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用水管理制度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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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篇一
一、安全用电、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二、水电安全工作是小学的重要工作,水电工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保证正常的水电运行,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三、未经小学同意,不准随便接线接管,确保线路管道畅通。
四、各种水电设施、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
五、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电灯损坏,路灯不亮,要及时维修。
六、遇停电、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食堂等部门及时供应上水电。
七、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挂上警示号牌,确保安全。
八、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九、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十、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十一、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十三、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十四、明火作业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2、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5、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十五、宿舍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电暖器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
十六、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礼堂、宿舍楼、食堂等重要场所,严禁吸烟。
十七、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有外漏插座的用电部位,用后及时断电,严禁带电空载运行。
十八、照明灯具要严格管理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篇二
随着教学的深化发展,工作、教学及生活等各方面设施的更新和改善,校内电用量大增。除了大量的正常用电之外,尚有不少浪费水、电的现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了合理用水、用电,杜绝浪费,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办法:
1、增强师生安全用电的意识,全体教职公共管,消除隐患,合理用水、用电,把消耗降到最低水平。
2、电工要经常检查供电线路和公共用电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证校内电的正常供应。
3、各班级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班教室电灯、电风扇的使用和管理。若发现不合理用电(如:教室中无人而不关灯、不关电风扇;室内光线充足时不关灯;教室中人数少而灯使用多等),视情节轻重,每次赔偿5—30元。损坏用电设施者,应赔偿维修工料费外,还处予5—30元罚金。
4、各部门、班级或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共场所及设备时,要注意安全用电、用水。使用结束时,要随手关电、关水。若失职造成事故或损失,有关人员应负经济责任。
5、各处室、各年段室、各实验室、各部门要注意电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室中无人时应关灯。下课、下班时要关灯,防止发生事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若管理不当造成事故或损失,有关人员应负经济责任。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篇三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供、用水管理,保证学校教学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制订如下制度。
1、教育师生提高商品意识,节约用水。
2、学校配备兼职水工一名,负责管理校区供水及有关供水设备检修。
3、水是商品,学校对各户安装水表计量收费,由总务处加贴封条或标记。总务处和水工负责定期抄表并按季向用户收取水费。严禁用户在表前私自乱接水管,自行改动水表,如有偷水者是学校教职工的按200元/次补偿学校;不属学校教职工的按400元/次补偿学校,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若用户发现水表损坏,应及时报告学校派人维修更换。
4、用户用水设施房内部分由用户负责所更换的配件和材料费。
5、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出住房,应先向总务处报告,安排水工登记用水数,交清水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6、供水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设备,及时发现并消除漏水安全隐患,确保供水状态良好。如要停水检修,应预先通知用户。
7、各处室办公用水、教学用水,要做到人走要关水。
8、凡不系本校教职工住本校者,其水的供应采取预交定金制度,不预交定金者,立即停水。
9、对未装表的散户按家庭常住人口收取,计收标准确定办法:任意抽取一栋家属楼对8月和12月两月的用水量进行调查,取其人均用水数为未装表散户的常住人口人均数。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篇四
一、积极宣传社区建设长效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四到社区”内容目的。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要求,建设和谐社区。
二、社区物业工作人员,分片检查社区用水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现象,有无非法使用能源的行为。例如:私自接水、接电等。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活动,发放一些节能、生活常识宣传材料,丰富居民节能知识,提高居民节能意识。
三、做好清扫保洁员工的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员工有意识的节约能源,杜绝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四、负责清理低矮树木、花坛及公共绿地内的杂物和垃圾。保持绿地干净整洁,负责对园林浇水车辆所不及的绿化地带实施浇水,负责对社区内花坛及其他公共绿地小的破损进行修补、维护,对损绿毁绿行为进行监督。
五、负责日常监督,保障文体健身器材按使用规范投入使用,不人为损坏。负责器材、路径及周边环境卫生保洁,负责器材、路径所在范围地面的小型修补维护。
六、及时对实施社区环境,与基础实施管理维护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与信息反馈。
七、建立治安、联防、民调、群防群治,四位一体的网络,加大消防法宣传力度,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积极监督有关部门对消防隐患进行整改,落实居民知情权,抓好警情通报,社情通报。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篇五
一、学校总务处负责管理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和饮用水。
二、为确保学校饮水安全,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一律使用学校提供的各类用水。
三、学校要经常对学校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要不定期地对师生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自来水被污染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学校正常用水。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学校的用水安全。
