。在国外驾驶行为监测基础上,设计监测-诊断-评估体系,持续监测汽车能耗,得出不同车型能耗,并根据此设计整体培训体系,应用实践发现培训后车辆百公里能耗下降7%。
总之,城市交通规划中引入智能化技术能够逐渐实现节能减排,在后续研究中,还需要不断建立符合本地需求的智能化监测体系,不断提高交通网络信息化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作者:蔡蕾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参考文献:
交通拥堵问题论文篇三
城市道路的供给不足严重的制约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功能的实现,道路使用需求的不断增长导致了这一资源的稀缺性以及道路使用外部性的增加,因此造成了严重的交通拥挤现象,近几年,公共交通现象日益突出;城市交通引发了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能源浪费和交通事故频繁,从而导致了整个城市交通运输效率下降,城市经济和居民生活受到严重的制约。本文将在公共交通拥堵的原因和解决措施上做出初步的经济学分析。
基本经济理论:供给和需求的关系问题;最低成本和实现最大经济利益;实现最优配置,边际成本以及边际收益相关理论;博弈论;需求的价格弹性、收入弹性和交叉价格弹性等。
分析与结论:交通拥堵现象日益突出,去年拥堵城市排名济南超越北京成为全国最堵的城市,我认为造成济南‘首堵’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济南为保护泉水而始终没有发展地铁;对于全国大中城市普遍堵车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说:1.经济学角度:城市道路是公共产品,是既不具有非竞争性也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对于公共交通,每个人可以选择任何时间在任何一条道路上行车,其所支付的只有时间成本。因此,城市道路拥挤是因为人们都想进行公共交通的消费,但却没有支付公共交通的生产成本,更没有维护公共交通这一意识的行为所导致的。从经济学上来说,即为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用最小的经济成本去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然而过度拥挤产生的巨大的时间成本影响了利益的增长,这使得城市交通更加不可能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2.从博弈论角度说,人们都想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即均想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目的地,所以大多数人在出行时都会选择使用私家车,而近几年私家车数量的增加是巨大的,从而使得公共资源供不应求。这就直接导致了道路资源供给有限的情况下需求的无限增长,结果造成交通拥堵现象。
近两年习总书记上台以后,实行的措施是大力发展轨道交通来缓解交通,单单哈尔滨就有好几条地铁线全面开工建设,这是通过增加供给的形式缓解交通拥堵;目前已经采取的还有限号,收费站收费等具体形式;对于缓解交通,还有具体措施比如减少出租车的运行时间,降低出租车空载率这样资源闲置的现象,限制小轿车进入主城区数量,利用需求的价格弹性、收入弹性和交叉价格弹性等理论降低乘坐公交车价格或者直接提供免费交通,规划专门公交车车道来增加人们采取公共交通出行的数量。利用高新科技加强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等。
然而交通拥堵问题依然严峻,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政府和全民的不懈努力。
交通拥堵问题论文篇四
随着智慧型校园建设步伐的加快,学校仅靠门卫对机动车辆进行管理已不能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通过建设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利用电子设备抓拍车牌号对车辆进行身份识别、分类管理,可以有效管控进出校园的车辆,极大改善校园交通环境。
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校园交通;管理。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进出大学校园的车量也成倍增加。校园空间大,停车基本不收费或者收费低廉,且没有时间限制,除了学校公车和师生的车辆之外,很多社会车辆也随意进出或者想方设法进校园停车。以扬州大学为例,目前,校内公车和师生拥有的私家车已达3000多辆。除本校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外,还有一些社会人员以借用校内体育场馆锻炼、周边住宅小区停车困难、社会停车场收费较高等为由,千方百计将车辆驶入校园。相关统计显示,学校4个校区的10个校门每天车辆进出量达一万余次。庞大的车流量,不仅给学校交通管理带来困难,还给师生带来安全隐患。其中,社会车辆借道穿行、不服从校方管理、不遵守交通规则行驶和乱停乱放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校方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学校如何有效管理进出校园的车辆,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传统模式下,学校一般采用加强校门管理、印制《机动车专用通行证》等方式对进出车辆进行管控,但在实践过程中,这些方法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车辆管理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有些门卫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有的门卫认真负责,会认真询问、查验进入车辆;而有的门卫工作责任心不强,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甚至有极个别人在收受车主香烟等礼品之后就予以放行。
1.2《机动车专用通行证》辨识困难学校虽然在通行证的制作与发放上遵循号码与车辆对应的原则,但是在实际检查中发现车证不符现象不在少数,多为车主互相借用,更有甚者使用假证、伪证蒙混过关。
1.3难以有效管控校外车辆进校学校对外交流广泛,各类活动多,且情况复杂,而一些车主使用各种借口进入校园,仅靠门卫询问式的管理,无法对其进校目的进行甄别,也难以有效管控校外车辆。1.4夜间及节假日管理松散夜间及节假日,门卫人员的管理往往容易出现松懈情况,如校门处无有效的物理隔离,容易形成管理漏洞,一些社会车辆会趁机进入校园。
学校使用什么类型的门禁管理系统比较合适呢?经调研,部分高校已建成并正在使用的门禁管理系统主要有刷卡式门禁管理系统、射频式门禁管理系统、电子标签识别系统和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这几种门禁管理系统各有利弊。
2.1刷卡式门禁管理系统该系统采用近距离票箱机读ic卡方式来识别进出车辆的权限从而对车辆进行管控。其优点在于成本低、技术成熟,但卡片易磨损、寿命短,同时卡片容易被复制,无法做到卡与车唯一对应,而且外来车辆进出时需要取卡、换卡,通行速度较慢,容易引发拥堵。
2.2电子标签识别系统该系统在校门处安装接收设备,通过远程读取车辆唯一的电子编码(rfid标签)来识别进出车辆的权限从而对车辆进行管控。其优点在于识别率高,标签本身价格低、体积小、无需电源支持,目前,很多城市在汽车年检的绿标中加入了该项技术。但是,该技术的普及率不高,对没有标签的车辆识别和记录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装其他的车辆识别设备进行辅助管理。
2.3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该系统利用数字摄像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通过采集车辆牌照图像,完成车牌自动识别,实现对车辆的分类管理。
车牌号既是车辆的外在身份标识,也是其固有属性,通过视频抓拍车牌对车辆进行身份确认,是今后车辆识别的主流发展方向,其特点和优势有以下几个方面。
(1)车牌号具有唯一性,通过车牌号识别车牌身份,解决了一卡多车、卡丢失、卡损坏等原因带来的难以管控进出车辆和识别困难等问题。
(2)车辆进出时,摄像机通过拍照自动记录相关信息,有效解决了因发卡、换卡引发的车辆拥堵问题。
(3)与其他识别系统设备连接方式相比,视频车牌识别系统采用tcp/ip网络方式,布线、施工、维护更加容易、便捷。
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的车牌识别、车牌的有效性判断、开闸指令的发出由摄像机独立完成,有效降低了系统对网络和服务器的依赖,增强了扩容能力,能够适应学校多校区、多校门同时联网管理的需要。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采用3层网络架构:第1层为管理中心服务器,对停车系统集中管理设置,实现内部车辆准入授权,提供进出口通道参数、外部车辆收费方案等设置,能够查询、统计各种报表:第2层为岗亭客户端,门卫可以对道闸进行工作监控与业务操作,实现显示出口图片,查找相应的入口图片、入场时间,计算停留时间及费用、收费开闸等功能;第3层由出入口硬件和前端检测与信息发布设备组成,通过接受管理中心服务器的控制指令,实时信息显示。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主要由管理计算机、地感线圈、摄像机、道闸和信息显示屏组成,当车辆驶入或驶出通道时,车轮压地感线圈触发安装在入口和出口的高清车牌识别摄像机,摄像机抓拍、识别、处理车辆的车牌信息,并将识别结果传送到管理计算机,管理计算机根据识别结果查询数据库。对于已输入数据库的车辆牌号,系统对比匹配后发出指令,闸机自动抬杆放行;对于未输入数据库的车辆,需门卫手工抬杆放行。
视频车牌识别管理系统的运用,实现了对进出车辆的分类管理。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对车辆实时授权,由系统进行自动化管理。
5.1减少车辆拥堵现象系统内车辆在15km/h的速度下,摄像机可抓拍车牌并进行比对,道闸自动抬杆放行,从识别到抬杆放行约为2秒,从而减少车辆排队拥堵现象的发生。
5.2对社会车辆精确收费社会车辆进入校园时,需经门卫手动抬杆放行;出校门时,系统拍照并自动匹配入校时的信息,根据收费方案核算收费金额并显示在岗亭管理程序界面上,从而实现对社会车辆的计时收费管理。
5.3杜绝社会车辆借道穿行和随意进出现象多校门建设管理系统时,可根据校门实际情况分为有人值守和无人值守两类。有人值守的大门设收费岗亭对所有车辆开放;无人值守设备只对系统内车辆提供自动通行服务,车牌识别摄像头在无人值守的模式下,自动完成车辆信息核实、比对和道闸抬杆放行等流程,系统外车辆无法通行。围绕视频识别管理系统的安装和使用,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关注和思考。
第一,系统建设布局的合理性。学校校门空间有限,在系统建设过程中,除保证机动车进出的便捷性外,也要充分考虑行人及非机动车通道。学校毕竟是以学生为主,而学生进出校门一般采用步行和非机动车两种方式,如果非机动车道预留过小,在上下班、上下课高峰时段极易造成交通拥堵,引起师生不满。
第二,门卫工作内容的转变与管理。系统建成后,门卫的工作管理内容有了新变化。一部分门卫从管理员转变为收费员,校方需要根据业务实际做好人员选拔和专业培训;另一部分门卫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对车辆和行人管理上,一方面要积极协助收费员做好对社会车辆的询问和引导,减少因跟车太紧发生逃费现象,另一方面加强对行人及非机动车辆的管理,制止行人和非机动车辆进入机动车道,防止道闸落杆伤人。
第三,车牌识别准确率需要进一步提高。从实际的使用情况看,视频车牌识别准确率达到95%以上,虽然误差比例较小,但由于校园车辆进出量大,还是给管理带来一定困难,一些系统内车辆因识别错误无法顺利进出校园,极易引发车主的不满。同时,除车辆车牌本身污损无法辨识外,技术部门还需要进一步解决太阳直射下车牌因阴影识别错误、字母识别错误等情况。
第四,符合学校管理要求功能的开发与实现。目前,管理系统平台主要是针对社会停车场的情况进行功能开发,从车辆的分类及管理上看,相对简单。而学校车辆多、类别多,情况复杂,有一些特殊需求系统暂时还不能实现,如车辆分校区、分时段的管理;对部分车辆限时、限校门进出;使用停车抵用券车辆多次进出的统计;同一车辆进出不同校区、校门的计时收费等。这些问题还需要技术部门进行专项开发。
交通拥堵问题论文篇五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交通拥堵呈现加剧之势。本文以武汉市交通情况为例,深入分析了路网密度、道路级配、城市布局、出行方式等导致城市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认为路网结构和空间分布不合理带来的出行结构不合理是导致交通节点拥堵的深层原因,提出构建小尺度高密度路网、减少长距离跨区域出行需求、建立高比例公交出行结构的对策建议。
交通拥堵路网密度路网结构快速路主干路。
城市交通拥堵愈来愈严重,大都市变成了“大堵市”,交通拥堵成为一种“城市病”。产生拥堵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有什么解决的办法?无论专家还是普通市民都在思考。本文以武汉市为例,对城市交通拥堵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新的思路和对策。
2010年底,武汉市户籍人口为837万,主城区人口483万,主城建成区总面积447平方公里;轨道交通通车里程28.5公里,城市道路长度约2724公里,道路面积7125万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12平方米。人均道路面积达到了国家规范要求(7—15平方米),位于中值区间。2010年底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04.6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49万辆。
武汉市道路交通流量主要集中在以过江通道为纽带的主干道上,城区中心的交通拥堵表现为从中心向外围迅速扩散的趋势,其中高峰小时流量大于5000辆的路口从2008年的68个增加到2010年的80个,年均增长6个;高峰小时流量大于1万辆的路口从2008年的16个增加到2010年的22个。近五年来,武汉市道路运行车速呈下降趋势。2010年三环线内平均车速为20.0公里/小时,较2009年下降0.4公里/小时、2%,较2005年下降6.3公里/小时、24%。
从拥堵的节点分布来看,2010年武汉市交通易出现拥堵的80个节点中,主干路上有64个,占了总数的80%。主要为沿常青路—青年路—武胜路—武珞路一线,拥堵点达18个;解放大道沿线拥堵点14个;雄楚大街沿线拥堵点8个。表明车流、人流都集中于主干道及其交叉节点。
对武汉市出现的交通拥堵进行分析,容易发现,武汉市具有导致城市交通拥堵的一些重要原因。
1、道路网密度偏低。
国家规范的道路网密度标准为5.4—7.1km/km2,武汉市2010年底主城区等级道路密度仅为3.2km/km2,只有国家规范最低值的60%。国际先进城市均非常重视构建高密度的城市路网,如东京、巴黎、纽约、柏林等城市的路网密度都超过10km/km2。
2、道路网等级结构不合理。
根据规范,路网合理的级配结构比例,即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比例应为1∶2∶3∶7。2010年底武汉市路网结构比例约为0.7∶2∶2.3∶3.7,主、次干路密度基本满足规范,但快速路、支路相当欠缺,严重制约城市交通快速运行(不快),也影响路网整体效益发挥(不畅)。
3、公交出行比例不高。
大城市的日常出行应以公交为主,其出行比例需达30~50%,特别是轨道交通的出行比例要大。东京、巴黎、伦敦等大都市公共交通出行比重普遍在50%以上,香港的公交出行比例则达到了90%以上。目前,武汉市公交出行仅为23.8%,离建设部要求大中城市公交出行最低标准30%尚有较大差距。其中公交设施中最欠缺的是轨道交通,武汉市轨道交通通车里程仅28.5公里,且不成网,与国内大陆地区2010年轨道通车里程上海420公里、北京336公里、广州236公里等差距十分显著。
4、停车位严重不足。
2010年武汉市机动车拥有量达104.6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49万辆),而停车泊位仅有31.5万个。按照国际通行的1∶1.2的泊位供需比例,仅私家车就需要停车泊位59万个,即使现有停车泊位全部用于私家车,缺口就达50%。而香港现有59万辆机动车,但有63.86万个停车泊位,是武汉的2倍。
5、人、机、非没有严格分离,过街设施缺乏。
武汉2010年三环线内人行立体过街设施126座,其中人行天桥85座,过街通道41座,与大城市的要求差距明显。如香港现有1169条人行天桥及人行隧道,北京有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共620座,广州现有人行立交规模也已超过270座。
6、管理措施还需加强。
管理措施对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影响极大,武汉存在交通组织不尽合理、占道经营、违章停车、车辆随意变道、交通指示系统不完善、交通信息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交通组织还待进一步优化,道路资源没有充分利用,削减了道路的通行能力。
7、城市规划布局结构不合理。
就业岗位与居住的协调分布、完善的生活设施配套等均能给交通带来好的结果。目前武汉部分区域现状功能较单一,以居住功能为主,不能提供相对平衡的就业岗位,增加大量的交通往返于中心城区与周边组团之间。如后湖、常青、金银湖、南湖等地区与主城区之间的交通,不仅出行距离长,而且其中机动车出行比例高,高峰时段道路双向流量分布不均匀,潮汐现象明显,高峰时段易出现拥堵。
8、施工对交通的影响。
武汉市处于大建设、大发展时期,多个建设阶段并存,既有大规模的轨道建设,也有大规模的道路建设;既有快速路网的建设,也有次支路的建设;既有道路的新建,也有道路的升级改造。武汉市现有各类工地近5000个,其中在建交通项目约300个。这些项目基本位于城市干道和交通的主流向上,施工将占用一定的道路资源,减少实际交通供给,将给原本拥挤的道路新增巨大的压力。
上述原因是导致城市交通拥堵的一般原因,但路网结构和空间分布的不合理带来的出行的结构不合理,则是导致交通节点拥堵的深层原因。仍以武汉市为例,通过一些典型片区进行对比分析。
1、武汉典型拥堵片区分析。
(1)青年路新华路片区。该片区指青年路(发展大道—解放大道)和新华路(发展大道—解放大道)所夹区域。长约4公里,宽约0.8公里,面积约3.3平方公里,公用路网密度5.5公里/平方公里(不含小区内部路网),路网间距平均300米,最小间距180米,最大1000米,仅有2.5纵和10横的道路网络,路网分布极不均匀。是汉口地区典型的堵区。
其主要原因是该范围内有中山公园、北湖、西湖等公园,又有多个大型居住小区。这些致使公用道路上一般长达300至1000米无连通道路,各小区都像一个口袋,各口袋的出口都连接到一条主次干道上,同时利用同一条道路出行,导致拥挤。各小区内部道路不对外,利用率极低,致使小区外部公用主次干道使用功能不明确,既当小区支路(短距离出行),又当干道使用(过境交通),同时又是步行道和非机动道。这导致公用道路功能混杂,断面过宽,道路宽度往往是50米以上,含6条机动车道+两边5米左右的非机动车道+5米左右的人行道。另外,因为小区以居住功能为主,内部不可能将各种设施配套齐全,小区居民对外出行率高,且主要依靠私人交通工具(私家车、电动车、自行车),这样又导致私人交通工具购置率高和使用率高。
(2)中南路、武珞路、卓刀泉北路和八一路围合的片区。该片区长4公里,宽0.9公里,面积约3.8平方公里,路网最小间距880米,最大2200米,仅有2纵和4横贯通的道路网络,公用路网密度仅3.4公里/平方公里,路网分布极不均匀。该片区分布着武汉大学、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洪山公园等,内部道路均不能对外使用,公用道路贯通性极差。是武昌地区典型的堵区。
2、武汉典型畅通片区分析。
(1)汉口老租界片区。该片长4.0公里,平均宽约1.0公里。该片区面积与常青路新华路片区相当,约4.2平方公里,公用路网密度15公里/平方公里(不含小区内部路网),路网平均间距150米,最小路网间距100米,最大200米,有5纵18横的道路网络,路网分布均匀。
该片区除中山大道江汉路段拥堵外(为商业密集点),其余道路均全日不堵车,且道路断面均很窄,大多2车道﹢两边2—3米人行道,该区域多采用单向交通组织,公交线路布置合理,交通顺畅。
(2)青山区南干渠片区。该片区长3.3公里,宽1.2公里,面积约4.0平方公里。该片区道路分布均匀,平均间距200米,公用路网密度9.2公里/平方公里(不含小区内部路网),约为常青路新华路片区的2倍。该片区道路断面均不是很宽,2车道居多,两边2—3米人行道,公交线路布置合理,整个片区交通畅通,流量分布均匀,市民出行便捷,步行也极方便舒适。
3、国际先进城市路网分析。
日本东京都总面积2186平方公里,人口1300万,汽车保有量460万辆,人均0.36辆;北京市域面积16807平方公里,2010年人口1961万,机动车保有量480万辆,人均0.25辆。由于人口密集,交通堵塞也曾是东京市府面临的难题。尽管现在也经常堵塞。东京都人均机动车比北京多,路比北京窄,其解决交通拥堵除了靠公共交通,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有非常完善的路网格局,缓解了高峰期的交通拥堵状况。
东京中心城(区部)621平方公里(与武汉主城区相当),道路总长约1.18万公里,道路总面积9834万平方米,道路面积率约16%,路网密度为19.03公里/平方公里,约为武汉主城区的6倍。东京路网主要由街道、小区内部道路(是贯通的)和高速路组成。中心城区路网分布均匀,道路平均间距为100米,很少有被大院分隔的情形,很多楼宇四周均有道路可通行,道路之间的间距为30—40米。
从以上各片区路网和交通运行的差异分析可知,武汉市部分片区内的居住区、学校、医院、公园等大单位自成体系,严重分割道路,造成路网格局不合理,从而形成大尺度、低密度的城市路网,带来长距离、跨区域的出行需求,而同时公交体系不完善又促使市民依赖私人交通工具出行,最后大量交通集中于主干道上,且主干道上交叉口主要依靠信号灯转向,容易引发主干道交叉口的严重堵塞。构建小尺度、高密度的路网,减少长距离、跨区域的出行需求,建立高比例的公交出行结构,这是改善交通拥堵的关键。为此建议:彻底打开各居住小区、各大单位。城市的交通不能由房地产开发商主导,城市开发需要统筹安排,打开各居住小区、各大单位,让道路相互贯通起来,形成密集的路网,路网间距应控制在200米之内,路网密度应在10公里/平方公里以上。一方面能够有可能充分组织单向交通,提高通行能力;另一方面还可提供大量的沿街商铺,解决就业。减少甚至废除主干道。封闭的小区、大单位是造成堵塞的原因,主干道+信号灯的通行方式则是形成堵塞的载体。建议将目前规范规定的“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的城市路网体系逐步调整为“快速路+街区道路+街区内部道路”的体系,近中距离出行依靠街区道路,长距离出行依靠快速路、无信号灯。通过路网结构的调整和改变,改变市民的出行习惯和方式,建立高比例的公交出行结构。由当前的私人交通工具(大量小汽车、大量电动车、大量自行车)为主,公共交通为辅的模式,转变为私人交通工具(少量小汽车、少量或无电动车、少量自行车)为辅,公共交通为主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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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明华、张正河:关于大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解决途径[j].城市问题,2009(10)。
交通拥堵问题论文篇六