五、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接供水管道。
六、用水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学校用水安全。
七、学校师生要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对于无故浪费水现象,对浪费进行处罚及教育。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篇六
为加强学校用水用电管理制度,保证安全,防止浪费,节约开支,对学校办公用水用电作如下规定:
1.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应树立安全、节约用水用电意识,爱护水电设施和设备,做到人离断开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防止浪费和杜绝安全隐患。
2.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线路老化要及时更换,破旧开关及时更新,防止漏电、触电。冬季各办公室应关好门窗。
3.各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烤炉、电饭煲、微波炉、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所有用电设施必须贴有总务处签发的许可证,禁止私拉乱接。
4.禁止私人电动单车在校内使用公用电源充电。
5.凡有晚自习的年级,只允许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相应的电器。
6.各教室放学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光线很好的晴天不允许开灯。用电操作要严格、规范。各班电灯、电风扇等要及时开关,并注意安全。
7.特殊情况须使用空调和其它电器的须经主管校长、总务处同意。学校的公共饮水设施、水源等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患措施:定期检测水质、定期消毒、水井加盖等。
8.各办公室均应建立值日制度。负责值日的教师,下班前做到关门窗、关电源、关水阀。负责值日的行政干部要检查办公室的“三关”情况,发现违犯规定者作好记录由学校处理,水电工、校产管理员每日要对全校水电设施巡查两次,并及时维护。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篇七
各部署办公室提供桶装饮用水(桶装矿物质水),每周一、三、五,三次送水。
如需纯净水或其他包装饮用水需审批后供应。
2.1每周一、三、五上午9:30。
2.2出入公司时必须下车接受警备人员检查。
2.3进入室内时要区分室内外鞋区域,送水人员必须穿着工作服。
2.4业体每季度提供一次沈阳市卫生防疫站对矿泉水的"水质检验结果报告书"。保证矿泉水的卫生质量,每季度进行一次饮水机消毒(一年四次),同时粘贴消毒提示。
2.5业体负责对饮水机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每年合同期间无偿提供五台饮水机用于更换废旧饮水机。
3.1各部署每次送水两桶(大办公室可酌情增加),以空桶置换并签字确认。
3.2对于桶装水水桶的损坏及丢失将由责任人进行赔偿(50元/桶)。
3.3节假日期间可根据出勤情况安排业体送水或提前为各部署储备一部分桶装水。
3.4月别结算以当月送水清单数量为准并进行核对。
4.2业体无偿提供矿泉水水桶,协议终止后甲方如数归还,如有丢失按50元/桶的'价格进行赔偿。
4.3送水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如出现人身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4.4每年一次同业体签定协议,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续签协议。
5.1此规定从xx年06月15日起实施。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篇八
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6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7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8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9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10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11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12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篇九
1.供水方保证按合同提供优质、安全的`饮用水。
2.供水方保证所提供的饮水机安全,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庶务组定期清洗饮水机,保证饮用水不受二次污染。
4.庶务组负责对产品检查核实,保证供货的质量安全,从源头保证饮水安全。
5.水质问题由供货方承担责任,庶务组负监督、审核责任,主管部门负管理责任。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篇十
1、使用和保管好电器,做到人离灯熄,断电源,不准私自接电线、插座,违者予以罚款500元。
2、将自身贵重物品保管好不要放到宿舍,以防被盗。
3、床铺安装牢靠,以防砸伤。
4、在宿舍禁止抽烟者如有违反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不得在宿舍使用明火,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6、禁止使用电热水壶,电吹风等功率大的电器,如若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7、严禁在宿舍出口堆放杂物,保障各出口的通畅
2、禁止在宿舍卫生间公共区域洗澡,洗澡地点为卫生间茅坑处。如有违反直接开除。
3、剩饭剩菜倒入垃圾桶,室内垃圾必须用袋装好,及时清理,不累积、堆放垃圾杂物。
4、床铺卫生及被褥每天叠放整齐,如有违反罚款50元
5、宿舍房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由住房员工负责,实行轮值制度。
1、禁止在宿舍及走廊大声喧哗
2、禁止在宿舍打架斗殴
3、禁止在宿舍酗酒
4、禁止在宿舍玩牌、赌博
5、禁止有偷窃行为
1、集体宿舍免费为员工提供
2、新入职的员工,须办理相关手续,在管理人员的安排下方可入住,不得自行搬入宿舍。入住后不得私自搬、调宿舍,如确有需要,应报予管理人员安排。
3、员工须按安排使用各自的床、柜等,不得随意调换或多占。
4、员工对所居住宿舍,保持原有结构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如有故意破坏,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
5、自觉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应和睦相处,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打架、酗酒,晚上22时后停止一切娱乐活动。
6、自觉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不得将宿舍物品带出宿舍,违者将处以罚款100元,并予以警告处分。
7、住宿人员离职或被取消住宿资格时,应于一日内迁出宿舍,并于离舍前通知办公室,办好水电费、钥匙、用具等交接手续。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篇十一
为加强学校用水管理,防止浪费、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现对学校用水管理如下规定:
1、各部的厕所、等场所应充分利用水源,作到一水多用。
2、厕所管理人员,要做到,有人使用正常用水,厕所无人,水必停。需要维修和整改部位要立即上报后勤。
3、厕所管理人员打扫卫生要做到,人走水关!坚持杜绝“长流水”。
4、各部门卫,每天早晚都要检查水龙头关闭和渗漏情况,发现立刻报告后勤进行维修。不准教师、学生擅自改动。
5、学校严禁私家车在单位洗车。
6、学生必须爱护公物,对所有供水设施不得摆弄,毁坏,凡毁坏供水设施者一律照价赔偿,并追究肇事者责任。
7、各用水部门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源。
8、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1、全校师生应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爱护用水设施和设备。班主任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教师要以身作则。
2、做到人离则关闭所有用水设备,防“常流水”现象的发生,禁止水资源浪费,杜绝安全隐患。
3、学校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各科室负责人和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出现漏水现象及时到后勤处报修。
4、全校师生做好监督工作,发现浪费、破坏现象及时举报。