城市是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的中心地带,是人口和经济活动的密集区域、资源环境的高压区域。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经济快速增长和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的前提下,资源、能源的短缺给城市环境带来了持久压力;居民消费模式的改变所造成的生活污水、垃圾大量增加等消费型污染的处理问题,也给城市环境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城市环境质量远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需求,水、大气、噪声、固废污染等环境问题依然突出。在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城市环境保护已不能依靠单纯的“治理污染”,而是要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需要我们不断创新城市环境管理的理念、战略思想和制度,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国情的需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环境管理的道路。
一、城市化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城市化是一个复杂的空间形态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它不仅仅表现在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还表现在多方面的变化过程与特征上。城市化所包含的内容是:空间上,城市规模要扩大;数量上农业人口要转变为非农业人口;经济上,非农业经济要代替农业经济;质量上,居民生活方式现代化。城市化的动力是生产力的提高,城市化的本质是集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成为一个国家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
在新时期,面对经济高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双重挑战,城市环境问题相应显现出压缩性、复合性、分异性的特点。许多传统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又不断出现新的环境问题。
1、消费型环境污染不断增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功能、结构的转化,城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城市面临的人口压力将更突出,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升级,各类资源和产品总量将大幅度提高,给原本趋紧的城市资源、环境供给带来更大的压力。水资源短缺、生活污水、垃圾等废弃物产生量的大幅度增加,机动车污染加剧,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加快退化等一系列城市环境问题,给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可以预见,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生活源将替代工业源成为城市首要污染源,消费行为和生活方式对城市环境的影响还将进一步显现,城市环境问题将产生根本性的变化。
2、城市环境污染边缘化问题日益显现。在城市化工业污染防治过程中,许多城市相继关闭、搬迁了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在实行技术改造和污染集中控制的基础上对城市工业布局进行了调整。这样,一方面调整了城市的功能和布局,改善了城区的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也客观上造成了城市工业布局的向城市周边发展,出现城市工业污染边缘化趋势。同时保证城市生活供给的集约化养殖、种植等现代农业也多集中分布在城市的周边地区,养殖业粪、化肥、农药等对城市周边地区的土壤和水体造成的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城市周边地区环境质量。此外,城市周边地区更多地承担着来自中心城区生产、生活所产生的污水、垃圾、工业废气等污染,城市周边地区的水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土壤、大气污染问题更为突出,影响了城市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由于以往城市环境保护战略更多地关注城市中心区域,城市周边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城市环境问题的边缘化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城市区域和城乡的协调发展。
3、机动车污染问题将更为严峻。从大气环境来看,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特别是私家车数量快速增加,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第一大污染源。按照目前机动车的发展趋势,如果不能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到2010年,城市的环境空气问题将从目前的煤烟型污染转化为煤烟型与机动车污染型的混合型污染。预计,汽车和摩托车将在未来的10年内保有量将持续高速增长,机动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导致的城市空气污染将是城市发展面临的严峻问题。
4、城市生态失衡问题不断严重。现代城市被钢筋水泥的建筑所统治,城市的自然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破坏,生态失衡问题严重,城市普遍存在地下水超采问题,由此引起的一系列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重,水土使城市自然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破坏,“城市热岛”“城市荒”等问题突出。同时,城市自然生态系统的退化,进一步降低了城市自然生态系统的环境承载力,加剧了资源环境供给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伴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城市的自然生态系统将受到更为严重的威胁,如果不从城市发展规划上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调整,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城市的生态环境问题将更加严重。
三、有效解决城市化环境问题的对策。
1、把环境保护规划作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城市发展要将环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依据自然和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规模。提高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地位,把它作为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的基础,并做到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积极引导城镇的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避免区域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实现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
2、提高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水平。在发挥政府对环境基础设施投入的主导作用的同时,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推进投资多元化、产权股份化、运营市场化和服务专业化,提高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运营效率。日常工作中环保部门要加大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在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还要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和生活方式,从源头上降低人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的排放量,减轻承载人口增长对城市资源、环境压力。尽快推进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回收系统,促进城市废旧资源的再生利用,减少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量。
3、统筹城乡一体化的环境保护战略。针对日益严重的城市环境问题边缘化的趋势,城市环境保护战略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城市居民和城市周边地区和群众享用同等的环境权益,避免出现城市环境得到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却每况愈下的不平衡、不协调局面。此外,城市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局部的改善是不可能实现整个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因此,城市环境保护战略要向城乡一体化方向发展,利用城市资金、技术和人才等优势,实施城市反哺农村的战略,防止城区污染向农村乡镇转移。同时,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手段和考核指标,推进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工作,改善城市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
4、实施城市环境管理的分类指导。根据城市的自身特点和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采取“环境优先”的总体方针,在环境保护上高标准、严要求,在争创“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基础上积极争创“生态市”。将环境保护规划放在重要位置,注重在发展中保留传统的自然和人文特色,使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经济和建设同步发展。继续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改善城市环境。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环境管理的一项有效制度,今后,根据新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深化和发展。进一步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和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体系。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特别重视城市发展的合理规划和布局。
5、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要保持长远发展,就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各类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用资源节约利用的指标衡量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和潜力,反对盲目追求规模、降低资源利用效率的城市发展思路。在城市居民中大力倡导可持续消费的理念,发动广大群众创造他们自己的环保型生活方式。
伴随着城市化的浪潮,城市的环境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城市化直接及间接地影响了城市的自然环境,城市化改变了城市土地和资源的利用方式,城市化以这样的方式直接地影响了城市的环境,同时城市化带来的工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大量的人口也给城市环境造成了破坏性的负面影响,城市化以这样的方式间接地影响了城市的环境,环境问题的引发和城市化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为了使城市呈现环境向着有利于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方向转变,降低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压力,我们需要不断努力来应对所出现环境问题,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进行合理的城市化。
交通拥堵问题论文篇七
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是一个集工程技术与社会管理为一体,兼顾“硬”科学与“软”科学的综合性、实践性专业。在建设创新型应用人才的背景下,将cad技术引入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建设中,构建基于cad技术应用的公安交通管理工程专业课程体系,不仅可以巩固专业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还能加强公安技能的培训,为提升公安队伍科学管理的能力奠定技术基础。
cad技术;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实践教学。
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是一门综合性、系统性、社会性及动态性的专业,涉及交通管理及交通工程两个方面。交通系统是与整个社会经济系统密切相关并相互影响的复杂巨系统,其自身又是一个由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要素所组成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多目标、多约束、开放性的大系统。[1]而交通管理工程就是利用工程、教育、执法等手段,正确处理道路中的人、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交通尽可能安全、畅通、和谐发展。因此,交通管理工程是一个集工程技术与社会管理为一体,兼顾“硬”科学与“软”科学的综合性、实践性专业。
(1)思想认识不足,教育理念存在偏差。思想和理念是实际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我国高等教育虽有百年历史,但在思想理念上始终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灌输轻创新、重条件轻管理、重局部轻整体的观念。[2]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培养模式也普遍存在重视训练学生的警务执法技能,而忽略对决策性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而一名卓越的警务人才,不仅需要灵活掌握警务执法技能,还需要有针对性地培养道路交通管理与控制的决策性创新实践能力。
(2)资源配置不佳,教学条件有待提高。随着公安院校办学规模、专业数量、招生人数的扩大以及交通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日益突出,对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学生的培养质量要求也必须随之不断提升。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作为新兴特色专业,由原来的大专变为本科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配套条件等方面都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虽然公安院校实习基地资源较为丰富,多为地市级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但是校内与之配套的实践教学条件不佳,实验室建设、实验器材配备还处于初级阶段。
(3)课程设计单一,实践教学缺乏创新性。由于教学理念偏差、教学条件不足,公安院校交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缺乏一定的创新性。浙江警察学院交通管理工程专业虽然也开设了相关交通工程设计类课程,例如交通工程学、道路交通控制学、交通组织与规划、交通建模与仿真等,但存在单个课程各自为政、课程间交叉融合不足,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严重脱节,对学生决策性创新能力的培养停留于理论认识层面等问题。交通管理工程作为一门综合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专业,目前的课程培养体系偏重理论讲授,学生缺乏对理论的综合应用及实践能力。同时,由于交通具有不可实验性和不可再现性,很难在实际中对相关的理论知识与技术进行应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计算机辅助以及虚拟再现的手段,可以为交通管理工程相关课程的实践应用提供技术支持。
cad(computeraideddesign)技术,又称计算机辅助设计是以计算机系统为支持,进行产品和工程的方案设计、解析计算、判断优化、分析评估和详细设计的一门技术。[3]cad技术由于其综合分析能力、逻辑判断能力、优化评估能力以及虚拟仿真能力等特点,非常适合在交通管理工程这类综合实践性专业中进行应用,对专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加深学生对专业基本概念及理论的理解。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包括交通工程及交通管理两大方面,课程涉及数学、物理、运筹、管理、工程等多方面的内容。学生通过理论学习可以基本掌握专业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及基本理论,但是缺乏将理论应用于实际工程的创新能力。通过采用cad技术进行实践操作应用,可让学生在应用的过程中巩固对基本理论的掌握,同时加深对专业知识体系的理解。例如,在学习“交通规划与管理”课程时,学生可通过对transcad软件的学习从而更深入地理解交通规划“四阶段”模型。
(2)培养学生对专业的浓厚兴趣。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基于自身专业特点,目标培养适应现代化交通管理的卓越警务人才。学生在进入本专业学习时,对专业的认同感较低,认为交警的主要职责就是路面执勤,忽略了交通管理工程专业本科培养的主要目标。因此,对于cad技术的引入及学习,可引导学生开展专业相关的课程设计,例如交通设计、道路工程基础、交通事故勘测、交通仿真等课程设计,培养学生对专业的浓厚兴趣。
(3)提升学生的专业培养效果。交通管理工程内在机理具有高度的复杂性,这导致了解决方式的复杂与多样。[4]比如在交叉口设计或交通事故勘测中,一般都需要处理大量的数据,绘制图纸。这些设计任务的完成,若用手算笔绘,工作量很大,花费太多时间,局限学生的创新思维。若在这些设计中增加cad技术,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设计理念与效率,也有助于学生在设计的过程中灵活运用基础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4)增强学生的公安实战技能。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培养的本科生毕业后基本都输送到公安实战部门,学生所需具备的业务水平要求较高。在这样的大背景条件下,在专业培养中增加cad技术的学习与应用,可以增强学生的公安实战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复合型”的交通警察人才。
4.1交通事故处理。
autocad软件是美国autodesk企业开发的一个交互式绘图软件,主要用于二维及三维的绘图设计,[5]也是目前国内外应用最为广泛的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6]由于autocad软件操作简单、绘图精确,且提供二次开发环境,可与地理信息系统(gis)、交通仿真系统、交通诱导系统等兼容,在交通行业有着非常广泛的发展和应用。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中,需要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测,绘制精确的事故现场图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目前,交通实战部门人员主要通过现场手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进行存档,绘图过程繁琐且不精确,绘制的图纸不易存档保存。因此,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可以借助autocad绘图软件绘制现场勘测图,如图1所示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测图,图中可清楚详细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对事故发生时的地点、车辆运行轨迹、碰撞类型等信息一目了然。
4.2交通系统仿真。
交通系统仿真可以动态地、逼真地模仿交通流和交通事故等各种交通现象,在研究出行者出行行为和各种类型道路交通流运行机理的基础上,复现交通流的时空变化态势,深入地分析车辆、驾驶员和行人、道路交通要素的特征,有效地进行交通系统的规划、组织与管理、交通能源节约与物资运输合理化等方面的研究。[7]交通警察作为城市交通的管理者,需要借助交通系统仿真对所提出的管控方案进行效果评估。因此,对于交通管理工程专业的本科生,也需要在课程设计中增加交通系统仿真技术的学习及应用。如图2所示为行人过街行为仿真,通过vissim软件对设计的行人过街信号配时方案进行模拟仿真,并对方案进行评价。图3所示为道路交叉口交通仿真,模拟交叉口的实际运行状态,从而对优化方案进行评价。
4.3交叉口信号配时优化。
交叉口交通信号配时优化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缓解道路拥堵提升路网运行效率的重要技术手段。利用交通辅助技术进行交叉口信号配时的优化与评估,能够有效提升交叉口信号配时的效率与科学性,并能够进行事前评估与对比分析,更好地为交叉口交通管理提供有效依据。syn-chro软件是一款交通信号辅助配时设计工具,并具备交叉口通行能力分析仿真、区域协调控制、交叉口自适应控制等核心功能。同时,该信号辅助配时软件还具有与主流的交通仿真软件corsim、transyt-7f、hcs等的接口,具有较好的工程实践价值。synchro交通信号协调及辅助配时设计软件包含syn-chro、simtraffic、simtrafficci、3dviewer、warrants等的组件,能够实现交通仿真、三维场景生成、独立交叉口评估等功能。synchro兼容hcm2010、mutcd2009等重要的国际重要规范标准,为交叉口的评估与信号优化提供了标准化的辅助决策流程。
将cad技术引入到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工程专业课程的建设中,可以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掌握,加强学生的公安技能培养,为交通警察队伍输送综合型、应用型的警务人才。作为交通管理工程专业的教育者,应该努力探索新的领域,挖掘新的技能。在专业培养的过程中,尽量为学生创造更好的软硬件设计条件,将应用和开发结合起来,将cad技术广泛并巧妙地应用于交通管理工程专业的教学实践中。
[1]王炜,过秀成.交通工程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6).