5、值班人员要做好巡查工作,节假日离校前做好彻底检查工作,确保用水设施正常,不用的.水阀及时关闭。
7、全校可以按照部门需求,定时开放关闭水阀。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篇十二
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保障学生和教师饮水卫生安全,是我们应尽的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领导重视师生饮水卫生工作,加大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措施,责任到人。
三、学校饮用桶装水的生产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报告。
四、学生必须用自备的茶杯(壶)接水,不准用嘴直接饮水,不得将饮水移作他人饮用,以防传染病发生。
五、值日教师应重视对学生饮水的指导,发现不良情况应及时予以劝阻和教育。要教育学生保护水龙头的清洁,防止污染。
六、从事锅炉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七、学生在校饮用水由学校专(兼)职供水人员统一按时按点供应。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民
第三条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村民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村民会议职责;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七、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取消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五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三、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
四、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五条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篇十四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幼儿饮用水卫生,保障幼儿的饮水安全,依据《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2、每天为幼儿准备充足的开水,做到冬暖夏凉。
3、管理员每天为各班准备足量的开水,并注意适温。
4、保温桶必须每天清洗消毒。
5、幼儿喝水的水杯一人一杯,每天洗净消毒。工作人员不使用幼儿水杯。
6、提供幼儿饮水空间,保证幼儿自由饮水。指导幼儿科学的饮水方法,养成幼儿良好的饮水习惯。
7、幼儿园对饮水设施定时进行维护,保证饮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密切关注教师、幼儿饮用水安全。
8、园长和班主任为饮用水安全责任人。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篇十五
为了维护幼儿园稳定,确保全校师生饮食饮水卫生和身体健康,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沪卫监督(20xx)第23号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饮用水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成立“预防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传染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兼职饮水卫生管理员;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故和水源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二、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教师用水和来客招待用水采用热水器烧水。
三、幼儿饮用水由保育员负责供应,以确保暖桶供水为主。
1、食堂供水的水质要求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用于烧开水的设备(开水器)要有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定期监测设备,由保健教师监督检查。
3、负责供水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证。
4、供应温开水的保暖桶,以每个班级设一个保暖桶盛装开水为足量,桶上加盖并上锁,防范人为投毒等破坏,每天由保健教师负责监督检查。
5、保温桶内外清洁无破损,保证每天清洗,每周消毒一次。
四、保健教师和带班教师的职责::
1、引导幼儿注意个人卫生,杯具保持干净。
2、一旦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要立即停止饮用,并向卫生室或园长室报告。
3、饮水卫生管理员对供水全过程,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4、发现饮水污染事故或水源传染病现象,立即启动《饮水突发污染事故和水源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停止师生的饮用水供应,并保护好水源,等待有关部门前来检测。同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卫生系统防疫部门,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失。
五、各级各部门责任人因工作玩忽职守、渎职将追究责任。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篇十六
1、幼儿园饮用水为统一供应的自来水或桶装水,幼儿园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检测,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2、幼儿园安排专人对饮水设施及饮用水进行管理。做到专人专管、定期清洗、消毒。经常观察饮水设施内外部的卫生和水质情况,及时清除污垢,保证师生饮用水的干净和卫生。
3、对幼儿园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4、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5、装饮用水的保温桶,每学期进行消毒不少于五次。所用的净水剂和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
6、使用的饮水设施和桶装水应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7、幼儿园一旦发现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幼儿园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8、在园内定期利用周计划进行饮用水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喝矿泉水,纯净水。
9、经常宣传相关饮用水卫生安全常识。
10、饮水设施及饮水桶必须无毒无害。接受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20xx年8月。
村民用水管理制度篇十七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经济综合管理、环保、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第九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定档案,并定期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第十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免费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第十一条 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二)计量不得估算;
(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四) 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供水单位未及时受理居民对水表量值提出异议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水表检定结果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 出具错误的检定数据,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 超出计量授权范围进行计量检定的。
第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