[2]康君奇.大学创新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改革[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9.26(4):7-9.
[5]戴学臻.交通工程cad基础教程[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3.
[6]尚守平,吴炜煜.土木工程cad[m].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8.
[7]隽志才.交通系统建模与仿真[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4.
交通拥堵问题论文篇八
今天在焦作人民中学做了关于专业写作的报告,一个小时的时间,超时了15分钟,可是会场却异常的安静,老师们也听得认真,记得认真。
关于写作,我并没有什么技巧可讲。作为一个喜欢文字的人,写了些文字,偶尔发表了一些文字。张硕果老师便给了我这样的机会,让我去成都参加新教育写作研修培训,5天的魔鬼训练,与专家面对面,思想被颠覆,又重建,进行了很多思考。我今天站在这里,只能和与会的老师们分享自己的写作经历,以及路途中的一些故事。
我先从自己对教育写作的认识谈起,说自己每日坚持记录,哪怕是140个字的说说,我写,是因为写作是梳理思维的一个过程,它可以使得思维更清晰,更黄总要的是,很多的经历,若不把他们记下来,它就会转瞬而逝。但是,我猛地就脸红了,接到任务有半个多月了吧,刚开始一直不知从何处入手,等到开始写,再到修改,每日心思都在这个上面,总是担心会太空洞,太无聊,耽误了与会老师们的时间,这里改动一下,那里改动一点,一个多星期都没有更新日志了,甚至每天连抽几分钟写140个字的说说也没做到,这是每日坚持么?然后谈自己的写作历程,从上学到参加工作,从教语文到教数学又到教语文,之间所读的书做了梳理,突然发现自己毕业的来,前都是处于文学爱好者的写作状态,任着性子任由自己走火入魔,自言自语些文字。
真正的专业阅读写作只是近几年的事情,并且感性阅读根基太深的关系,很多专业书籍并未真正读懂、内化,却列出了不短的书单,哪一本我是真正可以罗列出它的条目,或者清晰地谈出自己的见解呢?很少。可是,我却站在这里在言说,言说自己似乎读了很多的书,写了很多的文字。越言说,越心虚,觉得自己越浅薄,读了那么一点所谓的专业书籍,写了一点文字,发表了那么一点点文字,就值得去言说么?最大的感触便是要静心,扎根教室,做自己该做的事情。又谈到行走交流在我专业写作中的影响。没有方法,只有故事。
行走路上认识的重要他人,朋友,老师,专家,编辑。每张照片都是一个个故事。我以为我会因为紧张而忘掉自己的台词,原来,不会忘记,因为他们都在我的脑子里,在我的记忆里,永远留存。仅这些故事,就够我说上一天一夜了。我说张国庆老师对我写作的帮助,说一些直言不讳的话,告诉我真正的专业写作是什么,我说薛志芳校长对我阅读的帮助,直面我的短板,说我的弊端,对我的建议,说徐文祥老师怎样和自己共同前行,讨论阅读,讨论写作,讨论课堂,讨论学生,讨论信仰,说时报杨磊主任怎么夸我,不是为了卖弄,不是为了发篇文章而沾沾自喜,而是对自己成长被人肯定的一种喜悦,是珍惜我们之间的某种情谊。或者,不会有人懂得。但是,台下的安静,老师们和我对视的'眼神,和我会心的微笑,我又觉得,他们听得懂。这与写作无关么?这是一种无形的温暖,这是行进路上前行的动力。
接着讲我的困惑,我的写作关键点,说起了《读写月报新教育》的王艳芬编辑,为了一篇文章,我的培训结业作业,因为观点不一,吵了一架,然后,又各自在qq里留言。她是编辑,她和我谈不是为了用我的稿子,而是觉得我的教育观念与她不符,她觉得他有责任有义务让我警醒,而我,却觉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教育思想,而和她争辩。我是坚持自己思想的人,即使我思想很浅薄,但是也是我自己的,我不会轻易随波逐流,我也不会因为一个编辑从文字里读出来的东西而改变自己,可是,我不固执,我会反思,所以我痛苦,我挣扎,我思考。到了最后,我们成为了朋友,她还特意寄了本书给我,是我当当里收藏了两年缺货的书。我不是个喜欢言说的人。可是,有时候,言说可以让我们重新审视自己。所以很多时候,我们需要走一段时间,再回头看看自己走过的路,做个总结,以使自己更好的前行。
交通拥堵问题论文篇九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行政诉讼法主要以此三个条文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司法审判实践,其法律制度的设计存在如下悖论:
(一)诉权的悖论。
诉权是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利。
诉权是主动的,审判权是被动的,先有诉权,后有审判权,无诉既无审判,也就是不告不理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有三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这三类主体中,法院和检察院对于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必然性”,因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可以直接启动,无需征求当事人的同意,而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再审程序的启动,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仅仅是为法院提供审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线索”,最终是否再审由法院决定。这种规定与诉权相悖,与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相悖,与公正中立的审判权相悖。由此产生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申诉权与行政诉讼再审之诉的关系问题;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问题;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关系问题等。正是由于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有悖诉权理论,未能厘清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从而导致连续不断地申诉事实成为我国审判监督制度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二)两审终审制的悖论。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它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进行再审的程序。其性质应为纠错、救济程序,该程序的设计亦必须符合纠错、救济程序的特殊要求,以区别于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行政诉讼法对该特殊的.审判监督程序仅以三个条文规定了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而对再审程序的审理与裁判未作专门规定,反而采取了“转致”的方法,即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此转致,使再审程序的审级由原生效裁判的审级而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起,但各级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再审程序的启动却无任何时间限制,只要“发现违反法规规定”的,即可启动再审程序。且再审程序无任何次数的限制,检察院可以无次数限制的抗诉,法院可以无次数限制的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如此往复,终审不终。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公定力、执行力悬置。暂且不论法律制度把具有特定质的规定性的再审程序“转致”为一审或二审程序的内在矛盾,就其现行规定亦足以使两审终审陷入终审不终的悖论之中。
(三)举证时限的悖论。
[1][2][3]。
交通拥堵问题论文篇十
由于企业并不是国家政权,而是社会的一种经济组织,所以企业的行政并非政治形式,而更多的倾向于一种管理形式。企业的行政管理,是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原则、方法对内部开展职能性管理的总和。这个认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企业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全局性的,为的是企业整体的生存发展;第二,企业行政管理职能是企业领导主要管理内容,处于企业系统的中心位置;第三,企业行政管理的职能性管理是跳出生产、财务、技术等具体职能而产生出的管理服务平台。随着社会、企业的发展,管理研究对企业行政管理的理解还会不断的演变和深入。企业行政管理包括财务和营销管理、信息、沟通以及公关和劳资关系等。具体来企业行政管理是指企业行政部门收集企业的内外信息,为企业说,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1.责任制。实行和完善行政首脑负的各项决策提供参谋建议,形成可供领导决策的初步建议和草案,实行行政首脑负责制,建立以其为首的指挥系统是科学行政管以便领导决策时作参考;对领导提议的方案进行认真分析,说明其理的基础。
2.组织机构布置。合理选择和设计行政组织机构,企业的组织机构是优点和缺点,确保最后所决定实施的方案是最优的;布置、组织相关指企业组织内各构成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对组织复杂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执行方案等的.活动。性、正规化和集权化程度的一种度量。
3.行政管理的科学化。企业行政事务,其根本目的在于探讨企业行政管理的客观规立多方面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企业行政管理的最佳化实现在很大程律,实现企业行政管理的科学化,促进企业行政效率的提高。企业的度上取决于被管理者积极有效的配合和实施。
优秀的行政管理人才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关键。现代企业的企业行政管理学与其他学科相区别正在于它特殊的研究对行政管理人员要有与时代相适应的素质、能力和知识结构。
企业行政管理是由政府行政管理发展衍生而来,但是由于一些基本性质的差异,两者又存在显着的不同,照搬政府行政的方式进行企业行政肯定会出现问题。因此,同政府行政管理相比有以下特点:
1.企业行政管理具有服从性。政府是独立的管理单位,其工作目的就是实施行政管理。企业行政管理是由企业的一些行政部门来完成,行政部门不是独立组织,只是在企业的授权分工下开展工作。因此,企业行政管理实质上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部分,其管理目标也表现为服从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2.企业行政管理具有服务性。理论上讲,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也应该是为企业、为社会、为民众服务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官场的作风比较明显。而在企业中,根本目标是盈利,生产、销售、研发等部门是直接创造利润的业务部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在企业中应该比较低调,不能高高在上,趾高气扬,而需要踏实的做好行政服务。
交通拥堵问题论文篇十一
城市交通是衡量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城市生活的命脉。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家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交通需求迅速的增长,交通问题俨然已成为困扰着城市发展的重大难题,它所带来的时间浪费、运营成本上升、交通事故、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使得交通拥堵成为制约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调查统计表明[1]:在拥挤状态下的能耗是最优状态的2倍。如果一辆汽车在7km/h和88km/h之间加减速1000次,那么其燃料消耗比匀速运行时多消耗60升,对于货车则多消耗114升,因此,如何避免和减少交通拥堵造成的影响,保持道路通行的高速、安全和舒适的特性,已成为我国交通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从国内和国外两个方面总结了目前城市交通拥堵的研究现状,对该领域的研究动态进行分析总结,并通过对我国大城市的交通拥堵现状的分析,对城市交通拥堵的进一步研究提出展望。
2.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交通拥堵,现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对交通拥堵的界定主要包括如下几种[2]:
(3)我国公安部则对拥堵路口和拥堵路段分别给出了定义:车辆在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外车行道上受阻且排队长度超过250m,或车辆在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三次绿灯显示未通过路口的状态定义为拥堵路口;拥堵路段则定义为车辆在车行道上受阻且排队长度超过1km的状态。我国公安部对拥堵路口和拥堵路段给出的定义就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人的心理感受。
对于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研究,很多专家学者主要从交通拥堵形成的原因与危害以及对交通拥堵问题的对策方面对城市交通拥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从宏观层面,城市交通拥堵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交通供给与交通需求之间的不平衡关系。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日益扩大,但相对的道路基本设施等的发展相对缓慢,且受地域等的影响,道路的扩张不能无限继续。当斯定律表明:新道路的建设降低了出行时间,但同时吸引了其他道路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量转移,经过一段时间后最终将恢复到原来的拥挤水平。
从中观层面,城市交通拥堵源于交通管理水平与城市交通快速发展间的不匹配关系。交通拥堵是世界各国城市面临的严重问题,发达国家对城市交通拥堵的研究较早,基础理论也更为成熟,然而也没有能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拥堵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很多大城市也先后出现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对交通拥堵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对而言交通管理水平滞后,城市交通拥堵情况严重。
从微观层面,城市交通拥堵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车流量突然增大,形成交通瓶颈,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上下班节假日高峰时段;二是道路突发事件造成道路交通容量的减小或吸引过多的交通容量引起的交通拥堵,如交通事故或大型活动等事件的发生。
城市交通拥堵所带来最直接的危害是使出行交通延误增大,行车速度降低,从而造成时间损失和燃料费用的增加。汽车的低速行驶增加了尾气排放量,加重了对环境的污染。此外城市交通拥堵使得交通事故增多,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又会引发交通拥堵,如此下去,造成恶性循环,给大家的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交通拥堵已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瓶颈问题。总的来说,交通拥堵所带来的危害包括三个方面:
(3)城市交通拥堵增加了社会经济成本。据我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估计,北京市交通拥堵造成的社会损失为每天4000多万元,每年高达146亿元,就全国范围而言,损失大约为每年1700亿元,降低了社会总体经济福利水平,每个人在拥堵期间由于拥堵所花费的额外时间和费用增加。
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其根本途径有两条:一是控制城市交通需求量,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由此,各国政府部门与众多学者提出了多种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对策和控制方法。
(1)国内外治堵政策。
欧美等发达国家大城市对城市交通的研究较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应用中都取得了优秀的成果,其中以美国纽约、英国伦敦、日本东京、瑞士等地交通拥堵治理经验由为丰富,总结国外拥堵治理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一是鼓励和发展公共交通,如东京的城市轨道交通网四通八达极为便利,降低了私家车出行量;二是加快城市交通基础配套建设,建立智能交通系统,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三是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从根本上降低出行率。
根据国外的治堵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的交通情况,针对城市交通拥堵,制定了一系列治堵措施,并通过实践检验,获得部分成效。首先以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为代表的在交通拥堵治理研究中起到领先带头作用,上海早在1994年开始实施中心城区非营业性客车牌照额度竞拍制度,北京、广州相继在和开始实施小客车限购,控制交通需求的过度膨胀;其次,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倡导绿色通行。厦门市快速公交系统(brt)投入运营,是我国首个采取高架桥式的快速公交系统,20广州brt正式投入使用,仅一年时间,就达到了国家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至底二氧化碳人均减排27%的目标,效果显著;最后,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道路拥挤收费是解决城市交通拥挤的有效手段,通过征收道路拥挤收费能促使一些在高峰时间行驶的车辆转入非高峰时间行驶[4]。
按照控制区域划分,可将城市交通控制策略分为局部控制和系统控制两类[5]。局部控制是通过优化局部交通资源提高该区域的交通性能,但局部控制可能会导致其他区域交通性能的降低。troutbeck等[6]、harwood等[7]、al-madani等[8]提出的控制方法就属于此类。而系统控制方法将交通网络看成一个整体,注重整体交通性能的提升,然而交通系统内部的拥堵交通流演变具有随机性和不稳定性,且随交通区域的增大,交通系统内的变量增加,使得控制难度增加。yang等[9]、lo等[10]、gao等[11]提出的控制方法就属于系统控制方法。
按照控制时间划分,可将城市交通控制策略分为静态交通控制策略和动态控制策略两类[5]。静态控制策略主要通过对道路的渠化,降低交通拥堵传播的速率、延缓拥堵传播。静态控制策略的缺陷在于缺乏灵活性,而交通流具有时变的动态特性,因此单一的使用静态控制策略对控制交通拥堵是不够的。动态控制策略则是通过人工干预进行实时性、临时性交通控制,常见方式包括交叉口信号控制、转弯禁限和交通诱导等。动态交通控制与路网交通流时变动态性相符,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拥堵状况。但是就目前对动态交通控制的研究仍然缺乏前瞻性的理论研究,国内一些学者在分析交通拥堵传播消散规律的前提下,提出了菱形控制策略来实现交通拥堵的消散控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发展迅速。相比于世界其他国家大城市,我国城市具有人口多、密度大、路网密度低及混合交通严重等特点。这也就决定了我国在城市交通拥堵治理上不可盲目硬搬他国经验,需结合我国大城市交通拥堵现状制定切合的拥堵疏导方式。我国大城市的交通拥堵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拥堵范围扩大,拥堵交叉口及路段日益增多,拥堵程度越来越严重。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区主要路口白天12h交通量超过10万辆,道路负荷重,交通阻塞时有发生,高峰时段延长。中心区东西向东风、中山路交通走廊,白天12h交通量为34.7万辆,比29.2万辆增长了19%。南北向过江桥隧2031万辆,比1922.9万辆增长了35%。
(2)行驶速度越来越慢,拥堵时间延长。在我国特大城市市区,机动车平均速度已经下降到12km/h,在市中心,机动车时速更是只有(8~10)km/h。交通拥堵发生的高峰时段在于上下班时段和节假日出行,上下班的高峰时间为早上7:00-9:00以及下午17:00-19:00,这段时间交通出行量大,交通拥堵严重。而据有关资料统计,日前北京的早高峰已从早上7点提前到早6点40左右,并一直持续到9点30分左右。
(3)中心城区拥堵最为严重。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区道路交通的紧张局面主要出现在中心区,尤其以内环线以内和内环线边缘外侧地区的道路交通问题最为突出,而城市外围地区道路交通情况较为稳定,运行秩序较好。其他大城市区中心城区拥堵也较其他区域更为严重。
4.结语与展望。
笔者通过对城市交通拥堵界定、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的综述,总结了现阶段对城市交通拥堵的研究现状。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拥堵这一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问题必将引起广泛重视。现阶段针对城市交通拥堵的理论研究仍然不足以支撑城市交通的需求,未来城市交通拥堵不仅需要政府采取必要的政策,同时对城市交通拥堵的治理更倾向于精细化研究,从微观层面研究道路交通流的拥堵规律,以路网要素为研究对象,分析拥堵交通流的疏导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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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灿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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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拥堵问题论文篇十二
摘要:刑法第133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相对于类似的过失犯罪来说处刑明显偏重,有太多的功利色彩,致使罪责刑不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该规定中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等指使者与肇事者之间缺乏共同的过失。
关键词:事故责任;共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可见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总体上应当把握该罪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的有责性和重大性。同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正确理解这些具体问题,对认定比较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准确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正确认定该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的违规性。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为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_道路交通安全法》、《_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行为的违规性必须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即具有事故的重大性,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质性条件,也是区分交通肇事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对于事故的重大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制的范围内,交通肇事罪具有时空性,也就是说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以及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强调这一时空条件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就决定了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的环境中,只有具备了这个时空条件,所发生的重大事故才能破坏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即才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以外,发生了与交通工具有关的重大事故,或者发生的重大事故与交通运输没有直接关系,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事故罪的立案标准,重大事故具体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以上的。如果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危害后果没有达到如此“重大”程度的,便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3.行为的违规性与事故的重大性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负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交通肇事罪应具有的因果性。行为人的违规行为这一原因直接引起了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发生了重大事故,也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还要探究违规行为与重大危害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具体情况。只有因果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负刑事责任,否则,便不负刑事责任。
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人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能力也不断增强,这种认识能力的增强便带来了立法上的变化。就交通肇事罪来讲,立法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方面。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这种特殊主体,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根据交通活动范围扩大,将本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但从立法的修订来看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反映在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一律按交通肇事罪认定,忽略了交通肇事行为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往往也存在着被害方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往往不问被害方有无责任都要对司机做有罪认定,即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客观归罪”现象。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认定中的这一问题,《解释》中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实际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1}(p.253)”这一司法解释也说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没有分清事故责任前,不能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性质应否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大小。从而事故责任的归属及责任的大小便成了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至关重要的条件。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些内容符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其科学性、合理性。
4.行为人责任的大小决定着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根据《解释》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时,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该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_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些解释内容说明在法律责任相同的情况下,危害后果相对较轻,但违规情节严重时,也构成犯罪。
法解释的内容的理解存在着后者的法律责任在某种意义上侧重于经济赔偿,而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这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中,也不是完全说不通的,但是这样的司法解释却突出地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就应认定为犯罪,直接经济损失在6万元以上的,则应该加重其法定刑。而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肇事者如果有能力赔偿财产损失,就不认为是犯罪,这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其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刑法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因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完全有赔偿能力的,就可以不定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的,就要被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富有者发生交通肇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有完全的赔偿能力,就可以不被定罪并享受超越法律的特权;而那些平民百姓如果发生了同样交通肇事案件,因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就要承担被定罪判刑的法律后果。显然法律面前并不人人平等,何况还有以钱赎罪之嫌;再次,这一司法解释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做到有罪必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却存在有罪不罚之嫌。
二、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的要件。这一要件明确表明:(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二人以上出于不同罪过形式而共同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亦不成立共同犯罪。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过失。交通肇事罪主体在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可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主观上既可以表现为故意的,也可以表现为过失的;第二个层面是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的。这恰恰是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但也有人认为行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其他原因而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引起另一起交通肇事,行为人对后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危害结果可能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认为交通肇事罪在主观上也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对于连续发生肇事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作不同认定:(1)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又构成另一交通肇事罪,同前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同种数罪,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第一次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在逃逸过程中故意(多数表现为间接故意)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特定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造成特定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说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只能是过失的,而不存在犯罪故意的罪过形式。
《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及观点显然违背了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观点,又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相矛盾。因此,有人认为,“这一解释内容近乎荒唐,严重违背了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原理和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因而也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1}(p.257)。围绕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必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
一般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指2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2}(p.368)。共同过失犯罪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例如,医生甲给一患儿看病时误按成人剂量开处方,司药乙没有认真审核处方便按医生所开处方付药,患儿家长按“医嘱”剂量给患儿服了药,结果导致患儿死亡。本案中医生甲、司药乙都具有违反医疗规章制度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危害后果,均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共同过失犯罪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为。
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主观方面都具有犯罪过失的罪过。犯罪过失的类型既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3.在客观上行为人都分别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共同导致了一个严重的危害结果,即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都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每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则往往是不同的。
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是不同的犯罪形态。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两点:
1.主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犯罪人之间具有犯意联系;共同过失犯罪则是行为人分别具有犯罪过失,彼此之间不存在犯意联系。
2.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且他们的犯罪行为通过犯意上的联系形成了互相协调的危害社会的一种合力;而共同过失犯罪在客观方面各个行为人是分别的、各自孤立地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基本特征属性上都有明显区别,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因此,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一立法规定既表明我国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认同的观点,又表明了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立场,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是非常清楚、明确的同法解释无权违背立法原意。
而《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与刑法原理不符,既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原理,也不符合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
(二)关于连累犯。
各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涉及连累犯问题。我国刑法分则对包庇罪、窝藏罪等罪的规定就属于关于连累犯的立法确认。在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连累犯,“是指事前没有与他人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并故意以各种形式帮助犯罪人的犯罪形态”{2}(p.389)。连累犯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观方面,连累犯是一种故意犯罪。但其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有明显的区别:(1)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形成的,即通常所说的事前通谋的犯罪故意。另一种情况是在共同犯罪行为着手实行后在共同犯罪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即事中通谋的犯罪故意。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是在他人犯罪之后,对他人犯罪情况明知的状况下形成的。因而连累犯的犯罪故意的形成在时间上是在他人完成犯罪之后,客观上是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之后产生的。这也恰恰是与共同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根本区别。
2.在客观方面,连累犯表现为在明知他人犯罪情况下,对犯罪人实施了某种帮助行为。这种帮助行为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正是追究连累犯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连累犯不是一种罪名,而是对一类犯罪现象的概括。同时,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连累犯也要看刑法上有无相应的规定,即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的行为,就其行为性质而言是一种连累行为,这也是本文介入连累犯有关内容的旨意所在。对于指使肇事人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刑法上并无明文规定,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1)交通肇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向“指使人”进行调查时,不如实作证或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认定为包庇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指使人”在涉及与案件有重要关系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可以认定为伪证罪;(3)仅有指使逃逸行为,没有其他妨害司法行为的,可不认定为犯罪,但应对其连累行为批评教育。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交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这种情况对定罪量刑都有一定的影响。但原刑法典对这一情节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又有一些不同的做法,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一立法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有操作上的难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具体解释,在刑法理论上又有一系列的著作或论文阐述了各自的观点,有些问题已达到共识,有些问题仍需深入研究。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
《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笔者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有两种情况:
1.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逃逸。加重犯是相对基本犯和减轻犯的一种犯。
罪类别,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刑罚的犯罪”{3}(p.42)。构成加重犯的逃逸行为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即使逃逸,也不构成加重犯。(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构成加重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发生交通事故而逃逸,则不在此列。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还需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可理解为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员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的,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产生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致受伤的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对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而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肇事行为致受害人受伤,但伤情不致引起死亡结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处罚。(2)如果肇事者的行为使受害人伤势严重,若不及时救助,就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介入的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即肇事行为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的一个条件时,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5.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解释》中对交通肇事罪的第一、第二档法定刑的事实内容都作了一些量化规定。笔者个人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需要探讨。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应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理由在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典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绝大多数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包括从交通肇事罪分离出来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事故罪,只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此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严重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高是必要的,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如过失爆炸罪、失火罪等相似,不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没必要规定超出一般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
《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员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蔽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处罚。”有了这一司法解释的内容,交通肇事罪第三档法定刑就更没有规定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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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拥堵问题论文篇十三
摘要: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各个行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在我国相关政策落实时,我国将增值税转型效应落实到实处。通过实践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效应的实施无论是对社会经济发展还是社会财政收入,都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因此,本文针对我国在实施增值税转型效应的相关实证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效应;实证分析。
1引言。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经济发展,或者是一些科学技术都在一直保持稳定增长发展的状态,这对各个行业的运作以及发展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在这种大环境背景下,我国为了能够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增加社会收入,在实践中开始逐渐将重点方向放在如何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向。通过对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最初实施增值税转型效应的时候是在2009年1月1日。在增值税转型效应的实施过程中,主要是提出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想要购买一些与自己发展相关的机器,或者是一些设备时。其本身在购买时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这在之前是完全不能够抵扣。针对这一现状,有相关学者指出,我国在实施增值税转型效应的时候,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消费型转变。也就是说从之前的生产型运作模式上逐渐转变成为消费型,这次转型的对象是企业在购买一些机器设备的时候,对其进行的抵扣操作。
2增值税转型效应计量实证分析研究。
2.1增值税转型对宏观经济造成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除了会对微观经济产生影响之外,还会对宏观经济也造成一定的影响。通过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当前增值税转型具体落实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时候,其本身的存在能够为企业效益、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起到良好的控制性作用。特别是我国在针对经济现状实施了相对应的货币政策之后,在这一背景下,增值税的转型得到了认可,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在这种情况下,其本身的存在就能够促使投资在实践中得到稳定的增长,这样不仅能够有利于对企业的经营、发展以及投资起到相对应的刺激性作用,而且还能够在实践中为企业的经济效益获取提供有效保障。
2.2增值税转型对微观经济造成的影响。
通过我国增值税转型效应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本身能够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微观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增值税转型为微观经济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在实践中可以促使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加快对企业本身一些设备机器的更新速度。这样不仅能够为企业的日常经营提供有效保障,而且还能够在实践中促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水平能够得到提升。在针对这一问题根据分析时,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效结合,也就是说在企业在将消费型增值税落实到实处的时候。在这一形势下,企业本身在针对设备进行购买投资的时候,在增值税的影响下其本身的投资成本与之前相比,可以直接下降14%以上。与此同时,在这一环境下,设备本身的价值也会由于这一影响而出现下降趋势。在实践中,企业可以将已经节约的14%资金,同时投资在别的设备上,或者是投资相同设备。这样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快速更新机器设备的根本目的,而且还能够节约企业投资成本,为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升而言,能够产生非常重要的推动性作用。其次,我国企业在将增值税转型落实到实处的时候,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对制造业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性作用。在增值税转型实施之后,企业在大环境背景的影响下,其本身在机器设备的更新意愿上就会更加强烈,特别是针对一些新型设备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扩大。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制造业也得到有效发展,只有这样,制造业才能够尽可能避免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
3增值税转型对现阶段我国就业产生的影响。
在生产型增值税的具体落实过程中,通过对现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该增值税转型的实施对我国就业困难问题能够起到一定的缓解性作用。特别是在现阶段生产型增值税有效实施过程中,针对一些资本密集型企业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由于这些企业本身的固定资产在日常经营发展过程中的占比比较大,因此,在具体实施中,其本身不允许参与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呈现出必要多的状态。在针对这一现状进行处理的时候可以看出,由于增值税转型的落实,这些企业本身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就逐渐被允许抵扣。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这些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其本身的税负问题也会逐渐消失,在实践中这些企业也能够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4完善我国增值税转型效应实施的对策意见。
我国在当前增值税转型的具体落实过程中,会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导致其本身的应用效果受到影响。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的效应能够实现最大化,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能够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和作用,在实践中仍然需要对增值税转型的实施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对我国线网的增值税税制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将其本身的作用和优势体现在各个环节当中,无论是对社会经济发展而言,或者是对企业本身的发展而言。在实际应用中都能够获取到相对应的利益价值,并且能够在实践中尽可能减少其本身对经济能够产生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保证增值税链条具有一定的完整性特征,这样才能够对增值税实现标准、规范的管理。
5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我国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时候,由于其本身能够对企业的日常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所以在实践中将增值税转型有效落实到实处,不仅能够将其本身的效应最大化发挥在企业经营中,而且还能够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平.御危机助升级促投资――辽宁增值税转型效果调查[j].中国税务,2009(9).
[2]罗宏,陈丽霖.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研究[j].会计研究,2014(12).
交通拥堵问题论文篇十四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它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该法在赔偿责任主体、赔偿原则等方面较之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新的变化,尤其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争论不断,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不一,本文试图作点肤浅的分析阐述,以求教于同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此条款确立了一个崭新的归责原则体系:
1、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对于该款规定的理解,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第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3、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无过错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有减责事由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第三,有免责事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即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分析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确立了一个崭新的责任体系,它不是简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样有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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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拥堵问题论文篇十五
近几年,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逐步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向新的法制化管理轨道运行。笔者根据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的实践,谈谈其中的几个心理学问题。
交通法规意识的培养,是个体社会化的重要方面,也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的根本目的。
在交通执法过程中,有许多人认为,交通法规知识的缺乏及“交通法盲”,是出现交通违章和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这种解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何谓“交通法盲”?即对交通法规一无所知之谓也。“交通法盲”同交通肇事是什么关系?只要做一点抽样调查就会知道: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不知法,不懂法,固然容易造成交通违章及交通肇事,但是,从发生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例看,因对交通法规的无知而违犯交通规则的实际上很少,就是除驾驶员之外的其他触犯交通法规的人,还是知法(包括知之不多者在内)违法的占多数。
让广大交通参与者知法、懂法是很重要的,在今后普及交通法规常识的宣传教育中,仍然要把它放在重要地位。但笔者认为,交通法制宣传教育最根本的任务,还在于对公民交通法规意识的培养。
所谓交通法规意识,是人们对于各种交通法规的观点、态度的总称。具体地讲就是人们对现行交通法规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交通法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规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交通法规意识是整个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它同人们的道德、政治等观念紧密相联。
交通法规意识的结构,可概括为三个层次:一、交通法规知识(认识功能);二、对交通法规的`态度(评价功能);三、守法的行为素养(调节功能)。
以上三个层次的作用和相互关系是:
1、交通法规知识的多少是人们对交通法规的态度和守法素养的认识基础。
2、仅仅具有交通法规知识,并不能保证人们不去违犯交通规则。如果不尊重法规,法规知识本身是不能防止违犯法规行为的。
3、虽然调节功能来源于个人对交通法规的态度和评价,但是,它又是相对独立的层次。调节功能实质上是一种对利益诱惑的抗御能力和对行为的自控能力,它表现在当个人意愿和需求与道德、法规产生矛盾时,能自觉地遵守道德、法规,以顽强的意志品质抑制个人各种错误的意念。调节功能的完善,表明个体社会化的成熟程度,它是防止各类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关口。当调节功能不够完善时,个体虽有较好的守法素养,也会受社会群体不守法的影响而不守法。例如个体不因无交警在场而闯红灯,但因见其他群体闯红灯,便也跟着闯红灯。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一)宣传交通法规知识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如果说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的任务是使人们知法、守法,那么,就应当着眼于交通法规观念、法规意识的培养上,而不仅仅是让他们知道一些交通法规条文。
(二)对车管干部、机动车驾驶员和广大的交通参与者,在掌握交通法规知识上应有不同的要求,对前者应帮助他们多掌握有关的法规知识,对后者应着重使他们掌握与道德原则相关法规,重点解决正确交通规范的树立和坚定的交通行为素养的培养问题。
(三)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不应孤立地进行。应当结合“普法”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人生观教育、政治教育来进行,从营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建设精神文明和培养社会主义新人的高度,来认识交通法规教育的意义,把它看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心理学需要研究人们在交际活动中借助语言传达思想的过程,研究言语(包括口头和书面言语)如何被感知和被理解以及它对人们活动的影响。因此,在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中,应根据不同的宣传对象,充分运用交通案例来说明法规条款的意义,以调动情感产生较强的刺激,使受教育者在脑子里引起震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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